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卷七十一:推古,敏達天皇之後。崇峻天皇為大臣馬十子宿禰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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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遺》卷七十一

唐文拾遺

卷七十一

◎ 日本女主推古

推古,敏達天皇之後。

崇峻天皇為大臣馬十子宿禰見殺,群臣請即位於豐浦宮。

改元六:從貴、頌轉、光元、定後、倭京、仁玉。

◇ 答大臣詔

〔冬十月癸卯朔、大臣遣阿曇連(闕名)。

阿倍臣摩侶、二臣、令奏於天皇曰:葛城縣者、元臣之本居也。

故因其縣為姓名。

是以冀之、常得其縣、以欲為臣之封縣。

於是,天皇詔曰:〕

今朕則自蘇何出之,大臣亦為朕舅也。

故大臣之言,夜言矣夜不明,日言矣則日不晚,何辭不用。

然今當朕之世,頓失是縣,後君曰:「愚癡婦人臨天下,以頓亡其縣!」豈獨朕不賢耶?大臣亦不忠。

是後葉之惡名,則不聽。

〔三十三年春正月,壬申朔戊寅,高麗王貢僧-惠灌,仍任僧正〕(《日本書紀》二十二·推古紀)

◇ 檢校僧尼詔

〔三十二年夏四月,有一僧,執斧毆祖父。

時天皇聞之召大臣,詔之曰:「夫出家者頓歸三寶,具懷戒法。

何無懺忌,輕犯惡逆?今朕聞,有僧以毆祖父。

故悉聚諸寺僧尼,以推問之。

若事實者,重罪之!」於是集諸僧尼而推之。

則惡逆僧及諸僧尼,並將罪。

於是,百濟勸勒僧表上以言:「夫佛法自西國至於漢,經三百歲,乃傳之至於百濟國,而僅一百年矣。

然我王聞日本天皇之賢哲,而貢上佛像及內典,未滿百歲。

故當今時,以僧尼未十習十法律,輕犯惡逆。

是以諸僧尼惶懼以不知所如。

仰願其除惡逆者以外僧尼,悉赦而勿罪。

是大功德也!」天皇乃聽之。

戊午,詔曰:〕

夫道人尚犯法,何以誨俗人?故自今已後,任僧正、僧都仍應檢校僧尼。

〔壬戌,以觀勒僧為僧正,以鞍部德積為僧都。

〕(《日本書紀》二十二·推古紀)

◇ 遺詔

〔三十六年春二月,戊寅朔甲辰,天皇臥病。

三月,丁未朔戊申,日有蝕盡之。

壬子,天皇病甚之,不可諱。

則召田村皇子謂之曰:「升天位而經綸鴻基,馭萬機以亭育黎元,本非輕言,恆之所重。

故汝慎以察之,不可輕言!」即日,召山背大兄,教之曰:「汝肝稚之。

若雖心望,而勿喧言。

必待群言以宜從。」

癸丑,天皇崩之。

時年七十五。

即殯於南庭。

夏四月,壬午朔辛卯,雹零,大如桃子。

壬辰,雹零,大如李子。

自春至夏,旱之。

秋九月,己巳朔戊子,始起天皇喪禮。

是時群臣各誄於殯宮。

先是天皇遺詔於群臣曰:〕

比年五穀不豐,百姓大饑,其為朕興陵,以勿厚葬,便宜葬於竹田皇子之陵。

〔壬辰,葬竹田皇子之陵。

〕(《日本書紀》二十二·推古紀)

〔十三年夏四月,辛酉朔,天皇詔皇太子、大臣及諸王、諸臣,共同發誓願,以造銅、繡丈六佛像,各一軀。

乃命鞍作鳥為造佛之工。

是時,高麗國大興王聞日本天皇造佛像,貢上黃金三百兩。

閏七月,己未朔,皇太子命諸王、諸臣,俾著褶。

冬十月,皇太子居斑鳩宮。

十四年夏四月,乙酉朔壬辰,銅、繡丈六佛像並造竟。

是日也,丈六佛像坐於元興寺金堂。

時佛像高於金堂戶,以不得納堂。

於是,諸工人等議曰:「破堂戶而納之!」然鞍作鳥之秀工,不壞戶,得入堂。

即日,設齋。

於是,集會人眾,不可勝數。

自是年初,每寺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設齋。

五月,甲寅朔戊午,敕鞍作鳥曰:〕

朕欲與隆內典,方將建佛剎,肇求舍利。

時汝祖父司馬達等便獻舍利。

又於國無僧尼,於是汝父多須那為橘豐日天皇出家,恭敬佛法。

又汝姨-島女初出家,為諸尼導者,以修行釋教。

今朕為造丈六佛,以求好佛像。

汝之所獻紳本則合朕心。

又造佛像既訖,不得入堂,諸工人不能計,以將破堂戶,然汝不破戶而得入,此皆汝之功也。

〔即賜大仁位,因以給近十江十國阪田郡水田二十町焉。

鳥以此田,為天皇作金剛寺,是今謂-南淵阪田尼寺。

〕(《日本書紀》二十二·推古紀)

◇ 祭祀神祇敕

〔十五年春二月,庚辰朔,定壬生部。

戊子,詔曰:〕

朕聞之:曩者我皇祖天皇等宰世也,跼天蹐地,敦禮神祇,周祠山川,幽通乾坤,是以十陰十陽十開和,造化共調。

今當朕世,祭祀神祇,豈有怠乎?故群臣為竭心,宜並神祇。

〔甲午,皇太子及大臣,率百寮,以祭拜神祇。

〕(《日本書紀》二十二·推古紀)

◇ 推問僧尼敕

〔三十二年夏四月,有一僧,執斧毆祖父。

時天皇聞之召大臣,詔之曰:〕

夫出家者,賴歸三寶,具懷戒法,何無懺忌,輒犯惡逆?今朕聞有僧以毆祖父,故愁聚諸寺僧尼以推問之,若事實者,重罪之。

(《日本書紀》二十二·推古紀)

◇ 與唐帝書

〔秋八月,辛丑朔癸卯,唐客入京。

是日,遣飾騎七十五匹,而迎唐客於海石榴世衢。

額田部連-比羅夫以告禮辭焉。

壬子,召唐客於朝廷,令奏使旨。

時阿倍-鳥臣、務部依網連-抱,二人為客之導者也。

於是大唐之國信物置於庭中。

時使主裴世清親持書,兩度再拜,言上使旨而立之。

其書曰:「皇帝問倭皇。

使人長吏大禮-蘇因高等至具懷。

朕欽承寶命,臨養區宇。

思弘德化,覃被含靈。

十愛十育之情,無隔遐邇。

知皇介居海表,撫寧民庶,境內安樂,風俗融合,深氣至誠,遠修朝貢。

丹款之美,朕有嘉焉。

稍暄,比如常也。

故遣鴻臚寺掌客裴世清等,旨宣往意,並送物如別。」

時阿倍臣出進,以受其書而進行。

大伴嚙連迎出承書,置於大門前機上而奏之,事畢而退焉。

是時,皇子、諸王、諸臣,悉以金髻華著頭。

亦衣服皆用錦、紫、繡、織及五色綾羅。

一雲,服色皆用冠色。

丙辰,饗唐客等於朝。

九月,辛未朔乙亥,饗客等於難波大郡。

辛巳,唐客-裴世清罷歸。

則復以小野妹十子臣為大使,吉士雄成為小使,福利為通事,副於唐客而遣之。

爰天皇聘唐帝,其辭曰:〕

東天皇敬白西皇帝:使人鴻臚寺掌客裴世清等至,久憶方解。

季秋冷薄,尊何如?想清悆,此即如常。

今遣大禮蘇因高、大禮乎那利等往。

謹白,不具。

〔是時遣於唐國學生,倭漢直-福因、奈羅譯語-惠明、高向漢人-玄理、新漢人-大國,學問僧,新漢人-日文、南淵漢人-請安、志賀漢人-慧隱、新漢人-廣濟等,並八人也。

是歲,新羅人多化來。

〕(同上)

◎ 日本國王孝德

孝德,皇極同母弟。

貞觀十九年,皇極讓位,即天皇位。

改元三:大化、白雉、常邕,在位十年。

◇ 薄葬詔

〔甲申,詔曰:〕

朕聞,西土之君戒其民曰:「古之葬者,因高為墓,不封不樹。

棺槨足以朽骨,衣衿足以朽肉而已。」

故吾營此丘墟不食之地,欲使易代之後,不知其所。

無藏金銀銅鐵,一以瓦器,合古塗車、芻靈之義。

棺漆際會三過,飯含無以珠玉。

無施珠襦、玉柙。

諸愚俗所為也!(《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禁厚葬及強祓除詔

〔又曰:〕

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見也。

乃者我民貧絕,專由營墓。

爰陳其制,尊卑使別。

夫王以上之墓者,其內長九尺,闊五尺,其外域方九尋,高五尋,役一千人,七日使訖。

其葬時,帷帳等用白布,有輀車。

上臣之墓者,其內長闊及高,皆准於上。

其外域方七尋,高三尋,役五百人,五日使訖。

其葬時帷帳等用白布,擔而行之。

蓋此以肩擔輿而送之乎。

下臣之墓者,其內長闊及高,皆准於上。

其外域方五尋,高二尋半,役二百五十人,三日使訖。

其葬時帷帳等用白布,亦准於上。

大仁、小仁之墓者,其內長九尺,高闊各四尺,不封使平,役一百人,一日使訖。

大禮以下、小智以上之墓者,皆准大仁。

役五十人,一日使訖。

凡王以下、小智以上之墓者,宜用小石。

其帷帳等宜用白布。

庶人亡時,收埋於地,其帷帳等可用粗布,一日莫停。

凡王以下及至庶民,不得營殯。

凡自畿內及諸國等,宜定一所而使收埋,不得污穢散埋處處。

凡人死亡之時,若經自殉,或絞人殉,及強殉亡人之馬,或為亡人藏寶於墓,或為亡人斷髮刺股而誄。

如此舊俗,一皆悉斷。

﹙或本云:無藏金銀、錦綾、五彩。

又曰:凡自諸臣及至於民,不得用金銀。

﹚縱有違詔犯所禁者,必罪其族。

復有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聞言不聞,不聞言聞。

都無正語正見,巧詐者多。

復有十奴十婢欺主貧困,自託勢家求活;勢家仍強留買,不送本主者多。

復有妻妾為夫被放之日,經年之後,適他恆理。

而此前夫三四年後,貪求後夫財物,為己利者甚眾。

復有恃勢之男,十浪十要他女而未納際,女自適人,其十浪十要者嗔求兩家財物,為己利者甚眾。

復有亡夫之婦,若經十年及二十年,適人為婦,並未嫁之女始勢人時,於是嫉斯夫婦,使祓除多。

復有為妻被嫌離者,特由慚愧所惱,強為事瑕之婢。

復有屢嫌己婦十奸十他好,向官司請決,假使得明三證,而俱顯陳,然後可咨,詎生十浪十訴。

復有被役邊畔之民,事了還鄉之日,忽然得疾,臥死路頭;於是路頭之家乃謂之曰:「何故使人死於餘路?」

因留死者友伴,強使祓除。

由是兄雖臥死於路,其弟不收者多。

復有百姓溺死於河,逢者乃謂之曰:「何故於我使遇溺人?」

因留溺者友伴,強使祓除。

由是兄雖溺死於河,其弟不救者眾。

復有被役之民,路頭炊飯,於是路頭之家乃謂之曰:「何故任情炊飯餘路?」

強使祓除。

復有百姓就他借甑炊飯,其甑觸物而覆,於是甑主乃使祓除。

如是等類,愚俗所染,今悉除斷,勿使復為!

復有,百姓臨向京日,恐所乘馬疲瘦不行,以布二尋、麻二束,送參河、尾張兩國之人,雇令養飼,乃入於京。

於還鄉日,送鍬一口,而參河人等,不能養飼,翻令瘦死。

若是細馬,即生貪十愛十,工作謾語,言被偷失。

若是十牝十馬,孕於己家,便使祓除,遂奪其馬,飛聞若是。

故今立制,凡養馬於路傍國者,將被僱人,審告村首﹙首長也﹚,方授酬物;其還鄉日,不須更報。

如致疲損,不合得物,縱違斯詔,將科重罪。

罷市司、要路津濟渡,予之調賦,給與田地。

凡始畿內及四方國,當農作月,早務營田。

不合使喫美物與酒。

宜差清廉使者,告於畿內。

其四方諸國國造等,宜擇善使,依詔催勒。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罷品部詔

〔秋八月,庚申朔癸酉,詔曰:〕

原夫天地十陰十陽十,不使四時相亂,惟此天地生乎萬物,萬物之內,人是最靈。

最靈之間,聖為人主。

是以聖主天皇,則天御宇,思人獲所,暫不廢胸。

而始王之名名,臣連、伴造、國造,分其品部,別彼名名。

復以其民品部十十交十十雜,使居國縣。

遂使父子易姓,兄弟異宗,夫婦更互殊名,一家五分六割。

由是爭競之訟,盈國充朝,終不見治,相亂彌盛。

粵以始於今之御宇,天皇及臣連等,所有品部,宜悉皆罷,為國家民。

其假借王名為伴造,其襲據祖名臣連,斯等深不悟情,忽聞若是所宣,當思「祖名所借滅。」

由是預宣,使聽知朕所懷。

王者之兒,相續御宇,信知時帝與祖皇名,不可見忘於世。

而以王名,經掛川野呼名,百姓誠可畏焉。

凡王者之號,將隨日月遠流,祖子之名,可共天地長往。

如是思故宣之,始於祖子,奉仕卿大夫、臣連、伴造、氏氏人等(或本云:名名王民),鹹可聽聞。

今以汝等使仕狀者,改去舊職,新設百官及著位階以官位敘。

今發遣國司,並彼國造,可以奉聞。

去年付於朝集之政者,隨前處分,以收數田,均給於民,勿生彼我。

凡給田者,其百姓家近接於田,必先於近,如此奉宣。

凡調賦者,可收男身調。

凡仕丁者,每五十戶一人。

宜觀國國疆界,或書或圖持來奉示。

國縣之名,來時將定。

國國可築堤,地可穿溝,所可墾田間,均給使造。

當聞解此所宣。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賜庸調詔

〔九月,遣小德-高向博士-黑麻呂於新羅,而使貢質,遂罷任那之調。

黑麻呂,更名-玄理。

是月,天皇御蝦蟆行宮。

〔或本雲,離宮。

〕是歲,越國之鼠,晝夜相連,向東移去。

三年春正月,戊子朔壬寅,射於朝廷。

是日,高麗、新羅,並遣使,貢獻調賦。

夏四月,丁巳朔壬午,詔曰:〕

惟神(惟神者,謂隨神道,亦自有神道也)。

我子應治,故寄是以與天地之初,君臨之國也。

自始治國皇祖之時,天下大同,都無彼此者也。

既而頃者始於神名,天皇名名,或別為臣連之氏,或別為造等之色。

由是率土民心,固執彼此,深生我汝,各守名名。

又拙弱臣連、伴造、國造,以彼為姓,神名王名,逐自心之所歸,妄付前前處處(前前,猶謂人人也)。

爰以神名王名,為人賂物之故,入他十奴十婢,穢污清名,遂即民心不整,國政難治。

是故今者隨在天神,屬可治平之運,使悟斯等,而治國治民,是先是後,今日明日,次而續詔。

然素賴天皇聖化,而十習十舊俗之民,未詔之間,必當難待。

故始於皇子、群臣及諸百姓,將賜庸調。

〔是歲,壞小郡而營宮。

天皇處小郡宮,而定禮法。

其制曰:「凡有位者,要於寅時,南門之外,左右羅列,候日初出,就庭再拜,乃侍於廳。

若晚參者,不得入侍。

臨到午時,聽鍾而罷。

其擊鍾吏者,垂赤巾於前。

其鍾台者,起於中庭。」

工人-大山位-倭漢直-荒田井比羅夫,誤穿溝瀆,控引難波,而改穿疲勞百姓。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罷穿瀆詔

〔爰有上疏諫者。

天皇詔曰:〕

妄聽比羅夫所詐,而空穿瀆,朕之過也,即日罷役。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白雉見詔

〔甲申,朝庭隊仗,如元會儀。

左右大臣、百官人等,為四列於紫門外。

以粟田臣-飯蟲等四人,使執雉輿,而在前去。

左右大臣乃率百官及百濟君-豐璋,其弟塞城、忠勝,高麗侍醫十毛十治,新羅侍學士等,而至中庭。

使三國公-麻呂、倉臣-小屎,執輿後頭,置於御座之前。

天皇即召皇太子,共執而觀。

皇太子退而再拜,使巨勢大臣奉賀曰:「公卿、百官人等奉賀,陛下以清平之德治天下之故,爰有白雉自西方出。

乃是陛下及至千秋萬歲,淨治四方八大島,公卿、百官及諸百姓等,冀罄忠誠勤將事。」

奉賀再拜。

詔曰:〕

聖王出世,治天下時,天則應之,示其祥瑞。

曩者西土之君,周成王世與漢明帝時,白雉爰見。

我十日本國譽田天皇之世,白烏摷宮;大鷦鷯帝之時,龍馬西見。

是以自古迄今,祥瑞時見,以應有德,其類多矣。

所謂鳳凰、麒麟、白雉、白烏,若斯鳥獸,及於草木,有符應者,皆是天地所生休祥嘉瑞也。

夫明聖之君,獲斯祥瑞,適其宜也。

朕惟虛薄,何以享斯?蓋此專由扶翼公卿臣連、伴造、國造等,各盡丹誠,奉遵制度之所致也。

是故始於以卿及百官等,以清白意,敬奉神祇,並受休祥,令榮天下。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改元白雉詔

〔又詔曰〕

四方諸國郡等,由天委付之故,朕總臨而御宇。

今我親神祖之所知,十穴十戶國中,有此嘉瑞。

所以大赦天下,改元白雉。

仍禁放鷹於十穴十戶界,賜公卿大夫以下至於令史各有差。

〔於是褒美國司-草璧連丑經,授大山,並大給祿,復十穴十戶三年調役。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敕國司詔

〔八月,丙申朔庚子,拜東國等國司。

仍詔國司等曰:〕

隨天神之所奉寄,方今始將修萬國,凡國家所有公民,大小所領人眾,汝等之任,皆作戶籍,及校田畝。

其園池水陸之利,與百姓俱。

又國司等,在國不得判罪,不得取他貨賂,令致民於貧苦。

上京之時,不得多從百姓於己,唯得使從國造郡領。

但以公事往來之時,得騎部內之馬,得餐部內之飯。

介以上奉法必須褒賞,違法當降爵位。

判官以下,取他貨賂,二倍征之。

遂以輕重科罪,其長官從者九人,次官從者七人,主典從者五人。

若違限外將者,主與所從之人,並當科罪。

若有求名之人,元非國造、伴造縣稻置,而輒詐訴言,自我祖時,領此官家,治是郡縣,汝等國司,不得隨詐,便牒於朝,審得實狀,而後可申。

又於閒曠之所,起造兵庫,收聚國郡刀甲弓矢。

邊國近與蝦夷接境處者,可盡數集其兵,而猶假本主。

其於倭國六縣被遣使者,宜造戶籍,並校田畝﹙按:謂檢核墾田頃畝及民戶口年紀﹚。

汝等國司,可明聽退。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設鍾匱詔

〔是日,設鍾、匱於朝,而詔曰:〕

若憂訴之人有伴造者,其伴造先勘當而奏;有尊長者,其尊長先勘當而奏。

若其伴造尊長,不審所訴,收牒納匱,以其罪罪之。

其收牒者,昧旦執牒,奏於內裡,朕題年月,便示群卿。

或懈怠不理,或阿十十黨十十有曲,訴者可以撞鐘。

由是縣鍾置匱於朝,天下之民,咸知朕意。

又男十女之法者,良男良女共所生子配其父。

若良男娶婢,所生子配其母;若良女嫁十奴十,所生子配其父;若兩家十奴十婢,所生子配其母。

若寺家仕丁之子者,如良人法。

若別入十奴十婢者,如十奴十婢法。

今克見人為制之始。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聚僧尼詔

〔癸卯,遣使於大寺,喚聚僧尼而詔曰:〕

於磯城島宮御宇天皇十三年中,百濟明王奉傳佛法於我大倭。

是時群臣俱不欲傳,而蘇我稻目宿稱獨信其法。

天皇乃詔稻目宿禰,使奉其法。

於譯語田宮御宇天皇之世,蘇我馬十子宿禰追遵考父之風,猶重能仁世之教,而余臣不信,此典幾亡。

天皇詔馬十子宿禰而使奉其法。

於小墾田宮御宇之世,馬十子宿禰奉為天皇造丈六繡像、丈六銅像,顯揚佛教,恭敬僧尼。

朕更復思崇正教,興啟大猷,故以沙門狛大法師、福亮、惠雲、常安、靈雲、惠至、僧旻、道登、惠鄰、惠妙而為十師,別以惠妙法師為百濟寺寺主。

此十師等,宜能教遵眾僧,修行釋教,要使加法。

凡自天皇至於伴造、所造之寺,不能營者,朕皆助作。

今拜寺司等與寺主。

巡行諸寺,驗僧尼、十奴十婢、田畝之實,而盡顯奏。

〔即以來目臣,(闕名)、三輪色夫君、額田部連甥為法頭。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錄民元數詔

〔甲申,遣使者於諸國,錄民元數。

仍詔曰:〕

自古以降,每天皇時,置標代民,垂名於後。

其臣連等伴造、國造,各置己民,恣情驅使,又割國縣山海林野池田,以為己財,爭戰不已,或者兼併孝萬頃田,或者全無容針少地。

及進調賦時,其臣連伴造等先自收斂,然後分進,修治宮殿,築造國陵,各率己民,隨事而作。

《易》曰:「損上益下。」

節以制度,不傷財害民。

方今百姓猶乏,而有勢者分割水陸,以為私地,賣與百姓,年索其價,從今以後,不得賣地。

勿妄作主,兼併劣弱。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改新詔(一)

〔二年春正月,甲子朔,賀正禮畢,即宣改新之詔曰,其一曰:〕

罷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民處處屯會,及別臣連、伴造、國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處處田莊,仍賜食封大夫以上各有差,降以布帛,賜官人百姓有差。

大夫所使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賴之。

故重其祿,所以為民也。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改新詔(二)

〔其二曰:〕

初修京師,置畿內國司、郡司、關塞、斥候、防人、驛馬、傳馬,及造鈴契,定山河。

凡京每坊置長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按檢戶口,督察十奸十非。

其坊令,取坊內明廉強直堪時務者充,裡坊長並取裡坊百姓清正強幹者充,若當裡坊無人,聽於比裡坊簡用。

凡畿內東自名墾橫河以來,南自紀伊兄山以來,西自赤石櫛淵以來,北自近十江十狹狹波合阪山以來,為畿內國。

凡郡以四十里為大郡,三十里以下、四里以上為中郡,三里為小郡。

其郡司並取國造十性十識清廉堪時務者,為大領、少領,強幹聰敏工書算者為主政、主帳。

凡給驛馬、傳馬依皆鈴傳符克數。

凡諸國及關給鈴契,並長官執,無,次官執。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改新詔(三)

〔其三曰:〕

初造戶籍計帳班田收授之法,凡五十戶為裡,每裡置長一人,掌按檢戶口,課殖農桑,禁察非違,催驅賦役。

凡田長三十步、廣十二步為段,十段為町。

段租稻二束二把,町租稻二十二束。

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隨便量置。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改新詔(四)

〔其四曰:〕

罷舊賦役而行田之調。

凡絹絲綿,並隨鄉土所出,田一町,絹一丈,四町成匹,長四丈,廣二尺半,絕二丈,二町成匹,長廣同絹,布四丈,長同絹,絕一町成端。

(絲綿絢屯,諸處不見。

)別收戶別之調,一戶皆布一丈二尺。

凡調副物鹽贄,亦隨鄉土所出。

凡官長者,中馬每一百戶輸一匹,若細馬每二百戶輸一匹。

其買馬直者,一戶布一丈二尺。

凡兵者,人身輸刀甲弓矢幡鼓。

凡仕丁者,改舊每三十戶一人(以一人充廝也),而每五十戶一人(以一人充廝),以充諸司。

以五十戶充仕丁一人之糧,一戶庸布一丈二尺,庸米五斗。

凡采女者,貢郡少領以上姊妹及子女形容端正者(從丁一人,從女二人),以一百戶充采女一人糧,庸布、庸米皆准仕丁。

〔是月,天皇御-子代離宮。

遣使者,詔郡國修營兵庫。

蝦夷親附。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幸宮東門詔

〔二月,甲午朔戊申,天皇幸宮東門,使蘇我右大臣詔曰:〕

明神御宇日本倭根子天皇詔於集侍卿等臣連、國造、伴造及諸姓:朕聞明哲之御民者,懸鍾於門,而觀百姓之憂,作屋於衢,而聽路行之謗,離芻蕘之說,親問為師。

由是朕前下詔曰:「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也,皆所以廣詢於下也。

《管子》曰:「黃帝立明堂之議者,上觀於賢也;堯有衢室之問者,下聽於民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弊也;禹立建鼓於朝,而備訊望也;湯有總術之廷,以觀民非也;武王有靈台之囿,而賢者進也。

此故聖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亡也。」

所以懸鍾設匱,拜收表人,使憂諫人納表於匱,詔收表人每但奏請。

朕得奏請,仍又示群卿,便使勘當,庶無留滯。

如群卿等或懈怠不勤,或阿十十黨十十比周,朕復不肯聽諫,憂訴之人當可撞鐘。

詔已如此。

既而有民明直心,懷國土之風,切諫陳疏,納於設匱。

故今顯示集在黎民,其表稱:「緣奉國政,至於京民,官官留使於雜役。」

云云。

朕猶以之傷惻,民豈復思至此。

然遷都未久,還似於賓,由是不得不使而強役之。

每念於斯,未嘗安寢。

朕觀此表,嘉歎難休,故隨所諫之言,罷處處之雜役。

昔詔曰:「諫者題名,而不隨詔命者,自非求利,而將助國,不言題不諫朕廢忌。」

又詔:「集在國民,所訴多在。

今將解理,諦聽所宣。

其欲決疑入京朝集者,且莫退散,聚侍於朝。

〔高麗、百濟、任那、新羅,並遣使,貢獻調賦。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處斷臣下奉法違令詔

〔三月,癸亥朔甲子,詔東國國司等曰:〕

集侍群卿大夫及臣連、國造、伴造並諸百姓等,鹹可聽之。

夫君於天地之間而宰萬民者,不可獨制,要須臣翼。

由是代代之我皇祖等,其卿祖考俱治。

朕復思欲蒙神護力,共卿等治,故前以良家大夫使治東方八道,既而國司之任,六人奉法,二人違令,毀譽各聞,朕便美厥奉法,疾斯違令。

凡將治者,若君如臣,先當正己而後正他。

如不自正,何能正人?是以不自正者,不擇君臣,乃可受殃,豈不慎矣。

汝率而正,孰敢不正,今隨前敕而處斷之。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戒朝集使詔

〔辛巳,詔東國朝集使等曰:〕

集侍群卿大夫及國造、伴造並諸百姓等,鹹可聽之。

以去年八月,朕親誨曰:「莫因官勢,取公私物,可吃部內之食,可騎部內之馬。

若違所誨,次官以上降其爵位,主典以下決其笞杖。

入己物者,倍而往之。」

詔既若斯,今問朝集使及諸國造等,國司至任,奉所誨不?

於是朝集使等具陳其狀。

穗積臣咋所犯者,於百姓中每戶求索,仍悔還物而不盡,與其介富制臣(闕名)、臣勢臣紫檀二人之過者,不正其上云云。

凡以下官人,鹹有過也。

其巨勢德禰臣所犯者,於百姓中每戶求索,仍悔還物而不盡,與復取田部之馬,其介樸進連、押阪連(並闕名)二人者,不正其上所失,而翻共求己利,復取田部之馬。

台直須彌初雖諫上,而遂俱濁。

凡以下官人,鹹有過也。

其紀麻利耆拖臣所犯者,使人於朝倉君、井上君二人之所,而為牽來其馬視之,復使朝倉君作刀,復得朝倉君之弓布,復以國造所送兵代之物,不明還主,妄傳國造,復於所任之國,被作偷刀,復於倭國被他偷刀。

是其紀臣、其介三輪君大口、河邊臣百依等過也。

其以下官人河邊臣磯丹比深目、百舌鳥長兄、葛城福草、難波癬龜(癬龜,此雲,俱毘柯梅)、犬養五十君、伊岐史麻呂、丹比大眼,凡是八人等,鹹有過也。

其阿曇連(闕名)所犯者,德史有所患時,於國造使送官物,復取湯部之馬。

其介膳部臣百依所犯者,草代之物收置於家,復取國造之馬,而換他馬,來河邊臣磐管、湯麻呂兄弟二人,亦有過也。

大市連(闕名)所犯者,違於前詔。

前詔曰:「國司等莫於任所,自斷民之所訴。」

輒違斯詔,自判菟礪人之所訴,及中臣德十奴十事,中臣德亦是同罪也。

涯田臣(闕名)之過者,在於倭國被偷官刀,是不謹也。

小緣臣、丹波是拙而無犯(並闕名),忌部木果、中臣連正月二人,亦有過也。

羽田臣、田口臣二人並無過也(闕名)。

平群臣(闕名)所犯者,三國人所許有而未問。

以此觀之,紀麻利耆拖臣、巨勢德禰臣、穗積咋臣汝等三人所怠拙也,念斯違詔,豈不勞情。

夫為君臣以牧民者,自率而正,孰敢不直。

若君或臣不正心者,當受其罪,追悔何及。

是以凡諸國司,隨過輕重,考而罰之。

又諸國造違詔,送財於己,國司遂俱求利,恆懷穢惡,不可不治。

念雖若是,始處新宮,將幣諸神,屬乎今歲,又於農月,不合使民緣造新宮。

固不獲已,深減二途,大赦天下。

自今以後,國司、郡司勉之勖之,勿為放逸。

宜遣使者,諸國流人及獄中囚,一皆放捨。

別鹽屋鰶魚(鰶魚,此雲舉能之盧)、神社福草、朝倉君、碗子連、三河大伴直、蘆尾直,此六人奉順天皇,朕深讚美厥心。

宜罷官司,處處屯田,及吉備島皇祖母處處貸稻,以其屯田班賜群臣及伴造等。

又於脫籍寺入田與山。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盟群臣文

〔乙卯,天皇、皇祖母尊、皇太子於大槻樹之下召集群臣,盟曰:〕

告天神地祇曰:

天覆地載,帝道唯一,而末代澆薄,君臣失序。

皇天假手於我,誅殄暴逆。

今共瀝心血,而自今以後,君無二政,臣無二朝。

若貳此盟,天災地妖,鬼誅人伐,皎皎如日月也。

〔改天豐財重日足姬天皇四年,為大化元年。

〕(《日本書紀》二十五·孝德紀)

◎ 日本女主齊明

齊明,舒明皇之後。

永徽六年,孝德薨,即位。

在位七年。

◇ 救百濟詔

〔冬十月,百濟佐平鬼室福信,遣佐平貴智等(或本雲,佐平-貴智、達率-正珍也。

),來獻唐俘一百餘人。

今美濃國不破、片縣二郡唐十人等也。

又乞師請救。

並乞王子-余豐璋曰:「唐十人率我蝥賊,來蕩搖我疆場,覆我社稷,俘我君臣。

百濟王義慈,其妻恩古,其子隆等,其臣佐平千福、國弁成、孫登等凡五十餘。

秋七月三日,為蘇將軍所捉,而送去於唐國。

蓋是無故持兵之征乎。

而百濟國遙,賴天皇護念,更鳩集以成邦。

方今謹願,迎百濟國遣侍天朝王子豐璋,將為國主。」

云云。

詔曰:〕

乞師請救,聞之古昔,扶危繼絕,著自恆典。

百濟國窮來歸我,以本邦喪亂十靡十告,枕戈嘗膽,必存拯救,遠來表啟,志有難奪。

可分命將軍,百道俱前,雲會雷動,俱集沙錄,翦其黥鯢,紓彼倒懸。

宜有司具為與之,以禮發遣。

(《日本書紀》二十六·齊明紀)

◎ 日本國王天智

天智,舒明皇之子。

母曰齊明。

龍朔二年,齊明崩,即天皇位,在位十年。

◇ 問籐原內大臣詔

〔冬十月,丙午朔乙卯。

天皇幸籐原內大臣家,親問所患。

而憂悴極甚。

乃詔曰:〕

天道輔仁,何乃虛說;積善餘慶,猶是無征。

若有所須,便可以聞。

〔對曰:「臣既不敏,當復何言。

但其葬事,宜用輕易。

生則無務於軍國,死則何敢重難!」云云。

時賢聞而歎曰:「此之一言,竊比於往哲之善言矣。

大樹將軍之辭賞,詎可同年而語哉?」

〕(《日本書紀》二十七·天智紀)

◎ 日本國王天武

天武,天智同母弟。

鹹亨三年,天智薨,即位。

在位十五年,改元二:白鳳、朱鳥。

◇ 治病全身詔

〔元年春三月,壬辰朔己酉,遣內小七位阿曇連稻敷於築紫,告天皇喪於郭務悰等。

於是郭務悰等鹹著喪服,三遍舉哀,向東稽首。

壬子,郭務悰等再拜,進書函與信物。

夏五月,辛卯朔壬寅,以甲、冑、弓矢賜郭務悰等。

是日,賜郭務悰等物,總合絁一千六百起時三匹、布二千八百五十二端、綿六百六十六斤。

戊午,高麗遣前部富加抃等進調。

庚申,郭務悰等罷歸。

是月,樸井連雄君奏天皇曰:「臣以有私事,獨至美濃。

時朝庭宣美濃、尾張兩國司曰:『為造山陵,豫差定人夫。

』則人別令執兵。

臣以為,非為山陵,必有事矣。

若不早避,當有危歟!」或有人奏曰:「自近十江十京至於倭京,處處置侯。

亦命菟道守橋者,遮皇大弟宮舍人運私糧事。」

天皇惡之,因令問察,以知事已實。

於是詔曰:〕

朕所以讓位遁世者,獨治病全身,永終百年。

然今不獲,已應承禍,何默亡身耶?(《日本書紀》二十八·天武紀)

◇ 遺村國連男依等詔

〔六月,辛酉朔壬午,詔村國連-男依、和珥臣-君手、身十毛十君-廣,曰:〕

今聞近十江十朝庭之臣等為朕謀害。

是以汝等三人,急往美濃國告安八磨郡湯休,命多臣品治宣示機要,而先發當郡兵,仍經國司等差發諸軍,急塞不破道,朕今發路。

(《日本書紀》二十八·天武紀)

◇ 選簡才能詔

〔五月,乙酉朔,詔公卿大夫及諸臣、連並伴造等,曰:〕

夫初出身者,先令仕大舍人,然後選簡其才能,以死當職。

又婦女者,無問有夫無夫及長幼,欲進仕者,聽矣。

其考選准官人之例。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除部曲詔

〔己丑,詔曰:〕

甲子年諸氏被給部曲者,自今以後除之。

又親王諸王及諸臣並諸寺等,所賜山澤、島浦、林野、陂池,前後併除焉。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隨事罪犯詔

〔癸巳,詔曰:〕

群臣百寮及天下人民,莫作諸惡。

若有犯者,隨事罪之。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諸國貸稅詔

〔壬午,詔曰:〕

諸國貸稅,自今以後,明察百姓,先知富貧,簡定三等,乃中戶以下應與貸。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禁造檻阱詔

〔庚寅,詔諸國曰:〕

自今以後,制諸漁獵者,莫造檻阱及施機槍等類。

亦四月朔以後,九月三十日以前,莫置比滿沙伎理梁,且莫食牛馬犬猿雞之肉。

以外不在禁例,若有犯者罪之。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賞惠尺子孫詔

〔六月,癸酉朔乙未,大分君-惠尺,病將死。

天皇大驚,詔曰:〕

汝惠尺也,背私同公,不惜身命,以遂雄之心,勞於大役,恆欲慈十愛十。

故爾雖既死,子孫厚賞。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赦徒罪詔

〔壬子,詔曰:〕

死刑、沒官、三流,並降一等。

徒罪以下,已發覺、未發覺,悉赦之。

唯既配流,不在赦例。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原東漢直等詔

〔六月,壬辰朔乙巳,大震動。

是月,詔東漢直等曰:〕

汝等十十黨十十族之自,本犯七不可也。

是以從小墾田御世,至於近十江十朝賞以謀汝等為事。

今當朕世,將責汝等不可之狀,以隨犯應罪,然頓不欲絕漢直之氏,故降大恩以原之。

從今以後,若有犯者,必入不赦之例。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議文武官優劣詔

〔己酉,詔曰:〕

凡內外文武官,每年史以上其屬官人等,公平而恪勤者,議其優劣,則定應進階。

正月上旬以前,具記送法官,則法官校定,申送大辨官。

然緣公事以出使之日,其非真病及重服,輒緣小故而辭者,不在進階之例。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拜兄姊以上親詔

〔八年春正月,壬午朔丙戌,新羅送使加良井山、金紅世等向京。

戊子,詔曰:〕

凡當正月之節,諸王諸臣及百寮者,除兄姊以上親,及己氏長以外莫拜焉。

其諸王者,雖母非王姓者莫並,凡諸臣亦莫並,卑母雖非正月節復准此。

若有犯者,隨事罪之。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設細馬詔

〔八月,己酉朔,詔曰:「諸氏貢女人。」

己未,幸泊瀨,以宴跡驚淵上。

先是詔王卿曰:「乘馬之外,更設細馬,隨召出之。」

即自泊瀨還宮之日,看群卿儲細馬於跡見驛家道頭,皆令馳走。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糾彈暴惡詔

〔冬十月,戊申朔己酉,詔曰:〕

朕聞之:近日暴惡者多在巷裡,是則王卿等之過也。

或聞異惡者也煩之,忍而不治;或見惡人也倦之,匿以不正。

其隨見聞以糾彈者,豈有暴惡乎?是以自今以後,無煩倦而上責下過,下諫上暴,乃國家治焉。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僧尼養老詔

〔戊午,地震。

庚申,敕制僧尼等威儀及法服之色,並馬、從者往來相閭之狀。

甲子,新羅遣阿餐金項那、沙餐-薩蔂生朝貢也。

調物,金、銀、鐵、鼎、錦、絹、布、皮、馬、狗、騾、駱駝之類十餘種,亦別獻物。

天皇、皇后、太子,貢金、銀、刀、旗之類各有數。

是月,敕曰:〕

凡諸僧尼者,常住寺內,以護三寶。

然或及老,或患病,其永臥狹房,久苦老病者,進止不便,淨地亦穢。

是以自今以後,各就親族及篤信者,而立一二捨屋於間處,老者養身,病者服藥。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官治諸寺詔

〔夏四月,乙巳朔甲寅,祭廣瀨、龍田神。

乙卯,橘寺尼房失火,以焚十房。

己巳,饗新羅使人項那等於築紫。

賜祿各有差。

是月,敕:〕

凡諸寺者,自今以後,除為國大寺二三以外,官司莫治。

唯其有食封者,先後限三十年,若數年滿三十則除之。

且以為飛鳥寺不可關於司治,然元為大寺,而官恆治,復嘗有功,是以猶入官治之例。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求言詔

〔十一月,壬申朔,日蝕之。

甲戌,自戌至子,東方明焉。

乙亥,高麗人十九人,返於本土。

是當後岡本天皇之喪,而吊使留之,未還者也。

戊寅,詔百官曰:〕

若有利國家寬百姓之術者,詣闕親申,則詞合於理,立為法則。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改法式詔

〔二月,庚子朔甲子,天皇、皇后共居於大極殿,以喚親王、諸王及諸臣,詔之曰:〕

朕今更欲定律令,改法式,故俱修是事,然頓就是務,公事有闕,分人應行。

〔是日,立草壁皇子尊為皇太子。

因以令攝萬機。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親王以下服用詔

〔辛丑,立禁式九十二條。

因以詔之曰:〕

親王以下,至於庶民,諸所服用金銀珠玉、紫錦繡綾,及氈褥冠帶並種種雜色之類,服用各有差,辭具有詔書。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收大小角鼓吹等詔

〔丙午,詔四方國曰:〕

大角小角、鼓吹、幡旗及弩拋之類,不應存私家,鹹收於郡家。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男十女結髮詔

〔乙酉,詔曰:〕

自今以後,男十女悉結髮,十二月三十日以前結訖之。

唯結髮之日,亦待敕旨。

〔婦女乘馬如男夫,其起於是日也。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糾彈犯法詔

〔東十月,辛酉朔戊辰,大酺。

十一月,庚寅朔乙巳,詔曰:〕

親王、諸王及諸臣,至於庶民,悉可聽之。

凡糾彈犯法者,或禁省之中,或朝廷之中,其於過失發處,即隨見隨聞,無匿蔽而糾彈。

其有犯重者,應請則請,當捕則捉。

若對捍以不見捕者,起當處兵而捕之,當杖色,乃杖一百以下,節級決之。

亦犯狀灼然,欺言無罪,則不伏辨以爭訴者,累加其本罪。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定氏族詔

〔十二月,庚申朔壬戌,詔曰:〕

諸氏人等,各定可氏上者而申送,亦其眷族多在者,則分各定氏上,並申送於官司。

然後斟酌其狀而處分之,因承官判。

唯因小故,而非己族者,輒莫附。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三足雀示群臣詔

〔十二年春正月,己丑朔庚寅,百寮拜朝庭。

築紫大宰-丹比真人島等,貢三足雀。

乙未,親王以下及群卿,喚於大極殿前而宴之。

仍以三足雀,示於群臣。

丙午,詔曰:〕

明神御大八州倭根子天皇敕命者:諸國司國造郡司及百姓等,諸可聽矣。

朕初登鴻祚以來,天瑞非一二,多至之傳聞。

其天瑞者,行政之理,協於天道,則應之。

是今當於朕世,每年重至,一則以懼,一則以嘉。

是以親王、諸王及群卿百寮,並天下黎民,共相歡也。

及小建以上,給祿各有差,因以大辟罪以下皆赦之,亦百姓課役並免焉。

〔是日,奏小墾田舞及高麗、百濟、新羅,三國樂於庭中。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試練馬兵詔

〔閏四月,壬午朔丙戌,詔曰:「來年九月,必閱之。

因以教百寮之進止、威儀。」

又詔曰:〕

凡政要者,軍事也。

是以文武官諸人,務十習十用兵及乘馬,則馬兵並當身裝束之物,務具儲足。

其有馬者為騎士,無馬者為步卒,並當試練,以勿障於聚會。

若忤詔旨,有不便馬兵,亦裝束有闕者,親王以下逮於諸臣並罰之。

大山位以下者,可罰罰之,可杖杖之。

其務十習十以能得業者,若雖死罪,則減二等。

唯恃己才以故犯者,不在赦例。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男十女衣服詔

〔又詔曰:〕

男十女並衣服者,有襴無襴,及結紐長紐,任意服之。

其會集之日,著襴衣而著長紐,唯男子者有圭冠,冠而著括緒褌。

女年四十以上,發之結不結,及乘馬縱橫,並任意也。

別巫祝之類,不在結髮之例。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作八色之姓詔

〔壬申,彗星出於西北,長丈餘。

冬十月,己卯朔,詔曰:〕

更改諸氏之族姓,作八色之姓,以混天下萬姓。

一曰真人,二曰朝臣,三曰宿禰,四曰忌寸,五曰道師,六曰臣,七曰連,八曰稻置。

〔是日,守山公、路公、高橋公、三國公、當麻公、茨城公、丹比公、豬名公、阪田公、羽田公、息長公、酒人公、山道公十三氏,賜姓曰:真人。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 免貧乏貨財詔

〔丁巳,詔曰:〕

天下百姓,由貧乏而貸稻及貨財者,乙酉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不問公私皆免原。

(《日本書紀》二十九·天武紀)

〔戊午,改元曰:朱鳥元年〕

◎ 日本女主持統

持統,天智第二女,天武之後。

垂拱三年,天武薨,臨朝稱制。

改元二:朱鳥、太和。

在位十一年,禪於皇子。

(《唐書》作天武,死,子持立。

疑為持統之誤。

◇ 赦皇子太津從坐詔

〔冬十月,戊辰朔己巳,皇子大津謀反發覺。

逮捕皇子大津,並捕為皇子大津所詿誤直廣肆八口朝臣音橿、小山下壹伎連博德,與大舍人中臣朝臣臣麻呂、巨勢朝臣多益須、新羅沙門行心及帳內礪杵道作等,三十餘人。

庚午,賜死皇子大津於譯語田舍。

時年二十四。

妃皇女山邊被發徒跣奔赴殉焉。

見者皆歔欷。

皇子大津,天渟中原瀛真人天皇第三子也。

容止牆岸,音辭俊朗,為天命開別天皇所十愛十。

及長,辨有才學,尤十愛十文筆。

詩賦之興,自大津始也。

丙申,詔曰:〕

皇子大津謀反,詿誤吏民,帳內不得已。

今皇子大津已滅,從者當坐皇子大津者皆赦之,但礪杵道作流伊豆。

(《日本書紀》卷三十·持統紀)

◇ 徙沙門行心詔

〔又詔曰:〕

新羅沙門行心與皇子大津謀反,朕不忍加法,徙飛驒國伽藍。

(《日本書紀》卷三十·持統紀)

◇ 役身不得役利詔

〔六月,癸巳朔庚申,赦罪人。

秋七月,癸亥朔甲子,詔曰:〕

凡負債者,自乙酉年以前物,莫收利也。

若既役身者,不得役利。

(《日本書紀》卷三十·持統紀)

◇ 准麻呂等出家詔

麻呂等少而閑雅寡慾,遂至於此,蔬食持戒,可隨所請出家修道。

(《日本書紀》卷三十·持統紀)

◇ 與新羅吊使級餐金道那詔

〔三月,癸丑朔丙子,大赦天下。

唯常赦所不免,不在赦例。

夏四月,癸未朔庚寅,以投化新羅人,居於小十毛十野。

乙未,皇太子草壁皇子尊薨。

壬寅,新羅遣級餐金道那等,奉吊瀛真人天皇喪,並上送學問僧明聰、觀智等。

別獻金銅阿彌陀像,金銅觀世音菩薩像、大勢至菩薩像各一軀,彩帛、錦、綾。

甲辰,春日王薨。

己酉,詔:「諸司仕丁,一月放假四日。」

五月,癸丑朔甲戌,命土師宿禰根麻呂,詔新羅吊使級餐金道那等曰:〕

太政官卿等奉敕奉宣:二年,遣田中朝臣法麻呂等相告大行天皇喪,時新羅言:「新羅奉敕人者,元來用蘇判位,今將復爾。」

由是法麻呂等不得奉宣赴告之詔。

若言前事者,在昔難波宮治天下,天皇崩時,遣巨勢稻持等,告喪之日。

翳餐金春秋奉敕,而言用蘇判奉敕,即違前事也。

又於近十江十宮治天下,天皇崩時,遣一吉餐金薩儒等奉吊。

而今以級餐奉吊,亦違前事。

又新羅元來奏云:「我國自日本遠皇祖代,並舳不千楫奉仕之國,而今一艘,亦乖故典也。」

又奏云:「自日本遠皇祖代,以清白心仕奉,而不惟竭忠宣揚本職,而傷清白,詐求幸媚。

是故調賦與別獻,並封以還之。」

然自我國家遠皇祖代廣慈汝等之德,不可絕之。

故彌勤彌謹,戰戰兢兢,修其職任,奉遵法度者,天朝復益廣慈耳。

汝道那等奉斯所敕,奉宣汝王。

(《日本書紀》卷三十·持統紀)

◇ 選定九等詔

〔庚申,詔曰:〕

百官人及畿內人,有位者限六年,無位者限七年,以其上日,選定九等。

四等以上者,依《考仕令》,以其善最功能,氏姓大小,量授冠位。

其朝服者,淨大壹已下,廣貳已上黑紫。

淨大參已下,廣肆已上赤紫。

直八級緋,勤八級深綠,務八級淺綠,追八級深縹,進八級淺縹。

別淨廣貳已上,一富一部之綾羅等,種種聽用。

淨大參已下,直廣肆已上,一富二部之綾羅等,種種聽用,上下通用綺帶白褲。

其餘者如常。

(《日本書紀》卷三十·持統紀)

◇ 賜直廣肆築紫史益食封詔

〔五年春正月,癸酉朔,賜親王、諸臣、內親王、女王、內命婦等位。

己卯,賜公卿飲食、衣裳。

優賜正廣肆-百濟王-余禪廣、直大肆遠寶、良虞與難典,各有差。

乙酉,增封,皇子高市二千戶,通前三千戶。

淨廣貳-皇子穗積五百戶。

淨大參-皇子川島百戶,通前五百戶。

正廣參-右大臣-丹比島真人三百戶,通前五百戶。

正廣肆-百濟王-禪廣百戶,通前二百戶。

直大壹-布勢御主人朝臣與大伴御行宿禰八十戶,通前三百戶。

其餘增封各有差。

丙戊,詔曰:〕

直廣肆築紫史益並築紫大宰府典以來,於今二十九年矣。

以清白忠誠,不敢怠惰,是故賜食封五千戶,絁十五匹,綿二十五屯,布五十端,稻五十束。

(《日本書紀》卷三十·持統紀)

◇ 百姓從良詔

〔癸巳,詔曰:〕

若有百姓,弟為兄見賣者從良,若子為兄母見賣者從賤。

若准貸倍沒賤者從良,其子雖配十奴十婢,所生亦皆從良。

(《日本書紀》卷三十·持統紀)

◇ 禁訟言十奴十婢詔

〔夏四月,辛丑朔,詔曰:〕

若氏祖時所免十奴十婢,既除籍者,其眷族等,不得更訟言我十奴十婢。

(《日本書紀》卷三十·持統紀)

◇ 禁酒詔

〔六月,京師及郡國四十雨水。

戊子,詔曰:〕

此夏十陰十雨過節,懼必傷稼,夕惕迄朝,憂懼思念厥愆。

其令公卿百寮人等,禁斷酒肉,攝心悔過。

京及畿內諸寺梵眾,亦當五日誦經,庶有補焉。

〔自四月雨,至於是月。

己未,大赦天下。

但盜賊不在赦例。

〕(《日本書紀》卷三十·持統紀)

◇ 醴泉詔

〔三月,甲申朔,日有蝕之。

乙酉,以直廣肆-大宅朝臣-麻呂、勤大貳-台忌寸-八島、黃書連-本實等拜鑄錢司。

甲午,詔曰:「凡以無位人任郡司者,以進廣貳授大領,以進廣參授小領。」

己亥,詔曰:〕

粵以七年歲次癸巳,醴泉漏於近十江十國益須郡都賀山,諸疾病人停宿益須寺而療差者眾。

故入水田四町布六十端,原除益須郡今年調役雜徭,國司頭至目,進位一階,賜其初驗醴泉者葛野羽沖、百濟土羅羅女人絁二匹,布十端,鍬十口。

(《日本書紀》卷三十·持統紀)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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