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
卷五十七
◎ 闕名(五)
◇ 上都兩街留寺改名奏(會昌六年正月,左右街功德使)
准今月五日赦書節文,上都雨街先各留寺兩所,依前委功德使收管,其所添寺,於廢寺中揀擇堪修建者。
臣今左街謹具揀擇置寺八所,及數內回改名額,分析如後。
兩所依前名額,興唐寺、保壽寺。
六所改名舊額,僧寺四所:寶應寺改為資聖寺,青龍寺改為護國寺,菩提寺改為保唐寺,清禪寺改為安國寺。
緣間架數少,取華十陽十寺連接充數。
尼寺二所,法雲寺改為唐安寺,崇敬寺改為唐昌寺。
右街置八所,二所先准敕留,西明寺請改為福壽寺,莊嚴寺改為聖壽寺。
八所添置二所,請依舊名額,僧寺一所,千福寺;尼寺一所,興元寺。
六所請改名,僧寺五所,化度寺改為崇福寺,永泰寺改為萬壽寺,十溫十國寺改為崇聖寺,經行寺改為龍興寺,奉恩寺改為興福寺;尼寺一所,萬善寺改為延唐寺。
謹定揀擇添置及改名額,分析如前。
(《唐會要》四十八)
◇ 請定憲宗廟配享功臣奏(會昌六年十月,太常禮院)
十月十三日太廟袷享,廟庭配享功臣,得修撰官朱儔狀,自高祖至德宗,每室並有功臣配饗。
伏以憲宗皇帝誅蕩淮蔡,削定河朔,武功英略,赫耀中興,啟沃謨猷,必資元輔,其配享功臣,伏請聞奏,定名降下。
(《唐會要》十八)
◇ 幕府遷授章服先綠後緋奏(大中元年,中書門下)
幕府遷授章服,貞元元年之間,使府奏職至侍御史,然後許兼省官,至章服皆計考效。
近日奏行殿中及戎卒,便請朱紫,數事俱行,其中自綠腰金,皆非典故。
今請自侍御史待年月足後,更奏始與省官。
至於朱紫,許於本使府有事績尤異者,然後各市地奏請。
惟副使行軍奏職特加,先著緣便許緋,餘不在此限。
(《唐會要》三十一)
◇ 及弟三年任奏試官奏(大中二年正月,中書門下)
從貞元元年、大和九年秋冬前,皆是及第便從諸侯府奏試官充從事,兼史館、集賢、宏文諸司諸使奏官充職。
以此取人,常多得士,由是長不乏材用。
大和、會昌末,中選後四選,諸道方得奏充州縣官職,如未合選,並不在申奏限。
臣等昨已奏論,面奉進止,自今已後,及第後第三年,即任奏請。
(《唐會要》七十六)
◇ 諸使奏官不得虛豎頭銜奏(大中二年十月,中書門下)
伏以銀青借兼檢校賓客官及朝散大夫,階並三品資歷,自身不合虛豎奏官。
近年諸司使多虛豎此色頭銜,奏請授官,求中上州長、馬及上州判司,逾濫僥倖,莫甚於此。
臣等商量,自今已後,諸司諸使應合奏授正官者,並不得虛銜前件官階奏請。
如是長不守章程,依前論請,奏聽進止。
其請道差知進奏官,亦望准此處分。
(《唐會要》七十九)
◇ 搜訪武德以來名臣子孫奏(大中三年四月,中書門下」
武德己來,宰輔名跡在上等者及配享功臣子孫,伏以勳德之後,慶賞所延,每有恩帛,多令訪錄,將以興廢繼絕,尊賢報功,事歸獎勸,義主沉翳。
近日諸家,目論頗眾,史官曹闕,合用者稀,縱十欲比擬,亦未詳悉。
應前件網色子孫,准前後制敕。
令搜訪與官者,望許於吏部陳狀,便委磨勘。
如審是嫡嗣未有官名者,具狀聞奏,其時與一人解褐官。
如有出身,已曾任官,選日優與處分。
如自以才行,嘗登利第,及是諸房子孫,不承祭祀,並先因存獎以授正官者,並不在限。
即冀所加恩例,式協本條。
(《唐會要》十八)
◇ 剌史條流先申觀察奏(大中二年二月,中書門下)
諸州剌史到郡,有條流,須先申觀察使,與本判官商量利害,皎然分明,即許施行。
如本是前政利物徇公事,不得輒許移改。
不存勾當,踵前因循,判官重加殿責,觀察使聽進止。
仍委出使郎官、御史,常切詢訪舉察。
(《唐會要》六十九)
◇ 方鎮子弟不得奏留奏(大中三年三月,中書門下)
伏准大和六年六月御史台奏,本置官員,藉其任守,吏曹注擬,皆是職司。
況調選須有出身,合年十五以上,比及於選,入以十年,則二十五可以為成十人矣。
今則皆稱年小,奏請勾當,所在相承,積十習十成例。
若實年小,即不合早補身名。
若補實當年,又何慮為官不了。
合請諸道方鎮子孫,應選授及奏授官,一切勒歸本任,不得輒有奏留。
如或恩出殊常,賜及一子者,年十三以下,即任奏聽進止。
奉敕,宜依者。
臣等謹詳敕前約勤,非不丁寧。
近日不守敕文,例皆請奏。
臣等商量,自今己後,諸道節度、觀察、防禦、經略等使,如或特降恩制,賜及一子官,年十五以下者,即望許奏請勾當恩制,賜及一子官,年十五以下者,即望許奏請勾當留除外,其餘並望准前敕處分。
其見在千牛、進馬者,並准今年三月三日敕處分。
(《唐會要》七十九)
◇ 司直評事未出使不任分司奏(大中三年三月,大理寺)
當寺司直、評事,從前不循公理,到官便求分司,迴避出使,致令官職失守,勞逸不均。
伏請從今以後,待次充使後,即任分司,如未出使,不任分司限。
(《唐會要》六十六)
◇ 賜緋賜紫事例奏(大中三年五月,中書門下)
增秩賜金紫,雖有故事,如觀察使奏剌史善狀,並須指事而言,不得虛為文飾。
其諸道副使、判官,如事績尤異,然後許奏論。
惟副使、行軍,先者綠便許賜緋,其餘不在此限者。
諸使奏請,或資品尚淺,即請章服,或賜緋未幾,又請賜紫。
准令,入仕十六考職事官,散官皆至五品,始許著緋,三十考職事官四品,散官三品,然後許衣紫。
除台省清要,牧守常典,自今己後,請約官品為例。
判官上檢校五品者,雖欠階考,量許奏緋。
副使、行軍俱官至侍御史已上者,縱階考未至,亦許奏弼。
如已檢校四品官兼中丞,先賜緋,經三週年已上者,兼許奏紫。
其有職事尤異,關錢谷者,須指事上言,監察已下,量與減年限,進改殿中以上,然後可許賜章服。
公事尋常者,不在奏限。
(《唐會要》三十一」
◇ 效韋讓侵街造捨奏(大中三年六月,右巡使)
義成軍節度使韋讓,前任宮苑使日,故違敕文,於懷真坊西南角亭子西侵街造捨九間。
(《唐會要》八十六)
◇ 久任令尉奏(大中三年九月,中書門下)
兩府畿令及次赤令,伏以古者為吏長子孫,蓋言其在官之久也,然後備諳風俗,政術可施。
近日入仕門多,十十交十十替稍速。
近以續降手敕,又面奉德音,應選擇者,不得其人,欲使撫字者久安其任。
臣等商量,自今已後,其雨府判司及縣丞、尉,不帶敕額事,及不知捕賊,不得非時奏請。
如或政績尤異,朝廷別有獎拔,及職事不修,須議替者,不在此限內。
(《唐會要》六十九)
◇ 諸司職掌不得一人判數曹奏(大中三年九月,中書門下)
伏以列官分職,各有司顧,苟或侵逾,則乖彝憲。
近日判府司及兩縣簿、尉,多系諸司職掌,遂使額外假稱,一人兼判數曹,易為因循,難以責辦。
臣等商量,自今己後,諸司職掌改集賢館、宏文館,並不得帶府判司及兩縣簿、尉。
集賢館、宏文館,仍每司不得過一員。
見在諸司充職者,請勒歸本司。
(《唐會要》六十七)
◇ 史館典書五考參選奏(大中四年四月,史館)
當館寫國史楷書、典書等,與集賢院寫書人等,承前一例並校成五考,便勒赴選。
自大和八年已後,被吏部條流奏,五考滿後,待受散三年。
今集賢院以其勞役年深,補人不得,去年三月十三日具事山申奏。
已蒙敕下,並免三年受散訖。
今當館未蒙處分,伏請依例並勒校成五考,便許參選。
(《唐會要》六十四)
◇ 修斜谷及館驛舊路奏(大中四年六月,中書門下)
山南西道新開路,訪聞頗不便人,近有山水摧損橋閣,使命停擁,館驛蕭條,縱遣重修,必倍費力。
臣等今日延英面奏,宣旨卻令修斜谷舊路及館驛者。
臣等商量,望詔封敖及鳳翔節度使、觀察使,令速點檢,計料修置,或緣館驛未畢,使命未可經通。
其商旅及私行者,在取穩便往來,不得更有勒約。
(《唐會要》八十六)
◇ 宏文館典書准例處分奏(大中四年七月,宏文館)
當館偕書、典書等,與集賢、史館楷書等,承流前例,並勒校成五考赴選。
自太和八年以後,被吏部條流,並加授散三年。
今集賢、史館奏,勞役年深,補召不得,已蒙敕下,免三年授散訖。
今當館請准例處分。
(《唐會要》六十四)
按:此首與前四月史館所奏略同,然宏文與史館各別,當另為一首。
◇ 村邑佛堂待兵罷建置奏(大中五年七月,宰臣)
陛下崇奉釋教,臣子皆願奔走。
慮士庶等物力不逮,擾人生事,望令兩機及州府長吏,與審度事宜撙節聞奏,不必廣為建造,驅役黎甿。
其所請度僧尼,亦須選有道行為州縣所稱信者,不得容隱兇惡之流,卻非敬道,望委長吏十精十加揀擇。
其村邑佛堂,望且待兵罷建置為便。
(《唐會要》四十八)
◇ 諸道奏請起復准舊例奏(大中五年八月,宰臣)
伏以通喪三年,臣庶一致,金革無避,軍旅從權。
近日諸使及諸道多奏請,與人吏職掌官並進奏官等起復。
因循既久,訛弊轉深,非惟大啟幸門,實亦頗紊朝典。
臣等商量,自今已後,除特敕及翰林並軍職外,其諸司諸使人吏職掌官並諸道進奏官,並不在更請起復授官限。
其間或要藉、驅使官,任准舊例舉追署職,令勾當公事。
待了闋日,即依前奏。
(《唐會要》三十八)
◇ 剌史得替敕到十十交十十割奏(大中五年九月,中書門下)
諸州剌史十十交十十割,及初到任下擔,得替後資送裝事。
應諸州剌史除替後,新人在遠者,動經三四個月不到任,從便近處,亦或一兩個月不到。
舊人在任,既不理務,又須一切州縣祗供,將吏依舊衙參祗候,守分者固難自處,多端者猶能害人。
自今己後,望令應諸州剌史得替已除官者,即敕到後十十交十十割了,便赴任。
如未除官者,敕到後,與知州官分明十十交十十割倉庫及諸色事。
如不分明十十交十十割,便令舊剌史離木任,不要更待新剌史到。
十十交十十割公事後,稱有小小異同,即令勘問知州官,並任行牒聽勘問,詰前剌史。
如大段差謬,即委具事狀奏聞,其知州官別議推。
罷郡剌史未別除官者,准地昌九年赦文,令所司在州縣供給。
伏恐日月久深,不遵舊制,望令所在經過州縣,准舊節文處分,勿使羈旅。
州許供三日,縣許供二日,應諸州剌史初到任,准例皆有下擔什物,離任時亦例有資送,成例已久,州司各有定額。
准乾元元年及至德二載產會昌元年制敕,只禁科率所由,抑配人戶。
至於用州司公廨及雜利潤,天下州郡皆自有矩制,緣曾未有明敕處分,多被無良人吏百姓,使致詞告,雲是贓犯。
自今己後,應諸州剌史下擔什物,及除替送錢物,但不率斂官吏,不科配百姓,一任各守州郡舊規,亦不分外別有添置。
若輒率斂科,故違敕條,當以人己贓犯法。
餘望准前後敕處分。
(《唐會要》六十九)
◇ 建置佛堂蘭若奏(大中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宰臣上言)
近有敕,許罷兵役後,建置佛堂、蘭若,若今邊事寧息,必恐奏請繼來,若不先議條流,臨事恐難止約。
伏以釋門之教,本貴正真,奉之十精十嚴,則人用加敬。
今諸州儲寺宇新添,功悉未畢,百姓等若志願崇奉,則宜併力同修。
自今己後,有請置佛堂蘭若者,望所在長吏分明曉示。
待一切畢後,或有雲州府遠處大縣,即許量事建置一所,其餘村坊,不在更置佛堂、蘭若限。
(《唐會要》四十八)
◇ 河東各道許奏判司丞簿奏(大中五年十月,中書門下)
伏見諸道及州府,如縣令、錄事參軍有闕,及見任官公事闕敗,切要替換,即任各舉所知聞奏。
及須蒞官曾有課績,處已必能清廉,如論薦不當,舉主先議懲殿。
其判司、參軍、文學、縣尉、丞、簿等,不在奏限。
其河東、潞府、豳寧、涇原、靈武、振武、鄜坊、滄德、易定、夏州、三川等道,或道路懸遠,或俸料單微,每年選人,多不肯受。
若一例不許,則都俸不在給留別限,仍勒知後判官,不許,則都無正官。
今請前件數道,除縣令、錄事參軍外,其判司、縣尉、丞、簿,每年量許奏三員。
須是元額闕,不得替考深人。
其闕一年吏部不注,即注且差攝,二年列部不注,然後許奏請,仍資序不得超越。
如是散、試及外身,不得奏第二任官。
其京百司,除職事外,不在更奏官限。
(《唐會要》七十九)
◇ 議依白宏儒奏遷諸太子廟奏(大中六年,禮院)
伏以列聖祖宗,尚同太廟,追冊儲嗣,不合別祠。
藎以年月各殊,十寵十恩有異,歲時己久,即宜改更。
況春秋薦享之時,禮樂牲牢之用,重煩人力,實為皇居。
今據從卑就尊,創置年月,即合移懷懿太子以下三廟,就惠昭太子廟,地既卑下,多有浸十濕,非可經久。
莊恪太子廟地居高敞,屋更寬廣,若移同一廟,只要增置廟室,謹詳遷就,誠謂久安,審其便宜,移廟未虧於典故。
今列次增室,祔禮尊崇,酌中之道可行,申奠之儀不失。
臣與官寮等集議,請依宏儒所奏,事誠允當,實舉舊章。
(《唐會要》十九)
◇ 諫免鄭光莊田稅奏(大中六年三月,中書門下)
伏以鄭光是陛下元舅,十寵十待固合異等,然而據地出稅,天下皆同,隨戶雜徭,久己成例,將務致治,實為本根。
近日陛下屢發德音,欲使中外畫一,凡在士庶,無不仰戴聖慈。
今獨忽免鄭光莊田,則似稍乖前意。
況徵賦所入,經費有常,差使不均,怨嗟斯起,事雖至微,系體則大。
臣等備位台司,每承誡勵,苟有管見,合具啟陳。
謹錄奏聞,伏聽敕旨。
(《唐會要》八十三)
◇ 勘審常平義倉奏(大中六年四月,戶部)
請諸道州府收管常平、義倉觔斗,今後如有炎荒水旱外,請委所在長吏,差清強官勘審。
如實,便任開倉。
先眾貧下不濟戶給貸訖,具數分析申奏,並報戶部,不得妄有給與富豪八戶。
其觔斗仍仰本州錄事參軍至當年秋熟專勾當,據數追收。
如州府妄有給使,其錄事參軍、木判官請重加殿罰,長吏具名申奏。
(《唐會要》八十八)
◇ 許嶺南各道年終論薦奏(大中六年五月,中書門下)
嶺南、桂管、容管、黔中、安南等道剌史,自今已後,伏請於每年終薦送各官,選擇校量資序,稍議遷獎。
本道或知有才能,亦許論薦。
仍須量資相送,歷任分明,更不在奏散試官充司馬權知州事限。
(《唐會要》六十九)
◇ 續修會要添給廚料奏(大中六年六月,宏文館)
伏以三館制置既同,事例宜等。
比來無事,未敢申論,今緣准敕修《續會要》以來,官僚入日稍類,囚緣費用,其數至多。
紙筆雜物等,不敢別有申請,其廚料從前欠少,伏請准兩館流例增添,給用之間,庶得濟辦。
(《唐會要》六十四)
◇ 宰臣周親宣吊奏(大中六年十月,太常禮院)
伏查宰臣周親,如是全叔及親兄弟,或曾居重任,或位列朝行七品已上官,則請行宣吊之禮。
如年齒幼,官位卑,及其餘周親事,並請不用遣使。
庶勸重之宜有節,降殺之義得中。
若宣吊例以期年,伏慮有煩聖聽。
(《唐會要》三十八)
◇ 宗子家狀送圖譜院奏(大中六年十二月,宗正寺)
當司修圖譜官李宏簡,伏以德明皇帝之後,興聖皇帝以來,宗方有序,昭穆無差,近日修撰,率多紊亂,遂使冠履僭儀,元黃失位,數從之內,昭序便乖。
今請宗子自常參官並諸州府及縣官等,各具始封建諸王,及五代祖,及見在子孫,錄一家狀,送圖譜院。
仍每房納,於官取高,處昭穆取尊,轉送至本寺所司磨勘,屬籍稍獲十精十詳。
(《唐會要》三十六)
◇ 條流諸道俸料職田奏(大中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應諸道節度使、觀察、十十團十十練使、防禦、經略等使,所請俸料、職田、祿粟、時服、雜給,並諸色人事用度等,先奉聖旨,令條流奏來者。
伏以藩鎮之任,寄切分憂,一方慘舒,繫在長吏。
近者所在軍府,多稱窮空,因緣增添,費用滋廣,不遵往例,唯徇人情。
物力既困於公家,誅斂終歸於百姓。
稍能釐革,裨益實多。
置使之初,必有定額,歲月深遠,或多改更。
望令諸道帥臣及長吏,各詢訪事例,檢尋簿書,其間苟逾舊規,及有新置,並宜除去,務在至公。
於軍、府、州、鎮經營利綱等項,相承既久,並絕則難,相害於人,亦宜禁止。
(《唐會要》七十九)
◇ 明立剃度僧尼新規奏(大中六年十二月,祠部)
當司伏准累年赦文及別敕,建置佛堂,並剃度僧尼等。
伏以陛下護持釋教,以濟群生,出自聖慈,孰不知感?非欲華飾寺宇,廣度僧尼,興作勞人,匱竭物力。
近日天下未喻聖心,建置漸多,剃度彌廣,奢十靡十相尚,浸以日繁,恐黎甿因茲受弊。
臣職司其局,不敢曠官,當陛下求理納諫之時,是小臣罄竭肝膽之日。
伏乞允臣所奏,明立新規,舊弊永除,天下知禁。
如此見佛法可久,民不告勞。
(《唐會要》四十八)
◇ 量建寺院關防僧尼奏(大中六年十二月,宰臣上言)
伏以西方之教,清淨為宗,拯濟為業,國家宏闡己久,實助皇風。
然度僧不十精十,則戒法隳壞,造寺無節,則損費過多。
有司舉陳,實當職分,但須酌量中道,使可久行。
自後應諸州准元敕置寺外,如有勝地名山,靈蹤古跡,實可留僧,為眾所知者,即任量事修建,卻仍舊名。
其諸縣有戶口繁盛,商旅輻輳,願依香火,以濟津梁,亦任量事各置院一所,於州下十抽十三五人住持。
其有山谷險難,道途危苦,贏車重負,須暫憩留,亦任因依舊基,卻置蘭若,並須是有力人自發心營造,不得令十奸十十十黨十十因此遂抑斂鄉閭。
此外更不得輒有起建,如引別敕處分,不在此限。
其僧尼逾濫之源,皆緣私度,本教遮止,條律極嚴,不得輒有起建。
如可容十奸十,必在禁絕,犯者准元敕科斷訖,仍具鄉貫姓號,申祠部上文牒。
其官度僧尼,數內有闕,即仰本州集律僧眾同議,揀擇聰明有道十性十,已經修煉,可以傳十習十參學者度之。
貴在教法得人,不以年齒為限,若惟求長老,即難奉律儀。
剃度訖,仍具鄉貫姓號,申祠部請告牒。
其僧中有志行堅十精十,願尋師訪道,但有本州公驗,即任遠近遊行。
所在關防,所宜覺察,不致真偽相雜,藏庇十奸十人。
(《唐會要》四十八)
◇ 剌史到任聞奏公事奏(大中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諸州剌史,仰到任後一季以來,尋訪凋瘵之由,搜求疾苦之本,兩季以後,可以周知。
伏以古之報政,備在典章,後代因循,曾無實效。
今請觀察使、剌史到任一年,即悉具釐革制置諸色公事,逐件分析聞奏,並申中書門下。
視其所司,真偽自分,才能可辨。
事有可行者,著為令典,使久遵守。
既欲責其潔已,須令俸祿少充。
以厚薄不同,等級無制,致使俸薄者無人願去,祿厚者終日爭先。
應中、下州司馬,與軍事俸料,共不滿一百千者,請添至一百千。
其上、中州不滿一百五十千者,請添至百五十千。
其雄、望州不滿二百千者,請添二百千。
其先過者仍舊,並於軍事雜錢中方圓,置本收利充給。
如別帶使額者,並依舊,不在添限。
其無明文,額外徵求,或送故迎新,廣為率斂,或因徵發頓近,橫有破除,皆是貧戶出錢,惟使十奸十人得計。
其他侵擾,色目至多,不問公私,一切禁斷。
其剌史為政必除其民瘼,在官必勵於公心,日限才終,即議遷獎。
其或不出常流,全無政績,須知事分,合守田園,不可得替求官,稍遲即興怨謗。
自今已後,應諸剌史得替求官者,亦准前任年月為限,滿者即量才除授,使免饑寒。
未滿者任其東西,使營生計。
其有課績殊異,廉使薦論,校勘不虛,誠可優升者,不在此限。
若授任之後,聲實相乖,即是廉使別帶私情,或因權勢論說,上罔明主,下困齊民,所罪並歸舉主。
(《唐會要》六十九)
◇ 孝女收父遺骸奏(大中年,兗州奏)
先差赴慶州行營押官鄭神佐陣沒,其室女年二十四,先亡父未行營已前,許嫁右驍雄軍健李元慶,未受財禮。
阿鄭知父神佐陣沒,遂與李元慶休親,截發往慶州北懷安鎮,收亡父遺骸,到兗州瑕北縣進賢鄉,與亡母合葬訖,便於塋內築廬。
(《北夢瑣言》一)
◇ 修奉太廟奏(光啟元年三月,中書門下)
伏以前年冬月有霞,俄然巡幸,主司宗祝,迫以倉徨,移蹕鳳翔,未敢陳奏。
今將迴鑾輅,皆舉典章,清廟再營,孝思式備,伏請降敕命,委所司參詳典禮修奉。
(《唐會要》十七)
◇ 建造武成王廟奏(天祐二年八月十三日,中書門下)
遷都以來,武成廟猶未置立。
今仍請改為武成王,選地建造,其制度配亨,皆准故事。
(《唐會要》二十三)
按:《全文》所收是年九月置武明王廟奏文,雖略同,與此當別,藎八月建議置立,九月始以避朱全忠父諱改成為明。
貞元中,常去王字,定為齊太公廟,故文中有「仍請改為武成王」句。
◇ 進監生郭應圖等狀奏(天祐三年,國子監)
得監生郭應圖等六十人狀稱:伏睹今年六月五日敕文,應國學與諸道等明經一例解送兩人者。
應圖等早辭耕稼,夙慕詩書,自拋鄉邑之中,便忝國庠之內。
棲遲守學,轗軻於時,未諧升進之期,卻抱減退之患。
苟或諸道解送,監府同條,實謂首尾難分,本枝無異。
伏請聞奏,俾遂渥恩者。
(《冊府》六百四十一)
◇ 考試及格舉人奏(天三年,河南府)
當府取解明經舉人周定言等二十七人,各據取解,差司錄參軍崔蘊考試,並已及格。
伏緣明經舉人,先准敕,諸州府解送不得過二人者。
今當府除去留外,見在二十七人,考試並已及格,若只送二人,必恐互有爭論,難以指揮者。
(《冊府》六百四十一)
分類:未分類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