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
卷七
◎敬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六十八。
◇條流滄德二州官吏俸料詔
滄、德二州州縣官吏等,刺史每月料錢八十貫,錄事參軍三十五貫,判司各置二人,各二十五貫,縣令三十貫,尉二十貫。
其俸祿且以度支物充,仍半支省估匹段,半與實錢。
(《冊府》五百七)
◇放宮女敕
在內宮女宜放三千人,願嫁及歸近親,並從所便,不須尋問。
(《唐會要》三)
◇罰殷侑俸料敕
敕:殷侑故違制令,擅置戒壇,須示薄懲,用警方任。
罰一季俸料,其戒壇勒停。
(《冊府》六百九十九)
◇選擇正員官敕
京百司應帶職奏正員官者,自今已後,宜於諸司及府縣見在任官中選擇,便以本官充職。
如見任無相當者,即任於當年見選人中奏用,便據資序與官,不要更待銓試。
仍永為常式。
(《冊府》六百三十一)
◇注擬回授周親官敕
應請以一子官回授諸親者,自今已後,須是周親,仍勘驗分明,可注擬。
(《冊府》六百三十一)
◎文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六十九。
◇允路隨詳正順宗實錄詔
其錄中所書德宗、順宗朝禁中事,尋訪根柢,藎起謬傳,諒非信史。
宜令史官詳正刊去,其他不要更修。
其餘依奏。
(《冊府》五百五十六)
◇允裴度奏勿廢飛狐縣鑄錢詔
鼓鑄之利,合歸有司,制置已成,難亟更改。
其飛狐依前令度支收管,其甲價便以新鑄錢充。
其所由工匠,令院司與觀察使計會,具挾名申,不得廣佔人戶,侵擾州縣。
(《冊府》五百一)
◇答崔鄲奏必茶法詔
榷茶本率商旅,紐貫涉於加稅,東省曾有駁正,鹽鐵又經奏論,法貴大同,事難獨改。
(《冊府》四百九十四)
◇尹台相逢儀制詔
尹正官重,台憲地高,道路相逢,儀制不定,各執詞理,每有紛爭。
勝負取決於一時,參詳未申於久制,委有司斟酌內故聞奏。
(《唐會要》六十八)
◇答劉涼請割閒地牧馬詔
委本道節度使差人與判使勘驗,如實無主,便任收管。
仍不得侵奪居人田產。
(《冊府》六百二十一)
◇賜入道公主封物敕
潯十陽十、平恩、邵十陽十三公主皆捨俗入道,宜令每年各賜封物七百段匹,仍准舊例,春秋兩限支付。
(《唐會要》六)
◇出降縣主妝粉錢敕
出降縣主妝粉錢,宜令所司自今以後,從出降日支付。
(《唐會要》六)
◇東都權置舉敕
今年權於東都置舉,其明經、進士任便東都赴集。
其上都國子監舉人,合在上都試。
及節目未盡者,委條流聞奏。
(《冊府》六百四十一)
◇禁奇異袍襖綾敕
三品己上,許服鶻銜瑞草、雁銜綬帶及對孔雀綾袍襖。
四品、五品許服地黃十十交十十枝綾。
六品已下常參官,許服小協和窠綾及無紱綾、隔織、獨織等。
充除此色外,應有奇文異制袍襖綾等,並禁斷。
其中書門下省、尚書省、御史台及諸司三品官,並敕下後,許一月日改易;應諸司常參官,限敕下後兩月日改易。
除非常參官及供奉官、外州府四品已上官,許通服絲布,仍不得有花文,一切禁斷。
其花絲布及繚綾除供御服外,委所在長吏禁毀訖聞奏。
其不可服絲布者,敕下後,限一月並須改易。
(《唐會要》三十二)
◇贈恤王武俊妻李氏敕
故太尉王武俊妻晉太夫人李氏,以武俊橫流之中,拯定奔潰,屬當葬事,宜加贈恤。
宜令有司特給儀仗事。
(《唐會要》三十八)
◇罰不及嗣敕
官必任親,賢貴無宜輕授;罰不及嗣,經訓具有明文。
若坐子孫,慮傷事理,此一節且仍舊,余依。
(《唐會要》三十九)
◇遞減禁囚敕
京畿之內,萬類聚居,觸刑章者,多於天下,加以百役牽應,由斯致咎,若干一一不恕,則殺戮滋多。
應京畿內見禁囚犯,死者降一等,從流當徙者,以遠近節級遞減一等處分。
(《唐會要》四十)
◇停解十奸十吏敕
案:此文見《唐會要》卷四十,題曰「開成四年」,與《全文》卷八十宣宗敕同,姑存其目。
◇檢勘舊官敕
中書、門下、吏部各有甲歷,名為三庫,以防逾濫。
如聞近日諸處奏官,不經司檢尋,未免十奸十偽。
起今己後,諸司、諸使、諸道應奏六品以下諸色人,稱舊有官及出身,請改轉並請授官,可與商量者,除進士及登科眾所聞知外,宜令先下吏部及中書、門下及三庫,委給事中、中書舍人、吏部格式郎中,各與甲庫官同檢勘,具有無申報。
中書門下審無異同者,然後依資進擬。
如諸司、諸道奏論不實,以有為無者,臨時各加懲罰,務使仕進稽實,永絕僥倖。
(《唐會要》五十四)
◇事有不可封章上論敕
凡事命頒行,事有不可,給事中職合封進。
省審既畢,宣佈百司,稽停晷刻,皆著律令。
自今尚書省、御史台所有制敕,及官屬除不當,宜封章上論。
其事狀分明,亦任舉按。
須指事據實,更言風聞,及滯詔旨,並不放上。
如郎官、御史出使訪聞按舉,自准前後敕文,不在此限。
(《唐會要》五十四)
◇記言記事敕
宜令起居郎、起居舍人,准故事,入閣日繼紙筆,於螭頭下記言記事。
(《唐會要》五十六)
◇參詳元和以來制敕敕
元和、長慶中,皆因用兵,權以濟事,所下制敕,難以通行。
宜令尚書省取元和以來制敕,參詳刪定訖,送中書門下議定聞奏。
(《唐會要》五十七)
◇參議僕射故事敕
僕射實百僚師長,國初為宰相正官,品秩至崇,儀制特異。
近或勳臣居任,遂使故事不行,卑列上凌,舊章下替。
昨令參議,頗為得中,宜儲所司,永為定制。
(《唐會要》五十七)
◇罰沈傳師俸料敕
不度僧尼,累曾有敕。
傳師既為藩守,合奉詔條,誘致迷妄,須示薄懲。
罰一月俸料,戒憎勒停。
(《冊府》六百九十九)
◇批答楊於陵辭致仕全給俸料敕
卿早更委任,每著聲猷,累聞告老之辭,勉遂懸車之請,故優廩祿,示以十寵十勞。
廉光有終,雖君子之貞吉;當仁不讓,亦先哲之格言。
宜體至懷,即斷來表。
(《唐會要》六十七)
◇致仕依品秩敕
請致函仕官,近日不限品秩高卑,一例致仕。
酌法循舊,頗越典章。
自今以後,常參官五品,外官四品者,然後許致仕,余停。
(《唐會要》六十七)
◇李石守本官敕
鹽鐵判官守尚書刑部郎中李石,宜守本官。
自今已後,刑部郎中,諸司諸使,更不得奏請充職。
(《唐會要》五十九)
◇允滕□向致仕假公乘敕
滕□向致仕還鄉,家貧路遠,宜假公乘,允其所請。
自今以後,更有此類,便為定例。
(《唐會要》六十七)
◇置宿州敕
宜准元和四年正月,割徐州符離、蘄、泗州虹縣,依前置宿州,隸屬徐泗濠等州觀察使。
其州置於甬橋,在徐州南界汴水上,舟車之要。
其舊割四縣,仍舊來屬,已下官便委吏部注擬。
(《唐會要》七十)
◇禁京城坊曲十習十射敕
嫩聞京城百戶,多於坊曲十習十射,宜令禁斷。
其諸軍諸使,各仰有司自差人覺察。
(《唐會要》七十二)
◇權停流外令史敕
吏部疏理諸色入仕人等,令勘會諸司流外令史、府史、掌固、禮生、楷書、醫工,及諸司流外令史等,總一千九百七十二員。
六百五十七員請權停,一千三百一十五員,請令諸司守缺。
除見在外,以後不得更置。
委御史台察訪。
(《唐會要》七十四)
◇准格詳斷選人敕(疑)
應選人未試以前,南曹駁放後,經廢置詳斷,及准堂判卻收。
比來南曹據給帖人數,續到續試,銓司更不考判,便同平留選人例注擬,稍涉僥倖。
自今以後,應有此色,並請待正月十日,准格詳斷限畢都引試,判不及格並雜犯,及續檢勘庫報,並前選子案不同,並駁放。
不任更陳狀披訴,及重詳斷之限。
(《唐會要》七十【五】〈六〉)
◇獎引勳臣子弟敕
自今已後,天下勳臣、節將子弟,有能修詞尚學,應進士、明經及通史學者,委有司務獎引。
(《唐會要》七十六)
◇進奏正官不帶檢校官憲官敕
諸道進奏官等,舊例多是本道差文武職掌官充,自後遂有奏帶正官者,近日又有請兼檢校官及憲官者,遞相援引,轉無章程。
自今已後,更有奏請帶正官,不得兼檢校官及憲官。
如准諸道、諸軍、諸使職掌官例,請檢校官及兼憲官充,則不得帶正員官。
其見在進奏官,已有檢校官兼憲官者,且聽仍舊。
至改轉時,商量處分。
(《唐會要》七十九)
◇停陝虢防禦使敕
陝虢西去兩京非遠,唯管一郡,分置廉使,本因艱難。
若四方少事,則舊制為便。
其都防禦、觀察使額,宜停。
所管兵馬使,屬本州防禦使。
(同上)
◇樓煩監牧置判巡官敕
樓煩監牧及造水等使,宜共置判官一員,巡官一員。
(同上)
◇停隴州判官敕
隴州防禦使,宜准長慶二年九月十八日敕,例置判官一員,其兵馬留後判官勒停。
(同上)
◇處分李□等偽造印符敕
敕:李□等八人,並偽造印符,權賣巨蠹,推窮盡伏,法斷死刑。
宜付京兆府各決痛杖一頓處死。
馬羽卿等一十二人,引致梯媒,合成十奸十計,各決六十,配流嶺外。
楊虞卿勾舉雖則盡心,檢下終是無術,親吏逃逸,贓狀未明,量罰兩月俸料。
逾濫官六十五人內已付所司者,速令詳斷見勘具申奏,其贓及偽印符等,並付所司准法處分。
(《冊府》六百三十八)
◇改轉甲庫官敕
甲庫官,舊例初入授同類官,考滿去職,則與依資改轉。
此事參差,有優有屈,今宜同並諸色職事帶正員官者,准寶歷二年十一月九日敕處分,其改轉亦同前件。
如已在甲庫授官者,即聽且依舊敕處分。
(《唐會要》八十二)
◇賜武寧軍綾絹敕
武寧軍士馬悉在行營,不同常日,舊賜綾絹二萬匹,仍委度支逐便支送。
(《冊府》四百八十四)
◇諸色本錢揀殷富放存敕
諸色本錢,比來將放與人,或府縣自取,及貧人將捉,非惟積利不納,亦且兼本破除。
今請一切不得與官人及窮百姓並貧典吏,揀擇當處殷富干了者三五人,均使翻轉回易,仍放其諸色差遣,庶得永存官物,又冀免破家。
(《唐會要》九十三)
◇支給李寰將士衣糧敕
李寰下將士衣糧,舊准神策軍例支給。
今初移鎮伍,令度支且准舊例處分,待滄景事平後,仍委條流聞奏。
(《冊府》四百八十四)
◇前資官充諸軍雜任敕
應緣諸軍使充押當雜任使,合承優砬選人請差前資官充,不得取選數過格人。
(《冊府》六百三十一)
◇諸道將校不得兼授正官敕
應諸軍使及諸道軍將兼特授正官等,如聞內外官曹悉皆充滿,上自要重,下至卑散,班行府縣,更無闕員。
或未經考,便須替換,相沿薦請,為弊滋深。
況設官有定額,不可增加,列職無常數,難兼命秩。
又文武名分,授受各殊。
其諸使、諸道將校等,自今後宜依注列,除舊有正官外,並不得兼授正官。
(同上)
◇賜滄州營田綾絹敕
滄州營田,已有次第,耕牛欠數,頻有奏論,方及春農實資濟恤。
宜更賜綾絹一萬匹,其來年將士糧米,便勒本道自供。
(《冊府》五百三)
◇禁掠買良口敕
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斷掠買餉遺良口,前後制敕處分重迭,非不明白。
衛中行、李元志等雖雲買致,數實過多,宜各令本道施行。
准元和四年還將有三月五日及八年九月十八日敕文,切加約勒。
(《唐會要》八十六)
◇並度支分巡院敕
潼關以東度支分巡院,宜併入鹽鐵十江十淮、河十陰十留後院。
(《唐會要》八十八)
◇糾告私貯蓄積現錢敕
應私貯見錢家,除合貯數外,一萬貫至十萬結,限一劇年內處置畢;十萬貫至二十萬貫以下者,限二週年內處置畢。
如有不守期限,安危蓄積,過本限,即任人糾告。
及所由覺察,其所犯家錢,並准元和十二年敕納官。
據數五分取一分,充賞糾告人賞錢,數止於五千貫。
應犯錢法人色目決斷科貶,並准元和十二年敕處分。
其所由覺察,亦量賞一半。
(《唐會要》八十九)
◇給外任一品天料敕
應外任官帶一品官京職,縱不知政事,且依俸料,宜付所司,並令兼給。
(《唐會要》九十二)
◇謁陵敕
兇徒竊發,震駭京師,中外協心,即時擒斬。
昨者將戮叛十十黨十十,鹹告廟社,國之大事,合謁諸陵。
宜令所司,即擇日撰儀差官。
◇丁匠代役並減青苗錢敕
諸邑丁匠,如有願納資課代役者,每月每人任納錢二千文。
其青苗地頭錢,天下諸州每畝率十五文,比以京師煩劇,加至三十文。
自今以後,宜准諸州例,每畝十五文。
◇王播權知東都選敕
吏部今年東都選事,宜令河南尹王播權知侍郎,銓試畢日停。
(《冊府》六百三十一)
◇駙馬守檢校官敕
駙馬都尉尚公主後,宜令守檢校官二週年,滿則量人材資序,改轉天員官。
仍為定例。
(《唐會要》六)
◇次對官奏事敕
自今以後,每遇入閣日,次對官未要隨班並出,於東階松樹下立。
待宰臣奏事退,令齊至香案前,各奏本司公事左右史待次對官奏事訖,同出。
(《唐會要》二十五)
◇師保等官凶太見敕
宜令師、保、賓客、詹事、左右春坊五品已上官,每至朔望日,仗門下,與前件官詣崇明門謁見皇太子。
其一官兩員已上者,任分番。
如遇十陰十雨休假,其輟朝放朝,並權停。
(《唐會要》二十六)
◇鄭覃謁見太子敕
太子太師鄭覃,每月與賓、詹左右春坊五品已上官謁見皇太子,宜令每月更添一日,以二十六日、二十一日詣崇明門謁見。
若遇十陰十雨休假,其輟朝放朝,即取以次雙日。
余准今年四月敕處分。
(同上)
◇新羅生住學敕
新羅宿衛生王子金義過等,所請留住學生員,仰准舊例留二人,衣糧准例支給。
(《唐會要》三十六)
◇渤海生徒留六人敕
渤海所請和徒十習十學,宜令青州觀察使放六人到上都,余十人勒回。
(同上)
◇勒新羅生還蕃敕
新羅學生內,許七人准去年八月敕處分,余時服馬畜糧料等,既非舊例,並勒還蕃。
(同上)
◇疏決禁囚敕
京城百司及府縣禁囚,動經歲月,推鞫未畢。
其有絕小事者,經數個月,不速窮詰,延至暑時。
蓋由官吏因循,致茲留獄,炎蒸在候,冤滯難堪。
宜付御史台,委高元裕選強明御史三兩人,各於本司分閱文按,據理疏決聞奏。
如官吏稽慢,亦具名銜聞奏。
(《唐會要》四十)
◇慶成節禁敕
慶成節,宜令內外司及天下州府,但以素食,不用屠十殺,永為常式。
(《唐會要》四十一)
◇進改左降官敕
貶責降資授正員官員,及曾經誤累停免未經引用者,並與進改。
左降官有事情可恕,才用足稱者,中書門下量才處分。
(同上)
◇使用責授官敕
諸州府有現授六品已下正員官,起今已後,宜委吏部許終四考滿與替,仍先具事由,申中書門下取指檢,不得同尋常員闕使用。
(同上)
◇放赦流人准律敕
今後流人,宜准《名例律》及《獄官令》,有身名者,六年已後聽赦;無官爵者,六年滿日放歸。
(同上)
◇禁司天台與朝官十十交十十游敕
司天台占候災祥,理宜秘密。
如聞近日監司官吏及所由等,多與朝官並雜色人十十交十十游,既乖慎守,須明制約。
自今以後,監司官吏並不得更與朝官及諸色人等十十交十十通往來,仍委御史台訪察。
(《唐會要》四十四)
◇中書事宜覆奏敕
中書文狀,悉在中書,斷割裁量,須旭根本。
如關錢谷、刑獄等事,有宣付諸司處置者,宜更令覆奏,候旨敕施行。
(《唐會要》五十四)
◇戶部侍郎判錢谷敕
戶部侍郎兩員,自今已後,先授上者,宜令便判錢谷。
如帶平章事及判鹽鐵、度支,兼中丞、翰林學士,即不在此限。
仍為永例。
(《唐會要》五十八)
◇繕寫秘書缺書敕
秘書省、集賢院應所書四萬五千二百六十一卷,配諸道繕寫。
(《唐會要》六十五)
◇答柳正元條陳利病敕
正元條陳利病,實謂推公,所請割屬留守,及停廢職員,並依,糧並宜停。
其新差知院鄭鎰,亦是冗員,宜勒赴任。
仍委留守於見在職事人中,差補勾當。
郢州每年送苜蓿丁資錢,並請全放,實利疲,宜依。
其修武馬坊田地,河十陽十節度近年權借,依膠勒閒廄宮苑使,且存借名收管。
(同上)
◇罰駙馬都尉竇澣賜錢敕
公主入參,衣服逾制,從夫之義,過有所歸,宜罰竇澣兩月賜錢。
(《冊府》百四十一)
◇軍司先狀中敕
左右神策軍所奏將吏改轉,比多行牒中書門下,使覆奏處置。
今後今軍司先具聞奏狀到中書,然後檢勘進覆。
(《唐會要》七十二)
◇禁百姓著緋敕
坊市百姓,甚多著緋皂開後襖子,假托軍司。
自今以後,宜令禁斷。
(同上)
◇准故事監考敕
考課之法,前王所重,蓋以綜核吏理,勵十精十政途,名實苟違,將何沮勸?宜准故事,置內外知考使,兼令中書舍人、給事中各一人監考。
(《冊府》六百三十六)
◇停泗口場雜稅敕
淮泗通津,向來京國自有率稅,頗聞怨讟。
薛元賞到鎮之初,首請除去,表章適至,哅誅已興。
泗口稅據元賞所奏並停,所置當官所司由並罷,委元賞當日榜示。
其泗口稅額,淮徐泗觀察使今年前後兩度奏狀,內豎共得錢一萬八千五十五貫文,內十驛一萬一千三百貫文,委戶部每年以實錢十愛十近支付。
泗、宿二州,以度支上供錢賜充本軍用。
其他未贍,委在才臣,其息怨咨,以安行旅。
(《唐會要》八十四)
◇三司更改官不移替敕
鹽鐵、戶部、度支三使下監院官,皆郎官、御史為之,使雖更改,官不得移替。
如顯有曠敗,即具事以聞。
(《唐會要》八十八)
◇召佃戶稅額敕
諸州府或遇水旱,有欠稅額,合供錢物觔斗,伏請委州縣長官設法招攜,及召戶承佃,其錢續續填納,年終後具歸,復填補錢物數聞奏,並報度支。
(《唐會要》八十四)
◇兩道選補更停五年敕
兩道選補,停罷多時,極為利便。
隔年舉奉,撓動遠情,宜更停五年。
(《冊府》六百三十一)
◇私度僧人罰李穎等俸料敕
鄭州中牟縣私置壇場,度僧一百六十人,並仰勒歸色役。
其刺史李穎罰一季俸料,攝縣令膠管城縣令叔良停攝官,仍殿本官兩選。
(《冊府》六百九十九)
◇河北諸道每年許奏兩三人入仕敕
諸門入仕,人數轉多,每年吏曹注擬無闕。
唯河北諸道、河東、澤潞、山、劍、三川、京北、京西管內,官員稍多,假攝之中,資有勞效。
每年許奏兩三人,仍須是元額闕,不得替見任人。
其餘諸道,並不得奏人。
(《冊府》六百三十一)
◇條流遞過流囚月日時刻敕
配流囚人,行李所在,州縣申報到發時刻月日,頗甚遲違。
今再條流,其遞過渡以囚,准律日行五十里,所在州縣各具月日時刻,相承申報。
自今更或停滯囚徒,有淹申發,其本判官罰五十,直縣令罰三十,直本典決脊杖十五。
(《冊府》六百十三)
◇誅楊延宗敕
特寬今日覆族之刑,以答當時毀家之效,斃於枯木,非謂無恩。
(《南部新書》癸)
分類:未分類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