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上經需傳卷二 豫
豫:利建侯行師。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
豫之時義大矣哉!
《象》曰:雷出地奮,豫。
先王以作樂崇德。
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初六:鳴豫,凶(1)。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凶也。
【註釋】(1)處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樂過則一婬一,志窮則凶,豫何可鳴?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1)。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註釋】(1)處豫之時,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求苟「豫」者也。
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是以上交不諂,下交不瀆。
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一操一介如石焉。
「不終日」明矣。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1)。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註釋】(1)居下一體之極,處兩卦之際,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
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
遲而不從,豫之所疾,位非所據,而以從豫進退,離悔宜其然矣。
九四:由豫,大有得。
勿疑,朋盍簪(1)。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註釋】(1)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一陽一爻,眾一陰一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
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則朋合疾也。
盍,合也。
簪,疾也。
六五:貞疾,恆不死(1)。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
「恆不死」,中未亡也。
【註釋】(1)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已所乘,故不敢與四爭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不死」而已。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1)。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註釋】(1)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故至於「冥豫成」也。
過豫不已,何可長乎?故必渝變然後無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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