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下經夬傳卷五 夬
夬:揚於王庭,孚號有厲。
告自邑,不利即戎。
利有攸往(1)。
【註釋】(1)夬與剝反者也。
剝以柔變剛,至於剛幾盡。
夬以剛決柔,如剝之消剛。
剛隕則君子道消,柔消則小人道隕。
君子道消,則剛正之德不可得直道而用,刑罰之威不可得坦然而行。
「揚於王庭」,其道公也。
《彖》曰:夬,決也,剛決柔也。
健而說,決而和(1)。
「揚於王庭」,柔乘五剛也(2)。
「孚號有厲」,其危乃光也(3)。
「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窮也(4)。
「利有攸往」,剛長乃終也(5)。
【註釋】(1)「健而說」,則「決而和」矣。
(2)剛德齊長,一柔為逆,眾所同誅,而無忌者也。
故可「揚於王庭」。
(3)剛正明信以宣其令,則柔邪者危,故曰「其危乃光也」。
(4)以剛斷制,告令可也。
「告自邑」,謂行令於邑也。
用剛即戎,尚力取勝也。
尚力取勝,物所同疾也。
(5)剛德愈長,柔邪愈消,故「利有攸往」,道乃成也。
《象》曰:澤上於天,夬。
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1)。
【註釋】(1)「澤上於天」,夬之象也。
「澤上於天」,必來下潤,「施祿及下」之義也。
《夬》者,明法而決斷之象也。
忌止也。
法明斷嚴,不以慢,故「居德」以明禁也。
施而能嚴,嚴而能施,健而能說,決而能和,美之道也。
初九:壯於前趾,往不勝,為咎(1)。
《象》曰:不勝而往,咎也(2)。
【註釋】(1)居健之初,為決之始,宜審其策,以行其事。
壯其前趾,往而不勝,宜其咎也。
(2)不勝之理,在往前也。
九二:惕號,莫夜有戎,勿恤(1)。
《象》曰:「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註釋】(1)居健履中,以斯決事,能審已度而不疑者也。
故雖有惕懼號呼,莫夜有戎,不憂不惑,故「勿恤」也。
九三:壯於頄,有凶。
君子夬夬,獨行,遇雨若濡。
有慍,無咎(1)。
《象》曰:「君子夬夬」,終無咎也。
【註釋】(1)頄,面權也,謂上六也。
最處體上,故曰「權」也。
剝之六三,以應一陽一為善。
夫剛長則君子道興,一陰一盛則小人道長。
然則處一陰一長而助一陽一則善,處剛長而助柔則凶矣。
夬為剛長,而三獨應上六,助於小人,是以凶也。
君子處之,必能棄夫情累,決之不疑,故曰「夬夬」也。
若不與眾一陽一為群,而獨行殊志,應於小人,則受其困焉。
「遇雨若濡」,有恨而無所咎也。
九四:一臀一無膚,其行次且。
牽羊悔亡,聞言不信(1)。
《象》曰:「其行次且」,位不當也。
「聞言不信」,聰不明也(2)。
【註釋】(1)不剛而進,非已所據,必見侵傷,失其所安,故「一臀一無膚,其行次且」也。
羊者,抵狠難移之物,謂五也。
五為夬主,非下所侵。
若牽於五,則可得「悔亡」而已。
剛亢不能納言,自任所處,聞言不信以斯而行,凶可知矣。
(2)同於噬嗑滅耳之「凶」。
九五:莧陸夬夬,中行無咎(1)。
《象》曰:「中行無咎」,中未光也。
【註釋】(1)莧陸,草之柔脆者也。
決之至易,故曰「夬夬」也。
夬之為義,以剛決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
而五處尊位,最比小人,躬自決者也。
以至尊而敵至賤,雖其克勝,未足多也。
處中而行,足以免咎而已,未足光也。
上六:無號,終有凶(1)。
《象》曰:「無號」之「凶」,終不可長也。
【註釋】(1)處夬之極,小人在上,君子道長,無所共棄,故非號咷所能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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