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第四十一卦 損 山澤損 艮上兌下: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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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坡易傳》第四十一卦 損 山澤損 艮上兌下

東坡易傳

第四十一卦 損 山澤損 艮上兌下

「損」:有孚,元吉,無咎。

可貞,利有攸往。

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彖》曰:「損」,損下益上,其道上行。

自一陽一為一陰一,謂之「損」;自一陰一為一陽一,謂之「益」。

「兌」本「乾」也,受「坤」之施而為「兌」,則損下也。

「艮」本「坤」也,受乾之施而為「艮」,則益上也。

惟「益」亦然,則「損」未嘗不「益」,「益」未嘗不「損」,然其為名,則取一而已。

何也?曰:君子務知遠者大者,損下以自益,君子以為自損。

自損以益下,君子以為自益也。

「損」而有孚,「元吉,無咎」。

損下而下信之,必有道矣。

孟子曰:「以佚道使民,雖勞不怨;以生道殺民,雖死不怨殺者。」

使民知所以損我者,凡以益我也,則信之矣。

損者,下之所患也,然且不顧而為之,則其利必有以輕其所患者矣。

利不足以輕其所患,益不足以償其所損,則損且有咎;是故可以無咎者,惟「元吉」也。

上之所以損我者,豈徒然哉,蓋「吉」之「元」者也,如此而後「無咎」。

可貞,利有攸往。

「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二簋應有時,損剛益柔有時,損益盈虛,與時偕行。

「有孚,元吉無咎」,為上卦言也;「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為下卦言也。

損下益上,其道上行,然而下不可以無貞也,以損之道為上行,而舉不可貞則過矣。

故「損」有「可貞」之道,九二是也;皆貞而不往則無上,皆往而不貞則無下,故「可貞,利有攸往」。

有「往者」,有「貞者」,故曰「曷之用」。

「曷之」者,擇之也;「二簋」,「兌」之二一陽一也。

「兌」本「乾」也,而六三以身徇上,故自一陽一而變為一陰一。

初九、九二,意則向之,而身不徇,故自如而不變也。

祭祀之設簋也,亦以其意而已,我豈予之?神豈取之哉!君子之益人也,蓋亦有無以予之,而人不勝其益者也。

然此二一陽一,皆有應於上者也:初九「遄往」,而九二「征凶」,故曰「二簋應有時」,言雖應,而往有時也。

《象》曰:山下有澤,「損」,君子以懲忿窒慾。

初九:已事遄往,無咎,酌損之。

《象》曰:「巳事遄往」,尚合志也。

《彖》曰:「損益盈虛,與時偕行。」

則損、益視盈、虛以為節者也。

初九一陽一之未損,則方盈也;六一四一陰一之未益,則猶虛也。

下方盈而上猶虛,則其往也不可後矣,故我雖有事,當且已之而遄往也。

其往也自我,則損之多少我得酌之。

若盤桓不進,迫於上之勢而後往,則雖欲酌之,不可得矣,其損必多。

故勢不可以不損者,惟「遄往」,可以「無咎」。

九二:利貞,征凶。

弗損,益之。

《象》曰:「九二利貞」,中以為志也。

初九已損矣,六一四已益矣,則九二之於六五,不可復往,故「利貞,征凶」。

其跡不往,其心往也,故「弗損,益之」。

言九二以無損於己者益六五也。

「兌」之三爻,未有不以益上為志者,初九跡與心合,故曰「尚合志也」;九二則其心向之而已,故曰「中以為志也」。

夫以損己者益人,則其益止於所損,以無損於己者益人,則其益無方。

故「損」之六三,益之六一四,皆以損己者益人;而「損」之九二,益之九五,皆以無損於己者益之1。

以其無損於己,故受其益者,皆獲「十朋之龜」也。

【校注】1益之:《蘇氏易傳》作「益人」,亦通。

六三: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

《象》曰:「一人行」,三則疑也。

「兌」之三爻皆以益上為志,故曰「三人行」;卒之損己以益上者,六三而已;故曰「損一人」、且曰「一人行」也。

「友」,九二也。

六三以身徇上,使九二得以不征,此九二之所深德也,故曰「一人行,則得其友」。

以心言之,則三人皆行;以跡言之,則一人而已。

君子之事上也,心同而跡異,故上不疑;苟三人皆行,則上且以我為有求而來,進退之義輕矣。

六一四:損其疾,使遄有喜,無咎。

《象》曰:「損其疾」,亦可喜也。

「遄」者,初九也。

下之所損者有限,而上之求益者無已,此下之所病也。

我去是病,則夫「遄者」喜我矣。

自初言之,「已事遄往」,則四之求我也寡,故「酌損之」;自四言之,「損其疾」,則初之從我也易,故「遄有喜」。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六五者,受益之主,而非受益之地也。

以受益之主而不居受益之地,不求益者也。

不求益而物自益之,故曰「或」。

「或」者,我不知其所從來之辭也。

「十朋之龜」,則九二弗損之益也;龜之益人也,豈有以予人,而人亦豈有所取之?我亦效其智而已。

六五之於九二,無求也,「自上祐之」。

而二自效其智,雖欲避之而不可,以其不可避,知其非求也,故「元吉」。

上九: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

得臣,無家。

《象》曰:「弗損益之」,大得志也。

上九者,受益之地,不可以有損。

而六三之德不可以無報也,故以無損於己者益之,則大得其志矣。

六三忘家而徇我,我受其莫大之益,苟安居而無所往,則是以其益厚己而已。

故「利有攸往」,然後有以受之而無愧也。

分類:易經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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