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書》志第十 禮四之一:先王以安上治民,用成風化,苟或失之,斯亡雲及。聖者

古籍查詢

輸入需要查詢的關鍵字:

《魏書》志第十 禮四之一

魏書

志第十 禮四之一

夫在天莫明於日月,在人莫明於禮儀。

先王以安上治民,用成風化,苟或失之,斯亡雲及。

聖者因人有尊敬哀思嗜欲喜怒之情,而制以上下隆殺長幼眾寡之節,本於人心,會於神道,故使三才惟穆,百姓允諧。

而淳澆世殊,質文異設,損益相仍,隨時作范。

秦滅儒經,漢承其弊,三代之禮,蓋如線焉。

劉氏中興,頗率周典,魏晉之世,抑有可知。

自永嘉擾攘,神州蕪穢,禮壞樂崩,人神殄。

太祖南定燕趙,日不暇給,仍世征伐,務恢疆宇。

雖馬上治之,未遑製作,至於經國軌儀,互舉其大,但事多粗略,且兼闕遺。

高祖稽古,率由舊則,斟酌前王,擇其令典,朝章國范,煥乎復振。

早年厭世,叡慮未從,不爾,劉馬之跡夫何足數!世宗優遊在上,致意玄門,儒業文風,顧有未洽,墜禮淪聲,因之而往。

肅宗已降,魏道衰羸,太和之風,仍世凋落,以至於海內傾圮,綱紀泯然。

嗚呼!魯秉周禮,國以克固;齊臣撤器,降人折謀。

治身不得以造次忘,治國庸可而須臾忽也。

初自皇始,迄於武定,朝廷典禮之跡,故總而錄之。

太祖登國元年,即代王位於牛川,西向設祭,告天成禮。

天興元年,定都平城,即皇帝位,立壇兆告祭天地。

祝曰:「皇帝臣珪敢用玄牡,昭告於皇天后土之靈。

上天降命,乃眷我祖宗,世王幽都。

珪以不德,纂戎前緒,思寧黎元,龔行天罰。

殪劉顯,屠衛辰,平慕容,定中夏。

群下勸進,謂宜正位居尊,以副天人之望。

珪以天時人謀,不可久替,謹命禮官,擇吉日受皇帝璽綬。

惟神祇其丕祚於魏室,永綏四方。」

事畢,詔有司定行次,正服色。

群臣奏以國家繼黃帝之後,宜為土德,故神獸如牛,牛土畜,又黃星顯曜,其符也。

於是始從土德,數用五,服尚黃,犧牲用白。

祀天之禮用周典,以夏四月親祀於西郊,徽幟有加焉。

二年正月,帝親祀上帝於南郊,以始祖神元皇帝配。

為壇通四陛,為壝埒三重。

天位在其上,南面,神元西面。

五一精一帝在壇內,壝內四帝,各於其方,一帝在未。

日月五星、二十八宿、天一、太一、北斗、司中、司命、司祿、司民在中壝內,各因其方。

其餘從食者合一千餘神,餟在外壝內。

藉用稿秸,玉用四珪,幣用束帛,牲用黝犢,器用陶匏。

上帝、神元用犢各一,五方帝共用犢一,日月等共用牛一。

祭畢,燎牲體左於壇南巳地,從一陽一之義。

其瘞地壇兆,制同南郊。

明年正月辛酉,郊天。

癸亥,瘞地於北郊,以神元竇皇后配。

五嶽名山在中壝內,四瀆大川於外壝內。

后土、神元後,牲共用玄牲一,玉用兩珪,幣用束帛,五嶽等用牛一。

祭畢,瘞牲體右於壇之北亥地,從一陰一也。

乙丑,赦京師畿內五歲刑以下。

其後,冬至祭上帝於圜丘,夏至祭地於方澤,用牲帛之屬,與二郊同。

冬十月,平文、昭成、獻明廟成。

歲五祭,用二至、二分、臘,牲用太牢,常遣宗正兼太尉率祀官侍祀。

置太社、太稷、帝社於宗廟之右,為方壇四陛。

祀以二月、八月,用戊,皆太牢。

句龍配社,周棄配稷,皆有司侍祀。

立祖神,常以正月上未,設藉於端門內,祭牲用羊、豕、犬各一。

又立神元、思帝、平文、昭成、獻明五帝廟於宮中,歲四祭,用正、冬、臘、九月,牲用馬、牛各一,太祖親祀。

宮中立星神,一歲一祭,常以十二月,用馬薦各一,牛豕各二,雞一。

太祖初,有兩彗星見,劉後使占者佔之,曰:「祈之則當掃定天下。」

後從之,故立其祀。

又立闕二字

神十二,歲一祭,常以十一月,各用牛一、雞三。

又立王神四,歲二祭,常以八月、十月,各用羊一。

又置獻明以上所立天神四十所,歲二祭,亦以八月、十月。

神尊者以馬,次以牛,小以羊,皆女巫行一事。

又於雲中及盛樂神元舊都祀神元以下七帝,歲三祭,正、冬、臘,用馬牛各一,祀官侍祀。

明年春,帝始躬耕籍田,祭先農,用羊一。

祀日於東郊,用騂牛一。

秋分祭月於西郊,用白羊一。

天賜二年夏四月,復祀天於西郊,為方壇一,置木主七於上。

東為二陛,無等;周垣四門,門各依其方色為名。

牲用白犢、黃駒、白羊各一。

祭之日,帝御大駕,百官及賓國諸部大人畢從至郊所。

帝立青門內近南壇西,內朝臣皆位於帝北,外朝臣及大人鹹位於青門之外,後率六宮從黑門入,列於青門內近北,並西面。

廩犧令掌牲,陳於壇前。

女巫執鼓,立於陛之東,西面。

選帝之十族子弟七人執酒,在巫南,西面北上。

女巫升壇,搖蹦。

帝拜,若肅拜,百官內外盡拜。

祀訖,復拜。

拜訖,乃殺牲。

執酒七人西向,以酒灑天神主,復拜,如此者七。

禮畢而返。

自是之後,歲一祭。

太宗永興三年三月,帝禱於武周車輪二山。

初清河王紹有一寵一於太祖,一性一凶悍,帝每以義責之,弗從。

帝懼其變,乃於山上祈福於天地神祇。

及即位壇兆,後因以為常祀,歲一祭,牲用牛,帝皆親之,無常日。

明年,立太祖廟於白登山。

歲一祭,具太牢,帝親之,亦無常月。

兼祀皇天上帝,以山神配,旱則禱之,多有效。

是歲,詔郡國於太祖巡幸行宮之所,各立壇,祭以太牢,歲一祭,皆牧守侍祀。

又立太祖別廟於宮中,歲四祭,用牛馬羊各一。

又加置天日月之神及諸小神二十八所於宮內,歲二祭,各用羊一。

後二年,於白登西,太祖舊遊之處,立昭成、獻明、太祖廟,常以九月、十月之交,帝親祭,牲用馬、牛、羊,及親行貙劉之禮。

別置天神等二十三於廟左右,其神大者以馬,小者以羊。

華一陰一公主,帝姊也,元紹之為逆,有保護功,故別立其廟於太祖廟垣後,因祭薦焉。

又於雲中、盛樂、金陵三所,各立太廟,四時祀官侍祀。

泰常三年,為五一精一帝兆於四郊,遠近依五行數。

各為方壇四陛,埒壝三重,通四門。

以太皞等及諸佐隨配。

侑祭黃帝,常以立秋前十八日。

余四帝,各以四立之日。

牲各用牛一,有司主之。

又六宗、靈星、風伯、雨師、司民、司祿、先農之壇,皆有別兆,祭有常日,牲用少牢。

立春之日,遣有司迎春於東郊,祭用酒、脯、棗、栗,無牲幣。

又立五嶽四瀆廟於桑乾水之一陰一,春秋遣有司祭,有牲及幣。

四瀆唯以牲牢,准古望秩雲。

其餘山川及海若諸神在州郡者,合三百二十四所,每歲十月,遣祀官詣州鎮遍祀。

有水旱災厲,則牧守各隨其界內祈謁,其祭皆用牲。

王畿內諸山川,皆列祀次祭,各有水旱則禱之。

明年八月,帝嘗於白登廟,將薦熟,有神異焉。

太廟博士許鍾上言曰:「臣聞聖人能饗帝,孝子能饗親。

伏惟陛下孝誠之至,通於神明。

近嘗於太祖廟,有車騎聲,從北門入,殷殷轞,震動門闕,執事者無不肅栗。

斯乃國祚永隆之兆,宜告天下,使咸知聖德之深遠。」

辛未,幸代,至雁門關,望祀恆岳。

後二年九月,幸橋山,遣有司祀黃帝、唐堯廟。

明年正月,南巡恆岳,祀以太牢。

幸洛一陽一,遣使以太牢祀嵩高、華岳。

還登太行。

五月,至自洛一陽一,諸所過山川,群祀之。

後三年二月,祀孔子於國學,以顏淵配。

神二年,帝將征蠕蠕,省郊祀儀。

四月,以小駕祭天神,畢,帝遂親戎。

大捷而還,歸格於祖禰,遍告群神。

九月,立密皇太后廟於鄴,後之舊鄉也。

置祀官太常博士、齊郎三十餘人,侍祀,歲五祭。

太延元年,立廟於恆岳、華岳、嵩岳上,各置待祀九十人,歲時祈禱水旱。

其春秋泮涸,遣官率刺史祭以牲牢,有玉幣。

魏先之居幽都也,鑿石為祖宗之廟於烏洛侯國西北。

自後南遷,其地隔遠。

真君中,烏洛侯國遣使朝獻,雲石廟如故,民常祈請,有神驗焉。

其歲,遣中書侍郎李敞詣石室,告祭天地,以皇祖先妣配。

祝曰:「天子燾謹遣敞等用駿足、一元大武敢昭告於皇天之靈。

自啟辟之初,祐我皇祖,於彼土田。

歷載億年,聿來南遷。

惟祖惟父,光宅中原。

克剪凶丑,拓定四邊。

沖人纂業,德聲弗彰。

豈謂幽遐,稽首來王。

具知舊廟,弗毀弗亡。

悠悠之懷,希仰餘光。

王業之興,起自皇祖。

綿綿瓜瓞,時惟多祜。

敢以丕功,配饗於天。

子子孫孫,福祿永延。」

敞等既祭,斬樺木立之,以置牲體而還。

後所立樺木生長成林,其民益神奉之。

鹹謂魏國感靈祇之應也。

石室南距代京可四千餘里。

明年六月,司徒崔浩奏議:「神祀多不經,案祀典所宜祀,凡五十七所,余復重及小神,請皆罷之。」

奏可。

十一年十一月,世祖南征,逕恆山,祀以太牢。

浮河、濟,祀以少牢。

過岱宗,祀以太牢。

至魯,以太牢祭孔子。

遂臨江,登瓜步而還。

文成皇帝即位,三年正月,遣有司詣華岳修廟立碑。

數十人在山上,聞虛中若有音聲,聲中稱萬歲雲。

和平元年正月,帝東巡。

歷橋山,祀黃帝;幸遼西,望祀醫無閭山。

遂緣海西南,幸冀州,北至中山,過恆岳,禮其神而返。

明年,帝南巡,過石門,遣使者用玉璧牲牢,禮恆岳。

四月旱,下詔州郡,於其界內神無大小,悉灑掃薦以酒脯。

年登之後,各隨本秩,祭以牲牢。

至是,群祀先廢者皆復之。

顯祖皇興二年,以青徐既平,遣中書令兼太常高允奉玉幣祀於東嶽,以太牢祀孔子。

高祖延興二年,有司奏天地五郊、社稷已下及諸神,合一千七十五所,歲用牲七萬五千五百。

顯祖深愍生命,乃詔曰:「朕承天事神,以育群品,而鹹秩處廣,用牲甚眾。

夫神聰明正直,享德與信,何必在牲。

《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礿祭,實受其福。

』苟誠感有著,雖行潦菜羹,可以致大嘏,何必多殺,然後獲祉福哉!其命有司,非郊天地、宗廟、社稷之祀,皆無用牲。」

於是群祀悉用酒脯。

先是,長安牧守常有事於周文、武廟。

四年,坎地埋牲,廟玉發見。

四月,詔東一陽一王丕祭文、武二廟。

以廟玉露見,若即而埋之,或恐愚民將為盜竊,敕近司收之府藏。

六月,顯祖以西郊舊事,歲增木主七,易世則更兆,其事無益於神明。

初革前儀,定置主七,立碑於郊所。

太和二年,旱。

帝親祈皇天、日月五星於苑中,祭之夕大雨,遂赦京師。

三年,上祈於北苑,又禱星於苑中

六年十一月,將親祀七廟,詔有司依禮具儀。

於是群臣議曰:「昔有虞親虔,祖考來格,殷宗躬謁,介福逌降。

大魏七廟之祭,依先朝舊事,多不親謁。

今陛下孝誠發中,思親祀事,稽合古王禮之常典。

臣等謹案舊章,並采漢魏故事,撰祭服冠屨牲牢之具,罍洗簠簋俎豆之器,百官助祭位次,樂官節奏之引,升降進退之法,別集為親拜之儀。」

制可。

於是上乃親祭。

其後四時常祀,皆親之。

十年四月,帝初以法服御輦,祀於西郊。

十二年十月,帝親築圜丘於南郊。

十三年正月,帝以大駕有事於圜丘。

五月庚戍,車駕有事於方澤。

壬戌,高祖臨皇信堂,引見群臣。

詔曰:「《禮記祭法》稱:『有虞氏禘黃帝。

』《大傳》曰『禘其祖之所自出』,又稱『不王不禘』。

《論》曰:「『禘自既灌。

』《詩》《頌》:『《長髮》,大禘。

』《爾雅》曰:『禘,大祭也。

』夏殷四時祭:勺、禘、烝、嘗,周改禘為祠。

《祭義》稱『春祭、秋嘗』,亦夏殷祭也。

《王制》稱:『犆罐、祫禘、祫嘗祫烝。

』其禮傳之文如此。

鄭玄解禘,天子祭圜丘曰禘,祭宗廟大祭亦曰禘。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則合群毀廟之主於太廟,合而祭之。

禘則增及百官配食者,審諦而祭之。

天子先禘佩而後時祭,諸侯先時祭而後禘佩。

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明年而禘。

圜丘、宗廟大祭俱稱禘,祭有兩禘明也。

王肅解禘祫,稱天子諸侯皆禘於宗廟,非祭天之祭。

郊祀後稷,不稱禘,宗廟稱禘。

禘、祫一名也,合而祭之故稱祫,審諦之故稱禘,非兩祭之名。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總而互舉之,故稱五年再殷祭,不言一禘一祫,斷可知矣。

禮文大略,諸儒之說,盡具於此。

卿等便可議其是非。」

尚書游明根、左丞郭祚、中書侍郎封琳、著作郎崔光等對曰:「鄭氏之義,禘者大祭之名。

大祭圜丘謂之禘者,審諦五一精一星辰也;大祭宗廟謂之禘者,審諦其昭穆。

圜丘常合不言祫,宗廟時合故言祫。

斯則宗廟祫趾並行,圜丘一禘而已。

宜於宗廟俱行禘祫之禮。

二禮異,故名殊。

依《禮》,春廢犆罐,於嘗於蒸則祫,不於三時皆行禘佩之禮。」

中書監高閭、儀曹令李韶、中書侍郎高遵等十三人對稱:「禘祭圜丘之禘與鄭義同,其宗廟禘祫之祭與王義同。

與鄭義同者,以為有虞禘黃帝,黃帝非虞在廟之帝,不在廟,非圜丘而何?又《大傳》稱祖其所自出之祖,又非在廟之文。

《論》稱『禘自既灌』,事似據。

《爾雅》稱『禘,大祭也』。

《頌》『《長髮》,大禘也』,殷王之祭。

斯皆非諸侯之禮,諸侯無禘。

禮唯夏殷,夏祭稱禘,又非宗廟之禘。

魯行天子之儀,不敢專行圜丘之禘,改殷之禘,取其禘名於宗廟,因先有祫,遂生兩名。

據王氏之義,祫而禘祭之,故言禘祫,總謂再殷祭,明不異也。

禘祫一名也。

其禘祫止於一時,止於一時者,祭不欲數,數則黷。

一歲而三禘,愚以為過數。」

帝曰:「尚書、中書等,據二家之義,論禘佩詳矣。

然於行一事取衷,猶有未允。

監等以禘佩為名,義同王氏,禘祭圜丘,事與鄭同。

無所間然。

尚書等與鄭氏同,兩名兩祭,並存並用,理有未稱。

俱據二義,一時禘祫,而闕二時之禘,事有難從。

夫先王制禮,內緣人子之情,外協尊卑之序。

故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數盡則毀,藏主於太祖之廟,三年而祫祭之。

世盡則毀,以示有終之義;三年而祫,以申追遠之情。

禘佩既是一祭,分而兩之,事無所據。

毀廟三年一祫,又有不盡四時,於禮為闕。

七廟四時常祭,祫則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時,於情為簡。

王以禘佩為一祭,王義為長。

鄭以圜丘為禘,與宗廟大祭同名,義亦為當。

今互取鄭、王二義。

禘佩並為一名,從王;禘佩是祭圜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從鄭。

若以數則黷,五年一禘,改祫從禘。

五年一禘,則四時盡禘,以稱今情。

禘則依《禮》文,先禘而後時祭。

便即施行,著之於令,永為世法。」

高閭曰:「《書》稱:『肆類於上帝,禋於六宗。

』六宗之祀,《禮》無明文,名位壇兆,歷代所疑。

漢魏及晉諸儒異說,或稱天地四時,或稱六者之間,或稱《易》之六子,或稱風雷之類,或稱星辰之屬,或曰世代所宗,或雲宗廟所尚,或曰社稷五祀,凡有十一家。

自晉已來,逮於聖世,以為論者雖多,皆有所闕,莫能評究。

遂相因承,別立六宗之兆,總為一位而祭之。

比敕臣等評議取衷,附之祀典。

臣等承旨,披究往說,各有其理。

較而論之,長短互有,若偏用一家,事或差舛。

眾疑則從多,今惑則仍古。

請依先別處六宗之兆,總為一祀而祭之。」

帝曰:「詳定朝令,祀為事首,以疑從疑,何所取正?昔石渠、虎閣之議,皆准類以引義,原事以證情,故能通百家之要,定累世之疑。

況今有文可據,有本可推,而不評而定之,其致安在?朕躬覽《尚書》之文,稱『肆類上帝,禋於六宗』,文相連屬,理似一事。

上帝稱肆而無禋,六宗言禋而不別其名。

以此推之,上帝、六宗當是一時之祀,非別祭之名。

肆類非獨祭之目,焚煙非他祀之用。

六宗者,必是天皇大帝及五帝之神明矣。

禋是祭帝之事,故稱禋以關其他,故稱六以證之。

然則肆類上帝,禋於六宗,一祭也,互舉以成之。

今祭圜丘,五帝在焉,其牲幣俱禋,故稱肆類上帝,禋於六宗。

一祭而六祀備焉。

六祭既備,無煩復別立六宗之位。

便可依此附令,永為定法。」

十四年八月詔曰:「丘澤初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襲,分敘有常。

然異同之論,著於往漢,未詳之說,疑在今史。

群官百辟,可議其所應,必令合衷,以成萬代之式。」

中書監高閭議以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運代相承,書傳可驗。

雖祚命有長短,德政有優劣,至於受終嚴祖,殷薦上帝,其致一也。

故敢述其前載,舉其大略。

臣聞居尊據極,允應明命者,莫不以中原為正統,神州為帝宅。

苟位當名全,化跡流洽,則不專以世數為與奪,善惡為是非。

故堯舜禪揖,一身異尚;魏晉相代,少紀運殊。

桀紂至虐,不廢承歷之敘;厲惠至昏,不闕周晉之錄。

計五德之論,始自漢劉,一時之議,三家致別。

故張蒼以漢為水德,賈誼、公孫臣以漢為土德,劉向以漢為火德。

以為水德者,正以嘗有水溢之應,則不推運代相承之數矣。

以土德者,則以亡秦繼歷,相即為次,不推逆順之異也。

以為火德者,懸證赤帝斬蛇之符,棄秦之暴,越惡承善,不以世次為正也,故以承周為火德。

自茲厥後,乃以為常。

魏承漢,火生土,故魏為土德。

晉承魏,土生金,故晉為金德。

趙承晉,金生水,故趙為水德。

燕承趙,水生木,故燕為木德。

秦承燕,木生火,故秦為火德。

秦之未滅,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稱制玄朔。

故平文之廟,始稱『太祖』,以明受命之證,如周在岐之一陽一。

若繼晉,晉亡已久;若棄秦,則中原有寄。

推此而言,承秦之理,事為明驗。

故以魏承秦,魏為土德,又五緯表驗,黃星曜彩,考氏定實,合德軒轅,承土祖未,事為著矣。

又秦趙及燕,雖非明聖,各正號赤縣,統有中土,郊天祭地,肆類鹹秩,明刑制禮,不失舊章。

奄岱逾河,境被淮漢。

非若齷齪邊方,僭擬之屬,遠如孫權、劉備,近若劉裕、道成,事系蠻夷,非關中夏。

伏惟聖朝,德配天地,道被四海,承乾統歷,功侔百王。

光格同於唐虞,享祚流於周漢,正位中境,奄有萬方。

今若並棄三家,遠承晉氏,則蔑中原正次之實。

存之無損於此,而有成於彼;廢之無益於今,而有傷於事。

臣愚以為宜從尚黃,定為土德。

又前代之君,明賢之史,皆因其可褒褒之,可貶貶之。

今議者偏據可絕之義,而不錄可全之禮。

所論事大,垂之萬葉。

宜並集中秘群儒,人人別議,擇其所長,於理為悉。」

秘書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議以為:「尚書閭議,繼近秦氏。

臣職掌國籍,頗覽前書,惜此正次,慨彼非緒。

輒仰推帝始,遠尋百王。

魏雖建國君民,兆關振古,祖黃制朔,綿跡有因。

然此帝業,神元為首。

案神元、晉武,往來和好。

至於桓、穆,洛京破亡。

二帝志摧聰、勒,思存晉氏,每助劉琨,申威並冀。

是以晉室銜扶救之仁,越石深代王之請。

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終平燕氏,大造中區。

則是司馬祚終於郟鄏,而元氏受命於雲代。

蓋自周之滅及漢正號,幾六十年,著符尚赤。

後雖張、賈殊議,暫疑而卒從火德,以繼周氏。

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項而同吳廣。

近蠲謬偽,遠即神正,若此之明也。

寧使白蛇徒斬,雕雲空結哉!自有晉傾淪,暨登國肇號,亦幾六十餘載,物色旗幟,率多從黑。

是又自然合應,玄同漢始。

且秦並天下,革創法度,漢仍其制,少所變易。

猶仰推五運,竟踵隆姬。

而況劉、石、苻、燕,世業促褊,綱紀弗立。

魏接其弊,自有彝典,豈可異漢之承木,捨晉而為土邪?夫皇統崇極,承運至重,必當推協天緒,考審正次,不可雜以僭竊,參之強狡。

神元既晉武同世,桓、穆與懷、愍接時。

晉室之淪,平文始大,廟號太祖,抑亦有由。

紹晉定德,孰曰不可,而欲次茲偽僭,豈非惑乎?臣所以慺慺惜之,唯垂察納。」

詔令群官議之。

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尚書左僕射、平原王陸叡,侍中、吏部尚書、中山王王元孫,侍中、尚書、駙馬都尉、南平王馮誕,散騎常侍、都曹尚書、新泰侯游明根,散騎常侍、南部令鄧侍祖,秘書中散李愷,尚書左丞郭祚,右丞、霸城子衛慶,中書侍郎封琳,中書郎、泰昌子崔挺,中書侍郎賈元壽等言:「臣等受敕共議中書監高閭、秘書丞李彪等二人所議皇魏行次。

尚書高閭以石承晉為水德,以燕承石為木德,以秦承燕為火德,大魏次秦為土德,皆以地據中夏,以為得統之征。

皇魏建號,事接秦末,晉既滅亡,天命在我。

故因中原有寄,即而承之。

彪等據神元皇帝與晉武並時,桓、穆二帝,仍修舊好。

始自平文,逮於太祖,抗衡秦、趙,終平慕容。

晉祚終於秦方,大魏興於雲朔。

據漢棄秦承周之義,以皇魏承晉為水德。

二家之論,大略如此。

臣等謹共參論,伏惟皇魏世王玄朔,下迄魏、晉,趙、秦、二燕雖地據中華,德祚微淺,並獲推敘,於理未愜。

又國家積德修長,道光萬載。

彪等職主東觀,詳究圖史,所據之理,其致難奪。

今欲從彪等所議,宜承晉為水德。

』詔曰:「越近承遠,情所未安。

然考次推時,頗亦難繼。

朝賢所議,豈朕能有違奪。

便可依為水德,祖申臘辰。」

四年,經始明堂,改營太廟。

詔曰:「祖有功,宗有德,自非功德厚者,不得擅祖宗之名,居二祧之廟。

仰惟先朝舊事,舛駁不同,難以取準。

今將述遵先志,具詳禮典,宜制祖宗之號,定將來之法。

烈祖有創基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宜為祖宗,百世不遷。

而遠祖平文功未多於昭成,然廟號為太祖;道武建業之勳,高於平文,廟號為烈祖。

比功校德,以為未允。

朕今奉尊道武為太祖,與顯祖為二祧,餘者以次而遷。

平文既遷,廟唯有六,始今七廟,一則無主。

唯當朕躬此事,亦臣子所難言。

夫生必有終,人之常理。

朕以不德,忝承洪緒,若宗廟之靈,獲全首領以沒於地,為昭穆之次,心願畢矣。

必不可豫,設可垂之文,示後必令遷之。」

司空公、長樂王穆亮等奏言:「昇平之會,事在於今。

推功考德,實如明旨。

但七廟之祀,備行日久,無宜闕一,虛有所待。

臣等愚謂,依先尊祀,可垂文示後。

理衷如此,不敢不言。」

詔曰「理或如此。

比有間隙,當為文相示」。

八月壬辰,詔郡國有時果可薦者,並送京師以供廟饗。

又詔曰:「《禮》雲自外至者,無主不立。

先朝以來,以正月吉日,於朝廷設幕,中置松柏樹,設五帝坐。

此既無可祖配,揆之古典,實無所取,可去此祀。

又探策之祭,既非禮典,可悉罷之。」

戊午詔曰:「國家自先朝以來,饗祀諸神,凡有一千二百餘處。

今欲減省群祀,務從簡約。

昔漢高之初,所祀眾神及寢廟不少今日。

至於元、成之際,匡衡執論,乃得減省。

後至光武之世,禮儀始備,饗祀有序。

凡祭不欲數,數則黷,黷則不敬。

神聰明正直,不待煩祀也。」

又詔曰:「明堂、太廟,並祀祖宗,配祭配享,於斯備矣。

白登、崞山、雞鳴山廟唯遣有司行一事。

馮宣王誕生先後,復因在官長安,立廟宜異常等。

可敕雍州,以時供祭。」

又詔曰:「先恆有水火之神四十餘名,及城北星神。

今圜丘之下,既祭風伯、雨師、司中、司命,明堂祭門、戶、井、灶、中霤,每神皆有。

此四十神計不須立,悉可罷之。」

甲寅,集群官,詔曰:「近論朝日夕月,皆欲以二分之日,於東西郊行禮。

然月有餘閏,行無常准。

若一依分日,或值月出於東,而行禮於西,尋情即理,不可施行。

昔秘書監薛謂等嘗論此事,以為朝日以朔,夕月以朏。

卿等意謂朔朏二分,何者為是?」

尚書游明根對曰「考案舊式,推校眾議,宜從朏月」。

十一月己未朔,帝釋禫祭於太和廟。

帝袞冕,與祭者朝服。

既而帝冠黑介幘,素紗深衣,拜山陵而還宮。

庚申,帝親省齊宮冠服及郊祀俎豆,癸亥冬至,將祭圜丘,帝袞冕劍舄,待臣朝服。

辭太和廟,之圜丘,升祭柴燎,遂祀明堂,大合。

既而還之太和廟,乃入。

甲子,帝袞冕辭太和廟,臨太華殿,朝群官。

既而帝冠通天,絳紗袍,臨饗禮。

帝感慕,樂懸而不作。

丁卯,遷廟,陳列冕服,帝躬省之。

既而帝兗冕,辭太和廟,之太廟,百官陪從。

奉臣主於齊車,至新廟。

有司升神主於太廟,諸王侯牧守、四海蕃附,各以其職來祭。

十六年正月戊午,詔曰:「夫四時享祀,人子常道。

然祭薦之禮,貴賤不同。

故有邑之君,祭以首時,無田之士,薦以仲月。

況七廟之重,而用中節者哉!自頃蒸嘗之禮,頗違舊義。

今將仰遵遠式,以此孟月,犆罐於太廟。

但朝典初改,眾務殷湊,無遑齊潔,遂及於今。

又接神饗祖,必須擇日。

今禮律未宣,有司或不知此。

可敕太常令剋日以聞。」

二月丁酉,詔曰:「夫崇聖祀德,遠代之通黃;秩闕三字

,中古之近規。

故三五至仁,唯德配享;夏殷私己,稍用其姓。

且法施於民,祀有明典,立功垂惠,祭有恆式。

斯乃異代同途,奕世共軌。

今遠遵明令,憲章舊則,比於祀令,已為決之。

其孟春應祀者,頃以事殷,遂及今日。

可令仍以仲月而饗祀焉。

凡在祀令,其數有五。

帝堯樹則天之功,興巍巍之治,可祀於平一陽一。

虞舜播太平之風,致無為之化,可祀於廣寧。

夏禹御洪水之災,建天下之利,可祀於安邑。

周文公制禮作樂,垂范萬葉,可祀於洛一陽一。

其宣尼之廟,已於中省,當別敕有司。

饗薦之禮,自文公已上,可令當界牧守,各隨所近,攝行祀事,皆用清酌尹祭也。」

丙午,詔有司克吉亥,備小駕,躬臨千畝,官別有敕。

癸丑,帝臨宣文堂,引儀曹尚書劉昶、鴻臚卿游明根、行儀曹事李韶,授策孔子,崇文聖之謚。

於是昶等就廟行一事。

既而,帝齊中書省,親拜祭於廟。

九月甲寅朔,大享於明堂,祀文明太后於玄室,帝親為之詞。

十月已亥,詔曰:「夫先王制禮,所以經綸萬代,貽法後昆。

至乃郊天享祖,莫不配祭,然而有節。

白登廟者,有為而興,昭穆不次。

故太祖有三層之宇,巴陵無方丈之室。

又常用季秋,躬駕展虔,祀禮或有褻慢之失,嘉樂頗涉野合之譏。

今授衣之旦,享祭明堂;玄冬之始,奉烝太廟。

若復致齊白登,便為一月再駕,事成褻瀆。

回詳二理,謂宜省一。

白登之高,未若九室之美;幃次之華,未如清廟之盛。

將欲廢彼東山之祀,成此二享之敬。

可具敕有司,但令內典神者,攝行祭事。

獻明、道武各有廟稱,可具依舊式。」

自太宗諸帝,昔無殿宇,因停之。

十八年,南巡。

正月,次殷比干墓,祭以太牢。

三月,詔罷西郊祭天。

十九年,帝南征。

正月,車駕濟淮,命太常致祭。

又詔祀岱岳。

三月癸亥,詔曰:「知太和廟已就,神儀靈主,宜時奉寧。

可克三月三日己已,內奉遷於正廟。

其出金墉之儀,一准出代都太和之式。

入新廟之典,可依近至金墉之軌。

共威儀鹵簿,如出代廟。

百官奉遷,宜可省之。

但令朝官四品已上,侍官五品已上及宗室奉迎。」

六月,相州刺史高閭表言:「伏惟太武皇帝發孝思之深誠,同渭一陽一之遠感,以鄴土舅氏之故鄉,有歸魂之舊宅,故為密皇后立廟於城內,歲時祭祀,置廟戶十家,齊宮三十人。

春秋烝嘗,冠服從事,刺史具威儀,親行薦酌,升降揖讓,與七廟同儀,禮畢,撤會而罷。

今廟殿虧漏,門牆傾毀,簠簋故敗,行禮有闕。

臣備職司,目所親睹。

若以七廟惟新,明堂初制,配饗之儀,備於京邑者,便應罷壞,輟其常祭。

如以功高特立,宜應新其靈宇。

敢陳所見,伏請恩裁。」

詔罷之。

十一月庚午,帝幸委粟山,議定圜丘。

己卯,帝在合溫室,引鹹一陽一王禧,司空公穆亮,吏部尚書、任城王澄及議禮之官。

詔曰:「朝集公卿,欲論圜丘之禮。

今短晷斯極,長日方至。

案《周官》祀昊天上帝於圜丘,禮之大者。

兩漢禮有參差,魏晉猶亦未一。

我魏氏雖上參三皇,下考叔世近代都祭圜丘之禮,復未考《周官》,為不刊之法令。

以此祭圜丘之禮示卿等,欲與諸賢考之厥衷。」

帝曰:「夕牲之禮,無可依準,近在代都,已立其議。

殺牲祼神,誠是一日之事,終無夕而殺牲,待明而祭。」

員外散騎常侍劉芳對曰:「臣謹案《周官牧人職》,正有夕展牲之禮,實無殺牲之事。」

秘書令李彪曰:「夕不殺牲,誠如聖旨。

未審告廟以不?臣聞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宮,注曰,『先人』。

以此推之,應有告廟。」

帝曰:「卿言有理,但朕先以郊配,意欲廢告,而卿引證有據,當從卿議。」

帝又曰:「圜丘之牲,色無常准,覽推古事,乖互不一。

周家用騂,解言是尚。

晉代一靡一知所據。

舜之命禹,悉用堯辭,復言玄牡告於後帝。

今我國家,時用夏正,至於牲色,未知何准?」

秘書令李彪曰:「觀古用玄,似取天玄之義,臣謂宜用玄。

至於五帝,各象其方色,亦有其義。」

帝曰:「天何時不玄,地何時不黃,意欲從玄。」

又曰:「我國家常聲鼓以集眾。

《易》稱二至之日,商旅不行,後不省方,以助微一陽一、微一陰一。

今若依舊鳴鼓,得無闕寢鼓之義,無妨古義。」

員外郎崔逸曰:「臣案周禮,當祭之日,雷鼓雷鼗,八面而作,猶不妨一陽一。

臣竊謂以鼓集眾無妨古義。

癸未,詔三公袞冕八章,太常冕六章,用以陪薦。

甲申長至,祀昊天於委粟山,大夫祭。

疑。

二十年,立方澤於河一陰一,仍遣使者以太牢祭漢光武及明、章三帝陵。

分類:史書

共2頁 上壹頁 1 2 下壹頁
魏書
帝紀第一 序紀帝紀第二 太祖紀帝紀第三 太宗紀帝紀第四 世祖紀上帝紀第四 世祖紀下 宗紀帝紀第五 高宗紀帝紀第六 顯祖紀帝紀第七 高祖紀上帝紀第七下 高祖紀下帝紀第八 世宗紀帝紀第九 肅宗紀帝紀第十 孝莊紀帝紀第十一 前廢帝廣陵王 後廢帝 安定王═出帝平陽王帝紀第十二 孝靜紀列傳第一 皇后列傳列傳第二 神元平文諸帝子孫列傳第三 昭成子孫列傳第四 道武七王列傳第五 明元六王列傳第六 太武五王列傳第七上 景穆十二王列傳第七中 景穆十二王列傳第七下 景穆十二王列傳第八 文成五王列傳第九上 獻文六王列傳第九下 獻文六王列傳第十 孝文五王列傳第十一 衛操 莫含 劉庫仁列傳第十二 燕鳳 許謙 張袞 崔玄伯 鄧淵列傳第十三 長孫嵩 長孫道生列傳第十四 長孫肥 尉古真列傳第十五 穆崇列傳第十六 和跋 奚牧 莫題 庾業延 賀狄干 李栗 劉潔 古列傳第十七 奚斤 叔孫建列傳第十八 王建 安同 樓伏連 丘堆 娥清 劉尼 奚眷 車伊列傳第十九 於栗磾列傳第二十 高湖 崔逞 封懿列傳第二十一 宋隱 王憲 屈遵 張蒲 谷渾 公孫表 張濟 李列傳第二十二 王洛兒 車路頭 盧魯元 陳建 萬安國列傳第二十三 崔浩列傳第二十四 李順列傳第二十五 司馬休之 司馬楚之 司馬景之 司馬叔璠 司馬天列傳第二十六 刁雍 王慧龍 韓延之 袁式列傳第二十七 李寶列傳第二十八 陸俟列傳第二十九 源賀列傳第三十 薛辯 寇贊 酈范 韓秀 堯暄列傳第三十一 嚴稜 毛修之 唐和 劉休賓 房法壽列傳第三十二 羅結 伊馛 乙瑰 和其奴 苟頹 薛野 宇文福列傳第三十三 韋閬 杜銓 裴駿 辛紹先 柳崇列傳第三十四 竇瑾 許彥 李欣列傳第三十五 盧玄列傳第三十六 高允列傳第三十七 李靈 崔鑒列傳第三十八 尉元 慕容白曜列傳第三十九 韓茂 皮豹子 封敕文 呂羅漢 孔伯恭列傳第四十 趙逸 胡方回 胡叟 宋繇 張湛 宗欽 段承根 闞列傳第四十一 李孝伯 李沖列傳第四十二 游雅 高閭列傳第四十三 游明根 劉芳列傳第四十四 鄭羲 崔辯列傳第四十五 高祐 崔挺列傳第四十六 楊播列傳第四十七 劉昶 蕭寶夤 蕭正表列傳第四十八 韓麒麟 程駿列傳第四十九 薛安都 畢眾敬 沈文秀 張讜 田益宗 孟表列傳第五十 李彪 高道悅列傳第五十一 王肅 宋弁列傳第五十二 郭祚 張彝列傳第五十三 邢巒 李平列傳第五十四 李崇 崔亮列傳第五十五 崔光列傳第五十六 甄琛 高聰列傳第五十七 崔休 裴延俊 袁翻列傳第五十八 劉藻 傅永 傅豎眼 李神列傳第五十九 裴叔業 夏侯道遷 李元護 席法友 王世弼 江悅列傳第六十陽尼 賈思伯 李叔虎 路恃慶 房亮列傳第六十一 奚康生 楊大眼 崔延伯列傳第六十二 爾朱榮列傳第六十三 爾朱兆 爾朱彥伯 爾朱度律 爾朱天光列傳第六十四 盧同 張烈列傳第六十五 宋翻 辛雄 羊深 楊機 高崇列傳第六十六 孫紹 張普惠列傳第六十七 成淹 范紹 劉桃符 劉道斌 董紹 馮元興 鹿悆列傳第六十八 朱瑞 叱列延慶 斛斯椿 賈顯度 樊子鵠 賀拔勝列傳第六十九 綦俊 山偉 劉仁之 宇文忠之列傳第七十 李琰之 祖瑩 常景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上 賀訥 劉羅辰 姚黃眉 杜超 賀迷 閭毗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下 高肇 於勁 胡國珍 李延實列傳儒林第七十二 梁越 盧丑 張偉 梁祚 平恆 陳奇 常爽列傳文苑第七十三 袁躍 裴敬憲 盧觀 封肅 邢臧 裴伯茂 邢列傳孝感第七十四 趙琰 長孫慮 乞伏保 孫益德 董洛生 楊引列傳節義第七十五 於什門 段進 石文德 汲固 王玄威 婁提列傳良吏第七十六 張恂 鹿生 張應 宋世景 路邕 閻慶胤 明列傳酷吏第七十七 於洛侯 胡泥 李洪之 高遵張赦提 羊祉 崔列傳逸士第七十八 眭誇 馮亮 李謐 鄭修列傳術藝第七十九 晁崇 張淵 殷紹 王早 耿玄 劉靈助 江式列傳列女第八十 崔覽妻封氏 封卓妻劉氏 魏溥妻房氏 胡長命妻列傳恩幸第八十一 王叡 王仲興 寇猛 趙修 茹皓 趙邕 侯剛列傳閹官第八十二 宗愛 仇洛齊 段霸 王琚 趙黑 孫小 張宗列傳第八十三 匈奴劉聰 羯胡石勒 鐵弗劉虎 徒何慕容廆 臨渭列傳第八十四 僭晉司馬叡 賨李雄列傳第八十五 島夷桓玄 海夷馮跋 島夷劉裕列傳第八十六 島夷蕭道成 島夷蕭衍列傳第八十七 私署涼州牧張實 鮮卑乞伏國仁 鮮卑禿髮烏孤 私列傳第八十八 高句麗 百濟 勿吉 失韋 豆莫婁 地豆於 庫莫列傳第八十九 氐 吐谷渾 宕昌 高昌 鄧至 蠻 獠列傳第九十 西域列傳第九十一 蠕蠕 匈奴宇文莫槐 徒何段就六眷 高車列傳第九十二 自序志第一 天像一之一志第二 天像一之二志第三 天像一之三志第四 天像一之四志第五 地形二上志第六 地形二中志第七 地形二下志第八 律歷三上志第九 律歷三下志第十 禮四之一志第十一 禮四之二志第十二 禮四之三志第十三 禮四之四志第十四 樂五志第十五 食貨六志第十六 刑罰七靈征八上 志第十七志第十八 靈征八下志第十九 官氏九志第二十 釋老十
 
漢語學習
漢語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