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上經隨傳卷三 坎
習坎(1):有孚,維心亨(2),行有尚(3)。
【註釋】(1)「坎」,險陷之名也。
「習」謂便習之。
(2)剛正在內,「有孚」者也。
一陽一不外發而在乎內,「心亨」者也。
(3)內亨外暗,內剛外順,以此行險,「行有尚」也。
《彖》曰:「習坎」,重險也(1)。
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2)。
「維心亨」,乃以剛中也。
「行有尚」,往有功也(3)。
天險不可升也(4),地險山川丘陵也(5),王公設險以守其國(6)。
險之時用大矣哉(7)!
【註釋】(1)坎以險為用,故特名曰「重險」,言「習坎」者,習重乎險也。
(2)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也。
處至險而不失剛中,「行險而不失其信」者,習險之謂也。
(3)便習於「坎」而之「坎」地,盡坎之宜,故往必有功也。
(4)不可得升,故得保其威尊。
(5)有山川丘陵,故物得以保全也。
(6)國之為衛,恃於險也。
言自天地以下莫不須險也。
(7)非用之常,用有時也。
《象》曰:水洊至,習坎(1)。
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2)。
【註釋】(1)重險懸絕,故「水洊至」也。
不以「坎」為隔絕,相仍而至,習乎「坎」也。
(2)至險未夷,教不可廢,故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
「習於坎」,然後乃能不以險難為困,而德行不失常也。
故則夫「習坎」,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
初六:「習坎」,入於坎窞,凶(1)。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凶也。
【註釋】(1)「習坎」者,習為險難之事也。
最處坎底,入坎窞者也。
處重險而復入坎底,其道「凶」也。
行險而不能自濟,「習坎」而入坎窞,失道而窮在坎底,上無應援可以自濟,是以「凶」也。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1)。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註釋】(1)履失其位,故曰「坎」。
上無應援,故曰「有險」。
坎而有險,未能出險之中也。
處中而與初三相得,故可以「求小得」也。
初三未足以為援,故曰「小得」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於坎窞」,勿用(1)。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註釋】(1)既履非其位,而又處兩「坎」之間,出則之「坎」,居則亦「坎」,故曰「來之坎坎」也。
「枕」者,枝而不安之謂也。
出則無之,處則無安,故曰「險且枕」也。
來之皆「坎」,無所用之,徒勞而已。
六一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1)。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2)。
【註釋】(1)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復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納此至約,自進於牖,乃可羞之於王公,薦之於宗廟,故「終無咎」也。
(2)剛柔相比而相親焉,「際」之謂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1)。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註釋】(1)為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未能盈坎者也。
坎之不盈,則險不盡矣。
祗,辭也。
為坎之主,盡平乃無咎,故曰「祗既平無咎」也。
說既平乃無咎,明九五未免於咎也。
上六:系用徽纆,置於叢棘,三歲不得,凶(1)。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歲也。
【註釋】(1)險峭之極,不可升也。
嚴法峻整,難可犯也。
宜其囚執寘于思過之地。
三歲,險道之夷也。
險終乃反,故三歲不得自修,三歲乃可以求復,故曰「三歲不得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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