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
第二十一卦 噬嗑 火雷噬嗑 離上震下
「噬嗑」:亨,利用獄。
道之衰也,而物至於相「噬」以求合教化,則已晚矣,故「利用獄」。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所以為「噬嗑」者,四也;否則為「頤」矣。
「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
「噬嗑」之時,噬非其類而居其間者也。
一陽一欲噬一陰一,以合乎一陽一;一陰一欲噬一陽一,以合乎一陰一。
故曰「剛柔分,動而明」也。
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謂五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居「噬嗑」之時,六爻未有不以噬為事者也。
自二與五,反覆相噬,猶能戒以相存也。
惟初與上,內噬三一陰一而莫或噬之,貪得而不戒,故始於小過,終於大咎。
聖人於此兩者寄小人之始終;於彼四者明相噬之得喪。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以一陰一居一陰一,至柔而不拒者也1。
故初九噬之若噬膚然,至於「滅鼻」而不知止也。
夫滅鼻而不知止者,非初之利也。
非初之利,則二無咎矣。
【校注】1不拒:《蘇氏易傳》作「不剛」,誤。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臘肉」、「干胏」、「乾肉」,皆難噬者也。
凡《易》以一陰一居一陽一,則不純乎柔,中有剛矣。
故六三、六五,皆有難噬之象。
夫勢之必不能拒也,則君子以不拒為大,六二是也;六三之於九四,力不能敵,而懷毒以待之,則已陋矣,故曰「小吝」。
出於見噬,而不能堪也,故非其咎。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若以一陰一居一陰一,則無復有毒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
取其堅而可畏。
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
取其居中而貴。
貞厲,無咎。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九四居二一陰一之間,六五居二一陽一之間,皆處爭地而致交噬者也。
夫不能以德相懷,而以相噬為志者,惟常有敵以致其噬,則可以少安;苟敵亡矣,噬將無所施,不幾於自噬乎?由此觀之,無德而相噬者,以有敵為福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六五「噬乾肉,得黃金」,九四之難噬,是六三、六五之得也;六五之難噬,是九四、上九之得也。
「得」之為言,猶曰「賴此以存」云爾。
「利艱貞吉」、「貞厲」、「無咎」,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惟有德者為能居安而享福,夫豈賴有敵而後存邪?故曰「未光也」。
「得當」者,當於二一陽一之間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滅趾」者,止其行而已;不行猶可以無咎,「滅耳」則廢其聰矣。
無及也,故「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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