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
卷十一
◎周太祖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二十二。
◇授王溥中書侍郎平章事制
鴻遇順風,比事者美賢良之任;鵬征積水,寓言者伸遠大之圖。
位非才而不居,才非位而不展,兩端相叩,庶績方凝。
爰升佐命之臣,以授調元之職。
端明殿學士通議大夫尚書戶部侍郎上柱國太原縣開國男食邑三百戶賜紫金魚袋王溥,智出於眾,行高於文,茂學懿久而策名,長才廣度以成器。
始歸霸府,嘗效折衝;洎翊造邦,尋參宥密。
擒禁林之詞翰,伸秘殿之論思,履順持謙,奉公處正。
紫宸三接,在注意以方深;黃閣九遷,諒登庸而允協。
俾宣相業,共贊皇猷。
食邑贈封,功臣改號,仍進階資之貴,俱為輔弼之光。
爾其師克儉於焚機,繼在公於補袞,詭辭而出,奉義而行,將聯賡載之歌,長保虔恭之位。
佩服茲訓,式昭德音。
可金紫光祿大夫中書侍郎平章事。
(《冊府》七十四)
◇牛皮人犯重處敕
諸道州府牛皮,今後犯一張,本犯人徒三年,刺配重處色役,本管節級所由杖九十。
兩張以上,本人處死,本管節級所由徒二年半,刺配重處色役。
告事人賞錢五十千。
其人戶有牛死者,其本戶報告本地方所由節級、鄰保人,仰當日內同檢驗過,令本主畫時剝皮,及申報本主官司史,限十日內須送納畢。
其筋骨不得隱落。
(《五代會要》二十五)
◇定銅法敕
銅法,今後官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
所有一色,即不得瀉破為銅器賣買。
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並處死。
其地分所由節級,決脊杖十七放,鄰保人決十臀十杖十七放,其告事者給與賞錢一百貫文。
(《冊府》五百一)
◇高紹基請捕錄李懷義答敕
李懷義、懷貞、景韜等並放,宜令向訓並諸房骨肉十奴十僕,津置起離,量差兵士防援,並於汝州安置。
◇磨勘州縣前資官敕
朕祗荷上玄,恭臨大寶,慮一夫之不獲,期四海之所歸。
近知銓選人多,州縣闕少。
或經年而空淹桂玉,未授一官;或欲歸而暗想鄉閭,又遙千里。
以斯去任,虛歷歲時。
其間或妄乞官者,多是逾違,自稱淹滯,或未合格者,不遵條制,顯紊公方,宜行釐革之條,以絕僥求之路。
宜令自今月十一日已前,州縣前資官及諸色選人等,曾經中書陳狀者,並送吏部南曹磨勘。
如今年冬合格無殿犯違礙者,即送中書除官,未合格並諸色違礙格敕,及曾殿黜得洗雪者,並仰各守格敕,敘理赴集。
其漢朝州縣,為征科不了,及擅用破逃戶停官人數,並令赴吏部南曹投狀磨勘,實是無過停替者,本朝解由公憑及牒三司灼然,過准格成一考前停官者,可送名中書除官。
一考後、兩考前停官者,減一選,兩考已上者,上理本官選數,並取解赴集。
起今後,應有前資州縣官並諸色選人等,及曾經黜該恩得雪者,並仰各守敕格赴選,不得妄有乞官。
如敢故違,宜殿兩選,將來降一資注擬。
如或本司不依格敕,妄有滯留,罪在所司,當行憲典。
一則俾守規程之道,一則稍除躁競之門,免恣濫逾,貴遵條制。
如是特恩,不拘此例。
(《冊府》六百三十四)
◇四廟行十事官除官敕
追尊四廟諸司寺監合差行十事官,宜令差補漢末七州信替州縣官充。
候行十事了,各與除官。
如行十事官人數未足,以前資州縣官己合格並過選者充,仍歷勘官牒,委無違礙,方得差補。
(同上)
◇追毀出身敕
今年正月五日恩赦前,應諸色官員有過犯,合追毀出身歷任官牒,至今尚未追毀,其本官敘理,仍各依格敕處分。
(同上)
◇西京冊廟行十事人減選敕
應京諸司職務掌赴西京冊廟行十事八十有六人,宜令吏部南曹引驗出身歷任行十事無遺闕歷子,委無違礙,與各減一選。
如有今年冬初合格又已過選者,銓司注官日與加一階。
其不該選數已經補奏者,減一年勞。
(同上)
◇條件諸色出選門州縣敕
近日多有諸色出選門州縣官,累經中書陳狀,援引從前敕文,乞除官事。
中書先准乾祐二年二月十日敕文,以此難議施行,今將己前敕文,詳酌可否,特與條貫,庶無淹滯。
應前後出選門州縣官內,有十六考敘朝散大夫階,次赤令,並歷任中曾升朝及兩使判官、五府少尹,罷任後一週年除官;曾任兩蕃營田判官、書記、支使、防禦十十團十十練判官,罷任後二週年與除官;並許經中書陳狀,點檢不欠年限,當與施行。
選期既近,不得依常選人例,更理減選,仍須分明批書歷子,請給解由。
若是逃失戶口,降書考第,及顯有過犯,必行殿降。
應諸色選人過犯三選已上,及未成資考、丁憂、課績官無選可減者,宜令自認吏部南曹投狀,准格敕磨勘無違礙,申送中書門下,並與除官。
其州縣官自恐虧損年限資序歸選門者,亦聽自便。
如或曾任推、巡、軍事判官等,並諸色出選門官,並據見任官選數敘理取解赴集,依格敕磨勘,送名中書門下,於銓司注擬前先次除官。
所有諸色常選人,皆自有選限,合赴常調,今後不得妄有陳乞,及不依格敕論理功課。
如違,當行舉勘。
若是特恩除授,及擢才委任,不拘此例。
(同上)
◇磨勘郊禮行十事官敕
郊禮行十事官,並差在京求仕者充,各據出身歷任,子細磨勘,委無違礙,方得差補。
如曾有殿犯、除名、免官、勒停等人,未經恩洗雪者,不在收補之限。
若已取解,及免取解赴選,在外未來者,不得著人承替。
如收補行十事後,將來赴選,南曹磨勘,別有違礙,所補官司與本人並當勘斷。
(同上)
◇令李仲玉氓唐陵廟敕
唐明宗五廟在至德宮安置,其徽陵上下宮所管土田舍宇,宜令新除右監門衛將軍李重玉為主,其徽陵下宮及至德宮緣廟合留物外,宜令內養劉延韜於金銀器物數內,量事給李重玉遷葬故淑妃王氏及許王外,余並付李重玉並尼惠能、惠登、惠嚴,令重玉以時祀陵廟,切在豐潔。
(《冊府》一百七十四)
◇處分供申考簿違限敕
敕:起今後,諸州府更有功中考簿違格限申到者,本判官並錄事參軍各罰五十直,其錄事參軍仍殿一選,本勾押官典委本州各行科斷。
如違程限一月已上不申到者,仍令尚書考功催促,候供申到考帳,依例施行。
所有科罰,准前處分。
若是校考過時,即與次年依格奏校。
(《五代會要》十五)
◇又敕
鳳翔考帳違限,本府各以科懲,其考帳省司特與考校。
起今後,諸州府更有違限者,本判官、錄事參軍各罰五十直,錄事參軍殿一選典押本處科斷,仍令省司依時催促。
若校考過時,即與次年校奏,並依前後格敕指揮。
(《冊府》六百三十六)
◇又敕
州縣官或特敕除授,或非時有故停任員闕除官到任者,緣赴任不拘期限,申發考帳之時,但滿一週年,便與依例書校一考申省。
如書校時少欠月日,即與次年付帳申校,不得漏落考第姓名。
如或有違,罪本道書考官吏。
(同上)
◇命開封府處死妖妄人敕
敕:趙應、智欽、陳光濟三人處死,連坐郭延貴等十七人,並決配蔡河務收管。
(《冊府》九百二十二)
◇榜諭宋州敕
敕榜宋州,曉諭管內諸縣民等:省前節度使常思所進絲四萬一千四百七兩,言放出在民,例以五月內徵納其絲,並還元契。
除已納到者,委巡檢使柴進據數追戶,責領歸還。
榜到,速告報知悉。
(《冊府》一百六十)
◇檢勘受官不赴謝人敕
起今後更有受官不赴衙謝人,宜令門下省、御史台檢舉,追勘聞奏。
其授官後違程不赴任,並准元敕殿選。
如選未滿便來乞官者,除外別行降敕施行。
(《五代會要》六)
◇諸道奏薦僧尼道士人數敕
永壽節,每年諸道節度防禦十十團十十練使、剌史奏薦僧尼道士紫衣師號,今後見任帶使盯共奏二人,見任防禦十十團十十練、刺史只許奏一人,在朝文武臣寮及前任官,今後更不得奏薦。
(《五代會要》十一)
◇減損永壽節臣寮設齋供敕
內外文武臣寮遇永壽節辰,皆於寺觀起置道場,便為齋供。
訪聞皆是醵金,所宜減損,以足公私。
今後中書門下與文武百官等共設一齋,樞密使與內諸司使、副等共設一齋,侍衛親軍馬步軍督指揮使己下共設一齋。
其餘前任官員及諸司職掌,並不得更開置道場及設齋。
(《五代會要》五)
◇朗州升大都督府敕
頃者淮海陸深,舉干戈而入寇;湖湘覆沒,致黎庶之倒懸。
惟彼武陵,素稱雄鎮,連營比屋,皆懷勇烈之心;戮力協謀,盡復十江十山之境。
宜降褒崇之命,以升忠義之邦,俾列大藩,永率南夏。
其朗州宜升為大都督府,在潭、掛之上。
(《五代會要》十九)
◇遣曹匪躬點檢佃租敕
京兆府耀州莊宅,三白渠使所管莊宅,並屬州縣,其本務職員節級,一切停廢。
除見管水佈局及州縣鎮郭下莊宅外,應有系官桑土、屋宇、園林、車牛動用,並賜見佃人充永業。
如已有莊田,自來被本務或形勢影占令出課利者,並勒見佃人為,依例納租。
條理未盡處,委三司區分,仍遣刑部員外郎曹匪躬專往點檢,割屬州縣。
(《冊府》四百九十五)
◇遣趙延休相度租賦敕
廢衛州共城縣稻田務,並歸州縣,任人佃蒔。
宜令戶部郎中趙延休往彼相度利害,及所定租賦聞奏。
(同上)
◇升朝官賜緋敕(節文)
今後升朝官,四任以上著綠,十五週年者與賜緋。
凡州縣官歷任內曾經五度參選者,雖未及十六考,與授朝散大夫階。
年七十已上合授優散官者,並賜緋。
非時特恩,不拘此例。
(《五代會要》六)
◇寺監官滿七年同明經出身敕
其諸寺監攝官,任滿七週年已上,應奉公事無遺闕,文書灼然者,並與同明經出身。
如不滿七週年者,任逐穩便。
今後寺監不得以白身署攝。
如違,本司官吏並行朝典。
(《五代會要》十七)
◇賜鄭仁誨手敕
按:見《舊五代史·周書·德妃董氏傳》,與《全文》一百二梁祖敕同,今存其目,文不錄。
◎周世宗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二十五。
◇公私織造須合制度制
化民成俗,須務真純;蠹物害能,莫先浮偽。
織□杼軸之制,素有規程;裨販貿易之徒,不許違越。
久無條理,漸致澆訛,苟所鬻之或十精十,則酬直之必重。
宜從樸厚,用革輕浮。
應天下今後公私織造到絹帛、綢布、綾羅、錦綺,及諸色匹段,其幅尺斤兩,並須合向來制度,不得輕弱假偽,罔冒取價。
如有己上物色等,限一百日內並須破貨了絕。
如限外敢有違犯織造貨賣者,仰所在級節所由擒捉送官。
(《冊府》五百四)
◇不得奏薦判官詔
兩京、諸道州府留守判官、兩使判官、少尹、防禦十十團十十練軍事判官,今後並不得奏薦。
如隨郡己歷前件官職任者,不在此限。
其防禦十十團十十練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員。
(《五代會要》二十五)
◇停罷官面許人戶自造詔
諸道州府面務,今後一依往例,官中禁法賣面,逐步處先置都務,候敕到日,並仰停罷,據見在面數,依時踏造,候人戶將價錢據數給面,不得賒賣抑配與人。
應鄉村人戶,今後並許自造米醋,及買糟造醋供食,仍許於本州縣界就十精十美處酤賣。
其酒麵條法,依舊施行。
(《冊府》五百四)
◇收壽州戰骨並優給陣歿將士十愛十物詔
自攻討壽州已來,應有將士歿於王事者,宜差殿直劉漢卿於壽州四面收斂其十十屍十十,以官物祭奠。
本家仍與優給,有男者量與敘用。
(《冊府》一百三十五)
◇選大戶為耆長詔
諸道州府令十十團十十並鄉村,大率以百戶為一十十團十十,選三大戶為耆長。
凡民家之十奸十盜者,三大戶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戶均之。
仍每及三載,即一如是。
(《五代會要》二十五)
◇命在朝文官再舉幕職詔
在朝文資官各令再舉堪為幕職令、錄者一人。
所舉幕職州縣官罷任後,便與除官,仍並許赴闕。
(《五代會要》四)
◇織造絹布不得夾帶粉藥敕
舊制織絁絹布、綾羅錦綺、紗縠等,幅闊二尺。
起來年後,公私織造,並須及二尺五分,不得夾帶粉藥。
宜令諸道州府嚴切指揮,來年所納官絹,每匹須及一十二兩。
河北諸州並萊、登、沂、密州,須及一十二兩。
絁紬止要夾密停勻,不定斤兩,絁紬絹長依舊四十二尺。
(《五代會要》二十五)
◇供給無家罪人水米敕
應諸道見禁罪人,無家人供備吃食者,每人逐日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獄子節級減稍罪人口食。
仍令不住供給水漿,掃灑獄內,每五日一度洗刷枷杻。
如有病疾者,畫時差人看承醫療。
(同上)
◇杖十臀十不過十五敕
州縣自官己下,因公事行責情杖,量還必須狀輕重用,不得過十臀十十五杖。
因責情杖致死者,具事由聞奏。
(同上)
◇行盜三犯決殺敕
諸盜經斷後仍便行盜,前後三犯,並曾經官司推問伏罪,不同赦前後、贓多少,並取決殺。
(同上)
◇逃戶莊田各市地人請射敕
應自前及今後有逃戶莊田,許人請射承佃,供納租稅。
如三週年後,本戶來歸業者,其桑土不以荒熟,並莊田十十交十十還一半,五週年內歸業者,三分十十交十十還一分。
應已上承佃戶,如是自出力別藎造到屋舍,及栽種到樹木園圃,並不在十十交十十還之限。
如五週年外歸業者,莊田除本戶墳塋外,不在十十交十十付。
如有荒廢桑土,承佃戶自來無力佃蒔,只仰十十交十十割與歸業人戶佃蒔。
一、近北請州,自契丹離亂,鄉村人戶多被番軍打虜向北,近來多有百姓自番界回來,其莊田己被別戶請射,無處歸托。
今後如有五週年內,其本主還來識認,不以桑土荒熟,並莊園三分中十十交十十還二分;十週年內來者,十十交十十還一半;十五週年內來者,三分中十十交十十還一分。
應上項承佃戶,如是自出力別藎造到屋舍,及栽種到樹木園圃,並不在給還之限。
如十五週年外歸業者,其莊田除本戶墳塋外,不在給還。
如有荒廢桑土,承佃戶自來無力佃蒔,祗仰十十交十十割與歸業人戶佃蒔。
一、應有坐家破逃人戶,其戶下物業,並許別戶陳告,請射承佃,供納租稅,充為永業,不限年載,不在論認之限。
所有要戶及鄉村節級,重行斷決。
一、諸州應有冒佃逃戶物業,不納租稅者,其本戶歸業之時,不計年限,並許論認。
仰本縣立差人檢勘,十十交十十割與本戶為主。
如本戶不來歸業,亦許別戶請射為主。
民有冒佃人戶及本縣節級,重行科斷。
如冒佃人戶自來陳首承認租稅者,特與免罪。
一、顯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己前,應有逃戶拋下莊田,自來全段無人承佃,曾經省司指揮,開闔租稅者,宜令本州縣招攜人戶歸業,及許別戶請射為主,與免一年差科色役。
至第二年己後,據見在桑土及租到見苗,詣實供通,輸納租稅。
(《五代會要》二十五)
◇解送監生須是監中受業敕
國子監所解送廣順三年己前監生人數,宜令禮部貢院收納文解。
其今年內新收補監生,並仰落下。
今後須是監中受業,方得准令式收補解送。
近年有諸州府海裡解舉人,即投監請補。
(《五代會要》十六)
◇未朝謝御史不得受供給敕
起今後,應有自外新除御史,未經朝謝者,經過州府,不得受館驛供給及所在公禮。
(《五代會要》十七)
◇秋夏征了追攝公事敕
諸道州府所管屬縣,每年秋夏征科了畢後,多時十鄧十追縣典上州會末文鈔,因茲科配斂掠,宜令今後秋夏征科了足日,仰本州府但取倉場庫務,納欠文鈔。
如無異同,不在更追官典。
諸道州府管內縣鎮,每有追攝公事,自前多差衙前使院職員及散從步奏官,今後如是常程,追攝公事,祗令儲道承受遞送,不得更差專人。
若要切公事及軍期,不在此限。
(《五代會要》二十五)
◇興販牛畜十抽十稅敕
諸道州府應有商賈興販牛畜,不計黃牛、水牛,凡經過處,並不得十抽十稅。
如是貨賣處,祗仰據賣價每一千十抽十稅錢二十,不得別有邀難。
(同上)
◇毀廢妖妄占卜書敕
應諸色十陰十陽十占卜書,宜令司天台、翰林院集官詳定。
其書如是曾經前代聖賢行用合正道者,只可存留,其有淺近妖妄不依典據者,並可毀廢。
(《五代會要》十一)
◇省廢兩京五府諸州曹官敕
兩京五府少尹、司錄、參軍,先各置兩員,今後各置一員。
六曹判司內,只置戶曹、法曹各一員,其餘曹官及諸州觀察支使、兩藩判官,並宜省慶。
(《五代會要》二十)
◇命再舉令錄敕
應在朝文資官,各令再舉一人堪充令、錄及兩使防禦、十十團十十練、軍事判官者。
自前或因公過微有殿犯者,亦許稱舉。
余准顯德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御札處分。
(《五代會要》四)
◇諸道俸料不得分配人戶敕
應諸道州府進奏,逐月合請俸料及紙筆等錢,宜令今後於本州公使櫓內支給,不得分配人戶及州縣門戶。
如本州公使錢少,不便支給處,只不要置進奏官,仰於衙前差有名糧職員充,進奏聞院副知。
仍二週年替罷,本州優與安排。
(《五代會要》二十四)
◇差人收羈盜賊逃軍凶命人敕
應諸司賊盜,宜委本府州節度防禦十十團十十練等使、剌史專切斷除。
其部內凡有賊盜及逃走軍健、諸色凶命之人,並須覺察,設計差人收羈,不計遠近,以獲為限。
應有婚姻斗競、賊盜公事,仰逐處長吏躬親鞫問,仍令本州官不住提舉,疾速區分,庶光敕命。
凡自大辟罪斷訖,其公案申奏,今後仰抄錄要當事節,兼於前面朱書罪人入禁至斷了日數聞奏。
(《五代會要》十)
◇任鄉村煎鹽敕
漳河己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十場糶鹽,今後除城郭草市內,仍舊禁法,其鄉村並不有鹽貨通商。
逐處有鹹鹵之地,一任人戶煎煉,興販則不得逾越漳河,入不通商界。
(《五代會要》二十六)
◎南唐先主李升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二十八。
◇宋王妃改氏南平制
南平王國之元老,婚不可離,信王妃可改氏南平。
(馬令《南唐書》)
◇卻符瑞詔
譴告在天,聰明自民,魯以麟削,莽以符亡。
當謹天戒,猶懼或失之,符瑞何為哉!皆抑而勿揚。
(馬令《南唐書》一)
◇勿議討伐詔
知尼不辱,道祖之至誡;革廓則裂,前哲之元龜。
予嘉與一二卿士大夫共服斯箴,討伐之議,願勿復關白也。
(《釣磯立談》)
◇獎太子詔
守廉退之風,師忠貞之節,有子如此,朕復何憂。
(陸游《南唐書》二)
◇賜宋齊邱書
朕之十性十,子嵩所知。
少相親,老相怨,可乎。
(同上,四)
◇上晉高祖書
邊校貪功,乘便據壘,矧機宜之孰在,顧茫昧以難申。
否藏皆凶,乃大《易》之明義;進取不正,亦聖人之厚顏。
適屬暑雨稍頻,十江十波甚漲,指揮未到,事實已違。
今者猥沐眷慈,曲形宸者,歸其俘虜,示以英仁,其如軍法朝章,彼此不可;揚名建德,曲直相懸。
雖認好生,匪敢聞命,杜光鄴等五百七人,已令卻過淮北。
(影宋抄《冊府》一百三十三)
◎南唐嗣主李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二十八。
◇賜陳況手札
欲以綾綺賜卿,卿必不受。
今賜朕自服紬縑衣三十事,卿其領之。
(陸游《南唐書》七)
◇賜周繼諸金鋤手札
是朕苑中自種藥者,今以賜卿,表卿高尚之節。
(《十江十南餘載》二)
◇答喻儼等手札
天不吊,降此鞠凶,越予小子,常恐弗類於厥德,用災於厥躬。
故退處恭默,思底於道,而壅隔之蔽,以為卿憂。
惟予小子,實生厲階。
(馬令《書》二)
◇讓太子表
古之立太子者,所以崇正嫡,息凱覦。
如臣兄弟,稟承聖教,實為敦睦,願寢此禮。
(同上一)
◇賜宋齊邱書
明日之行,昔時相許,朕實知公,故不奪公志。
(《湘山野錄》)
◇南唐後主李煜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二十八。
◇遺吳越王書
今日無我,明日豈有君?一旦明天子易地賞功,王亦大梁一布衣耳。
(陸游《南唐書》三)
◇答張泌諫書手批
古人讀書,不止為詞賦口舌也。
委質事人,忠言無隱,斯可謂不辱士君子之風矣。
朕纂承之始,德政未敷,哀毀之中,智慮荒亂,深虞布政設教,有不足仰嗣先皇,下副民望。
卿居下位,而首進讜謀,十事煥美,可舉而行。
朕必善初而思終,卿無今直而後佞,其中事件,亦有已於赦書處分者。
二十八日。
(《十江十表志》三)
◇批韓熙載奏
言媯而辨,古人惡之。
熙載俸有常秩,錫賚尚優,而謂廚無盈日,無乃過歟!(馬令《南唐書》十三)
◇書述
肚歲書亦壯,猶嫖姚十八從軍,初擁千騎,憑陵沙漠,而日無全虜。
又如夏雲奇峰,畏日烈景,縱橫炎炎,不可向邇,其任勢也如此。
老來書亦老,如諸葛亮董戎,朱睿接敵,舉扳佳作睚隨,以白羽麾軍,不見其風骨,而毫素相適,筆無全鋒。
噫!壯老不同,功用則異,惟所能者可與言之。
又云:書有八字法,謂之撥鐙。
自衛人人並鍾、王傳授於歐、顏、褚、陸等,流於此日,然世人罕知其道者。
孤以幸會,得受誨於先王。
奇哉是書也,非天賦其十性十,口受要訣,然後研功覃思,則不空其奧妙,安得不秘而寶之。
所謂法者,擫、壓、鉤、揭、抵、拒、導、送也。
此字亦有顏公真卿墨跡尚存於世。
余恐將來學者,無所聞焉,故聊記之。
撅者,撅大指骨上節下端,用力欲直,如的千鈞。
厭者,捺食指著中節旁。
鉤者,鉤中指著指尖,鉤筆令向下。
揭者,揭名指著指爪肉之間,揭筆令向上。
抵者,名指揭筆,中指抵住。
拒者,中指鉤筆,名指拒定。
導者,小指引名指過右。
送者,小指送名指過左。
(陳思《書苑十精十華》二十)
◎南漢後主劉鋹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二十九。
◇鏡銘
仙山並照,智水齊名。
花朝艷采,月夜流明。
龍盤五端,鸞舞雙明。
傳聞仁壽,始驗銷兵。
(《嵩洛訪碑日記》)
◇吳越武肅王錢鏐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三十。
◇海會寺阤羅尼經幢記
當使早以訓齊兵旅,講武家山,為國為國,摧凶弭寇,繼平蛇豕,以靜十江十南。
累蒙七帝酬恩,功歸第一,以至雙封兩國,連統三擅,為明代之父師,帥天下之兵十柄十。
唯以上尊天地,次敬神明,興三教之慈宗,建六通之法宇。
乙亥歲,暫歸故里,遍集勝因。
以功臣山之奇峰,爰崇禪室;觀竹林寺之湫隘,重構蓮宮。
半載之中,莊嚴俱畢,皆選淨名長老,各為住持,冀廣善牙,常資妙覺。
昨以寺院功畢,金像周圓,特於殿前建立《千手干眼大悲真言經》及《守護國界主阤羅尼經》兩幢,充揚勝事。
所冀珠緘寶偈,睹者生緣;步影飛塵,沾者獲善。
而以福均土地,光蔭鄉園,克茲先遠,松楸共泰,錦城軍俗,以增幽顯,利等恆沙。
時寶大元年歲次甲申五月一日,天下都元帥吳越國王(錢)鏐建。
(《兩浙金石志》四)
◇開慈雲嶺記
梁單閼之歲,興建龍山。
至湄灘之年,開慈雲嶺,使建西關城宇,台殿水閣。
今勒貞珉,用紀年月。
甲申歲六月十五日,吳越國王記。
(石刻)
◇請封鎮東軍神祠奏
鎮東軍神祠,頗有靈驗,救災祈福,人民賴之,請賜封崇。
(《冊府》一百九十三)
◇祭潮神禱詞
六丁神君,王女十陰十神,從官兵六千萬人。
鏐以此丹羽之矢,射蛟滅怪,渴海枯淵,千十精十百鬼,勿使妄干。
唯願神君佐我助我,令我功行早就。
(《吳越備史》)
◇報道宏手札二首
十一月三日報道宏師:冬冷,想當安適。
得狀,勞以節送軟棗、茶面等,已令收領,為愧殊多。
回人遣此,不具使人,委曲付道宏法師。
秋冷,想當安適。
得進奏院狀報,蒙恩加太師兼九錫,叨功臣名號,勞致賀狀。
回人遣此,不具使人,委曲付道宏法師。
(《嘉興府志》)
◎吳越文穆王錢元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三十。
◇建化度禪院寶幢記
夫真如演化,以廣大慈悲,濟度沙界。
其有達微妙之音,宏勝善之緣,盡孝思之心,創清淨之業,十靡十不回慧炬而照燭,乘法力以津梁,超彼龍天,證菩提之因果。
竊以自恭遵詔命,虔稟遺言,承製兩浙,□馭藩閫,事有益於顯晦,功臣合於禎休,皆許□□鼎新,用光積慶。
昨以西興城壘之內,曩歲曾別置狴牢,雖宰斷至明,固無枉濫,而縻縶稍滯,或有淪亡。
念茲綿歷重泉,何由解脫。
於是變圓扉而崇梵宇,開紺殿而立睟容,仍建寶幢,鎮茲土地。
磨礱翠琰,刊般若之文;輝煥禪扃,集龐洪之福。
所有前後幽暗魂識,一一鹹冀往生。
然願以此功德,資薦皇考武肅王,升七覺之法身,耀千光之瑞相。
其次保安疆境,兵火無虞,以子以孫,永永蕃盛。
長興四年癸巳三月二十六日,起復吳越四面都統、鎮海、鎮東等軍節度使、檢校太師、守中書令錢元瓘記。
(《兩浙金石志》四)
◎吳越忠懿王錢俶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三十。
◇報重曜書二首
報雲門山淨名庵長老重曜:今差人繼到白十乳十茶三十斤、綾瓷香爐一隻、衙香五斤、金花合盛重五十兩。
仍支見錢一百千文足陌,可親入懺保安,遣此示諭。
不具。
報越國雲門山淨名庵長老重曜:昨據節度使錢儀申,所請為官中入懺保安事,具悉。
師心鏡絕塵,衣珠無類,修釋氏務三之訓,得淨名不二之宗。
洎掛錫寶坊,棲真玉節,節使素欽於景行,遠有來聞;國家因罄於十精十誠,遂可其請。
況奇峰正聳,炎景斯煩,非坐非行,頗勞十精十進;煩心引領,尤愧忠勤。
今則再賜到十乳十茶三十斤、十乳十香三十斤,至可領也。
夏熱,楊得平安好。
故茲諭,想宜知之。
不具。
(《紹興府志》)
◇閩忠懿王王審知
審知,字信通,光州固始人。
兄潮,為縣史,壽州盜王緒聞潮兄弟材勇,召為軍校。
後殺緒,推潮為主。
潮卒,審知代立。
唐拜審知武威節度同平章,封琅琊王。
梁太祖加拜中書令,封閩王。
同光二年,卒,年六十四,謚忠懿。
子鏻僭帝,追諡昭武孝皇帝,廟號太祖。
◇請封砧□奇裡古廟奏
當縣界砧□奇裡古廟,祈禱有靈,鄉閭父老皆有陳請,望賜封崇。
(《冊府》一百九十三)
分類:未分類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