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書》志第九 律歷三下:興和元年十月,齊獻武王入鄴,覆命李業興,令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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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志第九 律歷三下

魏書

志第九 律歷三下

孝靜世,《壬子歷》氣朔稍違,熒惑失次,四星出伏,歷亦乖舛。

興和元年十月,齊獻武王入鄴,覆命李業興,令其改下,立《甲子元歷》。

事訖,尚書左僕射司馬一子如、右僕射隆之等表曰:

自天地剖判,日月運行,剛柔相摩,寒暑交謝,分之以氣序,紀之以星辰,弦望有盈缺,明晦有修短。

古先哲王則之成化,迎日推策,各有司存,以天下之至王,盡生民之能事,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

及卯金受命,年歷屢改,當塗啟運,日官變業,分路揚鑣,異門馳騖,回互一靡一定,交錯不等。

豈是人情淺深,苟相違異?蓋亦天道盈縮,欲止不能。

正光之歷既行於世,發元壬子,置差令朔。

測影清台,懸炭之期或爽;候氣重室,布灰之應少差。

伏惟陛下當璧膺符,大橫協兆,乘機虎變,撫運龍飛,苞括九隅,牢籠萬宇,四海來王,百靈受職。

大丞相、渤海王降神挺生,固天縱德,負圖作宰,知機成務,撥亂反正,決江疏河,效顯勤王,勳彰濟世。

功成治定,禮樂惟新,以履端歸余,術數未盡,乃命兼散騎常侍執讀臣李業興,大丞相府東閣祭酒、夷安縣開國公臣王春,大丞相府戶曹參軍臣和貴興等,委其刊正。

但回捨有疾徐,推步有疏密,不可以一方知,難得以一途揆。

大丞相主簿臣孫搴,驃騎將軍、左光祿大夫臣曄,前給事黃門侍郎臣季景,渤海王世子開府諮議參軍事、定州大中正臣崔暹,業興息國子學生、屯留縣開國子臣子述等,並令參預,定其是非。

臣等職司其憂,猶恐未盡。

竊以蒙戎為飾,必藉眾腋之華;輪奐成宇,寧止一枝之用。

必集名勝,更共修理。

左光祿大夫臣盧道約,大司農卿、彭城侯臣李諧,左光祿大夫、東雍州大中正臣裴獻伯,散騎常侍、西兗州大中正臣溫子升,太尉府長史臣陸一操一,尚書右丞、城一陽一縣開國子臣盧元明,中書侍郎臣李同軌,前中書侍郎臣邢子明,中書侍郎臣宇文忠之,前司空府長史、建康伯臣元仲悛,大丞相法曹參軍臣杜弼,尚書左中兵郎中、定一陽一伯臣李溥濟,尚書起部郎中臣辛術,尚書祠部郎中臣元長和,前青州驃騎府司馬、安定子臣胡世榮,太史令、盧鄉縣開國男臣趙洪慶,太史令臣胡法通,應詔左右臣張喆,員外司馬督臣曹魏祖,太史丞郭慶,太史博士臣胡仲和等,或器標民譽,或術兼世業,並能顯微闡幽,表同錄異,詳考古今,共成此歷。

甲為日始,子實天正,命歷置元,宜從此起。

運屬興和,以年號為目,豈獨太初表於漢代,景初冠於魏歷而已。

謹以封呈,乞付有司,依術施用。

詔以新歷示齊獻武王田曹參軍信都芳,芳關通歷術,駁業興曰:「今年十二月二十日,新歷歲星在營室十二度,順,疾;天上歲星在營室十一度。

今月二十日,新歷鎮星在角十一度,留;天上鎮星在亢四度,留。

今月二十日,新歷太白在斗二十五度,晨見,逆行;天上太白在斗二十一度,逆行。

便為差殊。」

業興封曰:

歲星行天,伺候以來八九餘年,恆不及二度。

今新歷加二度。

至於夕伏晨見,纖毫無爽。

今日仰看,如覺二度,及其出沒,還應如術。

鎮星,自造《壬子》元以來,歲常不及,故加《壬子》闕

度,亦知猶不及五度,適欲並加,恐出沒頓校十度、十日,將來永用,不合處多。

在白之行,頓疾頓遲,取其會歸而已。

近十二月二十日,晨見東方,新舊二歷推之,分寸不異。

行星三日,頓校四度。

如此之事,無年不有,至其伏見,還依術法。

又芳唯嫌十二月二十日星有前卻。

業興推步已來,三十餘載,上算千載之日月星辰有見經史者,興涼州趙匪、劉義隆廷尉卿何承天、劉駿、南徐州從事史祖沖之參校,業興《甲子元歷》長於三歷一倍。

考洛京已來四十餘歲,五星出沒,歲星、鎮星、太白,業興歷首尾恆中,及有差處,不過一日二日、一度兩度;三歷之失,動校十日十度。

熒惑一星,伏見體自無常,或不應度。

祖沖之歷多《甲子歷》十日六度,何承天歷不及三十日二十九度;今歷還與《壬子》同,不有加增。

辰星一星,沒多見少,及其見時,與歷無舛,今此亦依《壬子》元不改。

太白、辰星,唯起夕合為異。

業興以天道高遠,測步難積,五行伏留,推考不易,人目仰窺,未能盡密,但取其見伏大歸,略其中間小謬,如此歷便可行。

若專據所見之驗,不取出沒之效,則歷數之道其幾廢矣。

夫造歷者,節之與朔貫穿於千年之間,閏余斗分推之於毫釐之內。

必使盈縮得衰,間限數合,週日小分不殊錙銖,一陽一歷一陰一歷纖芥無爽,損益之數驗之交會,日所居度考之月蝕,上推下減,先定眾條,然後歷元可求,猶甲子難值。

又雖值甲子,復有差分,如此踳駁,參錯不等。

今歷發元甲子,七率同遵,合璧連珠,其言不失。

法理分明,情謂為可。

如芳所言,信亦不謬。

但一合之裡星度不驗者,至若合終必還。

依術,鎮星前年十二月二十日見差五度,今日差三度;太白前差四度,今全無差。

以此准之,見伏之驗,尋效可知,將來永用,大體無失。

芳又雲,以去年十二月中算新歷,其鎮星以十二月二十日在角十一度留,天上在亢四度留,是新歷差天五度;太白、歲星並各有差。

校於《壬子》舊歷,鎮星差天五度,太白歲星亦各有差,是舊歷差天為多,新歷差天為少。

凡造歷者,皆須積年累日,依法候天,知其疏密,然後審其近者,用作歷術。

不可一月兩月之間,能正是非。

若如熒惑行天七百七十九日,一遲、一疾、一留、一逆、一順、一伏、一見之法,七頭一終;太白行天五百八十三日,晨夕之法,七頭一終;歲星行天三百九十八日,七頭一終;鎮星行天三百七十八日,七頭一終;辰星行天一百一十五日,晨夕之法,七頭一終。

造歷者必須測知七頭,然後作術。

得七頭者造歷為近,不得頭者其歷甚疏,皆非一二日能知是非。

自五帝三代以來及秦、漢、魏、晉,造歷者皆積年久測,術乃可觀。

其倉卒造者,當時或近,不可久行。

若三四年作者,初雖近天,多載恐失。

今《甲子》新歷,業興潛構積年,雖有少差,校於《壬子元歷》,近天者多。

若久而驗天,十年二十年間,比《壬子元歷》,三星行天,其差為密。

獻武王上言之,詔付外施行。

上元甲子以來至春秋魯隱公元年,歲在己未,積二十九萬二千七百三十六,算上。

甲子之歲入甲戌紀已來,積十二萬四千一百三十六,算上。

上元甲子以來,至大魏興和二年歲在庚申,積二十九萬三千九百九十七,算上。

甲子之歲入甲戌紀至今庚申,積十二萬五千三百九十七,算上。

元法,一百一萬一千六百。

三統之數。

統法,三十三萬七千二百。

二紀之數。

紀法,十六萬八千六百。

千部成紀,日數至十。

部法,一萬六千八百六十。

三十乘章歲,得日月餘皆盡之年數。

度法,一萬六千八百六十。

三十乘章歲,得此數。

日法,二十萬八千五百三十。

三十乘章月,得此數。

氣時法,一千四百五。

小二分度法,得一時之數。

章歲,五百六十二。

二十九章、十一年減閏余,二萬一百七十八年減右一閏月。

章閏,二百七。

五百六十二年之閏月數。

章月,六千九百五十一。

五百六十二年之月數並閏。

章中,六千七百四十四。

五百六十二年月除閏月數。

周天,六百一十五萬八千一十七。

度法通度,內鬥分之數。

通數,六百一十五萬八千一十七。

日法通二十九日,內經月餘之數。

沒分,六百一十五萬八千一十七餘數通經沒六十九,內分五萬七千二百四十四得此數。

餘數,八萬八千四百一十七。

度法通一年下五,內鬥分之數。

沒法,八萬八千四百一十七。

一年之內成甲之外分數。

斗分,四千一百一十七。

從斗量周天至此,不成度之分。

虛分,九萬七千八百八十三。

經月二十九日外少此,不滿三十日。

小分法,二十四。

二十四氣除周天分之數也。

歲中,十二。

十二月之中氣。

會數,一百七十三。

月一出一入黃道之日數,周髀六二十三分月之二十也。

會余,六萬七千一百一十七。

百七十二日外不成日之分。

會通,三千六百一十四萬二千八百七。

以日法通百七十三,內會余之數。

會虛,十四萬一千四百一十三。

會余之外不成度之數。

週日,二十七。

周天用日月行數除。

周余,十一萬五千六百三十一。

周天用日外及本處之分數。

通周,五百七十四萬五千九百四十一。

日法通二十七,內分。

周虛,九萬二千八百九十九。

用余外不成日之數。

小周,七千五百一十三。

月一日行之數。

月周,二十二萬五千三百九十。

通小周,內度數。

朔望合數,十四。

半經月日數。

度余,十五萬九千五百八十八半。

半經月日餘。

入交限數,一百五十八度。

月出入黃道減半月之數。

度余,十一萬六千五十八半。

減半月小余之外。

推月朔弦望術第一

推積月術曰:置入紀以來盡所求年,減一,以章月乘之,章歲如一,所得為積月,不盡為閏余。

閏余三百五十五以上,其年有閏。

余五百一十五以上,進退在天正十一月前後,以冬至定之。

推積日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日法如一,為積日,不盡為小余。

以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余。

命以余以紀,今命以甲戌紀。

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

求次月朔術曰:加大余二十九、小余十一萬六百四十七,滿除如上,命以紀,算外,即次月朔日。

其小余滿虛分九萬七千八百八十三者,其月大;減者,其月小。

求上下弦望術曰:加朔大余七、小余七萬九千七百九十四、小分一。

小分滿四,從小余;上余滿日法,從大余;大余滿六十,去之,命以紀算,即上弦日。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

推二十四氣閏術第第二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入紀以來盡所求年,減一,以餘數乘之,部法如一,為積沒,不盡為小余。

以六旬去積沒,不盡為大余,命以紀,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日。

求次氣術曰:加大余十五、小余三千六百八十四、小分一,小分滿小分法二十四,從小余;小余滿部法,從大余一,命如止,算外,即次氣日。

推閏術曰:以閏余減章歲,余以歲中十二乘之,滿章閏二百七得一,月餘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數起天正十一月,算外,即閏月。

閏月有進退,以無中氣定之。

推閏又法術曰:以歲中乘閏余,加章閏得一,盈章中六千七百四十四,數起冬至,算外,中氣終閏月也。

盈中氣在朔若二日,即前月閏。

冬至十一月中

小寒十二月節

大褰十二月中

立春正月節

雨水正月中

驚蟄二月節

春分二月中

清明三月節

谷雨三月中

立夏四月節

小滿四月中

芒種五月節

夏至五月中

小暑六月節

大暑六月中

立秋七月節

處暑七月中

白露八月節

秋分八月中

寒露九月節

霜降九月中

立冬十月節

小雪十月中

大雪十一月節

推合朔卻去度表裡術第三

推合朔卻去交度術曰:置入紀以來朔積分,又以所入紀交會差分並之,甲戌紀交會差分二千六百五十二萬二千六百四十九。

以會通去之,所得為積交;不盡者,以日法約之,為度,不盡者為度余,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卻去交度及度余。

甲子紀紀首合朔,日月合璧,交中。

甲戌紀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表。

交會差一百二十七度

度余三萬九千三百四十九

甲申紀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八十一度

度余一萬一千五百六十一

甲午紀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三十四度

度余十九萬二千三百一十三

甲辰紀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表。

交會差一百六十二度

度余二萬三千一百二十二

甲寅紀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表。

交會差一百一十五度

度余二十萬三千八百七十四

求次月卻交度術曰:加度二十九、度余十一萬六百四十七,度余滿日法從度,度滿會數去之,亦除其會余,即次月朔卻去交度及度余。

求望卻去交度術曰:加度十四、度余十五萬九千五百八十八半,滿除如上,郎望卻去交度及度余。

推月在日道表裡術曰:置入紀以來朔積分,又以紀交會差分並之,倍會通去之,余以會通減之,得一減者,為月在日道裡;無所得者,為月在日道表。

求次月表裡術曰:加次月度及度余,加表滿會數及會數余,則在裡;加裡滿會數及會余,則在表。

推交道所在日術曰:以十一月朔卻去交度及余減會數及會余,會余若不足減者,減一度,加日法乃減之;又以十一月朔小余加之,滿日法從度,余為度余,即是天正十一月朔前去交度及余,如歷月大小除之,起天正月十一月,不滿月者為入月,算外,交道所在日。

又以歲中乘入月小余,日法除之,所得命以子,算外,即交道所在辰。

其交在望前者,其月朔則交道,望則月蝕。

交在望後者,其月月蝕,後朔交會。

交正在望者,月月蝕既,前後朔交會。

交正朔者,日蝕既,前後月望皆月蝕。

求後交月及日術曰:以會數及會余加前八月算及余,余滿日法從日,日如歷月大小除之,起前交月,算外,即後交月及日。

以次放之。

推交會起角術曰:其月在外道,先會後交者,虧從東南角起;先交後會者,虧從西南角起。

其月在內道,先會後交者,虧從西北角起,合交中者,蝕之既。

其月蝕在日之沖,起角亦如之。

推蝕分多少術曰:其朔望去交度及度余如入交限數一百五十八度、度余十一萬六千五十八半以上者,以減會數及會數余,余為不蝕度。

若朔望去交度如朔望合數十四度、度余十五萬九千五百八十八半以下者,即是不餘度。

皆以減十五,余為蝕分。

朔望去交度盡者,蝕之既。

推合朔月蝕入遲疾歷盈縮術第四

推合朔入遲疾歷術曰:置入紀以來朔積分,又以所入紀遲疾差分並之,甲戌紀遲差分二百三十五萬二千一百九十一。

以通周去之,所得日餘周;不盡者,以日法約之,為日,不盡者為日餘。

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月十一月合朔入歷日。

求次月入歷日術曰:加一日、日餘二十萬三千五百四十六,日蝕滿從日日法,日滿週日及周余去之,命如上,算外,即次月入歷日。

求望入歷術曰:加日十四日、余十五萬九千五百八十八半,滿除如上,算外,即望入歷日。

月行遲疾度及合

損益率

盈縮並率

盈縮積分

一日十四度四百二分

益七百五十

盈初

二日十四度三百三十四分

益六百八十九

盈七百五十七

盈積分二萬一千一十一

三日十四度二百六十一分

益六百一十六

盈一千四百四十六

盈積分四萬一百三十五

四日十四度一百九十分

益五百四十五

盈二千六十二

盈積分五萬七千二百三十二

五日十四度一百一十一分

益四百六十六

盈二千六百七

盈積分七萬二千三百六十

六日十三度五百二十二分

益二百一十五

盈三千七十三盈積分八萬五千二百九十四

七日十三度二萬九十六分

益八十九

盈三千三百八十八

盈積分九萬四千三十七

八日十三度六十八分

損一百三十九

盈三千四百七十七

盈積分九萬六千五百七

九日十二度四百六十八分

損二百八十三

盈三千三百三十八

盈積分九萬二千六百四十九

十日十二度三百七十九分

損三百九十

盈三千五十五

盈積分八萬四千七百九十四

十一日十二度二百六十七分

損五百二

盈二千六百六十五

盈積分七萬三千九百六十九

十二日十二度一百五十一分

損六百一十八

盈二千一百六十三

盈積分六萬三十六

十三日十二度四十分

損七百二十九

盈一千五百四十五

盈積分四萬二千八百八十三

十四日十一度五百一十五分

損八百一十六

盈八百一十六

盈積分二萬二千六百四十九

十五日十二度三十八分

益七百三十一

縮初

十六日十二度一百二十三分

益六百三十六

縮七百三十一

縮積分二萬二百九十

十七日十二度二百一十一分

益五百五十八

縮一千三百七十七

縮積分三萬八千二百二十

十八日十二度二百二十四分

益四百四十五

縮一千九百三十五

縮積分五萬三千七百

十九日十二度四百三十五分

益三百三十四

縮二千三百八十

縮積分六萬六千五十九

二十日十二度五百五十五分

益二百一十四

縮二千七百一十四

縮積分七萬五千三百二十九

二十一日十三度一百二十八分

益七十九

縮二千九百二十八

縮積分八萬一千二百六十九

二十二日十二度二百七十分 損六十三

縮三千七縮積分八萬三千四百六十三

二十三日十三度四百三十二分

損二百二十五

縮二千九百四十四

縮積分八萬一千七百一十三

二十四日十四度三十三分

損三百八十八

縮二千七百一十九

縮積分七萬五千四百六十八

二十五日十四度一百九十四分

損五百四十九

縮二千三百三十一

縮積分六萬四千六百九十九

二十六日十四度三百一十九分

損六百七十四

縮一千七百八十二

縮積分四萬九千四百六十一

二十七日十四度三百三十六分

損七百一

縮一千一百八

縮積分三萬七百五十四

週日十四度三百七十九分

損七百三十四

縮四百七

縮積分一萬一千二百九十七

推合朔交會月蝕定大小余,術曰:以入歷日餘乘所入歷下損益率,以小周七千五百一十三除之,所得捐益盈縮積分為定積分。

積分盛者,以減本朔望小余;縮者,加之。

加之滿日法者,交會加時在後日;減之,不足減者,減一日,加日法乃減之,交會加時在前日。

月蝕者,隨定大小蝕余為定日加時,

推加時術曰:以歲中乘定小余,日法除之,所得命以子,算外。

朔望加時有餘不盡者,四之,如法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

半又有餘者,三之,如法得一為強,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滿半法棄之。

以強並少為少強,並半強為半強,並太為太強。

得二強者為少弱,以之並少為半弱,以之並半為太弱,以之並太弱為一辰弱。

隨所在辰而命之,即其強弱。

日之沖為破,月在破下蝕。

推日月合朔弦望度術第五

推日度術曰:置入紀以來朔積日,以日度法一萬六千八在六十乘之,滿周天去之,余以日度法約之為度,余命起牛前十二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半日所在度及分。

推日度又法,術曰:置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斗分四千一百一十七,以冬至去朔日數減一,以減周天度,冬至小余減斗分;斗分不足減者,減一度,加日度法乃減之。

命起如上,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

求日次月次日所在度術曰:月大者加度三十,月小者加度二十九,次日者加度一,宿次除之,遙斗除其分。

推合朔日月共度術曰:以章歲五百六十二乘朔小余,以章月六千九百五十一除之,所得為大分,不盡為小分。

以加夜半日度分,分滿日度法從度,命如上,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共度。

推合朔日月共度又法,術曰:加度二十九、大分八千九百四十五、小分六千九百一十九,小分滿章月從大分;大分滿日度法從度,宿次除之,逕斗去其分,算外,即次月合朔日月共度。

推月度術曰:置入紀以來朔積日,以週二十二萬五千三百九十乘之,滿周天去之。

余以日度法約之為度,余為度分,命起牛前十二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年求年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

推月度又法,術曰:以小周乘朔小余為實,章歲乘日法為法,實如法得一為度;不滿法者,以章月除之為大分,余為小分。

所得以減合朔度及度分,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

求次月月度術曰:月小,加度二十二、分七千三百七十三,月大,加度三十五、分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三,分滿日度法從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月次月所在度。

求次日月度術曰:加度十三、分六千二百一十,分滿日度法從度,除如上,算外,即月次日所在度。

求弦望日所在度術曰:加合朔度七、大分六千四百五十一、小分三千四百六十一、微分二,微分滿四從小分,小分滿章月從大分,大分滿日度法從度,命如上,算外,即上弦日所在度。

又如,得望、下弦、後月合朔。

求弦望月所在度術曰: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一萬一千六百九十五、小分五千二百二十五、微分一,滿除如上,算外,即上弦日月所在度。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朔。

斗二十六度

牛八度

女十二度

虛十度

危十七度

室十六度

壁九度

北方玄武七宿:九十八度分四千一百一十七

奎十六度

婁十二度

胃十四度

昴十一度

畢十六度

觜二度

參九度

西方白虎七宿:八十度

井三十三度

鬼四度

柳十五度

星七度

張十八度

翼十八度

軫十七度

南方朱鳥七宿:一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度

亢九度

氐十五度

房五度

心五度

尾十八度

箕十一度

東方倉龍七宿:七十五度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一萬六千八百六十分度之四千一百一十七,通之,得六百一十五萬八千一十七,名曰周天。

推土王滅沒卦候上朔術第六

推土王日術曰:置四立大小余,各減其大余十八、小余四千四百二十、小分十八、微分二,大余不足減者,加六十乃減之;小余不足減者,減一日,加部法乃減之;小分不足減者,減小余一,加小分法二十四乃減之;微分不足減者,減小分一,加五,然後皆減之。

命以紀,算外,即四立前土王日。

推土王又法,術曰:加冬至大余二十七、小余六千六百三十一、小分六、微分三,微分滿五從小分,小分滿小分法從小余,小作法滿部法從大余一,命以紀,算外,即季冬土王日。

求次季土王日術曰:加大余九十一、小余五千二百四十四、小分六,小分滿小分法從小余,小余滿部法從大余,大余滿六十去之,命以紀,算外,即次季土王日。

推滅沒術曰:因冬至積沒有小餘者,加積沒一,以沒分乘之,以沒法八萬八千四百一十七除之,所得為積日,不盡為沒余。

六方旬去積日,不盡為沒日,命以紀,算外,即所求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沒日。

求次沒滅術曰:加沒日六十九、沒余五萬七千二百四十四,沒余滿沒法從沒日,沒日滿六十去之,命以紀,算外,即次沒日。

余盡者為滅。

求次沒術曰:加沒日六十九、沒余一萬九百一十五、沒分六萬二千二百八十五,沒分滿沒法從沒余,沒余滿部法從沒日。

命起前沒月,歷月大小除之,不滿月者,即後沒日及沒余、沒分。

命曰如上,算外,即次沒日。

推四正卦術曰:因冬至大小余即《坎卦》用事日,春分即《震卦》用事日,夏至即《離卦》用事日,秋分即《兗卦》用事日。

《中孚》因《坎卦》。

求次卦術曰:加《坎卦》大余六,小余一千四百七十三、小分十四、微分四,微分五分從小分,小分滿小分法從小余,小余滿部法從大余,大余滿六十去之,命以紀,算外,即《復卦》用事日。

十一月,《未濟》、《蹇》、《頤》、《中孚》、《復》。

十二月,《屯》、》《謙》、《睽》、《升》、《臨》。

正月,《小餅》、《蒙》、《益》、《漸》、《泰》。

二月,《需》、《隨》、《晉》、《解》、《大壯》。

三月,《豫》、《論》、《蠱》、《革》、《史》。

四月,《旅》、《師》、《比》、《小畜》、《乾》。

五月,《大有》、《家人》、《井》、《鹹》、《姤》。

六月,《鼎》、《豐》、《渙》、《履》《遯》。

七月,《恆》、《節》、《同人》、《損》、《否》。

八月,《巽》、《萃》、《大畜》、《賁》、《觀》。

九月,《歸妹》、《無妄》、《明夷》、《困》、《剝》。

十月,《艮》、《既濟》、《噬嗑》、《大過》、《坤》。

四正為方伯,《中孚》為三公,《復》為天子,《屯》為諸侯,《謙》為大夫,《睽》為九卿,《升》還從三公,週而復始。

九三應上九,清淨、微溫、一陽一風;九三應上六,降赤、決溫、一陰一雨。

六三應上六,日澤、寒、一陰一雨;六三應上九,曲塵、決寒、一陽一風。

諸卦上有一陽一爻者一陽一風,上有一陰一爻者一陰一雨。

推七十二候術曰:因冬至大小余即虎始交日,加大余五、小余一千二百二十八、微人一,微分滿三從小分,小分滿小分法從小余,小余滿部法從大余,大余滿六十去之,命以紀,算外,依次候日。

冬至

虎始交

芸始生

荔挺出

小寒

蚯蚓結

麋角解

水泉動

大寒

雁北向

鵲始巢

雉始雊

立春

雞始一乳一

東風解凍

蟄蟲始振

雨水

魚不負冰

獺祭魚

鴻雁來

驚蟄

始雨水

桃始華

倉庚鳴

春分

鷹化為鳩

玄鳥至

雷始發聲

清明

電始見

蟄蟲鹹動

蟄蟲啟戶

谷雨

桐始花

田鼠化為鴽

虹始見

立夏

萍始生

戴勝降桑

螻蟈鳴

小滿

蚯蚓出

王瓜生

苦菜秀

芒種

一靡一草死

小暑至

螳螂生

夏至

鵙始鳴

反舌無聲

鹿角解

小暑

蟬始鳴

半夏生

木槿榮

大暑

溫風至

蟋蟀居壁

鷹乃學習

立秋

腐草化為螢

土潤溽暑

涼風至

處暑

白露降

寒蟬鳴

鷹祭鳥

白露

天地始肅

暴風至

鴻雁來

秋分

玄鳥歸

群鳥養羞

雷始收聲

寒露

蟄蟲附戶

殺氣浸盛

一陽一氣日衰

霜降

水始涸

鴻雁來賓

雀人一大水化為蛤

立冬

菊有黃華

豺祭獸

水始冰

小雪

地始凍

雉入大水化為蜃 虹藏不見

大雪

冰益壯

地始坼

鶡旦鳴

推上朔術曰:置入紀以來盡所求年,減一,以六律乘之,以六旬去之,不盡者命以甲子,算外,即上朔日。

推五星見伏術第七

上元甲子以來至《春秋》魯隱公元年,歲在己未,積二十九萬二千七在三十六算。

上元甲子以來至今大魏興和二年,歲在庚申,積二十九萬三千九百九十七算。

木一精一曰歲星,其數六百七十二萬三千八百八十八。

火一精一曰熒惑,其數一千三百一十四萬九千八十三。

土一精一曰鎮星,其數六百三十七萬四千六十一。

金一精一曰太白,其數九百八十四萬三千八百八十二。

水一精一曰辰星,其數一百九十五萬三千七百一十七。

推五星術曰:置上元以來盡所求年,減一,以周天乘之,為五星之實;各以其數為法,除之,所得為積合,不盡為合余。

以合余減法,余為入歲度分。

以日度法約之,所得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算及度余。

其金、水,以一合日數及合余減合度算及度余,得一者為晨,無所得者為夕;若度余不足減者,減合度算一,加日度法乃減之。

命起牛前十二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及度余。

徑推五星術曰:置上元以來盡所求年,減一,如法算之。

合度余滿日度法,加合度算一,合度算滿合終日數去之。

亦以合終日餘減合度余,若不足減者,減合度算一,加周虛。

所得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算及度余。

其求金水及命度,皆如上法。

求星合月及日術曰:置冬至去朔日數,減一,加合度算。

冬至小余以加合度余,合度余滿日度法去之,加合度算一。

合度算變成合日算,合度余為日餘,命日起天正十一月,如歷月大小除之,不滿月者,算外,即星合月及日。

有閏以閏計之。

求後合月及日術曰:以合終日數及合終日餘加前入月算及余,余滿日度法後日一日,如歷月大小除之,起前合月,算外,即後合月及日。

其金、水以日合數及一合日餘加之,加夕得晨,加晨得夕也。

求後合度術曰:以行星度余加前合度及度余,度余滿日度法從度,命起前合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後合度余。

逕斗除其分,其分四千一百一十七。

歲星:合終日數三百九十八,合終日餘一萬二千六百八,周虛三千二百五十二,行星三十三度,度余八千四百九十一。

歲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六日、日餘六千八百四,行星二度、度余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五。

晨見東方,順,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

順,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而留。

不行,二十五日而旋。

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

復留,二十五日。

復順,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

復順,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行十一度。

在日前,夕伏西方,順,十六日、日餘六千八百四,行星二度、度余一萬三千一百七十六,而與日合。

熒惑:合終日數七百七十九,合終日餘一萬五千一百四十三,周虛一千七百一十七,行星四十九度,度余六千九百九。

熒惑:晨與日合,在日後伏,七十一日、日餘一萬六千一,行星五十五度、度余一萬三千九百四十三。

晨見東方,順,疾,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

不行,十一日而旋。

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

復留,十一日。

復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

復順,疾,日行十四分,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在日前,夕伏西方,順,七十一日、日餘一萬六千二,行星五十五度、度余一萬三千九百四十三,而與日合。

鎮星:合終日數三百七十八,合終日餘九百八十一,周虛一萬五千八百七十九,行星十二度,度余一萬三千七百二十四。

鎮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八日、日餘四百九十,行星二度、度余六千八百六十二。

晨見東方,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而留。

不行,三十六日而旋。

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

復留,三十六日。

復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

在日前,夕伏西方,順,十八日、日餘四百九十一,行星二度、度余六千八百六十二而與日合。

太白:合終日數五百八十三,合終日餘一萬四千五百二,周虛二千三百五十八,行星二百九十一度,亦曰一合日數。

度余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

亦曰一合日數。

太白:夕與日合,在日前伏,四十一日、日餘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行星五十一度、度余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

夕見西方,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順,遲,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

順,大疾,日行十五分之十二,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

不行,八日而旋。

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

在日前,夕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與日晨合。

太白: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六日,退四度。

晨見東方,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而留。

不行,八日。

順,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曰行三十三度。

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

順,大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四十一日、日餘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行星五十一度、度余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而與日夕合。

辰星:合終日數一百一十五,合終日餘一萬四千八百一十八,周虛二千四十四,行星五十七度,亦曰一合日數。

度余一萬五千八百三十八。

亦曰一合日數。

辰星:夕與日合,在日前伏,十七日、日餘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八,夕見西方,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

順,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而留。

不行,四日。

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六度,而與日晨合。

辰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一日,退六度。

晨見東方而留,不行,四日。

順,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

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

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十七日、日餘一萬五千八百三十八,行星三十四度、度余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八,而與日夕合。

五星歷步術曰:以術法伏日度及余加星日度及余,余滿日度法一萬六千八百六十得一,從令命之如前,得星見日度及余。

以星行分母乘見度分,日度法如一得一分,不盡半法以上亦得一,以加所行分,分滿其母得一度。

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故母如一,為當行分。

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盡度,除斗分,以行母為率,分有損益,前後相御十四。

求五星行所在度術曰:以行分子乘行日數,分母除之,所得即星行所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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