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書》志第十 禮四之一:先王以安上治民,用成風化,苟或失之,斯亡雲及。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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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志第十 禮四之一

魏書

志第十 禮四之一

夫在天莫明於日月,在人莫明於禮儀。

先王以安上治民,用成風化,苟或失之,斯亡雲及。

聖者因人有尊敬哀思嗜欲喜怒之情,而制以上下隆殺長幼眾寡之節,本於人心,會於神道,故使三才惟穆,百姓允諧。

而淳澆世殊,質文異設,損益相仍,隨時作范。

秦滅儒經,漢承其弊,三代之禮,蓋如線焉。

劉氏中興,頗率周典,魏晉之世,抑有可知。

自永嘉擾攘,神州蕪穢,禮壞樂崩,人神殄。

太祖南定燕趙,日不暇給,仍世征伐,務恢疆宇。

雖馬上治之,未遑製作,至於經國軌儀,互舉其大,但事多粗略,且兼闕遺。

高祖稽古,率由舊則,斟酌前王,擇其令典,朝章國范,煥乎復振。

早年厭世,叡慮未從,不爾,劉馬之跡夫何足數!世宗優遊在上,致意玄門,儒業文風,顧有未洽,墜禮淪聲,因之而往。

肅宗已降,魏道衰羸,太和之風,仍世凋落,以至於海內傾圮,綱紀泯然。

嗚呼!魯秉周禮,國以克固;齊臣撤器,降人折謀。

治身不得以造次忘,治國庸可而須臾忽也。

初自皇始,迄於武定,朝廷典禮之跡,故總而錄之。

太祖登國元年,即代王位於牛川,西向設祭,告天成禮。

天興元年,定都平城,即皇帝位,立壇兆告祭天地。

祝曰:「皇帝臣珪敢用玄牡,昭告於皇天后土之靈。

上天降命,乃眷我祖宗,世王幽都。

珪以不德,纂戎前緒,思寧黎元,龔行天罰。

殪劉顯,屠衛辰,平慕容,定中夏。

群下勸進,謂宜正位居尊,以副天人之望。

珪以天時人謀,不可久替,謹命禮官,擇吉日受皇帝璽綬。

惟神祇其丕祚於魏室,永綏四方。」

事畢,詔有司定行次,正服色。

群臣奏以國家繼黃帝之後,宜為土德,故神獸如牛,牛土畜,又黃星顯曜,其符也。

於是始從土德,數用五,服尚黃,犧牲用白。

祀天之禮用周典,以夏四月親祀於西郊,徽幟有加焉。

二年正月,帝親祀上帝於南郊,以始祖神元皇帝配。

為壇通四陛,為壝埒三重。

天位在其上,南面,神元西面。

五一精一帝在壇內,壝內四帝,各於其方,一帝在未。

日月五星、二十八宿、天一、太一、北斗、司中、司命、司祿、司民在中壝內,各因其方。

其餘從食者合一千餘神,餟在外壝內。

藉用稿秸,玉用四珪,幣用束帛,牲用黝犢,器用陶匏。

上帝、神元用犢各一,五方帝共用犢一,日月等共用牛一。

祭畢,燎牲體左於壇南巳地,從一陽一之義。

其瘞地壇兆,制同南郊。

明年正月辛酉,郊天。

癸亥,瘞地於北郊,以神元竇皇后配。

五嶽名山在中壝內,四瀆大川於外壝內。

后土、神元後,牲共用玄牲一,玉用兩珪,幣用束帛,五嶽等用牛一。

祭畢,瘞牲體右於壇之北亥地,從一陰一也。

乙丑,赦京師畿內五歲刑以下。

其後,冬至祭上帝於圜丘,夏至祭地於方澤,用牲帛之屬,與二郊同。

冬十月,平文、昭成、獻明廟成。

歲五祭,用二至、二分、臘,牲用太牢,常遣宗正兼太尉率祀官侍祀。

置太社、太稷、帝社於宗廟之右,為方壇四陛。

祀以二月、八月,用戊,皆太牢。

句龍配社,周棄配稷,皆有司侍祀。

立祖神,常以正月上未,設藉於端門內,祭牲用羊、豕、犬各一。

又立神元、思帝、平文、昭成、獻明五帝廟於宮中,歲四祭,用正、冬、臘、九月,牲用馬、牛各一,太祖親祀。

宮中立星神,一歲一祭,常以十二月,用馬薦各一,牛豕各二,雞一。

太祖初,有兩彗星見,劉後使占者佔之,曰:「祈之則當掃定天下。」

後從之,故立其祀。

又立闕二字

神十二,歲一祭,常以十一月,各用牛一、雞三。

又立王神四,歲二祭,常以八月、十月,各用羊一。

又置獻明以上所立天神四十所,歲二祭,亦以八月、十月。

神尊者以馬,次以牛,小以羊,皆女巫行一事。

又於雲中及盛樂神元舊都祀神元以下七帝,歲三祭,正、冬、臘,用馬牛各一,祀官侍祀。

明年春,帝始躬耕籍田,祭先農,用羊一。

祀日於東郊,用騂牛一。

秋分祭月於西郊,用白羊一。

天賜二年夏四月,復祀天於西郊,為方壇一,置木主七於上。

東為二陛,無等;周垣四門,門各依其方色為名。

牲用白犢、黃駒、白羊各一。

祭之日,帝御大駕,百官及賓國諸部大人畢從至郊所。

帝立青門內近南壇西,內朝臣皆位於帝北,外朝臣及大人鹹位於青門之外,後率六宮從黑門入,列於青門內近北,並西面。

廩犧令掌牲,陳於壇前。

女巫執鼓,立於陛之東,西面。

選帝之十族子弟七人執酒,在巫南,西面北上。

女巫升壇,搖蹦。

帝拜,若肅拜,百官內外盡拜。

祀訖,復拜。

拜訖,乃殺牲。

執酒七人西向,以酒灑天神主,復拜,如此者七。

禮畢而返。

自是之後,歲一祭。

太宗永興三年三月,帝禱於武周車輪二山。

初清河王紹有一寵一於太祖,一性一凶悍,帝每以義責之,弗從。

帝懼其變,乃於山上祈福於天地神祇。

及即位壇兆,後因以為常祀,歲一祭,牲用牛,帝皆親之,無常日。

明年,立太祖廟於白登山。

歲一祭,具太牢,帝親之,亦無常月。

兼祀皇天上帝,以山神配,旱則禱之,多有效。

是歲,詔郡國於太祖巡幸行宮之所,各立壇,祭以太牢,歲一祭,皆牧守侍祀。

又立太祖別廟於宮中,歲四祭,用牛馬羊各一。

又加置天日月之神及諸小神二十八所於宮內,歲二祭,各用羊一。

後二年,於白登西,太祖舊遊之處,立昭成、獻明、太祖廟,常以九月、十月之交,帝親祭,牲用馬、牛、羊,及親行貙劉之禮。

別置天神等二十三於廟左右,其神大者以馬,小者以羊。

華一陰一公主,帝姊也,元紹之為逆,有保護功,故別立其廟於太祖廟垣後,因祭薦焉。

又於雲中、盛樂、金陵三所,各立太廟,四時祀官侍祀。

泰常三年,為五一精一帝兆於四郊,遠近依五行數。

各為方壇四陛,埒壝三重,通四門。

以太皞等及諸佐隨配。

侑祭黃帝,常以立秋前十八日。

余四帝,各以四立之日。

牲各用牛一,有司主之。

又六宗、靈星、風伯、雨師、司民、司祿、先農之壇,皆有別兆,祭有常日,牲用少牢。

立春之日,遣有司迎春於東郊,祭用酒、脯、棗、栗,無牲幣。

又立五嶽四瀆廟於桑乾水之一陰一,春秋遣有司祭,有牲及幣。

四瀆唯以牲牢,准古望秩雲。

其餘山川及海若諸神在州郡者,合三百二十四所,每歲十月,遣祀官詣州鎮遍祀。

有水旱災厲,則牧守各隨其界內祈謁,其祭皆用牲。

王畿內諸山川,皆列祀次祭,各有水旱則禱之。

明年八月,帝嘗於白登廟,將薦熟,有神異焉。

太廟博士許鍾上言曰:「臣聞聖人能饗帝,孝子能饗親。

伏惟陛下孝誠之至,通於神明。

近嘗於太祖廟,有車騎聲,從北門入,殷殷轞,震動門闕,執事者無不肅栗。

斯乃國祚永隆之兆,宜告天下,使咸知聖德之深遠。」

辛未,幸代,至雁門關,望祀恆岳。

後二年九月,幸橋山,遣有司祀黃帝、唐堯廟。

明年正月,南巡恆岳,祀以太牢。

幸洛一陽一,遣使以太牢祀嵩高、華岳。

還登太行。

五月,至自洛一陽一,諸所過山川,群祀之。

後三年二月,祀孔子於國學,以顏淵配。

神二年,帝將征蠕蠕,省郊祀儀。

四月,以小駕祭天神,畢,帝遂親戎。

大捷而還,歸格於祖禰,遍告群神。

九月,立密皇太后廟於鄴,後之舊鄉也。

置祀官太常博士、齊郎三十餘人,侍祀,歲五祭。

太延元年,立廟於恆岳、華岳、嵩岳上,各置待祀九十人,歲時祈禱水旱。

其春秋泮涸,遣官率刺史祭以牲牢,有玉幣。

魏先之居幽都也,鑿石為祖宗之廟於烏洛侯國西北。

自後南遷,其地隔遠。

真君中,烏洛侯國遣使朝獻,雲石廟如故,民常祈請,有神驗焉。

其歲,遣中書侍郎李敞詣石室,告祭天地,以皇祖先妣配。

祝曰:「天子燾謹遣敞等用駿足、一元大武敢昭告於皇天之靈。

自啟辟之初,祐我皇祖,於彼土田。

歷載億年,聿來南遷。

惟祖惟父,光宅中原。

克剪凶丑,拓定四邊。

沖人纂業,德聲弗彰。

豈謂幽遐,稽首來王。

具知舊廟,弗毀弗亡。

悠悠之懷,希仰餘光。

王業之興,起自皇祖。

綿綿瓜瓞,時惟多祜。

敢以丕功,配饗於天。

子子孫孫,福祿永延。」

敞等既祭,斬樺木立之,以置牲體而還。

後所立樺木生長成林,其民益神奉之。

鹹謂魏國感靈祇之應也。

石室南距代京可四千餘里。

明年六月,司徒崔浩奏議:「神祀多不經,案祀典所宜祀,凡五十七所,余復重及小神,請皆罷之。」

奏可。

十一年十一月,世祖南征,逕恆山,祀以太牢。

浮河、濟,祀以少牢。

過岱宗,祀以太牢。

至魯,以太牢祭孔子。

遂臨江,登瓜步而還。

文成皇帝即位,三年正月,遣有司詣華岳修廟立碑。

數十人在山上,聞虛中若有音聲,聲中稱萬歲雲。

和平元年正月,帝東巡。

歷橋山,祀黃帝;幸遼西,望祀醫無閭山。

遂緣海西南,幸冀州,北至中山,過恆岳,禮其神而返。

明年,帝南巡,過石門,遣使者用玉璧牲牢,禮恆岳。

四月旱,下詔州郡,於其界內神無大小,悉灑掃薦以酒脯。

年登之後,各隨本秩,祭以牲牢。

至是,群祀先廢者皆復之。

顯祖皇興二年,以青徐既平,遣中書令兼太常高允奉玉幣祀於東嶽,以太牢祀孔子。

高祖延興二年,有司奏天地五郊、社稷已下及諸神,合一千七十五所,歲用牲七萬五千五百。

顯祖深愍生命,乃詔曰:「朕承天事神,以育群品,而鹹秩處廣,用牲甚眾。

夫神聰明正直,享德與信,何必在牲。

《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礿祭,實受其福。

』苟誠感有著,雖行潦菜羹,可以致大嘏,何必多殺,然後獲祉福哉!其命有司,非郊天地、宗廟、社稷之祀,皆無用牲。」

於是群祀悉用酒脯。

先是,長安牧守常有事於周文、武廟。

四年,坎地埋牲,廟玉發見。

四月,詔東一陽一王丕祭文、武二廟。

以廟玉露見,若即而埋之,或恐愚民將為盜竊,敕近司收之府藏。

六月,顯祖以西郊舊事,歲增木主七,易世則更兆,其事無益於神明。

初革前儀,定置主七,立碑於郊所。

太和二年,旱。

帝親祈皇天、日月五星於苑中,祭之夕大雨,遂赦京師。

三年,上祈於北苑,又禱星於苑中

六年十一月,將親祀七廟,詔有司依禮具儀。

於是群臣議曰:「昔有虞親虔,祖考來格,殷宗躬謁,介福逌降。

大魏七廟之祭,依先朝舊事,多不親謁。

今陛下孝誠發中,思親祀事,稽合古王禮之常典。

臣等謹案舊章,並采漢魏故事,撰祭服冠屨牲牢之具,罍洗簠簋俎豆之器,百官助祭位次,樂官節奏之引,升降進退之法,別集為親拜之儀。」

制可。

於是上乃親祭。

其後四時常祀,皆親之。

十年四月,帝初以法服御輦,祀於西郊。

十二年十月,帝親築圜丘於南郊。

十三年正月,帝以大駕有事於圜丘。

五月庚戍,車駕有事於方澤。

壬戌,高祖臨皇信堂,引見群臣。

詔曰:「《禮記祭法》稱:『有虞氏禘黃帝。

』《大傳》曰『禘其祖之所自出』,又稱『不王不禘』。

《論》曰:「『禘自既灌。

』《詩》《頌》:『《長髮》,大禘。

』《爾雅》曰:『禘,大祭也。

』夏殷四時祭:勺、禘、烝、嘗,周改禘為祠。

《祭義》稱『春祭、秋嘗』,亦夏殷祭也。

《王制》稱:『犆罐、祫禘、祫嘗祫烝。

』其禮傳之文如此。

鄭玄解禘,天子祭圜丘曰禘,祭宗廟大祭亦曰禘。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則合群毀廟之主於太廟,合而祭之。

禘則增及百官配食者,審諦而祭之。

天子先禘佩而後時祭,諸侯先時祭而後禘佩。

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明年而禘。

圜丘、宗廟大祭俱稱禘,祭有兩禘明也。

王肅解禘祫,稱天子諸侯皆禘於宗廟,非祭天之祭。

郊祀後稷,不稱禘,宗廟稱禘。

禘、祫一名也,合而祭之故稱祫,審諦之故稱禘,非兩祭之名。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總而互舉之,故稱五年再殷祭,不言一禘一祫,斷可知矣。

禮文大略,諸儒之說,盡具於此。

卿等便可議其是非。」

尚書游明根、左丞郭祚、中書侍郎封琳、著作郎崔光等對曰:「鄭氏之義,禘者大祭之名。

大祭圜丘謂之禘者,審諦五一精一星辰也;大祭宗廟謂之禘者,審諦其昭穆。

圜丘常合不言祫,宗廟時合故言祫。

斯則宗廟祫趾並行,圜丘一禘而已。

宜於宗廟俱行禘祫之禮。

二禮異,故名殊。

依《禮》,春廢犆罐,於嘗於蒸則祫,不於三時皆行禘佩之禮。」

中書監高閭、儀曹令李韶、中書侍郎高遵等十三人對稱:「禘祭圜丘之禘與鄭義同,其宗廟禘祫之祭與王義同。

與鄭義同者,以為有虞禘黃帝,黃帝非虞在廟之帝,不在廟,非圜丘而何?又《大傳》稱祖其所自出之祖,又非在廟之文。

《論》稱『禘自既灌』,事似據。

《爾雅》稱『禘,大祭也』。

《頌》『《長髮》,大禘也』,殷王之祭。

斯皆非諸侯之禮,諸侯無禘。

禮唯夏殷,夏祭稱禘,又非宗廟之禘。

魯行天子之儀,不敢專行圜丘之禘,改殷之禘,取其禘名於宗廟,因先有祫,遂生兩名。

據王氏之義,祫而禘祭之,故言禘祫,總謂再殷祭,明不異也。

禘祫一名也。

其禘祫止於一時,止於一時者,祭不欲數,數則黷。

一歲而三禘,愚以為過數。」

帝曰:「尚書、中書等,據二家之義,論禘佩詳矣。

然於行一事取衷,猶有未允。

監等以禘佩為名,義同王氏,禘祭圜丘,事與鄭同。

無所間然。

尚書等與鄭氏同,兩名兩祭,並存並用,理有未稱。

俱據二義,一時禘祫,而闕二時之禘,事有難從。

夫先王制禮,內緣人子之情,外協尊卑之序。

故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數盡則毀,藏主於太祖之廟,三年而祫祭之。

世盡則毀,以示有終之義;三年而祫,以申追遠之情。

禘佩既是一祭,分而兩之,事無所據。

毀廟三年一祫,又有不盡四時,於禮為闕。

七廟四時常祭,祫則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時,於情為簡。

王以禘佩為一祭,王義為長。

鄭以圜丘為禘,與宗廟大祭同名,義亦為當。

今互取鄭、王二義。

禘佩並為一名,從王;禘佩是祭圜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從鄭。

若以數則黷,五年一禘,改祫從禘。

五年一禘,則四時盡禘,以稱今情。

禘則依《禮》文,先禘而後時祭。

便即施行,著之於令,永為世法。」

高閭曰:「《書》稱:『肆類於上帝,禋於六宗。

』六宗之祀,《禮》無明文,名位壇兆,歷代所疑。

漢魏及晉諸儒異說,或稱天地四時,或稱六者之間,或稱《易》之六子,或稱風雷之類,或稱星辰之屬,或曰世代所宗,或雲宗廟所尚,或曰社稷五祀,凡有十一家。

自晉已來,逮於聖世,以為論者雖多,皆有所闕,莫能評究。

遂相因承,別立六宗之兆,總為一位而祭之。

比敕臣等評議取衷,附之祀典。

臣等承旨,披究往說,各有其理。

較而論之,長短互有,若偏用一家,事或差舛。

眾疑則從多,今惑則仍古。

請依先別處六宗之兆,總為一祀而祭之。」

帝曰:「詳定朝令,祀為事首,以疑從疑,何所取正?昔石渠、虎閣之議,皆准類以引義,原事以證情,故能通百家之要,定累世之疑。

況今有文可據,有本可推,而不評而定之,其致安在?朕躬覽《尚書》之文,稱『肆類上帝,禋於六宗』,文相連屬,理似一事。

上帝稱肆而無禋,六宗言禋而不別其名。

以此推之,上帝、六宗當是一時之祀,非別祭之名。

肆類非獨祭之目,焚煙非他祀之用。

六宗者,必是天皇大帝及五帝之神明矣。

禋是祭帝之事,故稱禋以關其他,故稱六以證之。

然則肆類上帝,禋於六宗,一祭也,互舉以成之。

今祭圜丘,五帝在焉,其牲幣俱禋,故稱肆類上帝,禋於六宗。

一祭而六祀備焉。

六祭既備,無煩復別立六宗之位。

便可依此附令,永為定法。」

十四年八月詔曰:「丘澤初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襲,分敘有常。

然異同之論,著於往漢,未詳之說,疑在今史。

群官百辟,可議其所應,必令合衷,以成萬代之式。」

中書監高閭議以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運代相承,書傳可驗。

雖祚命有長短,德政有優劣,至於受終嚴祖,殷薦上帝,其致一也。

故敢述其前載,舉其大略。

臣聞居尊據極,允應明命者,莫不以中原為正統,神州為帝宅。

苟位當名全,化跡流洽,則不專以世數為與奪,善惡為是非。

故堯舜禪揖,一身異尚;魏晉相代,少紀運殊。

桀紂至虐,不廢承歷之敘;厲惠至昏,不闕周晉之錄。

計五德之論,始自漢劉,一時之議,三家致別。

故張蒼以漢為水德,賈誼、公孫臣以漢為土德,劉向以漢為火德。

以為水德者,正以嘗有水溢之應,則不推運代相承之數矣。

以土德者,則以亡秦繼歷,相即為次,不推逆順之異也。

以為火德者,懸證赤帝斬蛇之符,棄秦之暴,越惡承善,不以世次為正也,故以承周為火德。

自茲厥後,乃以為常。

魏承漢,火生土,故魏為土德。

晉承魏,土生金,故晉為金德。

趙承晉,金生水,故趙為水德。

燕承趙,水生木,故燕為木德。

秦承燕,木生火,故秦為火德。

秦之未滅,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稱制玄朔。

故平文之廟,始稱『太祖』,以明受命之證,如周在岐之一陽一。

若繼晉,晉亡已久;若棄秦,則中原有寄。

推此而言,承秦之理,事為明驗。

故以魏承秦,魏為土德,又五緯表驗,黃星曜彩,考氏定實,合德軒轅,承土祖未,事為著矣。

又秦趙及燕,雖非明聖,各正號赤縣,統有中土,郊天祭地,肆類鹹秩,明刑制禮,不失舊章。

奄岱逾河,境被淮漢。

非若齷齪邊方,僭擬之屬,遠如孫權、劉備,近若劉裕、道成,事系蠻夷,非關中夏。

伏惟聖朝,德配天地,道被四海,承乾統歷,功侔百王。

光格同於唐虞,享祚流於周漢,正位中境,奄有萬方。

今若並棄三家,遠承晉氏,則蔑中原正次之實。

存之無損於此,而有成於彼;廢之無益於今,而有傷於事。

臣愚以為宜從尚黃,定為土德。

又前代之君,明賢之史,皆因其可褒褒之,可貶貶之。

今議者偏據可絕之義,而不錄可全之禮。

所論事大,垂之萬葉。

宜並集中秘群儒,人人別議,擇其所長,於理為悉。」

秘書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議以為:「尚書閭議,繼近秦氏。

臣職掌國籍,頗覽前書,惜此正次,慨彼非緒。

輒仰推帝始,遠尋百王。

魏雖建國君民,兆關振古,祖黃制朔,綿跡有因。

然此帝業,神元為首。

案神元、晉武,往來和好。

至於桓、穆,洛京破亡。

二帝志摧聰、勒,思存晉氏,每助劉琨,申威並冀。

是以晉室銜扶救之仁,越石深代王之請。

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終平燕氏,大造中區。

則是司馬祚終於郟鄏,而元氏受命於雲代。

蓋自周之滅及漢正號,幾六十年,著符尚赤。

後雖張、賈殊議,暫疑而卒從火德,以繼周氏。

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項而同吳廣。

近蠲謬偽,遠即神正,若此之明也。

寧使白蛇徒斬,雕雲空結哉!自有晉傾淪,暨登國肇號,亦幾六十餘載,物色旗幟,率多從黑。

是又自然合應,玄同漢始。

且秦並天下,革創法度,漢仍其制,少所變易。

猶仰推五運,竟踵隆姬。

而況劉、石、苻、燕,世業促褊,綱紀弗立。

魏接其弊,自有彝典,豈可異漢之承木,捨晉而為土邪?夫皇統崇極,承運至重,必當推協天緒,考審正次,不可雜以僭竊,參之強狡。

神元既晉武同世,桓、穆與懷、愍接時。

晉室之淪,平文始大,廟號太祖,抑亦有由。

紹晉定德,孰曰不可,而欲次茲偽僭,豈非惑乎?臣所以慺慺惜之,唯垂察納。」

詔令群官議之。

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尚書左僕射、平原王陸叡,侍中、吏部尚書、中山王王元孫,侍中、尚書、駙馬都尉、南平王馮誕,散騎常侍、都曹尚書、新泰侯游明根,散騎常侍、南部令鄧侍祖,秘書中散李愷,尚書左丞郭祚,右丞、霸城子衛慶,中書侍郎封琳,中書郎、泰昌子崔挺,中書侍郎賈元壽等言:「臣等受敕共議中書監高閭、秘書丞李彪等二人所議皇魏行次。

尚書高閭以石承晉為水德,以燕承石為木德,以秦承燕為火德,大魏次秦為土德,皆以地據中夏,以為得統之征。

皇魏建號,事接秦末,晉既滅亡,天命在我。

故因中原有寄,即而承之。

彪等據神元皇帝與晉武並時,桓、穆二帝,仍修舊好。

始自平文,逮於太祖,抗衡秦、趙,終平慕容。

晉祚終於秦方,大魏興於雲朔。

據漢棄秦承周之義,以皇魏承晉為水德。

二家之論,大略如此。

臣等謹共參論,伏惟皇魏世王玄朔,下迄魏、晉,趙、秦、二燕雖地據中華,德祚微淺,並獲推敘,於理未愜。

又國家積德修長,道光萬載。

彪等職主東觀,詳究圖史,所據之理,其致難奪。

今欲從彪等所議,宜承晉為水德。

』詔曰:「越近承遠,情所未安。

然考次推時,頗亦難繼。

朝賢所議,豈朕能有違奪。

便可依為水德,祖申臘辰。」

四年,經始明堂,改營太廟。

詔曰:「祖有功,宗有德,自非功德厚者,不得擅祖宗之名,居二祧之廟。

仰惟先朝舊事,舛駁不同,難以取準。

今將述遵先志,具詳禮典,宜制祖宗之號,定將來之法。

烈祖有創基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宜為祖宗,百世不遷。

而遠祖平文功未多於昭成,然廟號為太祖;道武建業之勳,高於平文,廟號為烈祖。

比功校德,以為未允。

朕今奉尊道武為太祖,與顯祖為二祧,餘者以次而遷。

平文既遷,廟唯有六,始今七廟,一則無主。

唯當朕躬此事,亦臣子所難言。

夫生必有終,人之常理。

朕以不德,忝承洪緒,若宗廟之靈,獲全首領以沒於地,為昭穆之次,心願畢矣。

必不可豫,設可垂之文,示後必令遷之。」

司空公、長樂王穆亮等奏言:「昇平之會,事在於今。

推功考德,實如明旨。

但七廟之祀,備行日久,無宜闕一,虛有所待。

臣等愚謂,依先尊祀,可垂文示後。

理衷如此,不敢不言。」

詔曰「理或如此。

比有間隙,當為文相示」。

八月壬辰,詔郡國有時果可薦者,並送京師以供廟饗。

又詔曰:「《禮》雲自外至者,無主不立。

先朝以來,以正月吉日,於朝廷設幕,中置松柏樹,設五帝坐。

此既無可祖配,揆之古典,實無所取,可去此祀。

又探策之祭,既非禮典,可悉罷之。」

戊午詔曰:「國家自先朝以來,饗祀諸神,凡有一千二百餘處。

今欲減省群祀,務從簡約。

昔漢高之初,所祀眾神及寢廟不少今日。

至於元、成之際,匡衡執論,乃得減省。

後至光武之世,禮儀始備,饗祀有序。

凡祭不欲數,數則黷,黷則不敬。

神聰明正直,不待煩祀也。」

又詔曰:「明堂、太廟,並祀祖宗,配祭配享,於斯備矣。

白登、崞山、雞鳴山廟唯遣有司行一事。

馮宣王誕生先後,復因在官長安,立廟宜異常等。

可敕雍州,以時供祭。」

又詔曰:「先恆有水火之神四十餘名,及城北星神。

今圜丘之下,既祭風伯、雨師、司中、司命,明堂祭門、戶、井、灶、中霤,每神皆有。

此四十神計不須立,悉可罷之。」

甲寅,集群官,詔曰:「近論朝日夕月,皆欲以二分之日,於東西郊行禮。

然月有餘閏,行無常准。

若一依分日,或值月出於東,而行禮於西,尋情即理,不可施行。

昔秘書監薛謂等嘗論此事,以為朝日以朔,夕月以朏。

卿等意謂朔朏二分,何者為是?」

尚書游明根對曰「考案舊式,推校眾議,宜從朏月」。

十一月己未朔,帝釋禫祭於太和廟。

帝袞冕,與祭者朝服。

既而帝冠黑介幘,素紗深衣,拜山陵而還宮。

庚申,帝親省齊宮冠服及郊祀俎豆,癸亥冬至,將祭圜丘,帝袞冕劍舄,待臣朝服。

辭太和廟,之圜丘,升祭柴燎,遂祀明堂,大合。

既而還之太和廟,乃入。

甲子,帝袞冕辭太和廟,臨太華殿,朝群官。

既而帝冠通天,絳紗袍,臨饗禮。

帝感慕,樂懸而不作。

丁卯,遷廟,陳列冕服,帝躬省之。

既而帝兗冕,辭太和廟,之太廟,百官陪從。

奉臣主於齊車,至新廟。

有司升神主於太廟,諸王侯牧守、四海蕃附,各以其職來祭。

十六年正月戊午,詔曰:「夫四時享祀,人子常道。

然祭薦之禮,貴賤不同。

故有邑之君,祭以首時,無田之士,薦以仲月。

況七廟之重,而用中節者哉!自頃蒸嘗之禮,頗違舊義。

今將仰遵遠式,以此孟月,犆罐於太廟。

但朝典初改,眾務殷湊,無遑齊潔,遂及於今。

又接神饗祖,必須擇日。

今禮律未宣,有司或不知此。

可敕太常令剋日以聞。」

二月丁酉,詔曰:「夫崇聖祀德,遠代之通黃;秩闕三字

,中古之近規。

故三五至仁,唯德配享;夏殷私己,稍用其姓。

且法施於民,祀有明典,立功垂惠,祭有恆式。

斯乃異代同途,奕世共軌。

今遠遵明令,憲章舊則,比於祀令,已為決之。

其孟春應祀者,頃以事殷,遂及今日。

可令仍以仲月而饗祀焉。

凡在祀令,其數有五。

帝堯樹則天之功,興巍巍之治,可祀於平一陽一。

虞舜播太平之風,致無為之化,可祀於廣寧。

夏禹御洪水之災,建天下之利,可祀於安邑。

周文公制禮作樂,垂范萬葉,可祀於洛一陽一。

其宣尼之廟,已於中省,當別敕有司。

饗薦之禮,自文公已上,可令當界牧守,各隨所近,攝行祀事,皆用清酌尹祭也。」

丙午,詔有司克吉亥,備小駕,躬臨千畝,官別有敕。

癸丑,帝臨宣文堂,引儀曹尚書劉昶、鴻臚卿游明根、行儀曹事李韶,授策孔子,崇文聖之謚。

於是昶等就廟行一事。

既而,帝齊中書省,親拜祭於廟。

九月甲寅朔,大享於明堂,祀文明太后於玄室,帝親為之詞。

十月已亥,詔曰:「夫先王制禮,所以經綸萬代,貽法後昆。

至乃郊天享祖,莫不配祭,然而有節。

白登廟者,有為而興,昭穆不次。

故太祖有三層之宇,巴陵無方丈之室。

又常用季秋,躬駕展虔,祀禮或有褻慢之失,嘉樂頗涉野合之譏。

今授衣之旦,享祭明堂;玄冬之始,奉烝太廟。

若復致齊白登,便為一月再駕,事成褻瀆。

回詳二理,謂宜省一。

白登之高,未若九室之美;幃次之華,未如清廟之盛。

將欲廢彼東山之祀,成此二享之敬。

可具敕有司,但令內典神者,攝行祭事。

獻明、道武各有廟稱,可具依舊式。」

自太宗諸帝,昔無殿宇,因停之。

十八年,南巡。

正月,次殷比干墓,祭以太牢。

三月,詔罷西郊祭天。

十九年,帝南征。

正月,車駕濟淮,命太常致祭。

又詔祀岱岳。

三月癸亥,詔曰:「知太和廟已就,神儀靈主,宜時奉寧。

可克三月三日己已,內奉遷於正廟。

其出金墉之儀,一准出代都太和之式。

入新廟之典,可依近至金墉之軌。

共威儀鹵簿,如出代廟。

百官奉遷,宜可省之。

但令朝官四品已上,侍官五品已上及宗室奉迎。」

六月,相州刺史高閭表言:「伏惟太武皇帝發孝思之深誠,同渭一陽一之遠感,以鄴土舅氏之故鄉,有歸魂之舊宅,故為密皇后立廟於城內,歲時祭祀,置廟戶十家,齊宮三十人。

春秋烝嘗,冠服從事,刺史具威儀,親行薦酌,升降揖讓,與七廟同儀,禮畢,撤會而罷。

今廟殿虧漏,門牆傾毀,簠簋故敗,行禮有闕。

臣備職司,目所親睹。

若以七廟惟新,明堂初制,配饗之儀,備於京邑者,便應罷壞,輟其常祭。

如以功高特立,宜應新其靈宇。

敢陳所見,伏請恩裁。」

詔罷之。

十一月庚午,帝幸委粟山,議定圜丘。

己卯,帝在合溫室,引鹹一陽一王禧,司空公穆亮,吏部尚書、任城王澄及議禮之官。

詔曰:「朝集公卿,欲論圜丘之禮。

今短晷斯極,長日方至。

案《周官》祀昊天上帝於圜丘,禮之大者。

兩漢禮有參差,魏晉猶亦未一。

我魏氏雖上參三皇,下考叔世近代都祭圜丘之禮,復未考《周官》,為不刊之法令。

以此祭圜丘之禮示卿等,欲與諸賢考之厥衷。」

帝曰:「夕牲之禮,無可依準,近在代都,已立其議。

殺牲祼神,誠是一日之事,終無夕而殺牲,待明而祭。」

員外散騎常侍劉芳對曰:「臣謹案《周官牧人職》,正有夕展牲之禮,實無殺牲之事。」

秘書令李彪曰:「夕不殺牲,誠如聖旨。

未審告廟以不?臣聞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宮,注曰,『先人』。

以此推之,應有告廟。」

帝曰:「卿言有理,但朕先以郊配,意欲廢告,而卿引證有據,當從卿議。」

帝又曰:「圜丘之牲,色無常准,覽推古事,乖互不一。

周家用騂,解言是尚。

晉代一靡一知所據。

舜之命禹,悉用堯辭,復言玄牡告於後帝。

今我國家,時用夏正,至於牲色,未知何准?」

秘書令李彪曰:「觀古用玄,似取天玄之義,臣謂宜用玄。

至於五帝,各象其方色,亦有其義。」

帝曰:「天何時不玄,地何時不黃,意欲從玄。」

又曰:「我國家常聲鼓以集眾。

《易》稱二至之日,商旅不行,後不省方,以助微一陽一、微一陰一。

今若依舊鳴鼓,得無闕寢鼓之義,無妨古義。」

員外郎崔逸曰:「臣案周禮,當祭之日,雷鼓雷鼗,八面而作,猶不妨一陽一。

臣竊謂以鼓集眾無妨古義。

癸未,詔三公袞冕八章,太常冕六章,用以陪薦。

甲申長至,祀昊天於委粟山,大夫祭。

疑。

二十年,立方澤於河一陰一,仍遣使者以太牢祭漢光武及明、章三帝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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