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上經乾傳卷一 蒙
蒙:亨。
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1)。
利貞(2)。
【註釋】(1)「筮」,筮者決疑之物也。
童蒙之來求我,欲決所惑也。
決之不一,不知所從,則復惑也。
故初筮則告,再、三則瀆。
瀆,蒙也。
能為初筮,其唯二乎?以剛處中,能斷夫疑者也。
(2)「蒙」之所利,乃利正也。
夫明莫若聖,昧莫若蒙。
蒙以養正乃聖功也。
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矣。
《彖》曰:蒙,山下有險,險而止,蒙(1)。
「蒙,亨」,以亨行,時中也(2)。
「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應也(3)。
初筮告,以剛中也(4)。
再三,瀆,瀆則不告。
瀆,蒙也。
蒙以養正,聖功也。
【註釋】(1)退則困險,進則閡山,不知所適,蒙之義也。
(2)時之所願,惟願「亨」也。
以亨行之,得「時中」也。
(3)「我」謂非「童蒙」者也。
非「童蒙」者,即一陽一也。
凡不識者求問識者,識者不求所告;暗者求明,明者不諮於暗。
故《蒙》之為義,「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也。
童蒙之來求我,志應故也。
(4)謂二也。
二為眾一陰一之主也,無剛決中,何由得初筮之告乎?
《象》曰:山下出泉,蒙(1)。
君子以果行育德(2)。
【註釋】(1)山下出泉,未知所適,蒙之象也。
(2)「果行」者,初筮之義也。
「育德」者,養正之功也。
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1)。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2)。
【註釋】(1)處蒙之初,二照其上,故蒙發也。
蒙發疑明,刑說當也。
「以往吝」,刑不可長。
(2)刑人之道,道所惡也。
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九二:包蒙吉,納婦吉,子克家(1)。
《象》曰:「子克家」,剛柔接也。
【註釋】(1)以剛居中,童蒙所歸,包而不距則遠近鹹至,故「包蒙吉」也。
婦者,配已而成德者也。
體一陽一而能包蒙,以剛而能居中,以此納配物莫不應,故「納婦吉」也。
處於卦內,以剛接柔,親而得中,能幹其任,施之於子,克家之義。
六三:勿用取女。
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1)。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順也。
【註釋】(1)童蒙之時,一陰一求於一陽一,晦求於明,各求發其昧者也。
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一女之義也。
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
女之為體,正行以待命者也。
見剛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
施之於女,行在不順,故「勿用取女」,而「無攸利」。
六一四:困蒙,吝(1)。
《象》曰:「困蒙」之吝,獨遠實也(2)。
【註釋】(1)獨遠於一陽一,處兩一陰一之中,暗莫之發,故曰「困蒙」也。
困於蒙昧,不能比賢以發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2)一陽一稱實也。
六五:童蒙吉(1)。
《象》曰:「童蒙」之吉,順以巽也(2)。
【註釋】(1)以夫一陰一質居於尊位,不自任察而委於二,付物以能,不勞聰明,功斯克矣,故曰「童蒙吉」。
(2)委物以能,不先不為,「順以巽也」。
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1)。
《象》曰:利用禦寇,上下順也。
【註釋】(1)處蒙之終,以剛居上,能擊去童蒙,以發其昧者也,故曰「擊蒙」也。
童蒙原發而已能擊去之,合上下之願,故莫不順也。
為之捍御,則物鹹附之。
若欲取之,則物鹹叛矣,故「不利為寇,利禦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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