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
第十八卦 蠱 山風蠱 艮上巽下
「蠱」:元亨,利涉大川。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彖》曰:「蠱」,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
「蠱,元亨」,而天下治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
器久不用而蟲生之,謂之「蠱」。
人久宴溺而疾生之,謂之「蠱」。
天下久安無為而弊生之,謂之「蠱」。
《易》曰「蠱」者,「事」也;夫「蠱」非事也,以天下為無事而不事事,則後將不勝事矣,此「蠱」之所以為「事」也。
而昧者乃以「事」為「蠱」,則失之矣。
器欲常用,體欲常勞,天下欲常事事,故曰「『巽』而止,蠱」。
夫下「巽」則莫逆,上止則無為,下莫逆而上無為,則上下大通,而天下治也。
治生安,安生樂,樂生偷,而衰亂之萌起矣。
「蠱」之災,非一日之故也,必世而後見,故爻皆以父子言之,明父養其疾,至子而發也。
人之情,無大患難則日入於偷,天下既已治矣,而猶以「涉川」為「事」,則畏其偷也。
「蠱」之與「巽」,一也;上下相順與下順而上止,其為「偷」一也。
而「巽」之所以不為「蠱」者,有九五以干之。
而「蠱」無是也,故「蠱」之《象》曰:「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
而「巽」之九五曰:「無初有終,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一陽一生於子,盡於已;一陰一生於午,盡於亥。
一陽一為君子,君子為治;一陰一為小人,小人為亂。
夫一日十二干相值,支五干六而後復,世未有不知者也。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則世所謂「六甲」也;「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則世所謂「六庚」也。
甲、庚之先、後,一陰一陽一相反,故《易》取此以寄治亂之勢也。
「先甲三日」,子、戌、申也;申盡於巳,而一陽一盈矣。
盈將生一陰一,治將生亂,故受之以後甲。
「後甲三日」,午、辰、寅也,寅盡於亥,然後一陰一極而一陽一生。
「蠱」無九五以干之,則其治亂皆極其自然之勢,勢窮而後變,故曰「終則有始,天行也」。
夫「巽」則不然,初雖失之,後必有以起之,譬之於庚。
「先庚三日」,午、辰、寅也;「後庚三日」,子、戌、申也。
庚之所後,甲之所先也。
故「先庚三日」盡於亥,「後庚三日」盡於巳,先一陰一而後一陽一,先亂而後治,故曰「無初有終」。
又特曰「吉」。
不言之於「巽」《彖》1,而言之於九五者,明此九五之功,非「巽」之功也。
【校注】1「巽」《彖》:《蘇氏易傳》作「其《彖》」,亦通。
《象》曰:山下有風,「蠱」;君子以振民育德。
鼓之、舞之,之謂「振」。
「振民」,使不惰,「育德」,使不竭。
初六:干父之蠱,有子,考無咎;厲,終吉。
《象》曰:「干父之蠱」,意承考也。
蠱之為災,非一日之故也。
及其微而干之初,其任也見。
蠱之漸,子有改父之道,其始雖危,終必吉。
故曰「有子,考無咎」。
言無是子,則考有咎矣。
孝一愛一之深者,其跡有若不順,其跡不順,其意順也。
九二:干母一之蠱,不可貞。
《象》曰:「干母一之蠱」,得中道也。
一陰一之為一性一,安無事而惡有為,是以為「蠱」之深而干之尤難者,寄之母也。
正之則傷一愛一,不正則傷義,以是為至難也,非九二其孰能任之?故責之二也。
二以一陽一居一陰一,有剛之實,而無用剛之跡,可以免矣。
九三:干父之蠱,小有悔,無大咎。
《象》曰:「干父之蠱」,終無咎也。
九三之德,與二無以異也。
特不知所以用之,二用之以一陰一,而三用之以一陽一,故「小有悔」而「無大咎」。
六一四:裕父之蠱,往見吝。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六一四之所居,與二無以異也,而無其德,斯益其疾而巳。
「裕」,益也。
六五:干父之蠱,用譽。
《象》曰:「干父用譽」,承以德也。
父有蠱而子干之,猶其有疾而砭藥之也,豈其所樂哉?故初以獲「厲」,三以獲「悔」,六五以柔居中,雖有干蠱之志而無二一陽一之決,故反以是獲「譽」。
譽歸於己,則疾歸於父矣1,父之德惟不可承也,使其可承,則非「蠱」矣。
「蠱」而承德,是以無「巽」九五「後庚」之「吉」也。
【校注】1疾歸於父:《蘇氏易傳》作「蠱歸於父」,亦通。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君子見「蠱」之漸,則「涉川」以救之。
及其成,則「不事王侯」以遠之。
「蠱」之成也,良醫不治,君子不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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