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
第五十七卦 巽 巽為風 巽上巽下
「巽」: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彖》曰:重巽以申命。
君子和而不同,以「巽」繼「巽」,小人之道也。
無施而可,故用於申命而已。
剛「巽」乎中正而志行,柔皆順乎剛,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所以為「巽」者,初與四也。
二五雖據用事之地,而權不在焉,故曰「剛『巽』乎中正而志行」,言必用初與四而後得志也。
權雖在初與四,而非用事之地,故曰:「柔皆順乎剛,是以小亨,」言必順二五而後亨也。
「利有攸往」,為二、五用也;「利見大人」,見九五也。
有其權而無其位,非九五之大人,孰能容之?
《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一事。
「申」,重也;兩風相因,是謂「隨風」,申命之象也。
古之為令者,必反覆申明之,然後事必行。
初六:進退,利武人之貞。
《象》曰:「進退」,志疑也;「利武人之貞」,志治也。
初六有其權而無其位,九二、九三之所病,故疑而進退也。
小人而權在焉,則《易》謂之武人;武人負其力而不貞於君,志亂也;及其治也,則以貞於其君為利。
九二:巽在一床一下,用史、巫紛若,吉,無咎。
《象》曰:「紛若」之「吉」,得中也。
九二以一陽一居一陰一,能下人者也。
知權在初六,故「巽」於一床一下,下之而求用也。
初六,武人也;方且進退,我則下之而求其用,故求者紛然,而用者不力。
譬之用史、巫,將以求福於神,神之降福未可知,而史、巫先享其利也。
故「吉」而後「無咎」。
紛然而求人者,非吉之道也,其所以吉者,居得其中,用事之地也。
九三:頻巽,吝。
《象》曰:「頻巽」之「吝」,志窮也。
九三以一陽一居一陽一,而非用事之地也。
知權之在初六也,下之則心不服,制之則力不能,故頻蹙以待之。
「復」之六三不能止初九之為「復」也,故「頻復」;「巽」之九三不能止初六之為「巽」也,故「頻巽」。
六一四:悔亡,田獲三品。
《象》曰:「田獲三品」,有功也。
六一四,有其權而無其位者,與初六均也,蓋亦居可疑之地矣。
而有九五以為之主,坦然以正待之,故「悔亡」。
九五不求,而六一四自求用,故其用也力。
譬之於田:田者盡力以獲禽,而利歸於君。
「一為乾豆,二為賓客,三為充者之庖。」
君子不勞而「獲三品」,其與史巫之功亦遠矣。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
無初有終。
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九五履中正之位,進不頻蹙以忌四,退不過「巽」以下之,蓋貞而已矣。
此四所以心服而為之用也,是以「吉」且「悔亡」而「無不利」。
「無不利」者,四與五皆利也。
九五之德如此,故有「後庚」之終「吉」。
上九:巽在一床一下,喪其資斧,貞凶。
《象》曰:「巽在一床一下」,上窮也;「喪其資斧」,正乎凶也。
九二以一陽一居一陰一,上九處「巽」之極,故皆「巽」於一床一下。
而上九一陽一亢於上,非能下人者也;九二之「巽」,將以用初六;而上九之「巽」,將以圖六一四也,有用斧之意焉,特以處於無位之地,故喪其斧也。
以上下言之則「正」,以勢言之則「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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