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上經需傳卷二 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1),終凶。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註釋】(1)窒謂窒塞也。
能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終凶」,訟不可成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1)。
【註釋】(1)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
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
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
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
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
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
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
君子以作事謀始(1)。
【註釋】(1)「聽訟,吾猶人也。
必也使無訟乎?」
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制。
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
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
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1)。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
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註釋】(1)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
凡一陽一唱而一陰一和,一陰一非先唱者也。
四召而應,見犯乃訟。
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
人三百戶,無眚(1)。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註釋】(1)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
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
邑過三百,非為竄也。
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或從王事,無成(1)。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註釋】(1)體夫柔一弱以順於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
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間,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
柔體不爭,系應在上,眾莫能傾,故曰「終吉」。
上壯爭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九四:不克訟(1)。
復即命,渝,安貞吉(2)。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註釋】(1)初辯明也。
(2)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
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九五:訟,元吉(1)。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註釋】(1)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1)。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註釋】(1)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
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間,褫帶者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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