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
卷五十六
◎ 闕名(四)
◇ 諸道節度許奏副使奏(開成二年二月,中書門下)
諸道節度使、觀察、都十十團十十練使,請朝官任使。
准貞元年敕,中書門下有供奉官,及尚書省、御史台見任郎官、御史、諸司諸使並不得奏請任使。
伏以周之列國,鹹有命卿,漢代諸侯,皆建傅相。
藎以崇重五爵,施之十寵十榮。
賈生龍活為傅於長沙,管仲讓王之上禮,出其廷彥,日命為卿。
經史垂文,古制斯在。
況貞元之初,戎鎮之事,比於今日,頗謂不同。
聖朝授任推公,惟才是急,輟諸上選,分佐戎行,職則稍尊,命則稍重。
而又才人涉歷,練遠武經,出入往來,便堪獎用。
是朝廷之所利,誠方鎮之得人,希古濟今,匪宜專吝,酌於臨事,可否在茲。
臣等商量,諸節度、觀察、都十十團十十練使,朝中素有相知者,許奏一人充副使,章服准大和三年五月八日敕。
如素無相知,不奏亦聽。
其方鎮帶相,及自廟堂平章事出鎮者,任約舊例奏署。
庶使藩方益重,試任程才,其今日以前,應奏署敕巳行者,雖關前敕,人數至少,式遵成命,又難追移。
伏請自此已後,不得違越。
(《唐會要》七十九)
◇ 駁張克勤回授外甥官奏(開成二年二月,吏部)
准制請敘一子官。
張茂昭男左武衛大將軍克勤進狀,稱男小未堪授任,請回與外甥。
准起節文,只許回與周親。
克勤又奏:承前諸家請回授外甥,並蒙允許。
中書省牒吏部詳斷。
左司員外郎權判吏部廢置裴夷直斷:一子官,恩在報功,貴延賞典,若無已子,許及周親。
今張克勤知有息男,妄以外甥奏請,移於他簇,知是何人。
儻涉賣官,實為亂法。
雖援近日敕例,難破著定節文,國章既在必行,宅相恐難虛授。
具狀上中書門下,並牒中書省,克勤所請不允。
(《冊府》六百三十一)
◇ 中謝官不必侯延英開日奏(開成三年二月,御史台)
宜自今以後,遇延英開,擬中謝官委司台立一日,依官班具名列奏。
如先奏,即不在中謝限。
(《唐會要》二十五)
◇ 停罷退朝只候奏(開成三年二月,中書門下)
僕射、尚書、侍郎、左右丞、五監、九寺大卿監,准開成元年三月敕,每遇延英開,並令候對。
如入閣日班過後,各於紫宸殿前東西松樹下,依位立,本司有公事,即聞奏者。
伏以兩衙坐日,宰臣及次對官奏事,比及退朝,已是辰已之間,若更只候,即廢闕公務。
今日延英面論,並請停罷。
如須顧問,隔宿及臨時宣召,不必稽遲。
(《唐會要》二十五)
◇ 宰相出鎮奏請朝官五人奏(開成三年四月,中書門下)
宰相帶平章事出鎮,應朝官充使府職事,任約舊例奏署,使藩方益事,委任程才。
謹詳敕文,意在明許,亦不定言人數,及所請職名。
臣等商量,起今以後,宰相自朝廷出鎮,奏請朝官及剌史佐幕,前後更五人,數內有遷轉停罷者。
或須填替,任更奏來,如或辟用他官,不奏亦得。
官至侍御史以上者,即許奏章服。
便為常例,庶可通行。
(《唐會要》七十九)
◇ 剌史替人未到雜給俸料奏(開成三年五月,中書門下)
舊制,剌史已除,替人未到,依前管一應務,並給俸料。
待替到十十交十十割,便聽東西。
據山南道所奏,剌史得便令牒停務,別差官知州事,待到十十交十十割,方可東西。
臣以為剌史祿俸固薄,留滯可矜。
又嶺南諸管及福建、黔府,皆是遠僻,須有商量。
並請除到後未十十交十十割以前,據俸料雜給之中,三分支一,以資其停費。
惟戒所由,不可比例。
(《唐會要》六十八)
◇ 官典犯贓分別公私奏(開成三年五月,刑部)
准今年二月八日赦書,官典犯罪,不在此限者。
伏以律載贓名,其數有六,官典有犯,並列科則。
其間有入已者,罪即懸別。
今請監臨、主守將官物私自貸用,並借貸人及百端欺詐等,不在赦限。
如將官物還充公用,文記分明者,並請原免。
(《唐會要》三十九)
◇ 舉人納狀五人相保奏(開成三年十月,中書門下)
朝廷設文學之科,以求髦俊,台閣清選,莫不由茲。
近緣核實不在於鄉閭,名頗雜於非類,致有跋扈之地,情計十十交十十通。
將澄化源,在舉明憲。
臣等商量,今日以後,舉人於禮部納家狀後,望依前五人自相保。
其衣冠則以親姻故舊,久同游處者;其十江十湖之士,則以封壤接近,素所諳知者為保。
如有缺孝弟之行,資朋十十黨十十之勢,跡由邪徑,言涉多端者,並不在就試之限。
如容情故,自相隱蔽,有人糾舉,其同舉人並三年不得赴舉。
仍委禮部明為戒勵,編入舉格。
(《唐會要》七十六)
◇ 皇太子喪公除奏(開成三年十月,中書門下)
皇太子今月十六薨,自十六日舉哀,二十八日公除。
臣等參詳惠昭太子例,蓋緣在公除內。
今從舉哀日數至二十八日,十三日滿,合公除,不合更待輟朝日滿。
臣等商量,望令百寮二十九日概行參假,便赴延英奉慰。
(《唐會要》三十八)
◇ 皇太子喪停諸祠祭奏(開成三年十月,太常禮院)
皇太子薨,禮儀至重。
諸祠祭除天地、社稷之外,併合權停。
其天地、社稷祭日,懸而不樂,虞祭已後,卻依常式。
(《唐會要》卷四)
◇ 請廢讓皇帝廟奏(開成四年,中書門下)
伏以讓皇帝睿宗之子,元宗之兄,位止列藩,功非及物。
元宗情深同氣,恩起權宜,贈王者之尊名,中友於之私分,別構廟宇,以時烝嘗。
求之古先,則匪經制。
比及肅宗之代,歲月未深,禮儀使杜鴻漸言其不可,四時享獻,從此並停,每至禘祫之年,猶令一祭。
伏以禘祫之禮,義理甚明,祫謂合祭祖宗,禘謂寂諦昭穆。
讓帝親非正統,名是贈加,久從禘祫,頗為乖爽。
臣等又以睿宗之尊崇,元宗之功德,皆以親盡祧去,藏主於夾室之中。
而讓帝宗祀依然,廟宇仍舊,曾無昭穆之序,而有禘祫之儀,惟情與理,俱所未可。
況自建立,於今九廟,比章懷、孝敬,名位猶輕,與德明、興聖,尊卑頓異,豈可因循不毀,享獻無窮者也?伏以今年夏禘祭俯臨,輒敢舉明,特希廢革。
如或以臣等所見,不至乖殊,望下禮官,詳議聞奏。
(《唐會要》十九)
◇ 准廢毀讓皇帝廟奏(開成四年,太常寺)
臣等伏以讓皇帝追尊位號,恩出一時,別立廟祠,不涉正統。
既非昭穆禘祫所及,又無子孫享獻之儀,親盡則疏,歲久當革。
杜鴻漸所議禘祫之月時一祭者,蓋以時近恩深,未可頓忘故也。
今睿宗、元宗既己祧去,又文敬等七太子,其中亦有追贈奉天、承天皇帝之號,皆已停廢,則讓皇帝之廟,不且獨存。
臣等參詳,伏請准中書門下狀,便從廢毀,沿情定禮,實謂協宜。
(《唐會要》十九)
◇ 十十交十十割廊下食料錢奏(開成四年五月,光祿寺)
當司伏准大歷八年四月十八日敕,令主辦百寮廊下賜食,仍委御史台勾當。
至於補置所由,計料費用,即是當司本事。
自從台司自置,都一人管計,今造膳支辦,盡非有司闕敗,罪歸當寺。
比於台司論請,因循竟未卻還。
今御史中丞丁居晦深知前弊,悉還所職,其廊下食料錢,敕令見於台司十十交十十割。
(《唐會要》六十五)
◇ 牒光祿寺部置人吏奏(開成四年,御史台)
伏准大歷八年元敕,任委御史台勾當。
本慮事有闕違,自後因循,遂成侵佔。
人吏雖隸光祿寺,補署多出台司。
謹詳敕旨根尋,應申歸有司,方可求理。
已牒光祿寺自部置,若有闕失,責在本司。
仍依前差御史一人充使勾當。
(《唐會要》六十五)
◇ 五經博士定為五品奏(開成四年二月,中書門下)
伏以朝廷興復古制,置五經博士,以獎顓門之學,為訓胄之資。
必在得人,不限官次。
今定為五品俸入,四方有經術相當,而秩卑身賤者,不可以超授。
有官重而通《詩》達《禮》者,不可以退資。
從今已後,並請敕本色人中選擇,據資除授,令兼博士。
其見任博士,且仍舊。
(《唐會要》六十六)
◇ 上佐權充知州奏(開成四年三月,中書門下)
嶺南小州,多是本道奏散試官及州縣官充司馬知州事。
不三兩考,便請正除,僥倖之門,莫甚於此。
須作定制,令其得中。
應奏授上佐知州事,起今已後,一週年在本任無破缺,即任奏請充權知剌史。
宦途之內,猶甚徑捷,仍須俟一週年考,不得將兩處相續。
(《唐會要》六十八)
◇ 勒停諸道行軍司馬參謀奏(開在四年六月,中書門下)
諸道節度使參佐,自副使至巡官,共七員,觀察使從事又在數內。
雖大藩雄鎮,有藉才能,而邊鄙遐方,豈易供給?況行軍之號,本系出師,參謀之職,尤是冗長。
其行這司馬及參謀,望勒停省見。
任人如本道有相當職員,任奏請改轉。
其餘官序稍高者,許隨表赴京,到日,量才獎授。
郎、御史以下,各令冬薦。
節度判官舊額,雖本兩員,近日諸道亦不盡置。
起今已後,望以一員為定。
其課料等,本是供軍數內,戶部不可更收。
(《唐會要》七十九)
◇ 勒停長定綱奏(開嘏四年十月,中書六下)
准開成元年三月十日敕,宜令兩稅州府,各於見任官中揀擇清強,長定綱;往來送五萬至十萬為一綱;綱官考滿,本州便與依資奏改,通計十年往來優成,與依資選,遷當處令、錄、長、馬;如本州官資望無相當者,許優成奏他處官者。
伏以諸道有上供兩稅錢物者,大小計百餘處。
舊例,差州縣官充綱,亦不聞過有敗闕。
若依敕以長定綱為名,則命官不以才能,賦祿難憑僦運。
況十江十淮賦大州,每年差綱十餘輩,若令長定,則官員長占於此流,若氐取數人,綱運當虧其大半。
臣等商量,長定綱起來年已後勒停。
臣又准開成元年已後旨條,州縣官充綱送輕貨四萬已上,無欠少,不逾程限者,書上考,十萬減一選;其餘優獎,猶以稍輕。
送二萬至五萬,依舊書上考;五萬至七萬,與減一選;七萬至十萬,減兩選;十萬至十五萬,減三選。
如一度充綱,優勞未足,考秩之內,情願再差者,旨條先有約絕,此後望令開許。
如年少及材質不當,但令准舊例以課料資陪,不必一例依次差遣。
其餘並望准前旨條處分。
(《唐會要》八十四)
◇ 請申明國忌日徹樂廢公奏(開成四年十月,御史台)
請國忌日,天下依舊不十舉樂,不視事,不鞭笞。
伏以道、釋二教,澶漫虛無,陛下十靡十所歸依,誠契至理。
但以列聖忌日行香,及茲修崇,示人廣孝,兼以天下州縣,不十舉樂,不視事,不鞭笞,以此海內蒼生,常知列聖廟號。
今既停罷行香之後,敕內又無其日徹樂廢公止行如舊之文,伏恐遐遠之地,迷其所向,便與居常之日,率皆無殊。
臣思此事,終闕聖慮。
《禮》曰:「君子有終身之憂,而無一朝之患。」
故忌日不樂,謂不十舉吉事也。
伏願陛下聖睿留想,若以設齋資福,事損不經,起今罷之,已有詔旨,其日天下州縣不十舉音樂,不視公事,不行鞭笞。
伏請重下明制,依前遵守,則凡在遐陬,逮於蠻貊,不忘廟號,有裨孝禮之源。
(《唐會要》二十三)
◇ 宣懿皇太后廟饗禮奏(開成五年,太常禮院)
宣懿皇太后廟,伏惟《開元禮》,有皇后廟,牲牢樂懸,與太廟享一室禮同。
今宣懿皇太后饗禮,伏請宣下。
(《唐會要》十八)
◇ 不移福陵奏(開成五年二月,中書門下)
園寢己安,神道貴靜,光陵葬己二十餘載,福陵近又修崇。
竊惟孝思,足彰嚴奉。
今若載因合祔,須啟二陵,或慮聖陵不安,未合先旨。
又以十陰十陽十避忌,實有所疑,不移福陵,實合典禮。
(《唐會要》二十一)
◇ 慶十陽十節設僧齋奏(開成五年四月,中書門下)
請以六月一日為慶十陽十節,休假三日,著於令式。
其天下州府,每年常設降誕齋,行香後,更令以素食宴樂,惟許飲酒及用脯醢等。
京城內宰臣與百官就詣大寺,共設僧一千人齋,仍望田里借教坊樂官,充行香慶贊,各移本廚,兼下令京兆府,別置歌舞。
(《唐會要》二十九)
◇ 宣懿皇太后寶冊宜藏廟中奏(開成五年六月,太常禮院)
宣懿皇太后寶冊函,按晉太武帝追尊簡文鄭太后,問冕旒璽綬,歸藏何處?徐邈答云:「臣按太始元年追尊,四年太后崩,及開陵合葬,其綬藏於陵中。」
是元不埋之也。
臣謂今藏於廟中,宜合前事,准國朝故事,讓皇帝及贈諸太子寶冊,並隨神主於廟中安置。
(《唐會要》十八)
◇ 加給課料及時支遣並許遠官借俸奏(會昌元年,中書門下)
河東、隴州、鄜坊、豳州等道比達官,加給課料。
河東等道,或興王舊邦,或陪京近地,州縣之職,人合樂為,祗緣俸課寡薄,官同比遠。
伏准元和六年閏十二月十二日及元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河東、鳳翔、鄜坊、豳州、易定等道,令戶部加給課料錢,共六萬二千五百貫文,吏曹出得平流官數百員,時議以為至當。
自後訪聞戶部所給零碎,兼不及時,觀察使以其虛折,皆別將破用,徒有加給,不及官人,近地好官,依前比遠。
臣等商議,伏望今日以後,令戶部以實物仍及時支遣,諸道並委觀察判官專判此案,隨月加給官人,不得別將破用。
如有違越,觀察判官遠貶,觀察使奏取進止。
選人官成後,皆於城中舉債,到任填還,致其貪求,罔不由此。
其今年河東、隴西、鄜坊、豳州新授比遠官等,望許連狀相保,戶部各借雨月之數,加給料錢,至支給時克下。
所冀初官到任,不滯息債,衣食稍足,可責清廉。
(《唐會要》九十二)
◇ 度支戶部文案本司郎官分判奏(會昌元年二月,中書門下)
伏以南省六曹,皆有職分,若各守官業,即不因循。
比來戶部、度支兩司,尚書侍郎多奏請諸行郎官判錢谷文案,遂令本司郎吏束手閒居,至於廳事,皆為他官所處。
臣等商量,請自今已後,其度支、戶部錢谷文案,望悉令本司郎官分判,不在更請諸行郎官限。
仍委尚書侍郎同諸司例,便自於司內選擇差判,不必更一一聞奏。
其戶部行郎官,仍望委中書門下,皆選擇與公務相當除授。
如本行員數欠少,亦任於諸行稍閒司中,選其才職資序相當者,奏請轉授。
所冀蒞事有常,分官無曠,庶或可久,以革從權。
(《唐會要》五十九)
◇ 司直評事出使繼用廢印奏(會昌元年六月,大理寺)
當寺司直、評事應准敕差出使,請廢印三面。
比緣無出使印,每經州縣及到推院,要發文牒追獲等,皆是自將白牒,取州縣印用。
因茲事狀,多使先知,為弊頗深,久未釐革。
臣今將請前件廢印,收鎖在寺庫,如有出使官,便令繼去,庶免刑獄漏洩,州縣煩勞。
(《唐會要》六十六)
◇ 請鑄出使印奏(會昌元年十一月,大理寺)
臣於六月二十八日,伏緣當寺未有出使印,每准敕差官推事,皆用州縣印,恐刑獄漏洩,遂陳奏權請廢印三面。
伏以廢印經用年多,字皆元缺。
臣再與當司官吏等商量,既為久制,猶未得宜。
伏請淮御史台例,置前件出使印,其廢印卻送禮部。
(《唐會要》六十六)
◇ 條流喪葬奏(會昌元年十一月,御史台)
請條流京城文武百寮及庶人喪葬事。
三品已上,輀用闊轍車,方相、魂車、志石車,並須合轍,油幰、流蘇等任准令式,晚歌三十六人,六鐸、六翣,明器並用木為之,不得過一百事,數內四神不得過一尺五寸,餘人物等不得過一尺,舁止七十舁,內外官同。
五品己上,而車及方相、魂車等同三品,不得置志石車,其油等任准令式,輓歌十六人,四鐸、四翣,明器不得過七十事,數內四神不得過一尺二寸,餘人物不得過八寸,舁止五十舁,內外官同。
九品己上,輀車、魂車等並同合轍事,其方相魌頭,並不得用楯車及志石車,其輀車除油幰、流蘇等各准令式外,不得用繒彩結絡兼銀器裝飾,輓歌一十人,一鐸、二翣,明器不得過五十事,四神不得過一尺,餘人物不得過七寸,舁止三十舁,內外官同。
散試官等,任於階官之中取最高品等,五品已上選降一等,六品已下依令式。
有品蔭家子孫未有官者,用三品己上蔭者降三等,用五品己上蔭者降二等,用八品已上蔭者降一等,用九品者不降,仍並須是祖父母蔭,內外官同。
工商百姓諸色人吏無官者,諸軍人無職掌者,喪車魌頭同用合轍車,喪車不用油幰、流蘇等飾,兼不得以繒彩結絡及金銀飾,輓歌、鐸、翣並不得置,喪車之前不得以鞍馬為儀,其明器任以瓦木為之,不得過二十五事,四神十二時並在內,每事不得過七寸,舁十舁。
伏以喪葬之禮,素有等差,士庶之家,近罕遵守,逾越既甚,糜費滋多。
臣忝職憲司,理當禁止。
雖每令舉察,亦怨謗隨生,苟全廢糾繩,又譏責立至。
總以承前令式及制敕,皆務從檢省,減刻過多,遂令人情易逾禁限,將求不犯,實在稍寬。
臣酌量舊儀,創立新制,所有高卑得體,豐約合宜,免令無知之人,更懷不足之意。
伏乞聖恩宣下京兆府,令准此條流,宣示一切供作行人,散榜城市及諸城門,令知所守。
如有違犯,先罪供造行人賈售之罪,庶其朋器並用瓦木,永無僭差。
以前條件,臣尋欲陳論,伏候進止,承前已於延英具奏訖。
(《唐會要》三十八)
◇ 盜賊計贓至絹三疋處極法奏(會昌元年十二月,都省)
准開成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中書門下奏,准律,竊盜五匹以上,加役流。
今自京兆、河南尹,逮於牧守,所在為政,寬猛不同。
或以百錢以下斃踣,或數十千不死。
輕重既違法律,多以收禁為名,法自專行,人皆異政。
然禁嚴則盜賊屏息,閭裡皆安,政緩則攘竊盜行,平人受弊。
定其取捨,在峻典刑。
自今已後,天下州府竊盜賊,計贓幾貫,須處極法。
臣等商量,望委中書門下五品己上、尚書省四品已上、御史台五品己上,與京兆尹同議奏聞,仍編入格令。
所冀巽懦者政無寬縱,剛戾者刑不至殘,各秦朝章,法歸畫一。
其強盜賊,法律已重,不在此限。
仍委出使郎官、御史、及度支、鹽鐵、巡院察訪,務令遵守,不得隳違者。
伏以竊盜本無死刑,遂使刑法不一。
臣等既奉詔旨,敢不盡心。
臣請自今己後,入不應竊盜賊贓至絹三疋,即處極法。
如未滿二疋,即任節級科處,不失罪人,其計贓數,即請准律以所在估絹為定。
其兩京及軍府浩穰之地,或事繁一時,制斷有異,則請許量情定罪,務在得中。
自然法禁不虧,刑名可守。
(《唐會要》三十九)
◇ 十精十選法官奏(會昌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伏見衛凱稱:「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百私議之所輕賤。
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任之所卑下。」
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臣等商量,望委中書門下,十精十擇法官,選任不得在文學官之後。
如有缺員,兼委大理卿自舉所知,舉不得人,顯加殿罰,向後御史台取御史,數至三人以上,即須取法官一人。
所冀刑法之官,皆知勸勵。
(《唐會要》六十六)
◇ 太和公主到日立班奏(會昌三年二月,太常禮院)
太和公主到日,百寮於章敬寺門立班,舊例並以邑司承命入拜,復承命出答拜。
今商量邑司官秩,多是至卑者,緣恐事太輕。
今請公主左右一人,戴鬢帛承拜禰襠,將命出入,以代邑司官,謂得禮之變。
(《唐會要》卷六)
◇ 輟朝編入令式奏(會昌三年八月,中書門下)
親王公主葬日,准德宗以前實錄,併合輟朝一日。
請自今以後,准故事處分。
又洋官一品、尚書省二品,及時舊相,方臻此位,比來同剌史曾任監例,輟朝一日,恐輕重不倫。
起今後,並望輟朝兩日。
又二王后為國賓,又是一品,前年方與輟朝,請編入令式。
又駙馬登朝之初,例降四品,既是國戚,不合繫於品秩,望輟朝一日。
(《唐會要》二十五)
◇ 禁進士題名局席覆奏(會昌三年十二月,中書)
奉宣旨,不欲令及第進士呼有司為座主,趨附其門,兼題名、局席等條流進來者。
伏以國家設文學之科,求貞正之士,所宜行敦風俗,義本君親,然後申於朝廷,必為國器,豈可懷賞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
自謂門生,前成膠固,所以時風浸薄,臣節何施?樹十十黨十十背公,十靡十不由此。
臣等商量,今日已後,進士及第,任一度參見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參調及於有司宅置宴。
其曲十江十大會朝官及題名、局席,並望勒停。
緣初獲美名,實皆少雋,既遇春節,難阻良遊,三五人自為宴樂,並無所禁。
唯不得聚集同年進士,廣為宴會。
仍委御史台察訪聞奏,謹具如前。
(《唐摭言》三)
◇ 進奏官不得兼知兩道奏(會昌四年二月,御史台)
準會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敕,諸道進奏官,或有一人兼知四五道奏進者,兼併貨殖,頗是幸門,因緣十十交十十通,為弊日甚。
向後兼知,不得過兩道以上者,各委本道速差替聞奏。
仍委台司糾察,如有違犯,必議重懲。
又兼知三四道者,台司檢勘,各牒本道,准敕差替訖。
切慮改名補職,不離一家,元是本身,虛立名姓。
伏請從今己後,如知兩道奏進外,一家之內,父子兄弟,更不得知諸道奏進。
如有違犯,台司准前察訪。
(《唐會要》七十九)
◇ 三元日斷屠奏(會昌四年四月,中書門下)
正月、五月、九月斷屠。
伏以齋月斷屠,出於釋氏,緣國初風俗,猶近梁、陳,卿相大臣,頗遵此教。
又弛禁不一,只斷屠羊,宰殺驢牛,其數不少。
鼓刀者坐獲厚利,糾察者皆受賄財,比來人情,共知此弊。
臣等商量,正月一歲之首,萬物生育之初,請起元日斷三日,每遇列聖忌日,斷一日。
國家崇元初之道,竭嚴奉之誠,既以廣闡其風,即須參用其教。
仍望准開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敕,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各斷屠三日,餘望並停。
緣斷屠日數既少,法令所宜畫一,望委御史台別條流聞奏。
(《唐會要》四十一)
◇ 量減州縣佐官奏(會昌四年五月,中書門下)
應諸州縣佐官,近令約戶稅多少,量減佐官,實欲漸去冗員,以懲十十屍十十素。
今諸道所奏,戶滿五千,稅滿一萬,不合停減者,其類已多。
又假以當路為詞,猶務占惜。
臣等商量,當路頓亦不常有,若遇大軍頓,即權勾當。
所存例多如此,望令吏部郎中柳仲郢據元敕額,類會停減,不得許其破除。
(《唐會要》六十九)
◇ 剌史限日到任奏(會昌四月,中書門下)
比緣向外除授剌史,多經半年已上,方至本任,或稱敕牒不到,或作故滯留。
剌史未到前,知州官事,惟務因循,不急於治。
百姓受弊,莫不由茲。
臣等商量,自今己後,敕到南省,限兩日內牒本道,便令進奏院遞去。
到本道後,委觀察使勾當。
去任一千里內,限十日進發;二千里已上,限十五日;三千里已上,限二十日。
仍並勒取便進發,不得托以事故,別取他路經過。
剌史於先,三十個月為限,向後並望以任後計日。
如有前剌史諸道居住,未赴闕廷者,各委觀察使,每季具管內有無申台,或憂制及疾廢者,並須一一具言。
台司待諸處報,都申中書門下。
所冀人皆守法,朝免遺才。
(《唐會要》六十九)
◇ 澤州割屬河十陽十奏(會昌四年九月,中書門下)
河十陽十近雖置制,土宇猶褊。
澤州全有太行之險固,實為東洛之藩垣,將務遠圖,所宜從便,望割屬河十陽十。
(《唐會要》七十)
◇ 委清強官檢點廢寺十奴十婢奏(會昌五年四月,中書門下)
天下諸寺十奴十婢,匯淮人數至多,其間有寺已破廢,全無僧眾,十奴十婢既無衣食,皆自營生。
或聞洪、潭管內,人數倍一千人己下、五百人已上處,計必不少。
臣等商量,且望各委本道觀察使,差清強官,與本州剌史、縣令同點檢,具見在□數及老弱嬰孩,並須一一分析聞奏。
如先自營生,及已輸納者,亦別項分析。
深恐無良吏及富豪、商人、百姓、綱維潛計會藏隱,事須稍峻法令。
如有犯者,便以十奴十碑計估,當二十千已上,並處極法,官人及衣冠,奏聽進止。
如有人糾告,便以十奴十婢充賞。
待勘知人數,續具條流。
其京城委功德使,亦准此條流,仍具數奏聞。
(《唐會要》八十六)
◇ 銅像送官奏(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
天下士庶之家,所有銅像,並限敕到一月內送官。
如違此限,並准鹽鐵使舊禁銅條件處分。
其土木等像,並不禁。
所由不得因此擾人。
其京城及畿內諸縣,衣冠百姓家有銅像,並望送納京兆府。
自拆寺以來,應有銅像等,衣冠百姓家收得,亦限一月內陳首送納。
如輒有隱藏,並准舊條處分。
(《唐會要》四十九)
◇ 僧尼系主客奏(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
奉宣,僧尼不隸祠部,合系屬主客,與復合令鴻臚寺收管,宜分析奏來者。
天下僧尼,國朝己來,並隸鴻臚寺,至天寶二年隸祠部。
臣等據《大唐六典》,祠部掌天下宗廟大祭,與僧事殊不相及,當務根本,不合歸尚書省,屬鴻臚寺亦未允。
當又據《六典》,主客掌朝貢之國七十餘番,五天竺國並在數內。
釋氏出自天竺國,今陛下以其非中國之教,己有釐革。
僧、尼名籍,便令系主客,不隸祠部及鴻臚寺,至為允當。
(《唐會要》四十九)
◇ 國忌行香上州留寺一所奏(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
天下諸州府寺,據令式,上州以上,併合國忌日集官吏行香。
臣等商量,上州已上合行香州,各留寺一所,充國忌日行香,列聖真容便移入合留寺中。
其下州寺,併合廢毀。
(《唐會要》四十八)
◇ 首出藏隱廢寺十奴十婢奏(會昌五年八月,中書門下)
應天下廢寺,放十奴十婢從良百姓者。
今聞有細口,恐剌史己下官人及富豪、衣冠、商人、百姓計會藏隱,及量與錢物索收。
敕下後,如有此色,並仰首出,卻還父母。
如有依前隱藏,有人糾告,官人己下遠貶,商人、百姓並處極法,其告事人,每一口賞錢一百千,便以官錢充給,續徵所犯人填納。
(《唐會要》八十六)
◇ 條流諸道判官員額奏(會昌五年九月,中書門下)
條流諸道判官員額。
西川本有十二員,望留八員,節度副使、判官、掌書記、觀察判官、支使、推官、雲南判官、巡官。
淮南、河東舊額,各除向前職額外,淮南留營田判官,河東留留守判官。
幽州、淄青舊各有九員,望各留七員,幽州除向前職額外,留盧龍軍節度推官,淄青除向前職額外,留押新羅、渤海兩藩巡官。
山南東道、鄭滑、河十陽十、京南、汴州、昭義、鎮州、易定、鄆州、魏博、滄州、陳許、徐州、兗海、鳳翔、山南西道、東川、涇原、豳寧、河中、嶺南,己上舊各有八員,望各留六員:節度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觀察判官、支使。
振武、靈夏、益州、鄜坊舊各有八員,緣邊土地貧,望各留五員:節度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觀察判官。
浙東、浙西、宣歙、湖南、十江十西、鄂岳、福建,以上舊各有六員,望各留五員:十十團十十練副使、判官、觀察判官、支使、推官。
黔中舊有十員,望各留六員:經略副使、判官、招討判官、觀察判官、度支、鹽鐵判官。
東都留守、陝府舊有五員,並望不減。
天德舊有三員,亦望不減。
同州舊有四員,商州兩員,並望不減。
防禦副使,華州、泗州各有兩員,並望不減。
楚州、壽州各有三員,壽州望減十十團十十練副使一員,楚州望減營田巡官一員。
汝州、鹽州、隴州舊各有一員,望不減。
桂管舊有六員,望減防禦巡官一員。
容管舊有五員,望減招討巡官一員。
延州舊有兩員,亦望減防禦推官一員。
樓煩、龍陂舊各有兩員,望各減巡官一員。
右奉聖旨,令商量減諸道判官,約以六員為額者。
臣等商量,頃據舊額多少,難於一切停減。
今據本鎮額量減,數亦非少,仍望令正職外,不得更置攝職,仍令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御史專加察訪。
(《唐會要》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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