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
第十卦 履 天澤履 乾上兌下
履虎尾,不咥人,亨。
《彖》曰:「履」,柔履剛也。
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
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履」之所以為「履」者,以三能履二也。
有是物者不能自用,而無者為之用也。
「乾」有九二,「乾」不能用,而使六三用之。
九二者,虎也。
虎何為用於六三而莫之咥?以六三之應乎「乾」也。
故曰「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
「應乎『乾』」者,猶可以用二,而「乾」親用之,不可。
何哉?曰:「乾」,剛也;九二,亦剛也。
兩剛不能相下,則有爭;有爭,則「乾」病矣。
故「乾」不親用,而授之以六三。
六三以不校之柔而居至寡之地,故九二禁為之用也。
九二為三用,而三為五用,是何以異於五之親用二哉?五未嘗病,而有用二之功,故曰「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夫三與五合,則三不見咥而五不病。
五與三離,則五至於危而三見咥。
卦統而論之,故言其合之吉;爻別而觀之,故見其離之凶。
此所以不同也。
《象》曰:上天下澤,「履」。
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初九:素履往,無咎。
《象》曰:「素履」之「往」,獨行願也。
「履」,六爻皆上履下也。
所履不同,故所以履之者亦異。
初九獨無所履,則其所以為履之道者,行其素所願而已。
君子之道,所以多變而不同者,以物至之不齊也。
如不與物遇,則君子行願而已矣。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貞吉。
《象》曰:「幽人貞吉」,中不自亂也。
九二之用大矣,不見於二,而見於三。
三之所以能視者,假吾目也;所以能履者,附吾足也。
有目不自以為明,有足不自以為行者,使六三得坦途而安履之,豈非才全德厚、隱約而不慍者歟?故曰「幽人貞吉」。
六三:眇能視,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凶。
武人為於大君。
《象》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與行也。
咥人之凶,位不當也;「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
眇者之視,跛者之履,豈其自能哉!必將有待於人而後能。
故言「跛」、「眇」者,以明六三之無能而待於二也。
二,虎也,所以為吾用而不吾咥者,凡以為「乾」也。
六三不知其眇而自有其明,不量其跛而自與其行,以虎為畏己,而去「乾」以自用。
虎見六三而不見「乾」焉,斯咥之矣。
九二有之而不居,故為「幽人」;六三無之而自矜,故為「武人」。
武人見人之畏己,而不知人之畏其君。
是以有為君之志也。
九四:履虎尾,愬愬,終吉。
《象》曰:「愬愬終吉」,志行也。
「愬愬」,懼也。
九二之剛用於六三,故三雖一陰一而九二之虎在焉,則三亦虎矣。
雖然,非誠虎也。
三為「乾」用,而二輔之;四履其上,可無懼乎?及其去「乾」以自用,而九二叛之,則向之所以為虎者亡矣,故始懼「終吉」。
以九四之「終吉」,知六三之衰也。
六三之衰,則九四之志得行矣。
九五:夬履,貞厲。
《象》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九二之剛,不可以剛勝也,惟六三為能用之。
九五不付之於三,而自以其剛決物,以此為履危道也。
夫三與五之相離也,豈獨三之禍哉?雖五亦不能無危。
其所以猶得為正者,以其位君也。
上九:視履,考祥,其旋,元吉。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慶也。
三與五,其始合而成功;其後離而為凶。
至於上九,歷見之矣,故視其所履,考其禍福之祥,知二者之不可以一日相離也1,而復其舊,則「元吉」。
旋,復也。
【校注】1不可以一日相離也,《蘇氏易傳》無「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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