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卷五十八:◇ 李嵷立三所廟奏(開平二年四月,中書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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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遺》卷五十八

唐文拾遺

卷五十八

◎ 闕名(六)

◇ 李嵷立三所廟奏(開平二年四月,中書門下)

萊國公李嵷,合於西都選地建立三廟,以備四仲詞祭,仍令度支供給祭料。

(《五代會要》五)

◇ 南郊服色奏(開平三年十一月,南郊禮儀使)

今檢詳禮文,皇帝赴南郊,服通天冠、絳紗袍,登玉輅,法駕鹵簿。

自清游隊已下,諸衛將軍平巾幘、緋裲襠、大口褲,錦螣蛇銀隱起,金帶刀、弓箭佽飛,執旗人引駕,三衛並武弁緋兩襠、大口褲。

供奉官並武弁服色,各一人步從,餘文武官及導駕士絳衣、平巾幘,餘並戎服。

准式,近侍導駕官自三引車從。

本縣令州府御史大夫即朝服,各乘輅車前導。

其引駕官員,不總備車輅。

自中書令、侍中已下則公服。

內諸司使並常服。

內人服色,禮文不載。

(《五代會要》二)

◇ 留官俸修文宣王廟奏(開平三年十二月,國子監)

修建文宣王廟,請率在朝及天政見了任官俸錢,每貫克留一十五文。

(《五代會要》十六)

◇ 監生出給光學文鈔並納光學錢奏(開平五年正月五日,國子監)

當監舊例,初補監生有束修錢二千,及第後光學錢一千。

竊緣當監諸色舉人及第後,多不於監司出給光學文抄,及不納光學錢,祗守選限年滿,便赴南曹參選。

南曹近年磨勘選人,並不收豎監司光學文抄為憑。

請今後欲准往例,應諸色舉人及第後,並先於監司出給光學文抄,並納光學錢等,各有所業等第,以備當監逐年公使。

(《五代會要》十六)

◇ 請勿幸東都奏(開平五年二月,宰臣等)

龍興天府,久望法駕,但陛下始康,念未宜涉褰,願少留清蹕。

(《冊府》)

◇ 冊皇后儀奏(同光元年四月,太常禮院)

准制,以此月十三日行皇后冊禮。

今檢詳臨軒命使冊皇后舊儀,皇后廟見,如納後之儀,受冊後,合別定廟見日。

其日皇后乘重翟車,鹵簿鼓吹儀仗前導。

(《五代會要》一)

◇ 又朝謝皇帝儀奏(同上)

謹按《開元禮》,臨軒冊皇后,皇后表謝,朝皇太后,並如納後之儀,不載朝謝皇帝之禮。

准納後儀,則皇帝服袞冕,降迎於門,恐禮太重。

今詳酌其日常服御內殿,皇后首飾褘衣,尚儀引入,至殿庭階間再拜,又再拜訖,退如常儀。

(《五代會要》卷一)

◇ 停罷不急朝官奏(同光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諸寺、監各請只置大卿、監、少卿、祭酒、司業各一中,博士兩員,其餘官屬並請權停。

唯太常寺事關大禮,大理寺事關刑法,除太常博士外,許更置丞一員。

其王府及東宮官屬司天五官正、奉御之類,凡不急司存,並請未議除授。

其諸司郎中、員外郎,應有雙曹處,且置一員。

左右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補闕、拾遺,各置一半。

三院御史,仍委御史中丞條理申奏。

即日停罷朝官,仍各錄銜名,具罷任月日,留在中書,候見任滿二十五月,並據資品,卻與除官。

(《五代會要》二十)

◇ 正衙對見奏(同光二年正月四日,四方館)

常朝諸職員,多有參雜,今後除隨駕將校、外方進奉使文武兩班三品已上官,可於內殿對見,其餘並詣正衙,以申常禮。

(《五代會要》六)

◇ 停廢儀仗使奏(同光二年三月,中書門下)

儀仗法物使李肅,是偽梁置此使額,使令主持,又無考限。

況主持法物,各有本司,請准舊停廢。

(《五代會要》二十四)

◇ 准瀆廣潤廟樹連理奏(同光三年三月,唐州)

淮瀆廣潤王廟前有兩樹,東西相去七尺五寸,其樹各出地七尺五寸,兩樹相向連理,畫圖以進。

(《五代會要》卷五)

◇ 錄送史館事件奏(同光二年四月,史館)

本朝舊例,中書並起居院諸司及諸道州府,合錄事件報館如右:時政記(中書門下錄送),起居注(左右起居郎錄送),兩省轉對、入閣待制、刑曹法官、文武兩班上封章者(各錄一本送官),天文祥變、占候徵驗(司天台逐月錄報,並每月供送歷日一本,祥瑞禮節逐季錄報,並諸道合畫圖申送),蕃客朝貢使至(鴻臚寺勘風俗、衣服、貢獻物色、道裡遠近,並具本國王名錄報),四夷人役來降(表狀中書錄報,露佈兵部錄報,軍還日並主將姓名,具攻陷虜殺級數,並所因由錄報),變改音律及新造曲調(太常寺具錄所因,並樂詞牒報),法令變革、斷獄新議、赦書德音(刑部逐季具有無牒報),詳斷刑獄、昭雪冤濫(大理寺逐季牒報),州縣廢置,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有旌表門閭者(戶部錄報);有水旱蝗蟲、雷風霜雹(亦戶部錄報),封建天下祠廟,敘封、進封邑號詞(司封錄報),京百司長官、剌史以上除授(文官吏部錄報,武官兵部錄報),諸色宣敕(門下、中書兩省逐月錄報),王公百官定謚(考功錄行狀並謚議,逐月具有無牒報),宗室任官課績,並公主出降儀制(宗正寺錄報),剌史、縣令有灼然政著述文章者(本州縣不以官秩,勘的實具奏,仍具錄報),應中外官薨亡請謚(許本家各錄行狀一本申送)。

右乞宣下有司,條件施行。

(《五代會要》十八)

◇ 請廢北都宗廟奏(同光二年六月十日,太常禮院)

國家興建之初,已於北都置廟,今克復天下,遷都洛十陽十,於此立宗廟。

按禮無二廟之文,其北部宗廟請廢。

(《五代會要》卷二)

◇ 許諸道辟舉職員奏(同光二年八月八日,中書門下)

諸道除節度使及兩使判官除授外(職),其餘職員並軍使判官,伏以翹車著詠,戔帛垂文,式重弓旌,以光樽俎。

由是副知己之薦,成接士之榮,必當備悉行藏,十習十知才行,先奉幕中之畫,以稱席上之珍。

爰自偽梁,頗乖斯義,皆從除授,以佐藩宣。

因緣多事之秋,慮爽得人之選,將期推擇,式示更張。

今後諸道除節度副使、判官、兩使除授外,其餘職員並諸州軍事判官等,並任本道、本州各當辟舉。

其軍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

(《五代會要》二十五)

按:《全文》九百六十九所收《任諸藩奏辟軍事判官奏》,無「式示更張」以上一百十餘字,而末多「所冀招延之禮」云云四句。

◇ 重定州縣等官俸料奏(同光三年二月十五日,租庸院)

諸道州縣官並防禦圍練副使、判官等俸料,各據逐處具到事例、文帳內,點檢舊來支遣則例,錢數不等,所給折支物色,又加錢數不定,難為勘會。

今除東京管內州縣官見支手支課錢且依舊外,其三京並諸州於舊日支遣錢數等第,重定則例,兼切循本朝事體。

防禦十十團十十練副使、判官外,其餘推官已下職員,皆是本處自要辟請圓融,月俸贍給,亦乞依舊規繩,省司更不支給錢物。

謹具如後。

(《五代會要》二十八)

◇ 支給副使以下俸料奏(同光三年二月十九日,租庸院)

新定四京及諸道副使判官已下俸料,請降敕各下,逐處支遣,兼除所置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外,如本處更妄稱簡署官員,即敕本道節度使自備請給,不得正破省錢物。

(《五代會要》二十七)

◇ 慮刑獄遲留奏(同光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大理寺) 准獄例,諸立春已後,秋分已前,不得奏決死刑,違者徒一年。

今寺司相次有案牘,若准律文,候秋分後申奏,必慮刑獄遲留者。

(《五代會要》卷十)

◇ 太祖曹皇后定謚奏(同光三年八月,中書門下)

據禮儀使狀,准禮及故事,太常少卿定謚,太常卿署定訖,告天地宗廟。

伏准禮文,賤不得誄貴,子不得爵母。

後必謚於廟者,受成於祖宗。

今皇太后謚,請太常卿署定後,集百官連署謚狀訖,讀於太祖武皇帝室,然後差丞郎一人撰冊文,別定日命太尉上謚冊於西宮靈座,同日差官告謚於天地、太微宮、宗廟,如常告之儀。

(《五代會要》卷一)

◇ 曹太后定謚告廟奏(同光三年九月,中書門下)

大行皇太后謚,讀於太廟太祖武皇帝室,其日合集兩省御史台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官,於太廟序立,俟行告禮畢,中書省班首一人升階,詣太祖武皇帝讀訖奏聞,別擇日上謚冊於西宮靈俯,及祭告天地宗廟。

(《五代會要》卷一)

◇ 貞簡皇后不宜葬代州奏(同光三年十月,中書門下)

伏以人君以四海為家,不當分南北。

洛十陽十是帝王之宅,四時朝拜,理須便近,不能遠幸代州。

且漢朝諸陵,皆近秦雍,國朝陵寢,布列京畿,後魏文帝自代遷洛之後,園陵皆在河南,兼敕應勳臣之家,不許北葬。

今魏氏諸陵,尚在京畿,祔葬代州,理為未允。

(《五代會要》卷四)

◇ 內殿引對番客奏(天成元年,太常禮院)

臣謹按《開元禮》,以賓禮待番客有六:一、番國王來朝,二、戒番王見日,三、番王奉見,四、受番使表及幣,五、宴番國王,六、燕番國使。

從開元定禮之後,本朝故事對諸番客,又並於內殿引對,其殿名曰參殿,事在禮賓使、客省使,不下外諸司,見今施行不一。

今例惟回鶻番使則正殿引對,況回鶻見居甘州,其地又屬河西道涼州所管,每遣使進表幣,待以賓禮,皇帝御正殿,列百官,鋪陳盛儀,酌禮沿情,事恐太重。

伏請今後准諸番客例,只於內殿引對,不臨正朝,兼免乖越,又符故事。

謹具詳酌如前。

(《五代會要》三十)

◇ 參詳引對番客奏(天成元年六月十日,御史台)

伏睹今月三日入閣班退後,方引對朝貢番使,竊觀近制,頗失常儀。

且月華門是宰相兩省近侍官常朝來往之所,外國番國朝見,不合出在此門,而又殿廷班序先退。

比者列其百辟,示彼四夷,俾觀多士之羽儀,以顯九重之嚴重,豈可眾官退後,番客方來。

合自正門,直趨丹陛。

此是向來事例,今辰忽有更張。

竊以方屬中興,宜循舊典,伏乞宣付中書門下,重令參詳,永為定制。

(同上)

◇ 使相納禮錢奏(天成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書)

伏准故事,應諸道節度使凡帶平章事,宜於中書都堂上事,禮絕百寮,等威無異,刊石紀璧,以列名姓,事系殊恩,慶垂後裔。

舊例,赴鎮後合納禮錢一千貫,充中書及兩省公使。

伏自近來,全隳往例。

今皇綱再整,墜典鹹修,合舉成規,冀將集事。

臣等商量,今請諸道藩鎮帶平章事處,各納禮錢五百千,中書建立石亭子一所,鐫紀宰臣使相爵位姓名,授上年月,其所納錢,請充中書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內鋪陳什物。

(《五代會要》十三)

◇ 越訴斷罪輕重奏(天成二年二月十五日,御史台、刑部、大理寺)

奉天成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越訴之條,本防虛妄,須用懲斷,以絕傚尤。

如或實抱深冤,無門上訴,其越訴律內,不載杖數,仍令大理寺別具奏聞者。」

寺司准《名例律》,諸斷罪而無正條,若或不經台省,何得復仇?事在酌中,理難執律,其應出律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疏云:「斷罪而無條。」

謂一部律內,犯無罪名者,准雜律,不應得為而為者,笞四十,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疏云:「雖犯輕重,觸類宏多,金科玉條,苞罹難盡。」

其有在律在今,無有正條,若不輕重相明,無文可以比附,臨時處斷,量情為罪,庶補遺闕,故立此條。

其情輕者笞四十,事理重者笞八十。

(《五代會要》卷九)

◇ 追尊四廟改置園陵奏(天成二年,中書門下)

伏以兩漢以諸侯王入繼帝統,則必易名上謚,廣孝稱皇,載於諸侯故事,孝德皇孝仁皇、孝元皇是也。

伏乞聖慈,俯從人願,許取皇而薦號,兼上謚以尊名,改置園陵,仍增兵衛。

(《五代會要》卷二)

◇ 納夏秋苗子觔斗奏(天成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戶部)

先准天成元年五月十五日敕,檢納夏秋苗子觔斗,每斗只納一鬥,官中納不收耗。

人戶送納之時,如有使官布袋者,每一布袋,使百姓納錢八文,內五文與擎布袋人,餘三文即與會使,充吃食鋪襯紙筆盤纏。

若是人戶出布袋,令只納三文與倉司。

(《五代會要》二十七)

◇ 李琪新授僕射上事奏(天成二年八月,中書門下)

據新授尚書右僕射李琪狀:「准舊例,上事日合有恩賜百官酒食,具載《開元禮》文者。」

尋下太常禮院,檢《開元禮》,祗有從太師已下至六部尚書、太常卿、太子詹事、諸衛大將軍、京兆、河南牧、上州剌史受冊拜廟,各就本司禮上,無中書門下送上之文,亦無恩賜酒食之事。

又檢《禮閣新儀》,並不載諸品大臣上事禮例,唯信射初上見群僚輕重之禮。

唯元和六年御史中丞竇易直奏,七年尚書左丞段平仲奏,大和元年中書奏覆,下太常禮院並尚書省詳議,終未能定。

大凡禮上為領本司公事及與官僚相會,並授人吏參賀,內外無異,前後綿同。

李琪尋會群僚,不稱新授,已領公事,已請料錢,更引上儀,即非通制。

今請李琪任便赴省,發遣公事。

今後文武兩班受恩命者,不計高卑,未領事不得擅落新授字,及便請料錢。

內廷學士、中書舍人不在此限。

(《五代會要》十四)

◇ 解送監生奏(天成三年,國子監)

諸國子監每年祗置監生二百人。

自後更與諸道相次解送,至十月三十日滿數為定。

又請頒下諸道州府,各置官學,如有鄉十十黨十十備諳文行可舉者,錄其事實,巾報監司,方與解送。

但一身就業,不得影庇戶門,兼太學書生亦依此例,不得因此便取公牒,輒免本戶差役。

又每年於二百人數內,不系時節,有投名者,先令學官考校其學業深淺,方議收補姓名。

(《冊府》六百二十)

◇ 縣令兩稅徵科公事奏(天成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中書)

應天下縣令逐年夏秋兩稅徵科公事。

伏以縣令之職,徵賦為先,若違限逋懸,自有罰責,如及期了畢,不謂功勞。

況今無強名之科徭,絕虛系之稅額,百姓據見苗輸納,官中指限程期,蓋緣每及徵科,事歸煩擾,未容輸納,已切催驅。

州都則推勘吏人,縣邑則禁系人戶,雖雲提舉,責在徵求,動涉旬時,固須妨事,縱及期限,倍困黎民。

自今後請只委主簿、縣令勾當,不得更置監徵。

每一州之中,止限畢日委錄事參軍磨勘,取最後逋欠縣分,具令佐名銜,申三司使舉奏,明行責罰。

其所欠稅額,如是本道長吏及判官衙內節級並形勢莊田,不伏縣司徵督者,縣令即須自經本州論列。

如依前不納,便可直申感情中,責罰這時,以定輕重。

其縣令到官之初,須准近敕十十交十十割戶口帳籍,至授替之時,比較多少,如或增多即量加酬獎,致逋竄則別示科刑。

所冀賞罰不涉於過差,公務率歸於修舉。

其本判官、都孔目官、糧料使等,職固不在親人,公事止於提舉,每至徵科之日,皆須一例獎勸。

或有徵督逋縣,令佐獨當之。

伏請今後凡是徵科畢日,比較功過,只歸令佐,如是一郡之內,諸縣皆及期程,公事修舉,其錄事參軍亦請量加甄獎。

如管內諸縣,並有闕遣,其錄事參軍亦請量加責罰。

(《五代會要》十九)

◇ 劉英甫請對經義奏(天成三年二月,禮部貢院)

當司據鄉貢九經劉英甫經中書陳狀,請對經義九十道,以代舊格帖經,奉堂判令詳狀處分者。

當司伏准格文,九經祗帖九經書各一十帖,並對《春秋》《禮記》□義各一十道。

今准往例,並不曾有應排科講義,九經若便據送到引試排科講義,即恐有違格例者。

(《五代會要》二十三)

◇ 冬至百寮表賀儀注奏(天成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中書)

冬至日,文武百寮詣東上閣門拜表稱賀儀註:前一日,所司於閣門外量地之宜,設中書令捧表位、禮部郎中押表案位及文武常參官位,如常儀。

其日,文武百寮依時刻俱詣閣門外,列班如式。

次通事舍人贊引中書門下入,就位立定。

典儀曰「再拜」,應在位官俱再拜訖。

禮官通事舍人引中書令詣奉表位,禮部郎中取表,授中書令跪受,復置於案(其案,禮部令史二人對舁)。

前導至位,中書令笏捧表跪授,閣門使跪捧表側立,候中書令退,歸本班立定。

典儀曰「再拜」,應在位官俱再拜舞蹈,三稱萬歲,又再拜訖。

閣門使捧表以進,次閣門使宜笞,出詣中書門下班前,曰「有敕」,典儀曰「再拜」,應在位官俱再拜。

宣曰:「履長之慶,與卿等同之。」

宣訖,典儀曰「再拜」,應在位官俱再拜舞蹈,三稱萬歲,又再拜訖,相次退如常式。

右太常禮院狀,准禮例修撰如前。

案開元八年中書奏:「冬至一十陽十生,萬物潛動,所以自古聖帝明王,皆此日朝萬國,觀雲物。

禮之大者,莫逾是時。

其日祀圜丘,皆令攝官行十事。

質明既畢,日出視朝,有國已來,更無改易。

若親拜南郊,受朝須改。

因敕:「自今已後,冬至受朝,永為常式。」

至永泰二年十一月詔:「冬至,令有司祭南郊,子含元殿受朝賀。」

至建中二年敕:「宜以冬至日受朝賀。」

貞元四年,中書侍郎李泌奏:「冬至受朝賀,請准元日中書令讀諸方表。」

敕旨:「宜依。」

准《六典》,殿中侍御史,凡冬至、元正大朝賀升殿者。

伏以天運四時,節分二至,十陰十勝則臣道熾,十陽十盛則君德興。

且一家之尊,祭先祖畢,受子孫之賀,豈萬國之主。

祀圜丘,止臣下之朝。

宜按舊章,以光令節,冬至日望准本朝前後明敕處分。

(《五代會要》卷五)

◇ 朝官具三代名諱一度奏(天成三年十二月十日,中書門下)

朝官每遇待制,不計度數,具三代史諱奏聞。

伏以臣子之道,資忠孝以為先;祖考之名,形翰墨而非異。

初升朝者,不可有缺;久在諱者,何必更然。

日日赴朝,不處疏遠之地;時時待制;忍煩顰蹙而書。

況屢瀆於天聰,且無益於時政,宜更往例,別示新規。

今後自外任除朝官者,仰具三代名諱,一度聞奏,仍付所司。

其久在班者,每遇待制,不令更通三代名諱。

(《五代會要》卷六)

◇ 撰太祖莊宗實錄奏(天成三年十二月,史館)

據左補闕張昭狀:「嘗讀國書,伏見懿祖昭烈皇帝自元和之初,獻祖文景皇帝於大和之際,立功王室,陳力國朝。

太祖武皇帝自鹹通後來,勤王戮力,剪平多難,頻立大功,三換節旄,再安京國。

莊宗皇帝親平大憝,奄有中原。

儻闕編修,遂成湮墜。

伏請與當館修撰參序條綱,撰太祖、莊宗實錄者。」

伏見前代史館,歸於著作,國初分撰《五代史》,方委大臣監修。

自大歷後來,始奏兩員修撰,當時選任,皆取良能,一代之書,便成於手。

其後源流失緒,波蕩不還,冒當修撰之名,曷揚褒貶之職。

及乎編修大興,即雲別訪通才,史當館職在編修,盍令撰述。

(《五代會要》十八)

◇ 賜朝臣茶藥奏(天成四年五月四日,度支)

准敕,中書門下奏,朝臣時有乞假覲省者,欲量賜茶藥,奉敕宜依者。

切緣諸班官班省使,不見品秩高低,兼未則例,難議施行。

各令據官品等第指揮。

文班:左右常侍、諫議、給事、舍人、諸行尚書、太子賓客、請寺太卿、國子監祭酒、詹事、左右丞、諸行侍郎,宜各賜蜀茶三斤。

起居、拾遺、補闕、侍御史、殿中、監察御史、左右庶子、諸寺少卿、國子監司業、河南少尹、左右諭德、諸行郎中、員外郎、太常博士,宜各賜蜀茶二斤,蠟面茶二斤,草豆谷百枝,肉十豆谷五十枝,青木香一斤半。

國子博士、五經博士、兩縣令、著作郎、太常、宗正、殿中丞、諸局奉御、大理正、太子中允、洗馬、左右贊善、太子中捨、司天五官正,宜各賜蜀茶二斤,蠟面茶一斤,草豆谷五十枝,肉十豆谷五十枝,青木香一斤。

武班:左右金吾上將軍、左右諸衛上將軍,宜各賜蜀茶三斤,蠟面茶二斤,草豆谷一百枝,肉十豆谷一百枝,青木香二斤。

左右諸衛大將軍、左右諸衛將軍,宜各賜蜀茶二斤,蠟面茶二斤,草豆谷一百枝,肉十豆谷五十枝,青木香一斤半。

左右率儲副率,宜各賜蜀茶二斤,蠟面茶一斤,草豆谷五十枝,肉十豆谷五十枝,青木香一斤。

(《五代會要》十二)

◇ 條流租稅諸般錢谷奏(天成四年五月五日,戶部)

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逐年所徵夏秋稅租,兼鹽曲折徵、諸般錢谷等,起徵條流如後:四十七處節候常早,大小麥、穬麥、豌豆五月十五日起徵,八月一日納足;正稅匹帛、錢鞋、地頭榷曲、蠶鹽及諸色折科,十月五日起徵,至八月二十日納足。

河南府、華州、耀、陝、絳、鄭、孟、懷、陳、齊、棣、延、兗、沂、徐、宿、汝、申、安、滑、漢、澶、襄、均、房、雍、許、邢、洛、磁、庸、隨、郢、蔡、同、鄆、魏、汴、穎、復、鄜、宋、亳、蒲等州,二十三處節候差晚,隨本處與立兩等期限(二十三處州郡未見)。

一十六處較晚,大小麥、穬麥、豌豆六月一日起徵,至八月十五納足;正稅匹帛、地頭錢鞋、榷曲、蠶鹽及諸色折科,六月十一日起徵,至八月二十五日納足。

幽定、鎮滄、晉隰、慈密、青十鄧十、淄萊、豳寧、慶衍,七處節候尤晚,大小麥、穬麥、豌豆六月十日起徵,至九月納足。

正稅匹帛、錢鞋、榷曲錢等,六月二十日起徵,至九月納。

並、潞、澤應威塞軍、大同軍、振武軍。

(《五代會要》卷二十五)

註:穬,原作[麥廣],《正字通》與穬同。

音kuang(讀礦),大麥的一種。

◇ 明堂致齋舊儀奏(天成四年九月,太常禮院)

來年二月十八日致齋於明堂。

准舊儀,皇帝服通天冠、絳紗袍,文武五品已上著褲褶,陪臣近侍祗著朝服。

(《五代會要》卷二)

◇ 命婦上表皇后不報答奏(長興元年,中書門下)

其諸道節度使上表賀皇帝,其在朝外命婦所上皇后表章,進呈訖,不下令報答。

自此不便進表。

皇子妻、駙馬、公主及近密親舊,或有慶賀及進起居章表,內中委人主掌,進呈後只宣示來使,並不下令。

(《五代會要》四)

◇ 命婦表賀奏(長興元年五月,太常禮院)

皇后今月十四日受冊,准舊儀,外命婦併合赴皇后受冊正殿門外就次,俟受冊訖,司賓引入,就位奉賀。

今未有命婦院,請准例上表賀。

(同上)

◇ 命婦賀皇后稱殿下奏(長興元年五月,太常禮院)

按《儀制令》,百官上疏於皇后,日皇后殿下,中外臣寮外命婦慶賀,只呼殿下,不言皇后。

(同上)

◇ 上皇后章表請呼皇后殿下奏(中書覆奏,年月同上)

據太常禮院狀,若祗呼殿下,恐未合宜。

至如舊制,皇太子亦呼殿下,若無分別,何顯尊卑?凡上皇后章表內,請呼皇后殿下,若不形文字,尋常並呼皇后。

(同上)

◇ 磨勘李范趙知遠奏(長興元年七月,吏部南曹)

磨勘南郊行十事官前守濮州范縣主簿李范,是同光二年不納告身人數,准敕終身不齒。

今又冒名於四方館行十事。

前河南府長水縣主簿趙知遠,使兄為父蔭行十事者。

(《冊府》六百三十八)

◇ 武功百姓劫縣科斷奏(長興元年九月,西京)

武功縣百姓三千餘人,持白棒入縣,亂擊人吏,分劫縣庫稅錢公廨什物。

尋差兵士,捉到結集首領武功鎮將{⻊夾}跌琉等三十二人,各招本罪,稱縣令薛文玉以大竿尺檢田,所以眾心難抑。

其{⻊夾}跌琉准法科斷,文玉罰七十直,主簿李彥柔罰五十直,並勒停。

(《冊府》七百七)

【注】{⻊夾}:見〔字彙〕註釋:「音頡,姓也。

後唐有{⻊夾}跌琉。」

◇ 詳覆進士雜文奏(長興二年,中書門下覆奏)

奉敕:新及第進士所試雜文,委中書門下細覽詳覆,方具奏聞,不得輒徇人情,有隳事體。

中書於今年四月二十九日帖貢院,准元敕指揮,中書商量,具詳覆者。

李飛賦內三處犯韻,李谷一處犯韻,兼詩內錯書「青」字寫「清」字,並以詞翰可嘉,望特恕此誤。

今後舉人詞賦屬對,並須要切,或有犯韻,及諸雜違格,不得放及第。

仍望付翰林,別撰律詩賦各一首,具體式一二曉示將來,舉人合作者即與及第。

其李飛,樊吉、夏侯珙、吳沺、王德柔、李谷等六人,盧價賦內「薄伐」字合使平聲字,今使側聲字犯格;孫澄賦內「御」字韻使「宇」字已落韻,又使「膂」字是上聲,「有」宇韻中押「售」字是去聲,又有「朽」字犯韻,詩內「田」字犯韻;李象賦內一句「六石慶兮」合使此「奚」字,「道之以禮」,合使此「導」字,及錯下事,「常」字韻內使「方」字,詩中言「十千」,「十千」處合使平聲字,偏字犯韻;楊文龜賦內「均」字韻內使「民」字,以君上為驂之士,失奉上之體,兼「善」字是上聲,今押「遍」字是去聲,「如」字內使「輿」字,詩中「偏」字犯韻;師均賦內「仁」字犯韻,「晏如」書「晏如」,又「河清海晏」,「又」字不合韻,又無理,晏字即落韻;楊仁遠賦內,「賞罰」字書「伐」字,銜「勒」字書「針」字,詩內「蓮莆」字合著平聲字,兼「黍梁」不律;王谷賦內「御」字韻押「處」字,上聲則落韻,去聲則失理,「善」字韻內使「顯」字犯韻,「如」字韻押「殊」字落韻。

其盧價等七人,望許令將來就試,仍放在取文解。

高策賦內「於」字韻內使「依」字,疑其海外音訛,文意稍可,望特恕此。

其鄭樸賦內言「股肱」,詩中「十千」字犯韻,又言「玉珠」。

其鄭樸許令將來就試,亦放取解,仍自賓貢,每年只放一人,仍須事藝十精十具。

此張文寶試士不得十精十當,望罰一季俸,今後知舉官如敢因循,當行嚴典。

(《冊府》六百四十二)

◇ 幕府等官定限奏(長興二年二月,中書門下)

准天成四年六月二十日敕,使准舊例以三年為限,其上尹、上佐官以二十五月為限,府縣官准《長定格》以三十月為限,其行軍副使、兩使判官已下賓僚,及防禦十十團十十練副使、判官、推官、軍事判官,並宜以三十個月為限。

如是隨府,不在此限。

(《五代會要》二十五)

◇ 覆崔琮請置病囚院奏(長興二年,四月中書)

有罪當刑,仰天無恨;無病致斃,沒地有冤。

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須資異鑒,《書》著欽哉之旨,《禮》標刑也之文,固彰善於泣辜,更推恩於扇暍。

所請置病囚院,望依,仍委隨處長吏,專切經心。

或有病囚,當時差醫人診候,治療後據所犯輕重科斷。

如敢固違,致病囚負屈身亡,本屬官吏並加嚴斷。

兼每及夏初五日,一度差人洗刷枷匣。

(《冊府》)

◇ 換給告身多有違礙奏(長興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中書)

吏部南曹狀申,准敕換給諸色官員告身公憑。

伏緣點檢選人歷任文書中,其間多有違礙事節,若旋具姓名申覆,竊恐人數繁多,互有陳論,遂成壅滯,當曹不敢施行者。

(《五代會要》二十一)

◇ 京城請射空地造屋事例奏(長興二年六月入日,左右軍巡使)

諸廂界內,多有人戶侵佔官街及坊曲內田地,蓋造捨屋,又不經官中判押憑據,廂界不敢懸便止絕,切恐久後別有人戶,更於街坊占射,轉有侵佔,不惟罕狹,兼恐久後反致人戶爭競。

近日人戶系稅田地,多被軍人百姓作空閒田地,便立封疆,修築牆壁占射,又無判押憑據。

及本主或有文契典賣,兼雲占射年深。

或有稅額及無稅空閒,攔吝不令修蓋,以此致有爭競,廂界難以止絕者。

其在京諸坊曲應有空閒田地,先降敕命,許人戶請射蓋造。

及見種蒔公私田地,如是本主自有力,便令蓋造捨屋,若無力,即許人請射修蓋。

自後相次諸色人陳狀,委河南府勘逐。

如實是閒田,及不侵佔官街,然後指揮劈畫十十交十十付。

今所稱諸色人侵佔街坊,及於見有主稅地內占射蓋造,必慮有妨車牛過往,及恐百姓互爭議論,須定規繩,各令稟守。

京城應天街內有人戶見蓋造得屋宇外,此後並不得更有蓋造。

其諸坊巷道兩邊,當須通得車牛,如有小街巷,亦須通得車馬來往,此外並不得輒有侵佔。

應諸街坊通車半外,即日或有越眾迥然出頭,牽藎捨屋棚閣等,並須畫時毀拆,仍據撙截外,具留街道闊狹尺丈,一一分析申奏。

此後或更敢侵佔,不計多少,宜委地分官司量罪科斷。

其街道內除水渠外,不得穿掘取土。

若已有穿掘,各敕逐地分人戶速速填平。

京城內諸坊曲,除見定園林池亭外,其餘種蒔及充菜園,並空閒田地,除本主量力自要修造外,並許人收買。

見定己有居人諸坊曲內有空閒田地,及種蒔並菜園等,如是臨街堪藎店處田地,每一間破明間七椽,其每間地價,宜委河南府估價收買。

除堪藎店外,其餘若是連店田地,每畝宜定價錢七千,更以次五千。

其未曾有蓋造處,宜令御史台、兩街使、河南府依已前街坊田地,分劈畫出大街及逐坊界分,各立坊門,兼掛名額。

先定街巷闊狹尺丈後,其坊內空閒,及見種田苗,並充菜園等田地,亦據本主自要量力修蓋外,並許諸色人收買,修藎捨屋地宅。

如是臨街堪蓋店處田地,每一間破明間七椽,其每間地價,亦委河南府估價准前收買。

除堪蓋店外,其餘連店田地,每畝宜定價錢七千。

以次近外,每畝五千,更以次三千。

未有人買處,且勒仍舊。

遠僻處或欲置菜園,任取穩便,兼應本主所留,諸色人置到田地等,並限三個月內修築蓋造,須見次第,仍不得兩處收買田地。

其地祗許修造宅院,並其間小小栽植竹木外,不得廣作園圃,及種植田苗,仍令御史台常加覺察。

如有故違,仰具姓名申奏,當行嚴斷。

其所置田軒,如是本主種田苗及見菜園,候收刈及冬藏畢,方許十十交十十割。

據十十交十十割日限後修蓋,其已定田地內所有苗稅等,宜令據畝數出除,其所買田,除本主自要修藎外,有合賣數目,如妄托形勢,輒有逗留,分外邀頡,固心占吝者,許買地人經台論訴。

勘逐不虛,所犯之人,當行重斷,其地仍准價例,畫時十十交十十與所買之人。

其所買賣田地,仍令御史台委本處巡按御史,旋旋給與公憑,仍免稅契。

右宜令御史台、兩街使、河南府專切依次第劈畫曉示,或有利便,亦可臨時詳奪奏聞。

(《五代會要》二十六)

◇ 李玭五選集奏(長興二年七月,吏部南曹)

前守鄆州盧縣令李玭,曾兩任秘書丞,一任國子《十毛十詩》博士。

雖前任有升朝官,今任合准格五選集。

(《五代會要》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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