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卷九:事跡詳《全唐文》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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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遺》卷九

唐文拾遺

卷九

◎梁太祖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一。

◇改宮殿門名制

東京宮殿諸城門,宜賜名額。

正殿為崇元殿,東殿為玄德殿,內殿為金祥殿,萬歲堂為萬歲殿。

門如殿名,大內正門為元化門,皇牆南門為建國門,滴漏門為啟運門,下馬門為升龍門,玄德殿前門為崇明門,正殿東門為金烏門,西門為玉免門,正衙東門為崇禮門,東偏門為銀台門,宴堂門為德十陽十門,天王門為賓天門,皇牆東門為寬仁門,浚儀門為厚載門,皇牆西門為神獸門,望京門為金鳳門,宋門為觀化門,尉氏門為高明門,鄭門為開明門,梁門為乾象門,酸棗門為興和門,封邱門為含曜門,曹門為建十陽十門。

升開封、浚儀為赤縣,尉氏、封邱、雍邱、陳留為畿縣。

(《冊府》百九十六)

◇賜諸道節度使一子官制

諸道節度使錢鏐、張宗奭、馬殷、王審知、劉隱,各賜一子六品正員官,高季昌賜一子八品正員官,賀德倫賜一子九品正員官。

(《冊府》二百十)

◇討劉知俊懸爵賞詔

削奪劉知俊在身官爵,仍征發諸軍,速令進討。

如有軍前將士,懷忠烈以知幾;賊內朋徒,憤脅從而識變,便能梟夷逆豎,擒獲凶渠,務立殊功,當行厚賞。

活捉得劉知俊者,賞錢一萬貫文,便授叫武軍節度使,並賜莊宅各一所。

如活捉得劉知浣者,賞錢一千貫文,便與除刺史,有官者超轉三階,無官者特授兵部尚書。

如活得劉知俊骨肉及近上都將,並梟送闕廷者,賞賜有差。

(《冊府》二百十六)

◇幸蒲陝詔

同州邊隅,繼有士眾歸化,暫思巡撫,兼要指揮。

今幸蒲陝,取九日進發。

(《冊府》二百五)

◇巡幸東京詔

東京舊邦,久不巡幸,宜以今月九日幸東都。

扈從文武官,委中書門下量閒劇處分。

(同上)

◇升汴州為開封府詔

古者興王之地,受命之邦,集大勳有異庶方,沾慶澤所宜加等,故豐沛著啟祚之美,穰十鄧十有建都之榮,有壯洪基,且旌故里。

爰遵令典,先示殊恩,宜升汴州為開封府,建名東都。

其東都改為西都,仍廢京兆府為雍州刺史、佑國軍節度使。

(《冊府》百九十六)

◇差官祭岳瀆山川詔

初宅洛都,將行郊祀,應岳瀆名山大川及諸州有靈跡封崇神祠,各宜差官吏十精十虔祭告。

(《冊府》百九十三)

◇改拜郊日期詔

秋冬之際,十陰十雨相仍,所司選日拜郊,或慮臨時妨事,宜令別更擇日聞奏。

(同上)

◇令魏州差官禱雨詔

蘇律將遷,亢十陽十頗甚,宜令魏州差官攬龍祈禱。

(《冊府》一百九十三)

◇令宰臣祈雨詔

雨澤愆期,祈禱未應,宜令宰臣各於魏州靈祠十精十加祈禱。

(同上)

◇戒牧宰詔

共理庶民,是資牧宰,克勤厥職,必選端良。

儻徇私以滅公,則興災而斂怨,豈遵條教,實蠹風猷。

其所在長吏,不得因緣差役,分外誅求,律令所施,典刑具在,豈容殘忌,合務哀矜。

宜令所在長吏,不得十婬十刑酷法,須臻有道,免致無辜。

(《冊府》一百九十六)

◇闈以時開閉詔

闈是正門也,宜以時開閉,用達十陽十氣。

委皇城使准例檢校啟閉,車駕出則闔扉。

(《五代會要》二十四)

◇禁朝參官從人不得闌入銀台門敕

左右銀台門,朝參諸司使庫使已下,不得帶從人出入,親王許一二人執條十床十手簡,余悉止門外。

闌入者抵律,閽守不禁,其所犯同。

(《冊府》百九十一)

◇放宮人敕

西宮所有前朝宮人,宜放出宮,任從所適。

(《五代會要》一)

◇給行營陣歿家屬糧賜敕

去年六月後,昭義行營陣歿都將吏卒,死於王事,追念中赤,乃錫其名氏,各下本軍,令給養妻孥,三年內官給糧賜。

(《冊府》百九十五)

◇安存陣歿將士家屬敕

諸都如有陣歿將士,仰逐都安存家屬。

如有弟兄兒侄,便給與衣糧充役。

(同上)

◇改南郊日期敕

兩都宮內修造,尚未畢功,過此一冬,方當絕手。

宜令於來年正月內選日申奏。

(《冊府》百九十三)

◇恤陣歿將士敕

行營將士陣歿者,鹹令所司給槥櫝,津置歸鄉里。

(《冊府》一百九十五)

◇凡補監生須願修學敕

宜准往例,自今後凡補盜生,須令情願於監中修學,則得給牒收補,仍據所業次第,逐年考試申奏。

如收補年深,未聞藝業,虛沾補牒,不赴試期,亦委監司具姓名申奏。

(《五代會要》十六)

◇落恭鈞進士敕

禮部所放進士薛鈞,是左司侍郎薛廷珪男。

方持省轄,固合避嫌,其薛鈞宜令所司落下。

(《冊府》六百四十九)

◇止絕舉人拔解敕

近年舉人,當秋薦之時,不親試者,號為拔解,今後且止絕。

(《五代會要》二十二)

◇褒裴迪榜文

謬膺重委,總授三藩,軍機雖罄於拙謀,民政全繫於右席。

節度裴判官詳明吏理,首冠賓筵,冰櫱不渝,始終如一。

自此應諸州錢谷、刑獄等,並請指揮,仍遍報管內,鹹遣知委。

(《冊府》七百十六)

◎梁開帝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二。

◇令御史台點檢諸道入奏官詔

諸道入奏判官,宜令御史台點檢,各從正衛退後,便於中書門下公參辭謝。

如有違越,具名銜聞奏。

應面賜章服,仍令閤門使取本官狀,中書門下受敕後,方可結入新銜。

(《冊府》)

◇誡李鄑詔

李鄑多因釋教,誑惑群情,此後不得出入無常。

(《冊府》九百二十七)

◇太康等縣夏稅據見苗輸納敕

開封府太康、襄邑、雍邱三縣,遭陳州賊軍奔沖,其夏稅只據見苗輸納。

(《冊府》四百九十一)

◎後唐莊宗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四。

◇斷除宰殺馬牛敕

凡軍人、百姓將牛、驢及馬宰殺貨賣,今後切要斷除。

如敢故違,便即擒捉,不問職分高低,所在處斬訖奏。

其本軍指揮使,若不切□鈐轄,致軍內有人違犯,別處捉獲,亦當取斷。

(《五代會要》九)

◇在京空地任人請射敕

在京應有空閒地,任諸色人請射蓋造。

藩方侯伯、內外臣寮,於京邑之中,無安居之所,亦可請射,各自修營。

其空閒有主之地,仍限半年本主須自修蓋,如過限不見屋宇,亦許他人占射。

(《五代會要》二十六)

◇諸陵台令不得影佔人戶敕

宗正寺嚴切指揮諸陵台令、丞,不得輒令影佔人戶。

其諸陵舊例合破巡人,仍令酌量額定數自,自本州縣於中等人戶內差遣,十十交十十付陵所。

切不得自招影佔人戶,攪擾鄉村,致妨縣司差遣色役。

便仰密具本官姓名申奏,當行朝典,仍具條約,曉示諸陵台及本州縣訖聞奏。

(《五代會要》四)

◇覺察藩方私買衣甲敕

如聞藩方入奏之人,多於京內私買衣甲,宜令總管司密加覺察。

(《五代會要》十一)

◇偽蜀降官次第任使敕

初平偽蜀,應偽署官員等,官至太師、太傅及三少,並太尉、司徒、司空、侍中、中書令、左右僕射已上,並宜降至六尚書,臨時更約高卑,為六行次第。

階至開府、特進、金紫者,文班降至朝議大夫,武班降至銀青。

爵如是舊偽署將相已上,與開國男三百戶,余並不許有封爵。

其有功臣名號,並須削去。

如檢校官,至郎中、員外郎、兼侍御史已下。

如是偽署節鎮,率先向化,及立功效者,委行營都統緣事跡獎任。

如刺史除停罷外,有見任政績可稱者,但許稱使君,不得更有檢校及兼官。

其偽署班行正官四品已上,依此降絀。

五品已下,如不曾經本朝授官,又無族望可稱者,材智有聞,即許於府縣官中量材任使;如無材智可錄者,並宜放歸田里。

若西班有稱統軍、上將軍者,若本是功臣子孫及將相之後,並據人材高下,與諸衛小將軍、率府副率、中郎將,次第授任。

如是小將軍已下堪任使者,委西川節度使補衙前押衙已下職。

所有歸降官,除軍前任使下,並稱前銜候,續據材行任使。

(《五代會要》十七)

◇答李琪轉倉贍軍條陳敕

李琪所論召募轉倉觔斗,與官行賞,委祖庸司下諸州府,有應募者,聞奏施行。

(《冊府》五百十九)

◇水潦放免兩稅敕

自京以東,幅員千里,水潦為沴,流離漸多。

宜自今月三日後,避正殿,減膳徹樂省費,以答天譴。

應去年經水決處鄉村,有不逮及逃移人戶差科,夏秋兩稅及諸折科,委逐處長吏切加檢點,並與放免,仍一年內不得雜差遣。

應在京及諸縣有停住觔斗,並令減價出糶,以濟公私。

如不遵行,仰具奏聞。

(《五代會要》十一)

◇李文矩等復舊官敕

其先減省員官,除已別授官外,左散騎常侍李文矩等三十人宜卻復舊官,太子詹事石戩等五人宜以本官致仕,將作少監岑保嗣等一十四人候續敕處分。

(《五代會要》二十)

◇奏狀斜封明題公事敕

四京並諸道州府及京百司應申奏諸色公事奏狀等,先曾指揮,並須實封斜角。

其常呈奏狀,於斜封上明題所為公事,或干軍機言不題事,直至御前開封進呈事。

宜指揮四京及諸道,令散下管內諸州,依元宣旨處分。

其在京百司,仍令御史台各錄敕文曉告。

(《五代會要》四)

◇觀察支使俸料準掌書記敕

宜公諸道節鎮,依舊更置觀察支使一員,其俸料春冬衣賜,仍准掌書記例支遣,余依租庸院所奏。

(《五代會要》二十七)

◇報齊州刺史孟璆書

爾當我急時,引我七百騎投賊,何過之。

但予推心御物,不欲坐汝,我不阻爾來,將何面相視邪。

(《冊府》)

◎後唐明宗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六。

◇任百姓私面醞酒詔

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於夏秋田苗上,每畝納面錢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面,醞酒供家。

其我隨夏秋徵納。

其京都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內,應逐年買官面酒戶,便許自造面醞酒貨賣,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逐戶計算。

都買面錢數內,十分只納二分,以充榷酒錢。

便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徵納榷酒戶外,其餘諸色人亦許私造酒面供家,即不得衷私賣酒。

如有固違,便仰糾察,勒依中等酒戶納榷。

其坊一任酤賣,不在納榷之限。

其面敕命到後,任便踏造。

如賣面酒戶中,有去年曾買面,今年因事不辨買面,住開店者,則與出落。

如睹新敕,有還必須願開店投榷者,則不計舊戶,便令依見納錢中等戶例出榷。

以後酒戶中有無力開店賣,亦許隨處陳狀。

其舊納面錢,並宜停廢。

應諸處面務,據見管面,亦仰十分減八分價錢出賣,不得更請官本踏造。

(《冊府》五百四)

◇明法科同開元禮科敕

其明法科,今後宜與《開元禮》科同,其選數兼赴舉之時,委貢院別奏請,會諸法試官依格例考試。

(《五代會要》二十三)

◇答司天台敕

宜令司天台密奏留中外,其餘凡奏歷象、雲物、水旱等事,及諸州府或奏災祥,一一併申送史館。

(《五代會要》十八)

◇量力進奉不得傷耗生靈敕

應中外臣寮及三京、諸道州府,如是謝賀並節序,並可據有無,量力進奉,不得因茲掊斂,傷耗生靈。

至於奇巧珍、玩飛放搏噬之物,並不得轉將進奉。

(《五代會要》五)

◇答史館奏事敕

史館奏陳事件,皆葉規程,顯驗公勤,並宜依允。

(《冊府》五百五十七)

◇答和凝奏五鳳樓前謝恩敕

五鳳樓前,非舉子謝恩之所。

令於朝堂謝訖,即赴國學。

試日,宜令御史台差人院司聽察,放榜日至晚出院。

此後永為定制,余並依奏。

(《冊府》六百四十二)

◇官限准長定格敕

少尹上佐,以二十五月為限。

其府縣官,宜准《長定格》,以三十月為限。

(《冊府》六百三十三)

◇吏部南曹曉諭選人敕

宜依。

吏部南曹具此分明曉告,及遍下諸道州府,應是選人,各令知委。

如守官滿日,未給得解由歷子等文書,隨處不得便令辭謝。

如逐州府輒有邀難,不便出給,罪在本判官並錄事參軍。

(同上)

◇馬步判官不得差攝敕

諸道馬步判官不得差攝官。

如十十交十十闕人,須於前資正官判司簿尉中選十性十行平允者補授。

(同上)

◇凡有除移人到十十交十十割敕

今後凡有除移,准宣詔遣差外,其餘須候人到彼點檢,十十交十十割軍州公事了日,即可發離本處。

仍令逐道觀察使散管內諸州准此。

(《五代會要》二十四)

◇得替防禦等使立班敕

諸道得替防禦、十十團十十練等使及刺史,到京朝見後,並宜班行比擬。

如未有員闕,令隨常參官逐立班。

(《五代會要》六)

◇官告綾紙價錢並與官破敕

其自陳狀乞除官者,所賜告身並系特恩,雖舊例令本官自出價錢,慮不迨者稍難送納,兼知本司人吏以此為名,接便更致邀頡。

於官估綾羅紙價外,廣索價數,力及者隨時應副,闕乏者須至淹延。

今後應是官告,除准宣官破外,其過狀乞除官,並追封、追贈、敘封、進封官告,及舉人冬集綾羅紙褾軸錦袋等,宜令並與官破,仍勒各隨色樣尺寸,如法裝修,疾速書寫,印署進納。

(《冊府》六百三十二)

◇放免諸州苗畝所征面錢敕

酒醴所重,面櫱是先,頃緣賣價太高,禁條頗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

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繁苛之政,各隨苗畝,量定稅錢。

訪聞數年已來,雖犯法者稀,而傷民則甚。

蓋以亂離日久,貧下戶多,才過昇平,且勤稼畝,各務耕田鑿井,孰能枕面藉糟,既隨例以均攤,遂抱虛而輸納,減成凋弊,深可憫傷。

況欲致豐財,必除時病,有利之事,方切施行,無名之求,尤宜廣罷,但得日新之理,何辭夕改之嫌?應三京諸道州府苗畝上所征面錢等,便從今年夏並放,其面官中自造,委逐州減舊價一半,於在城撲斷貨賣。

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鄉村人戶或要供家,一任私造。

(《冊府》五百四)

◇州府稈草依則例受納敕

天下州府受納稈草,每束納一文足陌,每一百束納拘子四十莖十,充積年供使,棘針一十莖十,充享場院。

其草並紫蒿,一束只納一文;其綢絹絁布綾羅,每匹納錢一十文足陌;線綿紬絲麻布等,每一十兩納耗半兩;麻鞋每量納錢一文足陌;見錢每貫納錢七文足陌。

省庫受納諸處上供錢物,元條流見錢每貫納錢二文足陌,絲綿紬絲子每一百兩納耗一兩。

其諸色匹段,並無加耗。

此後並須依上件則例受納。

(《冊府》四百八十八、《五代會要》二十五)

◇又敕

今後諸州府所納稈草,每二十束別納加耗一束,充場司耗折。

其每束上舊納盤纏錢一文,仰官典同共擊署,一一分明上歷,至納遣了絕已來,公使不得輒將出外,分張破使。

(同上)

◇戒封贈停滯敕

宜令所司報在朝文武官員及諸道州府,當制內有未沾恩命者,令供申文狀,到者旋即施行,不得停滯。

(《冊府》四百七十五)

◇改宏文館名敕

三館重事,歷代通呼。

只自先朝偶更舊制,因近臣之避忌,易大國之規模。

今屬惟新,理宜仍舊,其崇文館宜改為宏文館。

(《冊府》)

◇放免河東等處兩稅敕

振武、新州、河東、西北邊,經契丹蹂踐處,放免三年兩稅差配。

(《冊府》四百九十二)

◇諸商稅委逐處州府撲斷敕

應三京諸道州府商稅等,多不系屬州府,皆是有司差置場官。

朕自受命開基,勵十精十布政,將推誠而感物,每屈已以從人,況於列侯,尤所注意。

豈可山河重寄,並在藩方;關市征租,獨歸省務。

加以所置職掌,素處幽微,向以肆威,與王公而抗禮,蓋已往從權之事,豈將來十經久之規?特議改更,貴除繁屑。

自今已後,諸商稅並委逐處州府撲斷,依省司常年定額,勾當辦集。

冀除生事之端,不失豐財之理。

(《冊府》五百四)

◇答雍王重美敕

重美學洞儒元,官居尹正,因三教之議論,希千春之渥恩,特立條流,以防濫進。

宜從。

(《冊府》六十一)

◇禁錢錫錢敕

先條流三京諸道州府,不得於市使錢內夾帶鐵錫錢。

雖已約束,仍聞公然行使。

自此有人於錢陌中捉搦一文至兩文,所使錢不計多少納官,所犯人准條流科罪。

(《冊府》五百一)

◇又敕

諸道州府,累降敕命,不得使鐵錯錢,如有違敕行使者,所使之錢不計多少,並沒納人官,所犯人具姓名以聞。

近日依前有無良之輩,所使錢內夾帶鐵錯錢,須議即行止絕。

宜令諸道州府嚴切條理,密差人常於街坊察訪,如有眾私鑄瀉,及將銅錢銷鑄,別造物色,捉獲勘究不虛,並淮前敕處分。

(同上)

◇給王志料錢敕

仙韶院樂官每月料錢數內,減三百千,轉給翰林侍講太子少師王起。

◇停四孟月旦起居表敕

三京諸道節度十十團十十練使、防禦使、刺史、文武將吏、州縣職員,皆進月旦起居表,其四孟月旦,並可止絕。

(《五代會要》四)

◇秦王從榮班在審相上敕

天下兵馬大元帥秦王從榮,位隆針相,望重磐維,委任既崇,等威合異。

班位宜在宰相之上。

(《五代會要》六)

◇停轉對敕

今後宰臣文武百官,每五日內殿起居仍舊,其輪次轉對宜停。

若有所見,許非時上表。

其朔望入閣待制候對,一依舊規。

(《五代會要》五)

◇諸州等慶賀表本道封進敕

今後天下諸州刺史及系屬節鎮十十團十十練、防禦使,除應聖節、冬至、端午外,謝上及每月起居慶賀章表,並付本道封進。

其餘公事准往例,節度,觀察使剩覆奏聞。

(《五代會要》四)

◇賻贈段端丈尺敕

太常禮院例,凡賻匹帛,言段不言端匹,每二丈為段,四丈為匹,五丈為端。

近日三司支遣,每段全支端匹。

此後凡支賻贈匹帛,祗言合支多少段,庫司臨時並蹙丈尺給付,不得剩有支破。

(《五代會要》八)

◇條流寺院僧尼敕

應條流三京諸道州府縣鎮寺院僧尼事:

一、訪聞近日僧尼等,或因援請托,以便參尋,既往來以為常,致十奸十訛之有幸。

自此後如有官中齋會行香,顯有告援,及大段齋供,請命即行,依時赴會。

除此外不計齋前齋後,僧尼不得輒有相過。

如敢故違,仰逐處坊界所由及巡司節級,畫時擒捉,並准十奸十非例處斷。

其所犯人衣物資財,便充捉事人優賞。

如有人詰告不虛,准此酬賞。

一、此後如有修補寺宇功德,要開講求化,須至斷屠之月,即得於大寺院開啟,仍許每寺只開一坐,兼不得僧於尼寺內開講,尼亦不得將功德事請僧於諸寺開講。

如敢故違,法師兼功德主僧徒三年,尼並逐出城。

其坊界及諸營士女,不因三場齋月開講,亦不得過僧捨。

如公然通同,許捉獲所犯人,並加極法。

今後僧不因道場及齋會,不得公然於俗捨安下住止。

如違,准上科斷。

一、訪聞僧尼寺院,多有故違條法,衷私度人。

此後有志願出家,准舊例經官陳狀,比試所唸經文,則容剃削。

仍不因官壇,不得私受戒法。

如違,所犯僧及本師等各徒二年,配於重處色役,如是尼女及年老,放杖,只勒還俗。

若有童子出家,亦須顯有分據。

一、訪聞近日有矯偽之徒,依憑佛教,誑誘人情,或傷割形骸,或負擔鉗索,或書經於都肆,或賣藥於街衢,悉是乖訛,須行斷絕。

此後如有此色之人,並委所在街坊巡司糾察,准上決配。

一、此後應是僧尼,不計高低,於街衢逢見呵殿官寮,並須迴避。

如有故意違犯者,便可收送法司。

若在身有章服師號者,便委辰吏舉奏,當行剝奪;如無章服者,仰所在擯逐出城。

若有房院,便許別人請射。

一、州城之內,村落之中,或有多慕邪宗,妄稱聖教,或僧尼不辨,或男十女混居,合十十黨十十連群,夜聚明散,托宣傳於法會,潛縱恣於十婬十風。

若不祛除,實為弊惡。

此後委所在州府縣鎮及地界所由巡司節級,嚴加懲剌。

有此色人,便仰收捉勘尋,關連徒十十黨十十,並決重杖處死。

右宜遍降敕三京諸道州府長吏,分明曉示逐處管界,各令遵守。

(《五代會要》十一)

◇州縣引對敕

中書先條奏州縣令、錄,正衙謝後合趨內殿謝辭者。

如令、錄是除授,宜令給事中引對;如是指授者,准舊例委三銓尚書、侍郎各自引對,仍須前一日門進狀。

(《五代會要》十九)

◇百官五日一起居敕

今後宰臣文武百官除常朝外,每五日一度入內起居。

其中書非時有急切公事請開延英,不在此限。

(《五代會要》五)

◇改衛軍指揮敕

敕:衛軍神威、雄三及魏府廣捷以下指揮,宜改為左右羽林,置四十指揮,每十指揮立為一軍,每一軍置都指揮使一人,兼分為左右廂。

(《五代會要》十二)

◇權罷宏詞諸科敕

今後吏部所應宏詞拔萃,並宜權罷,其貢院據見應進士九經並五科童子外,諸色科名亦宜停罷。

(《會要》廿二)

◇賜聞喜宴錢敕

新進士及第有聞喜宴,今後逐年賜錢四百貫。

(同上)

◇禁鑄私錢敕

先令天下州府公私鑄錢,近聞鉛錫相參,缺薄小弱,有違條制,不可久行。

今後祗官鑄錢,私下禁依舊法。

(同上二十七)

◇批答中書門下奏敕

宜便行曉告,如原舊破損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器物;如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熟銅器物,每斤四百。

如遠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

(同上)

◇居喪終制敕

朝臣居喪終制,委御史台具姓名申奏。

諸道賓從除喪後,合宣行恩命。

州縣官才授新命及到任一考前丁憂者,服闋日除官。

(《五代會要》八)

◇允劉英甫以講義代帖經敕

劉英甫請以講義便代帖經,既能鼓篋而來,必有撞鐘之應,宜令禮部貢院考試。

(《五代會要》二十三)

◇夏苗人戶供手狀敕

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戶自通供手狀,具頃畝多少,五家為保,委無隱漏,攢連狀本州具狀送省,州縣不得迭差人檢括。

如人戶隱欺,許令陳告,其田倍令並征。

(《五代會要》二十五)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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