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上經需傳卷二 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1),終凶。利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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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上經需傳卷二 訟

周易注

上經需傳卷二 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1),終凶。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註釋】(1)窒謂窒塞也。

能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終凶」,訟不可成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1)。

【註釋】(1)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

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

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

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

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

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

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

君子以作事謀始(1)。

【註釋】(1)「聽訟,吾猶人也。

必也使無訟乎?」

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制。

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

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

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1)。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

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註釋】(1)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

凡一陽一唱而一陰一和,一陰一非先唱者也。

四召而應,見犯乃訟。

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

人三百戶,無眚(1)。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註釋】(1)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

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

邑過三百,非為竄也。

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或從王事,無成(1)。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註釋】(1)體夫柔一弱以順於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

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間,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

柔體不爭,系應在上,眾莫能傾,故曰「終吉」。

上壯爭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九四:不克訟(1)。

復即命,渝,安貞吉(2)。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註釋】(1)初辯明也。

(2)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

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九五:訟,元吉(1)。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註釋】(1)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1)。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註釋】(1)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

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間,褫帶者三也。

分類:易經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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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
上經乾傳卷一 乾上經乾傳卷一 坤上經乾傳卷一 屯上經乾傳卷一 蒙上經需傳卷二 需上經需傳卷二 訟上經需傳卷二 師上經需傳卷二 比上經需傳卷二 小畜上經需傳卷二 履上經需傳卷二 泰上經需傳卷二 否上經需傳卷二 同人上經需傳卷二 大有上經需傳卷二 謙上經需傳卷二 豫上經隨傳卷三 隨上經隨傳卷三 蠱上經隨傳卷三 臨上經隨傳卷三 觀上經隨傳卷三 噬嗑上經隨傳卷三 賁上經隨傳卷三 剝上經隨傳卷三 復上經隨傳卷三 無妄上經隨傳卷三 大畜上經隨傳卷三 頤上經隨傳卷三 大過上經隨傳卷三 坎上經隨傳卷三 離下經鹹傳卷四 鹹下經鹹傳卷四 恆下經鹹傳卷四 遯下經鹹傳卷四 大壯下經鹹傳卷四 晉下經鹹傳卷四 明夷下經鹹傳卷四 家人下經鹹傳卷四 睽下經鹹傳卷四 蹇下經鹹傳卷四 解下經鹹傳卷四 損下經鹹傳卷四 益下經夬傳卷五 夬下經夬傳卷五 姤下經夬傳卷五 萃下經夬傳卷五 升下經夬傳卷五 困下經夬傳卷五 井下經夬傳卷五 革下經夬傳卷五 鼎下經夬傳卷五 震下經夬傳卷五 艮下經夬傳卷五 漸下經夬傳卷五 歸妹下經豐傳卷六 豐下經豐傳卷六 旅下經豐傳卷六 巽下經豐傳卷六 兌下經豐傳卷六 渙下經豐傳卷六 節下經豐傳卷六 中孚下經豐傳卷六 小過下經豐傳卷六 既濟下經豐傳卷六 未濟周易系辭(上)周易系辭(下)說卦序卦雜卦王弼的性理《易》及其對朱熹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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