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上經隨傳卷三 噬嗑
噬嗑:亨。
利用獄(1)。
【註釋】(1)噬,嚙也;嗑,合也。
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
物之不齊,由有過也。
有間與過,嚙而合之,所以通也。
刑克以通,獄之利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1)。
噬嗑而亨(2)。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3)。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4)。
【註釋】(1)頤中有物,嚙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2)有物有間,不嚙不合,無由「亨」也。
(3)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併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4)謂五也。
能為嚙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
「上行」謂所之在進也。
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
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1)。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2)。
【註釋】(1)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
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
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
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
足懲而已,故不重也。
過而不改,乃謂之過。
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
「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2)過止於此。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1)。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註釋】(1)噬,嚙也。
嚙者,刑克之謂也。
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
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
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咎」也。
「膚」者,柔脆之物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1)。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註釋】(1)處下一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
豈唯堅乎?將遇其毒。
「噬」以喻刑人,「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
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咎」。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
利艱貞,吉(1)。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註釋】(1)雖體一陽一爻,為一陰一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
金,剛也,矢,直也。
「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1)。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註釋】(1)乾肉,堅也。
黃,中也。
金,剛也。
以一陰一處一陽一,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
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
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
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
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無咎」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1)。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2)。
【註釋】(1)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
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於「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凶莫甚焉。
(2)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於不可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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