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卷八:事跡詳《全唐文》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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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遺》卷八

唐文拾遺

卷八

◎武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七十六。

◇置降神聖節敕

玄元皇帝降誕日,近覽天寶二年敕:「我聖祖澹然常在,為道之宗,既殊有盡之期,須展事生之禮。」

今太清宮薦告,皆用朝謁之儀,即降誕昌辰,理難停廢。

宜改為降神聖節,休假百官,庶表貽謀之慶,以申嚴敬之誠。

(《唐會要》五十)

◇金雲卿授淄州長史敕

左右神策軍,先有奏正員官大將請授官事,起今已後,宜依資改轉。

如無正員官者,軍司欲為奏論,須有功績者,腚具事跡奏聞,當為甄獎,不在注擬之限。

(《唐會要》七十二)

◇投匭進封事驗卷軸敕

應投匭進封事人等,宜起今後,並須將所進文書,到匭院驗卷軸入匭函,不得便進。

如軸稍大,入函不得,即依前降使宣取,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五十五)

◇令史館再修憲宗實錄敕

《憲宗實錄》,宜令史館再修選進入。

其先撰成本不得注破,並與新撰本同進來。

(《冊府》五百五十六)

◇釋放鄭復敕

東道節度使鄭傷,雖稱有疾,擅離本道,宜釋放。

以後藩鎮如更違越,必舉憲章。

(《唐會要》二十四)

◇慶十陽十節設齋敕

今年慶十陽十節,宜准例,中書、門下等並於慈恩寺設齋,行香後,以素食合宴,仍別賜錢三百貫文,委度支給付。

令京兆府量事陳設,不用追集坊市歌舞。

(《唐會要》二十九)

◇依崔於等狀敕

班序相循已久,故事足可遵行。

昨者務廣詢謀,理宜從眾,依崔於等狀,便為定制。

(《唐會要》五十八)

◇檢點摩尼寺莊宅敕

摩尼寺莊宅錢物,並委功德使及御史台、京兆府差官檢點。

在京外宅修功德回紇,並勒冠帶,摩尼寺委中書門下條疏奏聞。

(《唐會要》四十九)

◇諸道授後發期敕

諸道節度使、觀察使授後發期,宜令不得過十日。

(《唐會要》七十九)

◇節將隨從將校限數敕

比來節將移改,隨從將校過多,非唯妨奪舊人職員,兼亦費用軍資錢物。

節度使移鎮,軍將至隨身不得六十人,觀察使四十人,經略、都護等三十人,宜委監察軍使及知留後判官具名聞奏。

如違此數,知留後判官量加懲罰,監軍使別有處分。

自今以後,節度使等如罷鎮赴闕,應將官吏將健隨赴上都者,並隨使停解。

縱有帶憲官充職,亦勒停。

其間或有是功勳重臣,舊將校人數稍多者,離鎮後新停解,即須具人數聞奏,當與量事宜處分。

(《唐會要》七十九)

◇內侍省擬階敕

內侍省官敘階,起今以後,宜依前件。

其會昌二年四月准制合與擬階者,便依此處分。

其銜內無賜緋官,先校朝散大夫以上階者,宜令仍舊,不得即與改轉。

以後如有特恩敕別宣與改轉者,即不在此限,永為定規。

(《唐會要》八十一)

◇釐革寺家十奴十婢敕

山南、十江十淮間寺家十奴十婢,比來有敕釐革,或有父母贖男十女將歸,歲月既深,今卻搜檢,情非違敕,事恐擾人。

如有此色,勘檢有憑,並腚不要進收。

自會昌元年以後者,不在此限。

(《唐會要》八十六)

◇神策軍官定額敕

左右神策軍定額官各十員,判官三員,勾覆官、支計官、表奏官各一員,孔目官二員,驅使官二員。

改轉止於中下州司馬,並不擬登朝官。

其驅使官從使挾名敕下,各從補後,計四年優放選。

其十員官,如官滿及用闕,本軍與奏,仍由中書門下依資官判以下員。

如老弱不任道途,事須停解者,終身不許更有參選。

如有殿犯,即據官判以下,或謫官覆資,或罪輕停解者,亦須終身不許更有參選。

仍永為常式。

其元和二年十員定額官敕,不在行用之限。

(《唐會要》七十二)

◇毀留寺宇敕

所合留寺,如捨宇十精十華者,即留:如是廢壞不堪者,亦宜毀除。

但國忌日當州宮觀內行香,不必定取寺名。

余依。

(《唐會要》四十八)

◇百寮不得於京城置廟敕

自今以後,百寮不得於京城內置廟。

如欲干坊內置者,但准古禮,於所居處,即不失敬親之禮。

(《唐十人要》十九)

◇流布現錢敕

緣諸道鼓鑄佛像、鐘磬等,新錢已有次第,須令舊錢流布,絹價稍增。

文武百寮俸料,宜起三月一日,並給見錢。

其一半先給虛估匹段,對估價支給。

(《唐會要》八十九)

◇宮市依官直敕

如聞十六宅置宮布已來,稍苦於百姓,成弊既久,須有改移。

自今已後,所出市一物己上,宜並依三官直市,不得令損刻百姓。

(《冊府》五百四)

◎宣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七十九。

◇禁宰牛制

爰念農耕,是資牛力,絕其屠宰,須峻科條。

天下諸州屠牛,訪聞近日都不遵守。

自今己後,切宜禁斷,委所在州府長官並錄事忝軍等嚴加捉搦。

如有牛主自十殺牛並盜竊殺者,宜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決六十,然後准法科罪。

其本管官吏不鈐轄,即委所在長吏節級重加科責,庶令止絕。

(《唐會要》四十一)

◇授徐商崔節度使制詳議順宗憲宗改題神主詔

太常博士李稠所進狀,言追尊順宗、憲宗謚號,禮官請別造神主及改題事,請集通儒詳定者,宜令都省集議聞奏。

(《唐會要》十八)

◇諸使請覲先請詔旨敕

自今以後,諸道節度、防禦、經略等使有請覲者,但先獻表章,請得詔旨許允,即任進發。

務使行止之際,臨時不失事機。

(《唐會要》二十四)

◇犯贓陳首敕

今後有官典犯贓及諸色取受,但是全未發覺已前,能經陳首,即准律文與減等。

如知事發已有萌兆,雖未被追捕勘問,亦不許陳首之限。

(《唐會要》三十九)

◇犯贓定估敕

應犯贓人,其平贓定估等,議取所犯處及所犯月上絹之價。

假有蒲州盜鹽,嶲州事發,鹽已費使,依令懸平,即蒲州中估之鹽,准蒲州上絹之價。

於嶲州決斷之類,縱有賣價貴賤,所估不同,亦依估為定。

(《唐會要》四十)

◇送擇刺史敕

諸州刺史,委中書門下切加選擇,非奉公潔己、素效彰著者,不得妄有除授。

到官之後,理行十事稱,未三週年,勿使移改。

如有才用堪拔擢驅使,及無政績須替換者,不在此限。

(《唐會要》六十九)

◇名同御名奏改敕

中外官寮,有名與御名同者,及文字點畫相似,今後即任奏改。

音韻文字點畫不同,不在奏改之限。

(《唐會要》二十三)

◇地所神策官額敕

左右神策軍,自今已後,如有奏判官以下官額十員請轉官者,宜委中書門下依元和二年流例與覆奏進擬。

其會昌五年七月四日釐革定額轉官,自今已後不要行。

(《唐會要》七十一)

◇禁用金玉修佛像敕

准今年五月三日赦書節文,如緣修飾佛像,但用土木,足以致敬,不得用金銀銅鐵及寶玉等。

如有犯,衣冠錄名聞奏。

(《唐會要》四十九)

◇鄭顥尚萬壽公主敕

女人之德,雅合慎修,嚴奉舅姑,夙夜勤事,此婦人之節也。

萬壽公主婦禮,宜依士庶。

(《南部新書》壬)

◇旌表周小兒敕

周小兒方至髫年,允茲志行,俾之旌表,用激時風。

宜依所奏,仍委本道量事優恤。

(《南部新書》癸)

◇以諸畜代牛享祀敕

畿甸及天下州應屠宰年犢,宜起大中正折正月一日後,三年內不得屠宰,仍切加禁斷。

如郊廟享祀合用牛犢者,即以諸畜代之。

(《唐會要》四十一)

◇徒流人減年限敕

造就充人比在天德者,以十年為限,既遇鴻恩,例減三年。

但使循環添換,邊不闕人,次第放歸,人無怨苦。

其秦、原、威、武諸州諸開,先准格,徒流人亦量與立限,止於七年,如要住者亦聽。

(同上)

◇成維扶三州流人例敕

收復成、維、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條令制置,一切合同。

其已配到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漢人例,七年放還。

(同上)

◇奏狀具小節目敕

應諸道州府及京諸司所有准勘奏狀,宜令具小節目狀,於大狀前同進。

(同上)

◇折杖折笞敕

法司斷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醫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則吏無逾制,法守常規。

(同上)

◇十精十選知制誥敕

大和中敕旨,條流制誥改轉事,頗為得中,實重官業。

自後因循不守,有紊典章,遂使遷轉頻繁,近日卻成壅滯。

自今以後,宜舉大和四年舊敕,便永遵行。

仍每選知制誥,於尚書六行郎中官十精十擇有文學行實、公論顯著者,以備擢用,不得偏取前行正郎。

余准大和四年七月十三日敕處分。

(《唐會要》五十五)

◇違詔進狀書罰敕

應投匭及諸光順門進狀人,其中有已曾進狀,令所司詳考,無可採取,放任東西。

未經兩三個月,又潛易姓名,依前進擾公廷,近日頗甚。

自今以後,宜令知匭使及 閤門使,如有此色,不得收狀與進狀。

如故違與進者,必重書罰。

(同上)

◇改轉起居郎敕

郎官、御史、遺、補皆有月限,唯起居未有分明制置。

行今以後,特恩超擢外,宜中滿二十個月為改轉。

(《唐會要》五十六)

◇三公上時聚會敕

三公、僕射不常除官,每至上時,須有聚會。

宜令度支、戶部准開貢例勾當局席,取京兆府本色錢,不得令府司差派百姓。

(《唐會要》五十七)

◇覺察水陸兩路乘券敕

如聞十江十淮之間,多有水陸兩路。

近日乘券牒使命等,或使頭陸路,則隨從船行;或使頭乘舟,則隨從登陸。

一道券牒,兩處只供,害物擾人,為弊頗甚。

自今已後,宜委諸道觀察使及出使郎官、御史並所在巡院,切加覺察。

如有此色,即具名奏,當議懲殿。

如州縣妄有只候,官吏所由,節級科議,無容貸。

(《唐會要》六十一)

◇緱氏縣莊賜配陵官敕

楊施禮緱氏縣莊,宜賜東都內侍省新配恭陵守當貧窮官正居住。

(《唐會要》六十五)

◇置光州司馬敕

光州比是中州,停廢司馬員額,今以升為上州,宜令卻置司馬。

(《唐會要》六十九)

◇判司等官不得非時奏請敕

兩判司、縣丞、簿、尉,不帶敕額職事者,及不知捕賊,不得非時奏請。

如事故非常,須行獎黜者,不在此限。

(同上)

◇禁坊市置弓刀敕

京兆府奏,條流坊市諸車坊、客院,不許置弓箭長刀,如先有者,並勒納官。

百姓所納到弓箭、長刀等,府縣不合收貯,宜令旋納弓箭庫。

仍委司府切加覺察,所由等不得輒有藏隱。

(《唐會要》七十二)

◇禁受外藩賂遺敕

如聞朝臣出使外藩,皆有遺賂。

是修敬上之心,或少或多,號為人事。

從前如此,率為常例。

今邊上受命撫戎,類鬚髮使,若每使許循舊例,則十方竟至困窮,如事前不與繩檢,又使臣難為辭拒。

其出使朝廷邊上,一物以上,並不得受領,卻到京後,方鎮亦不得輒寄附。

(《唐會要》七十九)

◇禁藩鎮改移留別敕

藩鎮改移,見在倉庫錢谷,既已得替,便屬新人。

向前曾有敕文,更給留別。

歲月深久,官吏因循,苟徇軍情,不守朝典。

自今以後,節度、觀察使除替改更,不在給留別限,仍勒知後判官及本曹官典,切加檢舉。

如有違越,當重科懲。

(同上)

◇宋球等罰俸敕

右補闕宋球等奏冬薦狀,引敕文年月不同,各罰一季俸。

仍委吏部長以元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及大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敕,著為定制。

(《唐會要》八十二)

◇批答中書門下奏諫免鄭光所賜莊田稅役敕

省所奏,具悉。

朕以鄭光元舅之尊,貴欲優異,令免徵稅,初不細思。

卿等列位股肱,每存匡益,事無大小,必竭公忠。

況親戚之間,人所難議,苟非十愛十我,豈進嘉言。

庶事能盡如斯,天下何憂不治,有始有卒,當共守之。

省覽再三,良增慰悅,所奏宜體朕懷。

(《唐會要》八十四)

◇投誠吐蕃回鶻配嶺外敕

邊上諸州鎮送到投來吐蕃、回鶻十奴十婢等,今後所司勘問了,宜並配嶺外,不得隸內地。

(《唐會要》八十六)

◇折毀韋讓造捨敕

韋讓侵街造捨,頗越舊章,宜令毀折。

(同上)

◇答恭逵奏敕

恭逵新置關城,得其要害,形於圖畫,頗見公忠,宜依所奏。

(同上)

◇禁諸倉耗物敕

應畿內諸縣百姓軍戶,合送納諸倉及諸使兩稅,送納觔斗,舊例每斗函頭耗物遽除,皆有數限。

訪聞近日諸倉所由,分外邀額利,索耗物,致使京畿諸縣轉更凋弊,農桑無利,職此之由。

自今以後,祗令依官額,余並禁斷。

(《唐會要》八十八)

◇禁京城積蓄敕

自收關隴,便討十十黨十十項,邊境生民,皆失活業,連屬艱食,遂不寧居。

兼軍儲未得殷豐,切在多方瞻助。

今年京畿及西北邊稍似時熟,即京畿人家,競搬運觔斗入城,收為蓄積,致使邊塞粟麥,依前踴貴。

兼省司和糴,亦頗艱難,其弊至深,須有釐革。

其京西、北今年夏秋觔斗,一切禁斷,不得令入京畿兩界。

(《唐會要》九十)

◇禁以麥造面入城敕

近斷京兆觔斗入京,如聞百姓多端以麥造面,入城貨易,所賣亦多,切宜所在嚴加覺察,不得容許。

(同上)

◇原州等墾闢五年不加稅賦敕

原州、威州、秦州、武州並六關,訪聞土地肥沃,水草豐美,如有百姓要墾闢耕種,五年內不加稅賦,五年後量定戶籍,便為永業。

其京城有犯事合流役囚徒,從今後一切配十處收管。

(《冊府》五百三)

◇三千戶以上縣置市令敕

中縣戶滿三千已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不滿三千戶以上者,並不得置市官治。

要路須置,舊來十十交十十易繁者,依三千戶法置,仍申省。

諸縣在州郭下,並置市官。

(《冊府》五百四)

◇批答白宏儒奏請以諸太子神主莊恪廟敕

白宏儒所奏,頗為得宜,令太常卿集禮官重議聞奏。

(《唐會要》十九)

按:宏儒原奏收入《全唐文》九百五十卷。

◇送官告使事物不得過三千匹敕

敕:會昌三年六月八日,已有明敕。

應文武官除授諸逍節度、觀察、經略、防禦使,及就加官爵等,起今以後,與送官告、旌節、使人事物,不得過三千匹,為定制。

令諸道各有舊例,有過三千匹者,宜准敕減,不得違越。

(《唐會要》七十九)

◇京兆尹罰俸減

景陵神門,盜傷法物,其賊既抵極法,官吏等須有懲責。

宗正卿及陵令、縣令,已從別減處分。

京兆尹邦畿不能肅清,封部責帥之義,其何以逃,宜罰兩月俸料。

(《唐會要》十七)

◎懿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八十三。

◇授鄭愚嶺南節度使制

按:《舊唐書·懿宗紀》事在鹹通三年五月,《全文》八十六收,今存其目,文不錄。

◇答河東軍民乞留節度使崔彥昭詔

按:見《舊唐書·崔彥昭傳》事在鹹通末年,《全文》八十收,今存其目,文不錄。

◇准杜慆奏留穎州刺史宗回敕

宗回清干臨人,自有月限,方藉綏葺,未議替移。

(《冊府》四百八十四)

◇承佃逃亡田地敕

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經五年,須准承前赦文,便為佃主,不在論理之限。

仍令所司准此處分。

(《冊府》四百九十五)

◇答高駢奏尋訪褚遂良苗裔敕

嶺南各委本道搜訪,如有褚氏事跡相類者,尋防聞奏,當加優憫。

(《唐會要》四十五)

◇靈武六城隸朔方敕

靈武一道,別有六城,屯兵不下數千。

豐州、勝州,和分主將。

令並仰割隸朔方軍,其軍將委本軍署置。

(《唐會要》七十三)

◇李群玉進詩賜物敕

卿所進歌詩,異常高雅,朕已遍覽。

今有少錦彩器物賜卿,宜領取。

夏熱,卿比平安好。

(席本《唐詩》)

◇祈雪敕

節及抄冬,稍愆時雪,須命祈禱,以濟農功。

宜令有司差官,分命祈祭諸神廟。

(《冊府》百四十五)

◎僖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八十六。

◇刪去任勿論律敕

法律有去任勿論之條,頗為僥倖,今後應刪。

吏所犯諸罪,五年之後,去任勿論;五年內,同見任官例追收,據事定刑。

(《唐會要》三十九)

◇殘廢征贖敕

應殘疾篤廢犯徒流罪,或是連累,即許征贖,如身犯罪,不在免限。

其年十五已下者,准律文處分。

(《唐會要》四十一)

◎昭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九十。

◇禁軍法戮人敕

近日用刑,皆隳舊例,多黷斧鑕,鮮行鞭笞。

今後應天下州縣科斷罪人,切須明於格律,不得以軍法戮人。

(《唐會要》四十)

◇收贖被虜百姓敕

天下州府及在京諸軍,或因收擄百姓男十女,宜給內庫銀絹,委兩軍收贖,歸還父母。

其諸州府,委本道觀察使取上供錢充贖,不得壓良為賤。

(《唐會要》八十六)

◇復天下兵馬元帥敕

國史所書元帥之任,並以天下為名,乃自近年設為諸道,宜卻復為天下兵馬元帥。

(《唐會要》七十八)

◇停廢諸使敕

今後除留宣徽兩院、小馬坊、豐德庫、御廚、客省、閤門、飛龍、莊宅九使外,余並停廢。

其內園冰井公事,委河南府勾當。

(《唐會要》七十九)

◇答錢珝論勘內臣朝服助祭御札

卿等所論至當,事可從權,勿以小瑕,遽妨大禮。

(《唐會要》卷九)

◎哀帝

事跡詳《全唐文》九十三。

◇乾和節禁宰殺敕

乾和節,文武百寮、諸道進奏官准故事於寺觀設齋,不得宰殺,許設酒果脯醢。

(《唐會要》四十一)

◇命婦表賀皇太后敕

冊皇太后,內外命婦比合朝賀。

今緣命婦未有院宇,兼慮或闕禮衣,若准舊儀,恐難集事,宜令各據章表稱賀。

(《唐會要》二十六)

◇張榮充兼修國史敕

翰林學士職方郎中兼史館修撰張榮,今修撰職名稍卑,不稱內廷密重,宜充兼修國史。

(《唐會要》六十三)

◇廢威遠軍敕

威遠軍宜停廢,其所管兵士,便隸六軍,其軍使張勤,宜卻守本官歸班。

(《唐會要》七十三)

◇答柳璨請國畫梁王敕

魏賞彭十陽十之功,別創紀勳之觀;齊旌泗水之續,乃崇嘉德之樓。

式示新規,爰從舊典,宜令所司於皇城擇善地,別造凌煙閣國寫,賜名曰「天祐施功之閣」。

(《天中記》)

◇置宣徽院使敕

只置宣徽院使,以權知樞密事王殷充,副使以趙殷衡充。

其樞密使並宣徽南院並停,所司勒歸中書。

宣徽院人吏不得私出本院,與人十十交十十通。

諸道勾當事人,亦不得到院。

凡有公事,並於中書論請。

(《唐會要》七十九)

◇司勳復故事敕

司勳所掌勳及十二轉上柱國、柱國、上護軍、護軍、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上騎都尉、騎都尉、驍騎慰、飛騎尉、雲騎尉、武騎尉等,勳有遷陟,以顯勤勞。

近年巳來,止敘柱國,恥轉輕車,殊不知上柱國已比二品,上輕車已比四品,官既敘烈,勳亦近隆。

今後宜復故事施行,庶止僥倖之路。

(《唐會要》八十一)

◇市肆十十交十十易以八十五為陌敕

准向來事例,每貫十抽十除外,以八百五十文為貫,每陌八十五文。

如聞坊市之中,多以八十為陌,更有除折,今後委河南府指揮市肆十十交十十易,並須以八十五文為陌,不得更有改移。

(《唐會要》八十九)

◎高宗武皇后

事跡詳《全唐文》九十五。

◇文武官計考進階制

文武官加階應入五品者,並取出身歷十三考已上,無私犯,進階之時,見居六品及七品已上清官者。

應入三品,取出身二十五考已上,亦無私犯,進階之時,見居四品者。

自外縱計階應入,並不在進階限。

其奇才異行、別效殊功者,不拘此例。

(《唐會要》八十一)

◇御史受登聞鼓肺石狀制

朝堂所置登聞鼓及肺石,不須防守。

其有捶鼓、石者,今御史受狀為奏。

(《唐會要》六十二)

◇公文作大字制

敕:公文錢物倉庫,計贓科罪,傳符過所,各依式及別敕作大字。

余尋常文按解牒進奏,依常式。

(《唐會要》二十六)

◇禁選人非理喧悖敕

選司抑塞者,不須請不理狀,任經御史台論告,不得輒於選司喧訴。

有凌突選司,非理喧哮者,注簿量殿;尤甚者,仍於省門集選人,決三十,仍殿五六選。

(《唐會要》七十五)

◇流外出身不得任寺丞等官敕

八寺丞、九寺主簿、諸監丞、簿、城門符寶郎、通事舍人、大理寺司直、評事、左右衛、千牛衛、金吾衛、左右率府、羽林衛長史、太子通事舍人、親王掾屬、判司、參軍、京兆、河南、太原判司、赤縣簿、尉、御史台主簿、校書、正字、詹事府主簿、協律郎、奉禮、太祝等,出身入仕,既有殊途,望秩常班,須從甄異。

其有從流外及視品官出身者,不得任前官。

其中書主書、門下錄事、尚書都事,七品官中亦為緊要,一例不許,頗乖勸獎。

其考詞有清干景行、吏用文理者,選日簡擇,取歷十六考已上者,聽量擬左右金吾長史及寺監、丞。

(同上)

◇戒戶役影護敕

天下百姓,父母合外繼別籍者,所析之戶等第,並須與木戶同,不得降下。

其應入役者,其計本戶丁、中,用為等級,不得以析生蠲免。

其差科各從析戶祗承,勿容遞相影護。

(《唐會要》八十五)

◇驍勇僮僕擊契丹敕

士庶家僮僕有驍勇者,官酬主直,並令討擊契丹。

(《唐會要》八十六)

◇神座敕

祠明堂圖丘,神座並令著狀,便為常式。

(《冊府》)

◇簡擇天文歷生敕

在史局歷生、天文觀生等,取當色子弟充,如不足,任於諸色人內簡擇。

(《唐會要》四十四)

◇節度家口傳乘敕

諸軍節度大使聽將家口八人,副大使六人,萬人已上鎮軍大使四人,副使三人,五千人已上大使三人,副使二人,並給傳乘。

(《唐會要》六十一)

◇禁避諸司奏請敕

京尹府縣官多避諸司奏請,避難就易,殊非奉公。

自今以後,諸使、諸司、諸州改官充判官、支使、隨身驅使等,准舊敕不得放去。

(《唐會要》六十七)

◇應留選人不論考第敕

選人應留,不須要論考第。

若諸事相似,即先書上考。

如書判寥落,又無善狀者,雖帶上考,亦宜量放。

(《唐會要》七十五)

◇選補桂廣等州縣闕官敕

桂、廣、泉、建、賀、福、韶等州縣,既歸好處,所有闕官,宜依選例省補。

(同上)

◇禁相書敕

相書及朔計家書,多妄論禍福,並宜禁斷。

(《唐會要》四十四)

◇白司馬阪造大像敕

大像宜於白司馬阪造為定,仍令春官尚書建安王攸寧充檢校大像使。

(《唐會要》四十九)

◇禁法外生利敕

負債出舉,不得回利作本,並法外生利,仍令州縣嚴加禁斷。

(《唐會要》八十八)

◇給入朝蕃使糧料敕

蕃國使入朝,其糧料各分等第給:南天竺、北天竺、波斯、大食等國使,宜給六個月糧;十十屍十十利佛誓、真臘、訶陵等國使,給五個月糧,林邑國使給三個月糧。

(《唐會要》一百)

◇內外官祿料上日給敕

諸內外官祿料賜會,二事已上,皆據上日給。

新授官未上,所司及承敕使差充使者,祿料並考第,一事已上,並不在與限。

如別敕應差使者,京官以敕出日,外官以敕符到日為上日。

若新授外仍直諸司者,上日同京官,即舊人應替,先別敕定名,充使未回,兩應給而無正課料者,以當處官料充。

職田據新人上日為斷,不別給舊人,因使應別給者,經一季雖未了,不在給限。

其制敕授官,雖敕符先到未上者,舊人無犯,不在停限。

(《唐會要》九十)

◇犯官續前考敕

犯罪之色,授以文武遠官,年考未滿,方便解退者,宜令依舊重任,續前考滿。

(《唐會要》四十一)

◇置左右補闕等官敕

記言書事,每切於旁求;補闕、拾遺,未宏於注選。

瞻言共理,必藉眾才,寄以登賢,期之進善。

可置左、右補闕各二員,從七品,左、右拾遺各二人,從八品上,掌供奉諷諫,行列次於左右史之下。

仍附於令。

(《唐會要》五十六)

◇御史糾獲罪狀敕

御史糾獲罪狀,未經聞奏,不得輒便處分,州官府司亦不得承受。

(《唐會要》六十二)

◇盜尊像敕

盜公私西半球像,入大逆條,盜佛殿內物,同乘御物。

(《唐會要》四十一)

◇省補市令錄事敕

三輔及四大都督,並衝要當路及四萬戶己上州市令,並長安等六縣錄事,並宜省補充。

(《唐會要》六十七)

◇親貌戶口形狀敕

諸戶口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親貌形狀,以為定簿。

一定以後,不得更貌。

疑有十奸十欺者,聽隨事貌定,以付手實。

(《唐會要》八十五)

◇貶降官朝謝敕

貶降官工令於朝堂謝,仍容三五日裝束。

至任日不得別攝余州縣官,亦不得通計前後勞考。

(《唐會要》四十一)

◇賜我國物附入敕函敕

應賜外國物者,宜令中書具錄賜物色目,附入敕函內。

(《唐會要》五十四)

◇禁選人無故不到敕

選人無故,三試三注唱不到者,不在銓試重注之例。

其過門下,三引不過者,亦不在更注之限。

(《唐會要》七十五)

◇十考以上隔品選敘敕

監察御史、左右拾遺、赤縣簿、尉、大理評事、兩畿縣丞、主簿、尉,三任己上,及內外官經三任十考以上,不改舊品者,選敘日各聽量隔品處分。

余官必須依次授任,不得超越。

(同上)

◇選人甲歷檢敘敕

文武選人檢甲歷不獲者,宜牒中書門下為檢。

如又不獲,若在曹有官前後相銜可明者,亦聽為敘。

(同上)

◇使絕域依式給料敕

東至高麗國,南至真臘國,西至波斯、吐蕃及堅昆都督府,北至契丹、突厥、靺鞨,並為入番,以外為絕域,其使應給料各依式。

(《唐會要》一百)

◇請內外百官十習十老子道德經表

伏以聖緒出自玄元,五千之文,實惟聖教。

望請王公以下內外百官,皆十習十《老子道德經》。

其明經鹹令十習十讀,一准《孝經》《論語》,所司臨時策試,請施行之。

(《唐會要》七十五)

◇垂拱元年吳師道等及第後敕批

略觀其策,並未盡善,若依令式,及第者唯祗一人,意欲廣收其材,通三者並許及第。

(《唐摭言》一)

◎中宗韋皇后

後,京兆萬年人。

嗣聖初立為皇后。

與安樂公主等弒帝。

臨淄王兵入元武門,後為亂兵所殺。

◇妃主給鼓吹表

自妃主及五品已上母妻,並不因夫子封者,請自今婚葬之日,特給鼓吹,宮官准此。

(《唐會要》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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