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
卷五十四
◎ 闕名(二)
◇ 致仕官身故非三品以上不輟朝奏(元和元年九月,中書門下)
近奏定合輟朝官品,敕己尋行,其致仕官多是優禮,合同貞觀敕例,未該須有處分。
自今以後,其致仕官如非曾任三品以上正官,及歷四品清望,並不在此例。
(《唐會要》二十五)
◇ 請置具員簿奏(元和二年正月,中書門下)
正月赦文,令於中書置具員簿,以序內外庶官。
爰自近年,因循遂廢,清源正本,莫急於斯。
令京常參官及外官五品己上前資見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數,置具員簿。
應諸州剌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諸陵令、五府司馬及上州己上上佐、東宮官、除左右庶子、王府官,四考己上,並請五考。
其台官先定月數。
今請侍御史滿十三月,殿中侍御史滿十八月,監察御史依前二十五月與轉;三省官並三者,餘官並四考外,其文武官四品己上,並五考商量與改。
尚書省四品己上,文武官三品己上,緣品秩己崇,不可限以此例,須有追改,並臨時奏聽進止。
其權知官後至雨考,然與正授,不得用權知官資改轉。
其內外諸色官中,緣官闕要人及緣事須有改移者,即不在常格敘遷之限。
諸道及諸使、副使、行軍司馬、判官、參議、掌書記、支使、推官、巡官等,有敕充職掌舉檢校五品己上官及台省官,三考與改轉官,四考與改。
如未經考者,並諸授同類官,經兩考者依資與轉。
如前御史是使下官未經考者,請以本官改轉,經三考依資轉與,仍許通前任計為考數。
其軍州戎鎮別立功效,事跡彰著,為眾所知者,須別甄錄,即具上事跡,奏聽進止。
其罷使郎官、御史,任依舊冬薦。
其諸道應須薦送人等,自今已後,諸郎官、御史者,便及時限同為冬薦,所同准例檢勘,申送中書門下。
六品己上非郎官、御史者,狀到後望付吏部,准同元元年二月七日敕處分。
(《冊府》六百三十一)
◇ 請停諸陵道使奏(元和二年九月,中書門下)
先王制禮,皆有著定之文;後聖沿情,或徇一時之敬。
過猶不及,遂至於煩。
詢於有司,參酌禮意,若無釐革,稍黷舊章。
其太廟諸陵薦新,諸陵節日遣使,臣等商量,請每除太廟時饗,及朔望上食,諸陵朔望奠親陵朝晡奠外,餘享祀及忌日告陵等並停。
其果實、甘橘、蒲桃、菱梨,遠方所進,並請遣使於諸陵薦獻。
果實之中甘瓜時異,亦請至時上薦。
其餘瓜果,四時新物,並委陵令與縣司計會,及時薦獻。
其專使亦停。
(《唐會要》十八)
◇ 依舊置校理官奏(元和二年七月,集賢院)
伏准《六典》,集賢院置學士及校理、修撰官,累聖崇儒,不失此制。
至貞元八年,判院事官陳京始奏停校理,分校書郎四員、正字兩員,為集賢院校理正字。
今諸校書郎、正字並卻歸秘書省,當司請依舊置校理官,庶循名實,且復開元故事。
又直官請減五人,寫御書請減十人。
(《唐會要》六十四)
◇ 中瑞下瑞申報有司奏(元和二年八月,中書門下)
諸道草木祥瑞及珍禽異獸等,准永貞元年八月敕,自今以後,宜並停進者。
伏以貢獻祥瑞,皆緣臘饗告廟,及元會奏聞,若例停奏進,即恐閼於盛禮。
准《儀制令》,其大瑞即隨表奏聞,中瑞、下瑞申報有司,元日聞奏。
自今以後,望准令式。
(《唐會要》二十九)
◇ 兩京監生每館定額奏(元和二年十二月,國子監)
兩京諸館學生,總六百五十員。
請每館定額如後:兩監學生總五百五十員,國子館八十員,太學館七十員,四門館三百員,廣文館六十員,律館二十員,書館十員,算館十員。
伏見天寶以前,各館學生其數至多,並有員額。
至永泰後,西監置五百五十員,東監近置一百員,未定每館員額。
今謹具定額如後,伏諸下禮部,准額補置。
(《唐會要》六十六)
◇ 非時選集注擬奏(元和三年正月,吏部)
准去年六月敕,元和元年下文狀人,但有續闕,即便注擬。
元和二年下文狀人,均待有兩季下續闕,至冬未合收用者注擬。
伏以非時選集,見在無多,待闕多年,艱辛轉甚。
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己前下文狀,應未得官人,並請依當年平選留人例,一時注擬。
其十月以後及今年下文狀人,如元敕即與處分,亦請准前注擬。
其餘並請待注平選人畢,有闕相當,便與注擬。
如無闕相當,即請許待續闕。
(《唐會要》七十五)
◇ 三千里外縣限十二月赴上奏(元和三年三月,吏部)
應授三千里外縣,替年終缺人等。
准元和二年五月十九日敕,量十抽十三行裡外縣令,至元和三年終計日成四考闕。
其新授三千里外縣令等,合用待舊人成四考後,至十二月二十五日赴。
請准元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其新授三千里外官人,請從甲下後,不計程限,但至十二月內赴上。
如出十二月內,即違程例處分。
如投替人續有故事,便請放授官人上,上不必待至十二月。
仍請自今己後,每年若有替年終缺人,亦請准此。
(《唐會要》六十九)
◇ 舉行鄉貢舉人奏(元和三年五月,兵部)
伏准貞元十四年九月敕,鄉貢舉人權停者。
伏以取士之方,文武並用,舉選之制,國朝舊章,參調者既積資勞,入仕者必先貢舉。
自經停廢,今己十年,別趨幸門,漸絕根本,典彝具在,可舉而行。
其鄉貢舉,恐須准式卻置。
(《唐會要》五十九)
◇ 薦舉縣令分入三銓注擬奏(元和四年正月,中書門下)
伏准元和二年制書,舉薦縣令等,前後敕文非一,有司難於遵守。
今請中外所舉縣令,並隨表狀,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十精十加磨勘,依平選人例,分入三銓注擬。
平選人中,有資序、事跡、人才,與前舉縣令相類,即先注擬,時集望停。
(《唐會要》六十九)
◇ 知郵驛官書考奏(元和五年正月,考功)
諸道節度使、觀察等使,各選清強判官一人,專知郵驛。
如一週年無違犯,與上考。
如有違越,書下考者。
伏以遵守條章,才為奉職,便與殊考,恐涉太優。
今請不違敕文者,書中上考,其違越者,依前書下考。
仍請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一)
◇ 請謚行狀須佐史撰錄奏(元和五年二月,考功)
當司三品以上,准格合請謚官。
准貞元七年格文,奉寶應二年正月十八日敕節文,佐史錄行狀,陳請考功詳覆訖,下太常定謚者。
近日以來,撰錄行狀,多非佐史,既乖事實,又違格文。
伏請從今後請謚行狀,准敕文須是佐史。
(《唐會要》八十)
◇ 減省官員請存舊例奏(元和六年八月,中書門下)
得兵部侍郎許孟容等狀,當司准六月二日,減省官員及釐革三衛等應管京官及外官,共三千三百二十九員,京官七百六員,武官員數不多,俸錢比文官較少。
又在中書門下兩省、御史台、左右神策及諸軍諸使,挾敕驅使,員闕至少,難議停省,並請仍舊。
外官二十六萬二十三員,所管諸府,自折衝以下,總無料錢,例多闕乏,空有府額。
其鎮戍官等,或有任者,不過數員,縱使停減,並無損益。
伏請存舊例,六番三衛,都四千九百六十三人,縱使分番當上,配役處多,移牒勘會,須得詳請,續商量聞奏。
(《唐會要》五十九)
◇ 縣令犯贓殿罰舉薦官奏(元和六年十月,中書門下)
准建中元年敕,每年授官人,令舉自代狀者。
又臣聞周之群寮,委於塚宰,漢之多士,辟於有司。
故凡稱大僚,皆得盡善。
陛下念黎元之困,設令長之科,群僚舉知,天下蒙福,薦賢相繼,敦勸大行,苟或容私,則利害攸伏。
伏請所舉縣令到任,刑罰冤濫,及有贓犯者,其舉薦官削階,及停見任,書上考。
並准元和三年敕處分。
委御史台、諸道觀察使嚴加察訪,不得容貸。
其諸道所舉官屬,及有狀論薦人,如有贓犯過惡,亦請具名聞奏,量加殿罰。
所冀人知戒懼,不敢妄行,為官擇人,得賢報國。
(《唐會要》六十九)
◇ 孫用祖蔭准例收補奏(元和六年十一月,禮部)
准今年九月吏部所奏,敕應補太廟齋郎,用蔭官並五品已上子,六品常參官子補者。
今詳節文,所用五品、六品蔭者,唯許子,並不該孫。
又節文其應補太廟齋郎、郊社齋郎,孫用祖蔭,子用父蔭,即孫之與子,並許收補,恐前後文字有所差錯。
今格限已及,須守敕文,其孫用祖五品已上蔭者,恐須准舊例收補。
(《唐會要》五十九)
◇ 顏蓬奔喪奏(元和六年閏十二月,廬州)
量移官司戶參軍員外置同正員顏蓬,母在揚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今請奔喪者。
准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自今已後,流人左降官稱遭憂奔喪者,宜令所司先奏聽進止。
(《唐會要》四十一)
◇ 請定官俸規制奏(元和七年,中書門下)
國家舊章,依品制俸。
官一品月俸三十千,其餘職田祿米,大約不過千石。
自一品以下,多少可知。
艱難以來,網禁漸弛,於是增置使額,厚請俸錢。
故大歷中,權臣月俸有至九千貫者,列郡剌史無大小,給皆千貫。
常袞為相,始立限約,至李泌又量其閒劇,隨事增加,時謂通濟,理難減削。
然有名存職廢,額去俸存,閒劇之間,厚薄頓異,將為定式,須立常規。
(《唐會要》九十一)
◇ 登科人據等第高下注官奏(地和八年四月,吏部)
應《開元禮》及學究一經登科人等,舊例據等第高下,量人才授官。
近日緣校書、正遼等名望稍優,但沾科第,皆求注擬,堅待員闕,或至逾年,若無科條,恐長僥倖。
起今已後,等第稍高文學兼優者,伏請量注校正。
其餘署《開元禮》人,太常寺官有闕,相當注。
通經人,國子監官闕,相當者,並請先授,以備講討。
如不情願,即通注他官。
庶名實有恪,紀律可守。
其今年以前待闕人,亦請依此條限,使為常制。
(《唐會要》七十六)
◇ 勘會諸司食利錢奏(元和九年十一月,戶部)
准八月十五日敕,諸司食利本錢出放已久,散失頗多,各委本司勘會。
其合徵錢數,便充食錢,若數少不充,以除陌五文錢,量其所欠,添本出放者,令准敕各牒諸司勘會。
得報,據秘書省等三十二司牒,應管食利本錢物五萬三千九百五十二貫九百五十五文(各隨司被逃亡散失,見在徵數額,與元置不同。
今但據元置數額而已),秘書省(三千三百八十四貫五百文)、太常寺(六千七百二十二貫六百六文)、光祿寺(一千二百九十九貫六十四文)、宗正寺(一百十七貫九十五文)、衛尉寺(一千二百五十貫九百文)、太僕寺(一千九貫五百文)、大理寺(五千九百二十四貫七百四十文)、鴻臚寺(二千六百六十貫文)、司農寺(二千七百三十五貫七百七十文)、太府寺(一千五百八貫九百文)、殿中省(九百九十貫五百五十文)、詹事府(一千一百九十一貫三百七十七文)、國子監(二千一百四十四貫二百五十文)、少府監(一千三百三十四七百三十一文)、將作監(一千六百十七貫文)、左春坊(一千三百八貫七百七文)、右春坊(一千貫文)、司天台(三百八十貫文)、家令司(一千八百一十貫七百文)、太僕寺(四百三十六貫六百五十文)、總監(二千六百七十二貫文)、左藏庫(六百二十貫文)、尚食局(三百三十八貫文)、尚捨局(三百七十四貫三百文)、尚輦局(一百貫文)、太倉(二千四百十五貫六百八十一文)、內中局(六百三十六貫二百文)、萬年縣(三千四百貫六百文)、長安縣(二千七百四十五貫四百三十三文)、左衛(五百四十貫文)、左司御帥府(二百一十貫文)、右司御帥府(一百貫文)。
(《唐會要》九十三)
◇ 謁先師常參官觀禮奏(元和九年十一月,禮部貢院,)
貢舉人見訖,謁先師,准格,學官為開講,質定疑義,常參及致仕官觀禮。
舊例,至時舉奏。
(《唐會要》三十五)
◇ 左降官考滿量移奏(元和十二年九月,刑部)
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諸道左降官等,經五考滿日許量移者,其貶降日授正員官,或無責辭,亦是責授,並請至五考滿,然後本任處申闕。
並餘左降官,緣任處州府多是遐遠,至考滿日,其有申牒稽遲致留滯者,其剌史、本判官、錄事參軍等,請與下考。
如考滿後,雖己申牒,未經量移間,其祿料並准天寶、貞元兩度敕文,依舊支給。
其本犯十惡等罪已有正名,仍請依舊。
(《唐會要》四十一)
◇ 御史職事行立以敕文為先後奏(元和十三年,御史台)
請應除御史職事,但據上日為先後,未上日不得計月數者。
准其年九月七日敕,不逾一個月,不在此限。
行立班次,即宜以敕內先後為定,臣伏以御史除官之時,據來處各有遠近,若據一月,便為懲創,恐乖舊制,殊未合宜。
伏緣台司職事,各有定分,先後次第,不可逾越。
若行立班次,既依敕令,公事先後,須系到日,則院長本不職,翻然在下,制置錯亂,無所遵承,行之累年,轉見其弊。
伏請自今以後,三院御史職事行立,一切依敕文先後為定。
除拜上日,便為月數,須觀積效,豈系旬時。
如有除官以後,赴職稽慢,量道路遠近,則台司別具名聞奏。
須議懲責,豈止顛倒職事而已。
(《唐會要》六十)
◇ 敘錄將士准敕處分奏(元和十三年六月,中書省)
應敘錄將士兼試官加泛階入三品、五品,伏准貞元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所奏,具有科條。
近日因循,多不遵守,遂名十器十具濫,升進無章,須重申明,冀絕僥倖。
自今已後,應敘錄入五品、三品階者,並請准前敕處分。
其正三品以上階,准格式須有特恩,不在用考累敘之限。
(《唐會要》八十一)
◇ 大儺儀服奏(元和十三年十二月,左右金吾引駕仗)
以舊例驅儺侲子等,金吾將軍以下,並具襴笏,引入閤門。
謹案大儺者,所以驅除群厲,合資威武,其光儀襴笏之制,常參朝服,舊制未稱。
今後請各衣錦繡,具巾襪,帶儀刀,部引出入,則與事合宜。
(《唐會要》七十一)
◇ 請謚立限奏(元和十四年,都省)
請謚家子弟及門生故吏,請立限,未葬以前陳狀。
其家在遐遠,及別有事故者,任至一年內陳狀。
到考功月內檢勘,下太常禮院,受牒後,一月內定牒報考功。
毓德邱園,節行特異,無官及位卑者,任所在長吏奏請,仍許不拘年限。
未立節限以前,合請謚未請者,家在城者,任六個月內於所司申請,家在外者,亦許至一年內申請。
立節限後,如過限久,全不請謚。
其中有善惡尤著,可存勸誡,請委考功訪察行實,便請牒下太常禮院定謚。
庶使善必見稱,惡無倖免。
伏准太常博士李虞仲奏,凡官秩合得請謚者,必先葬期,請於考功,牒送太常寺禮院,然後一月內定謚者。
伏奉三月二十五日敕,宜令尚書都省與考功及太常禮院更審條流,明立節限聞奏者。
今與考功郎中蕭祐、太常博士李虞仲等商議,具條流節限如前。
(《唐會要》八十)
◇ 責授官任自參選奏(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吏部)
今請應責授官,前制已改轉者,各勒依今任考數,停替日便放東西。
合選時任自參選,不要反更有檢轄,庶使人無凝滯,事有指歸。
(《唐會要》四十一)
◇ 考狀不得有虛美閒言奏(元和十四年十二月,考功)
自今以後,應注考狀,但直言某色行能,某色異政,某色樹置,某色勞效,推斷某色獄,糾舉某色事,便書善惡,不得更有虛美閒言。
其中與下考,亦各言事狀,然與注考,並不得失於褒貶。
如違,據所失輕重,准令降書考官考。
(《唐會要》八十一)
◇ 奏報官吏善惡奏(同上)
據寶應二年敕,御史台分察使及諸道觀察使,訪察官吏善惡,功過稍大事當聞者,每年九月三十日具狀報考功,至校日參驗事跡,以為殿最。
伏以近日功過,都不見牒報。
今後諸司不申報者,州府本判官便與下考,在京諸司追節級糾處,本判官敕課日量事大小黜陟。
(《唐會要》八十一)
◇ 諸道正員官依資改轉奏(元和十五年二月,中書門下)
見任正員官充職掌等,比限兩考,及授官經二週年以上,方許奏請,然與依資改轉,有才在下位者,不免留滯。
請自今己後,諸道使應奏請正員官充職掌經一年者,即依資與改轉,如未周者,即量與同類試官。
如此處分,庶將得中。
(《冊府》六百三十一)
◇ 豐陵合停日祭奏(元和十五年四月,禮儀使)
按禮文令式,皇祖以上至太祖陵寢,朔、望上食,其元日、寒食、冬至、臘、社日,各設一祭。
皇考陵朔、望及節祭外,每日進食。
今豐陵合停日祭,景陵日祭如式。
(《唐會要》二十)
◇ 饗景陵以香藥代魚肉奏(元和十五年五月,殿中省)
尚食局供景陵千味食,數內魚肉委食,味皆肥鮮,掩埋之後,薰蒸頗極。
今請移魚催食於下宮,以時進饗,仍令尚藥局據數以香藥代之。
(《唐會要》二十一)
◇ 憲宗配享昊天奏(元和十五年五月,太常禮院)
季秋大享明堂,祀昊天上帝。
謹按禮文,皇考配神作主。
今年季秋,准禮合奉憲宗聖文章武皇帝配神作主。
(《唐會要》十二)
◇ 州郡收銅鑄錢奏(元帥和十五年八月,中書門下)
伏准群官所議鑄錢,或請收市民間銅物,令州郡鑄錢。
當開元以前,鹽鐵使未置,亦令州郡勾當鑄造。
今若兩稅納疋段,或慮兼要通用見錢。
欲令諸道公私銅器,各納所在節度、十十團十十練、防禦、經略使,便據元敕給與價直,並折兩稅,仍令本處軍民熔鑄。
其鑄本請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鑄錢便充軍府州縣公用。
當處軍人,自有糧賜,亦校省本,所資眾力,並收眾銅,天下並功,速濟時用。
待一年後,鑄器物盡則停。
其州府有出銅鉛可以開爐鑄處,具申有司,便令同諸監治例,每年與本充鑄。
其收市銅器期限,並禁鑄造買賣銅物等,待議定,便令有司條流聞奏。
其上都鑄錢及收銅器,請各處分。
將欲施行,尚資周慮,請令中書門下兩省、尚書省、御史台並諸司長官商量,重議聞奏。
(《唐會要》八十九)
◇ 祧遷睿宗神主奏(元和十五年,禮部)
准貞觀故事,遷廟之主,藏於夾室西壁。
今夾壁南北三間,第一間世祖室,第二間高祖室,第三間太宗室。
伏以山陵日近,睿宗皇帝祧遷有期,夾室西壁三室外,無置室處,准《十江十都集禮》,古者遷廟之主,藏於太室北壁之中。
今請於夾室北壁,以西為上,置睿宗皇帝神主石室。
(《唐會要》十五)
◇ 公卿拜陵取清望官充奏(長慶元年六月,吏部)
公卿拜陵,通取尚書省及四品以上清望官,中書省及諸司五品以上清望官,及京兆少尹充。
(《唐會要》二十)
◇ 奏彈違便常參官奏(長慶二年七月,御史台)
文武常參官閣內奏事,近年無例。
昨者,威衛將軍高扶援引德音,迥出班位,緣非彈奏本條,未敢舉勘。
起今以後,其文武常參官應有諫論,合守進狀常例,有違即請奏彈。
(《唐會要》二十五)
◇ 拜陵稱疾罰俸奏(長慶三年,御史台)
應差定拜陵公卿,伏請除准式假外。
如吏部差定奏下後,稱疾患事故者,望同臨祭出齋例論罰俸。
應拜陵公卿,正衙辭後,併合當日出城。
近來因循,轉不遵守,動經累日,止宿於家,受命不恭,莫甚於此。
臣請申明舊制,因事酌宜,計其道程,前後辭發。
(《唐會要》二十)
◇ 學士名目定制奏(長慶三年七月,宏文館)
按《六典》,當館先有學士、直學士、詳正學士、校理、直館、仇校錯誤、講經博士等,雖職事則同,名目稍異,須有定制,使可遵行。
今請准集賢、史館兩司元和中停減雜名目例,其登朝五品以上充學士,六品己下充直學士,未登朝官一切充直宏文館,其餘並請停減。
冀得典故不煩,職業鹹在。
(《唐會要》六十四)
◇ 白行簡留充新置郎官奏(長慶三年十二月,度支)
主客員外郎判度支案白行簡,前以當司判案郎官刑部郎中韋詞,近差使京西勾當和糴,遂請白行簡判案。
今韋詞卻回,其白行簡合歸本司。
伏以判案郎官比有六人,近或止四員,伏請更置郎官司員判案,留白行簡充。
(《唐會要》五十九)
◇ 條件流貶量移輕重奏(長慶四年四月,刑部)
准其年三月三日起,請准制,以流管量移,輕重相懸,貶則降秩而己,流為擯死之刑,部、寺論理,條件聞奏。
今謹詳赦文,流為減死,貶乃降資,量移者卻限年數,流放者便議歸還。
准今年三月赦文,放還人其中有犯贓死及諸色免死配流者,如去上都五千里已,量移校近處;如去上都五千里己下者,則約一千里內。
與量移近處,如經一度兩度移,六年未滿者,更與量移,亦以一千里為限;如經三度兩度量移,如本罪不是減死者,請准制放還。
如左降官未復資,遇恩滿五考者,請准元和十二年九月敕,與量移。
又准今年正月德音,諸色流人與減一年,除贓限外,滿五年即放還收敘,其配流在德音己後者,不在減限。
又天德五城流人,准長慶元年正月三日制,以十年為限,又准三月十二日敕,縱遭恩赦,不在放歸限。
今請待十年滿即放歸,仍任取配流日計年數,不在援引德音減年之限。
(《唐會要》四十一)
◇ 到官淹延罰俸奏(寶歷元年九月,御史台)
常參官及六品以下分司官,比來淹延,動經累月。
今後常參官分司,請敕下後二十日發,其六品以下分司官,請待台牒到發。
限外若妄稱事故不發,常參官聽進止。
六品己下官,台司舉罰兩月俸料。
(《唐會要》六十)
◇ 條流兩館齋郎年限奏(寶歷元年九月,禮部)
准今年四月制,當司合釐革條流兩館生、齋郎資蔭年限等。
據舊敕,應補兩館生所用蔭第,皆門地清華,勳賢胄裔。
近者時有源流或異,支屬全疏,罔冒門資,變易昭穆。
今請如有此色,自本司磨勘得實,坐其家長。
所用蔭告身,用本司印印,郎官抑署,更不在行用之限。
保官具事由,申上中書門下,請諸司官典檢,報不實,並請准法科處分。
其太廟、郊社齋郎,亦並准此處分。
若用蔭曾經流貶,未復本資,或便身亡,不曾申雪,即用舊蔭,切恐非宜,請便駁放。
其太廟齋郎,亦准此處分。
伏緣兩館生員闕不多,請補者眾,今請一家不得用兩蔭,許隔二年收補。
每用蔭補人,請明置簿歷,具注所補人年名日月,用本司印,郎官押署。
至補人數足後,給其告身,不在用限。
太廟齋郎,准開元六年九月敕,取五品己上子孫、六品清資常參官子補充。
郊社齋郎用祖蔭官階,並須五品以上,用父蔭須六品以上常參官,及兩府司錄判司、詹事府丞、大理司直並有五品階者。
所補齋郎,皆用五保。
其保請以六品己上清資官充,其一家不得週年保兩人,仍不得頻年用蔭,並請准兩館生例處分。
(《唐會要》五十九)
◇ 請停贈太子廟十裸十獻奏(寶歷二年二月,太常寺)
追贈文敬太子廟在常安坊,惠昭太子廟在懷真坊,各置官吏,四時置享,禮經無文。
況九廟遞遷,族屬彌遠,推恩降殺,十裸十獻宜停。
又贈奉天皇帝廟,贈貞順皇后廟及永崇坊隱太子以下七室,同為一廟,並贈靖恭太子亦在此廟。
凡此制置,皆是追崇,或徇一時,且非禮意,日月既久,祀享尋停。
其神主望准故事,瘞於廟地,庶情禮終始,不失經訓。
請下太常禮院與百官議。
(《唐會要》十九)
◇ 停四陵朝拜奏(同上)
追尊孝敬皇帝以下四陵,宜停朝拜事(孝敬皇帝恭陵、讓皇帝惠陵、奉天皇帝齊陵、承天皇帝順陵)。
前件四陵,昔年追尊大號,皆是恩制,緣情而行,當時已不合經典。
今乃二時朝拜,上擬祖宗,竊以情禮之差,過猶不及。
謹按《禮記》及歷代禮文並國朝故事,皇帝旁親無服,又雲五代而親屬盡。
伏以四陵親非祖宗,事無功德,緣情權制,禮合變更,有司因循,尚為常典。
況今宗廟之上,遷世己遠,尊卑降殺,朝謁須停。
(《唐會要》二十)
◇ 請當己錢充樂人衣糧奏(寶歷二年九月,京兆府)
伏見諸道方鎮,下至州縣軍鎮,皆置音樂,以為歡娛,豈惟誇盛軍戎,實因接待賓旅。
伏以府司每年重十陽十、上己兩度宴游,及大臣出領蕃鎮,皆需求雇教坊音聲,以申宴餞。
今請自於當己錢中,每年方圖三二十千,以充前件樂人衣糧。
伏請不令教坊收管,所冀公私永便。
(《唐會要》三十四)
◇ 請賜獨孤謂章服奏(寶歷二年,京兆府)
法曹參軍獨孤謂。
前件官元推問劫人賊車仲莒,遂尋蹤跡,得去年十月於宣平坊北外門殺人並剝人面皮賊熊元果等三人。
兩人緣盜馬捉獲,尋準法決殺訖。
伏以兇惡不去,輦轂難為肅清;勤勞不酬,官吏無以激勸。
其獨孤謂,伏請特賜章服。
(《南部新書》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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