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世范
世范卷下 治家·錢谷不可多借人
【原文】有輕於舉債者,不可借與,必是無籍之人,已懷負賴之意。
凡借人錢谷,少則易償,多則易負。
故借谷至百石,借錢至百貫,雖力可還,亦不肯還,寧以所還之資為爭訟之費者多矣。
【譯述】有輕易就向人借貸的人向你借貸,不要借給他。
這種人肯定是不可靠的人,他向你借債的時候,就有了不還的意思。
凡是借給別人的錢谷,借給得少就容易償還,借給的多則不肯償還。
所以,借給別人一百石糧食和一百貫錢的人,雖然他有償還的能力,也是不肯還的,而寧願把應該還給人家的錢財來當成打官司的費用,這種人很多。
【評析】「債借得多了,反而成了債主」。
因為債主只是因為有錢,而人們從來不去探究有錢人的錢是從何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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