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
卷八
◎武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七十六。
◇置降神聖節敕
玄元皇帝降誕日,近覽天寶二年敕:「我聖祖澹然常在,為道之宗,既殊有盡之期,須展事生之禮。」
今太清宮薦告,皆用朝謁之儀,即降誕昌辰,理難停廢。
宜改為降神聖節,休假百官,庶表貽謀之慶,以申嚴敬之誠。
(《唐會要》五十)
◇金雲卿授淄州長史敕
左右神策軍,先有奏正員官大將請授官事,起今已後,宜依資改轉。
如無正員官者,軍司欲為奏論,須有功績者,腚具事跡奏聞,當為甄獎,不在注擬之限。
(《唐會要》七十二)
◇投匭進封事驗卷軸敕
應投匭進封事人等,宜起今後,並須將所進文書,到匭院驗卷軸入匭函,不得便進。
如軸稍大,入函不得,即依前降使宣取,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五十五)
◇令史館再修憲宗實錄敕
《憲宗實錄》,宜令史館再修選進入。
其先撰成本不得注破,並與新撰本同進來。
(《冊府》五百五十六)
◇釋放鄭復敕
東道節度使鄭傷,雖稱有疾,擅離本道,宜釋放。
以後藩鎮如更違越,必舉憲章。
(《唐會要》二十四)
◇慶十陽十節設齋敕
今年慶十陽十節,宜准例,中書、門下等並於慈恩寺設齋,行香後,以素食合宴,仍別賜錢三百貫文,委度支給付。
令京兆府量事陳設,不用追集坊市歌舞。
(《唐會要》二十九)
◇依崔於等狀敕
班序相循已久,故事足可遵行。
昨者務廣詢謀,理宜從眾,依崔於等狀,便為定制。
(《唐會要》五十八)
◇檢點摩尼寺莊宅敕
摩尼寺莊宅錢物,並委功德使及御史台、京兆府差官檢點。
在京外宅修功德回紇,並勒冠帶,摩尼寺委中書門下條疏奏聞。
(《唐會要》四十九)
◇諸道授後發期敕
諸道節度使、觀察使授後發期,宜令不得過十日。
(《唐會要》七十九)
◇節將隨從將校限數敕
比來節將移改,隨從將校過多,非唯妨奪舊人職員,兼亦費用軍資錢物。
節度使移鎮,軍將至隨身不得六十人,觀察使四十人,經略、都護等三十人,宜委監察軍使及知留後判官具名聞奏。
如違此數,知留後判官量加懲罰,監軍使別有處分。
自今以後,節度使等如罷鎮赴闕,應將官吏將健隨赴上都者,並隨使停解。
縱有帶憲官充職,亦勒停。
其間或有是功勳重臣,舊將校人數稍多者,離鎮後新停解,即須具人數聞奏,當與量事宜處分。
(《唐會要》七十九)
◇內侍省擬階敕
內侍省官敘階,起今以後,宜依前件。
其會昌二年四月准制合與擬階者,便依此處分。
其銜內無賜緋官,先校朝散大夫以上階者,宜令仍舊,不得即與改轉。
以後如有特恩敕別宣與改轉者,即不在此限,永為定規。
(《唐會要》八十一)
◇釐革寺家十奴十婢敕
山南、十江十淮間寺家十奴十婢,比來有敕釐革,或有父母贖男十女將歸,歲月既深,今卻搜檢,情非違敕,事恐擾人。
如有此色,勘檢有憑,並腚不要進收。
自會昌元年以後者,不在此限。
(《唐會要》八十六)
◇神策軍官定額敕
左右神策軍定額官各十員,判官三員,勾覆官、支計官、表奏官各一員,孔目官二員,驅使官二員。
改轉止於中下州司馬,並不擬登朝官。
其驅使官從使挾名敕下,各從補後,計四年優放選。
其十員官,如官滿及用闕,本軍與奏,仍由中書門下依資官判以下員。
如老弱不任道途,事須停解者,終身不許更有參選。
如有殿犯,即據官判以下,或謫官覆資,或罪輕停解者,亦須終身不許更有參選。
仍永為常式。
其元和二年十員定額官敕,不在行用之限。
(《唐會要》七十二)
◇毀留寺宇敕
所合留寺,如捨宇十精十華者,即留:如是廢壞不堪者,亦宜毀除。
但國忌日當州宮觀內行香,不必定取寺名。
余依。
(《唐會要》四十八)
◇百寮不得於京城置廟敕
自今以後,百寮不得於京城內置廟。
如欲干坊內置者,但准古禮,於所居處,即不失敬親之禮。
(《唐十人要》十九)
◇流布現錢敕
緣諸道鼓鑄佛像、鐘磬等,新錢已有次第,須令舊錢流布,絹價稍增。
文武百寮俸料,宜起三月一日,並給見錢。
其一半先給虛估匹段,對估價支給。
(《唐會要》八十九)
◇宮市依官直敕
如聞十六宅置宮布已來,稍苦於百姓,成弊既久,須有改移。
自今已後,所出市一物己上,宜並依三官直市,不得令損刻百姓。
(《冊府》五百四)
◎宣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七十九。
◇禁宰牛制
爰念農耕,是資牛力,絕其屠宰,須峻科條。
天下諸州屠牛,訪聞近日都不遵守。
自今己後,切宜禁斷,委所在州府長官並錄事忝軍等嚴加捉搦。
如有牛主自十殺牛並盜竊殺者,宜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決六十,然後准法科罪。
其本管官吏不鈐轄,即委所在長吏節級重加科責,庶令止絕。
(《唐會要》四十一)
◇授徐商崔節度使制詳議順宗憲宗改題神主詔
太常博士李稠所進狀,言追尊順宗、憲宗謚號,禮官請別造神主及改題事,請集通儒詳定者,宜令都省集議聞奏。
(《唐會要》十八)
◇諸使請覲先請詔旨敕
自今以後,諸道節度、防禦、經略等使有請覲者,但先獻表章,請得詔旨許允,即任進發。
務使行止之際,臨時不失事機。
(《唐會要》二十四)
◇犯贓陳首敕
今後有官典犯贓及諸色取受,但是全未發覺已前,能經陳首,即准律文與減等。
如知事發已有萌兆,雖未被追捕勘問,亦不許陳首之限。
(《唐會要》三十九)
◇犯贓定估敕
應犯贓人,其平贓定估等,議取所犯處及所犯月上絹之價。
假有蒲州盜鹽,嶲州事發,鹽已費使,依令懸平,即蒲州中估之鹽,准蒲州上絹之價。
於嶲州決斷之類,縱有賣價貴賤,所估不同,亦依估為定。
(《唐會要》四十)
◇送擇刺史敕
諸州刺史,委中書門下切加選擇,非奉公潔己、素效彰著者,不得妄有除授。
到官之後,理行十事稱,未三週年,勿使移改。
如有才用堪拔擢驅使,及無政績須替換者,不在此限。
(《唐會要》六十九)
◇名同御名奏改敕
中外官寮,有名與御名同者,及文字點畫相似,今後即任奏改。
音韻文字點畫不同,不在奏改之限。
(《唐會要》二十三)
◇地所神策官額敕
左右神策軍,自今已後,如有奏判官以下官額十員請轉官者,宜委中書門下依元和二年流例與覆奏進擬。
其會昌五年七月四日釐革定額轉官,自今已後不要行。
(《唐會要》七十一)
◇禁用金玉修佛像敕
准今年五月三日赦書節文,如緣修飾佛像,但用土木,足以致敬,不得用金銀銅鐵及寶玉等。
如有犯,衣冠錄名聞奏。
(《唐會要》四十九)
◇鄭顥尚萬壽公主敕
女人之德,雅合慎修,嚴奉舅姑,夙夜勤事,此婦人之節也。
萬壽公主婦禮,宜依士庶。
(《南部新書》壬)
◇旌表周小兒敕
周小兒方至髫年,允茲志行,俾之旌表,用激時風。
宜依所奏,仍委本道量事優恤。
(《南部新書》癸)
◇以諸畜代牛享祀敕
畿甸及天下州應屠宰年犢,宜起大中正折正月一日後,三年內不得屠宰,仍切加禁斷。
如郊廟享祀合用牛犢者,即以諸畜代之。
(《唐會要》四十一)
◇徒流人減年限敕
造就充人比在天德者,以十年為限,既遇鴻恩,例減三年。
但使循環添換,邊不闕人,次第放歸,人無怨苦。
其秦、原、威、武諸州諸開,先准格,徒流人亦量與立限,止於七年,如要住者亦聽。
(同上)
◇成維扶三州流人例敕
收復成、維、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條令制置,一切合同。
其已配到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漢人例,七年放還。
(同上)
◇奏狀具小節目敕
應諸道州府及京諸司所有准勘奏狀,宜令具小節目狀,於大狀前同進。
(同上)
◇折杖折笞敕
法司斷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醫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則吏無逾制,法守常規。
(同上)
◇十精十選知制誥敕
大和中敕旨,條流制誥改轉事,頗為得中,實重官業。
自後因循不守,有紊典章,遂使遷轉頻繁,近日卻成壅滯。
自今以後,宜舉大和四年舊敕,便永遵行。
仍每選知制誥,於尚書六行郎中官十精十擇有文學行實、公論顯著者,以備擢用,不得偏取前行正郎。
余准大和四年七月十三日敕處分。
(《唐會要》五十五)
◇違詔進狀書罰敕
應投匭及諸光順門進狀人,其中有已曾進狀,令所司詳考,無可採取,放任東西。
未經兩三個月,又潛易姓名,依前進擾公廷,近日頗甚。
自今以後,宜令知匭使及 閤門使,如有此色,不得收狀與進狀。
如故違與進者,必重書罰。
(同上)
◇改轉起居郎敕
郎官、御史、遺、補皆有月限,唯起居未有分明制置。
行今以後,特恩超擢外,宜中滿二十個月為改轉。
(《唐會要》五十六)
◇三公上時聚會敕
三公、僕射不常除官,每至上時,須有聚會。
宜令度支、戶部准開貢例勾當局席,取京兆府本色錢,不得令府司差派百姓。
(《唐會要》五十七)
◇覺察水陸兩路乘券敕
如聞十江十淮之間,多有水陸兩路。
近日乘券牒使命等,或使頭陸路,則隨從船行;或使頭乘舟,則隨從登陸。
一道券牒,兩處只供,害物擾人,為弊頗甚。
自今已後,宜委諸道觀察使及出使郎官、御史並所在巡院,切加覺察。
如有此色,即具名奏,當議懲殿。
如州縣妄有只候,官吏所由,節級科議,無容貸。
(《唐會要》六十一)
◇緱氏縣莊賜配陵官敕
楊施禮緱氏縣莊,宜賜東都內侍省新配恭陵守當貧窮官正居住。
(《唐會要》六十五)
◇置光州司馬敕
光州比是中州,停廢司馬員額,今以升為上州,宜令卻置司馬。
(《唐會要》六十九)
◇判司等官不得非時奏請敕
兩判司、縣丞、簿、尉,不帶敕額職事者,及不知捕賊,不得非時奏請。
如事故非常,須行獎黜者,不在此限。
(同上)
◇禁坊市置弓刀敕
京兆府奏,條流坊市諸車坊、客院,不許置弓箭長刀,如先有者,並勒納官。
百姓所納到弓箭、長刀等,府縣不合收貯,宜令旋納弓箭庫。
仍委司府切加覺察,所由等不得輒有藏隱。
(《唐會要》七十二)
◇禁受外藩賂遺敕
如聞朝臣出使外藩,皆有遺賂。
是修敬上之心,或少或多,號為人事。
從前如此,率為常例。
今邊上受命撫戎,類鬚髮使,若每使許循舊例,則十方竟至困窮,如事前不與繩檢,又使臣難為辭拒。
其出使朝廷邊上,一物以上,並不得受領,卻到京後,方鎮亦不得輒寄附。
(《唐會要》七十九)
◇禁藩鎮改移留別敕
藩鎮改移,見在倉庫錢谷,既已得替,便屬新人。
向前曾有敕文,更給留別。
歲月深久,官吏因循,苟徇軍情,不守朝典。
自今以後,節度、觀察使除替改更,不在給留別限,仍勒知後判官及本曹官典,切加檢舉。
如有違越,當重科懲。
(同上)
◇宋球等罰俸敕
右補闕宋球等奏冬薦狀,引敕文年月不同,各罰一季俸。
仍委吏部長以元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及大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敕,著為定制。
(《唐會要》八十二)
◇批答中書門下奏諫免鄭光所賜莊田稅役敕
省所奏,具悉。
朕以鄭光元舅之尊,貴欲優異,令免徵稅,初不細思。
卿等列位股肱,每存匡益,事無大小,必竭公忠。
況親戚之間,人所難議,苟非十愛十我,豈進嘉言。
庶事能盡如斯,天下何憂不治,有始有卒,當共守之。
省覽再三,良增慰悅,所奏宜體朕懷。
(《唐會要》八十四)
◇投誠吐蕃回鶻配嶺外敕
邊上諸州鎮送到投來吐蕃、回鶻十奴十婢等,今後所司勘問了,宜並配嶺外,不得隸內地。
(《唐會要》八十六)
◇折毀韋讓造捨敕
韋讓侵街造捨,頗越舊章,宜令毀折。
(同上)
◇答恭逵奏敕
恭逵新置關城,得其要害,形於圖畫,頗見公忠,宜依所奏。
(同上)
◇禁諸倉耗物敕
應畿內諸縣百姓軍戶,合送納諸倉及諸使兩稅,送納觔斗,舊例每斗函頭耗物遽除,皆有數限。
訪聞近日諸倉所由,分外邀額利,索耗物,致使京畿諸縣轉更凋弊,農桑無利,職此之由。
自今以後,祗令依官額,余並禁斷。
(《唐會要》八十八)
◇禁京城積蓄敕
自收關隴,便討十十黨十十項,邊境生民,皆失活業,連屬艱食,遂不寧居。
兼軍儲未得殷豐,切在多方瞻助。
今年京畿及西北邊稍似時熟,即京畿人家,競搬運觔斗入城,收為蓄積,致使邊塞粟麥,依前踴貴。
兼省司和糴,亦頗艱難,其弊至深,須有釐革。
其京西、北今年夏秋觔斗,一切禁斷,不得令入京畿兩界。
(《唐會要》九十)
◇禁以麥造面入城敕
近斷京兆觔斗入京,如聞百姓多端以麥造面,入城貨易,所賣亦多,切宜所在嚴加覺察,不得容許。
(同上)
◇原州等墾闢五年不加稅賦敕
原州、威州、秦州、武州並六關,訪聞土地肥沃,水草豐美,如有百姓要墾闢耕種,五年內不加稅賦,五年後量定戶籍,便為永業。
其京城有犯事合流役囚徒,從今後一切配十處收管。
(《冊府》五百三)
◇三千戶以上縣置市令敕
中縣戶滿三千已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不滿三千戶以上者,並不得置市官治。
要路須置,舊來十十交十十易繁者,依三千戶法置,仍申省。
諸縣在州郭下,並置市官。
(《冊府》五百四)
◇批答白宏儒奏請以諸太子神主莊恪廟敕
白宏儒所奏,頗為得宜,令太常卿集禮官重議聞奏。
(《唐會要》十九)
按:宏儒原奏收入《全唐文》九百五十卷。
◇送官告使事物不得過三千匹敕
敕:會昌三年六月八日,已有明敕。
應文武官除授諸逍節度、觀察、經略、防禦使,及就加官爵等,起今以後,與送官告、旌節、使人事物,不得過三千匹,為定制。
令諸道各有舊例,有過三千匹者,宜准敕減,不得違越。
(《唐會要》七十九)
◇京兆尹罰俸減
景陵神門,盜傷法物,其賊既抵極法,官吏等須有懲責。
宗正卿及陵令、縣令,已從別減處分。
京兆尹邦畿不能肅清,封部責帥之義,其何以逃,宜罰兩月俸料。
(《唐會要》十七)
◎懿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八十三。
◇授鄭愚嶺南節度使制
按:《舊唐書·懿宗紀》事在鹹通三年五月,《全文》八十六收,今存其目,文不錄。
◇答河東軍民乞留節度使崔彥昭詔
按:見《舊唐書·崔彥昭傳》事在鹹通末年,《全文》八十收,今存其目,文不錄。
◇准杜慆奏留穎州刺史宗回敕
宗回清干臨人,自有月限,方藉綏葺,未議替移。
(《冊府》四百八十四)
◇承佃逃亡田地敕
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經五年,須准承前赦文,便為佃主,不在論理之限。
仍令所司准此處分。
(《冊府》四百九十五)
◇答高駢奏尋訪褚遂良苗裔敕
嶺南各委本道搜訪,如有褚氏事跡相類者,尋防聞奏,當加優憫。
(《唐會要》四十五)
◇靈武六城隸朔方敕
靈武一道,別有六城,屯兵不下數千。
豐州、勝州,和分主將。
令並仰割隸朔方軍,其軍將委本軍署置。
(《唐會要》七十三)
◇李群玉進詩賜物敕
卿所進歌詩,異常高雅,朕已遍覽。
今有少錦彩器物賜卿,宜領取。
夏熱,卿比平安好。
(席本《唐詩》)
◇祈雪敕
節及抄冬,稍愆時雪,須命祈禱,以濟農功。
宜令有司差官,分命祈祭諸神廟。
(《冊府》百四十五)
◎僖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八十六。
◇刪去任勿論律敕
法律有去任勿論之條,頗為僥倖,今後應刪。
吏所犯諸罪,五年之後,去任勿論;五年內,同見任官例追收,據事定刑。
(《唐會要》三十九)
◇殘廢征贖敕
應殘疾篤廢犯徒流罪,或是連累,即許征贖,如身犯罪,不在免限。
其年十五已下者,准律文處分。
(《唐會要》四十一)
◎昭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九十。
◇禁軍法戮人敕
近日用刑,皆隳舊例,多黷斧鑕,鮮行鞭笞。
今後應天下州縣科斷罪人,切須明於格律,不得以軍法戮人。
(《唐會要》四十)
◇收贖被虜百姓敕
天下州府及在京諸軍,或因收擄百姓男十女,宜給內庫銀絹,委兩軍收贖,歸還父母。
其諸州府,委本道觀察使取上供錢充贖,不得壓良為賤。
(《唐會要》八十六)
◇復天下兵馬元帥敕
國史所書元帥之任,並以天下為名,乃自近年設為諸道,宜卻復為天下兵馬元帥。
(《唐會要》七十八)
◇停廢諸使敕
今後除留宣徽兩院、小馬坊、豐德庫、御廚、客省、閤門、飛龍、莊宅九使外,余並停廢。
其內園冰井公事,委河南府勾當。
(《唐會要》七十九)
◇答錢珝論勘內臣朝服助祭御札
卿等所論至當,事可從權,勿以小瑕,遽妨大禮。
(《唐會要》卷九)
◎哀帝
事跡詳《全唐文》九十三。
◇乾和節禁宰殺敕
乾和節,文武百寮、諸道進奏官准故事於寺觀設齋,不得宰殺,許設酒果脯醢。
(《唐會要》四十一)
◇命婦表賀皇太后敕
冊皇太后,內外命婦比合朝賀。
今緣命婦未有院宇,兼慮或闕禮衣,若准舊儀,恐難集事,宜令各據章表稱賀。
(《唐會要》二十六)
◇張榮充兼修國史敕
翰林學士職方郎中兼史館修撰張榮,今修撰職名稍卑,不稱內廷密重,宜充兼修國史。
(《唐會要》六十三)
◇廢威遠軍敕
威遠軍宜停廢,其所管兵士,便隸六軍,其軍使張勤,宜卻守本官歸班。
(《唐會要》七十三)
◇答柳璨請國畫梁王敕
魏賞彭十陽十之功,別創紀勳之觀;齊旌泗水之續,乃崇嘉德之樓。
式示新規,爰從舊典,宜令所司於皇城擇善地,別造凌煙閣國寫,賜名曰「天祐施功之閣」。
(《天中記》)
◇置宣徽院使敕
只置宣徽院使,以權知樞密事王殷充,副使以趙殷衡充。
其樞密使並宣徽南院並停,所司勒歸中書。
宣徽院人吏不得私出本院,與人十十交十十通。
諸道勾當事人,亦不得到院。
凡有公事,並於中書論請。
(《唐會要》七十九)
◇司勳復故事敕
司勳所掌勳及十二轉上柱國、柱國、上護軍、護軍、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上騎都尉、騎都尉、驍騎慰、飛騎尉、雲騎尉、武騎尉等,勳有遷陟,以顯勤勞。
近年巳來,止敘柱國,恥轉輕車,殊不知上柱國已比二品,上輕車已比四品,官既敘烈,勳亦近隆。
今後宜復故事施行,庶止僥倖之路。
(《唐會要》八十一)
◇市肆十十交十十易以八十五為陌敕
准向來事例,每貫十抽十除外,以八百五十文為貫,每陌八十五文。
如聞坊市之中,多以八十為陌,更有除折,今後委河南府指揮市肆十十交十十易,並須以八十五文為陌,不得更有改移。
(《唐會要》八十九)
◎高宗武皇后
事跡詳《全唐文》九十五。
◇文武官計考進階制
文武官加階應入五品者,並取出身歷十三考已上,無私犯,進階之時,見居六品及七品已上清官者。
應入三品,取出身二十五考已上,亦無私犯,進階之時,見居四品者。
自外縱計階應入,並不在進階限。
其奇才異行、別效殊功者,不拘此例。
(《唐會要》八十一)
◇御史受登聞鼓肺石狀制
朝堂所置登聞鼓及肺石,不須防守。
其有捶鼓、石者,今御史受狀為奏。
(《唐會要》六十二)
◇公文作大字制
敕:公文錢物倉庫,計贓科罪,傳符過所,各依式及別敕作大字。
余尋常文按解牒進奏,依常式。
(《唐會要》二十六)
◇禁選人非理喧悖敕
選司抑塞者,不須請不理狀,任經御史台論告,不得輒於選司喧訴。
有凌突選司,非理喧哮者,注簿量殿;尤甚者,仍於省門集選人,決三十,仍殿五六選。
(《唐會要》七十五)
◇流外出身不得任寺丞等官敕
八寺丞、九寺主簿、諸監丞、簿、城門符寶郎、通事舍人、大理寺司直、評事、左右衛、千牛衛、金吾衛、左右率府、羽林衛長史、太子通事舍人、親王掾屬、判司、參軍、京兆、河南、太原判司、赤縣簿、尉、御史台主簿、校書、正字、詹事府主簿、協律郎、奉禮、太祝等,出身入仕,既有殊途,望秩常班,須從甄異。
其有從流外及視品官出身者,不得任前官。
其中書主書、門下錄事、尚書都事,七品官中亦為緊要,一例不許,頗乖勸獎。
其考詞有清干景行、吏用文理者,選日簡擇,取歷十六考已上者,聽量擬左右金吾長史及寺監、丞。
(同上)
◇戒戶役影護敕
天下百姓,父母合外繼別籍者,所析之戶等第,並須與木戶同,不得降下。
其應入役者,其計本戶丁、中,用為等級,不得以析生蠲免。
其差科各從析戶祗承,勿容遞相影護。
(《唐會要》八十五)
◇驍勇僮僕擊契丹敕
士庶家僮僕有驍勇者,官酬主直,並令討擊契丹。
(《唐會要》八十六)
◇神座敕
祠明堂圖丘,神座並令著狀,便為常式。
(《冊府》)
◇簡擇天文歷生敕
在史局歷生、天文觀生等,取當色子弟充,如不足,任於諸色人內簡擇。
(《唐會要》四十四)
◇節度家口傳乘敕
諸軍節度大使聽將家口八人,副大使六人,萬人已上鎮軍大使四人,副使三人,五千人已上大使三人,副使二人,並給傳乘。
(《唐會要》六十一)
◇禁避諸司奏請敕
京尹府縣官多避諸司奏請,避難就易,殊非奉公。
自今以後,諸使、諸司、諸州改官充判官、支使、隨身驅使等,准舊敕不得放去。
(《唐會要》六十七)
◇應留選人不論考第敕
選人應留,不須要論考第。
若諸事相似,即先書上考。
如書判寥落,又無善狀者,雖帶上考,亦宜量放。
(《唐會要》七十五)
◇選補桂廣等州縣闕官敕
桂、廣、泉、建、賀、福、韶等州縣,既歸好處,所有闕官,宜依選例省補。
(同上)
◇禁相書敕
相書及朔計家書,多妄論禍福,並宜禁斷。
(《唐會要》四十四)
◇白司馬阪造大像敕
大像宜於白司馬阪造為定,仍令春官尚書建安王攸寧充檢校大像使。
(《唐會要》四十九)
◇禁法外生利敕
負債出舉,不得回利作本,並法外生利,仍令州縣嚴加禁斷。
(《唐會要》八十八)
◇給入朝蕃使糧料敕
蕃國使入朝,其糧料各分等第給:南天竺、北天竺、波斯、大食等國使,宜給六個月糧;十十屍十十利佛誓、真臘、訶陵等國使,給五個月糧,林邑國使給三個月糧。
(《唐會要》一百)
◇內外官祿料上日給敕
諸內外官祿料賜會,二事已上,皆據上日給。
新授官未上,所司及承敕使差充使者,祿料並考第,一事已上,並不在與限。
如別敕應差使者,京官以敕出日,外官以敕符到日為上日。
若新授外仍直諸司者,上日同京官,即舊人應替,先別敕定名,充使未回,兩應給而無正課料者,以當處官料充。
職田據新人上日為斷,不別給舊人,因使應別給者,經一季雖未了,不在給限。
其制敕授官,雖敕符先到未上者,舊人無犯,不在停限。
(《唐會要》九十)
◇犯官續前考敕
犯罪之色,授以文武遠官,年考未滿,方便解退者,宜令依舊重任,續前考滿。
(《唐會要》四十一)
◇置左右補闕等官敕
記言書事,每切於旁求;補闕、拾遺,未宏於注選。
瞻言共理,必藉眾才,寄以登賢,期之進善。
可置左、右補闕各二員,從七品,左、右拾遺各二人,從八品上,掌供奉諷諫,行列次於左右史之下。
仍附於令。
(《唐會要》五十六)
◇御史糾獲罪狀敕
御史糾獲罪狀,未經聞奏,不得輒便處分,州官府司亦不得承受。
(《唐會要》六十二)
◇盜尊像敕
盜公私西半球像,入大逆條,盜佛殿內物,同乘御物。
(《唐會要》四十一)
◇省補市令錄事敕
三輔及四大都督,並衝要當路及四萬戶己上州市令,並長安等六縣錄事,並宜省補充。
(《唐會要》六十七)
◇親貌戶口形狀敕
諸戶口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親貌形狀,以為定簿。
一定以後,不得更貌。
疑有十奸十欺者,聽隨事貌定,以付手實。
(《唐會要》八十五)
◇貶降官朝謝敕
貶降官工令於朝堂謝,仍容三五日裝束。
至任日不得別攝余州縣官,亦不得通計前後勞考。
(《唐會要》四十一)
◇賜我國物附入敕函敕
應賜外國物者,宜令中書具錄賜物色目,附入敕函內。
(《唐會要》五十四)
◇禁選人無故不到敕
選人無故,三試三注唱不到者,不在銓試重注之例。
其過門下,三引不過者,亦不在更注之限。
(《唐會要》七十五)
◇十考以上隔品選敘敕
監察御史、左右拾遺、赤縣簿、尉、大理評事、兩畿縣丞、主簿、尉,三任己上,及內外官經三任十考以上,不改舊品者,選敘日各聽量隔品處分。
余官必須依次授任,不得超越。
(同上)
◇選人甲歷檢敘敕
文武選人檢甲歷不獲者,宜牒中書門下為檢。
如又不獲,若在曹有官前後相銜可明者,亦聽為敘。
(同上)
◇使絕域依式給料敕
東至高麗國,南至真臘國,西至波斯、吐蕃及堅昆都督府,北至契丹、突厥、靺鞨,並為入番,以外為絕域,其使應給料各依式。
(《唐會要》一百)
◇請內外百官十習十老子道德經表
伏以聖緒出自玄元,五千之文,實惟聖教。
望請王公以下內外百官,皆十習十《老子道德經》。
其明經鹹令十習十讀,一准《孝經》《論語》,所司臨時策試,請施行之。
(《唐會要》七十五)
◇垂拱元年吳師道等及第後敕批
略觀其策,並未盡善,若依令式,及第者唯祗一人,意欲廣收其材,通三者並許及第。
(《唐摭言》一)
◎中宗韋皇后
後,京兆萬年人。
嗣聖初立為皇后。
與安樂公主等弒帝。
臨淄王兵入元武門,後為亂兵所殺。
◇妃主給鼓吹表
自妃主及五品已上母妻,並不因夫子封者,請自今婚葬之日,特給鼓吹,宮官准此。
(《唐會要》三十八)
分類:未分類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