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
第三十卦 離 離為火 離上離下
「離」。
火之為物,不能自見,必麗於物而後有形。
故「離」之象,取於火也。
利貞,亨。
畜一牝一牛吉。
《彖》曰:「離」,麗也。
日月麗乎天,百谷草木麗乎土。
言萬物各以其類麗也。
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柔麗乎中正,故「亨」,是以「畜一牝一牛吉」也。
六麗:二、五是柔麗中正也。
物之相麗者,不正則易合而難久,正則難合而終必固。
故曰「利貞,亨」。
欲知其所畜,視其主。
有是主,然後可以畜是人也。
有其人而無其主,雖畜之不為用。
故以柔為主,則所畜者,惟一牝一牛為吉。
《象》曰:明兩作,「離」;大人以繼明照於四方。
火得其所附,則一炬可以傳千萬;明得其所寄,則一耳目可以盡天下,天下之續吾明者眾矣。
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
《象》曰:「履錯」之「敬」,以辟咎也。
六爻莫不以相附離為事。
而火之一性一災上者也,故下常附上。
初九附六二者也,以柔附剛者,寧倨而無諂;以剛附柔者,寧敬而無瀆。
瀆其所附1,則自棄者也。
故初履聲錯然敬之2,以辟相瀆之咎。
【校注】1瀆其所附:《蘇氏易傳》作「瀆其所以附」,「以」字衍。
2錯然敬之:《蘇氏易傳》作「錯然敬二」,亦通。
六二:黃離,元吉。
《象》曰:「黃離元吉」,得中道也。
「黃」,中也。
一陰一不動而一陽一來附之,故「元吉」。
九三,日昃之離,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凶。
《象》曰:「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火得其所附則傳,不得其所附則窮。
初九之於六二,六五之於上九,皆得其所附者以一陰一陽一之相資也。
惟九三之於九四,不得其傳而遇其窮,如日之昃1,如人之耋也。
君子之至此,命也。
故「鼓缶而歌」,安以俟之。
不然,咨嗟而不寧,則凶之道也。
「校注」
1如日之昃:《蘇氏易傳》作「如日月之昃」,「月」字衍。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
《象》曰:「突如其來如」,無所容也。
九三無所附,九四人莫附之,皆窮者也。
然九三之窮,則咨嗟而已;九四見五之可欲,而不度其義之不可得,故其來「突如」,其炎「焚如」。
六五拒而不納1,故窮而無所容。
夫四之欲得五,是與上九爭也,而上九,「離」之王公也。
是以死而眾棄之也。
【校注】1六五拒而不納:《蘇氏易傳》作「其五拒而不納」,誤。
六五:出涕沱若,慼嗟若,吉。
《象》曰:六五之吉,離王公也。
「王公」,上九也。
六五上附上九,而九四欲得之。
故「出涕」、「慼嗟」,以明不貳也。
六五不貳於四,則上九離之矣1,故吉。
【校注】1上九離之矣:《蘇氏易傳》作「上九勤之矣」,誤。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獲匪其醜,無咎。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凡在下者,未免離於人也。
惟上九離人,而不離於人。
故其位為王,其德可以正人,各安其所離矣。
而有亂群者焉,則王之所征也。
「嘉」者,六五也。
非其類者,九四也。
六爻皆無應,故近而附之者得稱「嘉」也。
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類者,以上九與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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