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書
志第十三 禮四之四
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員外將軍、兼尚書都令史陳終德有祖母一之喪,欲服齊衰三年,以無世爵之重,不可陵諸父,若下同眾孫,恐違後祖之義,請求詳正。
國子博士孫景邕、劉懷義、封軌、高綽,太學博士袁升,四門博士一陽一寧居等議:「嫡孫後祖,持重三年,不為品庶生二,終德宜先諸父。」
太常卿劉芳議:「案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時復下同庶人者,皆別標顯。
至如傳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鹹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廟。
世儒多雲,嫡孫傳重,下通庶人。
以為差謬。
何以明之?《禮稽命征》曰:『天子之元士二廟,諸侯之上士亦二廟,中、下士一廟。
』一廟者,祖禰共廟。
《祭法》又雲庶人無廟』。
既如此分明,豈得通於庶人也?傳重者主宗廟,非謂庶人祭於寢也。
兼累世承嫡,方得為嫡子嫡孫耳。
不爾者,不得繼祖也。
又鄭玄別變除,雲為五世長子服斬也。
魏晉以來,不復行此禮矣。
案《喪服經》無嫡孫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為長子三年,嫡孫期。
《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
今世既不復為嫡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
且准終德資階,方之士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復,無斯禮。
考之舊典,驗之今世,則茲范罕行。
且諸叔見存,喪主有寄,宜依諸孫,服期為允。」
景邕等又議云:「《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
何以論之?自大夫以上,每條標列,逮於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後疑也。
唯有庶人為國君,此則明義服之輕重,不涉於孫祖。
且受國於曾祖,廢疾之祖父,亦無重可傳,而猶三年,不必由世重也。
夫霜感露濡,異識鹹感,承重主嗣,寧甄寢廟,嫡孫之制,固不同殊。
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襲,末代僭妄,不可以語通典。
是以《春秋》譏於世卿,《王制》稱大夫不世,此明訓也。
《喪服》,《經》雖無嫡孫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為嫡孫者,豈祖以嫡服己,己與庶孫同為祖服期,於義可乎?服祖三年,此則近世未嘗變也。
准古士官不過二百石已上,終德即古之廟士也。
假令終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
況乃官歷士流,當訓章之運,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是成一人之善也。」
芳又議:「國子所云,《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
本亦不謂一篇之內全不下同庶人,正言嫡孫傳重,專士以上。
此《經》、《傳》之正文,不及庶人明矣。
戴德《喪服變除》云:『父為長子斬,自天子達於士。
』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之明據也。
且承重者,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廟主了不雲寢,又其證也。
所引大夫不世者,此《公羊》、《谷梁》近儒小道之書,至如《左氏》、《詩》、《易》、《論語》皆有典證,或是未寤。
許叔重《五經異義》雲,今《春秋公羊》、《谷梁》說卿大夫世位,則權並一姓,謂周尹氏、齊崔氏也。
而古《春秋左氏》說卿大夫皆得世祿。
《傳》曰『官族』,《易》曰『食舊德』,舊德,謂食父故祿也。
《尚書》曰:『世選爾勞,予不絕爾善。
』《詩》云:『惟周之士,不顯奕世。
』《論語》曰:『興滅國,繼絕世。
』國謂諸侯,世謂卿大夫也。
斯皆正經及《論語》士以上世位之明證也,士皆世祿也。
八品者一命,斯乃信然。
但觀此據,可謂睹其綱,未照其目也。
案晉《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無從,故以第八品准古下士。
今皇朝《官令》皆有正從,若以其員外之資,為第十六品也,豈得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今,謹如前議。」
景邕等又議:「《喪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顯列,唯有庶人,含而不言。
此通下之義,了然無惑。
且官族者,謂世為其功;食舊德者,謂德侯者世位;興滅國,繼絕世,主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絕者耳。
且金貂七毦,楊氏四公,雖以位相承,豈得言世祿乎?晉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繼,求還為祖母三年。
時政以禮無代父追服之文,亦無不許三年之制,此即晉世之成規也。」
尚書邢巒奏依芳議。
詔曰:「嫡孫為祖母,禮令有據,士人通行,何勞方致疑請也。
可如國子所議。」
延昌二年春,偏將軍乙龍一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並數閏月,詣府求上。
領軍元珍上言:「案《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
龍一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依律結刑五歲。」
三公郎中崔鴻駁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大祥。
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義,未知何者會聖人之旨。
龍一虎居喪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
如其依鄭玄二十七月,禫中復可以從御職事。
《禮》云:『祥之日鼓素琴。
』然則大祥之後,喪事終矣。
既可以從御職事,求上何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復有罪乎?求之經律,理實未允。」
下更詳辨。
珍又上言:「案《士虞禮》,三年之喪,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覃。
鄭玄云『中猶間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
又《禮》言:『祥之日鼓素琴。
』鄭云:『鼓琴者,存樂也。
』孔子祥後五日,彈琴而不成,十日而成笙歌。
鄭注與《鄭志》及逾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為。
此謂存樂也,非所謂樂。
樂者,使工為之。
晉博士許猛《解三驗》曰:案《黍離》、《麥秀》之歌,《小雅》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魏詩》曰「心之憂矣,我歌且謠」。
若斯之類,豈可謂之金石之樂哉?是以徒歌謂之謠,徒吹謂之和。
《記》曰:『比音而樂之,及干戚羽一毛一謂之樂。
』若夫禮樂之施於金石,越於聲音者,此乃所謂樂也。
至於素琴以示終、笙歌以省哀者,則非樂矣。
《間傳》云:大祥除衰,杖而素縞麻衣,大祥之服也。
《雜記》注云:『玄衣黃裳,則是禫祭,黃者,未大吉也。
』《檀弓》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
』《鄭志》:趙商問,鄭玄答云:祥謂大祥,二十五月。
是月禫,謂二十七月,非謂上祥之月也。
徙月而樂。
許猛《釋六征》曰:樂者,自謂八音克諧之樂也。
謂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樂耳。
而駁云:『大祥之後,喪事終矣。
』脫如此駁,禫復焉施?又駁云:『禫中鼓琴,復有罪乎?』然禫則黃裳,未大吉也,鼓琴存樂,在禮所許。
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韻,既未徙月,不罪伊何!又駁云:『禫中既得從御職事,求上何為不可?』檢龍一虎居喪二十六月,始是素縞麻衣,大祥之中,何謂禫乎?三年沒閏,理無可疑。
麻衣在體,冒仕求榮,實為大尤,罪其焉捨!又省依王、杜禫祥同月,全乖鄭義。
喪凶尚遠,而欲速除,何匆匆者哉?下府愚量,鄭為得之。
何者?《禮記》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遠日。
』又《論語》云:『喪與其易寧戚。
』而服限三年,痛盡終身。
中月之解,雖容二義,尚遠寧戚。
又檢王、杜之義,起於魏末晉初。
及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駁鄭禫二十七月之失,為六征三驗,上言於晉武帝曰:『夫禮國之大典,兆民所日用,豈可二哉。
今服覃者各各不同,非聖世一統之謂。
鄭玄說二十七月禫,甚乖大義。
臣每難鄭失,六有征,三有驗,初未能破臣難而通玄說者。
』如猗之意,謂鄭義廢矣。
太康中,許猛上言扶鄭,《釋六禫》,《解三驗》,以鄭禫二十七月為得,猗及王肅為失。
而博士宋昌等議猛扶鄭為衷,晉武從之。
王、杜之義,於是敗矣。
王、杜之義見敗者,晉武知其不可行故也。
而上省同猗而贊王,欲虧鄭之成軌,竊所未寧。
更無異義,還從前處。」
鴻又駁曰:「案三年之喪,沒閏之義,懦生學士,猶或病諸。
龍一虎生自戎馬之鄉,不蒙稽古之訓,數月成年,便懼違緩。
原其本非貪榮求位,而欲責以義方,未可使爾也。
且三年之喪,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
鄭玄以中為間,王、杜以為是月之中。
鄭亦未為必會經旨,王、杜豈於必乖聖意。
既諸儒探賾先聖,後賢見有不同,晉武後雖從宋昌、許猛之駁,同鄭禫議,然初亦從程猗,贊成王、杜之言。
二論得否,未可知也。
聖人一大祥之後,鼓素琴,成笙歌者,以喪事既終,余哀之中,可以存樂故也。
而樂府必以干戚羽一毛一,施之金石,然後為樂,樂必使工為之。
庶民凡品,於祥前鼓琴,可無罪乎?律之所防,豈必為貴士,亦及凡庶。
府之此義,彌不通矣。
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為逾月則可矣。
爾則大祥之後,喪事之終,鼓琴笙歌,經禮所許。
龍一虎欲宿衛皇宮,豈欲合刑五歲。
就如鄭義,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縞紕及黃裳、彩纓以居者,此則三年之餘哀,不在服數之內也。
衰絰則埋之於地,杖則棄之隱處,此非喪事終乎?府以大祥之後,不為喪事之終,何得復言素琴以示終也。
喪事尚遠日,誠如鄭義。
龍一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實為匆匆,於戚之理,合在情責。
便以深衣素縞之時,而罪同杖絰苫塊之日,於禮憲未允。
詳之律意,冒喪求仕,謂在斬焉草土之中,不謂除衰杖之後也。
又龍一虎具列居喪日月,無所隱冒,府應告之以禮,遣還終月。
便幸彼味識,欲加之罪,豈是遵禮敦風,一愛一民之致乎?正如鄭義,龍一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
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懌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劉氏薨,司徒、平原郡開國公高肇兄子太子洗馬員外亡,並上言,未知出入猶作鼓吹不,請下禮官議決。
太學博士封祖胄議:「《喪大記》云:期九月之喪,既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五月三月之喪,比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世叔母、故主、宗子,直雲飲酒食肉,不言不與人樂之。
鄭玄云:『義服恩輕。
』以此推之,明義服葬容有樂理。
又《禮》:『大功言而不議,小寶議而不及樂。
』言論之間,尚自不及,其於聲作,明不得也。
雖復功德,樂在宜止。」
四門博士蔣雅哲議:「凡三司之尊,開國之重,其於王服,皆有厭絕。
若尊同體敵,雖疏尚宜徹樂。
如或不同,子姓之喪非嫡者,既殯之後,義不闕樂。」
國子助教韓神固議:闕
「夫羽旄可以展耳目之適,絲竹可以肆游宴之娛,故於樂貴縣,有哀則廢。
至若德儉如禮,升降有數,文物昭旂旗之明,錫鸞為行動之響,列明貴賤,非措哀樂於其間矣。
謂威儀鼓吹依舊為允。」
兼儀曹郎中房景先駁曰:「案祖胄議以功德有喪,鼓吹不作;雅哲議齊衷卒哭,簫管必陳,准之輕重,理用未安。
聖人推情以制一服,據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於神宮,襲衰麻而奏樂。
大燧一移,衰情頓盡,反心以求,豈制禮之意也。
就如所言,義服恩輕,既虞而樂,正服一期,何以為斷?或義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復何品節?雅哲所議,公子之喪非嫡者,既殯之後,義不闕樂。
案古雖有尊降,不見作樂之文,未詳此據,竟在何典?然君之於臣,本無服體,但恩誠相感,致存隱惻。
是以仲遂卒垂,笙龠不入;智悼在殯,杜蕢明言。
豈大倫之痛,既殯而樂乎?又神固等所議,以為笳鼓不在樂限,鳴鐃以警眾,聲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貴賤耳,雖居哀恤,施而不廢。
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諸正典,未為符合。
案《詩》『雲鐘鼓既設』,『鼓鍾伐鼛』,又云『於論鼓鐘,於樂辟雍』。
言則相連,豈非樂乎?八音之數,本無笳名,推而類之,簫管之比,豈可以名稱小殊,而不為樂。
若以王公位重,威飾宜崇,鼓吹公給,不可私辭者,魏絳和戎,受金石之賞,鍾公勳茂,蒙五熟之賜;若審功膺賞,君命必行,豈可陳嘉牢於齊殯之時,擊鐘磬於疑
祔之後?尋究二三,未有依據。
國子職兼文學,令問所歸,宜明據典謨,曲盡斟酌,率由必衷,以辨深惑。
何容總議並申,無所析剖,更詳得失,據典正議。」
秘書監、國子祭酒孫惠蔚,太學博士封祖胄等重議:「司空體服衰麻,心懷慘切,其於聲樂,本無作理,但以鼓吹公儀,致有疑論耳。
案鼓吹之制,蓋古之軍聲,獻捷之樂,不常用也。
有重位茂勳,乃得備作。
方之金石,准之管弦,其為音奏,雖曰小殊,然其大體,與樂無異。
是以《禮》云:『鼓無當於五聲,五聲不得不和。
』竊惟今者,加台司之儀,蓋欲兼廣威華,若有哀用之,無變於吉,便是一人之年,悲樂並用,求之禮情,於理未盡。
二公雖受之於公,用之非私,出入聲作,亦以娛己。
今既有喪,心不在樂,笳鼓之事,明非欲聞,其從寧戚之義,廢而勿作。
但禮崇公卿出入之儀,至有趨以採齊,行以肆夏,和鑾之一聲,佩玉之飾者,所以顯槐鼎之至貴,彰宰輔之為重。
今二公地處尊親,儀殊百辟,鼓吹之用,無容全去。
禮有懸而不樂,今陳之以備威儀,不作以示哀痛。
述理節情,愚謂為允。」
詔曰:「可從國子後議。」
清河王懌所生母羅太妃薨,表求申齊衰三年。
詔禮官博議。
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議:「《喪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母。
《傳》曰:『先君余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
』《記》:『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源緣,既葬除之。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此皆謂公侯枝子,藉父兄以為稱,其母本妾,猶擊之於君,不得以子貴為夫人者也。
至如應、韓啟宇,厥母固自申內主之尊;凡、蔣別封,其親亦容盡君妣之重,若然,便所謂周公制禮而子侄共尊。
漢世諸王之國,稱太后,宮室百官,周制京邑,自當一傍天子之式,而不用公庶之軌。
魏氏已來,雖群臣稱微,然嘗得出臨民土,恐亦未必捨近行遠,服功衰與練麻也。
羅太妃居王母一之尊二十許載,兩裔籓後,並建大邦,子孫盈第,臣吏滿國,堂堂列辟,禮樂備陳,吉慶凶哀宜稱情典。
則不應傍之公第,仍拘先厭。
愚謂可遠准《春秋》子貴之文,上祔周漢侯王之體,成母后之尊,蠲帝妾之賤,申疏喪之極慕,擬功練之輕悲。
誠如此:則三年之喪,無乖於自達;巨創之痛,有遂乎在中,寧成過哀,情禮俱允。」
時議者不同,詔服大功。
時又疑清河國官從服之制,太學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議:「按《禮》文,君為母三年,臣從服期。
今司空自為先帝所厭,不得申其罔極。
依《禮》大功,據喪服厭降之例,並無從厭之文。
今太妃既捨六宮之黎,加太妃之號,為封君之母,尊崇一國。
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厭屈,而更有降。
禮有從輕而重,義包於此。」
太學博士封偉伯等十人議:「案臣從君服,降君一等。
君為母三年,臣則期。
今司空以仰厭先帝,俯就大功,臣之從服,不容有過。
但禮文殘缺,制無正條,竊附情理,謂宜小寶。
庶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頗會禮意。」
清河國郎中令韓子熙議:
謹案《喪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其母妻。
《傳》曰:「何以大功?先君余尊之所厭,不敢過大功也。」
夫以一國之貴,子猶見厭,況四海之尊,固無申理。
頃國王遭太妃憂,議者援引斯條,降王之服。
尋究義例,頗有一途。
但公之庶昆弟,或為王,或為大夫。
士之卑賤,不得仰匹親王,正以余厭共同,可以奪情相擬。
然士非列土,無臣從服,今王有臣,復不得一准諸士矣。
議者仍令國臣從服以期,囂昧所見,未曉高趣。
案《不杖章》云: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傳》曰:「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傳》所以深釋父卒為祖服斬者,蓋恐君為祖期,臣亦同期也。
明臣之後期,由君服斬。
若由君服斬,然後期,則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若依公之庶昆弟,不雲有臣從期。
若依為君之父母,則出應申三年。
此之二章,殊不相干,引彼則須去此,引此則須去彼。
終不得兩服功期,渾雜一圖也。
議者見余尊之厭不得過大功,則令王依庶昆弟;見《不杖章》有為君之父母,便令臣從服以期。
此乃據殘文,守一隅,恐非先聖之情,達禮之喪矣。
且從服之體,自有倫貫,雖秩微閽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細絰,裁逾三時,臣著疏衰,獨涉兩歲。
案《禮》,天子諸侯之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其餘不服也。
唯近臣閽寺,隨君而服耳。
若大夫之室老,君之所服,無所不從,而降一等。
此三條是從服之通旨,較然之明例。
雖近臣之賤,不過隨君之服,未有君輕而臣服重者也。
議者雲,禮有從輕而重,臣之從君,義包於此。
愚謂《服問》所云「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直是《禮記》之異,獨此一條耳。
何以知其然?案《服問》,《經》云:「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而《大傳》云:從服有六,其六曰「有從輕而重」。
《注》曰:「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若從輕而重,不獨公子之妻者,則鄭君宜更見流輩廣論所及,不應還用《服問》之文,以釋《大傳》之義。
明從輕而重,唯公子之妻。
臣之從君,不得包於此矣。
若復有君為母大功,臣從服期,當雲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為母大功,臣從服期。
何為不備書兩條,以杜將來之惑,而偏著一事,彌結今日之疑。
且臣為君母,乃是徒從,徒從之體,君亡則已。
妻為皇姑,既非待從,雖公子早沒,可得不制一服乎?為君之父母妻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蓋以恩輕不能追服。
假令妻在遠方,姑沒遙域,過期而後聞喪,復可不稅服乎?若姑亡必不關公子有否,聞喪則稅,不計日月遠近者,則與臣之從君,聊自不同矣。
又案,臣服君一黨一,不過五人,悉是三年,其餘不服。
妻服夫一黨一,可直五人乎?期功以降,可得無服乎?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
愚謂臣有合離,三諫待決;妻無去就,一醮終身。
親義既有參差,喪服固宜不等。
故見厭之婦,可得申其本服;君屈大功,不可過從以期。
所以從麻而齊,專屬公子之妻;隨輕而重,何關從服之臣。
尋理求途,儻或在此。
必以臣妻相準,未睹其津也。
子熙誠不能遠探墳籍,曲論長智,請以情理校其得失。
君遭母憂,巨創之痛;臣之為服,從君之義。
如何君至九月,便蕭然而即吉;臣猶期年,仍衰哭於君第。
創巨而反輕,從義而反重。
緣之人情,豈曰是哉?侍中崔光學洞今古,達禮之宗,頃探幽立義,申三年之服。
雖經典無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難奪。
若臣服從期,宜依侍中之論;脫君仍九月,不得如議者之談耳。
嬴氏焚坑,《禮經》殘缺,故今追訪一靡一據,臨事多惑。
愚謂律無正條,須准傍以定罪;禮闕舊文,宜准類以作憲。
禮有期同緦功,而服如齊疏者,蓋以在心實輕,於義乃重故也。
今欲一依喪服,不可從君九月而服週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
詳諸二途,以取折衷,謂宜麻布,可如齊衰,除限則同小寶。
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隨君降。
如此,衰麻猶重,不奪君母一之嚴;日月隨降,可塞從輕之責矣。
XXB尚書李平奏,以謂:「《禮》,臣為君一黨一,妻為夫一黨一,俱為從服, 各降君、夫一等。
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
今司空臣懌自以尊厭之禮,奪其罔極之心,國臣厭所不及,當無隨降之理。
《禮記大傳》云『從輕而重』,鄭玄注云『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既舅不厭婦,明不厭者,還應服其本服。
此則是其例。」
詔曰:「《禮》有從無服而有服,何但從輕而重乎?懌今自以厭,故不得申其過隙,眾臣古無疑厭之論,而有從輕之據,曷為不得申其本制也。
可從尚書及景林等議。」
尋詔曰:「比決清河國臣為君母服期,以禮事至重,故追而審之。
今更無正據,不可背章生條。
但君服既促,而臣服仍遠。
禮緣人情,遇厭須變服。
可還從前判,既葬除之。」
四年春正月丁已夜,世宗崩於式乾殿。
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侍中、領軍將軍於忠與詹事王顯,中庶子侯剛奉迎肅宗於東宮,入自萬歲門,至顯一陽一殿,哭踴久之,乃復。
王顯欲須明乃行即位之禮。
崔光謂顯曰:「天位不可暫曠,何待至明?」
顯曰:「須奏中宮。」
光曰:「帝崩而太子立,國之常典,何須中宮令也。」
光與於忠使小黃門曲集奏置並官行一事。
於是光兼太尉,黃門郎元昭兼侍中,顯兼吏部尚書,中庶子裴俊兼吏部郎,中書舍人穆弼兼謁者僕射。
光等請肅宗止哭,立於東序。
於忠、元昭扶肅宗西面哭十數聲,止,服太子之服。
太尉光奉策進璽綬,肅宗跽受,服皇帝兗冕服,御太極前殿。
太尉光等降自西階,夜直群官於庭中北面稽首稱萬歲。
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懌表曰:「臣聞百王所尚,莫尚於禮,於禮之重,喪紀斯極。
世代沿革,損益不同,遺風餘烈,景行終在。
至如前賢往哲,商榷有異。
或並證經文,而論情別緒;或各言所見,而討事共端。
雖憲章祖述,人自名家,而論議紛綸,理歸群正。
莫不隨時所宗,各為一代之典,自上達下,罔不遵用。
是使叔孫之儀,專擅於漢朝;王肅之禮,獨行於晉世。
所謂共同軌文,四海畫一者也。
至乃折旋俯仰之儀,哭泣升降之節,去來閫巷之容,出入閨門之度,尚須疇諮禮官,博訪儒士,載之翰紙,著在通法。
辯答乖殊,證據不明,即詆訶疵謬,糾劾成罪。
此乃簡牒成文,可具閱而知者也。
未聞有皇王垂范,國無一定之章;英賢贊治,家制異同之式。
而欲流風作則,永貽來世。
比學官雖建,庠序未修,稽考古今,莫專其任。
暨乎宗室喪禮,百僚凶事,冠服制裁,日月輕重,率令博士一人輕爾議之。
廣陵王恭、北海王顥同為庶母服,恭則治重居廬,顥則齊期堊室。
論親則恭、顥俱是帝孫,語貴則二人並為蕃國,不知兩服之證,據何經典。
俄為舛駁,莫有裁正。
懿王暱戚,尚或如斯。
自茲已降,何可紀極。
歷觀漢魏,喪禮諸儀,卷盈數百。
或當時名士,往復成規;或一代詞宗,較然為則。
況堂堂四海,藹藹如林,而令喪禮參差,始於帝族,非所以儀刑萬國,綴旒四海。
臣忝官台傅,備位喉脣,不能秉國之鈞,致斯爽缺。
具瞻所誚,無所逃罪。
謹略舉恭、顥二國不同之狀,以明喪紀乖異之失。
乞集公卿樞納,內外儒學,博議定制,班行天下。
使禮無異准,得失有歸,並因事而廣,永為條例。
庶塵岳沾河,微酬萬一。」
靈太后令曰:「禮者為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可依表定議。」
事在《張普惠傳》。
神龜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崩於瑤光寺。
肅宗詔曰:「崇憲皇太后,德協坤儀,征符月晷,方融壺化,奄至崩殂。
朕幼集荼蓼,夙憑德訓,及翕虣定難,是賴謨謀。
夫禮沿情制,義循事立,可特為齊衰三月,以申追仰之心。」
有司奏:「案舊事,皇太后崩儀,自復魄斂葬,百官哭臨,其禮甚多。
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憑居道法。
凶事簡速,不依配極之典;庭局狹隘,非容百官之位。
但昔經奉接,義成君臣,終始情禮,理無廢絕。
輒准故式,立儀如別。
內外群官,權改常服,單衣邪巾,奉送至墓,列位哭拜,事訖而除。
止在京師,更不宣下。」
詔可。
十一月,侍中、國子祭酒、儀同三司崔光上言:「被台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議至尊、皇太后、群臣服制輕重。
四門博士劉季明議云:『案《喪服》,《記》雖云「改葬緦」,文無指據,至於註解,乖異不同。
馬融、王肅雲本有三年之服者,鄭及三重。
然而後來諸儒,符融者多,與玄者少。
今請依馬、王諸儒之議,至尊宜服緦。
案《記》:「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
鄭注云:「為君服斬,夫人齊衰,不敢以親服至尊也。」
今皇太后雖上奉宗廟,下臨朝臣,至於為姑,不得過期,計應無服。
其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亦宜有緦,自余王公百官,為君之母妻,唯期而已,並應不服。
』又太常博士鄭六議云:『謹檢《喪服》並中代雜論,《記》云:「改葬緦。」
鄭註:「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
親見一屍一柩,不可以無服,故服緦。」
三年者緦,則期已下無服。
竊謂鄭氏得服緦之旨,謬三月之言。
如臣所見,請依康成之服緦,既葬而除。
』愚以為允。」
詔可。
二年正月二日元會,高一陽一王雍以靈太后臨朝,太上秦公喪制未畢,欲罷百戲絲竹之樂。
清河王懌以為萬國慶集,天子臨享,宜應備設。
太后訪之於侍中崔光,光從雍所執。
懌謂光曰:「宜以經典為證。」
光據《禮記》「縞冠玄武,子姓之冠」,父母有重喪,子不純吉。
安定公親為外祖,又有師恩,太后不許公除,衰麻在體。
正月朔日,還家哭臨,至尊輿駕奉慰。
《記》云:「朋友之墓,有宿草焉而不哭。」
是則朋友有期年之哀。
子貢云:夫子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
顏淵之喪,饋練肉,夫子受之,彈琴而後食之。
若子之哀,則容一期,不一舉樂也。
孔子既大練,五日彈琴,父母一之喪也。
由是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
心喪三年,由此而制。
雖古義難追,比來發詔,每言師、祖之尊。
是則一期之內,猶有餘哀。
且《禮》,母有喪服,聲之所聞,子不一舉樂。
今太后更無別宮,所居嘉福,去太極不為大遠。
鼓鍾於宮,聲聞於外,況在內密邇也。
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智悼子喪未葬,杜蕢所以諫晉平公也。
今相國雖已安厝,裁三月爾,陵墳未乾。
懌以理證為然,乃從雍議。
孝靜武定五年正月,齊獻武王薨,時秘凶問。
六日,孝靜皇帝舉哀於太極東堂,服齊衰三月。
及將窆,中練。
齊文襄王請自發喪之月,帝使侍中陸子彰舉詔,三往敦喻,王固執,詔不許。
乃從薨月。
太祖天賜三年十月,占授著作郎王宜弟造兵法。
高宗和平三年十二月,因歲除大儺之禮,遂耀兵示武。
更為制,令步兵陳於南,騎士陳於北,各擊鐘鼓,以為節度。
其步兵所衣,青赤黃黑別為部隊。
盾槊矛戟相次周回轉易,以相赴就。
有飛龍騰蛇之變,為函箱魚鱗四門之陳,凡十餘法。
跽起前卻,莫不應節。
陳畢,南北二軍皆鳴鼓角,眾盡大噪。
各令騎將六人去來挑戰,步兵更進退以相拒擊,南敗北捷,以為盛觀。
自後踵以為常。
高祖太和十九年五月甲午,冠皇太子恂於廟。
丙申,高祖臨光極堂,太子入見,帝親詔之。
事在《恂傳》。
六月,高祖臨光極堂,引見群官。
詔「比冠子恂,禮有所闕,當思往失,更順將來。
禮古今殊制,三代異章。
近冠恂之禮有三失,一,朕與諸儒同誤,二,諸儒違朕,故令有三誤。
今中原兆建,百禮惟新,而有此三失,殊以愧歎。
《春秋》,襄公將至衛,以同姓之國,問其季幾,而行冠禮。
古者皆灌地降神,或有作樂以迎神。
昨失作樂。
至廟庭,朕以意而行拜禮,雖不得降神,於理猶差完。
司馬彪雲,漢帝有四冠:一緇布,二進賢,三武弁,四通天冠。
朕見《家語》《冠頌篇》,四加冠,公也。
《家語》雖非正經,孔子之言與經何異。
諸儒忽司馬彪《志》,致使天子之子,而行士冠禮,此朝廷之失。
冠禮朕以為有賓,諸儒皆以為無賓,朕既從之,復令有失。
孔所云『斐然成章』,其斯之謂。」
太子太傅穆亮等拜謝。
高祖曰:「昔裴頠作冠儀,不知有四,裴頠尚不知,卿等復何愧。」
正光元年秋,肅宗加元服,時年十一。
既冠,拜太廟,大赦改元。
官有其注。
輿服之制,秦漢已降,損益可知矣。
魏氏居百王之末,接分崩之後,典禮之用,故有闕焉。
太祖世所制車輦,雖參采古式,多違舊章。
今案而書之,以存一代之跡。
乘輿輦輅:龍輈十六,四衡,轂朱班,繡輪,有雕虯、文虎、盤螭之飾。
龍首銜扼,鸞爵立衡,圓蓋華蟲,金雞樹羽,蛟龍游蘇。
建太常十有二游,畫日月升龍。
郊天祭廟則乘之。
乾象輦:羽葆,圓蓋華蟲,金雞樹羽,二十八宿,天階雲罕,山林雲氣、仙聖賢明、忠孝節義、游龍、飛鳳、朱雀、玄武、白虎、青龍、奇禽異獸可以為飾者皆亦圖焉。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助祭郊廟則乘之。
大樓輦:輈十二,加以玉飾,衡輪雕彩,與輦輅同,駕牛二十。
小樓輦:輈八,衡輪色數與大樓輦同,駕牛十二。
天子、太皇太后、皇太后郊廟,亦乘之。
象輦:左右鳳凰,白馬,仙人前卻飛行,駕二象。
羽葆旒蘇,龍旗旌旍麾,其飾與乾象同。
太皇太后、皇太后助祭郊廟之副乘也。
馬輦、重級,其飾皆如之。
繢漆直輈六,左右騑駕。
天子籍田、小祀時,則乘之。
臥輦:其飾皆如之。
丹漆,駕六馬。
遊觀輦:其飾亦如之。
駕馬十五匹,皆白馬朱髦尾。
天子法駕行幸、巡狩、小祀時,則乘之。
七寶旃檀刻鏤輦:金薄隱起。
馬輦:天子三駕所乘,或為副乘。
緇漆蜀馬車:金薄華蟲隱起。
軺軒:駕駟,金銀隱起。
出挽解合。
步挽:天子小駕游宴所乘,亦為副乘。
金根車:羽葆,旒,畫輈輪,華首,彩軒交落,左右騑。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助祭郊廟,籍田先蠶,則乘之。
長公主、大貴、公主、封君、諸王妃皆得乘,但右騑而已。
太祖初,皇太子、皇子皆鸞輅立乘,畫輈龍首,朱輪繡轂,彩蓋朱裹,龍旌九游,畫雲楱。
皇子封則賜之,皆駕駟。
又有軺車:緇漆,紫憲朱裹,駕一馬,為副乘。
公安車:緇漆,紫蓋朱裹,畫輈,朱雀、青龍、白虎,龍旗八游,駕三馬。
軺車與王同。
候車:與公同。
七游,紫蓋青裡,駕二馬。
副車亦如之。
子車:緇漆,草蠡文,六游,皁蓋青裹,駕一馬。
副車亦如之。
闕
及公、侯、子陪列郊天,則乘之。
宗廟小祀,乘軺軒而已。
至高祖太和中,詔儀曹令李韶監造車輅,一遵古式焉。
太祖天興二年,命禮官捃采古事,制三駕鹵簿。
。
一曰大架,設五輅,建太常,屬車八十一乘。
平城令、代尹、司隸校尉、丞相奉引,太尉陪乘,太僕御從。
輕車介士,千乘萬騎,魚麗雁行。
前駕,皮軒、闒戟、芝蓋、雲罕、指南;後殿,豹尾。
鳴葭唱,上下作鼓吹。
軍戎、大祠則設之。
二曰法駕,屬車三十六乘。
平城令、代尹、太尉奉引,侍中陪乘,奉車都尉御。
巡狩、小祠則設之。
三曰小駕,屬車十二乘。
平城令、太僕奉引,常侍陪乘,奉車郎御。
游宴離宮則設之。
二至郊天地,四節祠五帝,或公卿行一事,唯四月郊天,帝常親行,樂加鐘懸,以為迎送之節焉。
天賜二年初,改大駕魚麗雁行,更為方陳鹵簿。
列步騎,內外為四重,列標建旌,通門四達,五色車旗各處其方。
諸王導從在鉀騎內,公在幢內,侯在步槊內,子在刀盾內,五品朝臣使列乘輿前兩廂,官卑者先引。
王公侯子車旒麾蓋、信幡及散官構服,一皆純黑。
肅宗熙平元年六月,中侍中劉騰等奏:「中宮僕刺列車輿朽敗。
自昔舊都,禮物頗異,遷京已來,未復更造。
請集禮官,以裁其制。」
靈太后令曰:「付尚書量議。」
太常卿穆紹,少卿元端,博士鄭六、劉台龍等議:「案《周禮》王后之五輅:重翟錫面朱總,厭翟勒面繢總,安車雕面鷖總,皆有容蓋;翟車貝面組總,有握;輦車,組輓,有翣,羽蓋。
重翟,後從王祭祀所乘,厭翟,後從王賓饗諸侯所乘;安車,後朝見於王所乘;翟車,後出桑則乘;輦車,後宮中所乘。
謹以《周禮》聖制,不刊之典,其禮文尤備。
孔子云『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以其法不可逾。
以此言之,後王輿服典章,多放周式。
雖文質時變,輅名宜存,雕飾雖異,理無全捨。
當今聖後臨朝,親覽庶政,輿駕之式,宜備典禮。
臣等學缺通經,叨參議末,輒率短見,宜准《周禮》備造五輅,雕飾之制,隨時增減。」
太學博士王延業議:「案《周禮》,王后有五輅,重翟以從王祠,厭翟以從王饗賓客,安車以朝見於王,翟車以親桑,輦車宮中所乘。
又《漢輿服志》云:秦並天下,閱三代之禮,或曰殷瑞山車,金根之色,殷人以為大輅,於是始皇作金根之車。
漢承秦制,御為乘輿。
太皇太后、皇太后皆御金根車,加交絡、帷裳,非法駕則乘紫罽軿車,雲虡文畫輈,黃金塗五末,蓋爪,在右騑,駕三馬。
阮諶《禮圖》並載秦漢已來輿服,亦云:金根輅,皇后法駕乘之,以禮婚見廟;乘輅,後法駕乘之以親桑;安車,後小駕乘之以助祭;山軿車,後行則乘之;紺罽軿車,後小行則乘之,以哭公主、邑君、王妃、公侯夫人;入閣輿,後出入閣、宮中小游則乘之。
晉《先蠶儀注》:皇后乘雲母安車,駕六鬼。
案周、秦、漢、晉車輿儀式,互見圖書,雖名號小異,其大較略相依擬。
金根車雖起自秦造,即殷之遺制,今之乘輿五輅,是其象也,華飾典麗,容觀莊美。
司馬彪以為孔子所謂乘殷之輅,即此之謂也。
案《阮氏圖》,桑車亦飾以雲母,晉之雲母車即是,一與周之翟車其用正同。
安車既名同周制,又用同重翟。
山軿車,案《圖》飾之以紫。
紺罽軿車,雖制用異於厭翟,而實同用。
於今入閣輿與輦,其用又同。
案《圖》,今之黑漆畫扇輦,與周之輦車其形相似。
竊以為秦減周制,百事創革,官名軌式,莫不殊異。
漢魏因循,繼踵仍舊,雖時有損益,而莫能反古。
良由去聖久遠,典儀殊缺,時移俗易,物隨事變。
雖經賢哲,祖襲無改。
伏惟皇太后睿聖淵凝,照臨萬物,動循典故,貽則後王。
今輒竭管見,稽之《周禮》,考之漢晉,采諸圖史,驗之時事,以為宜依漢晉:法駕,則御金根車,駕四馬,加交絡帷裳;御雲母車,駕四馬,以親桑;其非法駕則御紫罽軿車,駕三馬;小駕則御安車,駕三馬,以助祭;小行則御紺罽軿車,駕三馬,以哭公主、王妃、公侯夫人;宮中出入,則御畫扇輦車。
案舊事,比之《周禮》,唯闕從王饗賓客及朝見於王之乘。
竊以為古者諸侯有朝會之禮,故有從饗之儀。
今無其事,宜從省略。
又今之皇居,宮掖相一逼一,就有朝見,理無結駟,即事考實,亦宜闕廢。
又哭公主及王妃,《周禮》所無,施之於今,實合事要。
損益不同,用捨隨時,三代異制,其道然也。
又金根及雲母,駕馬或三或六,訪之《經禮》,無駕六之文。
今之乘輿,又皆駕四,義符古典,宜仍駕四。
其餘小駕,宜從駕三。
其制用形飾,備見圖志。」
司空領尚書令任城王澄、尚書左僕射元暉、尚書右僕射李平、尚書齊王蕭寶夤、尚書元欽、尚書元昭、尚書左丞盧同、右丞元洪超、考功郎中劉懋、北主客郎中源子恭、南主客郎中游思進、三公郎中崔鴻、長兼駕部郎中薛悅、起部郎中杜遇、左主客郎中元韡、騎兵郎中房景先、外兵郎中石士基、長兼右外兵郎中鄭幼儒、都官郎中李秀之、兼尚書左士郎中朱元旭、度支郎中谷穎、左民郎中張均、金部郎中李仲東、庫部郎中賈思同、國子博士薛禎、邢晏、高諒、奚延、太學博士邢湛、崔瓚、韋朏、鄭季期、國子助教韓神固、四門博士楊那羅、唐荊寶、王令俊、吳珍之、宋婆羅、劉燮、高顯邕、杜靈俊、張文和、陳智顯、楊渴侯、趙安慶、賈天度、艾僧、呂太保、王當百、槐貴等五十人,議以為:「皇太后稱制臨朝,躬親庶政,郊天祭地,宗廟之禮,所乘之車,宜同至尊,不應更有製造。
《周禮》,魏晉雖有文辭,不辨形制,假令欲作,恐未合古制,而不可以為一代典。
臣以太常、國子二議為疑,重集群官,並從今議,唯恩裁決。」
靈太后令曰:「群官以後議折中者,便可如奏。」
太祖天興元年冬,詔儀曹郎董謐撰朝覲、饗宴、郊廟、社稷之儀。
六年,又昭有司制冠服,隨品秩各有差,時事未暇,多失古禮。
世祖經營四方,未能留意,仍世以武力為事,取於便習而已。
至高祖太和中,始考舊典,以制冠服,百僚六宮,各有差次。
早世升遐,猶未周洽。
肅宗時,又詔侍中崔光、安豐王延明及在朝名學更議之,條章粗備焉。
熙平元年九月,侍中、儀同三司崔光表:「奉詔定五時朝服,案北京及遷都以來,未有斯制,輒勒禮官詳據。」
太學博士崔瓚議云:「《周禮》及《禮記》,三冠六冕,承用區分,璅玉五彩,配飾亦別,都無隨氣春夏之異。
唯《月令》有青旗、赤玉、黑衣、白輅,隨四時而變,復不列弁冕改用之玄黃。
以此而推,五時之冠,《禮》既無文,若求諸正典,難以經證。
案司馬彪《續漢書輿服》及《祭祀志》云:迎氣五郊,自永平中以《禮讖》並《月令》迎氣服色,因采元始故事,兆五郊於洛一陽一。
又雲五郊衣幘,各如方色。
又《續漢禮儀志》:立春,京都百官,皆著青衣,服青幘。
秋夏悉如其色。
自漢逮於魏晉,迎氣五郊,用幘從服,改色隨氣。
斯制因循,相承不革,冠冕仍舊,未聞有變。
今皇魏憲章前代,損益從宜。
五時之冠,愚謂如漢晉用幘為允。」
靈太后令曰:「太傅博學,洽通多識,前載既綜朝儀,彌悉其事,便可諮訪,以決所疑。」
二年九月,太傅、清河王懌、給事黃門侍郎韋延祥奏:「謹案前敕,制五時朝服,嘗訪國子議其舊式。
太學博士崔瓚等議:『自漢逮於魏晉,迎氣五郊,用幘從服,改色隨氣。
斯制因循,相承不革,冠冕仍舊,未聞有變。
今皇魏憲章前代,損益從宜。
五時之冠,謂如漢晉用幘為允。
』尚書以禮式不經,請訪議事,奉敕付臣,令加考決。
臣以為帝王服章,方為萬世則,不可輕裁。
請更集禮官下省定議,蒙敕聽許。
謹集門下及學官以上四十三人,尋考史傳,量古校今,一同國子前議。
幘隨服變,冠冕弗改。
又四門博士臣王僧奇、蔣雅哲二人,以為五時冠冕,宜從衣變。
臣等謂從國子前議為允。」
靈太后令曰:「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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