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
第五十二卦 艮 艮為山 艮上艮下
「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
《彖》曰:「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
「艮其止」,止其所也;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所貴於聖人者,非貴其靜而不交於物,貴其與物皆入於吉凶之域而不亂也。
故夫「艮」,聖人將有所施之。
「艮,止也」,止與靜相近而不同,方其動而止之,則靜之始也;方其靜而止之,則動之先也,故曰:「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
此言「艮」之得其所施者也。
施之於天下之至動,是以為「頤」;施之於天下之至健,是以為「大畜」。
今夫兼山「艮」,是施之於「背」而已,「背」固已止矣,「艮」何加焉?所以為柅者、為輪也;所以為防者、為水也。
今也不然,為輿、為枙,為山、為防,不亦近於固歟?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此所以「不獲其身」也。
「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此所以「行其庭,不見其人」也。
物各止於其所,是果能止也哉?背止於身,身與之動而背不知也,今我施止於物之所,止有大於是物者。
則挾而與之趨矣,我焉得知之?故曰「艮其背,不獲其身」,其庭未嘗無人也,有六人焉1,敵應而不相與,則如無人。
是道也,非向之所謂光明者也,以為無咎而已。
【校注】1有六人焉:《蘇氏易傳》無「六」字。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
《象》曰:「不拯其隨」,未退聽也。
自「趾」而上,至於「輔」,當其處者有其德,與「鹹」一也。
「鹹」以上六為「輔」,而五為「脢」,「艮」之「輔」在五,而「脢」不取,何也?「脢」則「背」也,「艮」皆取於動者而已。
「艮」則何為皆取於動者也?曰:卦合而觀之,見兩「艮」焉;見其施「艮」於止,故取其體之靜者而配之,曰「艮其背」。
爻別而觀之,不見「艮」之所施,而各見其所遇之位;位有不同,而吉、凶、悔、吝生焉,故取其體之動者而不取其靜,以為其靜者已見於卦矣。
上止而用下,下止而聽於上,此「艮」之正也。
趾能動而聽於腓者也,「艮其趾」,不害於腓之動也;趾不自動而已,止而聽其上,上止則止,上行則行,此「艮」之正者也,故「利永貞」。
腓能動而不聽於股者也,或曰「鹹其股,執其隨」,隨者股之德也,故謂「股為隨」。
「艮其腓」,則股雖欲行而不能矣,下止而不聽於上,上雖有憂患而莫之救,則上之所不快也,以是為失其正矣,故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三不「艮於股」而「艮於限」,亦取諸動者也。
「限」者,上下之際,所以俯仰之節也。
「夤」者,自上而屬於下者也。
「艮」於下之極,則其自上而下者絕矣;上下絕,心之憂也。
心在六一四,故憂之;及心也,謂之「薰」。
六一四:艮其身,無咎。
《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
「鹹」之九四曰:「朋從爾思。」
則四者,心之所在也。
施之於一體,則「艮」止於所施,所不施者不及也。
施之於心,則無所不及矣,故曰「艮其身」。
「艮」得其要,故「無咎」。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
《象》曰:「艮其輔「,以中正也。
口欲止,言欲寡。
上九:敦艮,吉。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敦」,益也。
「艮」至於輔,極矣;而又止之,故曰「敦艮」。
梏者不忘釋,痿者不忘起,物之情也。
在止之極而不忘於動,非天下之至厚,其孰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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