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
第四十卦 解 雷水解 震上坎下
「解」:利西南。
無所往,其來復,吉。
有攸往,夙吉。
《彖》曰:「解」,險以動,動而免乎險,解。
「解,利西南」,往得眾也;「其來復,吉」,乃得中也。
「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
所以為「解」者,「震」也,「坎」也。
「震」,東也;「坎」,北也。
「解」者在此,所「解」在彼。
東北,「解」者之所在;則西南,所「解」之地也。
在難而思「解」,處安而惡擾者,物之情也。
方其在難,我往則得眾,故「利西南」;及其無難,我往則害物,故「來復,吉」。
「復」者,復東北也。
東北有時而當復,是以不言其不利也。
「來復」之為「吉」者,夙所往之時也1,苟「有攸往」,非夙不可。
「有攸往」而不夙,難深而不可「解」矣。
【校注】1夙所往:《蘇氏易傳》作「九所住」,誤。
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
「解」之時大矣哉!
《象》曰:雷雨作,「解」。
君子以赦過宥罪。
初六:無咎。
《象》曰:剛柔之際,義「無咎」也。
「解」有二一陽一:九二有應於六五,而九四有應於初六,各得其正,而分定矣。
惟六三者,無應而處於二一陽一之間,兼與二一陽一而「解」,始有爭矣。
故「解」之所疾者,莫如六三也。
六三欲以其不正亂人之正,故初與五皆其所疑而咎之。
以其疑而咎之也,故特明其「無咎」,曰此與九四剛柔之際也,於義無咎。
九二: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
《象》曰:九二「貞吉」,得中道也。
九二之所當得者,六五也。
近而可取者,初六、六三也。
此之謂「三狐」。
三狐皆可取,而以得六五為「貞吉」也。
此之謂「黃矢」,「黃」,中也;「矢」,直也。
直其所當得也,是以六五為「黃矢」;釋其所不當得之三狐,而取其所當得之一矢,息爭之道也。
六三:負且乘,致寇至,貞吝。
《象》曰:「負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誰咎也?
三於四為「負」,於二為「乘」。
乘而不負,若負而不乘,猶可以免於寇。
寇之所伐者,負且乘也。
夫三苟與四而不與二,則四不伐;與二而不與四,則二不攻。
所以致寇者,由兼與也。
二與四皆非其配,雖貞於一猶吝也,而況兼與乎?丑之甚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當位也。
「拇」,六三;「朋」九二也。
三來附己1,解而不取,則二信之。
「未當位」者,明勢不可以爭也。
【校注】1附己:《蘇氏易傳》作「附已」,誤。
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於小人。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六五,九二之配也。
而近於四,六三欲附於二與四,故疑而疾之。
夫以六五之中直,豈與六三爭所附者哉?而六三以小人之意,度君子之心,故六五「維有解,吉」。
「維有解」者,無所不解之謂也。
近則解四,遠則解二,是以六三釋然而退也。
上六: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隼」者,六三也;「墉」者,二一陽一之間也;「悖」者,爭也。
二一陽一之所以爭而不已者,以六三之不去也。
孰能去之?將使二與四乎?二與四固欲得之,將使初與五乎?則初與五,二一陽一之配,三之所疑也。
夫欲弊所爭而解交鬥,惟不涉其一黨一者能之,故「高墉」之「隼」,惟上六為能射而獲也。
隼獲爭解,二與四無不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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