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書
卷一十九
志第九
禮上
夫人含天地一陰陽一之靈,有哀樂喜怒之情。
乃聖垂范,以為民極,節其驕一婬一,以防其暴亂;崇高天地,虔敬鬼神,列尊卑之序,成夫婦之義,然後為國為家,可得而治也。
《傳》曰:「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
若乃太一初分,燧人鑽火,志有暢於恭儉,情不由乎玉帛,而酌玄流於春澗之右,焚封豕於秋林之外,亦無得而闕焉。
軒頊依神,唐虞稽古,逮乎隆周,其文大備。
或垂百官之范,置不刊之法;或禮經三百,威儀三千,皆所以弘宣天意,雕刻人理。
叔代澆訛,王風陵謝,事睽光國,禮亦愆家。
趙簡子問太叔以揖讓周旋之禮,對曰:「蓋所謂儀而非禮也。」
天經地義之道,自茲尤缺。
哀公十一年,孔子自衛反魯,跡三代之典,垂百王之訓,時無明後,道噎不行。
若夫情尚分流,堤防之仁是棄;澆訛異術,洙泗之風斯泯。
是以漢文罷再期之喪,中興為一郊之祭,隨時之義,不其然歟!而西京元鼎之辰,中興永平之日,疏璧流而延冠帶,啟儒門而引諸生,兩京之盛,於斯為美。
及山魚登俎,澤豕睽經,禮樂恆委,浮華相尚,而郊禋之制,綱紀或存。
魏氏光宅,憲章斯美。
王肅、高堂隆之徒,博通前載,三千條之禮,十七篇之學,各以舊文增損當世,豈所謂致君於堯舜之道焉。
世屬雕牆,時逢秕政,周因之典,務多違俗,而遺編殘冊,猶有可觀者也。
景初元年,營洛一陽一南委粟山以為圓丘,祀之日以始祖帝舜配,房俎生魚,陶樽玄酒,非搢紳為之綱紀,其孰能興於此者哉!
宣景戎旅,未遑伊制。
太康平吳,九州共一,禮經鹹至,樂器同歸,於是齊魯諸生,各攜緗素。
武皇帝亦初平寇亂,意先儀範。
其吉禮也,則三茅不翦,日觀停瑄;其凶禮也,則深衣布冠,降席撤膳。
明乎一謙三益之義,而教化行焉。
元皇中興,事多權道,遺文舊典,不斷如發。
是以常侍戴邈詣闕上疏云:「方今天地更始,萬物權輿,蕩近世之流弊,創千齡之英范。
是故雙劍之節崇,而飛白之俗成;挾琴之容飾,而赴曲之和作。」
其所以興起禮文,勸帝身先之也。
穆哀之後,王猷漸替,桓溫居揆,政由己出,而有司或曜斯文,增暉執事,主威長謝,臣道專行。
《記》曰,「苟無其位,不可以作禮樂」,豈斯之謂歟!
晉始則有荀顗、鄭沖裁成國典,江左則有荀崧、刁協損益朝儀。
《周官》五禮,吉凶軍賓嘉,而吉禮之大,莫過祭祀,故《洪範》八政,三日祀。
祀者,所以昭孝事祖,通於神明者也。
漢興,承秦滅學之後,制度多未能復古。
歷東、西京四百餘年,故往往改變。
魏氏承漢末大亂,舊章殄滅,命侍中王粲、尚書衛顗草創朝儀。
及晉國建,文帝又命荀顗因魏代前事,撰為新禮,參考今古,更其節文,羊祜、任愷、庾峻、應貞並共刊定,成百六十五篇,奏之。
太康初,尚書僕射硃整奏付尚書郎摯虞討論之。
虞表所宜損增曰:
臣典校故太尉顗所撰《五禮》,臣以為夫革命以垂統,帝王之美事也,隆禮以率教,邦國之大務也,是以臣前表禮事稽留,求速訖施行。
又以《喪服》最多疑闕,宜見補定。
又以今禮篇卷煩重,宜隨類通合。
事久不出,懼見寢嘿。
蓋冠婚祭會諸吉禮,其制少變;至於《喪服》,世之要用,而特易失旨。
故子張疑高宗諒一陰一三年,子思不聽其子服出母,子游謂異父昆弟大功,而子夏謂之齊衰,及孔子沒而門人疑於所服。
此等皆明達習禮,仰讀周典,俯師仲尼,漸漬聖訓,講肄積年,及遇喪事,尤尚若此,明喪禮易惑,不可不詳也。
況自此已來,篇章焚散,去聖彌遠,喪制詭謬,固其宜矣。
是以《喪服》一卷,卷不盈握,而爭說紛然。
三年之喪,鄭雲二十七月,王雲二十五月。
改葬之服,鄭雲服緦三月,王雲葬訖而除。
繼母出嫁,鄭雲皆服,王雲從乎繼寄育乃為之服。
無服之殤,鄭雲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雲以哭之日易服之月。
如此者甚眾。
《喪服》本文省略,必待註解事義乃彰;其傳說差詳,世稱子夏所作。
鄭王祖《經》宗《傳》,而各有異同,天下並疑,莫知所定,而顗直書古《經》文而已,盡除子夏《傳》及先儒注說,其事不可得行。
及其行一事,故當還頒異說,一彼一此,非所以定制也。
臣以為今宜參采《禮記》,略取《傳》說,補其未備,一其殊義。
可依準王景侯所撰《喪服變除》,使類統明正,以斷疑爭,然後制無二門,鹹同所由。
又此禮當班於天下,不宜繁多。
顗為百六十五篇,篇為一卷,合十五余萬言,臣猶謂卷多文煩,類皆重出。
案《尚書·堯典》祀山川之禮,惟於東嶽備稱牲幣之數,陳所用之儀,其餘則但曰「如初」。
《周禮》祀天地五帝享先王,其事同者皆曰「亦如之」,文約而義舉。
今禮儀事同而名異者,輒別為篇,卷煩而不典。
皆宜省文通事,隨類合之,事有不同,乃列其異。
如此,所減三分之一。
虞討論新禮訖,以元康元年上之。
所陳惟明堂五帝、二社六宗及吉凶王公制度,凡十五篇。
有詔可其議。
後虞與傅鹹纘續其事,竟未成功。
中原覆沒,虞之《決疑注》,是其遺事也。
逮於江左,僕射刁協、太常荀崧補緝舊文,光祿大夫蔡謨又踵修其事雲。
魏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丁未,郊祀武帝以配天,宗祀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
於是時,二漢郊禋之制具存,魏所損益可知。
四年八月,天子東巡,過繁昌,使執金吾臧霸行太尉事,以特牛祠受禪壇。
景初元年十月乙卯,始營洛一陽一南委粟山為圜丘。
詔曰:「昔漢氏之初,承秦滅學之後,采摭殘缺,以備郊祀。
自甘泉后土,雍宮五畤,神祇兆位,多不經見,並以興廢無常,一彼一此,四百餘年,廢無禘禮,古代之所更立者,遂有闕焉。
曹氏世系,出自有虞氏。
今祀圜丘以始祖帝舜配,號圜丘曰皇皇帝天。
方丘所祭曰皇皇后地,以舜妃伊氏配。
天郊所祭曰皇天之神,以太祖武皇帝配。
地郊所祭曰皇地之祗,以武宣皇后配。
宗祀皇考高祖文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
十二月壬子冬至,始祀皇皇帝天於圜丘,以始祖有虞帝舜配。
自正始以後,終魏世不復郊祀。
魏元帝鹹熙二年十二月甲子,使持節侍中太保鄭沖、兼太尉司隸校尉李喜奉皇帝璽綬策書,禪位於晉。
丙寅,武皇帝設壇場於南郊,柴燎告類於上帝,是時尚未有祖配。
泰始二年正月,詔曰:「有司前奏郊祀權用魏禮,朕不慮改作之難,令便為永制,眾議紛互,遂不時定,不得以時供饗神祇,配以祖考。
日夕難企,貶食忘安,其便郊祀。」
時群臣又議,五帝即天也,王氣時異,故殊其號,雖名有五,其實一神。
明堂南郊,宜除五帝之坐,五郊改五一精一之號,皆同稱昊天上帝,各設一坐而已。
地郊又除先後配祀。
帝悉從之。
二月丁丑,郊禮宣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
是年十一月,有司又議奏,古者丘郊不異,宜並圓丘方丘於南北郊,更修立壇兆,其二至之祀合於二郊。
帝又從之,一如宣帝所用王肅議也。
是月庚寅冬至,帝親祠圓丘於南郊。
自是後,圓丘方澤不別立。
太康三年正月,帝親郊祀,皇太子、皇子悉侍祠。
十年十月,又詔曰:「《孝經》'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
'而《周官》雲'祀天旅上帝',又曰'祀地旅四望'。
望非地,則明堂上帝不得為天也。
往者眾議除明堂五帝位,考之禮文不正。
且《詩序》曰'文武之功,起於後稷',故推以配天焉。
宣帝以神武創業,既已配天,復以先帝配天,於義亦所不安。
其復明堂及南郊五帝位。
愍帝都長安,未及立郊廟而敗。
元帝渡江,太興二年始議立郊祀儀。
尚書令刁協、國子祭酒杜夷議,宜須旋都洛邑乃修之。
司徒荀組據漢獻帝都許即便立郊,自宜於此修奉。
驃騎王導、僕射荀崧、太常華恆、中書侍郎庾亮皆同組議,事遂施行,立南郊於已地。
其制度皆太常賀循所定,多依漢及晉初之儀。
三月辛卯,帝親郊祀,饗配之禮一依武帝始郊故事。
是時尚未立北壇,地祗眾神共在天郊。
明帝太寧三年七月,始詔立北郊,未及建而帝崩。
及成帝鹹和八年正月,追述前旨,於覆舟山南立之。
天郊則五帝之佐、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文昌、北斗、三台、司命、軒轅、后土、太一、天一、太微、句陳、北極、雨師、雷電、司空、風伯、老人,凡六十二神也。
地郊則五嶽、四望、四海、四瀆、五湖、五帝之佐、沂山、岳山、白山、霍山、醫無閭山、蔣山、松江、會稽山、錢唐江、先農,凡四十四神也。
江南諸小山,蓋江左所立,猶如漢西京關中小水皆有祭秩也。
是月辛未,祀北郊,始以宣穆張皇后配,此魏氏故事,非晉舊也。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將北郊,有疑議。
太常顧和表:「泰始中,合二至之禮於二郊。
北郊之月,古無明文,或以夏至,或同用一陽一月。
漢光武正月辛未,始建北郊,此則與南郊同月。
及中興草創,百度從簡,合七郊於一丘,憲章未備,權用斯禮,蓋時宜也。
至鹹和中,議別立北郊,同用正月。
魏承後漢,正月祭天以地配。
時高堂隆等以為禮祭天不以地配,而稱《周禮》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於是從和議。
是月辛未南郊,辛已北郊,帝皆親奉。
安帝元興三年,劉裕討桓玄,走之。
已卯,告義功於南郊。
是年,帝蒙塵江陵未反。
其明年應郊,朝議以為宜依《周禮》,宗伯攝職,三公行一事。
尚書左丞王納之獨曰:「既殯郊祀,自是天子當一陽一,有君存焉,稟命而行,何所辯也。
郊之興否,豈如今日之比乎!」議者又云:「今宜郊,故是承製所得令三公行一事。」
又「郊天極尊,惟一而已,故非天子不祀也。
庶人以上,莫不蒸嘗,嫡子居外,介子執事,未有不親受命而可祭天者。」
納之又曰:「武皇受禪,用二月郊,元帝中興,以三月郊。
今郊時未過,日望輿駕,無為欲速,而使皇輿旋反,更不得親奉也。」
於是從納之議。
郊廟牲幣璧玉之色,雖有成文,秦世多以騮駒,漢則但雲犢,未辯其色。
江左南北郊同用玄牲,明堂廟社同以赤牲。
禮,有事告祖禰宜社之文,未有告郊之典也。
漢儀,天子之喪,使太尉告謚於南郊,他無聞焉。
魏文帝黃初四年七月,帝將東巡,以大軍當出,使太常以一特牛告祠南郊。
及文帝崩,太尉鍾繇告謚南郊,皆是有事於郊也。
江左則廢。
禮,春分祀朝日於東,秋分祀夕月於西。
漢武帝郊泰畤,平旦出竹宮,東向揖日,其夕西向揖月。
既郊明,又不在東西郊也。
後遂旦夕常拜。
故魏文帝詔曰:「漢氏不拜日於東郊,而旦夕常於殿下東西拜日月,煩褻似家人之事,非事天神之道也。」
黃初二年正月乙亥,祀朝日於東門之外,又違禮二分之義。
魏明帝太和元年二月丁亥,祀朝日於東郊,八月己丑,祀夕月於西郊,始得古禮。
及武帝太康二年,有司奏,春分依舊請車駕祀朝日,寒溫未適,可不親出。
詔曰:「禮儀宜有常,若如所奏,與故太尉所撰不同,復為無定制也。
間者方難未平,故每從所奏,今戎事弭息,惟此為大。」
案此詔,帝復為親祀朝日也。
此後廢。
禮,「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
魏文帝即位,用漢明堂而未有配。
明帝太和元年,始宗祀文帝於明堂,齊王亦行其禮。
晉初以文帝配,後復以宣帝,尋復還以文帝配,其餘無所變革。
是則郊與明堂,同配異配,參差不同矣。
摯虞議以為:「漢魏故事,明堂祀五帝之神。
新禮,五帝即上帝,即天帝也。
明堂除五帝之位,惟祭上帝。
案仲尼稱'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
'《周禮》,祀天旅上帝,祀地旅四望。
望非地,則上帝非天,斷可識矣。
郊丘之祀,掃地而祭,牲用繭栗,器用陶匏,事反其始,故配以遠祖。
明堂之祭,備物以薦,玉牲並陳,籩豆成列,禮同人鬼,故配以近考。
郊堂兆位,居然異體,牲牢品物,質文殊趣。
且祖考同配,非謂尊嚴之美,三日再祀,非謂不黷之義,其非一神,亦足明矣。
昔在上古,生為明王,沒則配五行,故太昊配木,神農配火,少昊配金,顓頊配水,黃帝配土。
此五帝者,配天之神,同兆之於四郊,報之於明堂。
祀天,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
或以為五一精一之帝,佐天育物者也。
前代相因,莫之或廢,晉初始從異議。
《庚午詔書》,明堂及南郊除五帝之位,惟祀天神,新禮奉而用之。
前太醫令韓楊上書,宜如舊祀五帝。
太康十年,詔已施用。
宜定新禮,明堂及郊祀五帝如舊。」
詔從之。
江左以後,未遑修建。
漢儀,太史每歲上其年歷,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讀五時令,皇帝所服,各隨五時之色。
帝升御坐,尚書令以下就席位,尚書三公郎以令置案上,奉以入,就席伏讀訖,賜酒一卮。
魏氏常行其禮。
魏明帝景初元年,通事白曰:「前後但見讀春夏秋冬四時令,至於服黃之時,獨闕不讀,今不解其故。」
散騎常侍領太史令高堂隆以為「黃於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
土生於火,故於火用事之末服黃,三季則否。
其令則隨四時,不以五行為令也,是以服黃無令。」
斯則魏氏不讀大暑令也。
及晉受命,亦有其制。
傅鹹云:「立秋一日,白路光於紫庭,白旗陳於玉階。」
然則其日旗路皆白也。
成帝鹹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讀秋令。
兼侍中散騎常侍荀奕、兼黃門侍郎散騎侍郎曹宇駁曰:「尚書三公曹奏讀秋令,儀注舊典未備。
臣等參議光祿大夫臣華恆議,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闕不讀令,在春冬不廢也。
夫先王所以順時讀令者,蓋後天而奉天時,正服尊嚴之所重。
今服章多闕,加比熱隆赫,臣等謂可如恆議,依故事闕而不讀。」
詔可。
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
今正服漸備,四時讀令,是祗述天和隆殺之道,謂今故宜讀夏令。」
奏可。
《禮》,孟春之月,「乃擇元辰,天子親載耒耜,措之於參保介之御間,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躬耕帝藉」。
至秦滅學,其禮久廢。
漢文帝之後,始行斯典。
魏之三祖,亦皆親耕藉田。
及武帝泰始四年,有司奏耕祠先農,可,令有司行一事。
詔曰:「夫國之大事,在祀與農。
是以古之聖王,躬耕帝藉,以供郊廟之粢盛,且以訓化天下。
近世以來,耕藉止於數步之中,空有慕古之名,曾無供祀訓農之實,而有百官車徒之費。
今修千畝之制,當與群公卿士躬稼穡之艱難,以率先天下。
主者詳具其制,下河南,處田地於東郊之南,洛水之北。
若無官田,隨宜使換,而不得侵人也。」
於是乘輿御木輅以耕,以太牢祀先農。
自惠帝之後,其事便廢。
江左元帝將修耕藉,尚書符問「藉田至尊應躬祠先農不」?賀循答:「漢儀無,止有至尊應自祭之文。
然則《周禮》王者祭四望則毳冕,祭社稷五祀則絺冕,以此不為無親祭之義也。
宜立兩儀注。」
賀循等所上儀注又未詳允,事竟不行。
後哀帝復欲行其典,亦不能遂。
漢儀,縣邑常以乙未日祠先農,乃耕於乙地,以丙戌日祠風伯於戌地,以已丑日祠雨師於丑地,牲用羊豕。
立春之日,皆青幡幘迎春於東郊外野中。
迎春至自野中出,則迎拜之而還,弗祭。
三時不迎。
魏氏雖天子耕藉,籓鎮闕諸侯百畝之禮。
及武帝末,有司奏:「古諸侯耕藉田百畝,躬執耒以奉社稷宗廟,以勸率農功。
今諸王臨國,宜依修耕藉之義。」
然竟未施行。
《周禮》,王后帥內外命婦享先蠶於北郊。
漢儀,皇后親桑東郊苑中,蠶室祭蠶神,曰苑窳婦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
魏文帝黃初七年正月,命中宮蠶於北郊,依周典也。
及武帝太康六年,散騎常侍華嶠奏:「先王之制,天子諸侯親耕藉田千畝,後夫人躬蠶桑。
今陛下以聖明至仁,修先王之緒,皇后體資生之德,合配乾之義,而坤道未光,蠶禮尚缺。
以為宜依古式,備斯盛典。」
詔曰:「昔天子親藉,以供粢盛,後夫人躬蠶,以備祭服,所以聿遵孝敬,明教示訓也。
今藉田有制,而蠶禮不修,由中間務多,未暇崇備。
今天下無事,宜修禮以示四海。
其詳依古典,及近代故事,以參今宜,明年施行。」
於是蠶於西郊,蓋與藉田對其方也。
乃使侍中成粲草定其儀。
先蠶壇高一丈,方二丈,為四出陛,陛廣五尺,在皇后採桑壇東南帷爆外門之外,而東南去帷爆十丈,在蠶室西南,桑林在其東。
取列侯妻六人為蠶母。
蠶將生,擇吉日,皇后著十二笄步搖,依漢魏故事,衣青衣,乘油畫雲母安車,駕六騩馬。
女尚書著貂蟬佩璽陪乘,載筐鉤。
公主、三夫人、九嬪、世婦、諸太妃、太夫人及縣鄉君、郡公侯特進夫人、外世婦、命婦皆步搖、衣青,各載筐鉤從蠶。
先桑二日,蠶室生蠶著薄上。
桑日,皇后未到,太祝令質明以一太牢告祠,謁者一人監祠。
祠畢撤饌,班余胙於從桑及奉祠者。
皇后至西郊升壇,公主以下陪列壇東。
皇后東面躬桑,采三條,諸妃公主各采五條,縣鄉君以下各采九條,悉以桑授蠶母,還蠶室。
事訖,皇后還便坐,公主以下乃就位,設饗宴,賜絹各有差。
前漢但置官社而無官稷,王莽置官稷,後復省。
故漢至魏但太社有稷,而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晉初仍魏,無所增損。
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壇一廟俱徙。
乃詔曰:「社實一神,其並二社之祀。」
於是車騎司馬傅咸表曰:
《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義。
天子尊事郊廟,故冕而躬耕。
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
親耕故自報,自為立社者,為藉田而報者也。
國以人為本,人以谷為命,故又為百姓立社而祈報焉。
事異報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論王社,亦謂春祈藉田,秋而報之也。
其論太社,則曰王者布下圻內,為百姓立之,謂之大社,不自立之於京都也。
景侯此論據《祭法》。
《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今之裡社是也」。
景侯解《祭法》,則以置社為人間之社矣。
而別論復以太社為人間之社,未曉此旨也。
太社,天子為百姓而祀,故稱天子社。
《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
以群姓之眾,王者通為立社,故稱太社也。
若夫置社,其數不一,蓋以裡所為名,《左氏傳》盟於清丘之社是也。
眾庶之社,既已不稱太矣,若復不立之京都,當安所立乎!
《祭法》又曰,王為群姓立七祀,王自為立七祀。
言自為者,自為而祀也;為群姓者,為群姓而祀也。
太社與七祀其文正等。
說者窮此,因雲墳籍但有五祀,無七祀也。
案祭,五祀國之大祀,七者小祀。
《周禮》所云祭凡小祀,則墨冕之屬也。
景侯解大厲曰,「如周杜伯,鬼有所歸,乃不為厲」。
今雲無二社者稱景侯,《祭法》不謂無二,則曰「口傳無其文也」。
夫以景侯之明,擬議而後為解,而欲以口論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當見思惟,景侯之後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書·召告》乃社於新邑,惟一太牢,不二社之明義也。
案《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無二,則稷無牲矣。
說者曰,舉社則稷可知。
苟可舉社以明稷,何獨不一舉一以明二?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若有二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
況存之有義,而除之無據乎?
《周禮》封人掌設社壝,無稷字。
今帝社無稷,蓋出於此。
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稱社稷。
《周禮》王祭社稷則絺冕,此王社有稷之交也。
封人所掌社壝之無稷字,說者以為略文,從可知也。
謂宜仍舊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時成粲義稱景侯論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鄭氏學。
鹹重表以為:「如粲之論,景侯之解文以此壞。
《大雅》雲'乃立塚土',一毛一公解曰,'塚土,大社也。
'景侯解《詩》,即用此說。
《禹貢》'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為太社,封四方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
如此,太社復為立京都也。
不知此論何從而出,而與解乖,上違經記明文,下壞景侯之解。
臣雖頑蔽,少長學門,不能默已,謹復續上。」
劉寔與鹹議同。
詔曰:「社實一神,而相襲二位,眾議不同,何必改作!其便仍舊,一如魏制。」
其後摯虞奏,以為:「臣案《祭法》'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
'《周禮》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又曰'以血祭祭社稷',則太社也。
又曰'封人掌設王之社壝',又有軍旅宜乎社,則王社也。
太社為群姓祈報,祈報有時,主不可廢。
故凡祓社釁鼓,主奉以從是也。
此皆二社之明文,前代之所尊。
以《尚書·召告》社於新邑三牲各文,《詩》稱'乃立塚土',無兩社之交,故廢帝社,惟立太社。
《詩書》所稱,各指一事,又皆在公旦製作之前,未可以易《周禮》之明典,《祭法》之正義。
前改建廟社,營一社之處,朝議斐然,執古匡今。
世祖武皇帝躬發明詔,定二社之義,以為永制。
宜定新禮,從二社。」
詔從之。
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無疆。
乃建太社,保佑萬邦。
悠悠四海,鹹賴嘉祥。」
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載,邦畿是保。
乃建帝社,以神地道。
明祀惟辰,景福來造。」
漢儀,每月旦,太史上其月曆,有司侍郎尚書見讀其令,奉行其正。
朔前後二日,牽牛酒至社下以祭日。
日有變,割羊以祠社,用救日變。
執事者長冠,衣絳領袖緣中衣、絳緣以行禮,如故事。
自晉受命,日月將交會,太史乃上合朔,尚書先事三日,宣攝內外戒嚴。
摯虞《決疑》曰:「凡救日蝕者,著赤幘,以助一陽一也。
日將蝕,天子素服避正殿,內外嚴警。
太史登靈台,伺侯日變,便伐鼓於門。
聞鼓音,侍臣皆著赤幘,帶劍入侍。
三台令史以上皆各持劍,立其戶前。
衛尉卿驅馳繞宮,伺察守備。
週而復始,亦伐鼓於社,用周禮也。
又以赤絲為繩以系社,祝史陳辭以責之。
社,勾龍之神,天子之上公,故陳辭以責之。
日復常,乃罷。」
漢建安中,將正會,而太史上言,正旦當日蝕。
朝士疑會否,共諮尚書令荀彧。
時廣平計吏劉邵在坐,曰:「梓慎、裨灶,古之良史,尤占水火,錯失天時。
《禮》,諸侯旅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者四,日蝕在一。
然則聖人垂制,不為變異豫廢朝禮者,或災消異伏,或推術謬誤也。」
彧及眾人鹹善而從之,遂朝會如舊,日亦不蝕,邵由此顯名。
至武帝咸寧三年、四年,並以正旦合朔卻元會,改魏故事也。
元帝太興元年四月,合朔,中書侍郎孔愉奏曰:「《春秋》,日有蝕之,天子伐鼓於社,攻諸一陰一也;諸侯伐鼓於朝,臣自攻也。
案尚書符,若日有變,便擊鼓於諸門,有違舊典。」
詔曰:「所陳有正義,輒敕外改之。」
至康帝建元元年,太史上元日合朔,後復疑應卻會與否。
庾冰輔政,寫劉邵議以示八坐。
於時有謂邵為不得禮意,荀彧從之,是勝人之一失。
故蔡謨遂著議非之,曰:「邵論災消異伏,又以梓慎、裨灶猶有錯失,太史上言,亦不必審,其理誠然也。
而雲聖人垂制,不為變異豫廢朝禮,此則謬矣。
災祥之發,所以譴告人君,王者之所重誡,故素服廢樂,退避正寢,百官降物,用幣伐鼓,躬親而救之。
夫敬誡之事,與其疑而廢之,寧慎而行之。
故孔子、老聃助葬於巷一黨一,以喪不見星而行,故日蝕而止柩,曰安知其不見星也。
而邵廢之,是棄聖賢之成規也。
魯桓公壬申有災,而以乙亥嘗祭,《春秋》譏之。
災事既過,猶追懼未已,故廢宗廟之察,況聞天眚將至,行慶樂之會,於禮乖矣。
《禮記》所云諸侯入門不得終禮者,謂日官不豫言,諸侯既入,見蝕乃知耳,非先聞當蝕而朝會不廢也。
引此,可謂失其義旨。
劉邵所執者《禮記》也,夫子、老聃巷一黨一之事,亦《禮記》所言,復違而反之,進退無據。
然荀令所善,漢朝所從,遂使此言至今見稱,莫知其誤矣,後來君子將擬以為式,故正之云爾。」
於是冰從眾議,遂以卻會。
至永和中,殷浩輔政,又欲從劉邵議不卻會。
王彪之據咸寧、建元故事,又曰:「《禮》雲諸侯旅見天子,不得終禮而廢者四,自謂卒暴有之,非為先存其事,而僥倖史官推術繆錯,故不豫廢朝禮也。」
於是又從彪之議。
《尚書》「禋於六宗」,諸儒互說,往往不同。
王莽以《易》六子,遂立六宗祠。
魏明帝時疑其事,以問王肅,亦以為易六子,故不廢。
及晉受命,司馬彪等表六宗之祀不應特立新禮,於是遂罷其祀。
其後摯虞奏之,又以為:「案舜受終,'類於上帝,繫於六宗,望於山川',則六宗非上帝之神,又非山川之靈也。
《周禮》肆師職曰:'用牲於社宗。
'一黨一正職曰:'春秋祭禜亦如之。
'肆師之宗,與社並列,則班與社同也。
一黨一正之禜,文不系社,則神與社異也。
周之命祀,莫重郊社,宗同於社,則貴神明矣。
又,《月令》孟冬祈於天宗,則《周禮》祭禜,《月令》天宗,六宗之神也。
漢光武即位高邑,依《虞書》禋於六宗。
安帝元初中,立祀乾位,禮同太社。
魏氏因之,至景初二年,大議其神,朝士紛紜,各有所執。
惟散騎常侍劉邵以為萬物負一陰一而抱一陽一,沖氣以為和。
六宗者,太極沖和之氣,為六氣之宗者也。
《虞書》謂之六宗,《周書》謂之天宗。
是時考論異同,而從其議。
漢魏相仍,著為貴祀。
凡崇祀百神,放而不至,有其興之,則莫敢廢之。
宜定新禮,祀六宗如舊。」
詔從之。
《禮》,王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中霤、國門、國行、大厲、戶、灶。
仲春玄鳥至之日,以太牢祀高禖。
《一毛一詩》《絲衣篇》,高子曰靈星之一屍一。
漢興,高帝亦立靈星祠。
及武帝,以李少君故,始祠灶;及生戾太子,始立高禖。
《漢儀》雲,國家亦有五祀,有司行一事,其禮頗輕於社稷,則亦存其典矣。
又雲,常以仲春之月,立高禖祠於城南,祀以特牲。
又,是月也,祠老人星於國都南郊老人星廟。
立夏祭灶,季秋祠心星於城南壇心星廟。
元康時,洛一陽一猶有高禖壇,百姓祠其旁,或謂之落星。
是後諸祀無聞,江左以來,不立七祀,靈星則配饗南郊,不復特置焉。
左氏傳「龍見而雩」,經典尚矣。
漢儀,自立春到立夏,盡立秋,郡國尚旱,郡縣各掃除社稷。
其旱也,公卿官長以次行雩禮求雨,閉諸一陽一,衣皁,興土龍,立土人,舞僮二佾,七日一變,如故事。
武帝咸寧二年,春久旱。
四月丁已,詔曰「諸旱處廣加祈請」。
五月庚午,始祈雨於社稷山川。
六月戊子,獲澍雨。
此雩之舊典也。
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如之。
其雨多則禜祭,赤幘硃衣,閉諸一陰一,硃索縈社,伐硃鼓焉。
《周禮》,王者祭昊天上帝、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風伯雨師、社稷、五土、五嶽、山林川澤、四方百物,兆四類四望,亦如之。
魏文帝黃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禮五嶽四瀆,鹹秩群祀,瘞沈珪璧。
六年七月,帝以舟軍入淮。
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於淮。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東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岳。
魏元帝鹹熙元年,行幸長安,使使者以璧幣禮祠華山。
及穆帝昇平中,何琦論修五嶽祠曰:「唐虞之制,天子五載一巡狩,順時之方,柴燎五嶽,望於山川,遍於群神,故曰,因名山升中於天,所以昭告神祇,饗報功德。
是以災厲不作,而風雨寒暑以時。
降及三代,年數雖殊,而其禮不易,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著在經紀,所謂'有其舉之,莫敢廢也。
'及秦漢都西京,涇、渭、長水,雖不在祀典,以近鹹一陽一故,盡得比大川之祠,而正立之祀可以闕哉!自永嘉之亂,神州傾覆,茲事替矣。
惟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內也,舊台選百戶吏卒,以奉其職。
中興之際,未有官守,廬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時禱賽,春釋寒而冬請冰。
鹹和迄今,又復隳替。
計今非典之祠,可謂非一。
考其正名,則一婬一昏之鬼;推其糜費,則百姓之蠹。
而山川大神更為簡缺,禮俗穨紊,人神雜擾,公私奔蹙,漸以繁滋。
良由頃國家多難,日不暇給,草建廢滯,事有未遑。
今元憝已殲,宜修舊典。
岳瀆之域,風教所被,來蘇之眾,鹹蒙德澤。
而神明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廢尚矣。
崇明前典,將俟皇輿北旋,稽古憲章,大厘制度。
俎豆牲牢,祝嘏文辭,舊章一靡一記,可令禮官作式,歸諸誠簡,以達明德馨香,如斯而已。
其諸襖孽,可粗依法令,先去其甚,俾邪正不黷。」
時不見省。
昔武王入殷,未及下車而封先代之後,蓋追思其德也。
孔子以大聖而終於陪臣,未有封爵。
至漢元帝,孔霸以帝師賜爵,號褒成君,奉孔子後。
魏文帝黃初二年正月,詔以議郎孔羨為宗聖侯,邑百戶,奉孔子祀,令魯郡修舊廟,置百戶吏卒以守衛之。
及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聖侯孔震為奉聖亭侯。
又詔太學及魯國,四時備三牲以祀孔子。
明帝太寧三年,詔給奉聖亭侯孔亭四時祠孔子祭直,如泰始故事。
禮,始立學必先釋奠於先聖先師,及行一事必用幣。
漢世雖立學,斯禮無聞。
魏齊王正始二年二月,帝講論語通,五年五月,講《尚書》通,七年十二月,講《禮記》通,並使太常釋奠,以太牢祠孔子於辟雍,以顏回配。
武帝泰始七年,皇太子講《孝經》通。
咸寧三年,講《詩》通,太康三年,講《禮記》通。
惠帝元康三年,皇太子講《論語》通。
元帝太興二年,皇太子講《論語》通。
太子並親釋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顏回配。
成帝鹹康元年,帝講《詩》通。
穆帝昇平元年三月,帝講《孝經》通。
孝武寧康三年七月,帝講《孝經》通。
並釋奠如故事。
穆帝、孝武並權以中堂為太學。
故事,祀皋陶於廷尉寺,新禮移祀於律署,以同祭先聖於太學也。
故事,祀以社日,新禮改以孟秋之月,以應秋政。
摯虞以為:「案《虞書》,皋陶作士師,惟明克允,國重其功,人思其當,是以獄官禮其神,系者致其祭,功在斷獄之成,不在律令之始也。
大學之設,義重太常,故祭於太學,是崇聖而從重也。
律署之置,卑於廷尉,移祀於署,是去重而就輕也。
律非正署,廢興無常,宜如舊祀於廷尉。
又,祭用仲春,義取重生,改用孟秋,以應刑殺,理未足以相易。
宜定新禮,皆如舊。」
制:「可。」
歲旦常設葦茭桃梗,磔雞於宮及百寺之門,以禳惡氣。
案漢儀則仲夏設之,有桃印,無磔雞。
及魏明帝大修禳禮,故何晏禳祭議雞特牲供禳釁之事。
磔雞宜起於魏,桃印本漢制,所以輔卯金,又宜魏所除也。
但未詳改仲夏在歲旦之所起耳。
魏明帝青龍元年,詔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
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曰:「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瀆,名山川澤,各有定制,所以報一陰陽一之功故也。
然以道蒞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故祝史薦而無愧辭,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一婬一祀不作。
末世信道不篤,僭禮瀆神,縱一欲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襖妄相煽,捨正為邪,故魏朝疾之。
其案舊禮具為之制,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報,而襖一婬一之鬼不亂其間。」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禳祠,詔曰:「不在祀典,除之。」
《王制》,天子七廟,諸侯以下各有等差,禮文詳矣。
漢獻帝建安十八年五月,以河北十郡封魏武帝為魏公。
是年七月,始建宗廟於鄴,自以諸侯禮立五廟也。
後雖進爵為王,無所改易。
延康元年,文帝繼王位,七月,追尊皇祖為大王,丁夫人曰大王后。
黃初元年十一月受禪,又追尊大王曰大皇帝,皇考武王曰武皇帝。
二年六月,以洛京宗廟未成,乃祠武帝於建始殿,親執饋奠,如家人禮。
案《禮》將營宮室,宗廟為先,庶人無廟,故祭於寢,帝者行之非禮甚矣。
明帝太和三年六月,又追尊高祖大長秋曰高皇,夫人吳氏曰高皇后,並在鄴廟。
廟所祠,則文帝之高祖處士、曾祖高皇、祖大皇帝共一廟,考太祖武皇帝特一廟,百世不毀,然則所祠止於親廟四室也。
其年十一月,洛京廟成,則以親盡遷處士主置園邑,使行太傅太常韓暨、行太常宗正曹恪持節迎高皇以下神主,共一廟,猶為四室而已。
至景初元年六月,群公有司始更奏定七廟之制,曰:「大魏三聖相承,以成帝業。
武皇帝肇建洪基,撥亂夷險,為魏太祖。
文皇帝繼天革命,應期受禪,為魏高祖。
上集成大命,清定華夏,興制禮樂,宜為魏烈祖。
於太祖廟北為二祧,其左為文帝廟,號曰高祖昭祧,其右擬明帝,號曰烈祖穆祧。
三祖之廟,萬世不毀。
其餘四廟,親盡迭遷,一如周後稷、文武廟祧之禮。」
文帝甄後賜死,故不列廟。
明帝即位,有司奏請追諡曰文昭皇后,使司空王朗持節奉策告祠於陵。
三公又奏曰:「自古周人歸祖後稷,又特立廟以祀姜嫄。
今文昭皇后之於後嗣,聖德至化,豈有量哉!夫以皇家世妃之尊,神靈遷化,而無寢廟以承享祀,非以報顯德,昭孝敬也。
稽之古制,宜依周禮,別立寢廟。」
奏可。
太和元年二月,立廟於鄴。
四月,洛邑初營宗廟,掘地得玉璽,方一寸九分,其文曰「天子羨思慈親。」
明帝為之改容,以太牢告廟。
至景初元年十二月己未,有司又奏文昭皇后立廟京師,永傳享祀,樂舞與祖廟同,廢鄴廟。
魏元帝鹹熙元年,進文帝爵為王,追命舞一陽一宣文侯為宣王,忠武侯為景王。
是年八月,文帝崩,謚曰文王。
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受禪,丁卯,追尊皇祖宣王為宣皇帝,伯考景王為景皇帝,考文王為文皇帝,宣王妃張氏為宣穆皇后,景王夫人羊氏為景皇后。
二年正月,有司奏置七廟。
帝重其役,詔宜權立一廟。
於是群臣議奏:「上古清廟一宮,尊遠神祇。
逮至周室,制為七廟,以辯宗祧。
聖旨深弘,遠跡上世,敦崇唐虞,捨七廟之繁華,遵一宮之遠旨。
昔舜承堯禪,受終文祖,遂陟帝位,蓋三十載,月正元日,又格於文祖,遂陟帝位,此則虞氏不改唐廟,因仍舊宮。
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廟。」
奏可。
於是追祭征西將軍、豫章府君、穎川府君、京兆府君,與宣皇帝、景皇帝、文皇帝為三昭三穆。
是時宣皇未升,太祖虛位,所以祠六世,與景帝為七廟,其禮則據王肅說也。
七月,又詔曰:「主者前奏,就魏舊廟,誠亦有准。
然於祗奉神明,情猶未安,宜更營造。」
於是改創宗廟。
十一月,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為景懷皇后。
任茂議以為夏侯初嬪之時,未有王業。
帝不從。
太康元年,靈壽公主修麗祔於太廟,周漢未有其准。
魏明帝則別立平原主廟,晉又異魏也。
六年,因廟陷,當改修創,群臣又議奏曰:「古者七廟異所,自宜如禮。」
詔又曰:「古雖七廟,自近代以來皆一廟七室,於禮無廢,於情為敘,亦隨時之宜也。
其便仍舊。」
至十年,乃更改築於宣一陽一門內,窮極壯麗,然坎位之制猶如初爾。
廟成,帝用摯虞議,率百官遷神主於新廟,自征西以下,車服導從皆如帝者之儀。
及武帝崩則遷征西,及惠帝崩又遷豫章。
而惠帝世愍懷太子、太子二子哀太孫臧、沖太孫尚並祔廟,元帝世,懷帝殤太子又祔廟,號為一陰一室四殤。
懷帝初,又策謚武帝楊後曰武悼皇后,改葬峻一陽一陵側,別祠弘訓宮,不列於廟。
元帝既即尊位,上繼武帝,於元為禰,如漢光武上繼元帝故事也。
是時,西京神主,堙滅虜庭,江左建廟,皆更新造。
尋以登懷帝之主,又遷穎川,位雖七室,其實五世,蓋從刁協以兄弟為世數故也。
於時百度草創,舊禮未備,毀主權居別室。
至太興三年正月乙卯,詔曰:「吾雖上繼世祖,然於懷、愍皇帝皆北面稱臣。
今祠太廟,不親執觴酌,而令有司行一事,於情禮不安。
可依禮更處。」
太常恆議:「今聖上繼武皇帝,宜准漢世祖故事,不親執觴爵。」
又曰:「今上承繼武帝,而廟之昭穆,四世而已,前太常賀循、博士傅純,並以為惠、懷及愍,宜別立廟。
然臣愚謂廟室當以容主為限,無拘常數。
殷世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則當祭禰而已。
推此論之,宜還復豫章、穎川,全祠七廟之禮。」
驃騎長史溫嶠議:「凡言兄弟不相入廟,既非禮文,且光武奮劍振起,不策名於孝平,務神其事,以應九世之讖,又古不共廟,故別立焉。
今上以策名而言,殊於光武之事,躬奉蒸嘗,於經既正,於情又安矣。
太常恆欲還二府君,以全七世,嶠謂是宜。」
驃騎將軍王導從嶠議。
嶠又曰:「其非子者,可直言皇帝敢告某皇帝,又若以一帝為一世,則不祭禰,反不及庶人。」
帝從嶠議,悉施用之。
於是乃更定制,還復豫章、穎川於昭穆之位,以同惠帝嗣武故事,而惠、懷、愍三帝自從《春秋》尊尊之義,在廟不替也。
及元帝崩,則豫章復遷。
然元帝神位猶在愍帝之下,故有坎室者十也。
至明帝崩,而穎川又遷,猶十室也。
於時續廣太廟,故三遷主並還西儲,名之曰祧,以准遠廟。
成帝鹹康七年五月,始作武悼皇后神主,祔於廟,配饗世祖。
成帝崩而康帝承統,以兄弟一世,故不遷京兆,始十一室也。
至康帝崩,穆帝立,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當遷祧室。
昔征西、豫章、穎川三府君毀主,中興之初權居天府,在廟門之西。
鹹康中,太常馮懷表續奉還於西儲夾室,謂之為祧,疑亦非禮。
今京兆遷入,是為四世遠祖,長在太祖之上。
昔周室太祖世遠,故遷有所歸。
今晉廟宣皇為主。
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孫也;殷祫在上,是代太祖也。」
領司徒蔡謨議:「四府君宜改築別室,若未展者,當入就太廟之室,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窋。
殷祭之日,征西東面,處宣皇之上。
其後遷廟之主,藏於征西之祧,祭薦不絕。」
護軍將軍馮懷議:「禮,無廟者為壇以祭,可立別室藏之,至殷禘則祭於壇也。」
輔國將軍譙王司馬無忌等議:「諸儒謂太一王、王季遷主,藏於文武之祧。
如此,府君遷主宜在宣帝廟中。
然今無寢室,宜變通而改築。
又殷祫太廟,征西東面。」
尚書郎孫綽與無忌議同,曰:「太祖雖位始九五,而道以從暢,替一人爵之尊,篤天倫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代也。」
尚書郎徐禪議:「《禮》'去祧為壇,去壇為墠',歲祫則祭之。
今四祖遷主,可藏之石室,有禱則祭於壇墠。」
又遣禪至會稽,訪處士虞喜。
喜答曰:「漢世韋玄成等以毀主瘞於園,魏朝議者雲應埋兩階之間。
且神主本在太廟,若今別室而祭,則不如永藏。
又四君無追號之禮,益明應毀而無祭。」
是時簡文為撫軍、與尚書郎劉邵等奏:「四祖同一居西祧,藏主石室,禘祫及祭,如先朝舊儀。」
時陳留范宣兄子問此禮,宣答曰:「舜廟所祭,皆是庶人,其後世遠而毀,不居舜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號猶依本,非以功德致祀也。
若依虞主之瘞,則猶藏子孫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則又非本廟之階。
宜思其變,則築一室,親未盡則禘祫處宣帝之上,親盡則無緣下就子孫之列。」
其後太常劉遐等同蔡謨議。
博士張憑議:「或疑陳於太祖者,皆其後之毀主,憑案古義無別前後之文也。
禹不先鯀,則遷主居太祖之上,亦何疑也。」
於是京兆遷入西儲,同謂之祧,如前三祖遷主之禮,故正室猶十一也。
穆帝崩而哀帝、海西並為兄弟,無所登除。
鹹安之初,簡文皇帝上繼元皇,世秩登進,於是穎川、京兆二主復還昭穆之位。
至簡文崩,穎川又遷。
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詔曰:「昔建太廟,每事從儉,太祖虛位,明堂未建。
郊祀國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闕然,便可詳議。」
祠部郎中徐邈議:「圓丘郊祀,經典無二,宣皇帝嘗辯斯義,而檢以聖典。
爰及中興,備加研極,以定南北二郊,誠非異學所可輕改也。
謂仍舊為安。
武皇帝建廟六世,祖三昭三穆。
宣皇帝創基之主,實惟太祖,親則王考。
四廟在上,未及遷世,故權虛東向之位也。
兄弟相及,義非二世。
故當今廟祀,世數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則違事七之義矣。
又《禮》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廟,蓋謂支胤援立,則親近必復。
京兆府君於今六世,宜復立此室,則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須前世既遷,乃太祖位定耳。
京兆遷毀宜藏主於石室,雖禘祫猶弗及。
何者?傳稱毀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謂可降尊就卑也。
太子太孫,一陰一室四主,儲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廟,世遠應遷,然後從食之孫,與之俱毀。
明堂方圓之制,綱領已舉,不宜闕配帝之祀。
且王者以天下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無廢於二京也。
明堂所配之神,積疑莫辯。
案《易》'殷薦上帝,以配祖考',祖考同配,則上帝亦為天,而嚴父之義顯。
《周禮》旅上帝者,有故告天,與郊祀常禮同用四圭,故並言之。
若上帝是五帝,《經》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
侍中車胤議同。
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難詳,且樂主於和,禮主於敬,故質文不同,音器亦殊。
既茅茨廣夏,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范,而不弘本從俗乎?九服咸寧,河朔無塵,然後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
時朝議多同,於是奉行,一無所改。
十六年,始改作太廟殿,正室十四間,東西儲各一間,合十六間,棟高八丈四尺。
備法駕遷神主於行廟,征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孫各用其位之儀服。
四主不從帝者之儀,是與太康異也。
諸主既入廟,設脯醢之奠。
及新廟成,神主還室,又設脯醢之奠。
十九年二月,追尊簡文母會稽太妃鄭氏為簡文皇帝宣太后,立廟太廟道西。
及孝武崩,京兆又遷,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
義熙九年四月,將殷祠,詔博議遷毀之禮。
大司馬琅邪王德文議:「泰始之初,虛太祖之位,而緣情流遠,上及征西,故世盡則宜毀,而宣帝正太祖之位。
又漢光武移十一帝主於洛邑,則毀主不設,理可推矣。
宜築別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弗祀也。」
大司農徐廣議:「四府君嘗處廟堂之首,歆率土之祭,若埋之幽壤,於情理未必鹹盡。
謂可遷藏西儲,以為遠祧,而禘饗永絕也。」
太尉諮議參軍袁豹議:「仍舊無革,殷祠猶及四府君,情理為允。」
時劉裕作輔,意與大司馬議同,須後殷祠行一事改制。
會安帝崩,未及禘而天祿終焉。
武帝咸寧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訓羊太后崩,宗廟廢一時之祀,天地明堂去樂,且不上胙。
穆帝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祀,以帝崩後不作樂。
孝武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亡,及應烝祠,中書侍郎范1111奏:「案《喪服傳》有死宮中者三月不一舉祭,不別長幼之與貴賤也。
皇女雖在嬰孩,臣竊以為疑。」
於是尚書奏使三公行一事。
武帝泰始七年四月,帝將親祠,車駕夕牲,而儀注還不拜。
詔問其故,博士奏歷代相承如此。
帝曰:「非致敬宗廟之禮也。」
於是實拜而還,遂以為制,夕牲必躬臨拜,而江左以來復止。
魏故事,天子為次殿於廟殿之北東,天子入自北門。
新禮,設次殿於南門中門外之右,天子入自南門。
摯虞以為:「次殿所以為解息之處,凡適尊以不顯為恭,以由隱為順,而設之於上一位,入自南門,非謙厭之義。
宜定新禮,皆如舊說。」
從之。
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秦漢久廢。
魏文帝黃初四年七月,將東巡,以大軍當出,使太常以特牛告南郊。
及文帝崩,又使太尉告謚策於南郊。
自是迄晉相承,告郊之後仍以告廟,至江左其禮廢。
至成帝鹹和三年,蘇峻覆亂京都,溫嶠等立行廟於白石,復行其典。
告先君及後曰:「逆臣蘇峻,傾覆社稷,毀棄三正。
污辱海內。
臣侃、臣嶠、臣亮等手刃戎首,龔行天罰。
惟中宗元皇帝、肅祖明皇帝、明穆皇后之靈,降鑒有罪,剿絕其命,翦此群凶,以安宗廟。
臣等雖隕首摧軀,猶生之年。」
魏明帝太和三年,詔曰:「禮,王后無嗣,擇建支子,以繼大宗,則當纂正統而奉公義,何得復顧私親哉!漢宣繼昭帝后,加悼考以皇號。
哀帝以外籓援立,而董宏等稱引亡秦,惑誤朝議,遂尊恭皇,立廟京師。
又一寵一籓妾,使比長信,僭差無禮,人神弗佑。
非罪師丹忠正之諫,用致丁暗焚如之禍。
自是之後,相踵行之。
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世為戒。
後嗣萬一有由諸侯入奉大統,則當明為人後之義。
敢為佞邪導諛君上,妄建非正之號,謂考為皇,稱妣為後,則股肱大臣誅之無赦。
其書之金策,藏之宗廟。」
是後高貴、常道援立,皆不外尊。
及愍帝建興四年,司徒梁芬議追尊之禮,帝既不從,而左僕射索綝等亦稱引魏制,以為不可,故追贈吳王為太保而已。
元帝太興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稱皇考。
賀循議云:「禮典之義,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號。」
帝又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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