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
第二十九卦 坎 坎為水 坎上坎下
習「坎」。
「坎」,險也。
水之所行,而非水也。
惟水為能習行於險,其不直曰「坎」,而曰「習坎」,取於水也。
有孚,維心,亨。
行有尚。
《彖》曰:「習坎」,重險也,水流而不盈。
險,故流;流,故不盈。
行險而不失其信。
萬物皆有常形,惟水不然。
因物以為形而已。
世以有常形者為信,而以無常形者為不信。
然而方者可斲以為圓,曲者可矯以為直,常形之不可恃以為信也如此。
今夫水,雖無常形,而因物以為形者,可以前定也。
是故工取平焉,君子取法焉。
惟無常形,是以迕物而無傷1。
惟莫之傷也,故行險而不失其信。
由此觀之,天下之信,未有若水者也。
【校注】1迕物而無傷:《蘇氏易傳》作「遇物而無傷」,誤。
「維心,亨」;乃以剛中也。
所遇有難易,然而未嘗不志於行者,是水之心也。
物之窒我者有盡,而是心無已,則終必勝之。
故水之所以至柔而能勝物者,維不以力爭而以心通也。
不以力爭,故柔外;以心通,故「剛中」。
行有尚,往有功也。
「尚」,配也。
方園曲直,所遇必有以配之。
故無所往而不有功也。
天險不可升也:地險山川丘陵也;王公設險以守其國。
朝廷之儀,上下之分,雖有強一暴而莫敢犯,此「王公」之「險」也。
險之時用大矣哉!
《象》曰:水?至,「習坎」。
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
事之待教而後能者,「教事」也。
君子平居「常」其「德行」,故遇險而不變。
「習」為「教事」,故遇險而能應。
初六:習坎,入於坎窞,凶。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凶也。
六爻皆以險為心者也。
夫苟以險為心,則大者不能容,小者不能忠;無適而非,寇也。
惟相與同患,其勢有以相待,然後相得而不叛。
是故居「坎」之世,其人可與同處患,而不可與同處安。
九二、九五,二險之不相下者也;而六三、六一四,其蔽也。
夫有事於敵,則蔽者先受其害。
故九二之於六三,九五之於六一四,皆相與同患者也,是以相得而不叛,至於初、上,處內外之極,最遠於敵而不被其禍,以為足以自用而有餘,是以各挾其險以待其上。
初不附二,上不附五,故皆有「失道」之「凶」焉。
君子之習險,將以出險也。
習險而入險,為寇而已。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險」,九五也;「小」,六三也。
九二以險臨五,五亦以險待之。
欲以求五,焉可得哉?所可得者,六三而已。
二所以能得三者,非謂其德足以懷之,徒以二者皆未出於險中,相待而後全故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於坎窞,勿用。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之」,往也;「枕」,所以休息也。
來者「坎」也,往者亦「坎」也。
均之二「坎」,來則得主1,往則得敵。
遇險於外,而休息於內也。
故曰「險且枕」。
六三知其不足以自用,用必無功,故退入於「坎」以附九二,相與為固而已。
【校注】1來則得主:《蘇氏易傳》作「來則得生」,誤。
六一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
「樽酒,簋貳,用缶」,薄禮也。
「納約自牖」,簡陋之至也。
夫同利者不交而歡,同患者不約而信。
四非五無與為主,五非四無與為蔽。
饋之以薄禮,行之以簡陋,而終不相咎者,四與五之際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祗」,猶言適足也。
九五可謂大矣,有敵而不敢自大,故「不盈」也。
「不盈」,所以納四也。
盈者人去之,不盈者人輸之。
故不盈,適所以使之「既平」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於叢棘,三歲不得,凶。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歲也。
夫有敵而深自屈以致人者,敵平則汰矣。
故九五非有德之主也。
無德以致人,則其所致者皆有求於我者也。
上六維無求於五,故「徽纆」以「系」之,「叢棘」以固之。
上六之所恃者險爾,險窮則亡,故「三歲不得,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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