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書
志第十四 樂五
氣質初分,聲形立矣。
聖者因天然之有,為入用之物;緣喜怒之心,設哀樂之器。
蕢桴葦龠,其來自久。
伏羲絃琴,農皇制瑟,垂鍾和磬,女媧之簧,隨感而作,其用稍廣。
軒轅桴阮瑜之管,定小一之律,以成《咸池》之美,次以《六一莖一》、《五英》、《大章》、《韶》、《夏》、《護》、《武》之屬,聖人所以移風易俗也。
故在《易》之《豫》,義明崇德。
《書》云:「詩言志,歌詠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諧,神人以和。」
《周禮》圜鍾為宮,黃鐘為角,太蔟為徵,沽洗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雲和之琴瑟,《雲門》之舞,奏之六變,天神可得而降矣;函鍾為宮,太蔟為角,沽洗為徵,南呂為羽,靈鼓、靈鼗,孫竹之管,空桑之琴瑟,《咸池》之舞,奏之八變,地示可得而禮矣;黃鐘為宮,大呂為角,太蔟為徵,應鍾為羽,路鼓、路鼗,一陰一竹之管,龍門之琴瑟,《九德》之歌,《九召》之舞,奏之九變,人鬼可得而禮矣。
此所以協三才,寧萬國也。
凡音,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五者不亂則無帖滯之音。
宮亂則荒,其君驕;商亂則陂,其官壞;角亂則憂,其民怨;徵亂則哀,其事勤;羽亂則危,其財匱。
一奸一聲感人,逆氣應之,逆氣成象而一婬一樂興焉;正氣感人,順氣應之,順氣成象而和樂興焉。
先王恥其亂,故制雅頌之一聲以道之,使其聲足樂而不流,使其文足論而不息,使其曲直、繁瘠、廉肉、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而已,不使放心邪氣得接焉。
樂在宗廟之中,君臣上下同聽之,莫不和敬;在族長鄉里之中,長幼同聽之,莫不和順;閨門之內,父子兄弟同聽之,莫不和親。
又有韎昧任禁之樂,以娛四夷之民。
斯蓋立樂之方也。
三代之衰,邪音間起,則有爛漫一靡一靡一之樂興焉。
周之衰也,諸侯力爭,澆偽萌生,一婬一慝滋甚,競其邪,忘其正,廣其器,蔑其禮,或奏之而心疾,或撞之不令。
晉平公聞清角而顛隕,魏文侯聽古雅而眠睡,鄭、宋、齊、衛,流宕不反,於是正樂虧矣。
大樂感於風化,與世推移,治國之音安以樂,亡國之音哀以思,隨時隆替,不常厥聲。
延陵歷聽諸國,盛衰必舉,蓋所感者著,所識者深也。
樂之崩矣,秦始滅學,經亡義絕,莫采其真。
人重協俗,世貴順耳,則雅聲古器幾將淪絕。
漢興,制氏但識其鏗鏘鼓舞,不傳其義,而於郊廟朝廷,皆協律新變,雜以趙、代、秦、楚之曲,故王禹、宋曄上書切諫,丙強、景武顯著當時,通儒達士所共歎息矣。
後漢東平王蒼總議樂事,頗有增加,大抵循前而已。
及黃巾、董卓以後,天下喪亂,諸樂亡缺。
魏武即獲杜夔,令其考會古樂,而柴玉、左延年終以新聲一寵一愛一。
晉世荀勖典樂,與郭夏宋識之徒共加研集,謂為合古,而阮鹹譏之。
金行不永,以至亡敗,哀思之來,便為驗矣。
夫大樂與天地同和,苟非達識至一精一,何以體其妙極。
自漢以後,舞稱歌名,代相改易,服章之用,亦有不同,斯則不襲之義也。
永嘉已下,海內分崩,伶官樂器,皆為劉聰、石勒所獲,慕容俊平冉閔,遂克之。
王猛平鄴,入於關右。
苻堅既敗,,長安紛擾,慕容永之東也,禮樂器用多歸長子,及垂平永,併入中山。
自始祖內和魏晉,二代更致音伎;穆帝為代王,愍帝又進以樂物;金石之器雖有未周,而絃管具矣。
逮太祖定中山,獲其樂縣,既初撥亂,未遑創改,因時所行而用之。
世歷分崩,頗有遺失。
天興元年冬,詔尚書吏部郎鄧淵定律呂,協音樂。
及追尊皇曾祖、皇祖、皇考諸帝,樂用八佾,舞《皇始》之舞。
《皇始舞》,太祖所作也,以明開大始祖之業。
後更制宗廟。
皇帝入廟門,奏《王夏》太祝迎神於廟門,奏迎神曲,猶古降神之樂;乾豆上奏登歌,猶古清廟之樂;曲終,下奏《神祚》,嘉神明之饗也;皇帝行禮七廟,奏《陛步》,以為行止之節;皇帝出門,奏《總章》,次奏《八佾舞》,次奏送神曲。
又舊禮:孟秋祀天西郊,兆內壇西,備列金石,樂具,皇帝入兆內行禮,鹹奏舞《八佾》之舞;孟夏有事於東廟,用樂略與西郊同。
太祖初,冬至祭天於南郊圜丘,樂用《皇矣》,奏《雲和》之舞,事訖,奏《維皇》,將燎;夏至祭地祇於北郊方澤,樂用《天祚》,奏《大武》之舞。
正月上日,饗群臣,宣佈政教,備列宮懸正樂,兼奏燕、趙、秦、吳之音,五方殊俗之曲。
四時饗會亦用焉。
凡樂者樂其所自生,禮不忘其本,掖庭中歌《真一人代歌》,上敘祖宗開基所由,下及君臣廢興之跡,凡一百五十章,昏晨歌之,時與絲竹合奏。
郊廟宴饗亦用之。
六年冬,詔太樂、總章、鼓吹增修雜伎,造五兵、角牴、麒麟、鳳皇、仙人、長蛇、白象、白虎及諸畏獸、魚龍、辟邪、鹿馬仙車、高緪百尺、長橋、緣橦、跳丸、五案以備百戲。
大饗設之於殿庭,如漢晉之舊也。
太宗初,又增修之,撰合大曲,更為鐘鼓之節。
世祖破赫連昌,獲古雅樂,及平涼州,得其伶人、器服,並擇而存之。
後通西域,又以悅般國鼓舞設於樂署。
高宗、顯祖無所改作。
諸帝意在經營,不以聲律為務,古樂音制,罕復傳習,舊工更盡,聲曲多亡。
太和初,高祖垂心雅古,務正音聲。
時司樂上書,典章有闕,求集中秘群官議定其事,並訪吏民,有能體解古樂者,與之修廣器數,甄立名品,以諧八音。
詔「可」。
雖經眾議,於時卒無洞曉聲律者,樂部不能立,其事彌缺。
然方樂之制及四夷歌舞,稍增列於太樂。
金石羽旄之飾,為壯麗於往時矣。
五年,文明太后、高祖並為歌章,戒勸上下,皆宣之管弦。
七年秋,中書監高允奏樂府歌詞,陳國家王業符瑞及祖宗德美,又隨時歌謠,不准古舊,辨雅、鄭也。
十一年春,文明太后令曰:「先王作樂,所以和風改俗,非雅曲正聲不宜庭奏。
可集新舊樂章,參探音律,除去新聲不典之曲,裨增鍾縣鏗鏘之韻。」
十五年冬,高祖詔曰:「樂者所以動天地,感神祇,調一陰一陽一,通人鬼。
故能關山川之風,以播德於無外。
由此言之,治用大矣。
逮乎末俗陵遲,正聲頓廢,多好鄭衛之音以悅耳目,故使樂章散缺,伶官失守。
今方釐革時弊,稽古復禮,庶令樂正雅頌,各得其宜。
今置樂官,實須任職,不得仍令濫吹也。」
遂簡置焉。
十六年春,又詔曰:「禮樂之道,自古所先,故聖王作樂以和中,制禮以防外。
然音聲之用,其致遠矣,所以通感人神,移風易俗。
至乃《簫韶》九奏,鳳皇來儀;擊石拊石,百獸率舞。
有周之季,斯道崩缺,故夫子忘味於聞《韶》,正樂於返魯。
逮漢魏之間,樂章復闕,然博采音韻,粗有篇條。
自魏室之興,太祖之世尊崇古式,舊典無墜。
但干戈仍用,文教未淳,故令司樂失治定之雅音,習不典之繁曲。
比太樂奏其職司,求與中書參議。
覽其所請,愧感兼懷。
然心喪在躬,未忍闕此。
但禮樂事大,乃為化之本,自非通博之才,莫能措意。
中書監高閭器識詳富,志量明允,每間陳奏樂典,頗體音律,可令與太樂詳采古今,以備茲典。
其內外有堪此用者,任其參議也。」
閭歷年考度,粗以成立,遇遷洛不及一精一盡,未得施行。
尋屬高祖崩,未幾,閭卒。
先是,閭引給事中公孫崇共考音律,景明中,崇乃上言樂事。
正始元年秋,詔曰:「太樂令公孫崇更調金石,燮理音準,其書二卷並表悉付尚書。
夫禮樂之事,有國所重,可依其請,八座已下、四門博士以上此月下旬集太樂署,考論同異,博采古今,以成一代之典也。」
十月,尚書李崇奏:「前被旨敕,以兼太樂令公孫崇更調金石,並具書表付外考試,登依旨敕以去。
八月初,詣署集議。
但六樂該深,五聲妙遠。
至如仲尼淵識,故將忘味;吳札善聽,方可論辨。
自斯已降,莫有詳之。
今既草創,悉不窮解,雖微有詰論,略無究悉。
方欲商榷一婬一濫,作范將來,寧容聊爾一試,便垂竹帛。
今請依前所召之官並博聞通學之士更申一集,考其中否,研窮音律,辨括權衡。
若可施用,別以聞請。」
制「可」。
時亦未能考定也。
四年春,公孫崇復表言:「伏惟皇魏龍躍鳳舉,配天光宅。
世祖太武皇帝革靜荒嵎,廓寧宇內,凶丑尚繁,戎軒仍動,制禮作樂,致有闕如。
高祖孝文皇帝德鍾後仁之期,道協先天之日,顧《雲門》以興言,感《簫韶》而忘味。
以故中書監高閭博識明敏,文思優洽,紹蹤成均,實允所寄。
乃命閭廣程儒林,究論古樂,依據《六經》,參諸國志,錯綜一陰一陽一,以制聲律。
鐘石管弦,略以完具,八音聲韻,事別粗舉。
值遷邑崧瀍,未獲周密,五權五量,竟不就果。
自爾迄今,率多褫落,金石虛懸,宮商未會。
伏惟陛下至聖承天,纂戎鴻烈,以金石未協,詔臣緝理。
謹即廣搜秬黍,選其中形,又采梁山之竹,更裁律呂,制磬造鐘,依律並就。
但權量差謬,其來久矣,頃蒙付并州民王顯進所獻古銅權,稽之古范,考以今制,鍾律準度,與權參合。
昔造猶新,始創若舊,異世同符,如合規矩。
樂府先正聲有《王夏》、《肆夏》、登歌、《鹿鳴》之屬六十餘韻,又有《皇始》、《五行》、《勺舞》。
太祖初興,置《皇始》之舞,復有吳夷、東夷、西戎之舞。
樂府之內,有此七舞。
太和初,郊廟但用《文始》、《五行》、《皇始》三舞而已。
竊惟周之文武,頌聲不同;漢之祖宗,廟樂又別。
伏惟皇魏四祖、三宗,道邁隆周,功超鴻漢,頌聲廟樂,宜有表章,或文或武,以旌功德。
自非懿望茂親、雅量淵遠、博識洽聞者其孰能識其得失。
衛軍將軍、尚書右僕射臣高肇器度淹雅,神賞入微,淹贊大猷,聲光海內,宜委之監就,以成皇代典謨之美。
昔晉中書監荀勖前代名賢,受命成均,委以樂務,崇述舊章,儀刑古典,事光前載,豈遠乎哉。
又先帝明詔,內外儒林亦任高閭申請。
今之所須,求依前比。」
世宗知肇非才,詔曰:「王者功成治定,制禮作樂,以宣風化,以通明神,理萬品,贊一陰一陽一,光功德,治之大本,所宜詳之。
可令太常卿劉芳亦與主之。」
永平二年秋,尚書令高肇,尚書僕射、清河王懌等奏言:「案太樂令公孫崇所造八音之器並五度五量,太常卿劉芳及朝之儒學,執諸經傳,考辨合否,尺寸度數悉與《周禮》不同。
問其所以,稱必依經文,聲則不協,以情增減,殊無准據。
竊惟樂者皇朝治定之盛事,光贊祖宗之茂功,垂之後王。
不刊之制,宜憲章先聖,詳依經史。
且二漢、魏、晉歷諸儒哲,未聞器度依經,而聲調差謬。
臣等參議,請使臣芳准依《周禮》更造樂器,事訖之後,集議並呈,從其善者。」
詔「可」。
芳上尚書言:「詞樂諧音,本非所曉,且國之大事,亦不可決於數人。
今請更集朝彥,眾辨是非,明取典據,資決元凱,然後營制。」
肇及尚書邢巒等奏許,詔「可」。
於是芳主修營。
時揚州民張一陽一子、義一陽一民兒鳳鳴、陳孝孫、戴當千、吳殿、陳文顯、陳成等七人頗解雅樂正聲,《八佾》、文武二舞、鐘聲、管弦、登歌聲調,芳皆請令教習,參取是非。
永平三年冬,芳上言:「觀古帝王,罔不據功象德而制舞名及諸樂章,今欲教文武二舞,施之郊廟,請參制二舞之名。
竊觀漢魏已來,鼓吹之曲亦不相緣,今亦須制新曲,以揚皇家之德美。」
詔芳與侍中崔光、郭祚,黃門游肇、孫惠蔚等四人參定舞名並鼓吹諸曲。
其年冬,芳又上言:「臣聞樂者,感物移風,諷氓變俗,先王所以教化黎元,湯武所以闕一版
改章功德。
晉氏失政,中原紛蕩。
劉石以一時一奸一雄,跋扈魏趙;苻姚以部帥強豪,趑趄關輔。
於是禮壞樂隳,廢而莫理。
大魏應期啟運,奄有萬方,雖日不暇給,常以禮樂為先。
古樂虧闕,詢求一靡一所,故頃年以來,創造非一,考之經史,每乖典制。
遂使鏗鏘之禮,未備於效廟;鼓舞之式,尚闕於庭陛。
臣忝官宗伯,禮樂是司,所以仰慚俯愧,不遑寧處者矣。
自獻春被旨,賜令博采經傳,更制金石,並教文武二舞及登歌、鼓吹諸曲。
今始校就,謹依前敕,延集公卿並一時儒彥討論終始,莫之能異。
謹以申聞,請與舊者參呈。
若臣等所營形合古制,擊拊會節,元日大饗,則須陳列。
既歲聿雲暮,三朝無遠,請共本曹尚書及郎中部率呈試。
如蒙允許,賜垂敕判。」
詔曰:「舞可用新,余且仍舊。」
鼓吹雜曲遂寢焉。
初,御史中尉元匡與芳等競論鍾律。
孝明帝熙平二年冬,匡復上言其事,太師、高一陽一王雍等奏停之。
先是,有陳仲儒者自江南歸國,頗閒樂事,」請依京房,立准以調八音。
神龜二年夏,有司問狀。
仲儒言:
前被符,問:「京房準定六十之律,後雖有存,曉之者鮮。
至熹平末,張光等猶不能定弦之急緩,聲之清濁。
仲儒授自何師,出何典籍而雲能曉?」
但仲儒在江左之日,頗授琴,文嘗覽司馬彪所撰《續漢書》,見京房准術,成數昺然,而張光等不能定。
仲儒不量庸昧,竊有意焉。
遂竭愚思,鑽研甚久。
雖未能測其機妙,至於聲韻,頗有所得。
度量權歷,出自黃鐘,雖造管察氣,經史備有,但氣有盈虛,黍有鉅細,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自非管應時候,聲驗吉凶,則是非之原,諒亦難定。
此則非仲儒淺識所敢聞之。
至於准者,本以代律,取其分數,調校樂器,則宮商易辨。
若尺寸小長,則六十宮商相與微濁;若分數加短,則六十徵羽類皆小清。
語其大本,居然微異。
至於清濁相宣,諧會歌管,皆得應合。
雖積黍驗氣,取聲之本,清濁諧會,亦須有方。
若閒准意,則辨五聲清濁之韻;若善琴術,則知五調調音之體。
參此二途,以均樂器,則自然應和,不相奪倫。
如不練此,必有乖謬。
案後漢順帝一陽一嘉二年冬十月,行禮辟雍,奏應鐘,始復黃鐘作樂,器隨月律。
是為十二之律必須次第為宮,而商角徵羽以類從之。
尋調聲之體,宮商宜濁,徵羽用清。
若公孫崇止以十二律聲,而雲還相為宮,清濁悉足,非唯未練五調調器之法,至於五聲次第,自是不足。
何者?黃鐘為聲氣之元,其管最長,故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林鍾為徵,則宮徵相順。
若均之八音,猶須錯采眾聲,配成其美。
若以應鍾為宮,大呂為商,蕤賓為徽,則徽濁而宮清,雖有其韻,不成音曲。
若以夷則為宮,則十二律中唯得取中呂為徵,其商角羽並無其韻。
若以中呂為宮,則十二律內全無所取。
何者?中呂為十二之窮,變律之首。
依京房書,中呂為宮,乃以去滅為商,執始為徵,然後方韻。
而崇乃以中呂,猶用林鍾為商,黃鐘為徵,何由可諧?仲儒以調和樂器,文飾五聲,非准不妙。
若如嚴嵩父子,心賞清濁,是則為難。
若依案見尺作準,調弦緩急,清濁可以意推耳。
但音聲一精一微,史傳簡略,舊《志》唯雲准形如瑟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九寸,調中一弦,令與黃鐘相得。
案盡以求其聲,遂不辨准須柱以不?柱有高下,弦有粗細,余十二弦復應若為?致令攬者望風拱手。
又案房准九尺之內為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一尺之內為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又復十之,是為於准一寸之內亦為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
然則於准一分之內,乘為二十分,又為小分,以辨強弱。
中間至促,雖復離朱之明,猶不能窮而分之。
雖然仲儒私曾考驗,但前卻中柱,使入准常尺分之內,則相生之韻已自應合。
分數既微,器宜一精一妙。
其准面平直,須如停水;其中弦一柱,高下須與二頭臨岳一等,移柱上下之時,不使離弦,不得舉弦。
又中弦粗細,須與琴宮相類。
中弦須施軫如琴,以軫調聲,令與黃鐘一管相合。
中弦下依數盡出六十律清濁之節。
其餘十二弦,須施柱如箏。
又凡弦皆須豫張,使臨時不動,即於中弦案盡一周之一聲,度著十二弦上。
然後依相生之法,以次運行,取十二律之商徵。
商徵既定,又依琴五調調聲之法,以均樂器。
其瑟調以宮為主,清調以商為主,平調以官為主。
五調各以一聲為主,然後錯采眾聲以文飾之,方如錦繡。
上來消息調準之方並史文所略,出仲儒所思。
若事有乖此,聲則不和。
仲儒尋準之分數,一精一微如彼,定弦緩急,艱難若此。
而張光等親掌其事,尚不知藏中有准。
既未識其器,又焉能施弦也?且燧人不師資而習火,延壽不束脩以變律,故云「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
苟有一毫所得,皆關心抱,豈必要經師授然後為奇哉!但仲儒自省膚淺,才非一足,正可粗識音韻,才言其理致耳。
時尚書蕭寶夤奏言:「金石律呂,制度調均,中古已來鮮或通曉。
仲儒雖粗述書文,頗有所說,而學不師授,雲出己心;又言舊器不任,必須更造,然後克諧。
上違成敕用舊之旨,輒持己心,輕欲製作。
臣竊思量,不合依許。」
詔曰:「禮樂之事,蓋非常人所明,可如所奏。」
正光中,侍中、安豐王延明受詔監修金石,博探古今樂事,令其門生河間信都芳考算之。
屬天下多難,終無製造。
芳後乃撰延明所集《樂說》並《諸器物准圖》二十餘事而注之,不得在樂署考正聲律也。
普泰中,前廢帝詔錄尚書長孫稚、太常卿祖瑩營理金石。
永熙二年春,稚、瑩表曰:
臣聞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移風易俗莫善於樂。
《易》曰:「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書》曰:「戛擊鳴球,拊搏琴瑟以詠,祖考來格。」
詩言志,律和聲,敦敘九族,平章百姓,天神於焉降歆,地祇可得而禮。
故樂以象德,舞以象功,干戚所以比其形容,金石所以發其歌頌,薦之宗廟則靈祇饗其和,用之朝廷則君臣協其志,樂之時義大矣哉!雖復沿革異時,晦明殊位,周因殷禮,百世可知也。
太祖道武皇帝應圖受命,光宅四海,義合天經,德符地緯,九戎薦舉,五禮未詳。
太宗、世祖重輝累耀,恭宗、顯祖誕隆丕基,而猶經營四方,匪遑製作。
高祖孝文皇帝承太平之緒,纂無為之運,帝圖既遠,王度惟新。
太和中命故中書監高閭草創古樂,閭尋去世,未就其功。
閭亡之後,故太樂令公孫崇續修遺事,十有餘載,崇敷奏其功。
時太常卿劉芳以崇所作,體制差舛,不合古義,請更修營,被旨聽許。
芳又厘綜,久而申呈。
時故東平王元匡共相論駁,各樹朋一黨一,爭競紛綸,竟無底定。
及孝昌已後,世屬艱虞,內難孔殷,外敵滋甚。
永安之季,胡賊入京,燔燒樂庫,所有之鍾悉畢賊手,其餘磬石,鹹為灰燼。
普泰元年,臣等奉敕營造樂器,責問太樂前來郊丘懸設之方,宗廟施安之分。
太樂令張乾龜答稱芳所造六格:北廂黃鐘之均,實是夷則之調,其餘三廂,宮商不和,共用一笛,施之前殿,樂人尚存;又有沽洗、太蔟二格,用之後宮,檢其聲韻,復是夷則,於今尚在。
而芳一代碩儒,斯文攸屬,討論之日,必應考古,深有明證。
乾龜之辨,恐是歷歲稍遠,伶官失職。
芳久殂沒,遺文銷毀,無可遵訪。
臣等謹詳《周禮》,分樂而序之。
凡樂:圜鍾為宮,黃鐘為角,太蔟為徵,姑洗為羽,若樂六變,天神可得而禮;函鍾為宮,太蔟為角,姑洗為徵,南呂為羽,若樂八變,地示可得而禮;黃鐘為宮,大呂為角,太蔟為徵,應鍾為羽,若樂九變,人鬼可得而禮。
至於佈置,不得相生之次,兩均異宮,並無商聲,而同用一徵。
《書》曰:「於予擊石拊石,百獸率舞,八音克諧,神人以和。
計五音不具,則聲豈成文;七律不備,則理無和韻。
八音克諧,莫曉其旨。
聖道幽玄,微言已絕,漢魏已來,未能作者。
案《春秋》魯昭公二十年,晏子言於齊侯曰:「先王之濟五味、和五聲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
聲亦如味,一氣、二體、三類、四物、五聲、六律、七音、八風、九歌以相成也。」
服子慎《注》云:「黃鐘之均,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
一懸十九鐘,十二懸二百二十八鐘,八十四律。」
即如此義,乃可尋究。
今案《周禮》小胥之職,樂懸之法,鄭注云:「鐘磬編縣之,二八十六枚。」
漢成帝時,犍為郡於水濱得古磬十六枚獻呈,漢以為瑞,復依《禮圖》編懸十六。
去正始中,徐州薛城送玉磬十六枚,亦是一懸之器。
檢太樂所用鍾、磬,各一懸十四,不知何據。
魏侍中繆襲云:《周禮》以六律、六同、五聲、八音、六舞大合樂以致鬼神。
今之樂官,徒知古有此制,莫有明者。
又云:樂制既亡,漢成謂《韶武》、《武德》、《武始》、《大鈞》可以備四代之樂。
奏黃鐘,舞《文始》,以祀天地;奏太蔟,舞《大武》,以祀五郊、明堂;奏姑洗,舞《武德》,巡狩以祭四望山川;奏蕤賓,舞《武始》、《大鈞》以祀宗廟。
祀圜丘、方澤,群廟祫祭之時則可兼舞四代之樂。
漢亦有《雲翹》、《育命》之舞,罔識其源,漢以祭天。
魏時又以《雲翹》兼祀圜丘天郊,《育命》兼祀方澤地郊。
今二舞久亡,無復知者。
臣等謹依高祖所制尺,《周官》《考工記》鳧氏為鐘鼓之分、磬氏為磬倨闕
之法,《禮運》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義,以律呂為之劑量,奏請制度,經紀營造。
依魏晉所用四廂宮懸,鍾、磬各十六懸,塤、篪、箏、築聲韻區別。
蓋理三稔,於茲始就,五聲有節,八音無爽,笙鏞和合,不相奪倫,元日備設,百僚允矚。
雖未極萬古之徽蹤,實是一時之盛事。
竊惟古先哲王制禮作樂,各有所稱:黃帝有《咸池》之樂,顓頊作《承雲》之舞,《大章》、《大韶》堯舜之異名,《大夏》、《大濩》禹湯之殊稱,周言《大武》,秦曰《壽人》。
及焚書絕學之後,舊章淪滅,無可准據。
漢高祖時,叔孫通因秦樂人制宗廟樂,迎神廟門奏《嘉至》,皇帝入廟門奏《永至》,登歌再終,下奏《休成》之樂,通所作也。
高祖六年,有《昭容樂》、《禮容樂》,又有《房一中祠樂》,高祖唐山夫人所作也。
孝惠二年,使樂府令夏侯寬備其簫管,更名《安世樂》。
高祖廟奏《武德》、《文始》、《五行》之舞,孝文廟奏《昭德》、《文始》、《四時》、《五行》之舞。
孝武廟奏《盛德》、《文始》、《四時》、《五行》之舞。
《武德》者,高祖四年作也,以象天下樂己行武以除亂也;《文始舞》者,舜《韶舞》,高祖六年更名曰《文始》,以示不相襲也;《五行舞》者,本周舞,秦始皇二十六年更名曰《五行》也;《四時舞》者,孝文所作,以明天下之安和也。
孝景以《武德舞》為《昭德》,孝宣以《昭德舞》為《盛德》。
光武廟奏《大武》,諸帝廟並奏《文始》、《五行》、《四時》之舞。
及卯金不祀,當塗勃興,魏武廟樂改雲《韶武》,用虞之《大韶》、周之《大武》,總號《大鈞》也。
曹失其鹿,典午乘時,晉氏之樂更名《正德》。
自昔帝王,莫不損益相緣,徽號殊別者也。
而皇魏統天百三十載,至於樂舞,迄未立名,非所以聿宣皇風,章明功德,讚揚懋軌,垂范無窮者矣。
案今後宮饗會及五郊之祭,皆用兩懸之樂,詳攬先誥,大為紕繆。
古禮,天子宮懸,諸侯軒懸,大夫判懸,士特懸。
皇后禮數,德合王者,名一器所資,豈同於大夫哉。
《孝經》言:「嚴父莫大於配天。」
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即五一精一之帝也。
《禮記王制》「庶羞不逾牲,燕衣不逾祭服」,《論語》「禹卑宮室,盡力於溝洫」,「惡衣食致美於黻冕」。
何有殿庭之樂過於天地乎!失禮之差,遠於千里。
莫漢孝武帝東巡狩封禪,還祀泰一於甘泉,祭后土於汾一陰一,皆盡用,明其無減。
普泰元年,前侍中臣孚及臣瑩等奏求造十二懸,六懸裁訖,續復營造,尋蒙旨判。
今六懸既成,臣等思鐘磬各四,鈑鐏相從,十六格宮懸已足,今請更營二懸,通前為八,宮懸兩具矣。
一具備於太極,一具列於顯一陽一。
若圜丘、方澤、上辛、四時五郊、社稷諸祀雖時日相礙,用之無闕。
孔子曰:周道四達,禮樂交通。
《傳》曰:「魯有禘樂,賓祭用之。」
然則天地宗廟同樂之明證也。
其升斗權量,當時未定,請即刊校,以為長准。
周存六代之樂,《雲門》、《咸池》、《韶》、《夏》、《濩》、《武》用於郊廟,各有所施,但世運遙緬,隨時亡缺。
漢世唯有虞《韶》、周《武》,魏為《武始》、《鹹熙》,錯綜風聲,為一代之禮。
晉無改造,易名《正德》。
今聖朝樂舞未名,舞人冠服無准,稱之文、武舞而已。
依魏景初三年以來衣服制,其祭天地宗廟:武舞執干戚,著平冕、黑介幘、玄衣裳、白領袖、絳領袖中衣、絳合幅褲襪、黑韋鞮;文舞執羽龠,冠委貌,其服同上。
其奏於廟庭:武舞,武弁、赤介幘、生絳袍、單衣練領袖、皁領袖中衣、虎文畫合幅褲、白布襪、黑韋鞮;文舞者進賢冠、黑介幘、生黃袍、單衣白合幅褲,服同上。
其魏晉相因,承用不改。
古之神室,方各別所,故聲歌各異。
今之太廟,連基接棟,樂舞同奏,於義得通。
自中煩喪亂,晉室播蕩,永嘉已後,舊章湮沒。
太武皇帝破平統萬,得古雅樂一部,正聲歌五十曲,工伎相傳,間有施用。
自高祖遷居,世宗晏駕,內外多事,禮物未周。
今日所有《王夏》、《肆夏》之屬二十三曲,猶得擊奏,足以闡累聖之休風,宣重光之盛美。
伏惟陛下仁格上皇,義光下武,道契玄機,業隆寶祚,思服典章,留心軌物,反堯舜之淳風,覆文武之境土,飾宇宙之儀刑,納生人於福地,道德熙泰,樂載新聲,天成地平,於是乎在。
樂舞之名,乞垂旨判。
臣等以愚昧參廁問道,呈御之日,伏增惶懼。
詔:「其樂名付尚書博議以聞。」
其年夏,集群官議之。
瑩復議曰:「夫樂所以乘靈通化,舞所以象物昭功,金石播其風聲,絲竹申其歌詠。
郊天祠地之道,雖百世而可知;奉神育民之理,經千載而不昧。
是以黃帝作《咸池》之樂,顓頊有《承雲》之舞,堯為《大章》,舜則《大韶》,禹為《大夏》、湯為《大濩》,周曰《大武》,秦曰《壽人》,漢為《大予》,魏名《大鈞》,晉曰《正德》。
雖三統互變,五運代降,莫不述作相因,徽號殊別者也。
皇魏道格三才,化清四宇,奕世載德,累葉重光,或以文教興邦,或以武功平亂,功成治定,於是乎在。
及主上龍飛載造,景命惟新,書軌自同,典刑罔二,復載均於兩儀,仁澤被於四海,五聲有序,八音克諧,樂舞之名,宜以詳定。
案周兼六代之樂,聲律所施,鹹有次第。
滅學以後,經禮散亡,漢來所存,二舞而已。
請以《韶舞》為《崇德》,《武舞》為《章烈》,總名曰《嘉成》。
漢樂章云:『高張四縣,神來燕饗。
』宗廟所設,宮懸明矣。
計五郊天神,尊於人鬼;六宮一陰一極,體同至尊。
理無減降,宜皆用宮懸。
其舞人冠服制裁鹹同舊式。
庶得以光贊鴻功,敷揚大業。」
錄尚書事長孫稚已下六十人同議申奏,詔曰:「王者功成作樂,治定制禮,以『成』為號,良無間然。
又六代之舞者,以大為名,今可准古為《大成》也。
凡音樂以舞為主,故干戈羽龠,禮亦無別,但依舊為文舞、武舞而已。
余如議。」
初,侍中崔光、臨淮王彧並為郊廟歌詞而迄不施用,樂人傳習舊曲,加以訛失,了無章句。
後太樂令崔九龍言於太常卿祖瑩曰:「聲有七聲,調有七調,以今七調合之七律,起於黃鐘,終於中呂。
今古雜曲,隨調舉之,將五百曲。
恐諸曲名,後致亡失,今輒條記,存之於樂府。」
瑩依而上之。
九龍所錄,或雅或鄭,至於謠俗、四夷雜歌,但記其聲折而已,不能知其本意。
又名多謬舛,莫識所由,隨其一婬一正而取之。
樂署今見傳習,其中復有所遺,至於古雅,尤多亡矣。
初,高祖討淮、漢,世宗定壽春,收其聲役。
江左所傳中原舊曲,《明君》、《聖主》、《公莫》、《白鳩》之屬,及江南吳歌、荊楚四聲,總謂《清商》。
至於殿庭饗宴兼奏之。
其圜丘、方澤、上辛、地祗、五郊、四時拜廟、三元、冬至、社稷、馬射、籍田,樂人之數,各有差等焉。
分類: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