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明法解:明主者,有術數而不可得欺也,審於法禁而不可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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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明法解

管子

明法解

【原文】

明主者,有術數而不可得欺也,審於法禁而不可犯也,察於分職而不可亂也。

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貴臣不得蔽賤,近者不得塞遠,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竟內明辨而不相逾越。

此之謂治國。

故《明法》曰:「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私術者,下之所以侵上亂主也。

故法廢而私行,則人主孤特而獨立,人臣群一黨一而成朋。

如此則主弱而臣強,此之謂亂國。

故《明法》曰:「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

明主在上一位,有必治之勢,則群臣不敢為非。

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一愛一主也,以畏主之威勢也;百姓之爭用,非以一愛一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

故明主一操一必勝之數,以治必用之民;處必尊之勢,以制必服之臣。

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

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

明主之治也,縣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於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罰以威其下,下有畏於上,故主有以牧之。

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無刑罰則主無以威眾。

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一愛一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無一奸一者,非以一愛一主也,欲以一愛一爵祿而避罰也。

故《明法》曰:「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

人主者,擅生殺,處威勢,一操一令行禁止之一柄一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

人臣者,處卑賤,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職,此臣道也。

故主行臣道則亂,臣行主道則危。

故上下無分,君臣共道,亂之本也。

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則亂。」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謹事主者,以欲生而惡死也。

使人不欲生,不惡死,則不可得而制也。

夫生殺之一柄一,專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嘗有也。

故治亂不以法斷而決於重臣,生殺之一柄一不制於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

故人主專以其威勢予人,則必有劫殺之患;專以其法制予人,則必有亂亡之禍。

如此者,亡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專授則失。」

凡為主而不得行其令,廢法而恣群臣,威嚴已廢,權勢已奪,令不得出,群臣弗為用,百姓弗為使,竟內之眾不制,則國非其國而民非其民。

如此者,滅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謂之滅。」

明主之道,卑賤不待尊貴而見,大臣不因左右而進,百官條通,群臣顯見,有罰者主見其罪,有賞者主知其功。

見知不悖,賞罰不差。

有不蔽之術,故無壅遏之患。

亂主則不然,法令不得至於民,疏遠隔閉而不得聞。

如此者,壅遏之道也。

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謂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為一奸一者,擅主也。

臣有擅主者,則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

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間,而使美惡之情不揚聞,禍福之事不通徹,人主迷惑而無從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謂之塞。」

明主者,兼聽獨斷,多其門戶。

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賤得言貴,故一奸一人不敢欺。

亂主則不然,聽無術數,斷事不以參伍。

故無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專國,主明蔽而聰塞,忠臣之欲謀諫者不得進。

如此者,侵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人主之治國也,莫不有法令賞罰。

具故其法令明而賞罰之所立者當,則主尊顯而一奸一不生;其法令逆而賞罰之所立者不當,則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一黨一而劫殺之。

故《明法》曰:「滅、塞、侵、壅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一奸一邪也,所以牧領海內而奉宗廟也。

私意者,所以生亂長一奸一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

故法度行則國治,私意行則國亂。

明主雖心之所一愛一而無功者不賞也,雖心之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

案法式而驗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

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不一婬一意於法之外。」

明主之治國也,案其當宜,行其正理。

故其當賞者,群臣不得辭也;其當罰者,群臣不敢避也。

夫賞功誅罪,所以為天下致利除害也。

草茅弗去,則害禾谷;盜賊弗誅,則傷良民。

夫捨公法而行私惠,則是利一奸一邪而長暴亂也。

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為非也。

夫捨公法用私惠,明主不為也。

故《明法》曰:「不為惠於法之內。」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

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

故治國使眾莫如法,禁一婬一止暴莫如刑。

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強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

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則一奸一不生;暴慢之人,誅之以刑,則禍不起;群臣並進,策之以數,則私無所立。

故《明法》曰:「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勢也。

故威勢在下,則主制於臣;威勢在上,則臣制於主。

夫蔽主者,非塞其門守其戶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勢也。

故威勢獨在於主,則群臣畏敬;法政獨出於主,則天下服德。

故威勢分於臣則令不行,法政出於臣則民不聽。

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勢獨在於主而不與臣共,法政獨制於主而不從臣出。

故《明法》曰:「威不兩錯,政不二門。」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

故令下而民從。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吏者,民之所懸命也。

故明主之治也,當於法者賞之,違於法者誅之。

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

此以法舉錯之功也。

故《明法》曰;「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於方正之治而不敢為一奸一,百姓知主之從事於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

故詐偽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賊心,讒諛之人不得施其巧。

千里之外,不敢擅為非。

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

權衡者,所以起輕重之數也。

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惡利也,權不能為之多少其數,而衡不能為之輕重其量也。

人知事權衡之無益,故不事也。

故明主在上一位,則官不得枉法,吏不得為私。

民知事吏之無益,故財貨不行於吏,權衡平正而待物,故一奸一詐之人不得行其私。

故《明法》曰:「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

尺寸尋丈者,所以得長短之情也。

故以尺寸量短長,則萬舉而萬不失矣。

是故尺寸之度,雖富貴眾強,不為益長;雖貧賤卑辱,不為損短。

公平而無所偏,故一奸一詐之人不能誤也。

故《明法》曰:「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國之所以亂者,廢事情而任非譽也。

故明主之聽也,言者責之以其實,譽人者試之以其官。

言而無實者,誅;吏而亂官者,誅。

是故虛言不敢進,不肖者不敢受官。

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督其實,故群臣以虛譽進其一黨一;任官而不責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

如此則群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務多其佼而不為主用。

故《明法》曰:「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一黨一舉官,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

亂主不察臣之功勞,譽眾者,則賞之;不審其罪過,毀眾者,則罰之。

如此者,則邪臣無功而得賞,忠正無罪而有罰。

故功多而無賞,則臣不務盡力:行正而有罰,則賢聖無從竭能;行貨財而得爵祿,則污辱之人在官;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則民倍公法而趨有勢。

如此,則愨願之人失其職,而廉潔之吏失其治。

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而以毀為罰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無私,則一奸一臣不得其利焉。

此一奸一臣之所務傷也。

人主不參驗其罪過,以無實之言誅之,則一奸一臣不能無事貴重而求推譽,以避刑罰而受祿賞焉。

故《明法》曰:「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術矣。」

一奸一臣之敗其主也,積漸積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

上則相為候望於主,下則買譽於民。

譽其一黨一而使主尊之,毀不譽者而使主廢之。

其所利害者,主聽而行之,如此,則群臣皆忘主而趨私佼矣。

故《明法》曰:「比周以相為慝,是故忘主私佼,以進其譽。」

主無術數,則群臣易欺之;國無明法,則百姓輕為非。

是故一奸一邪之人用國事,則群臣仰利害也。

如此,則一奸一人為之視聽者多矣。

雖有大義,主無從知之。

故《明法》曰:「佼眾譽多,外內朋一黨一,雖有大一奸一,其蔽主多矣。」

凡所謂忠臣者,務明法術,日夜佐主明於度數之理,以治天下者也。

一奸一邪之臣知法術明之必治也,治則一奸一臣困而法術之士顯。

是故邪之所務事者,使法無明,主無悟,而己得所欲也。

故方正之臣得用則一奸一邪之臣困傷矣,是方正之與一奸一邪不兩進之勢也。

一奸一邪在主之側者,不能勿惡也。

唯惡之,則必候主間而日夜危之。

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則忠臣無罪而困死,一奸一臣無功而富貴。

故《明法》曰:「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

富貴尊顯,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

令行禁止,海內無敵,人主莫不欲也。

蔽欺侵凌,人主莫不惡也。

失天下,滅宗廟,人主莫不惡也。

忠臣之欲明法術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惡者,一奸一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則忠臣無從進其公正之數矣。

故《明法》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

亂主之行爵祿也,不以法令案功勞;其行刑罰也,不以法令案罪過。

而聽重臣之所言。

故臣有所欲賞,主為賞之;臣欲有所罰,主為罰之。

廢其公法,專聽重臣。

如此,故群臣皆務其一黨一,重臣而忘其主,趨重臣之門而不庭。

故《明法》曰:「十至於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

明主之治也,明於分職,而督其成事。

勝其任者處官,不勝其任者廢免。

故群臣皆竭能盡力以治其事。

亂主則不然。

故群臣處官位,受厚祿,莫務治國者,期於管國之重而擅其利,牧漁其民以富其家。

故《明法》曰:「百慮其家,不一圖其國。」

明主在上一位,則竟內之眾盡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職致治以安國家。

亂主則不然,雖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雖有聖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國也。

故屬數雖眾,不得進也;百官雖具,不得制也。

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無其實。

故《明法》曰:「屬數雖眾,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

此之謂國無人。」

明主者,使下盡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務尊主而不敢顧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審,故大臣各處其位而不敢相貴。

亂主則不然,法制廢而不行,故群臣得務益其家;君臣無分,上下無別,故群臣得務相貴。

如此者,非朝臣少也,眾不為用也。

故《明法》曰:「國無人者,非朝臣衰也,家與家務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也。」

人主之張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誅盜賊也。

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則爵尊而祿厚;其所任官者小,則爵卑而祿薄。

爵祿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

亂主之治也,處尊位,受厚祿,養所與佼,而不以官為務。

如此者,則官失其能矣。

故《明法》曰:「小臣持祿養佼,不以官為事,故官失職。」

明主之擇賢人也,言勇者試之以軍,言智者試之以官。

試於軍而有功者則舉之,試於官而事治者則用之。

故以戰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職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見也,如白黑之分。

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試,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睏。

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實,以官任其身而課其功,專任法不自舉焉。

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凡所謂功者,安主上,利萬民者也。

夫破軍殺將,戰勝攻取,使主無危亡之憂,而百姓無死虜之患,此軍士之所以為功者也。

奉主法,治竟內,使強不凌弱,眾不暴寡,萬民歡盡其力而奉養其主,此吏之所以為功也。

匡主之過,救主之失,明理義以道其主,主無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為功也。

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職而課功勞,有功者賞,亂治者誅,誅賞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與焉。

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審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

合於法則行,不合於法則止。

功充其言則賞,不充其言則誅。

故言智能者,必有見功而後舉之;言惡敗者,必有見過而後廢之。

如此則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廢而莫之能舉。

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敗不可飾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而求其功,故為爵祿以勸之;立民所惡以禁其邪,故為刑罰以畏之。

故案其功而行賞,案其罪而行罰,如此則群臣之舉無功者,不敢進也;毀無罪者,不能退也。

故《明法》曰:「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

制群臣,擅生殺,主之分也;縣令仰制,臣之分也。

威勢尊顯,主之分也;卑賤畏敬,臣之分也。

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聽從,臣之分也。

故君臣相與,高下之處也,如天之與地也;其分畫之不同也,如白之與黑也。

故君臣之間明別,則主尊臣卑。

如此,則下之從上也,如響之應聲;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隨形。

故上令而下應,主行而臣從,以令則行,以禁則止,以求則得。

此之謂易治。

故《明法》曰:「君臣之間明別,則易治。」

明主一操一術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進其長技。

故智者效其計,能者進其功。

以前言督後事,所效當則賞之,不當則誅之,張官任吏治民,案法試課成功。

守法而法之,身無煩勞而分職。

故《明法》曰:「主雖不身下為而守法為之可也。」

【譯文】

英明的君主,掌握權謀策略而不可欺瞞,明確法度禁令而不能侵犯,分清上下職事而不容顛倒混亂。

所以,群臣不敢行私舞弊,貴臣不能壓制賤者,近臣不能阻礙遠者,孤寡老弱不會喪失經常供養,國內尊卑分明而沒有互相僭越的情況。

這個就叫作治理得好的國家。

所以,《明法》篇說:「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

明法,是君主用來統一人民役使臣下的;私術,是臣下用來侵犯朝廷擾亂君主的。

所以,法度廢而私術行,人君就沒有依靠而陷於孤立,臣下就拉幫結派而形成朋一黨一。

這樣就形成主弱臣強的局面,這個就叫作混亂的國家。

所以,《明法》篇說:「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

明君在上一位,有必治的權勢,群臣便不敢為非作歹。

所以,群臣之所以不敢欺君,並不是喜一愛一君主,而是因為害怕君主的權勢;百姓之所以爭為君用,也不是喜一愛一君主,而是因為害怕君主法令。

因此,明主掌握著必勝的策略,來統治不得不被使用的人民;控制著「必尊」的勢力,來制一服不得不服從的臣子,這樣就令行禁止,形成君尊臣卑的局面。

所以,《明法》篇說:「尊君卑臣,非親也,以勢勝也。」

明君治國,立爵祿來鼓勵人民,人民可以得利於君主,故君主能使役他們;立刑罰來鎮懾人民,人民就將畏懼於君主,故君主能統治他們。

所以,沒有爵祿,君主就沒有辦法鼓勵人民;沒有刑罰,君主就沒有辦法鎮懾人民。

故人臣遵守規範執行君命,並非出於一愛一君,不過是出於趨利而避害;百官執行法度不行惡事,也不是出於一愛一君,不過是出於接受爵祿而躲避刑罰。

所以,《明法》篇說:「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

君主,專擅生殺,據有威勢,掌握令行禁止的大權來駕御他的群臣,這就是為君之道。

人臣,處在下位,奉行君令,嚴守本身職責,做好分內工作,這就是為臣之道。

君行臣道則陷於混亂,臣行君道則陷於危亡。

所以,上下沒有分別,君道與臣道混同,是亂國的根本。

所以,《明法》篇說:「君臣共道則亂。」

人臣之所以惶恐而謹慎地事奉君主,是因為要求生存怕死。

假使人們都不要求生存,都不怕死,那就無法控制了。

生殺之權專在大臣之手,而君主不危亡的事,是沒有的。

所以,國家治亂如不決定在法度,而是由重臣決定;生殺權一柄一如不掌握在君主自身,而是旁落在下面,這就是寄生的君主。

所以,為人君主專願把權勢送給別人,就一定有被劫殺的憂患;專願把法度送給別人,就一定有亂亡的禍事。

這些都是亡國之君所走的道路。

所以,《明法》篇說:「專授則失。」

凡是身為君主而不得行其政令,法度廢馳而對群臣放任,威嚴已經喪盡,權勢已被剝奪,政令發不出去,群臣不為所用,百姓不為所使,國內的民眾不能為所控制,那麼,國就不是屬於他的國,民也不是屬於他的民。

這種情況,乃是被欺滅君主的世道。

所以;《明法》篇說:「令本不出謂之滅。」

明君的做法,接觸下層人士不等待貴臣介紹,進用國家大臣不依靠左右進言,對百官的聯繫是順暢的,對群臣的瞭解是明白的。

對受罰的,君主明見他的罪;對受賞的,君主知道他的功。

所見與所知沒有謬誤,所賞與所罰沒有差錯。

因為他有不受蒙蔽的辦法,所以沒有被「墮遏」的憂患。

昏君就不是如此,他的法令通不到人民群眾,被疏遠隔絕而不得瞭解情況。

這種狀況,乃是被壅遏的君主的世道。

所以,《明法》篇說:「令出而留謂之壅。」

人臣之所以能弄權行惡,是因為攬奪君權。

人臣中一有攬奪君權的,君令就不能貫徹,下情就不能上通。

以人臣的力量,就能隔離在君臣之間,使好壞的情況不得發表,禍福的事例不得通報,人君迷惑而無從覺悟,這種情況,便是被閉塞的君主的世道。

所以,《明法》篇說:「下情不上通謂之塞。」

明君,多聽獨斷,聽取意見的門戶是很多的。

對群臣的政策,也要求下級可以提醒上級,賤者可以評說貴者。

所以一奸一臣不敢對他欺騙。

昏君則不然,瞭解情況沒有辦法,裁決事情又不用參考驗證。

所以,無能的人上來,邪曲之臣專一政,君主的視聽被蒙蔽阻塞,忠臣想要設謀進諫的,又不得進用。

這種情況,乃是被侵奪的君主的世道。

所以,《明法》篇說:「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人君治國,沒有不具備法令和賞罰的。

所以,法令明確而賞罰規定得當,君主就尊顯而不出一奸一臣;法令錯誤而賞罰規定不當,群臣就一方面行私而蔽塞君主,另一方面結一黨一而劫殺君主。

所以,《明法》篇說:「滅、塞、侵、壅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

法度,是君主用來控制天下而禁止一奸一邪的,是用來統治海內而事奉宗廟的。

私意,是可以產生禍亂、滋長一奸一邪而危害公正原則的,是可以蒙蔽君主、喪失正道而導致危亡的。

法度得行則國治,私意得行則國亂。

英明君主,雖對自己心一愛一的人,無功也不賞;雖對自己憎惡的人,無罪也不罰。

按照法度規程來檢驗得失,與法度無關的事是不留意的。

所以,《明法》篇說:「先王之治國也,不一婬一意於法之外。」

明君治國,總是根據恰當合適的原則,執行正確道理。

所以,對於當賞的,群臣不得推辭;對於當罰的,群臣不敢逃避。

賞功罰罪,本來是為天下興利除害的。

雜草不剷除,就危害莊稼;盜賊不懲治,就傷害良民。

如果棄公法而行私惠,那就等於便利一奸一邪而助長暴亂了。

因為行私惠而賞了無功的人,就等於讓人民貪圖僥倖而謀求向上討好;行私惠而赦了有罪的人,就等於讓人民輕慢君主而輕易為非作歹。

棄公法而行私意,明君是不肯幹的。

所以,《明法》篇說:「不為惠於法之內。」

大凡君主沒有不要求人民效力的。

使人民效力,就必須建立法度而推行政令。

所以治理國家使役人民莫如有法,禁止一婬一亂抑制暴行莫有刑。

貧者並非不願意奪取富者的財物,然而他不敢,是法度不讓他奪;強者並非不能施加暴行於弱者,然而他不敢,是畏懼法度的懲治。

所以,百官的工作,都按法度檢查,一奸一邪就不會產生;暴慢之人,都用刑律懲治,禍亂就起不來;群臣並進,都用政策來駕御,私術就無法建立。

所以,《明法》篇說:「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

君主之所以能控制臣下,靠的是權勢。

所以,權勢旁落在下,君就被臣控制;權勢掌握在上,臣就被君控制。

一個被蒙蔽的君主,並不是誰堵塞和封守著他的門戶,然而他令不能行、禁不能止、所要求的什麼也得不到,就是因為喪失了權勢的緣故。

所以,權勢獨攬在君主手裡,群臣就畏懼恭敬;法度政令由君主獨自決定,天下就服從聽命。

如果權勢分散於臣下,命令就無法推行;法度政令產生於臣下,百姓就不會聽命。

所以,明君治理天下,堅持獨攬權勢,而不與臣下共分;堅持獨定法度政令,而不許出自臣下。

所以,《明法》篇說:「威不兩錯,政不二門。」

明君,統一法規,建立準則,而且堅決地維護它們。

所以,命令一下人民就服從。

法,是天下的規程,萬事的準則。

執法官吏,是牽制著人民生命的。

所以明君治國,對於阻礙法令的就罰。

這樣,依法治罪,人民受死也無所抱怨;依法量功,人民受賞也不必感恩。

這些都是按照法度處理事情的功效。

所以,《明法》篇說:「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明君,握有一種法度的控制力量,所以群臣都出於正確的治理而不敢行惡。

百姓也理解君主是依法辦事的,所以官吏對他們的派使,合法則服從,不合法則抵制不動。

人民用法度和官吏互相牽制,下面憑法度與上面辦理事務。

所以一奸一詐的人不能欺騙君主,嫉妒的人無法行害人之心,進讒面諛之人不能用其機巧。

千里之外,人們都不敢為非作歹。

所以,《明法》篇說:「有法度之制者,。

不可巧以詐偽。」

權衡,是用來計算輕重數字的,然而人們不去事奉它,並非心裡不一愛一財,而是因為「權」不能替他創造數量的多少,「衡」不能替他創造重量的輕重。

人們看到事奉權衡本身沒有益處,所以不去事奉它。

所以,有明君處在上一位,官不能枉法,吏不能行私,人們看到事奉官吏也沒有什麼益處,所以就不用財貨行一賄於官吏了。

能做到權衡公正來處理一切事情,一奸一詐的人就不能行私。

所以,《明法》篇說:「有權衡之稱者,不可以欺以輕重。」

尺、寸、尋、丈這些單位,都是用來取得長短實數的。

所以用尺寸計量短長,就萬元一失。

尺寸的計量,雖對於富貴眾強的人們,不替他增長;雖對於貧賤卑辱的人們,也不替他減短。

它是公平而沒有偏私的,所以一奸一詐的人不能製造錯誤。

所以,《明法》篇說:「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國家之所以亂,是因為辦事不根據事實而根據誹謗誇譽的議論。

所以英明君主在聽取意見的時候,對於提建議的,要責成他拿出真實證據;對於誇譽人的,要用試官的辦法考驗。

言而不實的,給予懲罰;試官而敗壞官職的,也給予懲罰。

所以,假話無人敢說,不肖之徒不敢接受官職。

昏君則不是如此,聽取意見不考核其真實一性一,因而群臣就利用虛名來推薦私一黨一;任用官吏不考查其成績,因而愚污的官吏就進入朝廷。

這樣,群臣就互相吹捧他們的美名,互相借助他們的功勞,力求擴大交結而不為君主效力了。

所以,《明法》篇說:「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一黨一舉官,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

昏君不肯明察臣下的實際功勞,只看誇譽的人多,就行賞;也不肯詳察臣下的實際罪過,只看誹謗的人多,就處罰。

這樣一來,就形成邪臣無功而得賞,忠臣無罪而受罰。

功多而無賞,臣下就不肯盡力;行為忠正而受罰,聖賢就無法竭能報國;行一賄賂而得爵祿,惡濁的人就混進宮府;委託重任的人不賢而官位很高,人民就背離公法而趨炎附勢了。

因此,忠誠之士反而失其職守,廉潔之官反而治理不好。

所以,K明法》篇說:「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而以毀為罰也。」

一般官吏為官,如行法而不掏私,一奸一臣便得不到什麼好處。

這樣,一奸一臣就力求對他誣陷中傷。

人君若不對他的「罪過」調查核實,根據不實之詞懲罰他,作人臣的就不得不事奉權貴來求得他們的誇譽,以便躲避刑罰而謀求祿賞。

所以,《明法》篇說:「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術矣。」

一奸一臣的敗壞君主,總是採取漸漸敗壞的方法,使君主迷惑而不自覺察。

他們在上面對君主進行偵查,在下面向人民收買名譽。

他們誇譽同一黨一讓君主重視,誹謗非同一黨一的人讓君主廢黜。

對他們所要利之、害之的,如君主聽而行之,這樣,群臣就全都忘掉君主而發展私交了。

所以,《明法》篇說:「比周以相為匿,是故忘主死伎,以進其譽。」

君主沒有權謀策略,群臣就容易對他欺騙;國家沒有修明的法度,百姓就容易為非作歹。

因此,一奸一邪之人若是執掌國政,群臣的切身利害仰望於他,這樣,替一奸一臣作耳目的人就多了,雖有不義之人,君主也是無從知道的。

所以,《明法》篇說:「佼眾譽多,外內朋一黨一,雖有大一奸一,其蔽主多矣。」

凡是所謂忠臣,都是力求修明法度政策,日夜幫助君主掌握法度政策的道理,來治理天下的。

一奸一臣知道法度政策修明國家必治,國治則一奸一臣困難,而堅持法度政策者尊顯。

所以,一奸一臣所努力爭取的,就是法度不要修明,。

君主不要覺悟,而自己可以為所欲為。

所以,正直之臣得用則一奸一臣因傷,這乃是正直與一奸一邪不能並用的必然趨勢。

一奸一臣在君主左右,不能不憎惡忠臣。

唯其憎惡,就必然窺伺君主的時機而日夜進言危害。

君主若不明察而錯用其言,忠臣就會無罪而困死,一奸一臣就會無功而富貴。

所以,《明法》篇說:「忠臣死於非罪。

而邪臣起於非功。」

富貴尊顯,久有天下,人君沒有不願意的。

令行禁止,海內無敵,人君沒有不願意的。

蒙蔽、欺騙、侵權、僧越,人君沒有不厭惡的。

失天下,滅宗廟,人君沒有不厭惡的。

忠臣修明法度、政策以實現國君的所願,消除國君的所惡,一奸一臣的專權者,便用行私來進行危害,忠臣就無從進用他的公正政策了。

所以,《明法》篇說:「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

昏君的授爵賜祿,不是依據法度審查功勞;判處刑罰,也不是依據法度審查罪過。

而全是聽從權重之臣的主意行一事。

所以,重臣要賞的,君主就替他賞;重臣要罰的君主就替他罰。

廢其公法,專聽重臣的主意。

這樣,群臣就發展私一黨一,重視其臣而忘掉其君,奔走於重臣的家門而不肯進入朝廷。

所以,《明法》篇說:「十至於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

明君的治理臣下,明確他們的職務,而監督他們完成。

勝其任者留官,不勝其任才廢免。

所以群臣都竭盡能力來完成職務。

昏君則不是這樣行一事的。

所以群臣只佔據官位,接受厚祿,而沒有致力於治理國家的,只期望掌握重要部門而獨專其利,只期望統治搜刮人民而獨富其家。

所以,《明法》篇說:「百慮其家,不一圖其國。」

明君在上面掌權,國內民眾就都能盡心竭力來擁護君主,百官也分工治理來安定國家。

昏、君在上面掌權就不是這種情況。

雖然國內有勇力之士,卻被大臣們私養起來,不讓他事奉君主;雖然有聖智之士,卻被大臣們私用起來,不讓他治理國家。

所以,統率的人數雖多,卻不能進用;百官雖然完備,卻不能支配。

這種情況就是有君主之名而無其實。

所以,《明法》篇說:「屬數雖眾,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

此之謂國無人。」

明君,使臣下盡力工作而守法,故群臣努力尊君而不敢顧其私家;使君臣本分明確,地位分明,故大臣各安其位而不敢私相抬舉。

昏君則不然,法度廢而不行,故群臣可努力發家;君臣無分,上下無別,故群臣可以私相抬舉。

這種情況,不是朝臣少,而是眾朝臣不為君主所用。

所以,《明法》篇說:「國無人者,非朝臣衰也,家與家務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也。」

君主的安官設吏,不只是尊重他們、厚養他們就算完一事了,而是使他們遵行君主的法度,執行君主的政令,來治理百姓鎮壓盜賊的。

因此,誰擔任的官職大,那就爵尊祿厚;誰擔任的官職小,那就爵低祿薄。

爵祿,正是君主用來使用和治理官吏的。

至於昏君的官員,則是處在尊高的地位,拿著優厚的俸祿,養著自己的一黨一羽,而不以官職為本務。

這種情況,官吏就沒有作用了。

所以,《明法》篇說:「小臣持祿養佼,不以官為事,故官失職。」

明君選拔賢者,對於號稱有勇的人,用當兵作試驗;對於號稱有智的人,用當官作試驗。

在軍隊裡試驗有功的就提拔他,在官府裡試驗幹得好的就任用他。

所以,用戰功的事實鑒定勇怯,用官職的治績鑒定愚智,這樣,勇怯愚智的表現,就像黑白一樣分明了。

昏君則不然,聽言論而不試驗,所以說假話的人也得以舉用;任用人材而不試官,所以不肖者也沒有什麼困難。

因此,英明君主用法度驗證人的言論以求其實際,把官職放在人的身上以考其成果,是專靠法度取人而不搞個人舉薦的。

所以,《明法篇》說:「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凡所謂功勞,乃是指安定國君,謀利於萬民的。

破敵軍,殺敵將,戰而勝,攻而取,使君主沒有危殆滅亡之憂,百姓沒有死亡被俘之患,這是軍士用來作為功勞的。

奉行君主的法、度,管好境內的政事,使強者不欺凌弱者,人多勢眾的不殘害人少勢弧的,萬民竭盡其力來事奉君主,這是官吏用來作為功勞的。

匡正君主的過錯,挽救君主的失誤,申明禮義以開導君主,以致君主沒有邪僻的行為,也沒有被欺蒙的憂患,這是大臣用來作為功勞的。

所以明君的治國,分清職務而考計功勞,有功者賞,亂治者罰,賞罰之所加,各得其宜,而君主不用搞私人干預。

所以,《明法》篇說:「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君治國,分辨是非,考察事物情況,都是用法度審核。

合於法度則實行,不合則不實行。

客觀成果能證實其人的主張,就給予賞賜;不能證實者,給予懲罰。

所以,對所謂有智能的人,必須見到成果而後才用他;對所謂有惡行敗德的人,必須見到罪過而後才免他。

這樣,士人就可以下情上通而無人能夠妒忌,不肖者就困窘失敗而無人能夠舉用。

所以,《明法》篇說;「能不可蔽而敗不可飾也。」

明君的治國之道,是定出人民所喜歡的措施來促使他們立功,所以規定爵祿鼓勵他們;定出人民所厭惡的措施來禁止他們行惡,所以規定刑罰震懾他們。

因此,按其功而行賞,按其罪而行罰,這樣則群臣即使誇譽無功的人,也不敢進用,即使誹謗無罪的人,也不可能廢免。

所以,《明法》篇說:「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

控制群臣,專擅生殺,是君的本分;牢記君令,接受節制,是臣的本分。

威勢尊顯。

是君的本分,卑賤畏敬,是臣的本分。

令行禁止,是君的本分;奉法聽從,是臣的本分。

所以君臣之間的高下地位,有如天之與地;其劃分的差別,有如白之與黑。

所以,君臣的界限分明,就形成君尊臣卑的局面。

這樣,臣下服從君主,就像迴響適應聲音一樣;臣下傚法君主,就像影子跟隨身一體一樣。

所以,上面發令而下面響應,君主行一事而臣子聽從;令則行,禁則止,求則得,這就是所謂容易治理。

所以,《明法》篇說:「君臣之間明別,則易治。」

明君有一套策略來任用臣下,使群臣可以獻出他們的智能,貢獻他們的專長。

因此,智者便獻出他的計策,能者便獻出他的成果。

用他們的前言核對後果,所貢獻的合宜,就賞賜他;不合宜,就懲罰他。

設官任吏治民,都根據法度檢查成果。

遵循法度而又以法治理之,自身既不煩勞而又可使百官分工盡職。

所以,《明法》篇說:「主雖不身下為,而守法為之可也。」

分類:諸子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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