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
第十六卦 豫 雷地豫 震上坤下
「豫」:利建侯行師。
「豫」之言暇也。
暇以樂之,謂「豫」。
建侯所以「豫」,「豫」所以行師也,故曰「利建侯行師」。
有民而不以分人,雖欲「豫」可得乎?子重問晉國之勇,欒鍼曰:「好以暇。」
是故惟暇者為能師。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
言天地亦以順動也。
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
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
上以順動,則凡入於刑罰者,皆民之過也。
「豫」之時義大矣哉!
卦,未有非時者也。
時未有,無義;亦未有無用者也。
苟當其時,有義、有用,焉往而不為大?故曰「時、義」,又曰「時、用」,又直曰「時者」,皆適遇其及之而已。
從而為之說,則過矣;如必求其說,則凡不言此者,皆當求所以不言之故,無乃不勝異說而厭棄之歟?盍取而觀之,因其言天地以及聖人王公,則多有是言,因其所言者大,而後及此者則其言之勢也。
是說也1,且非獨此見天地之情者四,「利見大人」者五,其餘同者不可勝數也,又可盡以為異於他卦而曲為之說歟?
【校注】1是說也:《蘇氏易傳》作「非說也」,誤。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初六:鳴豫,凶。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凶也。
所以為「豫」者,四也;而初和之,故曰「鳴」。
已無以致樂,而恃其配以為樂,志不遠矣,因人之樂者,人樂亦樂,人憂亦憂,志在因人而已,所因者窮,不得不凶。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以一陰一居一陰一,而處二一陰一之間,晦之極,靜之至也。
以晦觀明,以靜觀動,則凡吉凶禍福之至,如長短黑白陳乎吾前,是以動靜如此之果也。
「介於石」,果於靜也;「不終日」,果於動也;是故孔子以為「知幾」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以一陽一居一陽一,猶力人之馭健馬也,有以制之。
夫三非六之所能馭也,乘非其任而聽其所之,若是者,神亂於中而目盱於外矣。
據靜以觀物者,見物之正,六二是也;乘動以逐物者,見物之似,六三是也。
物之似福者,誘之;似禍者,劫之。
我且睢盱而赴之,既而非也,則後雖有誠然者,莫敢赴之矣。
故始失之疾,而其終未嘗不以遲為悔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盍」,何不也;「簪」,固結也。
五一陰一莫不由四而「豫」,故「大有得」。
「豫」有三「豫」、二「貞」。
三「豫」易懷,而二「貞」難致。
難致者疑之,則附者皆以利合而已。
夫以利合,亦以利散,是故來者、去者、觀望而不至者,舉勿疑之,則吾朋何有不固者乎?
六五:貞疾,恆不死。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恆不死」,中未亡也。
二與五,皆「貞」者也。
「貞」者不志於利,故皆不得以「豫」名之,其「貞」同,其所以為「貞」者異,故二以得吉,五以得疾也。
二之「貞」,非固欲不從四也,可則進,否則退,其「吉」也,不亦宜乎?五之於四也,其質則一陰一,其居則一陽一也。
質一陰一則力莫能較,居一陽一則有不服之心焉。
夫力莫能較而有不服之1,則其貞足以為疾而已。
三「豫」者皆內喪其守,而外求「豫」者也,故小者「悔吝」,大者「凶」。
六五之「貞」,雖以為疾,而其中之所守者未亡,則恆至於不死。
君子是以知「貞」之可恃也。
【校注】1夫力莫能較:《蘇氏易傳》作「大力莫能較」,誤。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冥者,君子之所宜息也。
「豫」至上六,宜息矣,故曰「冥豫,成,有渝」者,盈輒變也。
盈輒變,所以為無窮之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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