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書
卷二十一
志第十一
禮下
五禮之別,三曰賓,蓋朝宗、覲遇、會同之制是也。
自周以下,其禮彌繁。
自秦滅學之後,舊典殘缺。
漢興,始使叔孫通制禮,參用先代之儀,然亦往往改異焉。
漢儀有正會禮,正旦,夜漏未盡七刻,鐘鳴受賀,公侯以下執贄夾庭,二千石以上升殿稱萬歲,然後作樂宴饗。
魏武帝都鄴,正會文昌殿,用漢儀,又設百華燈。
晉氏受命,武帝更定元會儀,《咸寧注》是也。
傅玄《元會賦》曰:「考夏後之遺訓,綜殷周之典藝,采秦漢之舊儀,定元正之嘉會。」
此則兼采眾代可知矣。
《咸寧注》:「先正一日,有司各宿設。
夜漏未盡十刻,群臣集到,庭燎起火。
上賀,起,謁報,又賀皇后。
還,從雲龍東中華門入,詣東閣下,便坐。
漏未盡七刻,百官及受贄郎官以下至計吏皆入立其次,其陛衛者如臨軒儀。
漏未盡五刻,謁者、僕射、大鴻臚各各奏群臣就位定。
漏盡,侍中奏外辦。
皇帝出,鐘鼓作,百官皆拜伏。
太常導皇帝升御坐,鐘鼓止,百官起。
大鴻臚跪奏'請朝賀'。
掌禮郎贊'皇帝延王登'。
大鴻臚跪贊'籓王臣某等奉白璧各一,再拜賀'。
太常報'王悉登'。
謁者引上殿,當御坐。
皇帝興,王再拜。
皇帝坐,復再拜。
跪置璧御坐前,復再拜。
成禮訖,謁者引下殿,還故位。
掌禮郎贊'皇帝延太尉等'。
於是公、特進、匈奴南單于、金紫將軍當大鴻臚西,中二千石、二千石、千石、六百石當大行令西,皆北面伏。
鴻臚跪贊'太尉、中二千石等奉璧、皮、帛、羔、雁、雉,再拜賀'。
太常贊'皇帝延公等登'。
掌禮引公至金紫將軍上殿。
皇帝興,皆再拜。
皇帝坐,又再拜。
跪置璧皮帛御坐前,復再拜。
成禮訖,謁者引下殿,還故位。
公置璧成禮時,大行令並贊殿下,中二千石以下同。
成禮訖,以贄授贄郎,郎以璧帛付謁者,羔、雁、雉付太官。
太樂令跪請奏雅樂,樂以次作。
乘黃令乃出車,皇帝罷入,百官皆坐。
晝漏上水六刻,諸蠻夷胡客以次入,皆再拜訖,坐。
御入後三刻又出,鐘鼓作。
謁者、僕射跪奏'請群臣上'。
謁者引王公二千石上殿,千石、六百石停本位。
謁者引王詣樽酌壽酒,跪授侍中,侍中跪置御坐前。
王還。
王自酌置位前。
謁者跪奏'籓王臣某等奉觴,再拜上千萬歲壽'。
四廂樂作,百官再拜。
已飲,又再拜。
謁者引王等還本位。
陛下者傳就席,群臣皆跪諾。
侍中、中書令、尚書令各於殿上上壽酒。
登歌樂升,太官又行御酒。
御酒升階,太官令跪授侍郎,侍郎跪進御坐前。
乃行百官酒。
太樂令跪奏'奏登歌',三終乃降。
太官令跪請具御飯,到階,群臣皆起。
太官令持羹跪授司徒,持飯跪授大司農,尚食持案並授持節,持節跪進御坐前。
群臣就席。
太樂令跪奏'奏食舉樂'。
太官行百官飯案遍。
食畢,太樂令跪奏'請進樂'。
樂以次作。
鼓吹令又前跪奏'請以次進眾一妓一'。
乃召諸郡計吏前,受敕戒於階下。
宴樂畢,謁者一人跪奏'請罷退'。
鐘鼓作,群臣北面再拜,出。」
然則,夜漏未盡七刻謂之晨賀。
晝漏上三刻更出,百官奉壽酒,謂之晝會。
別置女樂三十人於黃帳外,奏房一中之歌。
江左多虞,不復晨賀。
夜漏未盡十刻,開宣一陽一門,至平旦始開殿門,晝漏上五刻,皇帝乃出受賀。
皇太子出會者,則在三恪下王公上。
正旦元會,設白獸樽於殿庭,樽蓋上施白獸,若有能獻直言者,則發此樽飲酒。
案禮,白獸樽乃杜舉之遺式也,為白獸蓋,是後代所為,示忌憚也。
魏制,籓王不得朝覲。
魏明帝時,有朝者皆由特恩,不得以為常。
及泰始中,有司奏:「諸侯之國,其王公以下入朝者,四方各為二番,三歲而周,周則更始。
若臨時有故,卻在明年。
明年來朝之後,更滿三歲乃復朝,不得違本數。
朝禮皆親執璧,如舊朝之制。
不朝之歲,各遣卿奉聘。」
奏可。
江左王侯不之國,其有受任居外,則同方伯刺史二千石之禮,亦無朝聘之制,故此禮遂廢。
漢以高帝十月定秦,且為歲首。
至武帝,雖改用夏正,然每月朔朝,至於十月朔,猶常饗會。
其儀,夜漏未盡七刻,受賀及贄。
公侯璧,中二千石、二千石羔,千石、六百石雁,四百石以下雉。
三公奉璧上殿御坐前,北面。
太常贊曰'皇帝為君興'。
三公伏。
皇帝坐,乃前進璧。
百官皆賀,二千石以上上殿稱萬歲,舉觴,御食,司徒奉羹,大司農奉飯,奏食舉之樂。
百官受賜,宴饗,大作樂,如元正之儀。
魏晉則冬至日受方國及百僚稱賀,因小會。
其儀亞於獻歲之旦。
古者帝王莫不巡狩。
魏文帝值天下三分,方隅多事,皇輿亟動,役無寧歲,蓋應時之務,非舊章也。
明帝凡三東巡狩,所過存問高年,恤疾苦,或賜谷帛,有古巡幸之風焉。
齊王正始元年,巡洛一陽一縣,賜高年力田各有差。
及武帝泰始四年,詔刺史二千石長吏曰:「古之王者,以歲時巡狩方岳,其次則二伯述職,不然則行人順省。
故雖幽遐側微,心無壅隔,下情上通,上指遠諭,至於鰥寡,罔不得所,用垂風遺烈,休聲猶存。
朕在位累載,如臨深川,夙興夕惕,明發不寢,坐而待旦,思四方水旱災眚,為之怛然。
勤躬約己,欲令事事當宜。
常恐眾吏用情,誠心未著,萬機兼猥,慮有不周,政刑失謬,而弗獲備覽。
百姓有過,在予一人。
惟歲之不易,未遑卜征巡省之事,下之未乂,其何以恤之。
今使使持節侍中副給事黃門侍郎銜命四出,周行天下,親見刺史二千石長吏,申諭朕心,訪求得失損益諸宜,觀省政教,問人間患苦。
周典有之曰:'其萬姓之利害為一書,其禮俗政事刑禁之逆順為一書,其暴亂作慝犯令為一書,其札喪凶荒厄貧為一書,其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每國辨異之,以返命於王。
'舊章前訓,今率由之。
還具條奏,俾朕昭然鑒於幽遠,若親行焉。
大夫君子,其各悉乃心,敬乃事,嘉言令圖,苦言至戒,與使者盡之,無所隱諱。
方將慮心以俟,其勉哉勖之,稱朕意焉。」
新禮,巡狩方岳,柴望告設壝宮如禮。
諸侯之覲者,賓及執贄皆如朝儀,而不建旗。
摯虞以為:「覲禮,諸侯覲天子,各建其旗。
旗章所以殊爵命,示等威。
《詩》稱'君子至止,言觀其旗'。
宜定新禮,建旗如舊禮。」
詔可其議。
然終晉代,其禮不行。
封禪之說,經典無聞。
禮有因天事天,因地事地,因名山升中於天,而鳳皇降,龜龍格。
天子所以巡狩,至於方岳,燔柴祭天,以告其成功,事似而非也。
讖緯諸說皆雲,王者封泰山,禪梁甫,易姓紀號。
秦漢行其典,前史各陳其制矣。
魏文帝黃初中,護軍蔣濟奏曰:「夫帝王大禮,巡狩為先;昭祖揚禰,封禪為首。
是以自古革命受符,未有不蹈梁父,登泰山,刊無竟之名,紀天人之際者也。
故司馬相如謂有文以來,七十二君,或順所繇於前,謹遺教於後。
太史公曰,主上有聖明而不宣佈,有司之過也。
然則元功懿德,不刊梁山之石,無以顯帝王之功,示兆庶不朽之觀也。
語曰,'當君而歎堯舜之美,譬猶人子對厥所生而譽他人之父'。
今大魏承百王之弊亂,拯流遁之艱厄,接千載之衰緒,繼百代之廢業。
始自武文,至於聖躬,所以參成天地之道,綱維人神之化。
上天報應,嘉瑞顯祥,以比往古,無所取喻。
至於歷世迄今,未廢大禮。
雖志在掃盡殘盜,蕩滌余穢,未遑斯事。
若爾,三苗屈強於江海,大舜當廢東巡之儀;徐夷跳梁於淮泗,周成當止岱岳之禮。
且去歲破吳虜於江漢,今茲屠蜀賊於隴右,其震盪內潰,在不復淹,無累於封禪之事也。
此儀久廢,非倉卒所定。
宜下公卿,廣撰其禮,卜年考時,昭告上帝,以副天下之望。
臣待罪軍旅,不勝大願,冒死以聞。」
詔曰:「聞蔣濟斯言,使吾汗出流足。
自開闢以來,封禪者七十餘君耳。
故太史公曰,雖有受命之君,而功有不洽,是以中間曠遠者千有餘年,近者數百載,其儀闕不可得記。
吾何德之修,敢庶茲乎!濟豈謂世無管仲,以吾有桓公登泰山之志乎!吾不欺天也。
濟之所言,華則華矣,非助我者也。
公卿侍中尚書常侍省之而已,勿復有所議,亦不須答詔也。」
天子雖距濟議,而實使高堂隆草封禪之儀,以天下未一,不欲便行大禮,會隆卒,不復行之。
及武帝平吳,混一區宇,太康元年九月庚寅,尚書令衛瓘、尚書左僕射山濤、右僕射魏舒、尚書劉寔、司空張華等奏曰:「臣聞肇自生靈,則有後辟,年載之數,莫之能紀。
立德濟世,揮揚仁風,以登封泰山者七十有四家,其謚號可知者十有四焉。
沈淪寂寞,曾無遺聲者,不可勝記。
大晉之德,始自重黎,實佐顓頊,至於夏商,世序天地。
其在於周,不失其緒。
金德將升,世濟明聖,外平蜀漢,海內歸心,武功之盛,實由文德。
至於陛下,受命踐阼,弘建大業,群生仰流。
惟獨江湖沅湘之表,凶桀負固,歷代不賓。
神謀獨斷,命將出討,兵威暫加,數旬蕩定。
羈其鯨鯢,赦其罪逆,雲覆雨施,八方來同,聲教所被,達於四極。
雖黃軒遐征,大禹遠略,周之奕世,何以尚今!若夫玄石素文,底號前載,像以數表,言以事告,雖古《河圖洛書》之徵,不是過也。
宜宣大典,禮中岳,封泰山,禪梁父,發德號,明至尊,享天休,篤黎庶,勒千載之表,播流後之一聲,俾百世之下,莫不興起。
斯帝王之盛業,天人之至望也。」
詔曰:「今逋寇雖殄,外則障塞有警,內則百姓未寧,此盛德之事,所未議也。」
瓘等又奏曰:「今東漸於海,西被流沙,大漠之一陰一,日南北戶,莫不通屬,芒芒禹跡,今實過之。
天人之道已周,巍巍之功已著,宜修禮地祗,登封泰山,致誠上帝,以答人神之願也。
乞如前奏。」
詔曰:「今一陰陽一未和,刑政未當,百姓未得其所,豈可以勒功告成邪!」詔不許。
瓘等又奏曰:「臣聞處帝王之位者,必有歷運之期,天命之應;濟兆庶之功者,必有盛德之容,告成之典。
無不可誣,有不敢讓,自古道也。
而明詔謙沖,屢辭其禮,雖盛德攸在,推而未居。
夫三公職典天地,實掌人物,國之大事,取議於此。
故漢氏封禪,非是官也,不在其事。
臣等前奏,蓋陳祖考之功,天命又應,陛下之德,合同四海,跡古考今,宜修此禮。
至於克定歲月,須五府上議,然後奏聞。」
詔曰:「雖蕩清江表,皆臨事者之勞,何足以告成。
方望群後思隆大化,以寧區夏,百姓獲乂,與之休息。
斯朕日夜之望,無所復下諸府矣。」
瓘等又奏:「臣聞唐虞三代濟世弘功之君,莫不仰承天休,俯協人志,登介丘,履梁父,未有辭焉者,蓋不可讓也。
今陛下勳高百王,德無與二,茂績宏規,巍巍之業,固非臣等所能究論。
而聖旨勞謙,屢自抑損,時至弗應,推美不居,闕皇代之上儀,塞靈祗之款望,何以使大晉之典謨,同風於三五?臣等誠不敢奉詔,請如前奏施行。」
詔曰:「方當共思弘道,以康庶績,且俟他年,無所復紛紜也。」
王公有司又奏:「自古聖明,光宅四海,封禪名山,著於史籍,作者七十四君矣。
舜禹之有天下也,巡狩四岳,躬行其道。
《易》著觀俗省方,《禮》有升中於天,《詩》頌陟其高山,皆載在方策。
文王為西伯以服事殷,周公以魯籓列於諸侯,或享於岐山,或有事泰山,徒以聖德,猶得為其事。
自是以來,功薄而僭其義者,不可勝數。
號謚不泯,以至於今。
況高祖宣皇帝肇開王業,海外有截;世宗景皇帝濟以大功,輯寧區夏;太祖文皇帝受命造晉,蕩定蜀漢;陛下應期龍興,混一六一合,澤被群生,威震無外。
昔漢氏失統,吳蜀鼎峙,兵興以來,近將百年,地險俗殊,人望絕塞。
今不羈之寇,二代而平,非聰明神武,先天弗違,孰能巍巍其有成功若茲者歟!臣等幸以千載得遭運會,親服大化,目睹太平,至公至美,誰與為讓。
宜祖述先朝,憲章古昔,勒功岱岳,登封告成,弘禮樂之制,正三雍之典,揚名萬世,以顯祖宗。
是以不勝大願,敢昧死以聞。
請告太常,具禮儀復上。」
詔曰:「所議誠列代之盛事也,然方今未可以爾。」
便報絕之。
哀帝即位,欲尊崇章皇太妃。
桓溫議宜稱太夫人。
尚書僕射江[A170]議曰:「虞舜體仁孝之一性一,盡事親之禮,貴為天王,富有四海,而瞽叟無立錐之地,一級之爵。
蒸蒸之心,昊天罔極,寧當忍父卑賤,不以徽號顯之,豈不以子無爵父之道,理窮義屈,一靡一所厝情者哉!《春秋經》曰'紀季姜歸於京師',《傳》曰'父母一之於子,雖為天王后,猶曰吾季姜',言子尊不加父母也。
或以為子尊不加父母,則武王何以追王太一王、王季、文王乎?周之三王,德配天地,王跡之興,自此始也。
是以武王仰尋前緒,遂奉天命,追崇祖考,明不以子尊加父母也。
案《禮》'幼不誄長,賤不誄貴',幼賤猶不得表彰長貴,況敢錫之以榮命邪!漢祖感家令之言而尊太公,荀悅以為孝莫大於嚴父,而以子貴加之父母,家令之言過矣。
爰逮孝章,不上賈貴人以尊號,而厚其金寶幣帛,非子道之不至也,蓋聖典不可逾也。
當春秋時,庶子承國,其母得為夫人。
不審直子命母邪,故當告於宗祧以先君之命命之邪?竊見詔書,當臨軒拜授貴人為皇太妃。
今稱皇帝策命命貴人,斯則子爵母也。
貴人北面拜受,斯則母臣子也。
天尊地卑,名位定矣,母貴子賤,人倫序矣。
雖欲加崇貴人,而實卑之;雖顯明國典,而實廢之。
且人主舉動,史必書之。
如當載之方策,以示後世,無乃不順乎!竊謂應告顯宗之廟,稱貴人仁淑之至,宜加殊禮,以酬鞠育之惠。
奉先靈之命,事不在己。
妃後雖是配君之名,然自後以下有夫人九嬪,無稱妃焉。
桓公謂宜進號太夫人,非不允也。
如以夫人為少,可言皇太夫人。
皇,君也,君太夫人於名禮順矣。」
帝特下詔拜皇太妃。
三月丙辰,使兼太保王恬授璽綬儀服,一如太后。
又詔曰:「朝臣不為太妃敬,為合禮不?」
太常江逌議:「位號不極,不應盡敬。」
孝武追崇會稽鄭太妃為簡文太后,詔問「當開墓不」。
王珣答:「據三祖追贈及中宗敬後,並不開墓位,更為塋域制度耳。」
褚太后臨朝時,議褚裒進見之典。
蔡謨、王彪之並以:「虞舜、漢高祖猶執子道,況後乎!王者父無拜禮。」
尚書八座議以為:「純子則王道缺,純臣則孝道虧。
謂公庭如臣,私覿則嚴父為允。」
漢魏故事,皇太子稱臣。
新禮以太子既以子為名,而又稱臣,臣子兼稱,於義不通,除太子稱臣之制。
摯虞以為:「《孝經》'資於事父以事君',義兼臣子,則不嫌稱臣,宜定新禮皇太子稱臣如舊。」
詔從之。
太寧三年三月戊辰,明帝立皇子衍為皇太子。
癸巳,詔曰:「禮無生而貴者,故帝元子方之於士。
而漢魏以來,尊崇儲貳,使官屬稱臣,朝臣鹹拜,此甚無謂。
吾昔在東宮,未及啟革。
今衍幼沖之年,便臣先達,將令日習所見,謂之自然,此豈可以教之邪!主者其下公卿內外通議,使必允禮中。」
尚書令卞壺議以為:「《周禮》王后太子不會,明禮同於君,皆所以重儲貳,異正嫡。
苟奉之如君,不得不拜矣。
太子若存謙沖,故宜答拜。
臣以為皇太子之立,郊告天地,正位儲宮,豈得同之皇子揖讓而已。
謂宜稽則漢魏,闔朝同拜。」
從之。
太元中,尚書符問王公已下見皇太子儀及所衣服。
侍中領國子博士車胤議:「朝臣宜硃衣韝幘,拜敬,太子答拜。
案經傳不見其文,故太傅羊祜箋慶太子,稱叩頭死罪,此則拜之證也。
又太寧三年詔議其典,尚書卞壺謂宜稽則漢魏,闔朝同拜。
其硃衣冠冕,惟施之天朝,宜韝幘而已。」
朝議多同。
太元十二年,議二王后與太子先後。
博士庾弘之及尚書參議,並以為:「陳留,國之上賓。
皇太子雖國之儲貳,猶在臣位,陳留王坐應在太子上。」
陳留王勱表稱疾病積年,求放罷,詔禮官博士議之。
博士曹耽云:「勱為祭主而無執祭之期,宜與穆子、孟摯事同。」
王彪之云:「二王之後,不宜輕致廢立。
記傳未見有已為君而疾病退罷者,當知古無此禮。
孟縶、穆子是方應為君,非陳留之比。」
鹹康四年,成帝臨軒,遣使拜太傅、太尉、司空。
《儀注》,太樂宿懸於殿庭。
門下奏,非祭祀宴饗,則無設樂之制。
太常蔡謨議曰:「凡敬其事則備其禮,禮備則制有樂。
樂者,所以敬事而明義,非為耳目之娛,故冠亦用之,不惟宴饗。
宴饗之有樂,亦所以敬賓也。
故郤至使楚,楚子饗之,郤至辭曰:'不忘先君之好,貺之以大禮,重之以備樂。
'尋斯辭也,則宴樂之意可知矣。
公侯大臣,人君所重,故御坐為起,在輿為下,言稱伯舅。
《傳》曰'國卿,君之貳也',是以命使之日,御親臨軒,百僚陪列,此即敬事之意也。
古者,天王饗下國之使,及命將帥,遣使臣,皆有樂。
故《詩序》曰:'皇皇者華,君遣使臣也。
'又曰:'《采薇》以遣之,《出車》以勞還,《杕杜》以勤歸。
'皆作樂而歌之。
今命大使,拜輔相,比於下國之臣,輕重殊矣。
輕誠有之,重亦宜然。
故謂臨軒遣使,宜有金石之樂。」
議奏從焉。
漢魏故事,王公群妾見於夫人,夫人不答拜。
新禮以為禮無不答,更制妃公侯夫人答妾拜。
摯虞以為:「禮,妾事女君如婦之事姑,妾服女君期,女君不報,則敬與婦同而又加賤也。
名位不同,本無酬報。
禮無不答,義不謂此。
先聖殊嫡庶之別,以絕陵替之漸。
峻明其防,猶有僭違。
宜定新禮,自如其舊。」
詔可其議。
五禮之別,其四曰軍,所以和外寧內,保大定功者也。
但兵者凶事,故因搜狩而習之。
漢儀,立秋之日,自郊禮畢,始揚威武,斬牲於東門,以薦陵廟。
其儀,乘輿御戎路,白馬硃鬣,躬執一弩一射牲,牲以鹿麛。
太宰令謁者各一人載以獲車,馳送陵廟。
還宮,遣使者繼束帛以賜武官。
武官肄兵,習戰陣之儀。
斬牲之禮,名曰<豸區>劉。
兵官皆肄孫吳兵法六十四陣。
既還,公卿已下陳<名隹>一陽一前街,乘輿到,公卿已下拜,天子下車,公卿親識顏色,然後還宮。
古語曰在車下車,則惟此時施行。
漢世率以為常。
至獻帝建安二十一年,魏國有司奏:「古四時講武,皆於農隙。
漢西京承秦制,三時不講,惟十月都講。
今金革未偃,士眾素習,可無四時講武。
但以立秋擇吉日大朝車騎,號曰閱兵,上合禮名,下承漢制。」
奏可。
是冬,閱兵,魏王親執金鼓以令進退。
延康元年,魏文帝為魏王。
是年六月立秋,閱兵於東郊,公卿相儀,王御華蓋,親令金鼓之節。
魏明帝太和元年十月,又閱兵。
武帝泰始四年九月,鹹守元年,太康四年,六年冬,皆自臨宣武觀,大閱眾軍,然不自令進退也。
自惠帝以後,其禮遂廢。
元帝太興四年,詔左右衛及諸營教習,依大習儀作雁羽仗。
成帝鹹和中,詔內外諸軍戲兵於南郊之場,故其地因名鬥場。
自後籓鎮桓、庾諸方伯往往閱習,然朝廷無事焉。
漢魏故事,遣將出征,符節郎授節鉞於朝堂。
其後荀顗等所定新禮,遣將,御臨軒,尚書受節鉞,依古兵書跪而推轂之義也。
五禮之別,其五曰嘉,宴饗冠婚之道於是乎備。
週末崩離,賓射宴饗之則罕復能行,冠婚飲食之法又多遷變。
《周禮》雖有服冕之數,而無天子冠文。
又《儀禮》雲,公侯之有冠禮,夏之末造也。
王、鄭皆以為夏末上下相亂,篡弒由生,故作公侯冠禮,則明無天子冠禮之審也。
大夫又無冠禮,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
周人年五十而有賢才,則試以大夫之事,猶行士禮也。
故筮日筮賓,冠於阼以著代,醮於客位,三加彌尊,皆士禮耳。
然漢代以來,天子諸侯頗采其儀。
正月甲子若丙子為吉日,可加元服,儀從冠禮是也。
漢順帝冠,又兼用曹褒新禮,乘輿初加緇布進賢,次爵弁、武弁,次通天,皆於高廟,以禮謁見世祖廟。
王公已下,初加進賢而已。
案此文,始冠緇布,從古制也,冠於宗廟是也。
魏天子冠一加。
其說曰:「士禮三加,加有成也。
至於天子諸侯無加數之文者,將以踐阼臨下,尊極德備,豈得與士同也。
魏氏太子再加,皇子王公世子乃三加。
孫毓以為一加再加,皆非也。
《禮》醮辭曰:「令月吉曰,以歲之正,以月之令。」
案魯襄公冠以冬,漢惠帝冠以三月,明無定月。
而後漢以來,帝加元服鹹以正月。
及咸寧二年秋閏九月,遣使冠汝南王柬,此則非必歲首。
禮冠於廟,然武、惠冠太子,太子皆即廟見,斯亦擬在廟之儀也。
穆帝、孝武將冠,皆先以幣告廟,訖又廟見也。
惠帝之為太子,將冠,武帝臨軒,使兼司徒高一陽一王珪加冠,兼光祿大夫屯騎校尉華暠贊冠。
江左諸帝將冠,金石宿設,百僚陪位。
又豫於殿上鋪大一床一,御府令奉冕、幘、簪導、袞服以授侍中常侍,太尉加幘,太保加冕。
將加冕,太尉跪讀祝文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
皇帝穆穆,思弘袞職。
欽若昊天,六一合是式。
率遵祖考,永永無極。
眉壽惟祺,介茲景福。」
加冕訖,侍中系玄紞,侍中脫帝絳紗服,加袞服冕冠。
事畢,太保率群臣奉觴上壽,王公以下三稱萬歲乃退。
案《儀注》,一加幘冕而已。
泰始十年,南宮王承年十五,依舊應冠。
有司議奏:「禮,十五成童,國君十五而生子,以明可冠之宜。
又漢魏遣使冠諸王,非古典。」
於是制諸王十五而冠,不復加使命。
王彪之雲,《禮》、《傳》冠皆在廟。
案成帝既加元服,車駕出拜於太廟,以告成也。
蓋亦猶擬在廟之儀。
魏齊王正始四年,立皇后甄氏,其儀不存。
武帝咸寧二年,臨軒,遣太尉賈充策立皇后楊氏,納悼後也。
因大赦,賜王公以下各有差,百僚上禮。
太康八年,有司奏:「婚禮納徵,大婚用玄纁束帛,加珪,馬二駟。
王侯玄纁束帛,加璧,乘馬。
大夫用玄纁束帛,加羊。
古者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以谷珪,諸侯加大璋,可依周禮改璧用璋,其羊雁酒米玄纁如故。
諸侯婚禮,加納采、告期、親迎各帛五匹,及納徵馬四匹,皆令夫家自備。
惟璋,官為具致之。」
尚書硃整議:「案魏氏故事,王娶妃、公主嫁之禮,天子諸侯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以谷珪,諸侯加以大璋。
漢高後制聘,後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
夫人金五十斤,馬四匹。
魏氏王娶妃、公主嫁之禮,用絹百九十匹。
晉興,故事用絹三百匹。」
詔曰:「公主嫁由夫氏,不宜皆為備物,賜錢使足而已。
惟給璋,余如故事。」
成帝鹹康二年,臨軒,遣使持節、兼太保、領軍將軍諸葛恢,兼太尉、護軍將軍孔愉,六禮備物,拜皇后杜氏。
即日入宮,帝御太極殿,群臣畢賀。
賀,非禮也。
王者婚禮,禮無其制。
《春秋》「祭公逆王后於紀」,《谷梁》、《左氏傳》說與《公羊》又不同。
而自漢魏遺事,並皆闕略。
武、惠納後,江左又無復《儀注》。
故成帝將納杜後,太常華恆始與博士參定其儀。
據杜預《左氏傳》說,主婚是供其婚禮之幣而已。
又,周靈王求婚於齊,齊侯問於晏桓子,桓子對曰:「夫婦所生若如人,姑姊妹則稱先守某公之遺女若如人。」
此則天子之命自得下達,臣下之答逕自上通。
先儒以為丘明詳錄其事,蓋為王者婚娶之禮也。
故成帝臨軒,遣使稱制拜後,然其《儀注》又不具存。
康帝建元元年,納皇后褚氏,而《儀注》陛者不設旄頭。
殿中御史奏:「今迎皇后,依成恭皇后入宮御物,而《儀注》至尊袞冕升殿,旄頭不設,求量處。
又案,昔迎恭皇后,惟作青龍旗,其餘皆即御物。
今當臨軒遣使,而立五牛旗,旄頭罼{罒干}並出即用,故致今闕。」
詔曰:「所以正法服、升太極者,以敬其始,故備其禮也。
今雲何更闕所重而撤法物邪!又恭後神主入廟,先帝詔後禮宜降,不宜建五牛旗,而今猶復設之邪!既不設五牛旗,則旄頭罼{罒干}之物易具也。」
又詔曰:「舊制既難准,且於今而備,亦非宜。
府庫之儲,惟當以供軍國之費耳。
法服儀飾粗令舉,其餘兼副雜器停之。」
穆帝昇平元年,將納皇后何氏。
太常王彪之大引經傳及諸故事以定其禮,深非《公羊》婚禮不稱主人之義。
又曰:'王者之於四海,無不臣妾,雖復父兄之親,師友之賢,皆純臣也。
夫崇三綱之始,以定乾坤之儀,安有天父之尊,而稱臣下之命以納伉儷。
安有臣下之卑,而稱天父之名以行大禮。
遠尋古禮,無王者此制;近求史籍,無王者此比。
於情不安,於義不通。
案咸寧二年,納悼皇后時,弘訓太后母臨天下,而無命戚屬之臣為武皇父兄主婚之文。
又考大晉已行之事,咸寧故事不稱父兄師友,則鹹康華恆所上禮合於舊。
臣愚謂今納後儀制。
宜一依鹹康故事。」
於是從之。
華恆所定之禮,依漢舊及晉已行之制,故彪之多從鹹康,由此也。
惟以娶婦之家三日不一舉樂,而鹹康群臣賀,為失禮。
故但依咸寧上禮,不復賀。
其告廟六禮版文等儀,皆彪之所定也。
其納采版文璽書曰:「皇帝咨前太尉參軍何琦。
渾元資始,肇經人倫,爰及夫婦,以奉天地宗廟社稷。
謀於公卿,鹹以宜率由舊典。
今使使持節太常彪之、宗正綜以禮納采。」
主人曰:「皇帝嘉命,訪婚陋族,備數采擇。
臣從祖弟故散騎侍郎准之遺女,未閒教訓,衣履若如人。
欽承舊章,肅奉典制。
前太尉參軍、都鄉侯糞土臣何琦稽首頓首,再拜承詔。」
次問名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
兩儀配合,承天統物,正位乎內,必俟令族,重申舊典。
今使使持節、太常某,宗正某,以禮問名。」
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到,重宣中詔,問臣名族。
臣族女父母所生,先臣故光祿大夫、雩婁侯禎之遺玄孫,先臣故豫州刺史、關中侯惲之曾孫,先臣故安豐太守、關中侯睿之孫,先臣故散騎侍郎准之遺女。
外出自先臣故尚書左丞孔胄之外曾孫,先臣故侍中、關內侯夷之外孫女,年十七。
欽承舊章,肅奉典制。」
次納吉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
人謀龜從,僉曰貞吉,敬從典禮。
今使使持節、太常某,宗正某以禮納吉。」
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詔,太卜元吉。
臣陋族卑鄙,憂懼不堪。
欽承舊章,肅奉典制。」
次納徵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之女,有母儀之德,窈窕之姿,如山如河,宜奉宗廟,永承天祚。
以玄纁皮帛,馬羊錢璧,以章典祀。
今使使侍節、司徒某,太常某,以禮納徵。」
主人曰:「皇帝嘉命,降婚卑陋,崇以上公,一寵一以典禮,備物典策。
欽承舊章,肅奉典制。」
次請期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
謀於公卿,泰筮元龜,罔有不臧,率遵典禮。
今使使持節、太常某,宗正某,以禮請期。」
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詔,吉日惟某可迎
。
臣欽承舊章,肅奉典制。」
次親迎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
歲吉月令,吉日惟某,率禮以迎。
今使使持節、太保某,太尉某,以禮迎。」
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詔,令月吉辰,備禮以迎。
上公宗卿兼至,副介近臣百兩。
臣螻蟻之族,猥承大禮,憂懼戰悸。
欽承舊章,肅奉典制。」
某稽首承詔,皆如初答。
孝武納王皇后,其禮亦如之。
其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皆用白雁、白羊各一頭,酒米各十二斛。
惟納徵羊一頭,玄纁用帛三匹,絳二匹,絹二百匹,獸皮二枚,錢二百萬,玉璧一枚,馬六匹,酒米各十二斛。
鄭玄所謂五雁六禮也。
其珪馬之制,備物之數,校太康所奏又有不同雲。
古者婚冠皆有醮,鄭氏醮文三首具存。
昇平八年,台符問「迎皇后大駕應作鼓吹不」。
博士胡訥議:「臨軒《儀注》闕,無施安鼓吹處所,又無舉麾鳴鐘之條。」
太常王彪之以為:「婚禮不樂。
鼓吹亦樂之總名。
《儀注》所以無者,依婚禮。
今宜備設而不作。」
時用此議。
永和二年納後,議賀不。
王述云:「婚是嘉禮。
《春秋傳》曰:'娶者大吉,非常吉。
'又《傳》曰:'鄭子罕如晉,賀夫人。
'鄰國猶相賀,況臣下邪!如此,便應賀,但不在三日內耳。
今因廟見成禮而賀,亦是一節也。」
王彪之議云:「婚禮不樂不賀,《禮》之明文。
《傳》稱子罕如晉賀夫人,既無《經》文,又《傳》不雲禮也。
《禮》,取熬三日不一舉樂,明三日之後自當樂。
至於不賀,無三日之斷,恐三日之後故無應賀之禮。」
又云:「《禮記》所以言賀取妻者,是因就酒食而有慶語也。
愚謂無直相賀之體,而有禮貺共慶會之義,今世所共行。」
於時竟不賀。
穆帝納後欲用九月,九月是忌月。
范汪問王彪之,答云:「禮無忌月,不敢以所不見,便謂無之。」
博士曹耽、荀訥等並謂無忌月之文,不應有妨。
王洽曰:「若有忌月,當復有忌歲。」
太元十二年,台符問「皇太子既拜廟,朝臣奉賀,應上禮與不?國子博士車胤云:「百辟卿士,鹹預盛禮,展敬拜伏,不須復上禮。
惟方伯牧守,不睹大禮,自非酒牢貢羞,無以表其乃誠,故宜有上禮。
猶如元正大慶,方伯莫不上禮,朝臣奉璧而已。」
太學博士庾弘之議:「案咸寧三年始平、濮一陽一諸王新拜,有司奏依故事,聽京城近臣諸王公主應朝賀者復上禮。
今皇太子國之儲副,既已崇建,普天同慶。
謂應上禮奉賀。」
徐邈同。
又引一有元良,慶在於此。
封諸王及新宮上禮,既有前事,亦皆已瞻仰致敬,而又奉觴上壽,應亦無疑也。
江左以來,太子婚,納徵禮用玉璧一,獸皮二,未詳何所准況。
或者獸取其威猛有班彩,玉以象德而有溫潤。
尋珪璋亦玉之美者,豹皮采蔚以譬君子。
王肅納徵辭云:「玄纁束帛,儷皮雁羊。」
前漢聘後,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亦無用羊之旨。
鄭氏《婚物贊》曰「羊者祥也」,然則婚之有羊,自漢末始也。
王者六禮,尚未用焉。
是故太康中有司奏:「太子婚,納徵用玄纁束帛,加羊馬二駟。」
武帝泰始十年,將聘拜三夫人、九嬪。
有司奏:「禮,皇后聘以谷珪,無妾媵禮贄之制。」
詔曰:「拜授可依魏氏故事。」
於是臨軒,使使持節兼太常拜三夫人,兼御史中丞拜九嬪。
漢魏之禮雲,公主居第,尚公主者來第成婚。
司空王朗以為不可,其後乃革。
太元中,公主納徵以獸豹皮各一具禮,豈謂婚禮不辨王公之序,故取獸豹以尊崇其事乎!
《禮》有三王養老膠庠之文,饗射飲酒之制,週末淪廢。
漢明帝永平二年三月,帝始率群臣躬養三老五更於辟雍,行大射之禮。
郡國縣道行鄉飲酒於學校,皆祠先聖先師周公孔子,牲以太牢。
孟冬亦如之。
及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天子親帥群司行養老之禮。
於是王祥為三老,鄭小同為五更。
其《儀注》不存,然漢禮猶在。
武帝泰始六年十二月,帝臨辟雍,行鄉飲酒之禮。
詔曰:「禮儀之廢久矣,乃今復講肄舊典。」
賜太常絹百匹,丞、博士及學生牛酒。
咸寧三年,惠帝元康九年,復行其禮。
魏正始中,齊王每講經遍,輒使太常釋奠先聖先師於辟雍,弗躬親。
及惠帝明帝之為太子,及愍懷太子講經竟,並親釋奠於太學,太子進爵於先師,中庶子進爵於顏回。
成、穆、孝武三帝,亦皆親釋奠。
孝武時,以太學在水南懸遠,有司議依昇平元年,於中堂權立行太學。
於時無復國子生,有司奏:「應須復二學生百二十人。
太學生取見人六十,國子生權銓大臣子孫六十人,事訖罷。」
奏可。
釋奠禮畢,會百官六品以上。
漢儀,季春上巳,官及百姓皆禊於東流水上,洗濯祓除去宿垢。
而自魏以後,但用三日,不以上巳也。
晉中朝公卿以下至於庶人,皆禊洛水之側。
趙王倫篡位,三日會天泉池,誅張林。
懷帝亦會天泉池,賦詩。
陸機云:「天泉池南石溝引御溝水,池西積石為禊堂。」
本水流杯飲酒,亦不言曲水。
元帝又詔罷三日弄具。
海西於鍾山立流杯曲水,延百僚,皆其事也。
九月九日,馬射。
或說云「秋,金之節,講武習射,像立秋之禮也」。
分類: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