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
第十三卦 同人 天火同人 乾上離下
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
此專言二也。
「同人」曰:「同人於野,亨。」
此言五也,故別之。
利涉大川,「乾」行也。
「野」者,無求之地也。
立於無求之地,則凡從我者,皆誠同也。
彼非誠同,而能從我於野哉!「同人」而不得其誠同,可謂「同人」乎?故天與人同,物之能同於天者蓋寡矣。
天非求同於物、非求不同於物也,立乎上,而天下之能同者自至焉,其不能者不至也,至者非我援之,不至者非我拒之,不拒不援,是以得其誠同,而可以「涉川」也。
故曰「同人於野,亨。」
「利涉大川,乾行也」。
苟不得其誠同,與之居安則合,與之涉川則潰矣。
涉川而不潰者,誠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
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
《象》曰:天與火,「同人」,君子以類族辨物。
水之於地為「比」,火之與天為「同人」。
「同人」與「比」,相近而不同,不可不察也。
「比」以無所不比為「比」,而「同人」以有所不同為「同」,故「君子以類族辨物」。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初九自內出,同於上;上九自外入,同於下。
自內出,故言「門」;自外入,故言「郊」。
能出其門而同於人,不自用者也。
六二:同人於宗,吝。
《象》曰:「同人於宗」,吝道也。
凡言「媾」者,其外應也;凡言「宗」者,其同體也。
九五為「媾」,九三為「宗」。
從「媾」,正也;從「宗」,不正也。
六二之所欲從者,「媾」也;而「宗」欲得之,正者遠而不相及;不正者近而足以相困。
苟不能自力於難而安於易,以同乎不正,則吝矣。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
《象》曰:「伏戎於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象》曰:「乘其墉」,義「弗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也。
六二之欲,同乎五也。
歷三與四而後至1,故三與四皆欲得之。
四近於五,五乘其墉,其勢至迫而不可動,是以雖有爭二之心,而未有起戎之跡,故猶可知困而不攻,反而獲吉也。
若三之於五也2,稍遠而肆焉。
五在其陵,而不在其墉,是以伏戎於莽而伺之,既已起戎矣,雖欲反,則可得乎?欲興不能,欲歸不可,至於三歲,行將安入?故曰「三歲不興,安行也?」
【校注】1而後至:《蘇氏易傳》作「而後五」。
2若三之至於五也:《蘇氏易傳》作「凡三之至於五也」。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
大師克,相遇。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也。
子曰:「君子之道,或出或處,或默或語。
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同心之言,其臭如蘭。」
由此觀之,豈以用師而少五哉?夫以三、四之強而不能奪,始於「號啕」,而卒達於「笑」。
至於用師,相剋矣;而不能散其同,此所以知二、五之誠同也。
二,一陰一也;五,一陽一也;一陰一陽一不同而為「同人」,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
君子出、處、語、默不同而為「同人」,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
苟可必也,則雖有堅強之物,莫能間之矣。
故曰「其利斷金」。
蘭之有臭,誠有之也;二五之同,其心誠同也;故曰「其臭如蘭」。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
《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
物之同於「乾」者已寡矣,今又處「乾」之上,則同之者尤難。
以其無所苟同,則可以「無悔」;以其莫與共立,則「志未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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