《龍圖公案》第四則 咬舌扣喉: 話說山東兗州府曲阜縣,有姓呂名毓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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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圖公案》第四則 咬舌扣喉

龍圖公案

第四則 咬舌扣喉

話說山東兗州府曲阜縣,有姓呂名毓仁者,生子名如芳,十歲就學,穎異非常,時本邑陳邦謨副使聞知,憑其子業師傅文學即毓仁之表兄為媒,將女月英以妻如芳。

冰議一定,六禮遂成。

越及數年,毓仁敬請表兄傅文學約日完娶,陳乃備妝奩送女過門,國色天姿,人人稱羨。

學中朋友俱來慶新房,內有吏部尚書公子朱弘史,是個風情澆友。

自夫婦合巹之後,陳氏奉姑至孝,順夫無違。

豈期喜事方成,災禍突至,毓仁夫婦雙亡,如芳不勝哀痛。

守孝三年,考入黌宮,聯捷秋闈,又產麟兒,陳氏因留在家看顧。

如芳功名念切,竟別妻赴試。

陡遇倭警,中途被執,惟僕程二逃回,報知陳氏,陳氏痛夫幾絕,父與兄弟勸慰乃止。

其父因道:「我如今赴任去急,慮你一人在家,莫若攜甥同往。」

陳氏道:「爺爺嚴命本不該違,奈你女婿鴻雁分飛,今被擄去,存亡未知,只有這點骨血,路上倘有疏虞,絕卻呂氏之後。

且家中無主,不好遠去。」

副使道:「汝言亦是。

但我今全家俱去,汝二位嫂嫂在家,汝可常往,勿在家憂悶成疾。」

副使別去,陳氏凡家中大小事務,盡付與程二夫妻照管,身旁惟七歲婢女叫做秋桂服侍,閨門不出,內外凜然。

不意程二之妻春香,與鄰居張茂七私通,日夜偷一情 。

茂七因謂春香道:「你主母青年,情慾正熾,你可為成就此姻緣。」

春香道:「我主母素性正大,毫不敢犯,輕易不出中堂。

此必不可得。」

茂七復戲道:「你是私心,怕我冷落你的情意,故此不肯。」

春香道:「事知難圖。」

自此,兩人把此事亦丟開不提。

且說那公子朱弘史,因慶新房而感動春心,無由得入,得知如芳被擄,遂卜館與呂門相近,結一交一 附近的人,常常套問內外諸事,倒像真實憐憫如芳的意思。

不意有一人告訴:「呂家世代積德,今反被執,是天無眼睛,其娘子陳氏執守婦道,出入無三尺之童,身旁惟七歲之婢,家務支持盡付與程二夫妻,程二毫無私意,可羨可羨。」

弘史見他獨誇程二,其婦必有出處。

遂以言套那人道:「我聞得程妻與人有私通,終累陳氏美德。」

其人道:「相公何由得知?我此處有個張茂七,極好風月,與程二嫂朝夕偷一情 。

其家與呂門連屋,或此婦在他家眠,或此漢在彼家睡,只待丈夫在莊上去,就是這等。」

弘史心中暗暗生計:我當年在他家慶新房時,記得是裡外房間,其後有私蹄可入中間。

待我打聽程二不在家時,趁便藏入裡房,強抱奸宿,豈不美哉!計謀已定。

次日傍晚,知程二出去,遂從後門潛入暗藏已定,其婦在堂喚秋桂看小官,進房將門扣上,脫一衣 將浴,忽記起裡房通中間的門未關,遂赤身進去,關訖就浴。

此時弘史見雪白身軀,已按耐不住,陳氏浴完復進,忽被緊抱,把口緊緊掩住,弘史把舌舔入口內,令彼不能發聲。

陳氏猝然遇此,舉手無措,心下自思:身已被污,不如咬斷其舌,死亦不遲。

遂將弘史舌尖緊咬。

弘史不得出舌,將手扣其咽喉,陳氏遂死。

弘史潛跡走脫,並無人知。

移時,小兒啼哭,秋桂喊聲不應,推門不開,遂叫出春香,提燈進來,外門緊閉,從中間進去,見陳氏已死,口中出血,喉管血蔭,袒身露體,不知從何致死,乃驚喊。

族眾見其婦如此形狀,竟不知何故。

內有吳十四、吳兆升說道:「此婦自來正大,此必是強姦一已完,其婦叫喊,遂扣喉而死。

我想此不是別人,春香與茂七有私通,必定是春香同謀強姦一致死。」

就將春香鎖扣伴死,將陳氏幼子送往母家哺乳。

次日,程二從莊上回來,見此大變,究問緣由,眾人將春香通姦同謀事情說知。

程二即具狀告縣:告為強姦一殺命事:極惡張茂七,迷曲櫱為好友,指花柳為神仙。

貪妻春香姿色,乘身出外調奸,恣意橫行,往來無忌。

本月某日潛入臥房,強抱主母行奸,主母發喊,扣喉殺命。

身妻喊驚鄰甲共證。

滿口血凝,任挽天河莫洗;裸形床 上,忍看被垢一屍一骸。

痛恨初奸人一妻 ,再奸主母,奸妻事小,殺主事大。

懇准正法填命,除惡申冤。

上告。

知縣接狀後即行相驗。

只見那婦人一屍一喉管血蔭,口中血出,令僕將棺盛之。

帶春香、茂七等人犯拘問。

即問程二道:「你主母被強姦一致死,你妻子與茂七通姦同謀,你豈不知情弊?」

程二道:「小的數日往莊上收割,昨日回來,見此大變,詢問鄰族吳十四、吳兆升,說妻子與張茂七通姦,同謀強姦一主母,主母發喊,扣喉絕命。

小的即告爺爺台下。

小的不知情由,望爺爺究問小的妻子,便知明白。」

縣官問春香道:「你與張茂七同謀,強姦一致死主母,好好從實招來。」

春香道:「小婦人與茂七通姦事真,若同謀強姦一主母,並不曾有。」

知縣道:「你主母為何死了?」

春香道:「不知。」

縣官令用刑。

春香當不起刑法,道:「爺爺,同謀委實沒有;只茂七曾說過,你主母青年貌美,教小婦人去做腳。

小婦人說,我主母平日正大,此事畢竟不做。

想來必定張茂七私自去行也未見得。」

縣官將茂七喚到,問道:「你好好招來,免受刑法。」

茂七說:「沒有。」

官又問道:「必然是你有心叫春香做腳,怎說沒有此事?」

當時吳十四、吳兆升道:「爺爺是青天,既一事真,假事也是真了。」

茂七道:「這是反奸計。

爺爺,分明是他兩個強姦一,他改做小的與春香事情,誣陷小的。」

縣官將二人亦加刑法,各自爭辯。

縣官復問春香道:「你既未同謀,你主母死時你在何處?」

春香道:「小婦人在廚房照顧做工人,只見秋桂來說,小官在那裡啼哭,喊叫三四聲不應,推門又不開,小婦人方才提燈進去看,只見主母已死,小婦人方喊叫鄰族來看,那時吳十四、吳兆升就把小婦人鎖了。

小婦人想來,畢竟是他二人強姦一扣死出去,故意來看,誣陷小婦人。」

縣官令俱各收監,待明日再審。

次日,又拿秋桂到後堂,縣官以好言誘道:「你家主母是怎麼死了?」

秋桂道:「我也不曉得。

只是傍晚叫我打水洗浴,叫我看小官,她自進去把前後門關了。

後來聽得腳聲亂響,口內又像說不出,過了半時,便無聲息。

小官才啼,我去叫時她不應,門又閉了,我去叫春香姐姐拿燈來看,只見衣服也未穿,死了。」

縣官又問:「吳十四、吳兆升常在你家來麼?」

秋桂道:「並不曾來。」

又問:「茂七來否?」

秋桂道:「常往我家來,與春香姐姐言笑。」

縣官審問詳細,喚出人犯到堂:「吳某二人事已明白,與他們無干;茂七,我知道你當初叫春香做腳不遂,後來你在她家稔熟,曉得陳氏在外房洗浴,你先從中間藏在裡房,候陳氏進來,你掩口強姦一,陳氏必然喊叫,你恐怕人來,將咽喉扣住死了。

不然,她家又無雜人來往,哪個這等稔熟?後來春香見事難出脫,只得喊叫,此乃掩耳盜鈴的意思。

你二人的死罪定了。」

遂令程二將棺埋訖,開豁鄰族等眾,即將行文申明上司。

程二忠心看顧小主人不提。

越至三年時,包公巡行山東曲阜縣,那茂七的父親學六具狀進上:訴為天劈奇冤事:民有枉官為申理,子受冤父為代白。

梟惡程二,主母身故,陷男茂七姦殺,告縣慘刑屈招,泣思奸無捉獲,指奸惡妻為據;殺不喊明,駕平日推原。

伊妻奸不擇主,是夜未知張誰李誰。

主母死無證據,當下何不扭住截住?惡欲指鹿而為馬,法豈易牛而以羊。

乞天鏡,照飛霜。

詳情不雨,盆下銜恩。

哀哀上訴。

包公准狀。

次日,夜閱各犯罪案,至強姦一殺命一案,不覺精神疲倦,朦朧睡去。

忽夢見一女子似有訴冤之狀。

包公道:「你有冤只管訴來。」

其婦未言所以,口吟數句而去道:「一史立口人士,八還誇一了居,舌尖留口含幽怨,蜘蛛橫死恨方除。」

時包公醒來,甚是疑惑,又見一大蜘蛛,口開舌斷,死於捲上。

包公輾轉尋思,莫得其解。

復自想道:陳氏的冤,非姓史者即姓朱也。

次日,審問各罪案明白,審到此事,又問道:「我看起秋桂口詞,她家又無閒人來往,你在她家稔熟,你又預托春香去謀奸,到如今還訴什麼冤?」

茂七道:「小的實沒有此事,只是當初縣官認定,小的有口難分。

今幸喜青天爺爺到此,望爺爺斬斷冤根。」

包公復問,春香亦道:「並無此事,只是主母既死,小婦人分該死了。」

包公乃命帶春香出外聽候,單問張茂七道:「你當初知陳氏洗浴,藏在房中,你將房中物件一一報來。」

茂七道:「小的無此事怎麼報得來?」

包公道:「你死已定,何不報來!」茂七想道:也是前世冤債,只得妄報幾件:「她房中錦被、紗帳、箱籠俱放在床 頭。」

包公令帶春香進來,問道:「你將主母房中使用物件逐一報來。」

春香不知其意,報道:「主母家雖富足,又出自宦門,平生只愛淡薄,布帳、布被、箱籠俱在樓上,裡房別無它物。」

包公又問:「你家親眷並你主人朋友,有姓朱名史的沒有?」

春香道:「我主人在家日,有個朱吏部公子相一交一 ,自相公被擄,並不曾來,只常年與黃國材相公在附近讀書。」

包公發付收監。

次日觀風,取弘史作案首,取黃國材第二。

是夜閱其卷,復又夢前詩,遂自悟道:一史立口人士,一史乃是吏字,立口是個部字,人士乃語詞也。

八乃公字,一了是子字。

此分明是吏部公子。

舌尖留口含幽怨,這一句不會其意。

蜘蛛橫死恨方除,此公子姓朱,分明是蜘蛛,他學名弘史,又與此橫死聲同律;恨方除,必定要向他填命方能洩其婦之恨。

次日,朱弘史來謝考。

包公道:「賢契好文字。」

弘史語話不明,舌不葉律。

包公疑惑,送出去。

黃國材同四名、五名來謝。

包公問黃生道:「列位賢契好文字。」

眾答道:「不敢。」

因問道:「朱友的相貌魁昂,文才俊拔,只舌不葉律,可為此友惜之。

不知他還是幼年生成,還是長成致疾?」

國材道:「此友與門生四年同在崇峰裡攻書,忽六月初八夜間去其舌尖,故此對答不便。」

諸生辭去。

包公想道:我看案狀是六月初八日姦殺,此生也是此日去舌,年月已同;兼相單載口中血出,此必是弘史近境探知門路去向,故預藏在裡房,俟其洗浴已完,強姦一恣欲,將舌入其口以防發喊。

陳氏烈性,將牙咬其舌,弘史不得脫身,扣咽絕命逃去。

試思此生去舌之日與陳氏被姦殺之日相符,此正應「舌尖留口含幽怨」也,強姦一殺命更無疑矣。

隨即差人去請弘史。

乃至,以重刑拷問,弘史一一招承。

遂落審語道:「審得朱弘史,宦門辱子,黌序禽徒。

當年與如芳相善,因慶新房,包藏一婬一欲。

瞰夫被擄,於四年六月初八夜,藏入臥房,探聽陳氏洗浴,恣意強姦一,畏喊扣咽絕命。

含舌訴冤於夢寐,飛霜落怨於台前。

年月既侔,招詳亦合。

合擬大辟之誅,難逃梟首之律。

其茂七、春香,填命雖謂無事,然私謀密策,終成禍胎,亦合發遣問流,以振風化。」

分類:公案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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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圖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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