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卷七:事跡詳《全唐文》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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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遺》卷七

唐文拾遺

卷七

◎敬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六十八。

◇條流滄德二州官吏俸料詔

滄、德二州州縣官吏等,刺史每月料錢八十貫,錄事參軍三十五貫,判司各置二人,各二十五貫,縣令三十貫,尉二十貫。

其俸祿且以度支物充,仍半支省估匹段,半與實錢。

(《冊府》五百七)

◇放宮女敕

在內宮女宜放三千人,願嫁及歸近親,並從所便,不須尋問。

(《唐會要》三)

◇罰殷侑俸料敕

敕:殷侑故違制令,擅置戒壇,須示薄懲,用警方任。

罰一季俸料,其戒壇勒停。

(《冊府》六百九十九)

◇選擇正員官敕

京百司應帶職奏正員官者,自今已後,宜於諸司及府縣見在任官中選擇,便以本官充職。

如見任無相當者,即任於當年見選人中奏用,便據資序與官,不要更待銓試。

仍永為常式。

(《冊府》六百三十一)

◇注擬回授周親官敕

應請以一子官回授諸親者,自今已後,須是周親,仍勘驗分明,可注擬。

(《冊府》六百三十一)

◎文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六十九。

◇允路隨詳正順宗實錄詔

其錄中所書德宗、順宗朝禁中事,尋訪根柢,藎起謬傳,諒非信史。

宜令史官詳正刊去,其他不要更修。

其餘依奏。

(《冊府》五百五十六)

◇允裴度奏勿廢飛狐縣鑄錢詔

鼓鑄之利,合歸有司,制置已成,難亟更改。

其飛狐依前令度支收管,其甲價便以新鑄錢充。

其所由工匠,令院司與觀察使計會,具挾名申,不得廣佔人戶,侵擾州縣。

(《冊府》五百一)

◇答崔鄲奏必茶法詔

榷茶本率商旅,紐貫涉於加稅,東省曾有駁正,鹽鐵又經奏論,法貴大同,事難獨改。

(《冊府》四百九十四)

◇尹台相逢儀制詔

尹正官重,台憲地高,道路相逢,儀制不定,各執詞理,每有紛爭。

勝負取決於一時,參詳未申於久制,委有司斟酌內故聞奏。

(《唐會要》六十八)

◇答劉涼請割閒地牧馬詔

委本道節度使差人與判使勘驗,如實無主,便任收管。

仍不得侵奪居人田產。

(《冊府》六百二十一)

◇賜入道公主封物敕

潯十陽十、平恩、邵十陽十三公主皆捨俗入道,宜令每年各賜封物七百段匹,仍准舊例,春秋兩限支付。

(《唐會要》六)

◇出降縣主妝粉錢敕

出降縣主妝粉錢,宜令所司自今以後,從出降日支付。

(《唐會要》六)

◇東都權置舉敕

今年權於東都置舉,其明經、進士任便東都赴集。

其上都國子監舉人,合在上都試。

及節目未盡者,委條流聞奏。

(《冊府》六百四十一)

◇禁奇異袍襖綾敕

三品己上,許服鶻銜瑞草、雁銜綬帶及對孔雀綾袍襖。

四品、五品許服地黃十十交十十枝綾。

六品已下常參官,許服小協和窠綾及無紱綾、隔織、獨織等。

充除此色外,應有奇文異制袍襖綾等,並禁斷。

其中書門下省、尚書省、御史台及諸司三品官,並敕下後,許一月日改易;應諸司常參官,限敕下後兩月日改易。

除非常參官及供奉官、外州府四品已上官,許通服絲布,仍不得有花文,一切禁斷。

其花絲布及繚綾除供御服外,委所在長吏禁毀訖聞奏。

其不可服絲布者,敕下後,限一月並須改易。

(《唐會要》三十二)

◇贈恤王武俊妻李氏敕

故太尉王武俊妻晉太夫人李氏,以武俊橫流之中,拯定奔潰,屬當葬事,宜加贈恤。

宜令有司特給儀仗事。

(《唐會要》三十八)

◇罰不及嗣敕

官必任親,賢貴無宜輕授;罰不及嗣,經訓具有明文。

若坐子孫,慮傷事理,此一節且仍舊,余依。

(《唐會要》三十九)

◇遞減禁囚敕

京畿之內,萬類聚居,觸刑章者,多於天下,加以百役牽應,由斯致咎,若干一一不恕,則殺戮滋多。

應京畿內見禁囚犯,死者降一等,從流當徙者,以遠近節級遞減一等處分。

(《唐會要》四十)

◇停解十奸十吏敕

案:此文見《唐會要》卷四十,題曰「開成四年」,與《全文》卷八十宣宗敕同,姑存其目。

◇檢勘舊官敕

中書、門下、吏部各有甲歷,名為三庫,以防逾濫。

如聞近日諸處奏官,不經司檢尋,未免十奸十偽。

起今己後,諸司、諸使、諸道應奏六品以下諸色人,稱舊有官及出身,請改轉並請授官,可與商量者,除進士及登科眾所聞知外,宜令先下吏部及中書、門下及三庫,委給事中、中書舍人、吏部格式郎中,各與甲庫官同檢勘,具有無申報。

中書門下審無異同者,然後依資進擬。

如諸司、諸道奏論不實,以有為無者,臨時各加懲罰,務使仕進稽實,永絕僥倖。

(《唐會要》五十四)

◇事有不可封章上論敕

凡事命頒行,事有不可,給事中職合封進。

省審既畢,宣佈百司,稽停晷刻,皆著律令。

自今尚書省、御史台所有制敕,及官屬除不當,宜封章上論。

其事狀分明,亦任舉按。

須指事據實,更言風聞,及滯詔旨,並不放上。

如郎官、御史出使訪聞按舉,自准前後敕文,不在此限。

(《唐會要》五十四)

◇記言記事敕

宜令起居郎、起居舍人,准故事,入閣日繼紙筆,於螭頭下記言記事。

(《唐會要》五十六)

◇參詳元和以來制敕敕

元和、長慶中,皆因用兵,權以濟事,所下制敕,難以通行。

宜令尚書省取元和以來制敕,參詳刪定訖,送中書門下議定聞奏。

(《唐會要》五十七)

◇參議僕射故事敕

僕射實百僚師長,國初為宰相正官,品秩至崇,儀制特異。

近或勳臣居任,遂使故事不行,卑列上凌,舊章下替。

昨令參議,頗為得中,宜儲所司,永為定制。

(《唐會要》五十七)

◇罰沈傳師俸料敕

不度僧尼,累曾有敕。

傳師既為藩守,合奉詔條,誘致迷妄,須示薄懲。

罰一月俸料,戒憎勒停。

(《冊府》六百九十九)

◇批答楊於陵辭致仕全給俸料敕

卿早更委任,每著聲猷,累聞告老之辭,勉遂懸車之請,故優廩祿,示以十寵十勞。

廉光有終,雖君子之貞吉;當仁不讓,亦先哲之格言。

宜體至懷,即斷來表。

(《唐會要》六十七)

◇致仕依品秩敕

請致函仕官,近日不限品秩高卑,一例致仕。

酌法循舊,頗越典章。

自今以後,常參官五品,外官四品者,然後許致仕,余停。

(《唐會要》六十七)

◇李石守本官敕

鹽鐵判官守尚書刑部郎中李石,宜守本官。

自今已後,刑部郎中,諸司諸使,更不得奏請充職。

(《唐會要》五十九)

◇允滕□向致仕假公乘敕

滕□向致仕還鄉,家貧路遠,宜假公乘,允其所請。

自今以後,更有此類,便為定例。

(《唐會要》六十七)

◇置宿州敕

宜准元和四年正月,割徐州符離、蘄、泗州虹縣,依前置宿州,隸屬徐泗濠等州觀察使。

其州置於甬橋,在徐州南界汴水上,舟車之要。

其舊割四縣,仍舊來屬,已下官便委吏部注擬。

(《唐會要》七十)

◇禁京城坊曲十習十射敕

嫩聞京城百戶,多於坊曲十習十射,宜令禁斷。

其諸軍諸使,各仰有司自差人覺察。

(《唐會要》七十二)

◇權停流外令史敕

吏部疏理諸色入仕人等,令勘會諸司流外令史、府史、掌固、禮生、楷書、醫工,及諸司流外令史等,總一千九百七十二員。

六百五十七員請權停,一千三百一十五員,請令諸司守缺。

除見在外,以後不得更置。

委御史台察訪。

(《唐會要》七十四)

◇准格詳斷選人敕(疑)

應選人未試以前,南曹駁放後,經廢置詳斷,及准堂判卻收。

比來南曹據給帖人數,續到續試,銓司更不考判,便同平留選人例注擬,稍涉僥倖。

自今以後,應有此色,並請待正月十日,准格詳斷限畢都引試,判不及格並雜犯,及續檢勘庫報,並前選子案不同,並駁放。

不任更陳狀披訴,及重詳斷之限。

(《唐會要》七十【五】〈六〉)

◇獎引勳臣子弟敕

自今已後,天下勳臣、節將子弟,有能修詞尚學,應進士、明經及通史學者,委有司務獎引。

(《唐會要》七十六)

◇進奏正官不帶檢校官憲官敕

諸道進奏官等,舊例多是本道差文武職掌官充,自後遂有奏帶正官者,近日又有請兼檢校官及憲官者,遞相援引,轉無章程。

自今已後,更有奏請帶正官,不得兼檢校官及憲官。

如准諸道、諸軍、諸使職掌官例,請檢校官及兼憲官充,則不得帶正員官。

其見在進奏官,已有檢校官兼憲官者,且聽仍舊。

至改轉時,商量處分。

(《唐會要》七十九)

◇停陝虢防禦使敕

陝虢西去兩京非遠,唯管一郡,分置廉使,本因艱難。

若四方少事,則舊制為便。

其都防禦、觀察使額,宜停。

所管兵馬使,屬本州防禦使。

(同上)

◇樓煩監牧置判巡官敕

樓煩監牧及造水等使,宜共置判官一員,巡官一員。

(同上)

◇停隴州判官敕

隴州防禦使,宜准長慶二年九月十八日敕,例置判官一員,其兵馬留後判官勒停。

(同上)

◇處分李□等偽造印符敕

敕:李□等八人,並偽造印符,權賣巨蠹,推窮盡伏,法斷死刑。

宜付京兆府各決痛杖一頓處死。

馬羽卿等一十二人,引致梯媒,合成十奸十計,各決六十,配流嶺外。

楊虞卿勾舉雖則盡心,檢下終是無術,親吏逃逸,贓狀未明,量罰兩月俸料。

逾濫官六十五人內已付所司者,速令詳斷見勘具申奏,其贓及偽印符等,並付所司准法處分。

(《冊府》六百三十八)

◇改轉甲庫官敕

甲庫官,舊例初入授同類官,考滿去職,則與依資改轉。

此事參差,有優有屈,今宜同並諸色職事帶正員官者,准寶歷二年十一月九日敕處分,其改轉亦同前件。

如已在甲庫授官者,即聽且依舊敕處分。

(《唐會要》八十二)

◇賜武寧軍綾絹敕

武寧軍士馬悉在行營,不同常日,舊賜綾絹二萬匹,仍委度支逐便支送。

(《冊府》四百八十四)

◇諸色本錢揀殷富放存敕

諸色本錢,比來將放與人,或府縣自取,及貧人將捉,非惟積利不納,亦且兼本破除。

今請一切不得與官人及窮百姓並貧典吏,揀擇當處殷富干了者三五人,均使翻轉回易,仍放其諸色差遣,庶得永存官物,又冀免破家。

(《唐會要》九十三)

◇支給李寰將士衣糧敕

李寰下將士衣糧,舊准神策軍例支給。

今初移鎮伍,令度支且准舊例處分,待滄景事平後,仍委條流聞奏。

(《冊府》四百八十四)

◇前資官充諸軍雜任敕

應緣諸軍使充押當雜任使,合承優砬選人請差前資官充,不得取選數過格人。

(《冊府》六百三十一)

◇諸道將校不得兼授正官敕

應諸軍使及諸道軍將兼特授正官等,如聞內外官曹悉皆充滿,上自要重,下至卑散,班行府縣,更無闕員。

或未經考,便須替換,相沿薦請,為弊滋深。

況設官有定額,不可增加,列職無常數,難兼命秩。

又文武名分,授受各殊。

其諸使、諸道將校等,自今後宜依注列,除舊有正官外,並不得兼授正官。

(同上)

◇賜滄州營田綾絹敕

滄州營田,已有次第,耕牛欠數,頻有奏論,方及春農實資濟恤。

宜更賜綾絹一萬匹,其來年將士糧米,便勒本道自供。

(《冊府》五百三)

◇禁掠買良口敕

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斷掠買餉遺良口,前後制敕處分重迭,非不明白。

衛中行、李元志等雖雲買致,數實過多,宜各令本道施行。

准元和四年還將有三月五日及八年九月十八日敕文,切加約勒。

(《唐會要》八十六)

◇並度支分巡院敕

潼關以東度支分巡院,宜併入鹽鐵十江十淮、河十陰十留後院。

(《唐會要》八十八)

◇糾告私貯蓄積現錢敕

應私貯見錢家,除合貯數外,一萬貫至十萬結,限一劇年內處置畢;十萬貫至二十萬貫以下者,限二週年內處置畢。

如有不守期限,安危蓄積,過本限,即任人糾告。

及所由覺察,其所犯家錢,並准元和十二年敕納官。

據數五分取一分,充賞糾告人賞錢,數止於五千貫。

應犯錢法人色目決斷科貶,並准元和十二年敕處分。

其所由覺察,亦量賞一半。

(《唐會要》八十九)

◇給外任一品天料敕

應外任官帶一品官京職,縱不知政事,且依俸料,宜付所司,並令兼給。

(《唐會要》九十二)

◇謁陵敕

兇徒竊發,震駭京師,中外協心,即時擒斬。

昨者將戮叛十十黨十十,鹹告廟社,國之大事,合謁諸陵。

宜令所司,即擇日撰儀差官。

◇丁匠代役並減青苗錢敕

諸邑丁匠,如有願納資課代役者,每月每人任納錢二千文。

其青苗地頭錢,天下諸州每畝率十五文,比以京師煩劇,加至三十文。

自今以後,宜准諸州例,每畝十五文。

◇王播權知東都選敕

吏部今年東都選事,宜令河南尹王播權知侍郎,銓試畢日停。

(《冊府》六百三十一)

◇駙馬守檢校官敕

駙馬都尉尚公主後,宜令守檢校官二週年,滿則量人材資序,改轉天員官。

仍為定例。

(《唐會要》六)

◇次對官奏事敕

自今以後,每遇入閣日,次對官未要隨班並出,於東階松樹下立。

待宰臣奏事退,令齊至香案前,各奏本司公事左右史待次對官奏事訖,同出。

(《唐會要》二十五)

◇師保等官凶太見敕

宜令師、保、賓客、詹事、左右春坊五品已上官,每至朔望日,仗門下,與前件官詣崇明門謁見皇太子。

其一官兩員已上者,任分番。

如遇十陰十雨休假,其輟朝放朝,並權停。

(《唐會要》二十六)

◇鄭覃謁見太子敕

太子太師鄭覃,每月與賓、詹左右春坊五品已上官謁見皇太子,宜令每月更添一日,以二十六日、二十一日詣崇明門謁見。

若遇十陰十雨休假,其輟朝放朝,即取以次雙日。

余准今年四月敕處分。

(同上)

◇新羅生住學敕

新羅宿衛生王子金義過等,所請留住學生員,仰准舊例留二人,衣糧准例支給。

(《唐會要》三十六)

◇渤海生徒留六人敕

渤海所請和徒十習十學,宜令青州觀察使放六人到上都,余十人勒回。

(同上)

◇勒新羅生還蕃敕

新羅學生內,許七人准去年八月敕處分,余時服馬畜糧料等,既非舊例,並勒還蕃。

(同上)

◇疏決禁囚敕

京城百司及府縣禁囚,動經歲月,推鞫未畢。

其有絕小事者,經數個月,不速窮詰,延至暑時。

蓋由官吏因循,致茲留獄,炎蒸在候,冤滯難堪。

宜付御史台,委高元裕選強明御史三兩人,各於本司分閱文按,據理疏決聞奏。

如官吏稽慢,亦具名銜聞奏。

(《唐會要》四十)

◇慶成節禁敕

慶成節,宜令內外司及天下州府,但以素食,不用屠十殺,永為常式。

(《唐會要》四十一)

◇進改左降官敕

貶責降資授正員官員,及曾經誤累停免未經引用者,並與進改。

左降官有事情可恕,才用足稱者,中書門下量才處分。

(同上)

◇使用責授官敕

諸州府有現授六品已下正員官,起今已後,宜委吏部許終四考滿與替,仍先具事由,申中書門下取指檢,不得同尋常員闕使用。

(同上)

◇放赦流人准律敕

今後流人,宜准《名例律》及《獄官令》,有身名者,六年已後聽赦;無官爵者,六年滿日放歸。

(同上)

◇禁司天台與朝官十十交十十游敕

司天台占候災祥,理宜秘密。

如聞近日監司官吏及所由等,多與朝官並雜色人十十交十十游,既乖慎守,須明制約。

自今以後,監司官吏並不得更與朝官及諸色人等十十交十十通往來,仍委御史台訪察。

(《唐會要》四十四)

◇中書事宜覆奏敕

中書文狀,悉在中書,斷割裁量,須旭根本。

如關錢谷、刑獄等事,有宣付諸司處置者,宜更令覆奏,候旨敕施行。

(《唐會要》五十四)

◇戶部侍郎判錢谷敕

戶部侍郎兩員,自今已後,先授上者,宜令便判錢谷。

如帶平章事及判鹽鐵、度支,兼中丞、翰林學士,即不在此限。

仍為永例。

(《唐會要》五十八)

◇繕寫秘書缺書敕

秘書省、集賢院應所書四萬五千二百六十一卷,配諸道繕寫。

(《唐會要》六十五)

◇答柳正元條陳利病敕

正元條陳利病,實謂推公,所請割屬留守,及停廢職員,並依,糧並宜停。

其新差知院鄭鎰,亦是冗員,宜勒赴任。

仍委留守於見在職事人中,差補勾當。

郢州每年送苜蓿丁資錢,並請全放,實利疲,宜依。

其修武馬坊田地,河十陽十節度近年權借,依膠勒閒廄宮苑使,且存借名收管。

(同上)

◇罰駙馬都尉竇澣賜錢敕

公主入參,衣服逾制,從夫之義,過有所歸,宜罰竇澣兩月賜錢。

(《冊府》百四十一)

◇軍司先狀中敕

左右神策軍所奏將吏改轉,比多行牒中書門下,使覆奏處置。

今後今軍司先具聞奏狀到中書,然後檢勘進覆。

(《唐會要》七十二)

◇禁百姓著緋敕

坊市百姓,甚多著緋皂開後襖子,假托軍司。

自今以後,宜令禁斷。

(同上)

◇准故事監考敕

考課之法,前王所重,蓋以綜核吏理,勵十精十政途,名實苟違,將何沮勸?宜准故事,置內外知考使,兼令中書舍人、給事中各一人監考。

(《冊府》六百三十六)

◇停泗口場雜稅敕

淮泗通津,向來京國自有率稅,頗聞怨讟。

薛元賞到鎮之初,首請除去,表章適至,哅誅已興。

泗口稅據元賞所奏並停,所置當官所司由並罷,委元賞當日榜示。

其泗口稅額,淮徐泗觀察使今年前後兩度奏狀,內豎共得錢一萬八千五十五貫文,內十驛一萬一千三百貫文,委戶部每年以實錢十愛十近支付。

泗、宿二州,以度支上供錢賜充本軍用。

其他未贍,委在才臣,其息怨咨,以安行旅。

(《唐會要》八十四)

◇三司更改官不移替敕

鹽鐵、戶部、度支三使下監院官,皆郎官、御史為之,使雖更改,官不得移替。

如顯有曠敗,即具事以聞。

(《唐會要》八十八)

◇召佃戶稅額敕

諸州府或遇水旱,有欠稅額,合供錢物觔斗,伏請委州縣長官設法招攜,及召戶承佃,其錢續續填納,年終後具歸,復填補錢物數聞奏,並報度支。

(《唐會要》八十四)

◇兩道選補更停五年敕

兩道選補,停罷多時,極為利便。

隔年舉奉,撓動遠情,宜更停五年。

(《冊府》六百三十一)

◇私度僧人罰李穎等俸料敕

鄭州中牟縣私置壇場,度僧一百六十人,並仰勒歸色役。

其刺史李穎罰一季俸料,攝縣令膠管城縣令叔良停攝官,仍殿本官兩選。

(《冊府》六百九十九)

◇河北諸道每年許奏兩三人入仕敕

諸門入仕,人數轉多,每年吏曹注擬無闕。

唯河北諸道、河東、澤潞、山、劍、三川、京北、京西管內,官員稍多,假攝之中,資有勞效。

每年許奏兩三人,仍須是元額闕,不得替見任人。

其餘諸道,並不得奏人。

(《冊府》六百三十一)

◇條流遞過流囚月日時刻敕

配流囚人,行李所在,州縣申報到發時刻月日,頗甚遲違。

今再條流,其遞過渡以囚,准律日行五十里,所在州縣各具月日時刻,相承申報。

自今更或停滯囚徒,有淹申發,其本判官罰五十,直縣令罰三十,直本典決脊杖十五。

(《冊府》六百十三)

◇誅楊延宗敕

特寬今日覆族之刑,以答當時毀家之效,斃於枯木,非謂無恩。

(《南部新書》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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