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
第八卦 比 水地比 坎上坤下
「比」:吉。
原筮,元永貞,無咎。
不寧方來,後夫凶。
《彖》曰:比,吉也。
比,輔也。
下順從也。
「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
「比:吉」,「比」未有不吉者也。
然而比非其人,今雖吉,後必有咎。
故曰「原筮」。
筮所從也,「原」,再也。
再筮,慎之至也。
「元」,始也,始既已從之矣,後雖欲變,其可得乎?故曰「元永貞」。
始既已從之,則終身為之貞;知將終身貞之,故再筮而後從。
孰為可從者?非五歟?故曰「以剛中也」。
不寧方來,上下應也。
不寧方來,謂五一陰一也。
五一陰一不能自安,而求安於五。
後夫凶,其道窮也。
窮而後求比,其誰親之?
《象》曰:地上有水,「比」。
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
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
五一陰一皆求比於五。
初六最處於其下,而上無應,急於比者也。
夫急於求人者,必盡其誠,故莫如初六之有信也。
五以其急於求人也而忽之,則來者懈矣。
故必「比之」,然後「無咎」。
是有信者,其初甚微且約也,其小盈缶而已;然而因是可以致來者,故曰「終來有他,吉」。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言致「他」者,初六之功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以應為比,故自內於二,可謂「貞吉」、「不自失」者;於五,則陋矣。
六三: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近者皆一陰一,而遠無應,故曰「匪人」。
六一四:外比之,貞吉。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上」,謂五也。
非應而比,故曰「外比」。
九五:顯比。
王用三驅。
失前禽,邑人不誡,吉。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捨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王弼曰:「為比之主而應在二,『顯比』者也。
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
夫無私於物,惟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
三驅之禮,禽逆來趨己則捨之,背己而走則射之,一愛一於來而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
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
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
用其中正,征討有常。
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
「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之道」也。
上六:比之無首,凶。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無首」,猶言無素也。
窮而後比,是無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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