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卷五十五:◇ 覆定輟朝例奏(太和元年,中書門下)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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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遺》卷五十五

唐文拾遺

卷五十五

◎ 闕名(三)

◇ 覆定輟朝例奏(太和元年,中書門下)

古有當祭告喪,義在申情同體,過時而哭,於理為乖。

禮院所請合輟朝者,各以聞喪之時明日,請依。

餘約太常寺所奏,別具品若懸河列輕重進定。

謹按《儀制令》,百官正一品喪,皇帝不視事一日。

又准《官品令》,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以上正一品,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以上從一品,侍中、中書令以上正二品,左右僕射、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三京牧、大都護、上將軍、統將以上從二品,門下、中書侍郎、六尚書、左右散騎常侍、太常、宗正卿、左右衛及金吾大將軍、左右神策、神武、龍武、羽林大將軍、內侍監以上正三品,御史大夫、殿中、秘書監、七寺卿、國子祭酒、少府監、將作監、京兆、河南尹以上從三品,緣令式舊文,三品以上薨歿,通有輟朝之制。

伏以君臣之間,祀情所及,事必繁於委遇,官則以時重輕,一,一用舊儀,或乖中道。

臣等參配色目如前,其留守、節度、觀察、都護、防禦、經略等使,並請各據所兼官為例。

(《唐會要》二十五)

按:《全文》九百六十五所收《覆輟朝例奏》與此不同,疑別為一首。

◇ 條陳台參併科決令史奏(大和元年九月,御史台)

京兆尹及少尹、兩縣令,合台參官等,舊例,新除大夫、中丞,府縣官自京兆尹以下,並就台參見。

其新除三院御史,並不到台參,亦不於廊下參見。

此為闕禮尤甚。

伏請自今以後,應三院有新御史等,並請敕京兆尹及少尹、兩縣令就廊下參見,冀使稟奉之禮不虧,臨制之義可守。

台司令史及驅使官並諸色所由,有罪犯須科決等,或有罪犯稍重者,皆是愚人常態,不可一一奏聞,便欲隨事科舉。

又緣台杖稍細,以細杖而正大罪,必恐凶狡不懲。

自今以後,如有情故難容,不足上陳聖聽者,許臣等據所犯判決杖下數,勒送京兆府,用常行杖科決訖報,冀得戒懼之意稍嚴,十奸十欺之心可革。

(《唐會要》六十)

◇ 囚徒稱冤便配四推奏(大和元年,御史台)

伏以京城四徒准敕科決者,臣當司准舊例,差御史一人監決。

如囚稱冤,即收禁聞奏,便令監決御史覆勘者。

伏慮監決之時,各懷疑憚,務求省便,難究冤辭,恐至無告屈之人,失陛下好生之治。

且台司本定四推,以讞疑獄,六察職事已重,不合分外領推。

伏請自今以後,有囚稱冤者,監察御史聞奏,敕下後便配四推,所冀獄無冤滯,事得倫理。

(同上)

◇ 三品以上官薨卒非任將相不輟朝奏(大和元年七月,太常寺)

伏以近日文武三品以上官薨卒,皆為輟朝,其間有未經親重之官,今任是列散者,為之變禮,誠恐非宜。

自今以後,文武三品以上,非曾任將相及曾在密近宜加思禮者,餘請不在輟朝例。

其餘並請依允。

(《唐會要》二十五)

◇ 圖進白虎奏(大和元年十一月,河中儲)

當管虞鄉縣有白虎入靈峰觀。

《瑞應圖》云:白虎,義獸也,一名騶虞,王者德至鳥獸,澤洞幽冥則見。

今併圖奏進。

(《唐會要》二十九)

◇ 官吏出入人罪不得原免奏(大和二年二月,刑部)

伏准今年正月三日制,刑獄之內,官吏用情,推斷不平,因成冤濫者,無問有贓,並不在原免之限。

又准律文,出入人罪,合當坐者,不言有贓無贓,今請准律科本罪,不得原免。

(《唐會要》四十)

◇ 處分諸道幕府奏(大和二年六月,中書門下)

諸道觀察等使奏請供奉官,及見任郎官、御史充幕府,貞元、長慶已有敕文,近見因循,多不遵守。

然酌時議制,事在變通,如或統帥專征,特恩開幕,戎府初建,軍幄籍才,事關殊私,別蝗進止。

此外一切,請准前後敕文處分。

(《唐會要》七十九)

◇ 推勘偽出告身奏(大和二年十二月,御史台)

准敕推勘逾濫官,都六十五人,應取受錢物偽出告身簽符賣鑿空偽官令赴任南曹令史李賨等六人及賣鑿空偽官人許稜等,共取受錢都一萬六千七百四十貫文。

又據李賨等款稱,去年三月已後,商量斂錢二千貫文,與吏部員外郎楊虞卿廳典十溫十亮,囑求楊虞卿不十舉勘濫官事。

得楊虞卿狀:虞卿忝跡郎署,為明天子舉偽捕十奸十,幸無差謬。

今李賨之輩結十十黨十十構虛,而雲商量斂率甚明,用此致尤,誰則無罪?據李賨款,本與十溫十亮錢物,囑求虞卿不十舉逾濫官者。

若虞卿遂不十舉勘,則小吏卜射計行。

今虞卿檢舉偽官,牒台司推勘,於公事足以自明。

緣十溫十亮在宅居住,其於李賨處取受,虞卿無由得知,檢下不明,伏候嚴責。

(《冊府》六百三十八)

◇ 實陳剌史善狀奏(大和三年五月,中書讓下)

增秩賜金,代有故事,前史所載,得者甚希。

近日方鎮所奏,人數漸多,自今已後,剌史在任政績尤異,檢勘不虛者,觀察使具事狀,及所差檢勘判官名銜同奏。

若他時察勘不實,本判官量加削奪,觀察使奏聽進止。

所陳善狀,並須指實而言。

如增加戶口,須雲本若千戶,在任增加若千戶。

如稱墾闢田疇,則雲本墾田若千頃,在任己來加若千頃。

並須申所司,附入簿籍。

如荒地及復業戶,自有年限,未合科配者,亦聽申奏,言合至某年,並收租賦。

如稱營田課,則所陳須雲本合得若千萬石,在任己來加若千萬石。

春所加配觔斗,便請准數落下,支所供本道本軍觔斗數。

如不是供本軍本道觔斗,則申所司收管支遣,以憑考覆,不得虛為文飾,謬有薦論。

(《唐會要》六十八)

◇ 內外官不論考年奏(大和三年五月,中書門下)

伏以建官蒞事,曰賢與能,古之王者,用此致治,不聞其積日以取貴,踐年而遷秩者也。

況常人自有常選,停年限考,式是舊規。

然猶慮拘條格,或失茂異,遂於其中設博學宏詞、書判拔萃、三禮、三傳、三史等科目以待之。

今不限選數聽集,是不拘年數考數,非擇賢能之術也。

故經國治民,惟系人才,黜幽陟明,在課職業。

據元和二年五月十八日具敕,敕內常參官並限年考,各與遷轉,則官修者屈滯,職曠者僥倖,恐非朝廷循名責實之意,積課語勞之道。

頻奉進止,數遣商量,須令百吏勤官,眾官得人,舉直措枉,行於授受之際。

伏望從今以後,內外常參官並不論年考,議事而遷位,位均以才,才均以望。

位望均,然後以日月班之,而第用之。

則冀有司竭力盡知,務治其職,而以起功。

唯御史台刑憲是司,責任頗重,其三院御史,望約舊敕例,比理處分。

(《唐會要》五十四)

◇ 諸道所奏憲官特置考限奏(大和三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伏准五月八日敕節文,諸道、諸使奏判官,所奏雖官資相當,並請限曾任正官經六考以上者,比擬監察、侍御史;九考以上者,與比擬殿中侍御史;以上廟級各加三考。

如曾諸色登科,超資授官者,不得在此限。

所奏憲官,特置考限,以防僥倖,深合至公。

然節文之中,或有未盡。

臣等再四商量,如京六品以上清資官,並兩府判官,及進士出身,平判入等,諸色登科授官人,不在此限。

其在使府及監察已上者,亦任准元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敕節文,依月限處分。

餘望准前敕施行。

(《唐會要》七十九)

◇ 三院御史置只候院奏(大和四年三月,御史台)

三院御史盡入,到朝堂前無止泊處,請置只候院屋。

知雜御史元借門下直省屋後簷權坐,知巡御史元借御書直省屋後簷權坐。

每日旱入,至己時方出,出入前後,並本所由。

自門下直省院西,京兆尹院東,有官地,東西九十尺,南北六十尺。

請准長慶元年八月,於中書南給官地,度支給錢,置僕射只候院例,給此地充三院卻史只候院。

請度支給錢一千貫文,台司自勾當,從便起造。

伏以御史風憲之職,行止有常,朝堂只事,每日須入。

從前假借,不遑啟居,或與吏伍相參,或當食無所。

今伏請前件地名及起含價,伏乞聖慈允臣所請。

(《唐會要》六十二)

◇韓巨川等進狀奏(大和四年四月,都省)

湖州百姓韓巨川,及庾威男道彰進狀,稱庾威緣定戶左降,及錄事參軍、縣令等黜責事。

敕付尚書省四品已上官集議。

(《冊府》四百七十四)

◇ 推勘刑獄時限奏(大和四年四月,御史台)

諸司諸使及諸州府縣並監院等,公事申牒臣當台,各令遵守時限。

並臣當司行勘事,多緣准敕推勘刑獄,或是遠方人事有冤抑,凡於關係,盡須勘逐。

事節不十精十,即慮滯屈。

比來行牒,有累月不申,兼頻牒不報者,遂使刑獄淹恤,懼涉漫官。

其間或有須且禁申,動經時月者,若無條約,弊恐轉深。

臣等今勘責,各得遠近程限,及往復日數。

限外經十日不報者,其本判官勾官等各罰三十直,如兩度不報者,其本判官勾官各罰五十直;如三度不報者,其本判官勾官各罰一百直。

如涉情故遑敕限者,本判官勾官牒考功書下考。

如經過所出,輒有停滯,其所由官等節級別舉處分。

其間如事須轉行文牒,諸處追尋,亦須具事由先報。

(《唐會要》六十)

◇ 諸道薦送軍將奏(大和四年四月,中書門下)

自元年以來,頻有討伐,諸道薦送軍將,其數漸多。

臣等商量,歷諸道軍將,官至常侍、大夫,職兼知兵馬使、都押衙,功績顯著,本道官職可獎者,即任薦送。

其餘官職未高,才能可錄,所在軍鎮合驅使。

自今後,軍官未至常侍、大夫,職兼都虞候、都知兵馬使、都押衙者,不在薦送限。

但仰本道節度使看其功績顯著,輿改轉。

職己至高者,檢校官、兼官宜與奏改。

如有功績殊異,允合不次超擢者,即任別具事跡聞奏,亦不在便薦送限。

又應諸方鎮,或因移易,停罷其使,隨從元從軍將,只合本道量才驅使。

不情願住者,一任東西,不合更來朝廷,別求僥倖。

(《唐會要》七十九)

◇ 停廢三衛資蔭奏(大和四年五月,兵部)

伏以三衛出入禁署,番署子弟,期於恭恪。

近日頑弊,皆非正身,諸衛公然納資,訪聞亦不雇召士庶,假廕混雜搢紳。

隙既一開,十奸十濫坌入,實宜杜絕,以序彝倫。

其資蔭三衛,並請停廢,冀清流品,式茂皇猷。

(《唐會要》七十)

◇ 知制誥滿年正授奏(大和四年七月,中書門下)

伏以制誥之選,參用高卑,遷轉之時,合系勞逸。

頃者緣無定制,其間多有不均。

准長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敕,始令自員外以上及卑官知者,同以授職滿一年後,各從本秩遞與轉官。

如至前項正郎,即以週歲為限,皆計在職日月以為等差,不論本官年考,頗葉通理。

凡是因職轉敘,皆與此文相當。

其本官已是前行郎中,年月已深,方被獎用,即授官數月未合正除比類舊制,卻成僥倖,將垂永久,須有商量。

自今以後,從前行郎中知者,並不許計本官日月,但約知制誥滿一週年即與正授。

其從諫議大夫知者,亦宜准此。

即遲速有殊,比類可遵,並請依長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敕處分。

(《唐會要》五十五)

◇ 剌史缺人分析聞奏奏(大和四年八月,御史台)

謹按大歷十二年五月一日敕,剌史有故及缺,使司不得差攝,但令上佐依次知州事。

其上佐等多非其才,亦望委外道使臣十精十加銓擇,不勝任者,具以狀聞。

昨者,宣州觀察使於敖所差周墀知池州,若據敕旨,便合奏剖。

今勘其由,長史、司馬並在上都守職,有錄事參軍顧復元在任。

若不重有條約,所在終難守文。

伏請自今己後,剌史未至,上佐闕人,及別有勾當處,許差錄事參軍知州事。

如錄事參軍又闕,則任別差判官。

仍具闕人事由,分析聞奏,並申中書門下、御史台。

所冀詔旨必行,繩違有據。

(《唐會要》六十八)

◇ 羨餘充分條件奏(大和四年九月,比部)

准大和三年十一月十日赦文,天下州府迥殘羨餘,准前後赦文,許充諸色公用。

剌史每被舉按,即以公坐論贓。

其應合用美餘錢物,並令明立條件,散下州府者。

謹具起請條件如後:應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車、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須創置添換者;或有公私使客,兼遇徵拜朝官,送故迎新,舊例合有供應,宴錢贈貺者;或官屬將校所由等,有巡檢非違,追捕盜贓,須行賞勸,合給程糧者;或百姓貧窮,納稅不逮,須有矜放,要添填元額者;或遇年豐谷熟,要收糴貯,備以防災歉者;並任用當州所有諸色正額數內回殘羨餘錢物等。

如不依此色,即同贓犯,其所費用者,並須立文案,以憑勘驗。

(《唐會要》六十八)

按:《全文》九百六十六所收《請定殘欠羨餘物條件奏》,與此不同。

◇ 公私行李勒依紀律奏(大和四年十月,御史台)

伏准《六典》故事,外官授命,皆便道之官。

藎緣任闕其人,則朝廷切於綜理。

近日皆顯陳私便,不顧京國,越理勞人,逆行縣道,或非傳置,創設供承。

況每道館驛有數,使料有條,則例常逾,支計失素。

使偏州下吏,何以資陪?又准《假寧令》,官五考,一給拜埽假。

今借稱幸從便路,願謁枌榆,則是展墓足以因行,赴官皆由枉道。

臣今月五日,己於延英面奉,伏幸聖旨,令將伏承狀。

乞起今公私行李,勒依紀律,敢有違越,請委所司論列。

(《唐會要》六十一)

◇ 止絕諸官改名奏(大和五年三月,御史台)

伏見在京諸司兼諸道方鎮,每奏請賓僚及州縣官等改名,多言與近族從伯叔名同,敕旨皆允。

在於典法,宜為重難,若於宗族之中,服屬又近,創名之日,合慮有妨,而曾不是思,但將自便,紊朝廷之典章,滋選部之十奸十濫,苟無懲革,實為幸門。

或以孤更名,禮經不可,繫於名教,合守格言。

伏請嚴示敕文,俾其止絕,諸司自今己後,不得輒奏聞。

如有事故,必須為改,即請具所奏同名人,下付有司,以出身以來官銜,切加磨勘,事實顯者,方可聽。

(《冊府》五百十六)

◇ 截耳進狀先決四十奏(大人五年三月,御史台)

應截耳進狀人,准開元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來有小小訴兢,即自刑害,自今己後,犯者先決四十,然後勘當。」

又准建中元年三月十一日敕節文:「自今己後,除事有不合,所司論者,即任奏聞,其餘不得妄有進狀,如有違犯,及自刑害者,即令所司送官,准法處分,仍委台府具前後格敕,分析告示者。」

伏以近日截耳論訴,其徒實繁,且將自刑,以冀上達,未必皆負其屈,州府不與申論。

臣謹詳前後敕制如前,伏請自今己後,有如此色者,並准元敕付司,先決四十後推勘。

宜令待推勘無理,即本犯之外,准元敕處分。

(《冊府》五百十六)

◇ 剌史限發赴任奏(大和五年五月,御史台)

應諸州剌史謝官後,限發赴任日。

准敕例,剌史謝官後,不計近遠,皆限十日內發。

伏以剌史治民之官,分陛下憂,受命之後,固宜速行。

或以道途稍遙,私室貧乏,限內不能辦集事宜,須假故淹留。

虛懸促期,多不遵守。

今請量其遠近,次第限日。

應去京一千里內者,限十日;二千里內者,限十五日;三千里內,限二十日;三千里以外者,限二十五日。

如限內遇延英不開,亦請准常例進狀,候進止便發。

更有妄托事故逗留,伏請當時奏聞,量加懲責。

其貶授剌史,即請准舊例發遣,不依此限。

所冀事得中道,久而不隳。

(《唐會要》六十八)

◇ 閉塞向街門戶奏(大和五年七月,左右巡使)

伏准令式及至德、長慶年中前後敕文,非三品已上,及坊內三絕,不合輒向街開門,各逐便宜,無所拘限,因循既久,約勒甚難。

或鼓未動即先開,或夜己深猶未閉,致使街司巡檢,人力難周,亦令十奸十盜之徒,易為逃匿。

伏見諸司所有官宅,多是雜賃,尤要整齊,如非三絕者,請勒坊內開門,向街門戶,悉令閉塞。

請准前後除准令式各合開外,一切禁斷。

(《唐會要》八十六)

◇ 整肅禁街奏(大和五年七月,左街使)

伏見諸街鋪,近日多被雜人及百姓、諸軍諸使官健起造捨屋,侵佔禁街,切應停止好人,難為分別。

今除先有敕文,百姓及諸街鋪守捉官健等捨屋外,餘雜人及諸軍諸使官健捨屋,並令除折,所冀禁街整肅,以絕十奸十民。

(同上)

◇ 進士先試帖經奏(大和七年八月,禮部)

進士舉人先試帖經,並略問大義,取經義十精十通者,次試議論各一首,文理高者,便與及第,其所試詩賦並停者。

伏請帖大小經各十帖,通五通六為及格。

所問大義,便與十習十大經內,准格明經例周十條,仍對眾口義。

伏准新制,進士略問大義,緣初釐革,今且以通三通四為格。

明年以後,並依明經例。

其所試議論,請限五百字以上為式。

(《唐會要》七十六)

◇ 私假不給公券奏(大和八年八月,門下省)

常參官私事請假,從來准例並給券牒。

今商量或緣家事乞假,各申私志,須約公費。

自今後,應有此色假官,並任私行,門下省不得給公券。

如或事出特恩,不在此限。

(《唐會要》六十一)

◇ 當參假多奪俸奏(大和八年九月,御史台)

文班常參官,舊例每月得請雨日事故假,今許請三日,仍不得在盡入眾集並頭朝日。

一品、二品官如合朝不朝,及盡入眾集不到,臨朝時請假等,並請假舊例,每季終仍具請事故假日,錄狀聞奏,兼申中書門下。

文武常參官每月終比校,其中請事故個多人,三品、六品各罰兩人,四品、五品人數稍多,各罰三人,請各壽一月俸。

如合罰人數稍多,即從下罰,亦不過兩三人及三人。

如實疾患,己連請假十日以上,為眾所知,不在此限。

每至次月,具狀申中書門下。

文武常參應期年喪假者,除准式假滿,連許請三日事故假,仍五個月內,每朔、望日各許請事故假一日。

其大功喪假者,准式,假滿連許請事故假兩日,仍三個月。

朔望日,各許請事故假一日。

(《唐會要》八十二)

◇ 水旱開倉賑貸奏(大和九年二月,中書門下)

常平義倉,本於水旱,以時賑恤。

州府不詳文理,或申省取裁,或候奏進止。

自今已後,應遭水旱處,先據貧下戶及鰥寡恂獨不濟者,便開倉准元敕作等賑貸訖,具數申報有司。

如或水旱尤甚,米麥翔貴,亦任准元敕減價出糶,熟時糴填。

委諸道觀察使各下諸州,重令知悉。

(《冊府》五百二)

◇ 擇清慎進奏官奏(大和九年五月,中書門下)

准大和七年七月十四日敕,諸道進奏官,令揀擇清慎人充,非因過犯,不得停罷。

如方鎮自要腹心委寄,任於本道差見任官充。

又准大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不許授別官。

今日以後,並請准元和敕處分。

如邊上無俸料處,只得授近處官,亦不得佔十江十淮好闕。

其新進奉官,仍須守職二年後,無敗闕,方得奏官。

(《唐會要》七十九)

◇ 朝使參台官奏(大和九年八月,御史台)

應文武朝參官新除授,及諸道節度、觀察、經略、防禦等使及入朝赴鎮,併合取初朝謝日,先就廊下參見台官,然後赴正衙辭謝。

或有於除官之日,及朝覲到城,忽遇連假三日以上,近例便許於宣政門外見謝訖。

至假開,亦須特到廊下參台官者。

請自今以後,如遇連假已見謝訖,至假開,亦須特到廊下參台官。

(《唐會要》二十五)

◇ 節使參辭停帶器仗奏(大和九年十二月,左僕射合諸道)

諸節使新授,具巾抹,帶器仗,省中參辭兵部尚書、侍郎者。

伏以軍國異容,古今定制,苟不由舊,務祈改常。

未聞省閣之門,忽入弓刀之器,伏請停罷。

如須參謝,任具公服,到本州縣後,十十交十十割兵馬,詣實申奏。

(《唐會要》七十九)

◇ 陌刀利器納軍器使奏(開成元年三月,皇城留守)

城內諸司衛所管羽儀法物,數內有陌刀利器等。

伏以臣所管地,俯近宮闕,兼有倉庫,法駕羽儀,分投務繁,守捉人少。

前件司衛,皆有刀槍防虞,所管將健,並無寸刃。

其諸司衛所有陌刀利器等,伏請納在軍器使。

如本司要立仗行十事,請給儀刀,庶無他患。

(《唐會要》七十二)

◇ 擇差千牛中郎奏(開成元年五月,中書門下)

入閣升殿接狀中郎,准故事,合是左右千牛衛中郎。

比緣用人未十精十,去年一時除縣主婿四人。

臣昨日令勘尋,左仗一人身亡。

准舊例,便是金吾仗司於諸衛中郎差替,並不蠅中書門下。

臣等商量,從今以後,左右千牛中郎將闕人,及在假故,遇入閣日,望令金吾司申中書門下,於南省郎官中是擇差訖,先具名銜申中書門下。

如臨日,揀擇差遣不及,則闕而不補,冀免乖雜。

其郎官兼中郎有假故,都督便於郎官中權定充替,仍先具狀申中書門下。

(《唐會要》七十一)

◇ 犯鹽依貞元舊條奏(開成元年閏五月七日,鹽鐵使)

應犯鹽人,准貞元十九年、大和四年已前敕條,一石己上者,止於決脊杖二十,徵納罰錢足。

大和四年八月二十已後,前鹽鐵使奏,二石以上者,所犯人處死,其居停並將舡容載受故擔鹽等人,並准犯鹽條問處分。

近日決殺人轉多,椎課不加舊,今請卻依貞元舊條,其犯鹽一石以上至二石者,請決脊杖二十,補充當據捉鹽所由,待捉得犯鹽人日放。

如犯三石己上者,即是囊橐十奸十人,背違法禁,請決訖待瘡損錮身,牒送西北邊諸州府效力,仍每季多具人數及所配去處申奏。

挾持軍器,與所由捍敵,方就擒者,即請准舊條,同光火賊例處分。

(《唐會要》八十八)

◇ 刺史延英對了奏發奏(開成元年閏五月,中書門下)

伏准舊例,剌史授官後,皆於限內待延英開日,候對奏發日。

詳度朝旨,蓋重治人之官,欲陛下觀其去就,察其言語,亦所以杜塞宰相陳情。

故除剌史,並往往進狀便辭,蓋恐對奏之時,錯失乖誤。

自今己後,除剌史並望延英對了日奏發。

地近限促,不遇坐日,亦望許於台司通狀,待延英開日,辭了進發。

(《唐會要》六十八)

◇ 四庫書隨日校勘奏(開成元年七月,分察使)

秘書省四庫見在新舊書籍,共五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卷,並無文案,及新寫文書。

自今己後,所填補舊書及別寫新書,並隨日校勘,並勒創立文案,別置納歷,隨月申台。

並外察使每歲末,計課申數,具狀聞奏。

(《唐會要》三十五)

◇ 田畝納粟貯義倉奏(開成元年八月,戶部)

應諸州府所置常平義倉,伏請起今後,通公私田畝,別納粟一升,逐年添貯義倉。

斂之至輕,事秘通濟,歲月稍久,自致充盈,縱逢水旱之災,永絕流亡之慮。

(《冊府》五百二)

◇ 採訪刺史縣令政事奏(開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

致治親民,屬在守宰,朝廷近日命官,頗加推擇。

從今以後,望令諸觀察使,每歲終具部內剌史、縣令司牧方策、政事工拙上奏。

其有教化具修,人知敬讓,賊盜逃去,遺賂不行,刑獄無偏,賦稅平允,撫綏孤弱,不虐幼賤,十奸十吏黠胥,侵牟止絕,田疇墾闢,逃戶歸復,道路平治,郵傳修節,府無留事,獄去系囚,糾慝繩違,嫉惡樹善,以以滅私,絕去貨殖,夙興夜寐,宴戲省少,人無謗議,家有藎藏,是謂循良之吏,愷悌君子。

其能備此具美者,仰以其尤薦聞,朝廷特加褒賞,增秩改章,徵受顯重。

如或數科之中,粗有提舉,勤恪不怠,處事無闕者,仰以次等薦聞,量加十寵十賞,偕留未替,以候成績。

春有昧此政經,所向無取,循資待鑠,無補於治,散材凡器,長在人上,亦仰以實奏聞,常請移於散秩。

如有貪殘黷貨,枉地受贓,冤訴不伸,栲笞無罪,有一於此,具狀以聞,當加峻刑,投諸荒裔。

賞善懲惡,期於必行。

椽曹邑佐,善惡特異者,亦仰聞狀。

請頒示四方,專委廉察,仍令兩都御史台,並出使郎官、御史,及巡院法憲官,常加採訪,具以事狀奏申中書門下。

都比較諸道觀察使承製勤怠之狀,每歲孟春分析聞奏,因議懲獎。

(《唐會要》六十八)

◇ 兩府司錄尉知捕盜賊奏(開成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兩畿及兩京奏六品以下官,除敕授外,並吏部注擬。

准大和五年正月二十六日敕,中書門下奏,近敕隔絕諸司奏六品以下官,寬免占吏部闕員,亦稍絕邪濫。

其兩府司錄及尉知捕賊盜,皆藉干能,用差專任,吏部所注,或慮與事稍乖。

自今己後,京兆府及河南府司錄及尉知捕賊盜,據官資合入者充。

其餘並准大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及大和四年五月七日敕處分。

(《唐會要》七十五)

◇ 諸道押衙不得過侍御史奏(開成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准大和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敕,諸道節度使下都押衙、都虞候,約五年以上方得改轉;押衙兵馬使,約七年以上方得改轉。

三萬人以上軍兵,每年許奏四人。

其序遷合與憲官者,以曾歷兩任,奏授賓、詹者與監察,以次遷序,止於侍御史。

其御史中丞以上官,並須因陋就簡戰功,方得奏請。

諸道十十團十十練下萬人以上軍,所奏不得過殿中侍御史。

如未有憲官者,不在奏限。

萬人以下軍,不因戰功,並不得奏論。

(《唐會要》七十九)

◇ 量留運米備十江十淮饑奏(開成元年十二月,鹽鐵轉運使)

據十江十淮留後盧鋼,以十江十淮諸州人將阻饑,請於來年運米數內量留收貯,至春夏百姓饑乏之際,減價出糶,收其直待熟補之,無損於官,有利於人。

(《冊府》五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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