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
第四十二卦 益 風雷益 巽上震下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彖》曰:「益」,損上益下,民說無疆。
自上下下,其道大光。
「利有攸往」,中正有慶。
「利涉大川」木道乃行。
六一四自損以益下,「巽」之致用,未有如「益」者也,故曰「木道乃行」。
涉川者,用木之道也。
「益」,動而「巽」,日進無疆。
天施地生,其益無方。
「天施」,「乾」為「巽」也;「地生」,「坤」為「震」也。
凡「益」之道,與時偕行。
君子之視民,與己一也。
「益」者要有所損爾,故「時」然後行。
《象》曰:風雷,「益」。
君子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
「懲忿窒慾」,則上之為損也少;改過遷善,則下之蒙益也多矣。
初九:利用為大作,元吉,無咎。
《象》曰:「元吉無咎」,下不厚事也。
「益」之下、「損」之上也,故知「損」,則知「益」矣。
逆而觀之,「益」之初九,則「損」之上九也,自初己上,無不然者。
惟其上下、內外不同,故其跡不能無少異。
若所以盡初之情、處事之宜,則「損」、「益」一也。
「損」之上九,「益」之初九,皆正受益者也,彼之所以自損而專以益我者,豈以利我哉?將以厚責我也。
我必有以塞之,故上九「利有攸往」,而初九「利用為大作」。
上之有為也,其勢易有功,則其利倍;有罪則其責薄,故「損」之上九僅能「無咎」而已,正且吉矣。
下之有為也,其勢難有功,則利歸於上,有罪則先受其責,故「益」之初九至於「元吉」,然後「無咎」。
何則?其所居者,非厚事之地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
弗克違,永貞吉。
王用享於帝,吉。
《象》曰:「或益之」,自外來也。
「益」之六二,則「損」之六五也。
六五所獲之「龜」,則九二「弗損」之「益」也;六二所獲之「龜」,則九五「惠心」之「益」也。
是受益者臣也,則以「永貞」於五為「吉」;王也,則以「享」帝為「吉」,皆受益而不忘報者也。
六三:益之,用凶事,無咎。
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
「益」之六三,則「損」之六一四也。
「或益之」者,人益我也;「益之」者,我益人也。
六一四之於初九,「損其疾」以益之;六三之於上九,「用凶事」以益之,其實一也。
君子之遇凶也,惡衣糲食、致觳以自貶,上九雖吾應,然使其自損以益我,彼所不樂也。
故六三致觳以自貶,然後能「固」而「有之」。
彼以我為得其益而不以自厚也,則信我而來矣,故曰「有孚中行」。
「益」以六二為王1,則初與三皆得為公,告者有以語之:「益之」也。
《禮》之用圭也,卒事則反之,故圭非所以為賄,所以致信也。
上九之益六三,以信而已,非有以予之;而六三亦享其信而無所取也,則上九樂益之矣。
【校注】1六二為王:《蘇氏易傳》作「六二為主」,誤。
六一四:中行,告公從,利用為依遷國。
《象》曰:「告公從」,以益志也。
「益」之六一四,則「損」之六三也,皆以身為「益」者也。
六一四「中行」而益初九,豈特如上九用圭而已哉!非徒告之,乃以身從之。
夫能損身以徇人者,此以「益」為志也。
初九本一陰一也,六一四本一陽一也,而相易也;故初九為「遷國」也,六一四自損而初受其益,初九之遷,六一四資之,故初九「利用」,依我而遷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問元吉。
有孚,惠我德。
「益」之九五,則「損」之九二也。
「惠」之以「心」,則惠而不費,九二益之以「弗損」之「益」,而九五惠之以不費之「惠」,其實一也。
夫不費之惠,其有擇哉?故「勿問元吉」。
我惟信二也,故二信我;我惟德二也,故二德我。
「有孚,惠我德」,「永貞」之報也。
《象》曰:「有孚惠心」,勿問之矣;「惠我德」,大得志也。
「大得」六二之「志」也。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恆,凶。
《象》曰:「莫益之」,偏辭也;「或擊之」,自外來也。
「益」之上九,則「損」之初九也。
二者皆不樂為益者也,故「損其疾」、「用凶事」而後能致之。
初九在下,勢不得已,故「已事遄往」;而上九則益不益在我者也,且損上益下,君子之所樂,而小人之所戚也,故至於上九,特以「莫益」、「勿恆」之「凶」戒之。
「莫益之」者,非無以益,我固曰「莫益之」;「勿恆」者,非不可恆,我固曰「勿恆」。
「莫」與「勿」者,我之偏見不廣之辭也,眾莫不益下所謂「恆」也,我特立是心,而「勿恆」之「凶」其宜矣。
上者獨高之位,下之所疾也,而莫吾敢擊者,畏吾與也;莫益則無與矣。
孔子曰:「無交而求,則民不與。
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
故「或擊之」。
上九之致「擊」,如六二之致「益」,徒有是心,而物自有以應之,故皆曰「或」。
「或」者,物自外來而吾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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