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圖公案
第六則 包袱
話說寧波府定海縣僉事高科、侍郎夏正二人同鄉,常相一交一 厚,兩家內眷俱有孕,因指腹為親。
後夏得男名昌時,高得女名季玉,夏正遂央媒議親,將金釵二股為聘,高科慨然受了,回他玉簪一對。
但夏正為官清廉,家無羨餘,一旦死在京城,高科助其資用奔柩歸喪。
高科尋亦罷官歸家,資財巨萬。
昌時雖會讀書,一貧如洗,十六歲以案首入學,托人去高岳丈家求親。
高嫌其貧,有退親之意,故意作難道:「須備六禮,方可成婚。
今空言完親,我不能許。
他若不能備禮,不如早早退親,我多送些禮銀與他另娶吧。」
又延過三年,其女嘗諫父母不當負義,父輒道:「彼有百兩聘禮,任你去矣,不然,難為非禮之婚。」
季玉乃竊取父之銀兩及己之鐲、鈿、寶釵、金粉盒等,頗有百餘兩,密令侍女秋香往約夏昌時道:「小姐命我拜上公子。
我家老爺嫌公子家貧,意欲退親,小姐堅不肯從,日與父母爭辯。
今老相公道,公子若有聘金百兩,便與成親。
小姐已收拾銀兩釵鈿約值百兩以上,約你明日夜間到後花園來,千萬莫誤。」
昌時聞言不勝歡喜,便與極相好友李善輔說知。
善輔遂生一計道:「兄有此好事。
我備一壺酒與兄作賀禮。」
至晚,加毒酒中,將昌時昏倒。
善輔抽身徑往高僉事花園,見後門半開,至花亭果見侍女持一包袱在手。
輔接道:「銀子可與我。」
侍女在月下認道:「你非夏公子。」
輔道:「我正是。
秋香密約我來。」
侍女再又詳認道:「你果不是夏公子。
是賊也。」
輔遂拾起石頭一塊,將侍女劈頭打死,急拿包袱回來。
昌時尚未醒。
輔亦佯睡其傍。
少頃,昌時醒來對善輔道:「我今晚要去接物矣。」
輔道:「兄可謂不善飲酒,我等兄不醒,不覺亦睡。
此時入靜,可即去矣。」
昌時直至高宅花園,四顧寂然,至花亭見侍女在地道:「莫非睡著了嗎?」
以手扶起,手足俱冷,呼之不應,細看又無餘物,吃了一驚,逃回家去。
次日,高僉事家不見侍女,四下尋覓,見被打死在後花園亭中,不知何故,一家驚異。
季玉乃出認道:「秋香是我命送銀兩釵鈿與夏昌時,令他備禮來聘我。
豈料此人狠心將她打死,必無娶我的心了。」
高科聞言大怒,遂命家人往府衙急告:告為謀財害命事:為盜者斬,難逃月中孤影;殺人者死,莫洗衣上血痕。
狠惡夏昌時系故侍郎夏正孽子,因念年誼,曾經指腹為親,自伊父亡去,從未行聘。
豈惡串婢女秋香,構盜釵鈿,見財入手,殺婢滅跡。
財帛事輕,人命情重,上告。
昌時亦即訴道:訴為殺人圖陷事:念身箕裘遺胤,詩禮儒生。
先君侍郎,清節在人耳目;岳父高科,感恩願結婚姻。
允以季玉長姬,許作昌時正室。
金釵為聘,玉簪回儀。
沒想到家運衰微,二十年難全六禮,遂致岳父反覆,千方百計求得一休。
先令侍女傳言,贈我厚賂;自將秋香打死,陷我深坑。
求天劈枉超冤。
上訴。
顧知府拘到各犯,即將兩詞細看審問。
高科質稱:「秋香偷銀一百餘兩與他,我女季玉可證。
彼若不打死秋香,我豈忍以親女出官證他?且彼雖非我婿,亦非我仇,縱求與彼退親,豈無別策,何必殺人害命賴他?」
夏昌時質稱:「前一日,你令秋香到我家哄道,小姐有意於我,收拾金銀首飾一百餘兩,叫我夜到花園來接,我癡心誤信他。
及至花園,見秋香已被打死在地,並無銀兩。
必此婢有罪犯,你要將她打死,故今她來哄我,思圖賴我。
若果我得她銀兩,人心合天理,何忍又打死她?」
顧公遂叫季玉上來問道:「一是你父,一是你夫,你是干證。
從實招來,免受刑法。」
季玉道:「妾父與夏侍郎同僚,先年指腹為婚,受金釵一對為聘,回他玉簪一雙。
後夏家貧淡,妾父與他退親,妾不肯從,及收拾金銀釵鈿有百餘兩,私命秋香去約夏昌時今夜到花園來接。
竟不知何故將秋香打死,銀物已盡取去,莫非有強姦一秋香不從的事,故將秋香打死,或怒我父要退親,故打死侍婢洩忿。
望青天詳察。」
顧公仰椅笑道:「此干證說得真實。」
夏昌時道:「季玉所證前事極實,我死也無怨,但說我得銀打死秋香,死亦不服。
我想這可能是前生冤孽,今生填還,百口難辯。」
遂自誣服。
府公即判道:審得夏昌時,仗劍狂徒,濫竽學校,破家蕩子,玷辱家聲。
故外父高科棄葑菲而明告絕;乃笄妻季玉重盟誓而暗贈金銀。
一胡一 為既利其財,且忍又殺其婢,此非強姦一恐洩,必應黷貨瞞心。
赴約而來,花園其誰到也;一婬一欲以逞,暮夜豈無知乎?高科雖曰負盟,絕兇徒實知人則哲;季玉嫌於背父,念結髮亦觀過知仁。
高女另行改嫁,昌時明正典刑。
昌時已成獄三年。
適包公奉旨巡行天下,先巡歷浙一江一 ,尚未到任,私行入定海縣衙。
一胡一 知縣疑是打點衙門者,收入監去。
及在獄中,又說:「我會做狀,你眾囚若有冤枉者,代你作狀申訴。」
時夏昌時在獄,將冤枉從直告訴,包公悉記在心後,用一印令禁卒送與一胡一 知縣,知縣方知是巡行老爺,即慷慨跪請坐堂。
及升堂,即調昌時一案文捲來問,季玉堅執是伊殺侍婢,必無別人。
包公不能決,再問昌時道:「你曾洩露與人否?」
昌時道:「只與好友李善輔說過,其夜在他家飲酒,醒來,輔只在旁未動。」
包公猜道:這等,情已真矣,不必再問。
遂考校寧波府生員,取李善輔批首,情好極密,所言無不聽納。
至省後又召去相見,如此者近半年。
一日,包公謂李善輔道:「吾為官拙清,今將嫁女,苦無妝資,你在外看有好金子代我換些。
異日倘有甚好關節,准你一件。
你是我得意門生,外面須為我縝密。」
李善輔深信無疑,數日後送古金釵一對,碧玉簪一對,金粉盒、金鏡袋各一對,包公亦佯喜。
即調夏昌時一干人再問。
取出金釵、玉簪、粉盒、金鏡袋,盡排於桌上,季玉認道:「此儘是我以前送夏生者。」
再叫李善輔來對,見高小姐認物件是她的,嚇得魂不附體,只推是與過路客人換來的。
此刻夏昌時方知前者為毒酒所迷,高聲喝道:「好友!害人於死地。」
善輔抵賴不得,遂供招承認。
包公批道:審得李善輔,貪黷害義,殘忍喪心。
毒一藥誤昌時,幾筵中暗藏機阱;頑石殺侍女,花亭上驟進虎狼。
利歸己,害歸人,敢效酈寄賣友;殺一死,坑一生,猶甚蒯通誤人。
金盆寶釵,昔日真贓俱在;鐵鉞斧錚,今秋大辟何辭。
高科厭貧求富,思背故友之姻盟,掩實弄虛,幾陷佳婿於死地。
若正倫法,應加重刑。
惜在縉紳,量從未減。
夏昌時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
高季玉既懷念舊之志,永為好兮。
昔結同心,曾山盟而海誓,仍斷合巹,俾夫唱而婦隨。
夏昌時罪既得釋,又得成親,二人恩愛甚篤,乃畫起包公圖像,朝夕供養。
後夏昌時亦登科甲,官至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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