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卷六:事跡詳《全唐文》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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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遺》卷六

唐文拾遺

卷六

◎憲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五十六。

◇賜爵敘除制

舊例皆雲三品以上賜爵三品,為銀青光祿大夫、雲麾將軍已上。

若職事官難是三品,散官四品以下,並不得敘爵。

但有三品以上散官,雖四品職事官,併合敘爵。

其所敘爵,止於郡公。

其郡公更蒙賜爵,即聽回授。

其國公及封王,並須特恩,不在敘限。

其國公及封王准賜爵,亦聽回授。

其制書中有諸色職掌,臨時處分,其職掌即池發高卑,准制便敘,有司更不得妄授,須三品階例。

近日有司起請中,往往有言其敘爵須限職事三品官,此乃深昧典章,紊亂綱紀。

其敘階據制書舊例,四品已下階,四品謂正議大夫、忠武將軍,都不系職事官。

內外官敘三品者,皆須文武散官至四品上。

敘五品者,皆須文武散官至六品上。

如四品階並是通議大夫、壯武將軍以下;六品階,承議郎、昭武副尉以下;雖制書中累加散階,亦在不敘三品、五品之限。

如一制中累加散階,亦不得先敘一階。

至正議大夫、忠武將軍、朝議郎、昭武校尉,因續取制書中所賜,皆敘三品、五品,永家禁斷。

如兩制書日月相近,亦准前不得累敘。

直須制書出時,以正議大夫、忠武將軍、朝議郎、昭武校尉已成,方得敘三品。

縱制書中有優勞,合加數階,入三品止於銀青光祿大夫、雲麾將軍,入五品止於朝散大夫、游擊將軍,不在累敘。

金紫光祿大夫、冠軍大將軍以上階,並須特恩,不合累敘。

其外命婦封,內外官母、妻各視其夫及子散官品令,不得約職事官品。

文武五品階為縣君,四品階為郡君,三品已上階為郡夫人,即止。

其國夫人須待特恩,不在敘例。

如至郡夫人,又有制書賜封,即改為郡夫人,受新恩履歷而已。

(《唐會要》八十一)

◇停永安軍額制

荊南是稅賦之地,與關右諸鎮及河南、河北有重兵處體例不同。

節度使之外,不合更置軍額。

因循已久,煩弊實深。

嚴綬所請停永安軍額,宜依。

其合收錢米,委嚴綬於當府諸縣蠲除,不支濟人戶,均減訖聞奏。

(《唐會要》七十八)

◇按舉刺史制

度支:如刺史於留州數內,妄有減削,及非理破使,委觀察使風聞按舉,必當量加科貶,以誡列城。

如刺史不奉制敕,不得稱有公事,請赴本使。

其錄事參軍,亦不得擅離本州。

(《唐會要》六十八)

案:此首《全文》收在穆宗《南郊改元德音》內,字句微有不同,而《會要》又作元和二年。

或元和二年《南郊赦文》之佚文。

◇定功臣謚詔

張柬之等皆書勳國史,配饗廟庭,賜謚易名,義光百代。

宜令所司即與定謚聞奏。

(《唐會要》六十)

◇禁中外官子弟私舉錢詔

應中外官有子弟兇惡,不告家長,私舉公私錢。

起今日後,舉錢無尊屬同署文契,其舉錢主在與不在,其保人等並杖二十,其本利錢仍令均攤填納。

應口馬莊宅諸色,買賣相當後,勒買人面付賣人價錢。

如違,牙人決重二十,付錢主家亦科罪。

(《冊府》六百十二)

◇科制避徭詔

男丁女工,耕織之本,雕牆峻宇,耗蠹之源。

天下百姓或冒為僧、道士,苟避徭役,有司宜備為科制,修例聞奏。

(《唐會要》五十)

◇訪擇校書正字詔

秘書省、宏文館、崇文館、左春坊司經局校書、正字,宜委吏部,自今以後,於平留選人中加工訪擇,取志行貞退、藝學十精十通者注擬。

綜核才實,惟在得人,不須限以登科及判入等第。

其校書、正字限考,入畿縣尉、簿,任依常格。

(《唐會要》六十五)

◇職田草粟詔

百司職田,多少不均,為弊日久。

宜令每司各收職田草粟等數,自長官以下,據多少人作等差,除留闕官外分給。

(《唐會要》九十二)

◇建泉等州納物粗惡懲罰詔

大府奏建州、泉州、壽州所納物,粗惡短狹。

布帛有幅,制度所存,近日勸課不十精十,窳濫方甚,遂使女工都棄,國用乏虛。

若無所懲,何以知懼?刺史宜各罰一月課料,錄事參軍、本縣令各罰一季課料,本曹官罰一季課料,仍書下考。

(《冊府》五百四)

◇令百寮陳錢物重輕利害詔

錢重物輕,為弊頗甚,詳求適變,將以便人,所貴緡貨通行,里閭寬息。

宜令百寮各隨所見,作利害狀以聞。

(《冊府》五百一)

◇禁銷錢毀器詔

今已後,諸州府有請以破鍾再鑄,宜令所在差人監領,不得令銷錢毀器,別有加添。

(《冊府》五百一)

◇禁止停省職員詔

諸道新授節度、觀察、經略等使,自敕出後,使未到以前,或前使尚在本鎮,或已發差知留務軍等官,其軍府職員多停省改易。

自今以後,切令禁止。

縱先有此色,新使到道,並令仍舊。

(《唐會要》七十八)

◇支郡鎮遏屬刺史詔

諸道節度使、十十團十十練、都防禦、經略等使所管支郡,除本軍州外,別置鎮遏、守捉、兵馬者,併合屬刺史等。

如刺史帶本州十十團十十練、防禦、鎮遏等使,其兵馬額便隸此使。

如無別使,即屬軍事。

其有邊於溪洞,接連蕃蠻之處,特建城鎮,不關州郡者,即不在此限。

(《唐會要》七十八)

◇趙宗儒權選事詔

東都留守趙宗儒,權知吏部,令掌東都選事,銓試畢日停。

(《唐會要》七十五)

◇公主等所養鷹鷂不得越界按放詔

公主、郡主、駙馬等所養鷹鷂,按放但於城南,不得輒地諸界。

其故違者,府縣切加檢察,錄名聞奏。

(《冊府》百四十一)

◇懲宗正卿李上公等詔

所由闕於周防,敢爾侵犯,各據事狀,宜有科懲。

知山門押官決六十,削一任官,纊騎三衛並決四十,陵令馬敘罰一季俸料,陵丞李建罰一月俸,宗正卿李上公罰一月俸。

(《唐會要》十七)

◇允權德輿請緣遷令子弟營護手詔

按:此詔見五十卷本《權載之文集》,題「元和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與《全文》五十三卷德宗詔同。

今存其目,文不錄。

◇贈權倕尚書禮部郎中敕

代必生賢,爰追祖德,恩當被遠,用示朝章。

山南西道節度管內支度管田觀察處置等使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吏部尚書兼興元尹御史大夫上柱國扶風郡開國公食邑二千戶權德輿亡祖故右羽林軍錄事參軍倕,含和體仁,克已存道,五常佩訓,三命滋恭。

服先儒之大倫,知谷也之有後。

謀孫是慶,祚以公台;歸葬惟時,光乎邱壟。

佳城再啟,縟禮宜申,飭彼泉扃,十寵十茲郎位。

式獎列藩之重,且彰漏澤之榮。

可贈尚書禮部郎中。

案:此敕見五十卷本《權載之文集》,題「元和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與《全文》五十四卷德宗敕同。

◇處分鄭方逵敕

鄭方逵宜委京兆府錮身,遞送黔州,付季模於偏遠州驅使,勿許東西。

◇試官改轉敕

諸司府參佐檢校試官,從元授官月日計,如是五品已上官及台省官,經三十個月外任與改轉,余官經二十個月奏改轉。

若是未經考使,有故事及停替官,本限之外,更加十個月,即任申奏。

(《唐會要》八十一)

◇禁鉛錫錢敕

應屬諸軍諸使,更有犯時用錢,每貫除二十文。

足陌內欠錢及有鉛錫錢者,宜令京兆府枷項收禁,刮目相看了本軍本使府司,差人就軍及看決二十。

如情狀難容,復有違拒者,仍令府司聞奏。

(《唐會要》八十九)

◇京官俸料給現錢敕

京百官俸料,從五月以後,並宜給見錢。

其數內一半充給元估匹段者,即據時估實數回給見錢。

(《唐會要》九十一)

◇支給邢士美料錢敕

工部尚書邢士美,以疾未任赴京,宜就東都將息,疾損日赴任。

其料錢准上官例,令有司支給。

(《唐會要》九十一)

◇收管岐十陽十馬地敕

閒廄使所理岐十陽十馬舊地,方三百四十七頃。

據監察御史范傳式奏,岐十陽十馬坊地,既不妨百姓租佃,又不闕官中、賦稅,宜據數十十交十十付閒廄使收管。

(《唐會要》六十五)

◇量置學生敕

東都國子監量置學生一百員,國子館十五員,太學館十五員,四門館五十員,廣文館十員,律館十員,書館三員,算館二員。

(《唐會要》六十六)

◇停東都防禦使敕

承前東都留守,無防禦使名,往因權宜,遂有制置,俾從省便,以復舊章。

其東都畿汝州都防禦使及副使,宜停。

所管將士六千七百三十八人,數內見所管將士都防鎮及宮苑中、營田、河十陰十、十陽十翟、偃師等縣鎮遏使,其四千六百三十人,委留守收管。

襄城、葉縣鎮遏使,共二千一百人,委汝州防禦使收管。

(《唐會要》六十七)

◇裴次元充東都副留守敕

東都留守,創立新軍,所召將士,切資十精十選,要得府縣共詳簿書。

況分正副留守,抑惟舊典,宜令河南尹裴次元以本官充東都副留守。

(《唐會要》六十七)

◇舉人納策止宿敕

制舉人試訖,有十逼十夜納策,計不得歸者,並於光宅寺止宿。

應巡檢勾當官吏並隨從人等,待舉人納策畢,並赴保壽寺上宿。

仍各仰金吾衛使差人監引,送至宿所。

如勾當,勿令喧雜。

(《唐會要》七十六)

◇剌史上言利病並禁任處置產敕

自今已後,剌史如有利病可言,皆不限時節,任自上表聞奏,不須申報節度、觀察使。

本任得替後,遂於當處置百姓莊園舍宅,或因替代情弊,便破除正額兩稅,不出差科。

自今已後,此色並勒依元額輸稅。

(《唐會要》七十六)

◇罰韓皋俸料敕

敕:封杖決人,殊非文法,因此致死,有足矜嗟。

韓皋備歷中外,合遵典憲,有此乖越,良所憮然。

罰一月俸料。

據決孫澥月日,是舊刺史辛秘離任之後,新剌史范傳正未到之時,俱無愆尤,不可議罰。

余依。

(《吳興藝文補》、《元氏長慶集》三十八)

◇考核所舉縣令敕

元和三年敕書,所舉縣令,皆直言其事,不得妄有文飾,吏部舉其事狀,隨事檢勘者。

今詞不達意略勘資歷,未究人材。

自今已後,宜委吏部十精十加考核,必使詳實,不得同皂選人例酬官。

所冀舉不妄施,官無虛授,仍令四時注擬。

其觀察使、刺史所舉人,不得授以本州府縣令。

到任後有罪犯,其所舉主准前敕貶罰。

(《唐會要》六十九)

◇停英武軍敕

左右威遠營,置來已久,著在國章。

近置英武軍及加軍額,宜從並省,以正舊名。

其英武軍額宜停,將士及當軍一切已上,併合入左右威遠營,依前置使二人勾當。

(《唐會要》七十二)

◇停威遠營衣糧敕

左右龍武等六軍及威遠營,應納課戶,其一千八十人所請衣糧,宜並勒停。

仍委本軍具名牒送府縣收管。

(《唐會要》七十二)

◇禁聚射敕

京城內無故有人於街衢中帶戎仗及聚射,委吏執送府縣科決。

其諸軍諸使,禁身奏取進止。

(《唐會要》七十二)

◇父母年老單身免差敕

單身百姓,父年七十能上能下,及無父其母年六十以上,並不得差征鎮。

(《唐會要》七十二)

◇申光蔡三州縣官俸料敕

有司奏申、光、蔡三州州縣官,緣給復無稅,應支俸料。

今量事實上員額及課料,其六品以下官,仍令吏部於選人中擇優與注擬,每月課料錢委所司量與支給。

其員外課料等本額,待紿復年滿,一切仍舊。

(《唐會要》七十五)

◇授新羅國王金俊邕等冊敕

金俊邕等冊,宜令鴻臚寺於中書省受領至寺,宣授與金力奇,令繼歸國,仍賜其叔彥升門戟,令本國准例給。

(《唐會要》九十五)

◇法司詳斷刑憲敕

舊制,刑憲皆大理寺、刑部詳斷聞奏,然後至中書裁量。

近多不至兩司、中書,使自處置。

今後先付法司,具輕重聞奏,下中書令、舍人等參酌,然後據事例裁斷。

(《唐會要》五十五)

◇處分濫給券敕

准元和三年諸道濫給券道敕文,總一百二十七道已上者,州府長官宜奪一季俸祿。

其本州官、曹官及錄事參軍,付吏部用闕,去任殿一選。

(《唐會要》六十一)

◇訪察州縣敕

前後累降制敕,應諸道違法征科,及刑政冤濫,皆委出使郎官、御史,訪察聞奏。

雖有此文,未嘗舉職。

外地生人之勞,朝廷莫得盡知。

今後應出使郎官、御史,所歷州縣,其長吏政俗,閭閻疾苦,水旱災傷,並一一條錄奏聞。

郎官宜委左右丞勾當,並限朝見後五日內聞奏,並申中書門下。

如所奏不實,必議懲責。

(《唐會要》六十二)

◇縣主不得離京敕

縣主婿請授外官,如赴任,縣主不得離京。

自今以後,永為常例。

(《唐會要》六)

◇修周文武祠敕

周文王、武王祠宇在鹹十陽十縣,宜令有司十精十加修飾。

(《唐會要》二十二)

◇命婦朝謁敕

每至元日、冬至、立夏、立秋、立冬日,外命婦朝謁皇太后,自有常儀,不合前卻。

自今已後,諸公主、郡縣主,宜委宗正寺勾當。

常參官母妻,御史台勾當。

如有違越者,夫、子奪一月俸。

無故頻不到者,有司具狀聞奏。

(《唐會要》二十六)

◇宮中上壽敕

今月六日,是朕降誕之辰,奉迎皇太后宮中上壽,其日並賜於光順門內殿與百官相見,永為常式。

(《唐會要》二十九)

◇安置李師古妻女敕

李師古嘗經任使,待以始終,雖是師道近親,典章宜有差降。

其妻裴氏及女宜十娘十,並於十鄧十州安置。

(《唐會要》三十九)

◇御史專知贓贖敕

今後應坐贓及他罪當贖者,諸道委觀察判官司人事勾當,及時申報。

如蔽匿不申者,節級科貶加罪。

不系奏官長量情處置者,其贓但准前申送御史台,充本色給用。

仍差御史一人專知贓贖,不得以贓罰為名。

如罪名未正,妄罰其財,亦委觀察判官勾當。

差定後先,具名聞奏。

(《唐會要》四十)

◇削鄭良宰官敕

鄭良宰如聞本非士族,豈容塵忝班行?宜削所授官。

通事舍人知館事楊造,輕有論薦,頗乖言慎,宜罰一月俸。

(《冊府》四百八十一)

◇不酤官酒照湖州例敕

不酤官酒,有益疲人,管內六州,皆合一例,宜並准湖州敕處分。

(《冊府》五百四)

◇權判官與正授敕

自今已後,應受權判官,京官一考已上,外官兩考已上,職事條舉者,然與正授。

如未及正授,別要除改者,不得全用權知判官資。

如特委重務,即不在此限。

(《冊府》六百三十一)

◇停盧則見任敕

御史出使,動為標式,功在肅下,不唯檢事。

監察御史盧則奉使推鞫,致使官曲犯贓,被人告訴,失在周慎,亦可薄懲。

宜停見任。

(《冊府》五百二十二)

◇答權德輿謝追贈祖倕禮部郎中表批

省所奏,請回檢校官及兼追贈亡祖事宜,具悉。

卿位更將相,委重藩方,褒贈自是典章,豈必更回官秩。

因心志切,報本誠深,已詔追榮,良增嘉歎,想宜知悉。

夏熱,卿比平安好。

遣書,指不多及。

按:此文見五十卷本《權載之集》,題「元和十三年閏五月」,與《全文》五十四《批答》同。

◎穆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六十四。

◇蕭俛守吏部尚書詔

古者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季氏以還,鮮由茲道。

先皇帝在位十五載,凡解相印二十人,多為大僚,或授兵十柄十。

矧余小子,宜有加焉。

朝議大夫守右僕射襲徐國公蕭俛,以勤事國,以疾退身,本末初終,不失其道。

既罷樞務,俾居端揆,茲朕所以加恩超等,復語前言,而俛繼有讓章,至於三四,敦諭頗切,陳乞彌堅。

是用改選部尚書,足以表予十寵十重,所以嘉爾謙光。

宜欽厥心,以保厥位,無忝我明命。

可守吏部尚書。

(《冊府》四百六十四)

◇停十抽十給用錢詔

頃以寇賊未殄,費用滋廣,先有詔敕,於諸道留州留使給用錢中,每貫量十抽十二百文。

今兵戈已戢,經費有常,其十抽十錢宜從今年四月十一日以後停。

切令官吏所在知委,不得妄有增減。

(《冊府》四百八十四)

◇答崔元略上章自辨詔

朕所命官,豈非公選?卿能稱職,奚恤人言。

(同上)

◇任百官寒食埽墓敕

寒食埽墓,著在令文,比來妄有妨阻。

朕欲令群下皆遂私誠,自今以後,文武百官有墓塋域在城外並京畿內者,任往拜埽。

但假內往來,不限日數,有因此出城,假開不到者,委御史台勾當。

仍自今以後,內外官要覲親於外州及拜埽,並任准令式年限請假。

(《唐會要》二十二)

案:《全文》六十五所收《定寒食假詔》,計三十九字,與此敕不同。

◇命路隨韋處厚兼充史館修撰敕

隨、處厚嘗在史館,才行可稱。

伏以《憲宗實錄》未修,切資論撰,宜兼充史館修撰,仍分日入史館修實錄。

未畢之間,且許不入內署,仍放朝參。

(《冊府》五百五十四)

◇放宮人敕

先在掖庭宮人,及逆人家口並配內園者,並放出外,任其所適。

(《唐會要》三)

◇賜蕃客重十陽十宴錢敕

蕃客等使,皆遠申朝聘,節遇重十陽十,宜共賜錢二百貫文,以充宴賞,仍給太常音樂。

(《唐會要》二十九)

◇任諸色人入道敕

諸色人中有情願入道者,但能暗記《老子經》及《度人經》,灼然十精十熟者,即任入道。

其《度人經》情願以《黃庭經》代之者,亦聽。

宜令所司具令立文狀條目,限降誕月內投名請試,今年十月內試畢。

(《唐會要》五十)

◇員外二週年轉官敕

自今以後,員外郎知制詔,敕復授本官,通計二週年,然後各依本行轉,郎中亦依二週年與正除。

如是中行後行郎中,仍更轉前行一週年即與正除。

如更是卑官知誥,合轉員外者,亦以二週年為限。

諫議大夫知者,同前行郎中,給事中並翰林學士別宣,並不在此限。

(《唐會要》五十五)

◇詳覆大理結斷敕

今後大理寺結斷,行文不當,刑部詳覆;於事不十精十,即委中書捨八舉書其輕重出入所失之事,然後出。

(《唐會要》五十五)

◇禁中使傳券違越敕

中使傳券,素有定數,如聞近日多越券牒。

宜令諸司府據元和十四年四月五日敕,分明曉示。

自今已後,如更違越,所在州縣俱當時具名聞奏。

(《唐會要》六十一)

◇定太常員闕敕

吏部所注太常寺伎術官直殿中,既准格,未為乖越,宜並待考滿日停。

太常寺所論員闕,從來年以後,並任本寺收管,諸司更不得占授。

(《唐會要》六十五)

◇優禮孔敕

尚書左丞孔可守禮部尚書致仕,仍委所在長吏,歲時親自存問,兼致羊酒。

如至都,其芻米什器之類,委河南尹量事供送,務從優禮。

筋力未衰,堅請休退,故示優禮。

(《唐會要》六十七)

◇諸軍使屬同百姓差遣敕

京兆府百姓屬諸軍、諸使者,宜令具挾名敕下,一戶之內,除已屬諸軍、諸使,其餘及父兄子弟,據令式,年幾合入色役者,明立簿籍,同百姓例差遣。

(《唐會要》六十七)

◇官俸折米敕

近日訪聞京城米價稍貴,須有通變,以便公私。

宜令戶部應給百官俸料,其中一半合給匹段者,通給官中所糴粟,每斗折錢五十文。

其段匹委別貯,至科糴粟,填納大倉。

(《冊府》五百七)

◇節度十十交十十割狀限敕

諸道節度使去任日,宜准元和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敕處分。

其十十交十十割狀,限新人到任後一個月內,分析聞奏。

並報中書門下據替限,委中書門下據報狀磨勘聞奏,以憑殿最。

(《唐會要》七十八)

◇禁賣新羅百姓敕

禁賣新羅,尋有正敕,所言如有漂寄,固合任歸。

宜委所在州縣切加勘會,責審是本國百姓情願歸者,方得放回。

(《唐會要》八十六)

◇給韓宏俸料敕

司徒兼中書令韓宏,疾未全平,尚須在假將息,其俸料宜從敕下日便令所司支給。

(《唐會要》九十二)

◇添給諸司本錢敕

添給諸司本錢,准元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敕,內外百司准二月五日赦文,宜共賜錢一萬貫文,以戶部錢充,仍令御史台據司額大小、公事閒劇,為等第均配。

(《唐會要》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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