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卷二: ◎中宗皇帝事跡詳《全唐文》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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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遺》卷二

唐文拾遺

卷二

◎中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十六。

◇依舊給功臣家所食實封制

功臣段志玄、屈突通、蕭瑀、李靖、秦叔寶、長孫順德、劉弘基、宇文士及、錢九隴、程知節、龐卿【惲】(揮),竇琮、苑君璋、李子孫、張平高、張公謹、梁洛仁、安修仁、秦行師、獨孤彥雲、蘇定方、李安遠、鄭仁泰、杜君綽、李孟嘗等二十六家,所食實封,並依舊給。

(《冊府》五百五)

◇答權若訥手制

卿資孝踐忠,懷才蹈義,討論今古,皆據典章,循覽所陳,再三嘉尚。

(《冊府》【四百八十】)

◇崇恩廟依舊享祭制

武氏崇恩廟依舊享祭,仍置五品令、七品丞,昊、順二陵署令丞如太廟。

(《唐會要》二十一)

◇禁節日進奉制

自今應是諸節日及生日,並不得輒有進奉,又所在五月五日,非大功已上親,不得輒相贈遺。

(《唐會要》二十九)

◇封戶甚於征行敕

應食封邑者一百四十餘家,應出封戶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產。

其安樂、太平公主封久取富戶,不在損免限。

百姓著封戶,甚於征行。

(《冊府》五百五)

◇依例送戶籍敕

敕:諸籍應送省者,附當州庸調車送。

若庸調不入京,雇腳運送。

所須腳直,以官物充。

諸州縣籍手實計帳常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其遠年依次除。

皇宗祖廟難毀,其子孫皆於宗正附籍,自外悉依百姓例。

(《冊府》四百八十六)

◇功賞依格式敕

應酬功賞,須依格式。

格式無十十交十十,然始比例。

其制敕不言「自今以後永為常式」者,不得攀引為例。

(《唐會要》三十九)

◇禁擒捕鳥雀敕

鳥雀昆蟲之屬,不得擒捕,以求贖生,犯者先決三十。

宜令金吾及縣市司嚴加禁斷。

(《唐會要》四十一)

◇冊立使不得差蕃官敕

應差冊立諸國使,並須選擇漢官,不得差蕃官去。

(《唐會要》五十九)

◇京外遞相移易敕

內外之職,出入須均,更遞往來,始聞政治。

京官中有才幹堪治人者,量與外官。

外官中有清慎著稱者,量與京職。

(《唐會要》六十八)

◇檢校市事敕

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

其市當以午時擊鼓二百下,而眾大會。

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下,散。

其州縣領務少處,不欲設鉦鼓,聽之。

車駕行幸處,即於頓側立市,官差一人權檢校市事。

其月,兩京市諸行自有正鋪者,不得地鋪前更造偏鋪,各聽用尋常一樣偏廂。

諸行以濫物十十交十十易者沒官,諸在市及人眾中相驚動令擾亂者,杖八十。

(《唐會要》八十六)

◇答唐紹手敕

乾陵每歲正旦、冬至、寒食遣外使去,二忌日遣內使去,其諸陵並依來表。

(《唐會要》二十)

◇諸陵供擬不得差派敕

諸陵所使來往,宜令所司預料所須,送納陵署。

仍令署官檢校,隨事供擬,不得差百戶私備支承。

(《唐會要》二十一)

◇定仗下奏事例敕

仗下奏事人,宜對中書門下奏。

若有秘密,未應揚露,及太史官,不在此限。

(《唐會要》二十五)

◇奏事先進狀敕

諸司谷奏大事,並向前三日錄所奏狀一本先進,令長官親押,判官對仗面奏。

其御史彈事,亦先進狀。

(同上)

◇給諸門十十交十十魚符敕

宮殿門、皇城門、京城門、禁苑門,左右內外各給十十交十十魚符一合,巡魚符一合;左廂給開門魚一合,右廂給閉門魚一合。

左符付監門掌,十十交十十番巡察,每夜並非時開閉,則用之。

(《唐會要》三十)

◇免樂籍人科徭敕

太常樂鼓吹散樂音聲人,並是諸色供奉,乃祭祀陳設、嚴警鹵簿等用,須有矜恤,宜免征徭雜科。

(《唐會要》三十三)

◇優恤功臣子孫敕

自宏道以前,經任相三年已上,及秦府、晉府寮佐四品已上,並食實封功臣,雖經罪責,不致破家。

子孫無任京官者,特宜優與一官。

英府、周府舊寮五品已上子孫,亦宜准此。

(《唐會要》四十五)

◇處分理訴敕

諸色理訴,兼抑論內狀,出付中書,應制敕處分者,留為商量。

自余並封本狀,牒送所司處分。

(《唐會要》五十四)

◇定內宴供食例敕

內宴王公日,尚食局進供客食於閣門,付品官將入。

其局官等,非別敕喚,不得輒自下飲食。

(《唐會要》六十五)

◇員外官分判曹事敕

內外員外官及檢校、試官,宜令本司長官量閒劇取資歷,請與舊人分判曹事,自外並不在判事之限。

其長官、副貳官,不在此限。

(《唐會要》六十七)

◇巡警街鋪敕

諸街鋪並令左右金吾中郎將自巡,仍各加果毅兩人助巡隊。

(《唐會要》七十一)

◇羽林飛騎廚食准國子監例敕

左右羽林飛騎廚食,准國子監例,委軍司自定,官典押當。

(《唐會要》七十二)

◇任滿依本資選敘敕

六品已上官,緣州縣改入上中下,階品與元授不同者,宜休舊任考滿日,依本資選敘,不須改動者。

(《唐會要》八十一)

◇定女樂部數敕

三品已上,聽有女樂一部;五品已上,女樂不過三人,皆不得有鐘磬。

(《唐會要》三十四)

◇准蕃人讀書國子學敕

吐蕃王及可汗子孫欲十習十學經業,宜附國子學讀書。

(《唐會要》三十六)

◇答盧粲諫為武崇訓造陵敕

安樂公主與永泰無異,同十穴十之義,今古不殊。

魯王陵緣此特為陵制,不煩固執。

(《唐會要》二十一)

◇別庫貯錢市物敕

少府季別先出錢二千貫,別庫貯。

每別敕索物,庫內無者,即令市進。

皆須對主付值,不得且令供物,於後還錢。

其錢兼以絹布絲綿充數,其祠進明衣及布,亦用此物充。

(《唐會要》六十六)

◎睿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十八。

◇進狀題時刻敕

南衙、北門及諸門進狀,及封狀意見,及降墨敕,並於狀上晝題時刻,夜題更籌。

(《唐會要》二十六)

◇禁諸節賀遺敕

太子及諸王、公主、諸節賀遺,並宜禁斷。

惟降誕日及五月五日,任其進奉,仍不得廣有營造,但進衣裳而已。

諸親及百官,一切不得進。

(《唐會要》二十九)

◇令史資勞敕

內侍省令史資勞,宜同殿中省令史。

其五局令史,同殿中省諸局。

(《唐會要》六十五)

◇部送太常所須粢盛敕

太常寺所須粢盛,今總計料定。

每年所司差綱一人,典二人,一時部送,不得更有零迭,亦不得輒差使催。

(同上)

◇常參官廊下設食敕

左右廂南衙廊中食,每日常參官職事五品以上及員外郎,供一百盤、羊三口,余賜中書門下供奉官及監察御史、太常博士。

百官每日常供具三羊,六參日節日加羊一口。

冬月量造湯餅及黍臛,夏月冷淘粉粥,其栗黃、文桃、梨、榴、濕柿等,擇不堪供進者,亦供衙前食。

若御內坐當參日,即於外廊設食,並給門下、中書,有餘賜供奉官六品以下,及在仗三衛主兵師、漏生、漏刻直官等食,不須回折。

東宮衙前食,並准此。

仍每坐日,職事五品以上賜食,供【十盤,六參日供】四日五盤,有餘賜左右春坊供奉官、詹事直。

若非坐日,設三盤。

諸節日應設食者,准料即造,不須奏聞。

其斷屠日,各於衙內設兩口羊食。

其六品以下於光祿食者,每正、冬、寒食三節,皆給餅、肉作節食。

(同上)

◇句覆兩京四庫彗敕

兩京四庫書,每年正月據舊書聞奏,每三年比部勾覆。

具官典及攝官替代之日,據數十十交十十領,如有欠少,即征後人。

(《唐會要》三十五)

◇令百司尋覽格令敕

律公格式,為政之本,內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尋覽。

仍以當司格令,書於廳事之壁,俯仰觀瞻,使免遺忘。

(《唐會要》三十九)

◇御承天門樓賜食敕

每御承天門樓,朝官應合食,並蕃客刮見,並令光祿崔舊例,於朝堂廊下賜食。

其朝官食,回衙內食充。

(《唐會要》六十五)

◇押仗奏平安敕

左右衛將軍,縱非當上日,每日一人押仗。

其左右金吾將軍,亦一人押仗,奏平安。

(《唐會要》七十一)

◇勒還遊客敕

遊客、官人子弟勒還本貫,十日外杖一百居停同罪。

須覲問,即陳牒,給假髮遣。

(《唐會要》八十二)

◎元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二十。

◇命馬懷素侍讀制

春卿人講,道盛儒學;德璉賦詩,義均師友。

光祿卿馬懷素靜專動直,資忠履信,詞賦成於鼓吹,典墳富於泉海,絕韋勵十精十,重席待問,豈止本仁祖義,行先王之道,故亦謙退謹密,多君子之風。

朕於聽政之餘,嘗思稽古之對,俾遷近侍,潤茲鴻業。

可左散騎常侍,仍每日入朝侍讀。

(《冊府》五百九十五)

◇授嵩十陽十觀道士崔泌太子洗馬制

前刑部員外郎嵩十陽十觀道士崔泌,門承貴仕,志慕元宗,頃辭簪紱之榮,遂托囂塵之外,棲遲隱釣,獨往忘歸。

雖高尚之風,雅正於浮俗;而十精十賁之道,申十寵十於幽人。

宜回紫洞之遊,俾在青宮之列。

可太子洗馬。

(《冊府》九十八)

◇答劉彤制

朕夙敬之志,惟在昧爽;卿重慎之誠,欲及辨色。

國體宜爾,用納良規,然要須早朝,稍盡夜漏耳。

(【《冊府》】五百三十三)

◇以理去職具名錄奏制

曾任五品以上清資官以理去職者,所司具錄名奏,老病不堪厘務者與致仕。

(《唐會要》六十七)

◇授顏元孫滁州刺史制

仰並早升清要,特擅風規,往牧黎人,宜榮剌舉。

可依前件,主者施行。

(黃本《顏魯公文集》【十七】)

◇授顏真卿監察御史制

長安尉顏真卿,文學擅於登科,器干彰於適用,宜先汗簡之職,俾著埋輪之效。

可依前件,主者施行。

(同上)

◇擇使觀察風俗制

古者三載考績,黜幽陟明,允升大猷,以勸天下。

比來諸道所通善狀,但優仕進之輩,與為選調之資。

責實循名,或乖古義。

自今己後,諸道使更不須通善狀。

每至三年,朕當自擇使者,觀察風俗,有清白政理者,當別擇用。

(《冊府》六百三十五)

◇宣光景元四陵置官制

伏以八代祖宣皇帝、七代祖光皇帝、六代祖景皇帝、五代祖元皇帝,自昔追尊號謚,稽古有則,而陵寢所奉,須廣彝章。

其建初、啟運二陵,仍准興寧陵例,置官及陵戶。

自今已後,每歲至春秋仲月,宜分命公卿,准諸陵例分往巡謁。

仍命所司准數造輅,於陵署收掌,以允備禮之用。

其建初、啟運、興寧、永康等四陵,年別四時及八節,委所由州縣數與陵署相知,造食進獻。

(《唐會要》二十)

◇貶田仁琬舒州剌史制

田仁琬忝居節度,鎮守西陲,不能振舉師律,緝寧夷夏,而乃公行暴政,不務恤人,撓亂要荒,略無承稟,邊官之責,職爾之由,宜黜遠藩,用誡邊使。

可舒州剌史,即馳驛赴任。

(《冊府》四百五十)

◇賜宋應手制

所進之言,書之座右,出入觀省,以鑒誡終身。

(《唐會要》、《冊府》一百)

◇試崇元生各減一條制

崇玄生試及帖冊,各減一條,三年業成,始依常式。

(《冊府》六百四十)

◇停來歲十江十淮漕運制

所運糧儲,本資國用,太倉今既余羨,十江十淮轉輸艱勞。

務在從宜,何必舊數,其來載水陸運入京,宜並停。

(《冊府》四百九十八)

◇禁止義倉變造詔

州縣義倉,本備饑年賑給。

近年以來,每三年一度,以百姓義倉糙米遠送京納,仍勒百姓私出腳錢。

自今以後,更不得以義倉變造。

(唐會要八十八)

◇封華山詔

以今載十一月有事華山,中書門下及禮官詳議儀注奏聞,務從省便,(《冊府》三十六)

◇禁東都用錢變動詔

如聞東都用錢,漸有變動,留守及河南尹作何檢校,宜敕劉知柔、單思遠稍自勳勵,嚴加捉搦。

(《冊府》五百一)

◇季俸先給錢詔

近斷惡錢,恐人家少錢行用,其兩京文武官夏季防閣、庶僕,宜即先給錢,待後季任取所配物貨賣,准數還官。

(同上)

◇銷毀惡錢詔

禁斷惡錢,改鑄新者,務於十精十好,行之久長。

如聞諸道置鑄,御史專掌,未稱所委,仍有濫惡,且更提振,不即加罪。

有先鑄不如法,總重毀煉,並已納太府者,並令更揀擇不合樣,送所出重鑄。

已後倍須在意,不得更然。

兩京少府並准此,(同上)

◇官收惡錢詔

比來所市惡錢,略計數應未盡,本欲防其私鑄,務在總納於官。

若博換尚多,則須抬估價,百姓避孕藥願出惡錢一千文,計秤滿六斤,即官以好錢三百文博取。

無好錢處,依時估折布絹雜物,每季終各令隨近送納鑄錢,仍申主者勘會。

(同上)

◇求言詔

比令百官,更直待制,期於讜議,時納箴規,不聞一言,甚無謂也。

凡百庶僚,宜體朕懷,各盡昌言,以副虛佇。

(《唐會要》二十六)

◇定三恪詔

自古帝王建邦受命,必敬先代,以循舊章,曰予嘉客,肅雍成十性十,十溫十潤合理,雅有助祭之容,宛是宜邦之具。

(《冊府》一百七十三)

案:《全文》三十九卷《加尊號赦文》佚「曰予嘉客」以下四句。

◇進奉先縣職望詔

黃長軒台,漢尊陵邑,名教之地,因心為則。

宜進奉先縣職望班員,一同赤縣,所管萬三百戶,以供陵寢,即為永例。

(《唐會要》二十)

◇京官考滿選例詔

京官考滿帶祿選,有本司要籍奏留,請不用闕者選數,不須與成勞。

(《冊府》六百三十五)

◇陳許豫壽四州分地均耕詔

陳、許、豫、壽等四州,本開稻田,將利百姓,慶其收穫,其役功庸,何如分地均耕,令人自種。

先所置屯田,宜並定其地,量給逃還及貧下百姓。

(《冊府》五百三)

◇三皇以前置廟詔

天皇氏、地皇氏、人皇氏、有巢氏、燧人氏,其祭料及樂,請准三皇五帝廟,以春、秋二時享祭。

(《唐會要》二十二)

案:《全文》三十九卷《加應道尊號赦文》佚此三十四字。

◇改定山水名稱詔

天下山水,名稱或同。

義且不經,多因於里諺;事若仍舊,何成於禹別。

宜所司各據圖籍改定訖聞奏。

(《唐會要》五十九)

◇流宋渾嶺南詔

渾幸因門緒,累升榮秩,頃委以澄清,擢居風憲,而公心有害,私慾彌彰。

冒法受贓,既墜於家業;敗名徇利,載犯於國章。

特申念舊之恩,俾從流放之典,宜除名,長流嶺南高要郡。

(《冊府》四百八十二)

◇舉人不得充鄉賦詔

天下舉人,不得充鄉賦,皆須補國子學生及郡縣學生,然後聽舉。

四門俊士停。

(《冊府》六百四十)

◇委採訪使具官人善惡詔

三載黜陟,百王令典,殿最之跡,廉問攸歸,欲更別遣使臣,慮有煩擾,今載宜委本道採訪使具官人善惡奏聞,以申勸沮。

(《冊府》六百三十五)

◇流李彭年嶺南詔

彭年幸以資序,累登清貫,委之銓綜,任以權衡,不能徇公減私,持平守直,而乃貪財敗類,黷貨無厭,既玷清朝,有冒法度。

頃令推鞫,皆自款承。

據其罪名,合當殊死,但以十陽十和布令,善貸好生,特捨嚴刑,俾從流竄。

宜除名,長流嶺南臨賀郡,仍即差綱馳驛領送。

朕以為制理之本,期返淳風,庶葉至公,期於不犯,永言議罪,良用憮然。

其陳力就列,本於正已,從事效官,義存守法,為惡者與眾共棄,務善者以才必升。

凡百庶僚,深宜自勉,立身之道,可不慎歟!(《冊府》六百三十八)

◇賜澧州剌史李泌詔

今荊南都會,粵在澧十陽十,俾人歸原,惟賢是牧。

以爾文可以化成風俗,政可以斂在婺,爰命頒條,期乎共理,無薄淮十陽十之守,勉思渤海之功。

(《冊府》六百七十一)

◇聽工部尚書元懷景致仕詔

懷景朝廷舊德,光十陰十遲暮,宜聽致仕,遂其頤攝。

(《冊府》八百九十九)

◇監司每月具宮內用數敕

總監每年支雜物到,其鈔數於本門進。

若宮內所須,別索供訖,每月終宜令監司具破用數進。

(《唐會要》六十六)

◇製表年月作一二等字敕

制、敕、表、狀、書、箋、牒,年月等數,作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字。

(《唐會要》二十六)

◇都督剌史面辭敕

自今已後,都督剌史每欲赴任,皆引面辭。

朕當親與疇咨,用觀方略。

至任之後,宜待四考滿,隨事褒貶,與之改轉。

(《唐會要》六十九)

◇禁賜聚斂敕

賜合宴,止欲與人同歡,廣為聚斂,固非取樂之意。

今後宴會,所作山車、旱船、結綵樓閣、寶車等,俱是無用之物,並宜禁斷。

(《唐會要》二十九)

◇諸蕃使次第入朝敕

諸蕃使、都府管羈縻州,其數極廣,每州遣使朝集,頗成勞擾。

應須朝賀,委當蕃都督與上佐及管內剌史自相通融,明為次第。

每年一蕃令一人入朝,給左右不得過二人。

仍各分頒諸州貢物,於都府點檢,一時錄奏。

(《唐會要》二十四)

◇禁朝參不著珂散敕

文武官朝參,著蔥褶珂繖者,其有不著入班者,各奪一月俸。

若無故不到者,奪一季祿。

其行香拜表不到,亦准此。

頻犯者,量事貶降。

其衣冠珂繖,乃許著到曹司。

(《唐會要》二十四)

◇京官兩人隨仗敕

京清官及朝集使六品已上,每日兩人隨仗待制,供奉及宿衛官不在此例。

(《唐會要》二十六)

◇太廟五饗揀擇德望通攝敕

太廟每至五饗之日,應攝三公,令中書門下及丞相、師傅、尚書、御史大夫、嗣王、郡王中揀擇德望高者通攝,余司不差限。

(《唐會要》卷十七)

◇分別銓授敕

六品以下官,令所司補授。

其員外郎、御史並余供奉官,宜進名敕授。

(《冊府》六百三十)

◇揀擇太廟室長敕

太廟九室,室長各三人,於見任齋郎中揀擇有景行諳閒儀注者,送名禮部奏補,仍給廚食,滿十年與官。

(《唐會要》十七)

◇太廟薦享加牙盤敕

每月朔望日,宜令尚食薦太廟,每一室一牙盤,內官薦享,仍五日一開門灑埽。

(同上)

◇職田租不得過六斗敕

天下諸州縣並府鎮戍官等職田四至頃畝,造帳申省,仍依元租價對定,六斗已下者依舊定,已上者不得過六斗地,不十毛十者畝給二鬥。

(《唐會要》九十二)

◇禁保識官偽濫敕

諸色選人納紙保後,五日內其保識官各於當司具名品,並所在人州貫頭銜,都為一牒報選司。

若有偽濫,先用闕,然後准式處分。

(《冊府》六百三十)

◇要官之子年少不得授縣官敕

要官兒子少年未經事者,不得作縣官親人。

(同上)

◇改轉員闕敕

諸州都督、剌史、上佐等官員闕非安穩者,所授官在任經一考己上,宜量與改轉。

(同上)

◇禁斷內外官守闕敕

內外官考未滿,所司預補替人,名為守闕,特宜禁斷。

縱後有闕,所由不得令上。

(《冊府》六百三十五)

◇享宗廟差攝三公官敕

享宗廟,差左右丞相、尚書、嗣王、郡王攝三公行十事,若人數不足,通取諸避三品以上長官。

自余祭享,差諸司長官及五品以下清官。

(《唐會要》十七)

◇宗廟加籩豆敕

宗廟祭享籩豆,宜加獐、鹿、鶉、兔、野雞等料,夏秋供臘,春冬供鮮,仍令所司祭前一日具數申省,准料令殿中省供送。

◇處置二王后子孫承襲例敕

敕:二王后有賓者,會賜同京官正三品,其夫人亦同。

諸王公以下無子孫,以兄弟為後。

曾經侍養者,聽承襲(贈爵者亦准此)若死王事,雖不曾侍養,亦聽承襲。

其二王后犯罪當除爵者,改立次賢。

(《冊府》一百七十三)

◇贈太子廟令子孫主祭敕

諸贈太子,須寺官為主廟,並致享祀。

雖禮欲歸厚,而情實未安,蒸嘗之時,子孫不預,若專令官祭,是以疏間親,遂此為常,豈雲教孝?其諸贈太子有後者,但官置廟,各令子孫自主祭,其署及官悉停。

若無後者,宜依舊。

(《冊府》六百二十一)

◇諸郡員外官依式給料敕

諸郡員外官無闕職處,均取正官料給,錢數不定,頗為勞費。

自今已後,闕料官及員外官,依式取官錢准給。

◇逃人復業放免當年租庸敕

諸州逃人,先除籍帳,能自歸復業者,其應徵當年租庸資課,一事已上,並宜放免。

其隱漏舉放改正人等,亦宜准此。

(《冊府》四百八十六)

◇五官品進狀敕

五品以上要官,若緣兵馬要事,須面奏陳,聽。

其餘常務,並令進狀。

(《唐會》要二十五)

◇嶺南北黔府管內闕官選例敕

應南州每府同一解,嶺北州及黔府管內州每州同一解,各令所管勘責出身、由歷、選數、考課、優勞等級,作簿書先申省,省司【勘】應選人曹名考第,一事已上,明造歷子,選使與本司對勘定訖,便結階定品,署即牒付選使。

其每至選時,皆須先定所擬官,使司十十團十十奏後,所司理覆同,但憑進畫,應給簽告,所司為寫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內寫了,差專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送本州府分付。

(《冊府》六百三十)

◇糊名試判敕

敕,今年吏部選人,宜依例糊名試判,臨時考等第奏聞。

(同上)

◇改田地四至為路敕

自今己後,應造籍帳及公私文書,所言田地四至者,改為路。

(《冊府》四百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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