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卷十:◇御史等官免朝不得私行人事敕御史台、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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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遺》卷十

唐文拾遺

卷十

◎明宗(二)

◇御史等官免朝不得私行人事敕

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官員,遇有公事推勘詳斷時,宜與免朝參,兼不得私行人事。

若無公事,即依尋常赴朝。

(《五代會要》六)

◇州府不得奏薦將校敕

諸道州府不得奏薦將校職員,乞行恩命。

如顯有功效,即列奏以聞。

(《五代會要》二十四)

◇給趙□等十人公憑敕

吏部南曹奏:「前齊州臨邑縣令趙□等十人,納到歷任文書,合給公憑者。」

其公憑仰所司以綾紙修寫,取本行尚書侍郎列署。

已出給者,候將來赴選,依此重給。

(《五代會要》二十一)

◇三司斷案免朝敕

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奏:「三司官每推斷案牘時,特與免朝,恐滯推覆。」

法官推覆時,不得私行人事。

公事畢日,朝參如常。

(《五代會要》十六)

◇州縣考滿追還本司敕

應諸司職掌人吏,前後選授州縣官,考滿日委本處申奏,各追還司職,依舊執行公事。

(《五代會要》十七)

◇朝臣奏對宣付史館敕

朝臣起居,入閣奏對公事,奏覆後宣付史館,宜依。

其時政記、起居注,候別敕處分。

(《五代會要》十八)

◇刺史案牘須申廉使敕

刺史既為屬部,安可自專,案牘既成,須申廉使,余依所奏。

(《五代會要》十九)

◇初除官不得侵正員敕

今後諸司初除官、勒留職人吏等,並於省員州縣判司簿尉內除授。

免侵使見親公事正員,及不支料錢。

(《五代會要》十七)

◇廢租庸院敕

停廢租庸院名額,依舊為鹽鐵、戶部、度支三司,委宰臣一人專判。

仍廢租庸院大程官,及放豬羊柴炭戶。

其括田竿尺,一依偽梁制度,仍委節度使通申,三司不得更差使檢括。

州使公廨錢,先被租庸管系者,一切卻還州府。

(《五代會要》三十四)

◇三銓公事封送禮部敕

三銓公事,宜准近敕指揮,仍祗使吏部尚書銓印,並宜付中書門下,封送禮部權收管訖奏。

(《五代會要》二十二)

◇隨府罷職官除授敕

去年相次有諸道前資掌書記己下賓從到京,求官人數極多,或自述行止,或得替節度使論薦,兼有己於郊天行十事者。

即日朝班中無員闕安排,前件官等皆隨儲罷職,相次到京。

當奏辟之時,慎選盡由門館,及替閒之後,安排須告朝廷。

若不特議區分,反恐久令淹滯。

宜令於諸道掌書記已下,據有員闕處各除授一員,仍自此凡是朝官及諸州府判官,得替一週年後,得求官擢才,特敕不在此限。

(《五代會要》二十五)

◇逃戶屋物不得毀伐敕

應諸處凡有今年為經水澇逃戶,莊園、屋舍、桑棗一物己上,並可指揮州縣,散下鄉村,委逐村節級、鄰保人,分明文簿,各管見在,不得輒令毀折房舍,斬伐樹木,及散失動使什管物。

候本戶歸業日,卻依元數,責令十十交十十付訖,具無欠少罪結狀,申本州縣。

如元數內稱有事欠少,許歸業戶陳狀訴論,所犯節級並鄉鄰保人等,併科違敕之罪,仍敕備償。

或至來年春入務後,有逃戶未歸者,其桑土即許鄰保人請佃,供輸租稅,種後本主歸來,亦准上指揮,至秋收後還之。

(《五代會要》二十五)

◇京城菜園許人收買敕

京城坊市人戶菜園,許人收買,切慮本主占佃年多,以鬻蔬為業,固多貧窶,豈辦藎造,恐資豪猾,轉傷貧民。

若是有力人戶,及形勢職掌曹司等,己有居地外,於別處及連宅買菜園,令人主把,或典賃於人,並准前敕價例出賣。

如貧窮之人買得菜園,自賣菜供衣食者,即等第特添價值,仍賣者不得多吝田土,買者不得廣占田地,各量事力,須議修營。

(《五代會要》二十六)

◇進士選數年滿於都堂試賦敕

近年文士,輕視格條,就試時疏於帖經,登第後恥於赴選,宜絕躁求之路,別開獎勸之門。

其進士科己及第者,計選數年滿日,許令就中書陳狀,於都堂前各試本業詩、賦、判文等,其中才藝灼然可取者,便與除官。

如或事業未甚十精十者,自許准添選。

(《五代會要》二十二)

◇武成王廟四壁陳祭物敕

武成王廟四壁英賢,自此每至釋奠,准《郊祀錄》,各陳脯醢諸物以祭。

(《五代會要》三)

◇舉人試判不得只書未詳敕

每年訪聞及第舉人,牒送吏部關試,判題雖有,判語全無,所見各書未詳,仍或正身不至,如斯乖謬,須議去除。

此後應關送舉人,委南曹官准格考試,如是進士並經學及第人,曾親筆硯,其判語即須緝構文章,辨明治道。

如是無文章,許直書其事,不得只書未詳。

如關試時正身不到,又無諸假字,即牒貢院申奏停落。

(《五代會要》二十三)

◇禁斷在京市肆牙人敕

在京市肆,凡是絲絹、觔斗、柴炭,一物己上,皆有牙人。

百姓將到物貨賣,致時物騰貴,百姓困窮。

今後宜令河南府一切禁斷。

如是產業人口畜乘,須憑牙保,此外人不得輒置。

仍委兩軍巡使覺察,切加捉獲,如違並當嚴斷。

(《五代會要》二十六)

◇國忌設僧道齋敕

尚書兵部郎中蕭願奏:「每遇宗廟不樂這辰,宰臣到寺,百官立班,是日降使賜香,准案禁樂、斷屠宰、止刑罰者。」

帝忌、後忌之辰,舊制皆有齋會,藎申追遠,以表奉先。

多難己來,此事久廢。

今後每遇大忌,宜設僧道齋一百人,列聖忌日。

齋僧道五十人。

忌日既不視朝,固難舉樂,所奏止刑罰、斷屠宰,宜依。

兼河南府向來送酒行香宰臣,自此止絕。

天下州府至國忌日,並令不十舉樂、止刑罰、斷屠宰,余且依舊。

(《五代會要》四)

◇諸州賓從奏具姓名敕

諸州侯伯所請賓從及主事元隨,並令奏其名姓,或參佐道虧,各令加罪。

(《五代會要》二十四)

◎後唐閔帝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十三。

◇州縣斂民加等論敕

刺史、縣令、丞尉得替,自今後如是見任官,將已分錢物資送得替人,即勿論。

其或率斂吏民,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加一等。

如以威刑率斂,以枉法論,其去作受財人,減二等。

(《五代會要》十九)

◇處分賣官買官人敕

如有賣官、買官人等,並准長興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斷魏欽緒犯買官罪,決重杖一頓處死敕處分。

其詐假官及冒名接腳等,並准律文及天成元年九月十六日指揮。

(《五代會要》十七)

◇籍沒田宅禁請射敕

諸州府籍沒田宅,並屬戶部。

除賜功臣外,禁請射。

(《五代會要》十五)

◇節度等使官告不得漏洩敕

節度、防禦、十十團十十練使、刺史、行軍副使等,事關急切除授官告,若待畫下,給即留滯。

勒樞密院凡經由處,不得漏洩。

(《冊府》六百三十三)

◎後唐末帝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十三。

◇答太常禮院敕

祀事在質明前,儀仗在日出後,事不相干,宜依常年受朝。

(《五代會要》五)

◇十抽十借私馬敕

諸道州府縣鎮,賓佐至錄事參軍、都押衙、教練使已上,各留馬一匹乘騎。

及鄉村士庶有馬者,無問形勢,馬不以十牝十牡,盡皆抄借。

但勝衣甲,並仰印記,差人管押送納。

其小弱病患者,印「退」字,本道收管。

節度防禦十十團十十練等使、剌史,除自己馬外,不得因便影占。

管軍都將,除出軍及隨駕外,見逐處屯駐者,都指揮使舊有馬許留五匹,小指揮使兩匹,都頭一匹,其餘凡五匹取兩匹,十匹取五匹,更多有者,並依此例十抽十取。

在京文武百官、主軍將校、內諸司使己下隨駕職員,舊有馬者任令隨意進納,不得影佔人私馬。

各下諸道准此。

(《五代會要》十二)

◇百官充使依例輪差敕

凡關差使,須示均平。

今後文武百官充使者,宜令依例輪差,中書置滿,不得重迭。

其內降宣諭,不拘此例。

若當使自緣有事,或不欲行,注簿,便當一使。

長興三年正月後己曾奉使者,便著為簿首,已後差使,次第注之。

(《五代會要》二十四)

◇舉奏判官敕

判官宜令本州刺史自選擇舉奏,初且除本職,未得與官,或與刺史連任相隨,顯有勞能,許本州刺史以聞,量事獎擢,仍海裡枉有論薦。

其三月後九人,且與施行。

(《五代會要》二十五)

◎晉高祖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十四。

◇獎涇州節度王周詔

王周佐國賢臣,殿邦良帥,戰伐之功顯著,葺綏之政尤彰。

昨者殄寇常山,總戎涇水,安邊靜塞,克施撫馭之方;察俗觀風,盡去煩苛之弊。

備陳條件,足驗公清,一方既洽於詠歌,百姓頓期於蘇息。

王周宜賜詔獎飾,兼頒下諸道,仍付所司。

(《冊府》六百七十三)

案:此篇見明鈔本《冊府元龜》六百七十三卷,不著時代。

案王周事唐莊宗為裨校,晉天福中歷貝州、涇州節度使,去苛虐,民皆復歸,故有此詔。

◇公私鑄錢條章詔

國家所資,泉貨為重,減耗漸虧於日用,嗇自致於時康。

近代己來,中原多事,銷蠹則甚,添鑄無聞。

爰降條章,俾臻富庶,宜令三京、鄴都、諸道州府曉示,無問公私,應有銅者,並許鑄錢。

仍以「天福元寶」為文,左環讀之。

委鹽鐵司鑄樣,頒下諸道,令每一錢重二銖四,參十錢重一兩。

或慮諸色人接便將鉛鐵鑄造,雜亂銅錢,仍令三京、鄴都、諸道州府依舊禁斷。

尚慮逐處銅數不多,宜令諸道應有久廢銅治冶處,許百姓取便開煉,京遠為主,官中不取課利。

其有生熟銅,仍許所在市賣入官,或任自鑄錢行用。

其餘許鑄錢外,不得輒便雜鑄銅器。

如有違犯者,並准三年三月敕條處分。

(《五代會要》二十七)

按:《全文》一百十四所收《許百姓鑄錢詔》,計一百五字,與此不同。

今據《會要》參《冊府元龜》一百五補錄。

◇科剺耳稱冤罪敕

剺耳稱冤人,准大中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敕,若有犯者,決杖流配,訴雖有理,不申明。

今後所陳,與為勘斷,剺耳之罪,准律別科。

(《五代會要》十)

◇答馬承翰封章敕

馬承翰所貢封章,俾人知禁,雖曾條貫,恐未周詳。

腚依,余准近敕處分,仍付所司。

◇判官參選敕

偽清泰二年三月己前諸道州府所差馬步判官,有勤績者,宜令並准元敕赴吏部參選,不得更經中書陳狀。

(《五代會要》【二十一】〈十〉)

◇衙前大將差補都虞候敕

諸道馬步都虞候,今後朝廷更不差補,委逐州府丁衙前大將中選久歷事任曉會刑獄者充,仍以三年為限,不得於元隨職員中差補。

其今日己前見在任者,如無罪犯,宜令終其月限,候將來得替。

仰本道於衙前收管,不得赴闕。

(《五代會要》二十四)

◇改承旨官名敕

承旨者,承時君之旨,非近侍重臣,無以稟命。

是以大朝會則以宰臣承旨,草詔書則以學士承旨,若無區別,何表等威。

除翰林學士承旨外,殿前承旨改為殿直,樞密院承旨改為承宣,御史台、三司、閤門、客省承旨,並令別定其名。

(同上)

◇張昭遠班次敕

新除翰林學士張昭遠,早踐綸扉,久司史筆,曾居憲府,累陟貳卿,今既擢在禁林,所宜別宣班序。

其立位宜鎰崔梲。

(《五代會要》十三)

◇除留守降麻敕

留守之任,委寄非輕,凡除絲綸,宜同將相。

今後除留守宜降麻制。

(《五代會要》十九)

◇常安公主出降儀敕

納采之時,主人再拜,使皆不笞,雖《開元禮》具載其儀,今宜答拜,仍令鄭王重貴主其婚,中外不賀。

(《五代會要》卷二)

◇處分選舉人文解差謬敕

今後選舉人文解差謬,過在發解州府官吏,其選人、舉人,亦准格處分。

(《五代會要》二十二)

◇任公私鑄錢敕

先許鑄錢,仍每一錢重二銖四參,十錢重一兩。

切慮逐處缺銅,難依先定銖兩,宜令天下無問公私,應有銅處,有鑄錢者,一任取便酌量輕重鑄造。

因茲不得入鉛並鐵,及缺漏不堪久遠流行。

仍委鹽鐵使明行曉示,余准元敕指揮。

仍付所司。

(《五代會要》二十七)

按《全文》一百十六所收與此不同。

◇奏狀須印署敕

應內外諸使諸司及諸州府,凡有諸色公事須具奏聞,今後不得白狀及札子記事申覆。

如事關機密,即准元降宣命,實封斜角,不題事目通下。

其合申中書及中書勘會公事,所申狀亦須是本司及逐處官員印署,不得將白狀及記事札子,兼令司局抄札子申。

宜令御史台及宣徽院、三司侍衛司、諸道州府准此。

(《五代會要》二十四)

◇封贈三代不得第降敕

其內外准敕合與三代己下封贈者,並以見居官品比擬,不得第降。

付中書門下准此。

及正室,不在論請封敘之限。

應諸色官請與母、妻敘封,須候官階齊即得。

如官及所封官高,並許施行。

(《五代會要》十四)

◇令鹽鐵使禁銷錢鑄器物敕

朕以歷代鑄錢,濟時為寶,久無監物,已絕增添。

邇來利之人,違法甚重,銷熔不已,毀蠹日滋,禁制未嚴,十奸十弊莫止。

既無添而有損,必耗國以困民,將治豐嚴,十奸十弊莫止。

既無添而有損,必耗國以困民,將治豐財,須行峻法。

宜令鹽鐵使禁止私下打造鑄瀉銅器,速具條流事件聞奏。

(《冊府》五百一)

◇賜僧法城敕

敕法城:卿佛國棟樑,僧壇領袖,今遣內官賜卿砑金虛縷沈水香紐列環一枚,至可領取。

(《清異錄》一)

◎晉少帝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十八。

◇定親王公主婚禮法物詔

少府監今後兒修制親王婚禮法物並冊文,出降公主九樹華釵、箱奩等,宜令不得用龍紅條帕。

(《五代會要》十六)

◇進策人定三等詔

應諸色進策人等,皆抱才能,方來贄獻,宜加明試,俾盡臧謀。

今後應進策,中書奏覆,敕下,委門下省試策三道,仍定上中下三等。

如元進策內有施行者,其所試策或上或中者,委門下省給與減選或出身優牒。

合恪選目:其度策上者,委銓司超一資注;其試策中者,委銓司依資注擬;如所試策或上或中,元進策內不曾施行者,所試策下,元進策內曾有施行者,其本官並仰量與恩賜發遣。

若或所試策下,所進策內並不施行,便仰曉示發遣,不得再有後進。

余准前後敕處分。

(《五代會要》十三)

◇遇大祭祀等不得行極刑敕

四京諸道州府決大辟罪,起今後,宜令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夏、雨雪未晴已上,並不得行極刑。

如有已斷案,可取次日及雨雪定後施行。

仍付所司。

(《冊府》六百十三)

◇顯陵行十事官加階減選敕

顯陵行十事及□廟等行十事官,並宜加兩階、減兩選。

理減外,合格日免取文解,便與注官,過格者降一資。

為事勒停者,許宜勒停日理本官選數,仍與減兩選,合格日免取文解,仍注邊遠同類官。

(《冊府》六百三十四)

◇下禮部貢院敕

禮部貢院自前考進士,皆以三條燭為限,並試諸色舉人等,有懷藏書冊,不令就試,宜並准舊施行。

(《冊府》六百四十二)

◇鄴都諸門賜名敕

鄴都諸門宜賜名額:羅城南磚門為廣運門,觀音門為金明門,橙糟門為清景門,寇氏門為永芳門,朝城門為景風門。

大城南門為昭明門,觀音門為廣義門,北河門為靖安門,魏縣門為膺福門,寇氏門為迎春門,朝城門為興仁門,上斗門為延清門,下斗門為適遠門。

(《五代會要》十九)

◇招充西京太常寺樂工敕

太常寺見管西京雅樂節級樂工共四十人外,更添六十人。

內三十入人,宜十抽十教坊貼部樂官兼充,余二十二人,宜令本寺招召充填。

仍令三司定支春冬衣糧,月報聞奏。

其舊管四十人,亦量添請。

(《五代會要》七)

◇太廟置庫敕

天地、宗廟、社稷及諸祠事等,訪問自前所司承管,多不十精十潔。

宜令三司預支一年諸司合請祠察禮料物色等,於太廟置庫,仍差宗正丞石載仁專主掌,監察御史宋彥升監庫,兼使供奉官陳審璘往洛京,於太廟內穩便處修藎庫屋五間。

俟畢日,催促所支物色監送入庫,十十交十十付訖,取收領文狀歸闕。

每有祠祭,諸司合請禮料,至時委監庫御史宋彥升、宗正丞石載仁旋旋給付。

其大祠、中祠兼令監祭使檢點饌造,小祠即令行十事官檢點。

如致慢易,本司當准格科罪。

其祭器未有者修制,己有者更仰雅飾。

(《五代會要》四)

◇差攝官滿五年授官敕

有司差攝官員,今日已前任攝滿五年者,宜追驗本司差攝文牒,及親公事文書,並鄉貫三代點檢者,與授初官。

起今後,所司如更有闕,須差攝官者,可具所攝鄉貫三代奏聞。

(《五代會要》十七)

◇御史不得以小事請假敕

今後諸卻史,宜令除准式請假外,不得以私故小事請假離京,併除奉制命差勘公事及按察外,不得以瑣細事差使出外。

(同上)

◇令佐招攜戶口加階敕

諸道州府令、佐,在任招攜戶口,比初到任十十交十十領數目外,如出得百戶以上,量添得租稅者,縣令加一階,主簿減一選;出二百戶以上,及添得租稅者,縣令加兩階,主簿減兩選;出三百戶以上,及添得租稅者,縣令加兩階、減二選,別與轉官,主簿加兩階、減一選;出四百戶至五百戶,以及添得租稅者,縣令加朝散大夫階,超轉官資,罷任後許非時參選,仍錄名送中書;如已授朝散大夫及已出選門者,即別議獎酬;主簿加三階。

其出剩不及一百戶者,據戶口及添租稅數,縣令加一階,參選日超一資注官,主簿加一階;如是一鄉收到三十戶或五十戶以上,一村收到三戶五戶以上者,其及本鄉村節級等,與免本戶二年諸雜差使科配;如是一鄉收到一百戶以上,一村收到十戶以上,本鄉村節級等,與免本戶三年諸雜差徭。

如願且允節級,所由未得差替,如願歸農,便與免放。

仍仰本縣准敕,分明給與憑據。

自災沴已來,戶口流散,如歸業者,切在撫安。

其浮寄人戶,有桑土者,仍收為正戶。

其歸業戶,天福五年已前逃移者,放一年夏秋租稅,並二年諸雜差遣;天福七年已前逃移者,放一年夏秋一半租稅,並放一年雜差遣。

其創收戶如先有租稅,即依元額輸納;如元無租稅,即據所營地畝,且收半稅,並放二年差徭。

如鄉村妄創戶,及坐家破逃者,許人糾告,勘責不虛,其本府與鄉村所由,各決脊杖八十,刺面配本處牢城執役。

縣司本典知情,並同罪。

告事人放三年租稅差徭,仍將放免數卻配藎藏。

創戶及坐家破逃戶本鄉所由,均分輸納。

今後天下州縣所收新添戶口租稅,限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申送戶部點檢。

如違限,本處判官、錄事參軍罰五十直,仍削一級,孔目官、勾押人、本案人吏杖七十,降一資。

(《五代會要》二十)

◎漢高祖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二十。

◇省躬罷役詔

卑宮菲食,前代之令猷;革舄綈衣,哲後之明德。

至於損上益下,惜力十愛十人,冀息煩苛,漸期富庶。

所有乘輿服御,後宮費用,太官常膳,一切減損。

在京及內諸司井天下州府,除應奉軍期急切外,其餘不急之務,非理營造,並皆停罷,免致勞役。

(《冊府》五十六)

◇禁斷契丹裝服敕

近年中華,兆人浮薄,不依漢禮,卻慕十胡十風,果致狂戎來侵諸夏。

應有契丹樣鞍轡、器械、服裝等,並令逐處禁斷。

(《冊府》一百六十)

◇文武官父母加恩敘封敕

應內外文武官員,有父母見在合得加恩敘封者,不在官階品齊,但見居官品合與父加恩、母敘封進封者,便與施行,余准前敕。

(《五代會要》十四)

◇停張燦見職敕

三司邦計,國法攸依。

張燦體事未明,執理乖當,宜停見職,犯皮者貸命放之。

(《洛十陽十舊聞記》五)

◎漢隱帝

事跡詳《全唐文》一百二十一。

◇州縣替任敘資規程敕

審官之要,必擇才能,與理同歸,迭處中外,約以選限,固有條格。

邇來或自朝行,或從賓職,願為州縣,自就便宜。

當求事之時,冀得而不論卑位;及既替之後,敘資而卻理前官。

須立規程以絕僥倖。

(《冊府》六百三十四)

◇父在母封議中太子敕

應內外臣寮,如父准恩敕合承子蔭加恩者,父未曾有官,即量其致仕官,見任亦自該恩赦,又難用子蔭,如己去任,願授致仕官者,亦可施行,即不得就加恩命。

其父在母承子蔭敘封、追封,合加太字與不合加,雖有艾穎、尹倔近例,恐是一時特恩,別無敕例,宜令尚書省集議奏聞,永為常式。

(《五代會要》十四)

◇俸戶不得當直敕

諸道州府令錄、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與俸戶,逐戶每月納錢五百,與除二稅外,免放諸雜差遣,不得更種職田。

所定俸戶,於中等無色役人戶內置,不得差令當直及赴衙參。

如有闕額及不逮,明申州府差填,不得衷私替換。

若是令錄、判司、主簿,除本分人數外,剩占俸戶及令當直手力,更納料錢,並許百姓陳告。

其陳告人與免戶下諸雜差徭,所犯人追毀告身,更加力役。

如令佐、錄事、參軍內有員闕,州府差攝,亦依例支與俸錢。

差攝曹官不得一例供破。

定例如後:三千戶己上縣,令逐月一十二千,主簿六千;二千戶己上至三千戶己下縣,令九千,主簿五千;一千戶己下縣,令六千,主簿四千。

錄事、參軍、判司,依本部內戶口最多縣分例支破。

其錄事、參軍依縣令例,判司依主簿例。

(《五代會要》二十八)

◇批答竇文靖奏朝官便衣徒步敕

宜令御史台常加察訪,具以名聞,當行譴逐,隱而不言,與之同罪。

(《五代會要》十七)

◇諸州公事先申廉使敕

諸防禦十十團十十練州申奏公事,除朝廷以軍期應副,則不及聞於廉使。

如尋常公事,不得自專,須先申本管斟酌以聞。

今後州府不得違越。

(《五代會要》二十四)

◇偽命文書追毀換給敕

應是偽命文書,不在施行之限者。

今有緣晉朝受官,契丹年給解由歷子,若執格敕,又慮有廢身名。

凡州縣幕府曾受契丹偽命者,追毀文書,祗取唐、晉朝出身文書參選,本選外仍殿五選,降三資注擬。

凡唐、晉朝諸科及第人,於契丹年號內出給文書,許追毀換給,仍自新給年月日理選。

(《五代會要》十七)

◇諸道十十團十十集差散從官敕

諸道州府宜差散從官,大府五百人,下州二百人,宜量戶口多少,差十十團十十集本處管系立節級,點檢教十習十,警備州城。

(《五代會要》二十四)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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