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卷四:◇禁婚部民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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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遺》卷四

唐文拾遺

卷四

◎玄宗皇帝

◇禁婚部民敕

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

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十十交十十婚,違者雖會赦仍離之。

其州上佐以及縣令,於所統屬官同。

其定婚在前,居官在後,及三輔內官門閥相當情願者,不在禁限。

(《唐曾要》八十三)

◇定戶敕

定戶之時,百姓非商戶,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將入貨財數。

其雜匠及幕士並諸色同類,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戶之內,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過兩人;三丁已上,不得過一人。

(《唐會要》八十三)

◇勘覆造籍敕

自今已後,應造籍,宜令州縣長官及錄事參軍審加勘覆。

更有疏遺者,委所司具本判官長等名品錄奏,其籍仍寫兩本送戶部。

(《唐會要》八十五)

◇招誘戶口敕

檢獲招誘得戶口應合酬者,其有課戶,皆須待納租庸,然後論功。

(同上)

◇歸首人報採訪使敕

諸州應歸首復業者,比來每至年終,皆當州縣錄奏。

自今已後,宜令牒報本道採訪使同勘。

當道歸首人,每州略單數同一狀奏,仍挾名報所由。

(同上)

◇禁兩都燒窯取土敕

京、洛兩都,是惟帝宅,街衢坊市,固須修築,城內不得穿掘為窯,燒造磚瓦。

其有公私修造,不得於街巷穿坑取土。

(《唐會要》八十六)

◇禁與諸蕃互市敕

諸錦、綾、羅、谷、繡、織成綢、絹、絲、犛牛尾、真珠、金、鐵,並不得與諸蕃互市,及將入蕃。

金、鐵之物,亦不得將度西北諸關。

(同上)

◇修兩京城敕

兩京城皇城及諸門,並助鋪及京城守把捉兵之處,有城牆若門樓舍屋破壞須修理者,皆與所司相知,並量十抽十當處職掌衛士,以漸修營。

若須登高臨內,即聞奏之。

(同上)

◇置常平倉敕

關內、隴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荊、揚、襄、夔、綿、益、彭、蜀、漢、劍、茂等州,並置常平倉。

其本上州三千貫,中州二千貫,下州一千貫。

每糴具本利,與正倉帳同申。

(《唐會要》八十八)

◇賑給水旱敕

諸州水旱,皆待奏報,然後賑給。

道路悠遠,往復淹遲,宜令給訖奏聞。

(《唐會要》八十八)

◇官錢取利敕

兩京行幸,緣頓所須,應出百姓者,宜令每頓取官錢一百千文作本取利充。

仍令所由長官專句當,不得抑配百姓。

(《唐會要》二十七)

◇禁封家舉放敕

封家總合送入京,其中有別敕許人就領者,待州征足,然後一時分付,征未足聞。

封家人不得輒到出封州,亦不得因有舉放,違者禁身聞奏。

(《唐會要》九十)

◇食封以丁為限敕

諸食實封,並以丁為限,不須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出封州隨庸調送入京,其腳以租腳錢充,並於太府寺納,然後准給封家。

(同上)

◇封物就坊請頒敕

親王、公主等封物,宜隨官庸調,隨駕所在,送至京都賜坊,令封家就坊請受。

余食封家,不在此限。

仍令御史一人及太府寺官檢校分付,使給了牒。

(同上)

◇承襲實封敕

諸王公以下食封薨,子孫應承襲者,除喪後十分減二,仍具所食戶數奏聞。

無後者,百日後除。

諸名山大川及畿內縣,並不封。

(同上)

◇百官月俸敕

百官料錢,宜合為一色,都以月俸為名,各據本官隨月給付。

其貯粟宜令入祿數同申,應合減折及申請時限,並依常式。

(《唐會要》九十一)

◇給賜靺鞨等國敕

靺鞨、新羅、吐蕃先無裡數,每遣使給賜,宜准七千里以上給付也。

(《唐會要》一百)

◇太清宮行禮用朝服敕

比太清宮行十事官皆具冕服,及奏樂未易舊名,並告獻之時,仍陳策祝。

既非事生之禮,皆從降神之儀,且真俗殊倫,幽明異數,理有非便,亦在從宜。

自今已後,每太清宮行禮官,宜改用朝服,兼停祝版,改為青詞於紙上。

其告獻辭及新奏樂章,朕當別自修撰,仍令所司具議儀注奏聞。

(《唐會要》五十)

◇簡擇專知兩推敕

東西兩推及左右巡使,皆台司重務,比來轉差新人,數有改易,既不經久,頗紊章程。

宜簡擇的然公正十精十練者,令始末專知,不得輒替換。

若無缺失,至改轉時,遲速間以為褒貶。

(《唐會要》六十二)

◇停御史充判官敕

所置御史,職在彈違,雜充判官,誠非允當。

其諸道節度使先取御史充判官者,並停。

自今已後,更不得奏。

若切須奏者,不得占台中缺。

其本台長官充使者,不在此限。

(同上)

◇御史比類能否敕

御史宜依舊制,黃卷書缺失,每歲委知雜御史長官比類能否,送中書門下改轉日褒貶。

(同上)

◇禁私役幕土敕

衛尉幔幕氈褥等,所由多借人,非理損污,因循日久,為弊頗深。

爰及幕土,私將驅使,並廣配充廳子、馬十子,並放取資。

近今推問,事皆非繆。

今後其幔幕氈褥等,輒將一事借人,並同盜三庫物科罪。

並使幕士與人張設,及自驅使,擅取放資,計受贓數,以枉法論。

其借人及借與人等,六品已下非清資官,決放,余聽進止。

仍委左右巡使常加糾察。

(《唐會要》六十五)

◇注授評事敕

大理評事,今後子弟及至親中有未歷畿縣者,不得注授。

(《唐會要》六十六)

◇恤賞入朝蕃客敕

九姓、堅昆諸蕃客等,因使入朝身死者,自今後,使給一百貫充葬,副使及妻數內減三十貫。

其墓地,州縣與買,官給價直。

其墳墓所由營造。

(同上)

◇舉人箭垛敕

自今以後,應試選舉人,長垛宜以十隻箭為限,併入第一院,與兩單上;八隻入第一院,兩隻入第二院,與一單上次上;十隻不出第三院,與單上;十隻不出第四院,與次上。

余依常式。

(《唐會要》五十九)

◇停武官番試敕

十習十武入官,已經十精十簡,隨番更試,事頗為煩。

其武官自今已後,因番試及過中書門下宜停。

(同上)

◇分賜胙肉敕

祭必奉牲,禮有歸胙,將興施惠之教,以廣神明之福。

比來胙肉,所進頗多。

自茲以後,即宜少進,仍分賜祭官及應入衙常參官廚共食(《唐會要》二十三)

◇閏二月停服褶敕

百官朔望朝參,應服褶,並著珂散,至閏二月一日宜停。

自今以後,每逢此閏,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二十四)

◇從容朝參敕

自今以後,每朔望朝時,於常儀一刻,進外辦。

每座喚仗,令朝官從容至閣門,入至障外,不須趨走。

百司無事,至午後放歸,無為守成,宜知朕意。

(同上)

◇太守謝表附驛敕

比來牧守初上,准式附表申謝,或因便使,或有差官,事頗勞頓,亦資取置。

自今已後,諸郡太守等謝上表,宜並附驛遞進,務從省便。

(《唐會要》二十六)

◇寒食禁火敕

禮標納火之禁,語有鑽燧之文,所以燮理寒燠,節宣氣候。

自今以後,寒食並禁火三日。

(《唐會要》二十九)

◇停用赤色敕

近改旗幟為赤黃,以符土德。

其諸衛隊仗緋色者,宜令所司依內出黃色樣,即造。

其槍並用赤稠木,仍依本色,不須更染別色,長一丈四尺為限。

其諸軍職掌有先用火焰緋幡處,宜各依一樣送付諸道,准此改換,先用赤色宜停。

(《唐會要》三十二)

◇聽家畜絲竹敕

五品已上正員清官、諸道節度使及太守等,並聽當家畜絲竹,以殿歡娛。

行樂盛時,覃及中外。

(《唐會要》三十四)

◇教十習十孝經敕

自今已後,宜令天下家藏《孝經》一本,十精十勤教十習十。

學校之中,倍加傳授,州縣官長,明申勸課。

(《唐會要》三十五)

◇加枉法贓律敕

官吏准律應枉法贓十五匹合絞者,自今已後,特宜加至二十匹。

仍即編諸律,著為不刊。

(《唐會要》四十)

◇贖銅納錢敕

其贖銅如情願納錢,每斤一百二十文。

若負欠官物,應徵正贓及贖物無財,以備官役折庸。

其物雖多,止限三年。

一人一日,折絹四尺。

若會恩旨,其物合免者,停役。

(同上)

◇專知敘勳敕

准制及格式敘勳,今後宜令司勳員外郎二人,除曹務之外,每有勳甲十十團十十進後,專知磨勘。

所須主事令史,任簡擇差定,如有疏略,委本官奏錄。

(《唐會要》五十八)

◇詳定元元廟樂敕

《古今人表》,玄元皇帝升入上聖。

自今已後,每有薦新,先獻元元廟。

其緣告享所奏樂,宜令所司詳定奏聞。

並差宗正寺官一員及差戶灑埽。

兩京崇元學各置博士、助教一員,學生一百人,資蔭宜同國子學例。

每祠享所齋郎,便以學生充當。

(《唐會要》五十)

◇檢校元元宮敕

兩京元元宮及道院等,宜委崇元館大學士都檢校,務在十精十修,勿令喧雜,仍不更隸宗正。

其道士等名籍,任依常式。

(同上)

◇內外官考進單數挾名敕

所校內外官考,准令,京官正月三十日進單數,二月三十日進挾名;外官二月三十日進單數,三月三十日進挾名。

自今已後,並了日一時挾名奏,不須更進單數。

(《冊府》六百三十五)

◇關內庸調征限敕

敕:自今已後,京兆府關內諸州應徵庸調及資物,並限十月三十日畢。

(《冊府》四百八十七)

◇徵收庸調期限敕

自今已後,天下百姓宜以十分已上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

每歲庸調八月徵收,農功未畢,恐難濟辦。

自今已後,延至九月二十日為限。

(同上)

◇選人放留條目敕

吏部選人書判藍縷,及雜犯不合得留者,不限選數並放。

除此之內,先從選深人一概並留。

其選深被放人,選淺得留名,具留放逗留,榜示選人,各令知委。

仍以單狀奏聞,不須更起條目。

(《冊府》六百三十)

◇申嚴遠州不肯到官敕

如聞黔州管內州縣官員多闕,吏部補人多不肯去。

成官已後,或假解,或從正,考滿得資,更別參選。

自余管蠻僚州,大率亦皆如此。

宜令所司於諸色選人內即召補,並馳發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如遲違,牒管內都督決六十,追毀告身,更不須與官。

(《冊府》六百三十)

◇公卿巡謁諸陵敕

每年春秋二時,巡謁諸陵,差公卿各一人,奉禮郎人,右校署令一人。

其奉禮郎、右校署令,自今已後宜停,至陵所差縣官及陵官攝行十事。

其巡陵儀式,宜令太常寺修撰一本,送令管陵縣收掌,長行需用,仍令博士、助教十習十讀,臨時讀相,永為常式。

(《唐會要》二十)

◇置三皇五帝廟敕

三皇五帝,創物垂范,永言龜鏡,宜有欽崇。

三皇伏羲(以勾芒配)、神農(以祝融配)、軒轅(以風後、力牧配)、五帝少昊(以蓐收配)、顓頊(以元冥配)、高辛(以稷、契配)、唐堯(以羲仲、和權配)、虞舜(以夔龍配),其擇日及置廟地,量事營立。

其樂器請用宮懸,祭請用少牢,仍以春秋二時致享,共置令丞,令太常寺檢校。

(《唐會要》二十二)

◇曲鹽並勒斗量敕

自今已後,曲皆以三斤四兩為鬥,鹽並勒斗量。

其車軸長七尺二寸,除陌錢每貫二十文。

余曲等同。

(《唐會要》六十六)

◇本色人充將作監敕

將作監所置,且合取當司本色人充直者,宜即簡擇發遣。

內作使典,亦不得輒取外司人充。

其諸司非本色直,及額外直者,亦一切並停。

自今以後,更不得補置。

如歲月深久,尚或因人,所由長官,量事貶降,其所應直,決一頓,配糴邊軍。

(《唐會要》六十六)

◇安存致仕官敕

如聞六品已下致仕官,四載之後,准各並停。

念其衰老,必藉安存,豈限其高卑,而恩有差降。

應五品下致仕官,並終其餘年,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七)

◇停六品以下員外官敕

內外六品已下員外官,至考滿日,一切並停,各仍選例。

自今已後,更不得注擬。

其皇親幼小、及諸色承優授官,軍功、伎術、內侍省、左右龍武軍,並諸蕃官等,不在此例。

(同上)

◇刺史犯贓加等敕

牧宰字人,所寄尤重,至於祿料,頗亦優豐。

自宜飭躬勵節,以肅官吏。

如聞如犯贓私,深紊綱紀。

今後刺史犯贓,宜加常式一等。

(《唐會要》六十八)

◇刺史不得兼別職敕

簡擇刺史,冀令撫字。

諸使等或奏兼別職掌,政治有妨,既闕親人,仍乖本意。

自今已後,更不得別奏請。

(同上)

◇郎官御史先取縣令敕

親民之官,莫過於縣令。

比來選司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是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

自今已後,郎官、御史,先於縣令中三考已上有政績者取。

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九)

◇禁官吏放債敕

郡縣官寮,其為貨殖,竟十十交十十互放債侵人,互為徵收,割剝黎庶。

自今已後,更有此色,並迫人影認一匹以上,其放債官先解見任,物仍納官。

有剩利者,准法處分。

(同上)

◇選取飛騎敕

應募飛騎,請委郡縣長官先取長六尺,不足即選取五尺九寸已上,灼然闊壯、膂力過人者申送。

(《唐會要》七十二)

◇諸州醫學附甲敕

諸州醫學生等,宜隨貢舉人例申省,補署十年與散官。

恐年歲深久,檢勘無憑,仍同流外例附甲。

(《唐會要》七十五)

◇宏文學生帖試敕

宏文館學生,自今己後,宜依國子監學生例帖試。

明經、進士帖經並減半,雜文及策,皆須粗通。

仍永為恆式。

(《唐會要》七十七)

◇不差孝假敕

頃以鄉閭侍丁,優給孝假,官吏等仍科雜役,天寶初已遣優矜。

如聞比來乃差征鎮,豈有捨其輕而不恤其重,放其役而更苦其身?眷言及此,良用恤然。

自今後,將侍丁孝假,不須差行。

(《唐會要》八十二)

◇官典受錢同枉法贓敕

自今已後,天下兩稅,其諸色輸納官典受一錢已上,並同枉法贓論。

官人先解見任,典正等先決四十,委採訪使巡察。

若不能舉按者,採訪別有處分。

(《唐會要》八十三)

◇十十團十十貌定哀悼敕

今載諸郡因十十團十十貌宜便定戶。

自今已後,任依常式,應緣察問,對眾取平,准今載三月五日敕處分。

(《唐會要》八十五)

◇退十十團十十貌敕

天下郡縣雖三年定戶,每年亦有十十團十十貌,計其轉年,合入中男、成丁。

五十九者,任退十十團十十貌。

(同上)

◇禁關西諸國興販敕

如聞關已西諸國,興販往來不絕,雖托以求利,終十十交十十通外蕃。

因循頗久,殊非穩便。

自今已後,一切禁斷,仍委四鎮節度使及路次所由郡縣嚴加捉搦,不得更有往來。

(《唐會要》八十六)

◇置廣運潭敕

古之善政,貴於足食,欲求富國,必先利人。

朕以關輔之間,尤資殷贍,比來轉輸,未免艱辛,故置此潭,以通漕運。

萬世之利,一朝而成,其潭宜以「廣運」為名。

(《唐會要》八十七)

◇兼官俸料不兩給敕

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兩給者,宜停其外官。

太守兼京官,除准式親王帶京官,外任官副大將軍、副使、知軍及正事京官兼內外官知政事,據文合兼給者,余並從一處給,任逐穩便。

(《唐會要》九十)

◇郡縣缺職錢納當郡敕

郡縣闕職錢送納太府寺,自今己後,納當郡,以員外官料錢。

不足,即取正官料錢分。

若無員外官,當郡分。

(《唐會要》九十一)

◇停免白直錢敕(疑)

郡縣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約計一載破十萬丁已上,一丁每月輸錢二百八文,每至月初,當處徵納送縣,來往數日功程,在於百姓,尤是重役。

其郡縣白直,計數多少,請用料錢,加稅充用。

其應差丁充白直,望請並停,一免百姓艱辛,二省國家丁壯。

(同上)

◇職田送所管州縣敕

兩京百官職田,承膠佃民自送,道路或遠,勞費頗多。

自今已後,其職田去城五十里內者,依舊令佃民自送人城,自余限十月內便於所管州縣並腳價貯納。

其腳價,五十里外每斗各再版二文,一百里外不過三文,並令百官差本司請受。

(《唐會要》九十二)

◇改年為載敕

敕:天寶三年改為三載者,所論前後年號,一切為載。

其後造帳計歲月,雲若干載,自余表狀文章並准此。

(《冊府》四百八十六)

◇男丁計年正役敕

比者成童之歲,則拄輕徭,既冠之年,便當正役,憫其勞苦,用軫予懷。

自今已後,百姓宜以十八以上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

(同上)

◇處分偽畫印敕

其偽畫印,宜用偽鑄印刻印之例處分,永為常式。

(《唐會要》四十一)

◇太史監官入朝敕

太史監官除朔望朝外,非別有公事,一切不須入朝。

及充保識,仍不在點檢之限。

(《唐會要》四十四)

◇南嶽投龍告文

大唐開元神武皇帝李隆基,本命乙酉八月初五日降誕。

夙好道真,願蒙神仙長生之法,謹依上清靈文,投刺紫藎仙洞。

位忝君臨,不獲朝拜,謹令道士孫智驚繼信簡以聞,惟金龍驛傳。

【太歲寅戊六月戊戌朔廿七日甲子告文。

】(《八瓊室金石補正》五十六)

◇與倭皇書

皇帝問倭皇:使人長吏大禮蘇因高等至,具懷。

朕欽承寶命,臨御區宇,思弘德化,覃被含靈,十愛十育之情,無隔遐邇。

知皇命居海表,撫寧民庶,境內安樂,風俗融和,深氣至誠。

遠修朝貢,丹款之美,朕有嘉焉,稱暄比如常也。

故遣鴻臚寺堂客裴世清等稍宣往意,並送物如別時。

(《日本書記》卷二十二)

◎肅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四十二。

◇贈故利州司功參軍嚴方約等制

門下:有後之慶,諒存平義方;飾終之典,用彰於錫類。

故利州司功參軍嚴方約等,早申嘉績,夙負奇才,名十器重於當時,聲(闕)著於遺烈。

雖舟壑已謝,久淪過隙之期;而子孫皆賢,實積高門之祉。

屬恩加令嗣,澤及先臣,宜優表贈之禮,俾治(闕)榮之命。

可依前件,主者施行。

(黃本《顏魯公文集》卷十七)

◇贈顏惟貞秘書監等官制

門下:悼往之義,必在於懷賢;飾終之典,允資於錫類。

銀青光祿大夫行尚書右丞崔渙亡父贈貝州刺史璩等,才業貞修,風襟淳茂,或踐於周行;或用馳聲,備更於歷選;或量才未適,或稟命不融,永惟過隙之悲,是得承家之美。

教忠斯在,行慶攸歸,宜覃泉壤之恩,式葉哀榮之命。

可依前件,主者施行。

(同上)

◇贈韓擇木亡母張氏等制

門下:禮厚飾終,義殷錫類,永惟泉壤,諒在哀榮。

金紫光祿大夫守太多少保集賢殿學士副知院事上柱國昌黎郡開國公韓擇木亡母贈南十陽十縣太君張氏等,柔順壺儀,慈和家范,含章內備,純德外昭,遽從遷壑之悲,空聞擇鄰之訓。

顧其令嗣,光我縉紳,或已及迫封,或未從表贈,載覃渥澤,爰洽幽明,宜宏休命,俾協彝典。

可依前件,主者施行。

(同上)

◇賜韋見素等子孫一人官詔

太子太師見素、太子少傅李遵、太子少保韓擇木、太子賓客嗣吳王祗、太子詹事兼楊州長史崔圓,並承東宮優異,品秩已高,不可更改,宜各與子孫一人官。

(《冊府》七百十一)

◇備國馬詔

園苑內有閒廄使總監,各據所管地界耕種,收草粟以備國馬。

(《冊府》六百二十一)

◇停採訪黜陟使詔

近緣狂寇亂常,每道分置節度。

其管內緣征發及文牒,兼使命來往,州縣非不艱辛,仍加採訪,轉益煩擾。

其採訪使置來日久,並諸道黜陟使便宜且停。

待後當有處分。

(《唐會要》七十八)

◇典貼虛實詔

應典貼莊宅、店舖、田地、磑碾等,先為實錢典貼者,令還以實錢價;先以虛錢典貼者,令以虛錢贖。

其餘十十交十十關,並依前用當十錢。

(《唐會要》八十九)

◇慎擇御史敕

風憲之地,百寮準繩,頃者有司殊非慎擇。

其御史須曾任州縣理人官者,方得薦用。

(《唐會要》六十二)

◇均平科役敕

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漁,或盜賊驅十逼十,或賦斂不一,或征發過多,俾其怨咨,何以輯睦?自今已後,所有科役須使均平,本戶逃亡不得輒征近親,其鄰保務從減省,要在安存。

(《唐會要》八十五)

◇量給官祿敕

天下郡府及縣官祿,白直、品子等課,從今年正月一日已後,並給一半。

事平之後,當續支還。

(《唐會要》九十)

◇贓數約絹估敕

先准格例,每例五百十價,估當絹一匹。

自今已後,應定贓數,宜約當時絹估,並准實錢,庶葉從寬,俾在不易。

(《唐會要》四十)

◇又敕

《名例律》評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評功庸者。

計一人一日為絹三尺,牛、馬、驢、騾車亦同。

其船及碾磑、邸店之類,各依當時賃直,庸雖多不得過其本價。

自今已後,應定贓數,宜約當時絹估,並准實錢。

(同上)磑

◇縣令等官准故事選擬敕

縣令、錄事參軍,自今已後,選司所擬,宜准故事,過中書門下更審詳擇,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九)

◇簡擇巧兒修理金吾牆敕

左右金吾內外廊所緣牆壁、廊宇、器械等破碎,並宜於當色月番人中,簡擇巧兒,隨事修理。

如更別創造,緣牆宇所須一切已上,俱錄狀奏,仍永為恆式。

(《唐會要》七十一)

◇外官給半料京官不給敕

天下都府及縣官祿白直品子等課,從今載正月一日以後,並量給一半,事平之後,當續支遣。

乾元元年,外官給半料與職田,京官亦與職田,不給料。

(至德已後,內外官無料錢,至是給之)仍敕度支使量閒劇司給手力課,員外官一切無料。

(《冊府》五百六)

◇逃戶田宅官為租賃敕

逃戶租庸,據帳徵納,或貨賣田宅,或攤出鄰人,展轉誅求,為弊亦甚。

自今已後,應有逃戶田宅,並須官為租賃,取其價直,以充課稅。

逃人歸復,宜並卻還,所由亦不得稱負欠租賦,別有征索。

(《唐會要》八十五)

◇宣付諸州文狀敕

諸司使、諸州府進奏文狀,應合定理行三紙已上,皆自寫宣付四本。

中書省宣過,中書省將兩本與門下省。

(《唐會要》五十四)

◇簡擇常參官敕

散騎常侍且各置常參官兩人,令自簡擇聞奏,參典亦置兩人。

(同上)

◇勿信中使宣言敕

諸道州府所承上命,須憑正敕,後可施行,不得懸信中使宣言敕,即便遵行。

(《唐會要》六十五)

◇客戶編附百姓敕

客戶若住經一年已上,自硐買得田地,有農桑者,無問於莊蔭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編附為百姓差科。

比居人例,量減一半,庶填逃散者。

(《唐會要》八十五)

◇安存現在百姓敕

近日已來,百姓逃散,至於戶口,十不半存。

今色役殷繁,不減舊數,既無正身可送,又遣鄰保只承,轉加流亡,日益艱弊。

其實流亡者且量蠲減,見在者節級差科,必冀安存,庶為均濟。

(同上)

◇勒留過客器杖敕

駱谷、金牛、子午等路往來行客,所將隨身器仗等,今日以後,除郎官、御史、諸州部統進奉事官,任將器仗隨身,自余私客等皆須過所上具所將器仗色目,然後放過。

如過所上不具所將器仗色目數者,一切於守捉處勒留。

(《唐會要》八十六)

◇剌史縣令改轉例敕

刺史縣令,自今已後改轉,剌史三年為限,縣令四年為限,員外及攝試官一切不得厘豫。

(《冊府》六百三十)

◇賜諸王手札

朕之兄弟,惟有五人,比為方伯,歲一朝見,雖載崇藩屏,而有暌談笑。

是以輟牧人而各守京職,每聽政之後,延入宮中,申友於之志,詠《棠棣》之詩,邕邕如,怡怡如,展天倫之十愛十也。

(《南部新書》甲)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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