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上經需傳卷二 師
師:貞,丈人吉,無咎(1)。
【註釋】(1)丈人,嚴莊之稱也。
為師之正,丈人乃吉也。
興役動眾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也。
《彖》曰:師,眾也。
貞,正也。
能以眾正,可以王矣。
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1)?
【註釋】(1)毒猶役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
君子以容民畜眾。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1)。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註釋】(1)為師之始,齊師者也。
齊眾以律,失律則散。
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
失律而臧,何異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
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凶。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1)。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
「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註釋】(1)以剛居中,而應於上,在師而得其中者也。
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凶,故吉乃無咎也。
行師得吉,莫善懷邦,邦懷眾服,錫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六三:師或輿一屍一,凶(1)。
《象》曰:「師或輿一屍一」,大無功也。
【註釋】(1)以一陰一處一陽一,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一屍一」之凶。
六一四:師左次,無咎(1)。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2)。
【註釋】(1)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
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2)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
長子帥師,弟子輿一屍一,貞凶(1)。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
「弟子輿一屍一」,使不當也。
【註釋】(1)處師之時,柔得尊位,一陰一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
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
柔非軍帥,一陰一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
授不得王,則眾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
弟子之凶,故其宜也。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1)。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
「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註釋】(1)處師之極,師之終也。
大君之命,不失功也。
開國承家,以寧邦也。
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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