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卷五十九:◇ 星歷申送史館奏(長興三年,司天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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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遺》卷五十九

唐文拾遺

卷五十九

◎ 闕名(七)

◇ 星歷申送史館奏(長興三年,司天台)

奉中書門下牒,令逐年申送史館十一曜細行歷,並周天行度、祥變等。

當司舊例,祗申星曜事件,不載占言。

(《五代會要》十九)

◇ 定十都督府額奏(長興三年四月,中書六下)

天下舊有八大都督府,按《十道圖》,以靈州為首,陝、幽、揚、潞、鎮、徐等州為次。

其魏鎮巳程式為七府,兼具員內。

越、杭、福、潭等州,亦相次升為都督會府。

望以十都督府為額,仍據升降次第,以陝為首,餘依舊制。

(《五代會要》十九)

◇ 定四大都護額奏(長興三年四月,中書門下)

據《十道圖》,有大都護,除單于、北庭等儲久不置外,今具員內節度使中,見有兩員外守安北都護、安東都護。

今請只以四大都護為定額,仍以安東大都護為首。

(《五代會要》二十四)

◇ 武成廟從祀英賢設遵豆奏(長興三年五月,禮院)

禮院檢《郊祀錄》,釋奠武成王廟,中祀例祭以少牢,其配座十哲,見今行釋奠之禮。

伏自喪亂已來,廢四壁英賢之祭。

今准帖,為國子博士蔡同文奏,武成王廟四壁英賢,請各設一豆一爵祀享者。

當司今詳《郊祀錄》,武成王從祀諸英賢,各籩二,實以粟、黃牛脯;豆二,實以菜菹、鹿醢;簠、簋各一,實以黍、稷飯,酒爵一。

禮文所設,無一豆一爵之儀。

(《五代會要》卷三)

◇ 修撰功臣列傳奏(長興四年正月十一日,史館)

當館先奉敕修撰《功臣列傳》,元奏數九十二人,館司分配見在館官員修撰。

其間亦有不是中興以來功臣,但據姓名,便且分配修撰。

將求允當,須在品量。

其間若實是功臣中興社稷者,須校其功勳大小,德業輕重,次第纂修,排列先後。

今請應不是中興以來功臣,泛將行狀送館者,若其間事有與正史、實錄列傳內事相連絡者,則請令附在紀傳內,簡略書出。

其無功於國,無德於人,但述履行身名,或述小才末伎,儻無可以垂訓者,並不在編修之限。

伏以自有史傳以來,歷代鹹有著述,皆存定制,不可更張。

如《前漢》止述蕭、曹、絳、灌之流,《後漢》但書寇、十鄧十、耿、賈之例,並同翼戴,鹹共匡扶,爵號功臣,先為列傳。

其餘宗室、外戚、文苑、儒林、遊俠、逸人、循吏、酷吏之屬,名目甚眾,各有篇題,並隨其次第撰述。

其大惡大善之人,有善若周、孔、夷、齊,惡若敦、玄、莽、卓,亦各特為著撰,不附傳紀編修。

或為世家,或為列傳,蓋欲取監前代,垂則後人,不可雷同,請令區別。

其功臣未納到行狀者,館司見更催促,候到即更分配修撰。

大凡行狀,皆是門人故吏敘述,多有虛飾文華,今請此後所納行狀,並須直書功業,不得虛文飾詞。

其已納到行狀合著撰者,仍請委修撰官略其浮辭,采其實事。

(《五代會要》十八)

奏敕:「武成王廟四壁英賢,自此每至釋奠,准《郊祀錄》,各陳脯、醢諸物以祭。」

周顯德五年閏七月,兵部申:「春秋上戊釋奠武成王廟,每祭差獻官三員:初獻官,上將軍充;亞獻官,上將軍充;終獻官,將軍充。

於漢乾祐三年奉中書門下指揮,帶使相上將軍不差。

自後祗差大將軍行十事,仍改亞獻為再獻官,終獻為三獻官。」

(《五代會要·武成王廟》)

◇ 修史規程奏(長興四年正月十一日史館)

當館承前修史事例,應合編錄文書,分配在館修撰直館官員,逐人紀述。

內修撰一員,充判館事,自餘修撰外,應館中著述及諸色公事,都專主掌。

監修宰臣通判,前修撰、直館等,其間勤恪者著述不閒,怠惰者自因循度日,只藉館中揚歷,以資身事進趨,或別除官,或因出使,便將自己分合撰史籍,送付後人。

後人傚尤,依前懈惰,積疊不了公事,為弊滋多。

須設規程,庶遠景和敗。

謹具起請如左:自判館、修撰已下,見充職及此後充館,請以二週年為限。

據在職館中文書繁簡,逐季分配纂修,如月未滿,公事未闕,即當館給與公憑,仍旋申中書門下,請別商量。

其職限內,遇本官本省署有遞遷,請不妨其序進,即請令依前充職,終其月限,並請不許未終職限,特更除官。

如職限滿,有公事未了,不計幾月,請不別與除官及差使,並與遞遷本官。

其曠職甚者,仍請量事殿罰。

如據所分配文書修撰外,別能採訪得皇后、功臣事實,及諸色合編集事,著撰得史傳,堪入國史者,請量其課績,別加酬獎。

如當館於職限滿官員中,籍令充職者,則旋具奏聞,乞就加升陟。

應此日已前曾充館職,配過文書,除丁憂官員,則請與均分代修撰。

其未了別除官者,所欠文書,不計多少,並與令本官修撰,速須了畢。

其今日已前曠惰之過,特乞矜容。

起今後若更將已前未了公事,遷延不速修撰了者,則別具奏聞,仰候聖裁。

(《五代會要》十八)

◇ 正押衙設省職奏(長興四年正月,三司使)

當省有諸道鹽鐵轉運使額,職員極多。

見有左右都押衙及客司通引,今欲從正押衙設省職,為轉遷之序,正押衙、同押衙、衙前兵馬使、討擊副使、衙前虞候、衙前子弟者。

(《五代會要》二十四)

◇ 試舉人定制奏(長興四年二月十六日,禮部)

今後試舉人日,請令皇城司公幹人,於省門外聽察叫呼稱屈,及知貢院有幸門者,引赴皇城司勘問。

如是的實虛妄,請嚴加科斷。

兼今年放榜後及第人看畢,便綴行五鳳樓前,列行舞蹈謝恩訖,赴國學謝先師。

然後與知貢舉相識期集,祗候敕命,兼過堂及過樞密院。

又舊例,侵晨張榜後,知貢院官及考試官已下便出,請今年張榜後,知貢舉官並考試官至晚出。

奉敕:宜令敕下後於朝堂謝恩,即赴國學。

其試舉人日,宜令御史台差人,聽其放榜日知貢舉官送出,自此永為定制。

及第舉人過樞密院,宜不施行。

(《五代會要》二十三)

◇ 別鑿洛河引漕船奏(長興四年三月三日,三司)

洛河水運,自洛日至京,往來牽船下卸,皆是水運牙官每人管定四十石。

今洛岸至倉門稍遠,牙官運轉艱難,近日例多逃走。

今欲於少河北岸,別鑿一灣,引船直至倉門下卸,其工欲於諸軍傔人內差借。

(《五代會要》二十七)

◇ 判官考校州縣獎罰奏(長興四年五月,中書)

准天成元年五月二十七日敕,諸使府兩稅徵科,詳斷刑獄,校官吏考課,合是觀察判官專判。

其一州諸縣徵科,糾轄提舉,合是錄事參軍本職。

今後觀察判官、錄事參軍校量所屬州縣官吏,據每年徵科程限,刑獄斷遣,戶口增減,據州縣申報,子細磨勘詣實,然後於本官牒內,據事件收豎。

如官吏考課一一事實,其判官、錄事參軍後考滿日並與酬獎,別加職任。

如考課不實,亦行殿罰。

如有水旱災傷處,許奏聽敕旨。

(《冊府》六百三十六)

◇ 太子諸王見師傅禮奏(長光四年七月三日,太常寺)

奉敕詳定太子諸王見師、傅禮如左:

一、准《開元禮》,皇太子與師、傅、保相見前一日,尉衛設次於宮門外道,西南向;伶官展軒懸於庭。

其日,諸衛所部屯門列仗,典謁設師、傅、保位於西階之西,東向;三少位次之,少退,俱東向,北上。

師、傅、保及三少至宮門,通事舍人引帥、傅、保就次。

左庶子奏中嚴,伶官師工人入就位。

通事舍人引師、傅、保及三少立於正殿門西,差退,俱東向。

左庶子奏外辦。

皇太子著常服以出,侍衛如常,《承和》樂作。

至東階下,西向立,樂止。

通事舍人引師、傅、保及三少入,樂作。

就位,樂止。

皇太子再拜,師、傅以下答拜。

若三少見時,則三少先拜。

通事舍人引師、傅以下出,樂作。

出門,樂止。

左庶子跪奏,稱「臣某言禮畢」。

一、又準《禮閣新儀》,皇太子受冊後,前二日,尚捨設次於崇明門外,南向,又設師、傅、保、中書門下文武百官,東西相向,以北為上。

宮臣及皇親陪其後。

次左庶子奏「外備」。

中官褰簾,皇太子常服出次,南向立,侍從如常儀。

次中書門下就北向位再拜訖。

禮官贊,皇太子再拜訖。

中書門下班首一人前進賀訖,復位,再拜。

皇太子答賀訖,又再拜。

皇太子揖中書門下訖,相次退。

通事舍人、禮官贊,皇太子再拜。

師、傅等少避位訖。

師、傅為班首者一人進賀訖,復位,再拜。

皇太子答賀訖,又再拜。

皇太子揖,師、傅退出。

內侍奉引皇太子就座,南向座訖,通事舍人引文武宮臣三品以下入,就北向,重行異位立定。

奉禮曰「再拜訖」。

左庶子一人進,跪奏:「具官臣某等言賀訖。」

復位,皆再拜,各班分東西序立。

奉禮曰「再拜」。

在位官皆再拜訖。

左庶子少前跪奏:「具官臣某言禮畢。」

近侍垂簾,皇太子降座,宮臣侍衛仗散如儀。

一、准《會要》,貞觀十七年,上謂房元齡曰:「太子三師,以德導人者也。

若理由禮卑,則太子無所取則。」

於是詔令撰三師儀注。

太子出殿門迎,先拜三師,三師答拜。

每門讓,三師坐,太子乃坐。

與三師書,前「名惶恐」,後「名惶恐再拜」。

右據太常禮院狀。

謹檢開元故事,《禮閣新儀》及《會要》分析如前。

其師、傅見親王,不同皇太子見師、傅。

臣請師、傅、親王對拜揖,各退。

(《五代會要》卷四)

◇ 逐年書考校優劣奏(長興四年九月尚書考功)

今年五月中,翰林學士程遜所上封事內,請自宰相、百執事、外鎮節度使、剌史,應系公事官,逐年書考,校其優劣。

以前件考課,究尋台閣,深遠歲年,若議與行,宜憑往制,具申中書門下。

宰臣判:設官分職,各有所司。

本司自合將條格故實參詳,更檢尋遠敕條奏,定為悠久。

緣本司公事,遂檢尋《唐書》《六典》《會要》《考課令》書考第。

(《冊府》六百三十六)

◇ 見天下兵馬大元帥禮奏(長興四年九月中書門下)

秦王加天下兵馬大元帥,自歷朝以來,無天下兵馬大元帥公事儀注。

或專一面之權,或總諸道之司,儀注規程,公事條目,載詳故實,未見明文。

臣等謹沿近事,伏見招討使總管,兼受副使已下橐鞬庭禮。

今望今諸道節度使已下,凡帶兵權者,見元帥,階下具軍禮,參見皆申公狀。

其帶使相者,初相見亦以軍禮,一度已後,客禮相見。

應天下諸軍務公事,元帥府行帖指揮。

其判六軍諸衛事,其行公牒往來。

其元帥府所置官屬,補授軍職,則委元帥奏請。

(《五代會要》二十四)

◇ 祧遷獻祖奏(應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

太常以大行山陵畢祔廟。

今太廟見享七室:高祖、太宗、懿祖、昭宗、獻祖、太祖、莊宗。

大行升祔,禮合祧遷獻祖,請下尚書省集議。

(《五代會要》卷二)

◇ 御明堂比正至奏(清泰元年四月,中書門下)

皇帝以五月朔御明堂受朝,三日夏至祀皇地祗。

前日奏告獻祖室,不坐,比正至。

是日有祀事,則次日受朝。

今祀在五鼓前,質明行禮畢,御殿在始旦後。

請比例行之。

(《五代會要》卷五)

◇ 冊拜王公車輅法物奏(清泰元年六月,中書門下)

據太常禮院申,冊拜王公,如在京城,所司備鹵簿審輅法物,皇帝臨軒行冊禮;如在外鎮,正衙命使押冊赴本州行禮。

車輅法物,故事不出都城,禮無明文。

今制命幽州趙德鈞封北平王,青州房知十溫十封東平王,皆備禮冊命。

其合用車輅法物,在兵部,在常、太僕寺,請載往本州,行禮後,送納本司。

(《五代會要》卷四)

◇ 竊盜議定贓罪奏(清泰元年九月,大理寺)

所用法書竊盜條,准建中年,贓滿三匹已上決殺,不及三匹量情決杖。

本朝以量情之文不定,詔御史中承龍敏等議,贓滿三匹。

准舊法,一匹已上決徒一年半,一匹已下量罪以杖。

大理寺又以量罪之文不定,申奏集寺重議。

今議定,贓滿一匹徒二年半;不及一匹徒一年半,不得財杖七十。

(《五代會要》卷九)

◇ 請差官詳議循資格奏(清泰元年九月,吏部三銓)

所用循資格,先經詳定,然自次府司錄參軍已下,無品第入官處,尋帖格式,參詳添入。

又以經卑,不敢添注,請差官詳議。

(《冊府》六百三十三)

◇ 前任節度使綴班奏(清泰元年十一月,御史台)

前任節度、防禦十十團十十練使、剌史、行軍副使,近儀五日一度內殿起居皆綴班,序立元系班簿,雖曰便殿起居,其遇全班起居時,亦合綴班。

(《五代會要》卷六)

◇ 朝拜諸陵奏(清泰二年正月,宗正寺)

北京永興、長寧、建極三陵,應州遂、衍、奕三陵,准曹州十溫十陵例,下本州府官朝拜;雍、坤、和、徽四陵,太常、宗正卿朝拜。

(《五代會要》卷四)

◇ 明宗魏皇后上謚奏(清泰二年二月,中書門下)

臣聞漢昭帝承祚御歷,奉尊謚於雲十陽十;魏明帝繼體守文,思外家於甄館。

而皆追崇徽稱,祔饗朝廷,克隆敬本之文,式葉十愛十親之道。

臣等又覽國史,竊見元宗皇帝母曰昭成皇后寶氏,代宗皇帝母章敬太后吳氏,始嬪朱邸,俄閟元宮,鴻圖既屬於明君,尊號鹹追於聖母。

伏以魯國夫人發祥沙麓,貽慶河洲。

三母最賢,周母允成於天統;四妃有子,唐後先啟於帝基。

仰惟當寧之情,彌軫寒泉之思,久虛殷薦,慮損皇猷。

臣等謹上尊謚曰宣顯皇太后,請依昭成、章敬二皇太后故事,擇日備禮冊命。

又臣等伏聞先太后舊陵未祔先祠,則都下難崇別廟,既追尊謚,合創閟宮。

按漢朝故事,園寢不在王畿,或就陵所更立寢祠。

今商量上謚後,權立享廟,以申告獻,配祔之禮,請俟他年。

(《五代會要》卷一)

◇ 避御史上一字奏(清泰二年五月,中書門下)

御名上一字與諸王相連,按太宗、元宗廟故事,人臣諸王合避相連字,改從單。

(《五代會要》卷四)

◇ 試進士依舊例奏(清泰二年九月,禮部貢院)

奉長興二年二月敕,進土引試,早入晚出。

今請依舊例,進士試雜文,並點門入省,經宿就試。

(《五代會要》二十二)

◇ 科目事宜奏(清泰二年九月,禮部貢院)

奉長興元年敕,進士、五經、九經、明經、五科童子外,諳色科目並停。

緣由有明算、道舉人,今欲施行。

又奉長興三年正月敕:每落第舉人,免取文解。

今後欲依元敕格,請並再取解,十月十五日到省畢,違限不牧。

又奉天成四年敕,諸色舉人入試前五日納試紙,用中書印印訖,付貢院司。

緣五科所試場數極多,旋印紙鎖宿內,中書往來不便,請祗用當司印。

(《五代會要》二十三)

◇ 明堂受朝大事不坐奏(清泰二年十二月,太常禮院)

來年正月元日,合御明堂受朝賀,其日上辛,祀昊天上帝於南郊。

依禮,大事不坐。

(《五代會要》卷五)

◇ 請詳酌現行法律奏(清泰三年,中書門下)

剌史位列公侯,縣令為人父母,只合倍加十乳十哺,豈可自致瘡痍?一昨張宗裔胥吏訟論,合當極典,法司據律,罪止徒流。

向來此法極嚴,才可存其軀命,即一二十年不復還鄉。

卻緣近日赦宥稍頻,遷易所數,致其凶物,不顧嚴刑。

臣竊惟立法稍嚴,則人不敢犯,其見行法律,望下所司,更加詳酌。

(《冊府》六百一十三)

◇ 今古服制令式不同奏(清泰三年三月,太常禮院)

據尚書兵部侍郎馬縞上疏言:「古禮嫂叔無服,蓋推而遠之。

案《五禮十精十義》,貞觀十四年魏徵等議,親兄弟之妻請服小功五月。

今所司給假差謬為大功九月。」

太常博士段禺稱:「自來給假,元依令式,若雲違古,不獨嫂叔一條。

舊為親姨服小功,令式今服大功;為親舅舊服小功,今服大功;妻父母緦服,今服小功;為女婿為外甥緦服,今並服小功。

此五條,在令式與古不同,未審依馬縞所奏,為復且依令式。」

(《五代會要》卷八)

◇ 封贈三代降等奏(天福二年四月,中書六下)

准二月二十六日敕,內外臣寮亡父母、祖父母,據品秩未封贈者與封贈,已封贈三代更加恩命。

按舊制,一品官亡父已上三代,約其子官品等降一等,亡母追封國號,祖母已上第降一等。

(《五代會要》十四)

◇ 宣示赦書德音奏(天福二年四月,中書)

准《翰林忐》,凡赦書、德音、立後、建儲、行大誅討、拜免三公宰相、命將制書,並使白麻書,不使印。

雙日起草,候開門鑰入而後進呈。

至只日,百僚立班於宣政殿,樞密使引案,自東上閣門出。

若拜免宰相,即便付通事舍人,餘付中書門下,並通事舍人宣示。

若機務急速,亦使雙日,甚速者,雖休假亦追班定時示。

(《五代會要》十三)

◇ 買賣使八十陌錢奏(天福二年七月十二月,度支)

三京、鄴都並諸道州府市肆買賣所使見錢等,每有條章,每陌八十文。

近訪間在京及諸道街坊市肆人戶,不顧條章,皆將短陌轉換長錢,但恣欺罔,殊無畏忌。

若少要約,轉啟幸門。

請更臘降指揮,乃傍示管界州府鎮縣軍人、百姓、商旅等,凡有買賣,並須使八十陌錢。

兼令巡司、廂界節級、所由點檢覺察。

如有無知之輩,依前故違,輒將短錢興販,便仰收捉,委逐州府柳項收禁勘責。

所犯人,准條奏處斷訖申奏。

其錢盡底沒納入官。

(《五代會要》二十七)

◇ 選差馬步判官奏(大福二年九月,吏部)

長興四年五月五日敕:應諸道州府都虞候司判官,先指揮令於州縣前資之中,簿尉判司之內,選差勾當二年,行有廉謹,理無十十黨十十偏,即委本道奏聞,請行酬獎者。

近日馬步判司,多是差攝官充,馬步判官奏薦,須於前資正官判司簿尉中,十精十選明練公法十性十行端正者,方可任使,滿二週年後無道闕者,與減三選,仍委木道州府一例給與公憑。

如只欠三選已下者,仍便給與文解赴選。

今日已前,有前資正官充馬步判官,並准此。

所有諸道州府,應今日已前已差攝試官充馬步判官,勾當已及三年,無遺闕者,亦宜令本州府給與公憑,仍便申奏。

更四年後,給與文解赴選,比擬初官。

其今日己前攝試官,見充職有過一週年者,宜令待滿二年日,准上處分。

如未及一週年者,宜令逐道州府敕到後便別差前資正官停替,不在給與公憑者。

偽清泰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停廢前資攝正官充馬步判官,前件敕已經封鎖不行者。

(《冊府》六百三十三)

按:《冊府》作清泰三年九月,《五代會要》二十一所收節文,作天福二年九月。

今考其年月,當以《會要》為正。

◇ 謝賀上表准貞元制奏(天福二年十月,中書門下)

按《禮閣新儀》,貞元二年十月七日御史台奏,每月慶賀及諸上表,併合上公行之。

制可。

今後凡有謝賀上表,望並准元敕上公行之。

如三公闕,令僕已下行之。

中書門下別貢表章。

(《五代會要》卷四)

◇ 職事官覲省及給裝束假奏(天福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按《六典》,尚書吏部,凡職事官,應覲省及稱病,不得過程,謂身有疾病滿百日,若所親疾病滿二百日,及當時解官,申省以聞。

其應待人材用灼然要藉驅使者,得帶官侍養。

及准雜令,諸外官援給裝束假,去所授官一千里內者四十日,二千里內者五十日,三千里內者六十日,四千里內七十日,過四千里八十日,併除程。

其假內欲赴仕者聽之。

若有事須早還者,不用此令。

若京官身先在外者,裝束假減外官之半。

(《五代會要》二十)

◇ 改更漏刻錯誤奏(天福三年二月,司天台)

臣等准《漏刻經》云:「漏刻之制,起自軒轅,所以上揆天時,下著人事。

是故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長短,以黃道去極之度,而求漏刻日移之變。」

夫中星晝夜一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

假令符天以六十分為一刻,一時有八刻二十分,四刻十分為正前,四刻十分為正後,二十分中必為時正。

上古以來,皆依此法。

自唐室將季,黃巢犯京,既失舊經,漏刻無准。

伏以見行漏刻,自午初四刻,元稱已時,已入未時,猶打午正。

若不改更,終成錯誤。

今欲每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正時正牌,打八刻終一時,後一時卻從初起。

即上同往古,下驗將來。

奉敕:「宜依。

令本司集寮屬討定奏聞者。」

臣等據諸家歷數及《太霄論》《漏刻》等經,皆以晝夜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凡一時宜打一刻起於時初,八刻終於時正。

近取到水秤較驗,方知見行漏刻差誤。

假令以午刻為例,從午時五刻上行,作午時一刻,侵至未時四刻,始滿八刻,方終午時。

此則午未兩時,中各取半,合為一時也。

自日出後,至日入以來,時刻皆如此例相侵,伏乞改正。

從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進正牌,八刻終為一時。

後時卻從初起,時辰自正,晷漏無差。

(《五代會要》卷十)

按:《全文》所收中無奉敕云云十五字,故分而為二,《會要》合為一首。

◇ 日變依舊禮奏(天福四年七月庚子朔,中書門下)

謹案舊禮,日有變,天子素服避殿,太史以所司救日於社,陳五兵、五鼓、五麾,東戟南牙,西弩北楯,中央置鼓,服從其位。

百職廢務,素服守司,重列於廷,每等異位,向日而立,明復而止。

今所司法物,鹹不能具,去歲正旦日蝕,唯謹藏兵杖,皇帝避正殿素服,百官守司,今且欲依舊禮施行。

(《五代會要》卷十)

◇ 制皇帝受命寶奏(天福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准敕制皇帝受命寶。

今按唐貞觀十六年,太宗文皇帝刻之玄璽,白玉為螭首,其文曰:「皇帝景命,有德者昌。」

(《五代會要》十三)

◇ 韓延嗣合斬奏(大福三年八月,大理寺)

左街史韓延嗣為百姓李延暉衛者,本街使連喝不住,歐擊致死。

准律,斗歐者原無殺心,因相關歐而殺者,依故殺人者斬。

其韓延嗣准律合斬。

《刑法統類》節文:絞刑,決重杖一百處死。

(《五代會要》卷九)

◇ 旌表門閭令式奏(大福四年閏七月,尚書戶部)

李自倫義居六世,准敕旌表門閭,當司元無令式,只先自登州義門王仲昭六代同十居,其旌表有廳事步欄,前列屏樹、烏頭,正門閥閱一丈二尺,二柱相去一丈,柱端安氏桶漆黑,號烏頭,築雙閼一丈,柱烏頭之南三丈七尺,夾街十有五步槐柳成列。

今舉此為例,又不載令文。

敕:王仲昭正廳烏頭門等事,既非故實,恐紊彝章,宜從令式,只表門閭。

於李自倫所居之前,量地之宜,高其外門,安綽楔。

門外左右各建一台,高一丈二尺,廣狹方正,稱台之形,圬以白泥,四隅染赤。

行列樹植,隨其事力,同籍課役,一准令文。

(《五代會要》十五)

按:《全文》九百七十五所收《請定旌表門閭式議》,與此不同。

◇ 時政記付史館奏(天福四年十一月,史館)

按唐長壽二年右丞姚奏,帝王謨訓,不可闕文,其仗下所言軍國政事,令宰臣一人撰錄,號《時政記》。

至唐明宗朝,又委端明殿學士撰錄,逐季送付史館。

伏乞遵行者,宜令宰臣一員撰述。

(《五代會要》十八)

◇ 重定正冬朝會奏(天福四年十二月,太常禮院)

奉敕,約《開元禮》重定正冬朔會。

按《開元禮》,三品以上升殿,群臣在下。

請法近禮,依內歸列坐。

據《開元禮》,稱賀後,皇帝載通天冠,服絳紗袍;百官朝服侍坐,解劍履於樂府之西北。

今京邑新造,殿廷隘狹,請皇帝冠烏紗巾,服赭黃袍;百寮具公服。

俟朝堂宏敞,即舉舊儀。

二舞鼓吹《熊羆》之樂,工師樂器等事,因久廢不可卒備。

請且設九部樂,用教坊伶人。

(《五代會要》卷五)

◇ 公主出降廢書函禮奏(天福五年二月,太常禮院)

長安公主以三月出降。

按唐德宗朝禮儀使顏真卿議,婚用誕馬,在禮無文。

《周禮》:「諸侯以璋聘女。」

《禮》云:「玉以比德。」

今請駙馬都尉加以璋,郡主之婿加元,以工用馬。

書函之禮,出自近代,事無正經,請廢之勿用。

(《五代會要》卷二)

◇ 縣令犯贓連坐府州奏(天福五年六月二十日,詳定院)

准《刑法統類》大中二年正月敕:「天下州府官吏犯贓,皆遞相蒙比,不肯發明,縱有申聞,百無一二。

自今後,管內縣令有犯贓事發,州府不十舉者,連坐錄事參軍。

錄事參軍有贓犯事發,剌史不十舉者,連坐剌史。

剌史有贓犯事發,觀察使不十舉者;連坐廉使。」

又准大中二年二月十七日刑部起請:「今後縣令有犯贓,錄事參軍不十舉;錄事參軍有贓犯,觀察使不十舉;其所司奏聽敕旨。」

臣等參詳,設縣司本典知情,並同罪;告事人放三年租稅差徭,仍將放免數卻配蓋藏罪。

其錄事參軍不十舉者,請減縣令所犯罪二等。

(《五代會要》二十)

◇ 正冬二節朝會舊儀制度奏(天福五年七月,詳定院)

先奉敕:「正冬二節朝會舊儀禮節、樂章、二舞、行列等事宜,差太常卿崔梲、御史中丞竇貞固、刑部侍郎呂琦、禮部侍郎張允,與太常寺官一一詳定。」

今檢討典經,具述制度。

按《禮》云:「天子以德為車,以樂為御。」

「大樂與天地同和,大樂與天地同節。」

又曰:「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移風易俗,莫善於樂。」

書云:「夫樂在耳曰聲,在目曰容,聲應乎耳,可以聽知,容藏於心,難以貌睹。」

故聖人假於羽旄,以表其容,發揚蹈厲,以見其意,聲容和合,則大樂備矣。

又按《義鏡》,問:「鼓吹十二按,合於何所?」

答曰:「《周禮》鼓人掌六鼓四金,漢朝乃有黃門鼓吹。」

崔豹《古今注》云:「因張騫使西域,得《摩訶兜勒》一曲,李延年增之,分為二十八曲。

梁置鼓吹清商令二人,唐又有搖鼓、金鉦、大鼓、長鳴、歌簫、笳笛,合為鼓吹十二按,大享會則設於懸外。

此乃是設二舞及鼓吹十二按之由也。」

今議一從令式,排列教十習十。

文舞郎六十四人,分為八佾,佾八人。

左手妨簽,《禮》云:「葦簽,伊耆氏之樂也。」

又《周禮》有簽師,教國子。

《爾雅》曰:「簽如笛,三孔而短,大者七孔,謂之產。」

歷代以文舞所用,凡用簽六十有四。

右手執翟,《周禮》所謂羽舞也。

《書》曰:「舞干羽於兩階。」

翟,山雉也,以雉羽分析連攢而為之。

二人執纛前引,數於舞人之外。

舞人冠進賢冠,服黃紗袍,白紗中單,皂領褾,白練{盍}襠,白布大口褲,革帶,烏皮履,白布襪。

武舞郎六十四人,分為八佾。

左手執干。

干,楯也,今之旁牌,所以翳身也。

其色赤,中畫獸形,故謂之朱干,《周禮》所謂兵舞。

取其武象,用楯六十有四。

右手執戚。

戚,斧也,上飾以玉,故謂之玉戚。

二人執旌前別,旌似旗而小,絳色,畫升龍。

二人執鼗鼓,二人執鐸。

《周禮》有四金之奏,其三曰金鐸,以通鼓,形如大鈴,仰而振之。

金錞二,每錞二人舉之,一人奏之。

《周禮》四金之奏,其一曰金錞,以和鼓,鑄銅為之,其色黑,其形圓若碓頭,上大下小,高三尺六寸有六分,圍二尺四寸,上有伏虎之形,旁有耳,獸形啣環。

二人執鐃以次之。

《周禮》四金之奏,其二曰金鐃以止鼓,如鈴無舌,搖十柄十以鳴之。

二人執相在左,《禮》云:「理亂以相。」

狀如小鼓,用皮為表,實之以糠,拊這以節樂。

二人執雅在右,《禮》云:「訊疾以雅。」

以木為之,狀如漆桶,掩口,大二圍,長五尺六寸,以羊皮鞔之,旁有二紐,髹畫,殿辭而出,以器築地,明行不失節。

武舞人服錦,平巾幘,金支弼絲布大袖,弼絲裲襠甲,金飾白練{盍}襠,錦騰蛇起梁帶,豹文大口布褲,烏皮靴。

工二十,數在舞人之外,武弁朱韝,革帶,烏皮履,白練{盍}襠,白布襪。

殿廷加鼓吹十二。

案《義鏡》云:「常設氈案,以氈為狀也。

今請制大十床十十二,十床十容九人眠,作歌樂,其十床十為熊羆虎豹騰倚之狀以承之,像百獸率舞之意。

分置於建鼓之外,各三案,每案羽葆鼓一,大鼓一,金錞一,歌二人,簫二人,笳二人。

十二案,樂工一百有八人,舞一百三十有二人,取年十五已上,弱冠已下,容止端正者充。

其歌曲名號、樂章詞句,請中書條奏,差官修擇。

(《五代會要》卷六)

〔注〕「{盍}襠 kē dāng」:古代婦人一種袍衣。

◇ 大行升祔奏(天福七年七月,太常禮院)

國朝見享四廟:靖祖、肅祖、睿祖、憲祖。

今大行皇帝將行升祔,按《會要》:唐武德元年立四廟於長安,至貞觀九年。

高祖神堯皇帝崩,命有司祥議廟制,議者以高祖神主並舊四室祔廟。

今先皇帝神主,請同唐高祖升祔。

(《五代會要》卷二)

◇ 上高祖謚冊差官祭告奏(晉天福七年八月,中書門下)

山陵禮儀使狀:高祖尊號、謚及廟號,伏准故事,將啟殯宮前,擇日命太尉率百僚奉謚冊,告天於圜丘畢,奉謚冊跪讀於靈前,此累朝之制。

蓋以天命尊極,不可稽留。

今所上高祖聖文章武明德孝皇帝尊謚寶冊,伏緣去洛京地遠,寶冊難以往來,當司詳酌,伏請只差官生洛京祭告南郊太廟,其日中書門下文武百官立班,中書令、侍中升靈坐前讀寶冊,行告謚之禮。

今從敕牒所司擇日,申請官員行十事,伏請奏聞宣下者。

(《五代會要》卷一)

◇ 諸倉納耗本色折錢奏(天福八年五月十五日,三司)

天下今後諸倉,請據人戶元納耗二升,內一升依舊送納本色,充備鼠省耗折;一升即令衾送納價錢兩文足,與元納錢八文足,共一十文足,充備倉夫斗袋人夫及諸色吃食、紙筆、鋪襯、盤纏支費。

(《五代會要》二十七)

◇ 司封合行十事作奏(天福十二年九月,尚書司封)

當司合行十事件如後:皇太后三代祖母,並追封國太夫人。

皇太子三代外祖母、宗室郡國王曾祖亡母,亦追封畎夫人。

中書門下二品及平章事、在朝正一品官、使相曾祖母祖母亡,並追封國太夫人;如母在,敘母為國太夫人,妻為國夫人(己上並在中書施行)。

東宮一品、尚書省二品、不帶平章事留守節度使祖母,並許追封郡太夫人止;如母在,敘封母為郡太夫人,妻為郡夫人止。

如曾任皇朝將相,已經追封三代祖父母及已封國太夫人者,依舊施行。

東宮二品、西班二品、尚書省三品、御史大夫、中書門下侍郎、太常卿亡母,並追封郡太夫人止;如母在,敘封為郡太夫人,妻為夫人止。

如曾任皇朝將相,已經追封三代、兩代祖父母及已封國太夫人者,依舊施行。

應致仕官如未致仕日曾任五品已上正官封者,與據品秩施行,嫡母、正室即許封敘,如非嫡、繼及正室,不在論請封敘之限。

應諸色官請與母、妻敘封,須候官階齊即得。

如官及所封官高,並許施行。

臣等詳本司前後敕條,凡母皆加太字,存歿並同。

此即是父歿,母存即敘封,進封內加太字,母歿追封,亦加太字,故雲存歿並同,若是父在,據敕格不載為母加太字之文。

若以近敕,因子貴與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從夫品,可以封妻。

父在,不合以其子蔭加母太字。

若雖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蔭妻,敘封亦不合用子蔭之限。

(《五代會要》十四)

按:此首後五行,自「敘封進封內加太字」以下九十餘字,見《全文》九百七十五《封母加太字議》。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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