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下經豐傳卷六 未濟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1)。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2)。
「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3)。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4)。
【註釋】(1)以柔處中,不違剛也。
能納剛健,故得亨也。
(2)小狐不能涉大川,須汔然後乃能濟。
處未濟之時,必剛健拔難,然後乃能濟,汔乃能濟,未能出險之中。
(3)小狐雖能渡而無餘力。
將濟而濡其尾,力竭於斯,不能續終。
險難猶未足以濟也。
濟未濟者,必有餘力也。
(4)位不當,故未濟。
剛柔應,故可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
君子以慎辨物居方(1)。
【註釋】(1)辨物居方,令物各當其所也。
初六:濡其尾,吝(1)。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註釋】(1)處未濟之初,最居險下,不可以濟者也。
而欲之其應,進則溺身。
未濟之始,始於既濟之上六也。
濡其首猶不反,至於濡其尾,不知紀極者也。
然以一陰一處下,非為進亢,遂其志者也。
困則能反,故不曰凶。
事在已量,而必困乃反,頑亦甚矣,故曰「吝」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1)。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2)。
【註釋】(1)體剛履中,而應於五,五體一陰一柔,應與而不自任者也。
居未濟之時,處險難之中,體剛中之質,而見任與,拯救危難,經綸屯蹇者也。
用健拯難,靖難在正,而不違中,故「曳其輪,貞吉」也。
(2)位雖不正,中以行正也。
六三:未濟,征凶。
利涉大川(1)。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註釋】(1)以一陰一之質,失位居險,不能自濟者也。
以不正之身,力不能自濟,而求進焉,喪其身也。
故曰「征凶」也。
二能拯難,而已比之,棄已委二,載二而行,溺可得乎?何憂未濟,故曰「利涉大川」。
九四:貞吉,悔亡。
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1)。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註釋】(1)處未濟之時,而出險難之上,居文明之初,體乎剛質,以近至尊。
雖履非其位,志在乎正,則吉而悔亡矣。
其志得行,一靡一禁其威,故曰「震用伐鬼方」也。
「伐鬼方」者,興衰之征也。
故每至興衰而取義焉。
處文明之初,始出於難,其德未盛,故曰「三年」也。
五居尊以柔,體乎文明之盛,不奪物功者也,故以大國賞之也。
六五:貞吉,無悔。
君子之光,有孚,吉(1)。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註釋】(1)以柔居尊,處文明之盛,為未濟之主,故必正然後乃吉,吉乃得無悔也。
夫以柔順文明之質,居於尊位,付與於能,而不自役,使武以文,御剛以柔,斯誠君子之光也。
付物以能,而不疑也,物則竭力,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
濡其首,有孚,失是(1)。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註釋】(1)未濟之極,則反於既濟。
既濟之道,所任者當也。
所任者當,則可信之無疑,而已逸焉。
故曰「有孚於飲酒,無咎」也。
以其能信於物,故得逸豫而不憂於事之廢。
苟不憂於事之廢,而耽於樂之甚,則至於失節矣。
由於有孚,失於是矣,故曰「濡其首,有孚,失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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