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
第四十五卦 萃 澤地萃 兌上坤下
「萃」:亨。
王假有廟,利見大人,亨,利貞。
用大牲,吉。
利有攸往。
《彖》曰:「萃」,聚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
「王假有廟」,致孝享也。
「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
《易》曰:「方以類聚,物以群分。」
有「聚」,必有一黨一;有一黨一,必有爭。
故「萃」者,爭之大也。
盍取其爻而觀之,五能「萃」二,四能「萃」初,近四而無應,則四能「萃」三;近五而無應,則五能「萃」上。
此豈非其交爭之際也哉!且天下亦未有「萃」於一者也,大人者,惟能因其所「萃」而即以付之,故物有不「萃」於我,而天下之能「萃」物者,非我莫能容之,其為「萃」也大矣。
「順以說,剛中而應」者,二與五而已;而足以為「萃」乎?曰:足矣,有餘矣!從我者納之,不從者付之其所欲從,此大人也!故「萃」有二「亨」,「萃」未有不亨者,而其未見大人也,則亨而不正;不正者,爭非其有之謂也。
故曰:「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
大人者,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
「王」至於有「廟」,而盡其「孝享」,非安且暇不能。
物見其安且暇,安得不聚而歸之?此「聚之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順天命也。
《易》之言薦、盥、禴、享,非正言也,皆有寄焉。
「用大牲」者,猶曰用大利祿云爾。
《易》曰:「何以聚人?曰財。」
所聚者大,則所用者不可小矣。
天之命我為是物主1,非以厚我也,坐而享之則過矣。
故「利有攸往,順天命也」。
【校注】1天之命我:《蘇氏易傳》作「天之命者」,誤。
觀其所聚,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不期而聚者,必其至情也。
《象》曰:澤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王弼曰:「聚而無防,則眾生心。」
初六:有孚不終,乃亂乃萃。
若號,一握為笑,勿恤;往無咎。
《象》曰:「乃亂乃萃」,其志亂也。
初六之所應者,九四也;九四有信之者而「不終」,六三是也。
始以無應而「萃」於四,終以四之有應,咨嗟而去之,故其《象》曰:「萃如,嗟如。」
此志亂而苟聚者也。
「若號,一握為笑」者,「號」且「笑」也,「一握」者,其聲也,「號」、「笑」雜也。
君子之於禍、福審矣,故笑則不號,號則不笑;先否而後通,則先號而後笑,未有號笑雜者也。
此其志已亂焉,能為我寇哉!故「勿恤,往無咎」。
六二:引吉,無咎;孚乃利用禴。
《象》曰:「引吉無咎」,中未變也。
一陰一之從一陽一,以難進為吉。
六二得位而安其中,不急於變,志以從上者也,故九五引之而後從。
引之而後從,則其聚也固;是以吉而無復有咎。
「禴」者,禮之薄者也,故用於既信之後。
上以利祿聚之下,豈以利祿報之哉!故上「用大牲」而下用「禴」,以為有重於此者矣。
六三:萃如,嗟如;無攸利,往無咎,小吝。
《象》曰:「往無咎」,上巽也。
六三之「萃」於四,四與我、與初皆不利也,去而之上,上亦無應;「巽」而納我者也,故雖「小吝」而「無咎」。
九四:大吉,無咎。
《象》曰:「大吉無咎」,位不當也。
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權,五之所忌也;非「大吉」,則有咎矣。
九五:萃有位,無咎;匪孚,元永貞,悔亡。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九五「萃」之主也,「萃」有四一陰一,而九四分其二;以位為心者,未有能容此者也,故曰:「萃有位,無咎。」
挾位以忌四為無咎1,而己志不光矣;惟大人為能忘位以任四。
夫能忘位以任四,則四且為吾用,而二一陰一者獨何往哉!「匪孚」者,非其所孚也;「元」者,始也;「元永貞」者,始既以從之,則終身為之貞也。
自六二之外,皆非我之所孚也;非我之所孚,則我不求聚,使各得永貞於其始之所從,「悔亡」之道也。
【校注】1挾位:《蘇氏易傳》作「存位」,誤。
上六:繼咨涕夷,無咎。
《象》曰:「繼咨涕夷」,未安上也。
「未安上者」,不樂在五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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