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上經需傳卷二 比
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
不寧方來,後夫凶。
《彖》曰:比,吉也。
比,輔也,下順從也。
「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1)。
「不寧方來」,上下應也(2)。
「後夫凶」,其道窮也(3)。
【註釋】(1)處比之時,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夫群一黨一相比,而不以「元永貞」,則凶邪之道也。
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
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2)上下無一陽一以分其民,五獨處尊,莫不歸之,上下應之,既親且安,安則不安者託焉,故不寧方所以來,「上下應」故也。
夫無者求有,有者不求所與,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
火有其炎,寒者附之。
故已苟安焉,則不寧之方皆來矣。
(3)將合和親而獨在後,親成則誅,是以凶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
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1)。
【註釋】(1)萬國以「比」建,諸侯以「比」親。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
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1)。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註釋】(1)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者也。
夫以不信為比之首,則禍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後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無咎」也。
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則莫不比之。
著信立誠,盈溢乎質素之器,則物終來無衰竭也。
親乎天下,著信盈缶,應者豈一道而來?故必「有他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1)。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註釋】(1)處比之時,居中得位,而系應在五,不能來它,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
六三:比之匪人(1)。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註釋】(1)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已親,故曰「比之匪人」。
六一四:外比之,貞吉(1)。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註釋】(1)外比於五,復得其位,比不失賢,處不失位,故「貞吉」也。
九五:顯比。
王用三驅,失前禽。
邑人不誡,吉(1)。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
捨逆取順,「失前禽」也。
「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註釋】(1)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顯比」者也。
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
夫無私於物,唯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
夫三驅之禮,禽逆來趣已則捨之,背已而走則射之,一愛一於來而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
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
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也。
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道也。
上六:比之無首,凶(1)。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註釋】(1)無首,後也,處卦之終,是後夫也。
親道已成,無所與終,為時所棄,宜其凶也。
分類:易經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