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下經夬傳卷五 漸
漸:女歸吉,利貞(1)。
【註釋】(1)漸者,漸進之卦也。
「止而巽」,以斯適進,漸進者也。
以止巽為進,故「女歸吉」也。
進而用正,故「利貞」也。
《彖》曰:漸,之進也(1),「女歸吉」也。
進得位,往有功也。
進以正,可以正邦也。
其位,剛得中也(2)。
止而巽,動不窮也。
【註釋】(1)之於進也。
(2)以漸進得位也。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1)。
【註釋】(1)賢德以止巽則居,風俗以止巽乃善。
初六:鴻漸於干,小子厲,有言,無咎(1)。
《象》曰:「小子」之厲,義無咎也。
【註釋】(1)鴻,水鳥也。
適進之義,始於下而升者也,故以鴻為喻之。
又皆以進而履之為義焉,始進而位乎窮下,又無其應。
若履於干,危不可以安也。
始進而未得其位,則困於小子,窮於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也。
困於小子讒諛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六二: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1)。
《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註釋】(1)磐,山石之安者少。
進而得位,居中而應,本無祿養,進而得之,其為歡樂,願莫先焉。
九三:鴻漸於陸。
夫征不復,婦孕不一育,凶。
利禦寇(1)。
《象》曰:「夫征不復」,離群丑也。
「婦孕不一育」,失其道也。
「利用禦寇」,順相保也。
【註釋】(1)陸,高之頂也。
進而之陸,與四相得,不能復反者也。
「夫征不復」,樂於邪配,則婦亦不能執貞矣。
非夫而孕故不一育也。
三本艮體而棄乎??丑,與四相得遂乃不反至使婦孕不一育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凶之道也。
異體合好,順而相保,物莫能間,故「利禦寇」也。
六一四:鴻漸於木。
或得其桷,無咎(1)。
《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註釋】(1)鳥而之木,得其宜也。
「或得其桷」,遇安棲也。
雖乘於剛,志相得也。
九五:鴻漸於陵。
婦三歲不一孕,終莫之勝,吉(1)。
《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註釋】(1)陵,次陸者也。
進得中位,而膈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故「婦三歲不一孕」也。
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塗者也。
不過三歲,必得所願矣。
進以正邦,三年有成,成則道濟,故不過三歲也。
上九:鴻漸於陸。
其羽可用為儀,吉(1)。
《象》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
【註釋】(1)進處高潔,不累於位,無物可以屈其心而亂其志。
峨峨清遠,儀可貴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
分類:易經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