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書
志第十二 禮四之三
魏自太祖至於武泰帝,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崩,悉依漢魏既葬公除。
唯高祖太和十四年文明太后崩,將營山陵。
九月,安定王休,齊郡王簡,鹹一陽一王禧,河南王干,廣陵王羽,穎川王雍,始平王勰,北海王詳,侍中、太尉、錄尚書事、東一陽一王丕,侍中、司徒、淮一陽一王尉元,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尚書左僕射、平原王陸叡等,率百僚詣闕表曰:「上靈不吊,大行太皇太后崩背,溥天率土,痛慕斷絕。
伏惟陛下孝思烝烝,攀號罔極。
臣等聞先王制禮,必有隨世之變;前賢創法。
亦務適時之宜。
良以世代不同,古今異致故也。
三年之喪,雖則自古,然中代已後,未之能行。
先朝成式,事在可准,聖後終制,刊之金冊。
伏惟陛下至孝發衷,哀毀過禮,欲依上古,喪終三年。
誠協大舜孝慕之德,實非俯遵濟世之道。
今雖中夏穆清,庶幫康靜,然萬機事殷,不可暫曠,春秋烝嘗,事難廢闕。
伏願天鑒,抑至孝之深誠,副億兆之企望,喪期禮數,一從終制,則天下幸甚。
日月有期,山陵將就,請展安兆域,以備奉終之禮。」
詔曰:「凶禍甫爾,未忍所請。」
休等又表曰:「臣等聞五帝已前,喪期無數,三代相因,禮制始立,名雖虛置,行之者寡。
高宗徒有諒暗之言,而無可遵之式;康王既廢初喪之儀,先行即位之禮。
於是無改之道或虧,三年之喪有缺。
夫豈無至孝之君,賢明之子?皆以理貴隨時,義存百姓。
是以君薨而即位,不暇改年;逾月而即葬,豈待同軌;葬而即吉,不必終喪。
此乃二漢所以經綸治道,魏晉所以綱理政術。
伏惟陛下以至孝之一性一,遭罔極之艱,永慕崩號,哀過虞舜,誠是萬古之高德,曠世之絕軌。
然天下至廣,萬機至殷,曠之一朝,庶政必滯。
又聖後終制,已有成典,宗社廢禮,其事尤大。
伏願天鑒,抑哀毀之至誠,思在予之深責,仰遵先志典冊之文,俯哀百辟元元之請。」
詔曰:「自遭禍罰,慌惚如昨,奉侍梓宮,猶悕彷彿。
山陵遷厝,所未忍聞。」
十月,休等又表曰:「臣等頻煩上聞,仰申誠欸,聖慕惟遠,未垂昭亮。
伏讀哀灼,憂心如焚。
臣等聞承乾統極者宜以濟世為務,經綸天下者特以百姓為心。
故萬機在躬,周康弗獲申其慕;漢文作戒,孝景不得終其禮。
此乃先代之成軌,近世所不易。
伏惟太皇太后睿聖淵識,慮及始終,明誥垂於典策,遺訓備於末命。
聿修厥德,聖人所重;遵承先式,臣子攸尚。
陛下雖欲終上達之禮,其如黎元何?臣等不勝憂懼之誠,敢冒重陳,乞垂聽訪,以副億兆之望。」
詔曰:「仰尋遺旨,俯聞所奏,倍增號絕。
山陵可依典冊,如公卿所議。
衰服之宜,情所未忍,別當備敘在心。」
既葬,休又表曰:「奉被癸酉詔書,述遺誡之旨,昭違從之義,遵儉葬之重式,稱孝思之深誠。
伏讀未周,悲感交切。
日月有期,山陵即就,伏惟陛下永慕崩號,倍增摧絕。
臣等具位在官,與國休戚,庇心之至,不敢不陳。
鹹以為天下之至尊,莫尊於王業;皇極之至重,莫重於萬幾。
至尊,故不得以常禮任巳;至重,亦弗獲以世典申情。
是以二漢已降,逮於魏晉,葬不過逾月,服不淹三旬。
良以叔世事廣,禮隨時變,不可以無為之法,行之於有為之辰。
文質不同,古今異制,其來久矣。
自皇代革命,多歷年祀,四祖三宗,相繼纂業。
上承數代之故實,俯副兆民之企望,豈伊不懷,理宜然也。
文明太皇后欽明稽古,聖思淵深,所造終制,事合世典。
送終之禮既明,遺誥之文載備,奉而行之,足以垂風百王,軌儀萬葉。
陛下以至孝之誠,哀毀過禮,三御不充半溢,晝夜不釋絰帶,永思纏一綿,滅一性一幾及。
百姓所以憂懼失守,臣等所以肝腦塗地。
王者之尊,躬行一日,固可以感徹上靈,貫被幽顯。
況今山陵告終,百禮鹹畢,日已淹月,仍不卜練,比之前世,理為過矣。
願陛下思大孝終始之義,愍億兆悲惶之心,抑思割哀,遵奉終制,以時即吉,一日萬機,則天下蒙恩,率土仰賴。
謹依前式,求定練日,以備祔禫之禮。」
詔曰:「比當別敘在心。」
既而,帝引見太尉丕及群臣等於太和殿前,哭拜盡哀,出幸思賢門右,詔尚書李沖宣旨於王等:「仰惟先後平日,近集群官,共論政治,平秩民務。
何圖一旦禍酷奄鐘,獨見公卿,言及喪事,追惟荼毒,五內崩摧。」
丕對曰:「伏奉明詔,群情圮絕。
臣與元等不識古義,以老朽之年,歷奉累聖,國家舊事,頗所知聞。
伏惟遠祖重光世襲,至有大諱之日,唯侍送梓宮者凶服,左右盡皆從吉。
四祖三宗,因而無改。
世祖、高宗臣所目見。
唯先帝升遐,臣受任長安,不在侍送之列,竊聞所傳,無異前式。
伏惟陛下以至孝之一性一,哀毀過禮,伏聞所御三食,不滿半溢。
臣等叩心絕氣,坐不安席。
願暫抑至慕之情,遵先朝成事,思金冊遺令,奉行前式,無失舊典。」
詔曰:「追惟慈恩,昊天罔極,哀毀常事,豈足關言。
既不能待沒,而朝夕食粥,粗亦支任,二公何足以至憂怖。
所奏先朝成事,亦所具聞。
祖宗情專武略,未修文教。
朕今仰稟聖訓,庶習古道,論時比事,又與先世不同。
太尉等國老,政之所寄,於典記舊式,或所未悉,且可知朕大意。
其餘喪禮之儀,古今異同,漢魏成事及先儒所論,朕雖在衰服之中,以喪禮事重,情在必行,故暫抑哀慕,躬自尋覽。
今且以所懷,別問尚書游明根、高閭等,公且可聽之。」
高祖謂明根曰:「朕丁罹酷罰,日月推移,山陵已過,公卿又依金冊,據案魏晉,請除衰服。
重聞所奏,倍增號哽。
前者事一逼一山陵,哀疚頓敝,未得論敘,今故相引,欲具通所懷。
卿前所表,除釋衰麻,聞之實用悲恨。
於時親侍梓宮,匍匐筵幾,哀號痛慕,情未暫闋,而公卿何忍便有此言。
何於人情之不足!夫聖人制卒哭之禮,授練之變,皆奪情以漸。
又聞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
今則旬日之間,言及即吉,特成傷理。」
明根對曰:「臣等伏尋金冊遺旨,逾月而葬,葬而即吉。
故於卜葬之初,因奏練除之事,仰傷聖心,伏增悲悚。」
高祖曰:「卿等咸稱三年之喪,雖則自古,然中代以後,未之能行。
朕謂中代所以不遂三年之喪,蓋由君上違世,繼主初立,故身襲兗冕,以行即位之禮。
又從儲宮而登極者,君德未沇,臣義不洽,天下顒顒,未知所傒。
故頒備朝儀,示皇極之尊。
及後之喪也,因父在不遂,即生惰易之情,踵以為法。
諒知敦厚之化,不易遵也。
朕少蒙鞠育,慈嚴兼至,臣子之情,君父之道,無不備誨。
雖自蒙昧,粗解告旨,庶望量行,以免咎戾。
朕誠不德,在位過紀,雖未能恩洽四方,化行萬國,仰稟聖訓,足令億兆知有君矣。
於此之日,而不遂哀慕之心,使情禮俱損,喪紀圮壞者,深可痛恨。」
高閭對曰:「太古既遠,事難襲用,漢魏以來,據有成事。
漢文繼高惠之蹤,斷獄四百,幾致刑措,猶垂三旬之禮。
孝景承平,遵而不變。
以此言之,不為即位之際,有所一逼一懼也。
良是君人之道,理自宜然。
又漢稱文景,雖非聖君,亦中代明主。
今遺冊之旨,同於前式。
伏願陛下述遵遺令,以副群庶之情。
杜預晉之碩學,論自古天子無有行三年之喪者,以為漢文之制,暗與古合。
雖叔世所行,事可承踵,是以臣等慺慺干謁。」
高祖曰:「漢魏之事,與今不同,備如向說。
孝景雖承昇平之基,然由嫡子即位,君德未顯,無異前古。
又父子之親,誠是天屬之重,然聖母之德,昊天莫報,思自殞滅,豈從衰服而已。
竊尋金冊之旨,所以告奪臣子之心令早即吉者,慮遺絕萬機,荒廢政事。
群臣所以慺慺,亦懼機務之不理矣。
令仰奉冊令,俯順群心,不敢暗默不言,以荒庶政。
唯欲存衰麻,廢吉禮,朔望盡哀,寫洩悲慕,上無失導誨之志,下不乖眾官所請,情在可許,故專欲行之。
公卿宜審思朕懷,不當固執。
至如杜預之論,雖暫適時事,於孺慕之君,諒暗之主,蓋亦誣矣。
孔聖稱『喪與其易也寧戚』,而預於孝道簡略,朕無取焉。」
秘書丞李彪對曰:「漢明德馬後,保養章帝,母子之道,無可間然。
及後之崩,葬不淹旬,尋以從吉。
然漢章不受譏於前代,明德不損名於往史。
雖論功比德,事有殊絕,然母子之親,抑亦可擬。
願陛下覽前世之成規,遵金冊之遺令,割哀從議,以親萬機。
斯誠臣下至心,兆庶所願。」
高祖曰:「既言事殊,固不宜仰匹至德,復稱孝章從吉,不受譏前代。
朕所以眷戀衰絰,不從所議者,仰感慈恩,情不能忍故也。
蓋聞孝子之居喪,見美麗則感親,故釋錦而服粗衰。
內外相稱,非虛加也。
今者豈徒顧禮違議,苟免嗤嫌而已。
抑亦情發於衷,而欲肆之於外。
金冊之意,已具前答,故不復重論。
又卒日奉旨,不忍片言。
後事遂非,嘿嘿在念,不顯所懷。
今奉終之事,一以仰遵遺冊,於令不敢有乖。
但痛慕之心,事繫於予。
雖無丁蘭之感,庶聖靈不奪至願,是以謂無違旨嫌。
諸公所表,稱先朝成式,事在可准。
朕仰惟太祖龍飛九五,初定中原,及太宗承基,世祖纂歷,皆以四方未一,群雄競起,故銳意武功,未修文德。
高宗、顯祖亦心存武烈,因循無改。
朕承累世之資,仰聖善之訓,撫和內外,上下輯諧。
稽參古式,憲章舊典,四海移風,要荒革俗。
仰遵明軌,庶無愆違。
而方於禍酷之辰,引末朝因循之則,以為前准,非是所喻。」
高閭對曰:「臣等以先朝所行,頗同魏晉,又適於時,故敢仍請。」
高祖曰:「卿等又稱今雖中夏穆清,庶邦康靜,然萬機事廣,不可暫曠。
朕以卿苦見一逼一奪,情不自勝。
尋覽喪儀,見前賢論者,稱卒哭之後,王者得理庶事。
依據此文,又從遺冊之旨,雖存衰服,不廢萬機,無闕庶政,得展罔極之思,於情差申。」
高閭對曰:「君不除服於上,臣則釋衰於下,從服之義有違,為臣之道不足。
又親御衰麻,復聽朝政,吉凶事雜,臣竊為疑。」
高祖曰:「卿等猶以朕之未除於上,不忍專釋於下,奈何令朕獨忍於親舊!論雲,王者不遂三年之服者,屈己以寬群下也。
先後之撫群下也,念之若子,視之猶傷。
卿等哀慕之思,既不求寬;朕欲盡罔極之慕,何為不可?但一逼一遺冊,不遂乃心。
將欲居廬服衰,寫朝夕之慕;升堂襲素,理日昃之勤。
使大政不荒,哀情獲遂,吉不害於凶,凶無妨於吉。
以心處之,謂為可爾。
遺旨之文,公卿所議,皆服終三旬,釋衰襲吉。
從此而行,情實未忍;遂服三年,重違旨誥。
今處二理之際,唯望至期,使四氣一周,寒暑代易。
雖不盡三年之心,得一終忌日,情結差申。
案《禮》,卒哭之後,將受變服。
於朕受日,庶民及小辟皆命即吉。
內職羽林中郎已下,虎賁郎已上,及外職五品已上無衰服者,素服以終三月;內職及外臣衰服者,變從練禮。
外臣三月而除;諸王、三都、駙馬及內職,至來年三月晦朕之練也,除凶即吉;侍臣君服斯服,隨朕所降。
此雖非舊式,推情即理,有貴賤之差,遠近之別。」
明根對曰:「聖慕深遠,孝情彌至,臣等所奏,已不蒙許,願得逾年即吉。
既歷冬正,歲序改易,且足申至慕之情,又近遺誥之意,何待期年。」
高祖曰:「冊旨速除之意,慮廣及百官,久曠眾務。
豈於朕一人,獨有違奪?今既依次降除,各不廢王政,復何妨於事,而猶奪期年之心。」
高閭對曰:「昔王孫一裸一葬,士安去棺,其子皆從而不違,不為不孝。
此雖貴賤非倫,事頗相似,臣敢藉以為諭。
今親奉遺令,而有所不從,臣等所以頻煩於奏。」
李彪亦曰:「三年不改其父之道,可謂大孝。
今不遵冊令,恐涉改道之嫌。」
高祖曰:「王孫、士安皆誨子以儉,送終之事,及其遵也,豈異今日。
改父之道者,蓋謂慢孝忘禮,肆情違度。
今梓宮之儉,玄房之約,明器幃帳,一無所陳。
如斯之事,卿等所悉。
衰服之告,乃至聖心卑己申下之意,寧可苟順沖約之旨,而頓絕創巨之痛。
縱有所涉,甘受後代之譏,未忍今日之請。
又表稱春秋蒸嘗,事難廢闕。
朕聞諸夫子,『吾不與祭,如不祭』。
自先朝以來,有司行一事,不必躬親,比之聖言,於事殆闕。
賴蒙慈訓之恩,自行致敬之禮。
今昊天降罰,殃禍上延,人神喪恃,幽顯同切,想宗廟之靈,亦輟歆祀。
脫行饗薦,恐乖冥旨。
仰思成訓,倍增痛絕。
豈忍身襲兗冕,親行吉事。」
高閭對曰:「古者郊天,越紼行一事,宗廟之重,次於郊祀。
今山陵已畢,不可久廢廟饗。」
高祖曰:「祭祀之典,事由聖經,未忍之心,具如前告。
脫至廟庭,號慕自纏,終恐廢禮。
公卿如能獨行,事在言外。」
李彪曰:「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
今欲廢禮闕樂,臣等未敢。」
高祖曰:「此乃宰予不仁之說,己受責於孔子,不足復言。
群官前表,稱『高宗徒有諒暗之言,而無可遵之式』。
朕惟信暗默之難,周公禮制,自茲以降,莫能景行。
言無可遵之式,良可怪矣。
復雲,康王既廢初喪之儀,先行即位之禮。
於是無改之道式虧,三年之喪有缺。
朕謂服美不安,先賢有諭;禮畢居喪,著在前典。
或虧之言,有缺之義,深乖理衷。」
高閭對曰:「臣等據案成事,依附杜預,多有未允。
至乃推校古今,量考眾議,實如明旨。
臣等竊惟曾參匹夫,七日不食,夫子以為非禮。
及錄其事,唯書七日,不稱三年,蓋重其初慕之心。
伏惟陛下以萬乘之尊,不食竟於五日,既御則三食不充半溢。
臣等伏用悲惶,肝腦塗地。
躬行一日,足以貫被幽顯,豈宜衰服三年,以曠機務。
夫聖人制禮,不及者企而及之,過之者俯而就之。
伏願陛下抑至慕之情,俯就典禮之重,誠是臣等慺慺之願。」
高祖曰:「恩隆德厚,則思戀自深,雖非至情,由所感發。
然曾參之孝,曠代而有,豈朕今日所足論也。
又前表,稱『古者葬而即吉,不必終禮,此乃二漢所以經綸治道,魏晉所以綱理庶政』。
朕以為既葬即吉,蓋其季俗多亂,權宜救世耳,諒非光治興邦之化。
二漢之盛,魏晉之興,豈由簡略喪禮,遺忘仁孝哉。
公卿偏執一隅,便請經治之要,皆在於斯,殆非義也。
昔平日之時,公卿每奏稱當今四海晏安,諸夏清泰,禮樂日新,政和民悅。
蹤侔軒唐,事等虞禹,漢魏已下,固不足仰止聖治。
及至今日,便欲苦奪朕志,使不逾於魏晉。
如此之意,未解所由。
昔文母上承聖主之資,下有賢子之化,唯助德宣政,因風致穆而已。
當今眾事草創,萬務惟始,朕以不德,沖年踐祚。
而聖母匡訓以義方,詔誨以政事,經綸內外,憂勤億兆,使君臣協和,天下緝穆。
上代以來,何後之功,得以仰比?如有可擬,則從眾議。
堯雖棄子禪舜,而舜自有聖德,不假堯成。
及其徂也,猶四海遏密,終於三年。
今慈育之恩,詔教之德,尋之曠代,未有匹擬。
既受非常之恩,寧忍從其常式。
況未殊一時,而公卿欲令即吉。
冠冕黼黻,行禮廟庭;臨軒設懸,饗會萬國。
尋事求心,實所未忍。」
高閭對曰:「臣等遵承冊令,因循前典,惟願除衰即吉,親理萬機。
至德所在,陛下欽明稽古,周覽墳籍,孝一性一發於聖質,至情出於自然,斟酌古今,事非臣等所及。」
李彪曰:「當今雖治風緝穆,民庶晏然。
江南有未賓之吳,朔北有不臣之虜,東西二蕃雖文表稱順,情尚難測。
是以臣等猶懷不虞之慮。」
高祖曰:「魯公帶絰從師,晉侯墨衰敗寇,往聖無譏,前典所許。
如有不虞,雖越紼無嫌,而況衰麻乎?豈可於晏安之辰,豫念戎旅之事,以廢喪紀哉!」
李彪對曰:「昔太伯父死適越,不失至德之名。
夫豈不懷,有由然也。
伏願抑至慕之心,從遺告之重。
臣聞知子莫若父母,聖後知陛下至孝之一性一也難奪,故豫造金冊,明著遺禮。
今陛下孝慕深遠,果不可奪,臣等常辭,知何所啟。」
高祖曰:「太伯之言,有乖今事,諸情備如前論,更不重敘古義。
亦有稱王者除衰而諒暗終喪者,若不許朕衰,朕則當除衰暗默,委政塚宰。
二事之中,惟公卿所擇。」
明根對曰:「陛下孝侔高宗,慕同大舜,服衰麻以申至痛,理萬機以從遺旨,興曠世之廢禮,制一代之高則。
臣等伏尋淵默不言,則代政將曠,仰順聖慕之心,請從衰服之旨。」
東一陽一王丕曰:「臣與尉元,歷事五帝,雖衰老無識,敢奏所聞。
自聖世以來,大諱之後三月,必須迎神於西,攘惡於北,具行吉禮。
自皇始以來,未之或易。」
高祖曰:「太尉國老,言先朝舊事,誠如所陳。
但聰明正直,唯德是依。
若能以道,不召自至。
苟失仁義,雖請弗來。
大禍三月,而備行吉禮,深在難忍。
縱即吉之後,猶所不行,況數旬之中,而有此理。
恐是先朝萬得之一失,未可以為常式。
朕在不言之地,不應如此。
但公卿執奪,朕情未忍從,遂成往復,追用悲絕。」
上遂號慟,群官亦哭而辭出。
壬午詔曰:「公卿屢上啟事,依據金冊遺旨,中代成式,求過葬即吉。
朕仰惟恩重,不勝罔極之痛。
思遵遠古,終三年之禮。
比見群官具論所懷,今依禮既虞卒哭,克此月二十日受服,以葛易麻。
既衰服在上,公卿不得獨釋於下。
故於朕之授變從練,已下復為節降。
斷度今古,以情制衷。
但取遺旨速除之一節,粗申臣子哀慕之深情。
欲令百官同知此意,故用宣示。
便及變禮,感痛彌深。」
十五年四月癸亥朔,設薦於太和廟。
是日,高祖及從服者仍朝夕臨,始進蔬食,上哀哭追感不飯。
侍中、南平王馮誕等諫,經宿乃膳。
甲子罷朝,夕哭。
九月丙戎,有司上言求卜祥日。
詔曰:「便及此期,覽以摧絕。
敬祭卜祥,乃古之成典。
但世失其義,筮日永吉,既乖敬事之志,又違永慕之心。
今將屈禮厲眾,不訪龜兆。
已企及此晦,寧敢重違冊旨,以異群議。
尋惟永往,言增崩裂。」
丁亥,高祖宿於廟。
至夜一刻,引諸王、三都大官、駙馬、三公、令僕已下,奏事中散已上,及刺史、鎮將,立哭於廟庭,三公、令僕升廟。
既出,監御令陳服笥於廟陛南,近侍者奉而升列於堊室前席。
侍中、南平王馮誕跽奏請易服,進縞冠、皁朝服、革帶、黑屨,侍臣各易以黑介幘、白絹單衣、革帶、烏履,遂哀哭至乙夜,盡戊子。
質明薦羞,奏事中散已上,冠服如侍臣,刺史已下無變。
高祖薦酌,神部尚書王諶贊祝訖,哭拜遂出。
有司一陽一祥服如前。
侍中跽奏,請易祭服,進縞冠素紕、白布深衣、麻繩履。
侍臣去幘易幍,群官易服如侍臣,又引入如前。
儀曹尚書游明根升廟跽慰,復位哭,遂出。
引太守外臣及諸部渠帥入哭,次引蕭賾使並雜客入。
至甲夜四刻,侍御、散騎常侍、司衛監以上升廟哭,既而出。
帝出廟,停立哀哭,久而乃還。
十月,太尉丕奏曰:「竊聞太廟已就,明堂功畢,然享祀之禮,不可久曠。
至於移廟之日,須得國之大姓,遷主安廟。
神部尚書王諶既是庶姓,不宜參豫。
臣昔以皇室宗屬,遷世祖之主。
先朝舊式,不敢不聞。」
詔曰:「具聞所奏,尋惟平日,倍增痛絕。
今遵述先旨,營建寢廟,既而粗就。
先王制禮,職司有分。
移廟之日,遷奉神主,皆太尉之事,朕亦親自行一事,不得越局,專委大姓。
王諶所司,惟贊板而已。
時運流速,奄及縞制,復不得哀哭於明堂,後當親拜山陵,寫洩哀慕。」
是年,高麗王死,十二月詔曰:「高麗王璉守蕃東隅,累朝貢職,年逾期賾,勤德彌著。
今既不幸,其赴使垂至,將為之舉哀。
而古者同姓哭廟,異姓隨其方,皆有服制。
今既久廢,不可卒為之衰,且欲素委貌、白布深衣,於城東為盡一哀,以見其使也。
朕雖不嘗識此人,甚悼惜之。
有司可申敕備辦。」
事如別儀。
十六年九月辛未,高祖哭於文明太后陵左,終日不絕聲,幕越席為次,侍臣侍哭。
壬申,高祖以忌日哭於陵左,哀至則哭,侍哭如昨。
帝二日不御膳。
癸酉,朝中夕三時,哭拜於陵前。
夜宿監玄殿,是夜徹次。
甲戌,帝拜哭辭陵,還永樂宮。
十九年,太師馮熙薨,有數子尚幼。
議者以為童子之節,事降成一人,謂為衰而不裳,免而不絰,又無腰麻繆垂,唯有絞帶。
時博士孫惠蔚上書言:「臣雖識謝古人,然微涉傳記。
近取諸身,遠取諸禮,驗情以求理,尋理以推制。
竊謂童子在幼之儀,居喪之節,冠杖之制,有降成一人。
衰麻之服,略為不異。
以《玉藻》二簡,微足明之,曰:童子之節,錦紳並細。
錦即大帶,既有佩觿之革,又有錦紐之紳。
此明童子雖幼,已備二帶。
以凶類吉,則腰絰存焉。
又曰:童子無緦服。
鄭注曰:『雖不服緦,猶免深衣。
』是許其有裳,但不殊上下。
又深衣之制,長幼俱服。
童子為服之緦,猶免深衣,況居有服之斬,而反無裳乎?臣又聞先師舊說,童子常服類深衣,衰裳所施,理或取象。
但典無成言,故未敢孤斷,又曰:聽事則不麻。
則知不聽事麻矣。
故注曰:『無麻往給事。
』此明族人之喪,童子有事,貫絰帶麻,執事不易,故暫聽去之,以便其使。
往則不麻,不往則絰。
如使童子本自無麻,《禮》腰、首,聽與不聽,俱闕兩絰,唯舉無麻,足明不備,豈得言聽事則不麻乎?以此論之,有絰明矣。
且童子不杖不廬之節,理儉於責疑
;不裳不絰之制,未睹其說。
又臣竊解童子不衣裳之記,是有聞之言。
將謂童子時甫稚齡,未就外傅,出則不交族人,內則事殊長者,餕旨父母一之前,往來慈一乳一之手,故許其無裳,以便易之。
若在志學之後,將冠之初,年居二九,質並成一人,受道成均之學,釋菜上庠之內,將命孔氏之門,執燭曾參之室,而唯有掩身之衣,無蔽下之裳,臣愚未之安矣。
又女子未許嫁,二十則笄,觀祭祀,納酒漿,助奠廟堂之中,視禮至敬之處,其於婉容之服,寧無其備。
以此推之,則男一女雖幼,理應有裳。
但男一女未冠,禮謝三加,女子未出,衣殊狄祿。
無名之服,禮文罕見。
童子雖不當室,苟以成一人之心,則許其人服緦之絰。
輕猶有絰,斬重無麻,是為與輕而奪重,非《禮》之意,此臣之所以深疑也。
又衰傍有任,以掩裳際,如使無裳,任便徒設,若復去任,衰又不備。
設有齊斬之故,而便成童一男一女唯服無任之衰,去其裳絰,此必識禮之所不行,亦以明矣。
若不行於己,而立制於人,是為違制以為法,從制以誤人。
恕禮而行,理將異此。」
詔從其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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